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绩点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延边大学绩点学分制学籍/成绩微机网络管理系统UEAS2.0…
延边大学绩点学分制学籍/成绩微机网络管理系统
UEAS2.0…
崔荣一;朴勇军
【期刊名称】《延边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年(卷),期】1996(022)003
【摘要】本文介绍了UEAS2.0学分制学籍/成绩网络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开发方法。
【总页数】5页(P38-42)
【作者】崔荣一;朴勇军
【作者单位】物理系;设备实验室管理处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47.3
【相关文献】
1.学分制下基于学分绩点制的学生成绩评价模型研究 [J], 陈建国;李四海
2.高职院校学分绩点制成绩管理系统技术初探 [J], 宁爽
3.网络环境下的绩点学分制成绩管理系统的研究与实现 [J], 石黎;史玉珍
4.学分制背景下高校学籍异动学生的成绩管理 [J], 陈会容
5.绩点学分制条件下对成绩警告生管理模式的探讨 [J], 赵玲;金昱;金润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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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学习自主权,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籍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校学历的管理,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在籍注册、学业成绩管理、学籍变动、毕业资格审查、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学历证明颁发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的全日制本科生。
基本修业年限为两年的全日制第二学士学位和全日制专科起点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体育预科生的学籍管理除另有规定外,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全日制本科生的学籍主管部门为学生处和教务处。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超过两周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舞弊入学者,无论何时,一经学校查实,即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下一届学生序列。
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籍管理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2005年9月1日起实施),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院的学籍管理实行学分制管理模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四条弹性学习年限为学制年限至学制年限延后两年。
三年制高职为五年。
不论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实际时间多长,毕业时学制不变。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方能入学。
新生入学须持我院签发的《入学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经查实属徇私舞弊者,立即取消学籍。
第七条新生报到后,应由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校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六月二十五日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之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持缴费凭证、学生证在两周内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
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学费缓缴、减免、贷款的,应持已经批准的完备手续到所在系注册。
未经请假,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延边大学绩点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1
延边大学绩点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持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切实贯彻“以学生为本”的原则,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校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则。
第二条我校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跨文化素质的复合型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通过“绩点学分制”、主辅修及双学位制、“三学期制”和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
通过依法治校,健全管理制度,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在校期间,学生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享用学校提供的教学资源;2、按照学校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活动等;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5、若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在校期间,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2、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3、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教学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六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报到。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的学生,须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精品)
学籍管理规定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注册与学籍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姓名以录取通知书为准,不得随意更改。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书面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说明理由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
根据高等学校学籍电子注册制度,学校对取得学籍的新生进行学籍电子注册,未能注册者即无学籍,不能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
所以,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学生须登录()网站,查询并核对自己的电子注册信息,然后将情况反馈到所在系(部),由系(部)归纳整理后统一报教务处。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发给证明。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立即离校医治。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本校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到学校招生办公室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学生必须于每个学期开学时持学生证和交费凭证在二周内到所在系(部)办理注册手续,系(部)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后注册有效。
