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领导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领导管理办法根据党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的要求,现就深化我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办法:一、建立新型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实现管人与管资产相结合1、按照产权关系,确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
省、市、县建立和完善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监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营运--国有企业经营三个层次的以产权为纽带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后,根据管人与管资产相结合的原则,企业领导人员与现行行政干部管理体制相分离,改变按行政隶属关系管理企业领导人员的做法,实行按产权关系管理。
2、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贯彻《公司法》相结合,理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
省、市、县党委管理资产经营公司和国资委授权资产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的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的成员和财务总监;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所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的成员和财务总监;资产经营公司所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依据“下管一级”的原则,管理其独资、控股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的成员;资产经营公司及其它企业依出资额比例,向参股企业委派产权代表;董事、监事除出资方委派外,可聘请专家、社会知名人士、企业职工代表兼任,其中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要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按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
3、实行交叉任职,建立分层管理制度。
根据中发〔*〕4号文件和《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党委会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的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企业党委书记依法进入董事会,可兼任董事长,同时配备一名党委副书记以主要精力抓党的工作。
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分设的,党员董事长可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可任副董事长。
党委成员可依法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中的党员,可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
按照决策层和执行层分离的要求,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改变董事长和总经理“同纸任命”的做法,逐步实行产权代表委任制和经营者聘任制,确保董事长对总经理、总经理对副总经理的提名权。
国企老板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员工工作效率,确保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及实习生。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激发员工积极性,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为目标。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企业设立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设立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员工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企业设立员工代表大会,代表全体员工参与企业决策,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章员工招聘与入职第七条员工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招聘计划进行。
第八条招聘程序包括:发布招聘信息、筛选简历、面试、体检、录用等环节。
第九条新员工入职后,应进行岗前培训,熟悉企业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
第四章员工培训与发展第十条企业应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各类培训,提高员工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员工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专项培训,培训形式包括课堂培训、在线培训、实操培训等。
第十二条员工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可申请参加各类培训,企业应予以支持。
第五章工作制度第十三条员工应按时上班,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十四条员工应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员工应爱护公司财产,合理使用办公设备,维护办公环境。
第六章考核与晋升第十六条企业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团队协作等方面。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调岗、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员工晋升应根据岗位需求、工作表现和培训情况,公平公正地进行。
第七章奖惩制度第十九条对表现优秀、贡献突出的员工,企业给予物质奖励和荣誉表彰。
第二十条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工作不负责任的员工,企业将进行警告、罚款、降职、辞退等处理。
第八章薪酬福利第二十一条员工薪酬根据岗位、工作年限、绩效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二条企业为员工提供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义乌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义乌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义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董事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上市公司专职董事会秘书、董事(不含兼职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副总经理,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成员、纪检组织主要负责人,监事会主席(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
第三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六)依法按章办事原则。
第二章职数与任期第四条国有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党组织职责,规范运作。
第五条董事会由内部董事(包括职工董事)、外部董事组成,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一般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董事若干人,外部董事应占一定比例。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第六条经理层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组成,职数一般为三至五人。
第七条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职数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监事会主席一般在国资方委派的监事中产生(上市公司监事会主席可内部产生)。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业务骨干任职文件
业务骨干任职文件为加强集团中基层骨干人员队伍建设,规范集团中基层骨干选拔任用工作,根据xxxxxx,xxxx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参)股公司(简称“二级企业”)。
第二条“中基层骨干”定义:中层骨干:指集团公司职能部室总经理、副总经理及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基层骨干:指集团公司职能部室主管、副主管及二级企业中层管理人员。
第三条集团公司职能部室中层职数配备按以下标准:3人以下的部室设1正,4至6人设1正1副,7人以上设1正2副,人数特别多的、工作任务特别重的部室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4职;二级企业经营班子设置根据其公司章程约定进行设置。
职位坚持按照科学、精简、高效原则设置,中层骨干职数应从集团经营业务实际出发科学设置,并事先报市国资委同意(二级企业要事先报集团同意,参股公司除外),不得随意增设、废止和变更中层职位。
中层职位出现空缺时,必须在原核定职数内进行选配,不得超职数配备。
第四条中基层骨干(除集团职能部室主管外)选拔必须符合以下资格条件:(一)品行良好,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能认真履行所担任的岗位职责;(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三)有良好的履职记录,工作认真积极;(四)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五)身体健康;(六)新提任的中层人员,年龄原则上掌握在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七)上年度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
第五条中基层骨干应当逐级提拔。
(一)中层骨干岗位1.中层骨干正职需具备同层级副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两年的应当具备同层级副职和下一层级正职累计四年以上工作经历;2.中层骨干副职需具备四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基层正职一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一年的应当具备基层正职和基层副职累计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二)基层骨干岗位1.基层骨干正职需具备三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同职级副职一年以上工作经历;2.基层骨干副职需具备两年以上工作经历。
