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继受与法律现实主义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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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律现实主义的勃兴和当代中国法学反思

新法律现实主义的勃兴和当代中国法学反思

新法律现实主义的勃兴和当代中国法学反思从法学与法治理念的关联上看,当代中国法学的问题不仅关乎其学术价值和品位,也关系到我国法律制度的建构、实践和改革以及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的方向。

在学派林立的情况下,毫无疑问,无论是作为指导理念或是学术立场,对待各种学说、流派和方法论,均不能只执一端,不及其余,因而多元化的标准显然最为合理。

然而,在基本理念的把握上,这些方法之间毕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根本性的冲突和选择,不仅很难不偏不倚地将其加以中和,而且每一种方法也只有在坚守其本质的前提下才能体现其价值所在。

本文在不否定其他法学方法的基本价值的同时,着重评介美国新法律现实主义及其背景,倡导法律现实主义的立场和经验性的研究方法,并据此对中国法学进行反思,以确立一种分析、研究和建构中国法学的理论框架。

一、美国“新法律现实主义”辨析从20XX年开始,一个称之为“新法律现实主义”的法学流派从美国法与社会研究阵营中祭起了他们的旗帜,20XX年,该学派的一次高峰专题研讨会和一个站相继登场,这个学派的领军人物麦考利教授则发表了一篇堪称宣言的重要论文。

20XX年伊始,在美国法学院协会盛大的年会上,麦考利教授又对此进一步进行了详细的论证。

众所周知,20世纪前期曾在美国风光一时的法律现实主义似已成为明日黄花,那么“新法律现实主义”与原有的“法律现实主义”流派有何渊源?其勃兴的背景何在?从名称上可以看出,“新法律现实主义”并不讳言其与老一代法律现实主义之间的渊源与。

法律现实主义从庞德的法社会学理念出发,强调充分认识“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Law in Action)之间的差距,主张通过司法实践认识法与社会及公共政策之间的关系,倡导直接通过司法能动主义“释放法律的能量”,并彻底粉碎了传统法学精心构筑的关于法治与民主的神话。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法律现实主义既是对传统法学原理的解构,又充满了能动主义的创造性。

继法律现实主义之后,批判主义法学、种族主义和女权主义法学乃至经济分析法学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延续了其解构性、批判性传统,而法与社会研究则将研究“行动中的法”的道路坚持到底。

现实主义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现实主义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现实主义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现实主义法学派是20世纪初期在美国兴起的一种法学思潮,其主要观点是强调法律的实际效果和社会背景,认为法律应该服务于社会的需要和利益,而不是僵化地遵循抽象的法律原则。

现实主义法学派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现象,其存在和发展都是受到社会背景和历史条件的影响。

因此,法律应该根据社会的需要和利益来制定和解释,而不是简单地遵循抽象的法律原则。

例如,在处理某些争议时,法官应该考虑到社会的公正和公平,而不是仅仅依据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

现实主义法学派强调法律的实际效果,即法律的实际应用和影响。

他们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和维护社会秩序,因此,法律应该能够产生实际的效果,而不是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

例如,在判决案件时,法官应该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影响,而不是仅仅依据法律条文的规定。

现实主义法学派强调法律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他们认为,法律应该能够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而不是僵化地遵循过时的法律原则。

例如,在处理新兴的社会问题时,法律应该能够及时地作出调整和改变,以适应社会的需要和发展。

现实主义法学派的主要观点是强调法律的实际效果和社会背景,认为法律应该服务于社会的需要和利益,而不是僵化地遵循抽象的法
律原则。

这种法学思潮对于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度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法理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理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理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0世纪初,法理学社会主义在法学领域迅速崛起。

其核心思想是通过法治的方式实现社会主义的理想。

法理学社会主义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主张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来保护和推动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这一理念对许多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国家治理模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理学社会主义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即法律在社会中的统治地位。

根据法理学社会主义的观点,法律是社会主义发展的基石,必须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遵守。

为了保证法律的权威性,法律应当具备严密的逻辑和严谨的体系,成为一种凝聚人民共识、保护人民权益的基本规范。

只有法律的权威性得到认可并得到广泛尊重,才能确保社会主义法治的有效推进。

法理学社会主义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即法律的平等和公正执行。

根据法理学社会主义的观点,法律应当体现人民的利益和正义,保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法律不仅要求对每个人平等对待,而且要求依法保障人民的权益和福利。

在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中,法律应当为每个公民提供公正的法律保护,让每个人都能充分享受社会主义的发展成果。

法理学社会主义强调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来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立法是通过制定法律来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手段。

立法过程应当公正公平,尊重意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确保法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司法是通过独立的司法机构来对违法行为进行审判和决策的手段。

司法机构应当独立公正,遵守法律,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是通过行政机关来管理公共事务和保障社会秩序的手段。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权力,公开透明,遵守法律。

法理学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对许多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国家治理模式产生了深远影响。

例如,中国在20世纪后半叶引入“法治”的概念,发展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体系。

中国的法治建设依靠法理学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通过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完善司法体系、加强法律宣传教育等手段,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

分析实证法学,法律现实主义与法律形式主义

分析实证法学,法律现实主义与法律形式主义

对实证主义法学、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的简单介绍一、实证主义法学(一)实证主义简介近代以来的哲学大致可以归为科学主义哲学和人本主义哲学两大类,科学主义哲学的主要思想就是实证主义。

从思想源头看,实证主义源于古希腊的经验论哲学传统,而现代的实证主义按其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早期的实证主义为法国人孔德(Auguste Comte 1798—1857)在十九世纪二十年代末至三十年代初所创建,除孔德外此一理论的支持者还有英国人约翰·穆勒和斯宾塞;到了十九世纪末,马赫主义成为实证主义的第二代;其后二十世纪的逻辑实证主义和日常语言哲学被认为是实证主义的第三代。