大学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日制学分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依据《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坚持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2009级(含编入2009级的在校生)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提供相关证明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原因外,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办理入学报到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经体检复查,发现新生患有不符合入学标准的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报请分管校长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学生待遇。
第七条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医院病愈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书,申请入学。
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认痊愈者,办理重新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手续者,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应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暂缓注册。
未办理暂缓注册或到校不按期报到注册者,以旷课论处。
逾期两周不注册且未办理暂缓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学生必须先注册,才能参加选课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
大学学籍管理有哪些条例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_大学学籍管理有哪些条例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接到学生处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一般为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
欲取得学籍者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所在院(系)递交申请,并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院(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
经学校审查符合入学体检标准者,报主管校长批准,经批准入学者,随下一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不符合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已经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学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缴纳本学年应缴纳的学费。
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凡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请假程序按本规定第九条办理。
逾期两周不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未注册的学生不享有在校学生的待遇。
第六条本科学制四年。
本科生在校修读年限一般为四年。
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修读年限。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第五学期末提交申请。
准予提前毕业学生的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届时达不到毕业要求而无特殊原因者,按结业离校。
第七条学生一般应按照所在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修读课程。
学有潜力的学生,可以根据课程开设要求自主确定学习进程,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跨年级修读课程。
第八条学生修读课程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选课手续。
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能听课或参加考试,否则成绩无效。
一学期缺课时数达三分之一(含)者,取消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考试成绩以“0”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
无故不参加期末考试或考试不交卷者,按旷考处理,考试成绩以“0”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
实施绩点学分制管理的探索与实践
实施绩点学分制管理的探索与实践[摘要] 实施完全学分制是我国高校转变教学思想、改革与完善教育体制、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在实施过程中,各高校普遍存在诸多困惑。
本文就我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以来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措施做初步探讨,为我校进一步完善绩点学分制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绩点学分制存在问题建议及措施20世纪90年代,我国经济体制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社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有了新的变化并对高校的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因此,传统的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教学模式和管理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和保障市场经济对个性人才的需求。
根据高等教育形势及未来的发展方向,时任延边大学教务处金柄珉处长(现任校长)提出了绩点学分制的学籍管理制度,并于1992年我校在全省率先实行了学分制,组成教学研究课题组,并从教学管理手段和管理模式入手开展了学分制改革的研究,在借鉴国内外实施学分制高校的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符合学校自身特色的“绩点学分制教学管理研究与实践”的新成果,其成果获得了1997年吉林省教学成果一等奖。
一、实施绩点学分制管理的情况我校于1994年制定了《延边大学绩点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原延边大学从九四级新生开始实行了绩点学分制管理。
教务处在绩点学分制管理的条件下,完善了学籍管理制度、教务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等制度建设工作,并自行研制了UEAS2.0绩点学分制学籍/成绩微机网络管理系统。
保证了当时绩点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的需要。
合校后,学校为了更好地发挥绩点学分制的功能,学校先后进行了三次全校性专业培养方案的修订和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1、合校初期,教务处首次对全校本科培养方案进行了全面修订,设置了人文科学系列、社会科学系列、自然科学系列、体育艺术系列等四大系列的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模块,为绩点学分制的实施提供了更多的选修课机会,扩展了学生的知识面和学科知识交叉。
延边大学绩点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解析
延边大学绩点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持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切实贯彻“以学生为本”的原则,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校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则。
第二条我校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跨文化素质的复合型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通过“绩点学分制”、主辅修及双学位制、“三学期制”和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
通过依法治校,健全管理制度,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在校期间,学生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享用学校提供的教学资源;2、按照学校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活动等;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5、若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在校期间,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2、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3、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教学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六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报到。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的学生,须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