2021年企业中高级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The correct answer to the word crisis is danger and opportunity, but most people only see danger, and few see opportunities, so not many people have successfully made big money.(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企业中高级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推动“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实现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包括:(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经理(厂长)、副经理(副厂长)、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审批或备案管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委派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审批或备案管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包括外部董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四)任免隶属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备案管理工会主席。
第三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依法管理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七)权力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管企业党委(支部):《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党委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二00六年六月十三日主题词:干部管理企业暂行办法报: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
送:市直有关部门,市国资委各科室、国资公司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新机制,造就一支职业化、现代化、规范化的经营管理者队伍,为做强做大国有企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滨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范围是按照市委《关于市属企业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滨委[2006]63号)中明确的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企业的领导人员,包括:(一)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企业中代表国有股东出任的董事会成员(不含职工董事)、监事会成员(不含职工监事)、经理层成员、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及工会主席。
(二)国有相对控股、参股企业中经市国资委党委提名并依法当选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企业的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及工会主席。
(三)其它市委明确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党委班子企业的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及工会主席。
第三条本办法对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企业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激励、教育培训、考核评价等作出相应规定。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相结合。
(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
(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
(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国有企业领导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领导管理制度一、编写规章制度的目的与范围目的:国有企业领导管理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企业领导的行为规范和工作流程,确保领导层的决策正确、合法、公正,推进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发展,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与社会的良好关系。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的领导层,包括高管、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领导。
制度涉及的内容包括领导责任、决策程序、用人管理、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等方面。
二、制度制定程序制度制定的程序应如下:1.确定制定需求,属地政府或企业领导决定制定该制度。
2.成立制度制定小组,由企业领导或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建,并组织制度制定工作。
3.收集资料,明确法律法规、内部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等相关信息和要求。
4.撰写草案,制定草案并使用适当的方式进行内部讨论,征求意见,并经过反复修改和完善,直至草案定稿。
5.会审草案,将最终草案提交公司领导或其他相关部门进行会审,以确保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
6.公示审批,将制度草案公示并向全体员工公开征求意见,收集员工的反馈和意见,以确定最终的制度内容。
7.正式发布,将制定好的制度正式发布,通知领导层和员工,确保制度贯彻执行并定期检查、评估和完善。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1.《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问题。
2.《劳动法》:确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并强调了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和职工权益的维护。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职责和工作方法。
4.《行政管理法》:规定了行政管理的主要制度和程序,在企业领导管理方面也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包括企业章程、劳动纪律、安全生产规定、考勤制度、奖惩制度、薪酬制度、人事管理等,这些制度是企业正常运营所必须的,也是企业领导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制度具体内容1. 领导责任:对国有企业领导的职责和权力进行规范明确,并制定领导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
2. 决策程序:对领导层在决策过程中的程序进行规范和建立独立的审计、监察和风险防范机制。
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
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职工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国资发[2008]3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02.25【实施日期】2008.0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职工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国资发〔2008〕3号)各省属企业、委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职工监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职工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监事在监事会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出资人委派监事会成员的省属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绝对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监事,是指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监事。
第四条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第二章职工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五条职工监事代表职工参加监事会行使职权,享有与公司其他监事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六条监事会成员按照《公司法》、《条例》、《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与要求履行职务,职工监事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在会议上充分反映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二)了解和反映与监事会工作有关的公司情况,并客观、真实地提出意见、建议;(三)完成监事会内部分工或授权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职工监事应加强业务学习,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熟悉公司业务,了解公司经营情况。
领导人员任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领导人员管理,确保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工作公正、公开、公平,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领导队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级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管理及监督工作。
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原则第三条遵循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注重能力和实绩。
第四条坚持党管干部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坚持按程序办事和定编定岗、按岗配备的原则。