实证主义者一般既反对将世界归结为精神,也反对将世界归结为物质。

他们把经验作为科学的基础,只承认可观察和感觉到的事实才是知识的来源,其基本立场是研究的任务在于“获得实在、有用、确定、精确的知识”1。

在社会科学上,以法学为例,它要求“法律的研究也必须建立在确证的事实的基础上,而不是停留在像自然法等虚幻的抽象概念和原则上”2。

(二)实证主义法学3实证主义法学在广义上包括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社会实证主义法学,前者的任务是分析实在法,后者考察和描述与实在法有关的社会因素。

换句换说,实证主义法学强调以研究事实为依据,如果这种事实指的是实在法律规则,那就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如果此事实指的是法律规则以外的其他社会因素,就是社会实证主义法学。

但是在狭义上,实证主义法学仅指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虽然很难给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下一个精确的定义,但是在笔者看来,它有如下三个特点值得关注:1.法律和道德的分离。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坚持法律和道德在逻辑上是可以区分的。

休谟对事实和价值的区分是分离命题的哲学源头,边沁和奥斯丁则在法理学上完成了这一区分,比如奥斯丁曾说,“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其优缺点是另一回事。

它是否存在是一个问题,而它是否能与某种预设的标准相一致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4也就是说,虽然法律和道德会有内容上的重合或要求的一致,但是法律与道德的这种一致并不是必然的。

131010018-李锋良-《美国法律现实主义思想解构及启示》

131010018-李锋良-《美国法律现实主义思想解构及启示》

美国法律现实主义思想解构及启示研1301班李锋良131010018摘要法律现实主义是从反对、批判法律形式主义的立场发展起来的。

法律现实主义思想反对将法律仅看成是一套规则体系,主张法律只是一组事实而不是一种规则体系。

法律现实主义以法律不确定性的证成为基石和突破口,主张法律就是法官的审判行为本身,法律规则和法律事实是不确定的,只是法官的无法预见的司法行为。

法律现实主义思想给我们在如何理性看待法律确定性和法官判决正当性问题上提供了重要的认识工具。

前言法律现实主义最早是从反对概念法学的过程中产生的,发轫于德国的自由法运动,并在美国和北欧得到迅速的发展成长,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理论体系。

如果从地域上来简单划分,法律现实主义有三大代表:欧洲大陆的自由法运动,斯堪的那维亚的法律现实主义和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

由于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发展水平最高,影响也最广泛,故本文将着重就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思想进行探讨,下文中的法律现实主义一词若无特殊说明将特指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

一、美国法律现实主义的缘起和发展法律现实主义可以说是社会法学的一个分支,它与以庞德为代表的社会学法学几乎同时产生。

它们都以实用主义作为主要的哲学基础,都强调法律的社会目的和效果,都主张划分“书本上的法律”和“行动中的法律”。

①庞德的社会法学对法律现实主义的早期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

一般认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美国法律现实主义的早期形成时期,主要代表有两位:一位是曾任美国最高法院法官的霍姆斯,另一位是哈佛大学法学院前院长格雷。

霍姆斯有两个著名的法律观点,一个是“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②,另一个是人们应该从“坏人”的角度来看待法律,他们所关心的只是法院将对他们如何处理,因此“法律就是对法院事实上将做什么的预测”③。

这两个观点已经表明霍姆斯对概念论或形式主义法学的批判态度,尤其是后一个观点,更被认为是现实主义法学思想对法律概念的一种代表性的表达。

格雷基本上是一个分析法学家,其主要观点也基本上是规范性和分析性的。

现实主义法学

现实主义法学

现实主义法学
理论
现实主义法学理论旨在探究与实践相结合,研究法律与社会实践之间的相互关系。

它不是一种特定的审查,而是一个集合体,涵盖了不同的头脑,概念和思想的哲学性的思考,窥探和分析社会中法律的概念和规则以及法律实践和程序的本质。

同时,它着重于对法律对社会的影响和社会社会价值的探究,并以概念和原则为出发点,以社会实践为终点的研究。

现实主义法学理论有其独特的属性,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实践活动,是一种洞察力,是一种重建实践的技术,以把人放在法律条款中,从而推动社会行为。

现实主义法学理论强调新法学理论所提供的基础性知识,以帮助其他了解及实现社会变革。

法学理论把法学家们加入到社会理论的重要部分,允许他们参与法律与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之间的关系研究,从而获得关于社会变革的思想。

现实主义法学理论也是对复杂的社会环境变动的重要贡献,它通过对法律、社会历史、经济和政治系统的分析,运用可能的多方解释,来了解和评价不同的社会原则。

现实主义法学理论是一种从思想出发,以实践为终点的理论,由保罗·拉特曼(Paul Lattimer)于1968年在《法律的秩序》(The Order of Law)中首次提出。

他结合概念和原则,树立法律的秩序,
用适当的机制将概念和原则落实到实践中。

他的思想给现实主义法学理论的发展赋予了一种趋向性,使现实主义法学理论成为法律与社会实践之间最受欢迎的交叉研究方向。

法律现实主义

法律现实主义

法律现实主义法律现实主义是一种关注法律现实和现实效果的法学学派,强调法律的实际应用和效果,而非法律的形式和说理。

法律现实主义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美国的法学家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

霍姆斯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行为,其本质应该是通过对实际情况的观察和分析,将其转化为制定和执行法律的具体行为。

他对法律的研究不仅仅停留在法律的形式和理论上,更关注法律的实际作用和实际效果。

法律现实主义强调法律研究必须从实际出发,重视对社会现象和法律实践的观察和分析。

它反对纯粹理论和抽象的法学研究,认为法律研究应该与社会经济现实相结合,关注法律如何影响社会,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法律进行调整和改革。

法律现实主义也强调对法律效果的评估。

它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和保护社会利益,因此法律的成效应该以实际效果为准绳。

只有通过对法律实施过程的观察和评估,才能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合理的改进方案。