延边大学绩点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延边大学绩点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持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切实贯彻“以学生为本”的原则,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校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则。
第二条我校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跨文化素质的复合型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通过“绩点学分制”、主辅修及双学位制、“三学期制”和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
通过依法治校,健全管理制度,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在校期间,学生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享用学校提供的教学资源;2、按照学校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活动等;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5、若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在校期间,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2、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3、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教学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六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报到。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的学生,须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为提高教育质量,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实行学年学分制。
第二条学年学分制是在充分、有效的使用教学资源的前提下,加强教学安排的计划性、教学管理的严格性,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自主性,允许学生在一定条件下选课学习,以学分计算学习量,实施中途淘汰制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学生可以根据教学计划及自己的能力,比规定的学制年限提前或延迟毕业。
第三条学生选课要办理选课注册手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学生可以选择授课教师(选定后不得随意更改)。
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免修、免听部分课程。
第四条学有余力的学生,经批准可以跨校、跨学院、跨年级选课。
成绩优秀的学生,经批准允许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同时选修一个辅修专业,达到要求者,可以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条学生成绩档案必须同时登记考核成绩和学分。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应修学分,同时符合有关规定,即准予毕业。
第六条我校本科生学制4年,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为6年(含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含应征入伍者)。
第七条我校本科生实行三学期制,两个标准学期均为18周,一个小学期为5周,每年放假11周。
第八条学校教务处为全校教学组织、教学管理及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教学实施细则第九条全日制本科教学必须根据教学计划,按照教务处每学期下达的教学日历和《本科教学任务安排》组织实施。
任选课、辅修专业课、讲座及实习、实验等实践性课程可安排在小学期实施。
第十条课程设置课程按专业设置,分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三类:(一)必修课:根据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必须学习和掌握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方面的课程(包括公共课、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及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二)限选课:根据培养目标和专业方向,分设若干选修课组,学生必须在一组或几组内,选学若干门课程。
延边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延边大学教务处
附件延边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生自主成才,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适应全面实施学分制改革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分制是以选课制为基础,以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状况的计量单位,并实行弹性学制的教学过程和学籍管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学分制的实施旨在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与积极性,增加学生在学习上的自主权,实现因材施教,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第二章学期安排第四条学校实行三学期制,每学年安排春、秋两个长学期和一个短学期。
第五条长学期为18周,教学16周,考试2周;短学期称为暑期学校,为期5周,设在春季学期结束后。
第三章课程设置第六条课程按性质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必修课包括通识教育必修课、专业教育必修课和实践教学(包括实验教学、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等。
选修课包括通识教育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和跨专业选修课。
通识教育选修课包括人文科学类、社会科学类、自然科学类、科学技术类等课程。
第四章学时与学分第七条理论课16学时、实验课32学时计1学分;实践教学环节(实验课除外)1-5周计1学分,6-10周计2学分,10周以上计3学分;毕业论文(设计)计4学分;网络课程的学分计算方法另行规定;最小计量单位为0.5学分。
第五章开课第八条严格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开设课程,如需调整,须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第九条为确保课程建设与教学质量,所有课程实行归属管理。
第十条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设置,每学期第9周确定下学期要执行的教学计划,下达教学任务书。
开课单位在第10周至第11周确定任课教师,第12周至第13周由教务处协调学院进行课表编排。
第十一条课程的选课学生数应达到学校规定的班级规模,选课学生数低于规定人数的,原则上不予开课。
第六章选课第十二条学生以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修读课程,在教师的指导下选修课程。
原则上长学期最少修读14学分(含)。
第十三条学生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特长、兴趣、学习能力等因素,自主选择课程、任课教师、授课时间。
学分制条件下学籍管理规定初探——基于教育部41号令的解读
摘要该文以教育部41号令和我校学分制实施方案为依据,探讨学分制条件下学籍管理规定,以期促进我校的学籍管理工作不断迈向科学化、规范化的台阶。