第七条坚持下管一级和管人、管事与管资产相结合的原则。
三、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程序第八条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民主推荐:通过民主推荐产生候选人。
(二)组织考察:组织人事部门对候选人进行考察。
(三)讨论决定: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任免事项。
(四)任前公示:对拟任用领导人员进行任前公示。
(五)任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颁发任职通知。
四、领导人员管理第九条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条领导人员应加强自身修养,提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领导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领导人员应自觉接受监督,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五、领导人员监督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领导人员监督机制,加强对领导人员的监督。
第十四条对领导人员的监督包括:(一)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二)领导人员的履职情况、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三)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六、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党委(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特殊情况处理第十七条在特殊情况下,如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等,经公司党委(党组)研究决定,可以适当放宽领导人员任职资格。
第十八条领导人员任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领导人员的管理,提高领导人员素质,规范领导人员行为,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领导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经理、副经理及助理等。
第三条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德才兼备,任人唯贤;(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三)奖惩分明,激励先进;(四)民主集中,集体决策。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公司领导人员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二)制定和实施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和年度计划;(三)组织、协调、指挥公司各部门的工作;(四)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公司整体效益;(五)关心员工生活,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遵守廉洁自律规定。
第五条公司领导人员权限:(一)对公司重大决策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和表决权;(二)对公司内部管理有调整权和任免权;(三)对下属部门及员工有考核、奖惩权;(四)对公司财务、资产有审批权;(五)对重大突发事件有处置权。
第三章选拔与任用第六条公司领导人员选拔任用遵循以下程序:(一)制定选拔任用计划;(二)公开报名,资格审查;(三)组织面试、考察;(四)集体研究决定;(五)公示任命。
第七条公司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过硬,有较强的党性原则;(二)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高的业务能力;(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第四章考核与评价第八条公司领导人员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和专项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年度考核内容包括:(一)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二)工作实绩;(三)工作态度;(四)工作作风;(五)廉洁自律。
第十条任期考核内容包括:(一)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二)工作实绩;(三)工作能力;(四)领导能力;(五)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专项考核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对领导人员在某一方面的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章奖惩与激励第十二条公司领导人员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打造“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有追求、负责任,以人为本、生态文明的环保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组部、国资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领导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领导人员管理原则:(一)坚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
(二)坚持党管干部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
(四)坚持组织考察推荐与市场化选聘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所属各子(分)公司和各有关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本办法中的“领导人员”是指按照管理权限由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公司本部业务经理(业务主任)及以上人员及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各单位总经理助理、副总师和公司委派、推荐的各单位董事、监事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公司党委会是公司领导人员的管理决策机构,主要职责:(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组部、国资委、集团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二)审批《**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三)研究决定需要上报集团审批的有关人事任免、任前备案及请示事项。
(四)决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调整、交流挂职、考核、监督及奖惩、退休、返聘事宜.(五)审批各单位及参股单位的董事、监事推荐委派方案。
(六)决定领导人员后备管理及其他重要工作.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领导人员管理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制订、修编《**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二)实施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调整、交流挂职、考核及奖—3—惩、退休、返聘等具体工作.(三)审核、批复各单位任前备案、任职请示。
(四)提出各单位及参股单位的董事、监事推荐委派方案。
国企老板员工管理制度
国企老板员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国企老板对员工的管理,提高国企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目标1.实现员工与国企老板之间的和谐合作,确保国企的正常运转。
2.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益。
3.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4.加强员工之间的沟通交流,促进团队合作精神。
三、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企老板对员工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方面。
四、员工招聘1.国企老板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企规定,招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员工。
2.招聘条件应当公开、透明,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
3.招聘程序应当规范、公正,遵循程序化和制度化原则。
五、员工培训1.国企老板应当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岗前培训和持续的技能培训。
2.员工培训应当建立健全的培训制度,确保培训的全面性和连续性。
3.员工培训内容应当与国企的发展需求相适应,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六、员工考核1.国企老板应当建立科学、公正的员工考核制度,倡导以绩效为导向的工作理念。
2.员工考核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工作态度、工作效率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3.员工考核结果应当公正、透明,不得涉及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因素。
七、员工奖惩1.国企老板应当建立奖惩并重的激励机制,对员工的突出表现和优秀成绩进行及时奖励。
2.对于表现不佳的员工,国企老板应当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和相应的处罚。
3.奖惩应当依据员工的具体表现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评定,不得随意武断。
八、员工权益保障1.国企老板应当严格落实员工的劳动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
2.国企老板应当建立完善的员工福利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福利、社保、医疗、住房等。
3.国企老板应当重视员工的心理健康和工作环境,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团队氛围。