法律现实主义关注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强调法律的社会功能和实际应用。

它反对法律脱离社会现实而过分关注法律原理和规则的应用。

法律现实主义主张将法律与社会相结合,使法律更能反映社会变革和发展的需要,更好地服务社会。

在具体实践中,法律现实主义的观点可以应用于多个领域。

例如,在刑事法领域,法律现实主义倡导对犯罪行为的实际影响进行评估,重视矫正和预防,而非仅仅依靠刑罚来实现惩罚的效果。

在民事法领域,法律现实主义强调解决纠纷和保护个人权益的效果,注重创造一种公正且实用的法律制度,让人民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和保障。

总之,法律现实主义通过对法律的实践和效果进行研究,强调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关注法律的实际作用和效果。

它提醒我们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应该与社会相结合,并因社会的变革而不断调整和改进。

只有通过关注法律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反馈,才能更好地实现法律的目标和意义。

2020年法考第二编《法理学》新考点汇总(考前必看)

2020年法考第二编《法理学》新考点汇总(考前必看)

2020年法考第二编法理学新考点第一章法的本体(静态分析) 1【知识点】法的概念的争议围绕着三个要素,核心是内容的正确性:(1)内容的正确性:强调法和道德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应当符合道德。

(2)权威性制定:强调法和国家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应当由国家制定。

(3)法的实效:强调法和社会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应当具有实际的社会效果。

2【知识点】围绕法和道德之间的关系,一般区分出两大法学流派:(1)法实证主义: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2)非实证主义:认为法和道德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即法律应当符合道德的要求。

3●【知识点】传统自然法学强调法的内容的正确性是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也即恶法非法。

3●【知识点】法实证主义只要求权威性制定和法的实效两个要素,围绕这两个定义要素的不同组合,可以分为两个主要流派:(1)分析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奥斯丁、哈特,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

主张“恶法亦法”。

(2)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

4【知识点】法的特征(1)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

①法的调整对象不是人本身,而是人们的行为。

②法律是社会规范,调整对象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社会关系。

(法律不是技术规范,技术规范主要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①法形成于国家的立法机关,因此,法具有国家意志性,这是法区别于其他人为形成的社会规范如宗教、政策等的关键区别。

②法经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形成,这是区别于道德、习惯等自发演进生成的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

(3)普遍性: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①普遍有效性,即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即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的效力。

【例如,判决书只能针对特定主体适用,因此不是法律】●②普遍平等对待性,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③法律不可以强人所难,其内容应当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

法律现实主义

法律现实主义

01
强调法学教育的实证研究
• 重视法学研究的实证方法
• 强调法学教育的实践性
• 为法学教育提供实践平台
02
影响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
• 强调法学教育的社会科学方法
• 倡导法学家的社会责任感
• 为法学教育提供理论支持
03
促进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创新
• 探索法学教育的新领域与方法
• 促进法学学科的融合发展
• 为法治建设提供人才支持
• 忽视法律文化的多样性
03
批评法律现实主义过于追求法律改革
• 忽视法律稳定的重要性
• 忽视法律发展的连续性
• 忽视法律改革的适度性
法律现实主义的反思与修正

对法律现实主义理论的反思
• 反思法律现实主义的核心观点
• 反思法律现实主义的方法论
• 反思法律现实主义的价值观

对法律现实主义方法的修正
• 强调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的平衡源自• 重视法律问题的实证研究
• 倡导法学家的社会责任感
法律现实主义的实证研究方法
社会调查与研究
案例研究
实证研究的技术与方法
• 通过社会调查了解法律现象
• 通过案例分析了解法律实践
• 定量研究方法
• 分析法律现象与社会因素的关系
• 分析法律实践中的问题与挑战
• 定性研究方法
• 研究法律问题的现实背景
• 提出法律改革的建议与措施
法律现实主义对法律职业的影响
影响法律职业的观念与价值观
• 强调法律职业的社会责任
• 强调法律职业的公正与公平
• 强调法律职业的效率与效果
影响法律职业的技能与素质
• 强调法律职业的实证研究能力

什么是法律现实主义——庞德、卢埃林、弗兰克之争

什么是法律现实主义——庞德、卢埃林、弗兰克之争

法 ” “ 动 中的法 ” 和 行 相一 致 , 采用 快速 、 廉 、 率 低 效
的法律方法来 适用它 。当“ 书本上 的法 ” 行动 中 和“
作者简 介: 张娟 ( 9 0一) 女 , 18 , 山东 泰安人 , 山东大 学法 学院 20 0 8级博士研究 生, 法学理论 应社 会 发展 变 化 的要 求 相 要 在法律上作 出调 整 , 次 促 成 两者 相 统一 , 此 法 再 如
法学 派 、 析 法学 派 和 历史 法 学 派 , 批 判 继 承这 分 在
主要 对应经验 。这并不是 为 了强调 “ 行动 中的法 ” , 而是 因为实践 中两者 常常相 背离 , 意欲 寻求 一种两 者平衡 的途 径 。“ 果我 们 仔 细观察 , 会 发 现书 如 就 本 上的法和行 动 中的法 之 间的不 同, 支持 规制 人和 人之 间关系 的规 则 和那 些 实 际上 规制 的规则 之 间 的不 同 ;z l f 会发现今 天法 学理论 和 司法行 政之 间 的
本 上 的法 ” 要 对 应 理 性 的话 , 么 “ 动 中 的 法 ” 主 那 行
( ) 一 庞德 的社会 工程法学 庞德是 二 十世 纪对 美 国法 学 界 影 响最 大 的 法 学家之一 ,是把社会 学法学 引入 美 国法学 的前 导 , “ 也是 世界社 会法 学 运 动 中最 杰 出的人 物 。 …庞德 ” 把历 史上存在 的法 学思 想划 分为 三个 流派 , 即哲学
文 章 编 号 : 0 —29 (0 0 0 1 1 3 7 2 1 5—00 0 J 0 3—1 1
什 么是 法 律现 实主 义
— —
庞 德 、 埃 林 、 兰 克 之 争 卢 弗
张 娟
( 山东大 学 法 学院, 南 20 0 ) 济 5 10