关键词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初探A Preliminary Study of the Regulations on Student Status Management under the Credit System:An Interpretation Based on Order No.41of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LI XiangAbstract Based on Order 41of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and the implementation plan of the credit system in the writer's school,the writer discusses the regulations on student status management under the credit system,hoping to make the school's student sta-tus management more scientific and standardized.Key words credit system;regulation of student status manage-ment;research《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下文简称《规定》),是高校学籍管理的基础。
如何完善和加强高校的学籍管理工作,使之尽快适应教育部41号令精神,是高校在学籍管理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
教育部41号令精神体现为如下几点:(1)突出高校立德树人的根本要求。
《规定》首先要解决的是“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问题,要求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反映了新时代的要求。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_大学学籍管理有哪些条例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_大学学籍管理有哪些条例为了维护大学校园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都会制定学籍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招生办公室请假。
超过规定期限两周(含)未报到者,除不可抗力或学校批准的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达不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的新生,经北京师范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一年内)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向所在院(系)递交申请,院(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接到学生处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一般为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
欲取得学籍者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所在院(系)递交申请,并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院(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
经学校审查符合入学体检标准者,报主管校长批准,经批准入学者,随下一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不符合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已经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学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
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教育教学和学分制管理改革,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新生入学须知》和学校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和财务处。
第三十二条学校允许本科学生在入学一年后转专业一次,依据《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经医院诊断认为必须全时休学疗养者;(二)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三)学生因创业而申请休学者;(四)由于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四条学生要求休学,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审批。
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休学时,需交验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其他原因申请休学须详细叙述理由,并交验必要的证明,休学一般以学年为单位计算。
第三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自理,参加医疗保险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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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绩点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持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切实贯彻“以学生为本”的原则,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校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则。
第二条我校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跨文化素质的复合型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通过“绩点学分制”、主辅修及双学位制、“三学期制”和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
通过依法治校,健全管理制度,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在校期间,学生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享用学校提供的教学资源;2、按照学校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活动等;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5、若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在校期间,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2、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3、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教学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六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报到。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的学生,须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
逾期不得超过一周。
未办理申请手续或申请未准或逾期仍未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报到后,学校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经校医院诊断,认为应休学治疗,且在一年内可能痊愈者,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休养,其一切费用自理。
第八条凡不符合新生入学规定者,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提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期间,均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学期)开学前一周持县以上医院痊愈证明,经学校医院复查认可,向所属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校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编入该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逾期未办理手续或体检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条每学年分为“两长一短”三个学期。
每学期开学,长学期为18周(教学周数为16周,第八学期12周,医学类除外),主要用于安排理论教学;短学期为5周,主要用于安排跨学科、跨专业选修课、实践环节课、辅修专业及双学位课程、重修课程等。
学生要在规定时间内返校,并在开学前一天持学生证到学院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