九、员工沟通交流1.国企老板应当倡导员工之间的相互尊重和理解,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2.国企老板应当为员工提供多元化的沟通交流渠道,包括会议、培训、咨询、建议箱等。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监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金政办发[2008]2号【发布部门】金华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1.12【实施日期】2008.01.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金政办发〔2008〕2号)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八年一月十二日关于加强市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意见(市国资委)为规范市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国有企业监管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市本级国有企业监管工作。
(一)指导监管企业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审核批准监管企业公司章程;指导监管企业制订和实施企业改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实施计划;审核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指导监管企业上市工作。
(二)负责监管企业政策性债转股、兼并破产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管企业解散、清算、关停、重组等工作。
负责监管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
(三)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职工再就业、社会稳定等工作。
(四)指导监管企业建立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配合审计部门对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五)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业绩考核奖惩制度,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核定经营者年薪和企业领导班子工资收入,制定并组织实施监管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
(六)负责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
二、国有企业改制(一)。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意见
为了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国有企业干部管理制度改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和西城区委《关于成立中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西发[2004]8号),参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区企业实际情况,现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的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党组织关系直属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领导人员,包括:1、上述企业党组织、工会组织的领导人员。
包括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2、上述企业的决策、经营管理类领导人员。
包括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副经理,国有控股公司中由国资委或国资委代表政府派出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副经理。
3、区委明确由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其他领导人员。
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应遵循的原则1、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2、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3、市场检验和出资人认可的原则;4、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5、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6、民主集中制的原则;7、依法管理的原则;8、分层分类管理的原则。
三、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及任职条件(一)企业领导人员可以通过组织配置、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等方式选拔产生。
采取组织配置方式选拔企业领导人员时应重点考虑企业后备领导人才,并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等程序,纳入考察对象的人数应多于拟任岗位职数。
采取企业内部竞争上岗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应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单位或由招聘单位委托第三方制定规范的招聘程序,一般应包含发布招聘公告、组织选拔考试、进行组织考察、确定聘任人选、进行试用考核、履行正式聘任等环节。
选拔企业经营管理类领导人员应逐步实行竞争上岗与公开招聘的方式。
(二)企业领导人员除符合相应职位要求以外,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正确的政绩观,依法办事,清正廉洁,求真务实,团结同志,有大局意识,能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制度编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和管理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经营管理队伍,适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中央、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有关规定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集团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职工董事除外,下同),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工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所属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经济师(以下简称三总师);未改制企业的局长、副局长、安监局长、三总师;所属企业的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及不设常委的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席;集团公司本部、各部门及其所属企业的正副职领导。
第三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主要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与依法办事相结合;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五、组织选用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六、民主集中制;七、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八、分层分类,动态管理。
第二章任职事宜第四条集团公司通过受托主体对企业进行管理。
设董事会的企业,董事会是受托主体。
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经理层是受托主体。
受托主体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全责。
第五条设立董事会的企业,董事会成员的任期按本企业《章程》执行,经理层任期由董事会确定。
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经理层每届任期三至五年。
上述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企业党委、纪委和工会领导人员的任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集团公司与受托主体主要负责人签订授权经营责任书,集团公司确定所属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目标。
第七条企业董事会职数按《公司法》规定和批准的本企业《章程》执行;经理层职数为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含同级副职)3—5人;企业党委常委(不设常委的党委委员)职数为7—9人,其中设书记1人,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1—3人(可由同级副职领导兼任)。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制度编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和管理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经营管理队伍,适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中央、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有关规定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集团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职工董事除外,下同),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工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所属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经济师(以下简称三总师);未改制企业的局长、副局长、安监局长、三总师;所属企业的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及不设常委的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席;集团公司本部、各部门及其所属企业的正副职领导。
第三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主要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与依法办事相结合;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五、组织选用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六、民主集中制;七、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八、分层分类,动态管理。
第二章任职事宜第四条集团公司通过受托主体对企业进行管理。
设董事会的企业,董事会是受托主体。
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经理层是受托主体。
受托主体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全责。
第五条设立董事会的企业,董事会成员的任期按本企业《章程》执行,经理层任期由董事会确定。