现实主义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现实主义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现实主义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现实主义法学派是20世纪初期在美国兴起的一种法学思潮,他
们认为法律是由社会实践和现实经验构成的。

以下是该派的主要观点:第一,法律不能脱离社会背景进行研究。

现实主义法学家将法律
视为社会现象,认为法律只有在社会背景下才能得到充分的理解。


们重视法律与社会互动的关系,强调法律对社会的影响和反过来。

第二,改革法律需要解决实际问题。

现实主义法学家认为法律的
价值在于他们解决实际问题,使人们的生活更加公正和有序。

他们反
对理论和实际问题的脱节,主张将法律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寻找解决
实际问题的方式。

第三,判断法律有效性需要通过实践检验。

现实主义法学家认为
法律有效性与其在社会实践中的表现紧密相关。

事实上,它强调将法
律分析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方法,通过社会实践检验法律效力,维护
法律在社会中的权威性。

第四,法律适用需要灵活性。

现实主义法学家认为法律应该以其
实用性为导向,适用于具体的情况。

他们主张在适用法律时引入灵活性,以山东与特殊情况的因素鉴别,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政策,以便
实际问题的妥善处理。

在总体上,现实主义法学派认为法律应该扎根于现实世界,强调
法律科学与实用性的结合。

在现实主义的角度,他们提供了一种探索
法律有效性和社会实践之间关系的独特方式,为评价和改善法律做出
了贡献。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理念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理念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理念王立赵晓耕:王立教授经历非常丰富,不仅在法律史学,环境法学等方面深有研究,而且有着在国外著名高校研究以及在国家最高法院等司法机关工作的经历。

所以今天她将会带给大家有别于我们这些几乎完全生活在学校圈子里的人的不同的东西。

在讲座正式开始以前,我们先进行一项重要的仪式。

受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曾宪义教授的委托,马小红副主任将和我一起为王立教授颁发聘书,特聘王立教授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客座教授。

下面欢迎王立教授为大家演讲。

王立:各位同学晚上好。

首先感谢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曾宪义教授,赵晓耕教授和马小红教授给我这个机会,同时也感谢各位同学的到来。

今天我要讲的内容与其说是讲座,不如说是我多年工作,学习以及生活各个方面的切身体会。

我对中西文化尤其是法律制度方面有过自己的思索,也得到了一些感悟,所以今天我再次回到人民大学这个我曾经学习生活过多年的地方,把这些收获和大家分享。

刚才赵老师介绍说我的经历比较特殊,其实只不过是丰富一点而已。

1991年我从人民大学获得法学硕士以后就进入最高法院工作。

1991年到1992年间,我在北京市怀柔区法院任助理审判员,为期13个月。

就在这13个月中,我审结了众多民事案件,陪审和参加合议庭合议的刑事案件也有几十个。

那时候行政案件很少,我几乎没有接触过。

1992年回到最高法院后,我一直在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工作,也就是现在的国家法官学院的前身。

从助教,讲师,副教授直至教授。

1996年我在香港大学做了为期半年的访问学者。

1997到1999年间,我还在最高法院的经济庭,也就是现在的民二庭办理二审的合同案件,大约审结了5、60个案件。

2003年在荷兰乌特勒支大学人权研究所做了三个月的客座研究员。

这种经历使我能够将理论和实践结合到一起,但是这也使得我在讲授法制史的时候,经常会产生困惑和感想。

综合我的经历和学习,今天我想给大家谈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司法理念相通或相对的一些问题。

耶鲁法学院现实主义法学教育观及其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启示

耶鲁法学院现实主义法学教育观及其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启示

摘要:耶鲁法学院以培养职业法律人才为主要目的,侧重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奉行的是现实主义法学教育观。

在课程设置方面,其注重法学学科与人文社会的其他学科的融合,并模糊部门法之间的界限;在教学方法方面,其采用小班授课法、独创性案例教学法、问题式教学法、法律诊所教学等教学方法;在师资队伍方面,其呈现多元化师资结构,强调与政府、律所等部门的合作。

耶鲁法学院的现实主义法学教育观及其现实主义法学教育路径对中国的法学教育发展与改革有着重要的启示:中国的法学教育应该重视法律职业教育,增加人文社会科学的课程设置,并应采取与大课堂相配套的小规模教学方式,同时需要引入相关领域的司法实务专家参与实践教学,建立高校与司法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法律人才的长效机制。

关键词:耶鲁法学院;现实主义法学;法律职业教育;教学法;法律诊所;师资结构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5595(2016)03004007美国最好的法学院应当首推耶鲁大学法学院(以下简称“耶鲁法学院”)。

从《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刊登的最具权威性的美国大学法学院排名中可以发现,耶鲁法学院一直稳居榜首。

[1]在当今法学教育改革进程中,耶鲁法学院的现实主义法学教育观再次进入中国法学家和教育家的视野。

在此,我们有必要从历史与现实的角度考察耶鲁法学院的现实主义法学教育观及其现实主义法学教育路径,以期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与改革有所裨益。

一、耶鲁法学院的异军突起及现实主义法学思想的诞生(一)耶鲁法学院的异军突起耶鲁大学地处康涅狄格州充满人文气息的纽黑文小镇。

一提到耶鲁法学院,人们首先会想到它悠久的历史、在全美法学院中藏书最丰富的法学图书馆以及其在法律界和政治界等各个领域声名卓著的人才。

然而,在19世纪到20世纪初期,耶鲁法学院在美国法学院队伍中还一直处于默默无闻的状态,学院所定位的学生培养目标也只是培养能够通过所在州的律师资格考试的法律职业者。