每学期开学注册时须交纳该学期学费、公寓费等费用,无故不交纳者,不予注册。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注册手续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四章学分与成绩考核第十一条学分是用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学生学习期间获得的学分包括学业学分和实践环节学分,学生完成某一课程并考试通过(60分)即可取得学分,平均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可作为评定学生奖学金、辅修、提前毕业、获得学位等的重要依据。
1、学业学分:理论课教学原则上每学期每周上课一学时计一学分,如果每学期上课时间少于16周,则用上课总学时除以16,其整数商即为应得学分数。
实验、体育等实践性教学原则上每学期每周上课二学时计一学分。
2、劳动、社会实践、军训均按A(优)、B(良)、C(中)、D(及格)、F(不及格)评定成绩,并予以记载。
第十二条学生必须参加每学期申请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学分;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学分。
成绩不合格的课程,须补考或重修。
旷课学时占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考试缺考者、试卷无姓名者均予以成绩无效处理,成绩以“F”记载。
第十三条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课程成绩。
平时成绩包括教学过程中的考试、作业、出勤、读书报告、实验报告、调查报告、课堂讨论等成绩。
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比例由学院(学部)或专业统一确定,并于开课前向学生公布。
学生必须按教师的要求认真参加各项考核。
第十四条对学生的成绩考核采用学分绩点制。
1、成绩考核与绩点的关系如下:2、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其计算方法如下:3、∑(课程绩点×课程学分)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注:(1)其中“∑课程学分”,指应得课程学分之和。
(2)“∑(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指所得课程学分乘以该课程绩点之和。
(3)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计算一次。
3、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为3.0 以上(含3.0),并在考核成绩中无“F”的学生为学习成绩优秀者。
第十五条对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不到1.5的学生,予以成绩警告。
第十六条成绩记载办法1、每学期期末考试的课程,一般为五门左右(不含大学体育课)。
2、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程的成绩为百分制。
考查课程的成绩为五级制;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
3、考试的方式一般为笔试。
有实验内容的课程,除考察理论部分外,还应考察实验操作。
凡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应单独考试,单独记分。
期末考试的内容,应覆盖所学全部(全学期)内容。
4、考查的方式,根据课程的特点,可采用笔试(开卷、闭卷)、口试、撰写论文等方式,达到检查学生掌握知识、运用知识及基本技能的目的。
5、旷考(擅自缺考)、无故不交卷或考试舞弊者,该课程成绩为无效,以“F”记载。
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或“舞弊”字样,且不能正常重修重考。
毕业前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后,给予一次重考机会。
6、无论何原因,缺课时数达到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记为无效,以“F”记载。
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后,给予正常重修重考机会。
第十七条补考及重修考试的组织管理办法1、学校对学生不及格课程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时间规定在不及格学期的下学期开学后第二周。
补考范围只限前一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其它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和未能参加补考的课程,均参加重修。
2、学生参加补考仍不及格或未能参加补考者,可以申请重修,申请时间规定在开学第三周,逾期未申请者取消重修资格,获得重修资格后可以随下一年级学生参加上课。
公共课重修人数达20人以上(专业课10人)的课程,由学院(学部)教务部门和有关教学单位利用节假日或晚自习时间统一组织课堂教学,教学结束即安排重考。
凡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一律实行课堂考勤,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课者,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作旷课处理。
公共课重修人数不足20人(专业课10人),学生可参加同专业下年级该课程的学习,并随同专业下一年级学生参加考核;纯实验课程重修必须随下一年级学生进行。
3、重修费用按学分收取,专业课每学分80元,公共课每学分60元,学生申请重修的同时,应在自己的长城卡里存入相应的重修费,学校财会统一收取并发放收据,长城卡里无费者,按自动放弃重修处理。
每学期重修课程不准超过5门。
4、补考及重修成绩录入办法。
补考成绩上报时按卷面成绩上报,但成绩录入学生成绩库时一律按60分录入,当学期学籍处理时不考虑补考成绩。
重修成绩按卷面成绩录入学生成绩库。
重修成绩上报时平时成绩应占总评成绩的40%,期末成绩占总评成绩的60%,以此办法记载总评成绩。
第十八条考勤与考试纪律一、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及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
学生上课、实习、军训、劳动、政治活动等均要实行考勤。
①上课时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
②上课以外(实习、劳动、政治活动等)的考勤由辅导员负责。
③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以及超假者,一律以旷课处理。
对旷课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所学课程的考核,并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对考试舞弊者的处理与处分按以下规定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成绩记无效:1、未携带学生证、准考证等有关证件进入考场,无理取闹者;2、没有按监考指定的位置入座,没有将考试用品以外的物品放到指定地点者;3、桌上和课桌里存放纸、书及书包等(不管与考试内容是否有关)行为者;4、考试过程中使用自备草稿纸,私自借用考试工具,影响考场秩序和有违反考试公正、公平行为者;5、携带考试禁止的通信、电子词典等检索工具者(含未开机);6、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7、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者;8、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进行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9、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10、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行为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以舞弊论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成绩记无效:1、偷看书籍、笔记、字条或别人试卷者;2、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写在身上或其他物品上;3、交卷时互相核对或涂改答案者;4、使用电子词典等工具者;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7、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8、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者;9、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案雷同者;10、其他与以上情节相当的舞弊行为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舞弊、使用通讯设备舞弊、窃取试卷以及其他舞弊行为严重的;2、累计两次考试舞弊的;3、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第五章选课管理第十九条学生应在所在学院(学部)教学主管部门及导师指导下自主安排个人学习进程,每学期按学校规定时间,依据所在专业培养方案、指导性教学计划、选课手册、参考课表进行选课。
学生可以参考指导性教学计划选课,也可以在指导性教学计划之外、培养方案框架之内选课,但必须满足所在专业培养方案对各类课程学分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选课通常分三种:必修课选课、专业任选课、公共任选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