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经理层每届任期三至五年。
上述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企业党委、纪委和工会领导人员的任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集团公司与受托主体主要负责人签订授权经营责任书,集团公司确定所属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目标。
第七条企业董事会职数按《公司法》规定和批准的本企业《章程》执行;经理层职数为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含同级副职)3—5人;企业党委常委(不设常委的党委委员)职数为7—9人,其中设书记1人,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1—3人(可由同级副职领导兼任)。
如何完善国企领导人员管理制度
如何完善国企领导人员管理制度一、建立科学的选拔机制国企领导人员的选拔工作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整体发展。
因此,必须确保选拔程序的公平、公正和科学性。
国有企业可以建立一套健全的选拔制度,包括制定明确的选拔标准和程序、建立多元化的选拔渠道、实行轮岗制度、开展内部选拔、面向社会公开选拔等,确保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
同时,还可以建立专门的选拔委员会,由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和专业素养的人员组成,负责领导人员的选拔工作,确保选拔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二、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激励是管理者的重要手段,能够有效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国企领导人员激励机制的建立对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热情和管理水平至关重要。
国有企业可以从经济激励、职务晋升、荣誉奖励等方面进行激励,制定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将领导人员的业绩与激励挂钩,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激励机制,促进领导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新意识。
三、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估机制考核评估是管理者的一项重要工作,能够及时了解领导人员的工作表现,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国有企业可以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估机制,包括定期进行工作考核、实行360度评估、建立领导人员责任追究机制等。
通过考核评估,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领导人员的工作失误和问题,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四、建立健全的培训机制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和素质,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
因此,建立健全的培训机制对于国企领导人员的成长和发展至关重要。
国企可以组织各类培训,包括专业技能培训、管理能力培养、领导力提升、战略思维培养等,帮助领导人员不断提升自身的素质和能力,适应新时代的管理要求。
五、加强监督和约束机制监督是管理的重要手段,能够有效遏制管理失误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国有企业可以建立健全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包括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实行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落实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制度等,有效监督领导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行为规范,确保他们忠诚履行职责,维护企业的利益。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制度
领导干部管理制度为了不断完善和加强干部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公司干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XX号文件精神和单位实际,现将公司、分公司两级领导干部和公司部室负责人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如下:一、离任交接制度1、因工作岗位变动、分工调整等组织原因或其他因素导致领导干部不再履行现岗位职责时要进行离任交接。
2、交接工作要本着服务于公司改革、发展和本单位、部门工作需要的原则,体现及时、准确、全面、细致、重点突出的原则。
3、交接工作的内容为本岗位职责要求的工作和分管的其他工作及离任人或继任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工作。
4、交接工作要履行文字手续,经双方签字,单位加盖公章各存一份备查。
5、交接工作要条款清晰,对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应具体交待,对可能导致工作交接后责任不明的重要事项,要另做详细说明。
6、交接工作需在离开岗位前一周内完成,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交接须向上级组织报告并取得同意。
7、如本岗位暂时无继任人,需同本单位主要领导或代理本岗人员交接。
8、对交接不认真,不负责任者,上级组织有权责令重新交接或组成工作组监督交接。
9、对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进行正常交接的(如突发疾病等),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组织专人成立调查小组进行了解、调查,出据书面材料,以备接收。
10、领导干部离任后没有履行交接手续,或交接时有意隐瞒问题,影响工作的,要追究有关人的责任,造成严重损失的,按渎职追究责任。
二、述职制度1、每年年终,公司、分公司两级领导干部和公司部室负责人要撰写述职报告(公司领导报XX组织部,分公司和公司部室负责人交公司党委组织部),述职报告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一年来思想、学习、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分管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不得由他人代笔。
2、述职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的主要表现,要全面、客观,既要有工作成绩说明,又要有存在问题的剖析;既要客观地说明本人在领导班子集体中发挥的作用,又要分析成绩取得的主、客观因素,不能以工作中的成绩掩盖存在的不足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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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义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董事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上市公司专职董事会秘书、董事(不含兼职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副总经理,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成员、纪检组织主要负责人,监事会主席(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
第三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六)依法按章办事原则。
第二章职数与任期第四条国有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党组织职责,规范运作。
第五条董事会由内部董事(包括职工董事)、外部董事组成,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一般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董事若干人,外部董事应占一定比例。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第六条经理层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组成,职数一般为三至五人。
第七条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职数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监事会主席一般在国资方委派的监事中产生(上市公司监事会主席可内部产生)。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第八条党组织领导班子职数一般为三至七人,设书记一人,副书记一人、成员若干人,设纪检组织负责人一至二人。
第九条严格控制企业领导人员职数。
企业董事会、经理层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实行交叉任职。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企业董事会、经理层成员和其他领导人员兼任,一般不设专职党组织领导成员。
设董事会企业的党员董事长一般兼任党组织书记;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分设。
经理层中除总经理外,一般不进入董事会。
不设董事会的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书记可单设,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
第十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
董事会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经理层任期由董事会决定,但不得超过董事会任期。
监事会任期每届三年。
党组织领导班子任期,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为三年。
董事会、监事会、党组织领导班子任期届满应及时换届,换届应同步进行。
董事会换届后,经理层应重新进行聘任。
第十一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坚持职代会民主评议领导人员制度,建立健全工会代表大会制度,企业工会委员会的任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资格条件第十三条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品行良好,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能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有较好的市场意识、改革意识和创新意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四)有良好的履职记录,工作业绩突出。