20世纪20年代,美国经济大萧条导致社会矛盾激化,法官在处理案件时,较之对法律原理的探究,会更多考虑当时的社会现实。

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观点及其发展

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观点及其发展

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观点及其发展(实用版)目录一、现实主义法学的概述二、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观点三、霍姆斯现实主义法学观点的发展四、现实主义法学的影响正文一、现实主义法学的概述现实主义法学是西方法学领域的一种重要的法学思想,它同形式主义法学、实证主义法学、后现代法学等一起构成 20 世纪西方法学的主要流派。

现实主义法学的英文翻译为 legal realism,也称实用主义法学或法律现实主义。

这一流派的法学观点强调法律与社会现实的紧密联系,认为法律是社会生活的反映,应当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

二、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观点霍姆斯是美国著名大法官,他的现实主义法学思想产生并形成于 19 世纪末20 世纪初。

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观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产物。

霍姆斯认为,法律并非源自于神秘的立法过程,而是源于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不断调整自己的行为,逐渐形成了法律规范。

2.法律应当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

霍姆斯强调,法律并非一成不变,而应当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调整。

这种调整并非源于立法者的主观意愿,而是社会生活本身对法律的客观需求。

3.法律的适用应当以实际情况为依据。

霍姆斯主张,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以具体的社会现实为依据,而非仅仅遵循法律条文。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灵活运用法律,以实现公正和公平。

三、霍姆斯现实主义法学观点的发展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观点对 20 世纪西方法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霍姆斯的引领下,现实主义法学逐渐发展壮大,形成了声势浩大的现实主义法律运动。

从 20 世纪 20-30 年代正式诞生以后,现实主义法学一直延续至今,不仅在美国有突出的表现,而且在欧洲大陆和北欧,都有其广泛的传播。

四、现实主义法学的影响现实主义法学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

它不仅表现为 20 世纪初期的反法律形式主义活动,而且形成了声势浩大的现实主义法律运动。

现实主义法学对法律教育和法律实践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使得法律研究更加关注社会现实,注重法律适用的实际效果。

现实主义法学观点及发展

现实主义法学观点及发展

现实主义法学观点及发展现实主义法学在新时代有哪些观点以及发展值得大家认真学习?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带来了现实主义法学观点及发展,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看一看哦!摘要:现实主义法学兴起于20世纪,现实主义法学,是西方法学领域的一种重要的法学思想,它同形式主义法学、实证主义法学、后现代法学等一起,构成20世纪西方法学的主要流派。

英文翻译为legalrealism,也称实用主义法学或法律现实主义。

现实主义法学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

它不仅表现为20世纪初期的反法律形式主义活动,而且形成了声势浩大的现实主义法律运动。

从20-30年代正式诞生以后,一直延续到现在。

不仅在美国有突出的表现,而且在欧洲大陆和北欧,都有其广泛的传播。

法律究其本源是上层建筑,因此我们在了解某种法律思想的起源和兴盛时,必须先了解当时的社会发展情况。

现实主义法学的奠基人是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思想产生并形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

经历了第一次第二次工业革命的西方各国,在经济技术各方面的位次又有了新的变化。

纵观十九世纪的美国,1861年南北战争爆发,南方种植园经济开始分崩离析,奴隶制的废除使得生产力得到进一步的解放,而南北藩篱的破除,更使得资本主义赖以发展的自由市场形成。

1865年南北战争的结束,初步奠定了资本主义工业化的基础,为新兴的资产阶级统治的建立提供了条件。

经济的长足发展往往带来的是一系列社会新矛盾的产生,亚当斯密的国富论曾一度成为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指导思想,而到了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发展时期,凯恩斯的思想占据了统治地位。

发展到现实主义法学产生的19世纪末20世纪初,人们开始渐渐发现,自由放任的思想也无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要,垄断资本主义时代由此到来。

现实主义法学产生。

一、宏观定义及局限性探讨实际上,对现实主义法学的定义,中外法学家的定义各有特色。

有美国法学家彼得G伦斯特洛姆主编的《美国法律辞典》把现实主义法学定义为:“现实主义法学,一个强调行为的和政治的因素对作出司法判决至关重要的法学流派。

精编【法律法规】新老法律现实主义今非昔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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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新老法律现实主义今非昔比二xxxx年xx月xx日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新老法律现实主义——今非昔比二Tomlins告诉我们:法与社会研究在威斯康星大学取得了伟大的成功。

在这里,其研究领域并非要“回归”法律:法律自始至终都是其关注的核心。

在概念上,法律中心论(law-centeredness)体现在威斯康星学派对其研究领域和概念的率直定义——把法律作为联系社会和经济现象的因变量来进行调查研究。

在制度上,法律中心在这里被表述为法学院的解释性项目,处于法律家的安全掌控中。

这两方面的特色保证了威斯康星大学的法与社会研究的“临界质量”(临界质量是一个物理学名词,是一个边缘量,过多或过少都会发生问题,如核裂变——译者注),取得了其他地方无法获得的成绩。

……法律中心(law-centeredness)的定位保证了这一研究领域获得了必要的制度安全,促进了其发展,吸引了地方资源,保证了“临界质量”,对法学界产生了转折性的影响。

它也必要地限制了这种转型的程度,这种限制同样成为法与社会运动成功的条件。

[74]毫无疑问,威斯康星大学法学院的这种努力是将法视为一种与社会相关的因变量(dependent variable)(依社会条件而变化的因素)。

然而,这里的大多数研究者都并不限于将此作为研究目的,很多人开始考察类似埃利希的“活法”,从而开始远离法官、警察、行政官员和立法者等类的人注意的那些(规范)。

Marc Galanter教授一直在关注正式法律制度以外的纠纷解决过程。

[75]1986年,我发表了一篇有关“私人政府”的论文,考察了被Sally Falk Moore教授称之为准自治的社会领域[76],以及其他正式或非正式的规范创制和执行(责任追究)机构。

[77]Hurst教授曾为这篇手稿写过一份很长而详细的评论。

现实主义法理学

现实主义法理学

现实主义法理学
现实主义法理学是一种法学理论或法学流派,旨在分析法律的实际运作方式和效果。

与其他法学流派相比,现实主义法理学更加关注法律的实际执行和社会影响,而不仅仅关注法律的规范和理论。

现实主义法理学强调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紧密联系,认为法律是在特定社会和历史条件下形成和发展的产物。

