有关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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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
收入分配是广大职工最关注的问题,也是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目前企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最低工资落实问题。妥善处理这些突出问题和矛盾,实现好职工群众的正当权益,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关键。国家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各地出台最低工资标准,确保职工群众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群众的劳动报酬,不仅是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体现人文关怀、实现社会公平的题中应有之义,更是实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而最低工资标准能否给劳动者提供有效的保障力,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各地及企业的具体行动。
为了解和掌握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落实情况,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促进企业健康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省总工会组织全省各级工会于2005年6月至8月,组成专题调研组,对全省各类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调查采取听取市、县劳动部门、企业代表组织情况介绍、召开企业经营者、工会主席、劳资部门负责人座谈会,查看企业《职工工资发放表》,填写企业、职工调查表,与职工座谈等形式进行。各市工会按照省总部署,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深入所属县(市、区)及企业进行了认真调查。与此同时,省总调研课题组分赴、、等三市七县二区及
其22个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通过调查,基本掌握了全省各类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一、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的总体情况
2004年7月1日,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我省对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及时调整,设区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由2002年的350元提高到520元,除贫困县以外的其他县(含县级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70元,贫困县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20元,标准提高的幅度及水平在全国处于前列。调查情况也表明,近几年来,我省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职工工资收入情况及经济权益保障工作,为推动最低工资标准的落实作了大量的工作。
一是省委、省政府把提高职工工资收入、落实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富民强省的重要战略措施,多次明确提出职工收入要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二是各市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逐年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特别是去年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组织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采取重点抽查、加大监察等措施,推动最低工资标准的落实。三是各级工会组织认真履行维权基本职责,大力加强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建设,强化工会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在推进落实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四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对最低工资标准已逐步认识,一些规模较大、经营管理规、企业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能够充分认识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对于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自觉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工资收入稳步提高,企业和职工
比较满意。如中旺集团作为一家私营企业,以“企业关爱员工,员工回报企业,达到双赢目标”为经营理念,规定员工的保底工资为每月500元,比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30元,企业投入300万元用于员工培训,提升员工的整体素质,企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大大增强。轧机轴承是一家国有改制的民营企业,2001年改制后,大力加强和规企业管理,不仅将改制前欠缴的300多万元社会保险费补足,而且职工工资近3年逐年提高,2004年订立的集体合同中明确提出今年职工工资增长8%的目标,今年上半年已经超额实现,一线锻工的月工资达2000元,充分体现了企业以人为本的现代企业经营战略。最低工资标准的颁布实施,保障了职工最基本的经济权益,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了企业健康发展,推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维护了社会稳定。
但是从调查情况看,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情况还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在中小型非公有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轻工、服装、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不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问题还相当严重。
此次共计调查各类企业1021户,其中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589户,占被调查企业总数的58%;调查覆盖职工374670人,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219582人,占被调查职工总数的59 %。
按所有制性质划分,调查公有制企业267户,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220户,占82%;涉及公有制企业职工157224人,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112651人,占71%。调查非公有制企业754户,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369户,占49%;涉及非公有制企业职工206586人,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106931人,占50%。
按所属行业划分,据抽样调查某些重点行业显示,加工制造、纺织服装、轻工、商贸行业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分别占38%、42%、54%和62%,前两个行业问题比较突出。建筑、化工行业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分别占71%和90%。
二、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中的突出问题
(一)企业曲解最低工资标准,把不应计入的项目包括在最低工资。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收入,在剔除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等项目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然而,调查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把这些项目包括在最低工资以,掩盖了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的事实。
1、超时加班现象十分普遍,职工实际收入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国家法定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月20.92个工作日。调查显示,企业侵害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的问题相当严重,许多非公有制企业工作时间长,没有休息日,加班加点不能按规定支付加班费。调查的754户非公有制企业中,有385户企业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占被调查私营企业数的51%。有的企业职工甚至每天工作12小时,每月工作时间在26天以上。企业加班加点现象严重,不按规定支付职工加班工资,企业支
付给职工的工资,表面上看高于最低工资标准,而实际上却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据调查,76%的职工在节假日加班未享受到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如某县一私营企业,职工每天工作12小时,每周工作7天,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750元,从表面上看,该企业职工收入在该县处于较高水平。但实际经过计算,职工每月超出标准工作时间达162.6小时,仅加班加点工资企业就应支付每个职工626.29元,剔除加班加点工资,职工正常劳动收入所剩无几,大大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社会保障覆盖面小,职工工资收入“缩水”。社会保险是职工在年老、患病、失业等情况下获得保障的安全网,是免除职工后顾之忧的屏障,是国家要求企业和职工参加的强制性保险。但是,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并没有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职工为了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只能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使本来就不高的工资水分大增。调查统计显示,754家非公有制企业中,338家未缴纳养老保险,涉及职工占57%;396家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