(五)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六)具有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任职经历,或具有在相应层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及以上岗位任职的经历。
(七)提拔担任企业领导人员正职的,一般应具有同层级副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两年的应当具备同层级副职和下一层级正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提拔担任副职的,应当具有下一层级正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两年的应当具备下一层级正职和下一层级副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八)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或具备国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任职资格。
(十)任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应符合《党章》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十四条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
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
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五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职位禁入制度。
禁入事项严格按照《公司法》、《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选拔方式和程序第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也可探索采取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组织选拔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提出动议;(二)民主推荐;(三)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发布考察预告;(四)组织考察、民主测评、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五)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六)讨论决定;(七)任前公示;(八)依照法律、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八条公开招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面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知识、能力、素质等方面的测试;(四)根据测试结果确定考察对象;(五)组织考察或通过其他适当方式了解考察人选情况;(六)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七)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八)讨论决定;(九)任前公示;(十)依照法律、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九条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在本企业范围内公布竞争职位、职数、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民主推荐;(四)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测试;(五)根据推荐和测试结果确定考察对象;(六)组织考察;(七)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八)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九)讨论决定;(十)任前公示;(十一)依照法律、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条通过组织选拔方式任用企业领导人员,应当经过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第五章考察任免第二十一条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组织考察组,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素质、能力、业绩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程序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构和监事会的意见;根据需要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企业领导人员按以下管理权限进行考察任免:(一)市属国有企业董事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上市公司专职董事会秘书、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成员、纪检组织主要负责人,国资方委派的监事会主席(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企业领导人员,由市委直接管理。
市委直接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任免,在征求市国资委党委、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提交市委研究决定,并按《公司法》、章程及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其中拟提任人选的考察,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市国资委党委参与。
(二)市属国有企业独资、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由市委授权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进行管理。
拟任人选由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提出,报市国资委党委审核同意后任免,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新提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和试用期制度。
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没有影响任职情况的,办理任职手续。
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第六章考核评价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坚持以德才素质评价为中心,以经营业绩考核为重点,以领导和推动企业深化改革、创业创新、科学发展的实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征求意见、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具体方法,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考核评价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
第二十七条对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评价分为年度考核评价和任期考核评价。
年度考核评价一般在年度财务决算后进行,任期考核评价一般在任期届满前的三个月内进行。
第二十八条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
市国资委与企业董事会(经理层)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或任期经营目标、考核办法、薪酬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九条年度考核评价内容主要为企业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所确定的目标以及年度考绩所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任期考核评价内容包括企业领导人员德、能、勤、绩、廉方面的综合情况,突出考核任期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第三十条年度经营目标责任制及绩效考核评价由市国资委为主组织实施。
干部考核评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任期考核评价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实施准备。
组成考核评价组,制定考核评价方案,发布考核评价预告。
(二)民主测评。
召开述职述廉会议,进行民主测评。
参加人员范围可参照组织选拔中会议推荐参加人员范围。
(三)个别谈话。
谈话人员范围一般为上级分管领导,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职能部门、独资、控股企业正职,分管部门、企业的领导人员,其他需参加的人员。
在个别谈话过程中,也可采取发放评价意见表、查阅资料、实地走访、民意调查、专项调查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四)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经济责任审计、企业绩效评价、民主测评结果和各方面评价意见,形成考核评价报告,提出考核评价结果建议。
(五)考核评价结果经审定后,以适当方式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本人反馈。
年度考核评价的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三十二条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企业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管理监督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以考核评价为基础,与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相挂钩,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企业领导人员激励机制。
第三十四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收入与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相结合的年薪制。
企业领导人员除年薪制规定的收入外,不得再享受所在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
建立完善企业领导人员股权、期权等多种形式的长效激励机制。
第三十五条规范企业领导人员持股。
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有下属企业的股份。
新提任的企业领导人员,持有下属企业股份的,应在退出所持有的股份后方可正式任职。
第三十六条建立监督约束机制,完善出资人监督,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职工民主监督,坚持实行企务公开。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国家、出资人、企业的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