它反对将法律视为抽象的、超越社会实践的规范体系,而主张将法律视为在实践中不断产生和演变的社会现象。

现实主义法理学强调法律的运作和效果,以及法律对社会结构和社会变革的影响。

它关注法律在实际执行中的问题、不完善性和曲解现象,并试图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实际方法和机制。

现实主义法理学的代表人物包括美国法学家奥利弗·韦尔霍夫和理查德·波兹纳。

他们对法律的实际运作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强调了法律上的缺陷和现实世界中的法律问题。

现实主义法理学对于法学研究和实践有着重要的影响。

它提醒人们要关注法律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而不仅仅是法律规范本身。

这有助于法学家和法律从业者更好地理解法律运作的复杂性,为法律改革和司法实践提出更加有效的建议和方案。

法律的法治理念与实践

法律的法治理念与实践

法律的法治理念与实践法治是一种国家或社会的治理方式,它以法律为基础,通过法律的制定、实施和执行,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法治的核心理念是依法治国,即国家权力受法律的制约和约束,公民、组织和机构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法治理念的提出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孔子和柏拉图等哲学家的思想中。

孔子强调“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主张通过教育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柏拉图则提出了理想国的概念,认为国家应该由哲学家来统治,并强调法律的重要性。

这些思想为后来法治理念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在现代社会,法治理念被广泛应用于各个国家和地区。

它与民主原则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一个公正、平等、透明和可预测的社会秩序。

法治化的国家通常具有健全的法律体系、独立的司法机构、高效的法律实施和有效的司法保障。

在这样的国家里,法律始终是最高准则,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治理念的实践需要依靠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来支撑。

首先,国家必须有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和法规等,以保证公民和组织的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法律必须得到严格的实施和执行,才能发挥它的作用。

为此,需要建立起独立、公正和高效的司法机构,保障法律的实施过程得以顺利进行。

最后,法律的实施必须得到充分的司法保障,即必须有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和司法制度来确保公正和合理。

然而,在实践中,法治理念的落地并不总是一帆风顺。

一些国家可能存在法律体系不完善、司法不独立、法律实施不公正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可能导致法治的局限性和不完全性,进而影响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因此,推进法治建设,加强法治实践,仍然是一个持续的任务。

为了进一步提升法治水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要加强宪法建设,确保宪法的权威和有效性。

同时,要健全法律体系,填补法律漏洞,确保法律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其次,要全面推进司法改革,加强司法独立,提升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此外,还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识,培育文明法治精神。

法律接受的结构和内涵

法律接受的结构和内涵

法律接受的结构和内涵一个法律制度的功效的首要保证必须是它能为社会接受"[1]。

在中国立法不断完善,法律向社会渗透不断受阻的今天,探讨法律接受已成为法制建设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法律接受的界说法律接受(Acceptanceoflaw)这一概念,是西方法学论著中率先提出的,而且当代一些世界著名的法理学家在自己的著作中使用过这一概念,但仅仅把它作为一种现象或者一种活动来提及,并没有作深入的研究与分析。

比较集中论述这一问题的是哈特和科特威尔。

哈特认为:"接受并不意味着道德上的赞允或一种受约束感受。

一条规则确定了一种行为标准,一条规则若仅仅得到一群人的普遍遵守,并不能说他们接受了这一规则,因为这就是等于纯粹以一种外部眼光来看待规则。

一定也有这种情况,背离这一标准的行为普遍被集团看作是应受批评的错误。

接受这一规则就要有一种看待该规则的行为的内部观点"[2]。

"内部观点"指"接受这种规则并以此为指导的人所持的观点"而"所持的观点是指他认为有必要遵守法律规则"[3]。

由此可见,哈特所说的规则接受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指行为层面上依此规则确认的行为标准;二是观念层面上形成一种内在的守法义务责任感。

科特威尔把法律接受看成是:"法律规则和法律价值观的接受"[4]。

因而他所说的法律接受显然既包括公民个体遵守法律与否还包括所持的态度本身。

我国学者莫纪宏认为,"法律接受主要关注下列几个问题:①一国法律,主要是制定法为公民个体与社会知晓;②社会和公民个体对国家法律的理解程度;③公民个体实施的社会行为同国家法律的吻合程度"。

上述三个问题,我们可以看出,对法律接受内容,始终置于公民个体与国家法律互动过程中来探讨的,前两个问题停留在观念层次,后一个问题涉及公民个体行为层面。

由以上分析可见,法律接受这一概念关注法律制度与公民个体之间关系的特定范畴,它立足于法律社会运动过程中社会主体主观能动性的发挥。

法律接受的结构和内涵

法律接受的结构和内涵

法律接受的结构和内涵法律接受的结构和内涵法律接受,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不仅有法律,而且还要接受并执行法律。

法律接受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和重要的社会基础设施,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安全、促进社会进步的关键。

本文将探讨法律接受的结构和内涵。

一、法律接受的结构法律接受是由法律责任、法律观念、法律规则、法律制度四个方面构成的。

1.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在法律接受中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责任的设定可以促使人们遵守法律,从而加强对法律的信赖与接受程度。

2.法律观念法律观念是指人们对法律的认知程度和法律意识。

该方面包括对法律的认知程度、法治意识、法律精神等。

法律观念的形成对于法律接受至关重要,它能引导人们遵守法律并形成遵守法律的习惯。

3.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指国家制定的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符合公正原则的规范。

法律规则的存在和实施是法律接受的关键,它能引导人们依法行事,规范社会行为。

4. 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在法律规则和法律责任基础上,设立的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机构。

法律制度的完善是法律接受的基础,完善的法律制度可以保障法律的实施和维护公正,从而促进法律接受和社会稳定。

以上四个方面综合构成了法律接受的结构,缺任何一个方面都难以构建完整的法律接受体系。

二、法律接受的内涵法律接受的内涵是指人们在法律规范下所遵守的行为准则和基本原则。

1.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

良好的法律意识可以引导人们依法行事,增强法律接受的意识和执行力。

2.法律守则法律守则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遵守的法律规范和规则。

人们依照法律守则行事可以保证社会的安定有序,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3.法律良知法律良知是指人们在遵守法律的同时还能具有正义、公平的理念。

法律良知可以引导人们做到遵法、守信、用人品,从而增强法律接受方面的道德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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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东亚法哲学研讨会论文(正文)法律继受与法律现实主义理念范愉*对于非西方国家和地区而言,如何通过法律移植实现法制的现代化,从而融入世界现代化和全球化的发展潮流,既是一个历史课题,也是一个现实议程。

在东亚各国和地区,法律继受经历了不同的发展进程,呈现出不同的模式和样态。

1中国大陆迄今为止,法律继受过程远未结束,法律移植与“立法”活动已经趋于同一;2因法律移植问题关乎社会与法制的发展战略和成效,故更需慎思。

3本文不拟对法律移植概念及理论本身进行探讨,重点对当前法律移植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并倡导一种法律现实主义的理念。

一、法律移植及其问题在当代中国大陆的法制现代化运动中,法律移植主要是指通过引进外国法,制定和建立相应的法律和制度。

尽管关于法治本身以及继受西方法的必要性似乎已成为一种社会的基本共识,其趋势已不可逆转;然而,其真正走向及具体的制度建构则充满了变数。

迄今为止这种移植过程及其理念中反映出的问题主要是:首先,法律移植本质上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运动。

各国法律继受的初期,几乎毫无例外都是由法律精英(特别是法学家)操作,即使在今天,法律移植的主导权、决策权也仍是掌握在一些政治精英和法律精英手中4。

当代中国的法律移植已渗透在日常的立法或“改革”活动中,然而,尽管立法与决策的参与者范围扩大了,但就其整体而言,与当年沈家本等先人对国外法律与中国社会实际的认识及其慎重态度几乎不可同日而语。

主持者除热衷于对国外“先进经验”进行考察外,很少在本国进行大规模的社会调查;对所谓法系、历史渊源、形式、成本等问题也很少展开过认真论证,遑论慎思民族习惯和传统文化。

多数立法不经过全民参与的社会论证就迅速完成。

5严格地说,这种选择和移植中并没有开通真正表达民众和社会需求的渠道。

在移植过程中,立法者和法学精英自身知识的不足、利益与价值观的左右,论证中对事实的裁剪、信息高度不对称,以及媒体舆论(同样主要代表社会精英)的操作等因素相互纠葛,加之民众对立法的陌生和疏远以及参与的困难,即使采用了某种公开的形式或程序,民主选择的功能也难以实现。

其次,法律移植通常采用的是国家权力和“法律中心”的视角,旨在将现代的法律规则、制度、形式、程序从西方法治国家移植到本国,体现着国家或政府以法律为工具实现社会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日本名古屋大学法学博士。

1例如,日本经过长期的继受和选择形成的综合模式及近期的改革;香港及东南亚国家在殖民及本土化过程形成的法治模式等。

相比之下,中国大陆几经反复的法制现代化过程及1980年代开始的新的法律移植运动则具有明显的特殊性。

2参见刘星:《重新理解法律移植——从“历史”到“当下”》,《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

作者主张:在基本层面上,法律移植是广义“立法”的一种表现方式。

而强世功则认为近20年来法理学思潮坚持一种“没有国家的法律观”,它不仅是法律移植的政治意识形态的产物,而且是法律共同体的职业意识形态的产物。

3实际上,如果以更广阔的视野看待中国目前的法制现代化问题,那么法律继受的问题不仅仅是立法和制度引进的问题,还涉及到如何使既有的一些机制实现现代转型,例如人民调解制度、诉讼调解、信访制度等,如何将其改造为某种现代性制度而又不失其特有的功能?此外,法律移植问题也直接影响着司法政策和执法理念,近年来在中国由各级司法机关启动、推行的各种“司法改革”中,西方的现代司法理念和制度的继受也成为基本的动因和依据。

4前引刘星文对此有较深刻的批评。

5在某些原本并无既有制度的领域,如股票、期货和一些现代金融制度,尚可容忍反复试错,但也同样存在着与既有制度衔接的问题。

而在涉及民生和社会基础的诸法领域,如民法及民事诉讼,移植而来的制度与现实社会治理需求与效果的差距则根本无法消弭。

理的强烈需求和期待。

随着制度和规则的移植,相应的法律教育制度、法律职业群体和法学研究以大跃进的方式日益扩大,这个不断壮大的法律职业集团在为社会带来一定福祉和正义的同时,也在试图建立对司法活动乃至纠纷解决过程的垄断,并通过争取参与决策的机会扩大自己的利益及影响。

权力者与法学家之间的博弈很容易在“与国际接轨”的口号上达到一致,并以法律全球化和与国际接轨的名义助长一些过滥的移植。

毫不奇怪,美国的国际影响力使得其成为移植目标的首选,6目前美国对中国法律制度、教育和文化的渗透程度远远超过了其他国家。

7然而,这种偏好和选择由于往往并非是对其制度的优劣、可行性、移植成本和理念进行详细考察和深思熟虑的结果,常常是不考虑与原有制度的衔接,舍近求远,徒增了许多混乱。

有时一个制度的引进近乎于草率,乃至于或成为具文、或与原有的体系发生无法释解的冲突8。

第三,法律中心论与法律理想主义构成的一种意识形态占据着主流,把持着话语权并对立法产生着极大的影响,9这种意识形态最大的特点就是仅仅以一些现代理念或概念(例如人权、隐私权、知情权、自由权等等)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价值取向,而不问这些概念背后的利益和条件究竟是什么,不关心社会环境和基本事实,更不关心法律的道德基础。

10而当制度与规则的运行及其效果不尽如人意时,除了试图以“法律信仰”、11“法律家共同体”等空洞的理念来解决这些困境外,别无其他良策。

只有在其推行的种种改革、政策遭遇到现实的嘲弄之后,才可能多少有所觉悟。

12最后,在法律移植过程中,尽管“国情”、民意和承受力等概念经常成为立法中某项制度或规则能否成立的重要理由,但是就整体而言,依然主要是基于利益平衡和成本方面的考量,立法者、法学家及主流社会舆论在立法过程中的文化自觉非常低,无论是《婚姻法》、《物权法》的制定修改或是民法典的编纂,以传统文化、社会道德、伦理习惯等为理由的意见和建议不仅鲜有考虑,也很难被法律所吸收。

13与其他东亚国家和地区相比较而言,14中6实际上,这个进程主要是一种客观的结果或趋势,未必是美国国家和法学家的自觉意识。

1960年代曾参与法律与发展运动的一些老一代美国法学家后来在实践中深刻反思,批判和否定了法律输出和法律帝国主义。

7法律输出乃至法律帝国主义的一条捷径就是通过法律家的教育对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进行渗透,在这种渗透中,法律家起到了最积极和忠实的中介和推动作用。

当代中国法律教育和培训中,美国法律教育和法学的影响已占压倒优势,乃至于一些基层法院的法官也被送到美国培训。

美国法学译著在中国出版的种类和数量非常惊人,不过一些对美国法治持批评态度的“法与社会”研究、批判主义法学等往往被视为后现代主义而有意识地被加以筛除或不受欢迎。

8例如,1980年代后期民事诉讼法制定中所谓以美国“Class Action”为原型的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以及1990年代以美国JD为原型的法律硕士(JM)。

参见笔者:《集团诉讼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中日司法改革比较研究——兼谈法律职业精英化与法律教育的几个问题,收入江平主编:《比较法在中国》(2003年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

9前引强世功文:“当代法理学成功地建构了一种全新的法律观,即倡导一种没有国家的法律观,或者说是一种没有政治的法律观。

……从形式上说,这种法律观体现了一种“法制主义”(legalism),即从形式合理性、普遍适用性、程序正义和法律的内在道德性等这些法律规则本身的内在特征入手来理解法律;从实质上说,这种法律观体现了一种自由主义的权利观,即把自然权利作为思考法律内容的出发点“。

作者指出:“法理学可能由此变成法律人的意识形态,丧失作为一门科学所具有的开放性和发展可能性,逐渐沦为一种新的教条。

今天,法学研究中的教条化倾向已经初见端倪。

”实际上法学家偶像化也是我们社会的一个标志性的现象,激进理想主义往往借助媒体,压倒不同声音和反对意见,加剧非理性情绪。

10不仅出现以获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职业不足为怪,甚至常把类似“造反派”的逻辑披上“维权”的口号。

11在当代中国,“法律信仰”问题已经从一种似是而非的误解发展为一种思想体系,尽管其中不乏积极意义,然而在教化国人建立法律信仰的同时,法学家无形中将自己装扮成了上帝。

参见笔者:“法律怎样被信仰”,收入许章润等著:《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

12法院在司法改革中曾以“司法能动主义”为其最高理想,以程序公正为基本理念,但在事实和效果面前不得不调整政策。

肖扬院长承认目前正在回归法律现实主义(肖扬在美国耶鲁大学发表演讲——中国司法:挑战与改革,《人民法院报》2004-10-12),但是从法院目前的改革规划看,法律现实主义并没有成为法院的主导理念,毋宁说仍处在一种混乱的博弈过程中。

13近年来法学界虽然不断强调本土化主张,但在具体立法和制度设计中,从未明确体现出这种文化自觉。

决策者和立法者的文化意识仅仅表现为一些大而空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之类的标榜和纯精神层面的道德(德治)宣传。

2000年《婚姻法》修改过程中曾提出有关禁止姻亲之间婚姻的问题,招致法学界和社会学国大陆法律移植和建构中的文化自觉和传统维系意识最弱,法的实施效果也最差。

中国社会中各种非正式的救济机制往往受到国家和法律的打压,15民间社会规范在正式的司法活动中原则上不被承认,只有在实践问题积重难返时,才可能由司法解释文件加以协调。

16二、新法律现实主义及其理念和方法由于法律移植不可避免地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因此,法律继受的进程及效果极大地依赖于法学理论及方法的指导。

当中国开始法治进程时,移植就成为其制度建构的基本进路,而其中的理念、决策乃至具体制度设计无不受到法学家的影响。

17面对着法律继受中的种种问题,法学家确实难辞其咎。

毫无疑问,我国的法学研究中的问题并不仅是方法论的问题,无论是自然法学和实证法学(法解释学)都尚未得到充分和系统的发展,其自身的方法论价值也远未显示;故笔者无意在各种法学方法中绝对扬此抑彼。

然而,相比之下,在法律移植的背景下,法与社会的关联以及事实层面的法的研究,对于制度建构具有更重要的意义,也是中国大陆法学研究中最薄弱的环节。

18如果法学家能够在坚持法治基本原则的同时,放弃法律意识形态和法律中心主义的简单化思维定势和推理,转向法律现实主义的态度和立场,切实探讨实现法治中国的可行路径,提出科学合理的制度建构方案,不仅可能减少法律移植、立法与司法改革运动的错误成本,亦能开创一种新的学风。

法律继受中最重要的功夫是如何使移植而来的现代法与本土社会有机融合,使其成为民众能够遵守的行为规范。

与此同时,还必须关注那些国家法律体系之外的民间社会规范和秩序,了解它们怎样存在和作用、如何与国家法体系互动。

为此,就需要一种自下而上的、从纠纷解决的需求、过程、行为和结果省察和反思法治(制)的法学,需要大量实证性、经验性研究及事实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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