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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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中国法律史》作业3

国家开放大学《中国法律史》作业3

国家开放大学《中国法律史》作业3第九章——第十二章一、名词解释1. 大札撒:指的是成吉思汗法典,又称雅萨法典、青册,世界上第一套应用范围最广泛的成文法典。

2. 厂卫:明朝内廷的侦察机构。

厂,指东厂、西厂、内行厂。

卫,指锦衣卫。

合称厂卫3. 明大诰:《明大诰》又名《御制大诰》,是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重刑法令。

用以严惩臣民犯罪,弥补律文的不足。

4. 鱼鳞图册: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土地登记簿册,将房屋、山林、池塘、田地按照次序排列连接地绘制,标明相应的名称,是民间田地之总册。

由于田图状似鱼鳞,因以为名5. 刑名幕友:是指在国家各政府部门、衙署中协助主管官员办理诉讼案件的书吏和幕友,其对实际司法进行控制和操纵。

6. 摊丁入亩: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是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标志着中国实行两千多年人头税(丁税)的废除。

7. 《大清律例》:是我国最后一个大一统的君主专制王朝清王朝的国家法典。

草创于顺治三年,以《大明律》为基础,前后经历康熙、雍正、乾隆三朝修订后始定型。

经过高宗御览鉴定后,正式“刊布中外,永远遵行”,形成清朝的基本法典。

8. 《钦定宪法大纲》:晚清政府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共计23条,由“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构成。

9.《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民法编纂,条文稿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1569条。

10. 预备立宪:指的是清政府迫于压力,在辛亥革命前夕宣布为预备实行君主立宪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亦称“筹备立宪”。

二、问答题(每小题10 分,共60 分)1. 试述《天盛律令》的法律文化特征。

答:《天盛律令》是以唐朝的法律为蓝本制定的内容包括,刑事行政管理,军事民事等相关内容的具体条文,党项民族的传统特点,对法律进行完善,西夏法律编撰是诸多法律的原则,对债务,管理、对外贸易,军事制度,官员制度等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文物法第九章

文物法第九章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在拍卖文物前,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在拍卖文物前,必须经文 物行政部门鉴定、许可。2002年 文物保护法》 物行政部门鉴定、许可。2002年《文物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 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 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 部门审核,并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自治区、 部门审核,并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可以拍卖 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对此, 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对此,19 96年 拍卖法》也有相关规定, 96年《拍卖法》也有相关规定,前法与后法在同一 问题上规定不同时,我们应当贯彻执行2002 2002年 问题上规定不同时,我们应当贯彻执行2002年 文物保护法》的规定, 《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对委托拍卖的文物由省级以 上文物行政部门进行审核、许可。 上文物行政部门进行审核、许可。
在我国的宪法中没有规定公民个人财产应实 行登记, 行登记,属于个人所有的文物实行自愿登记 制度, 1992年颁布的 文物保护法》 年颁布的《 制度,在199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实施 细则中,对民间文物登记规定为: 细则中,对民间文物登记规定为:“公民私 人收藏的文物可以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人收藏的文物可以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国内工作人员应当对 公民登记的文物保守秘密。 公民登记的文物保守秘密。”有的省进行个 人收藏文物登记试点,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人收藏文物登记试点,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我们认为民间收藏的文物,在公开的情况下, 我们认为民间收藏的文物,在公开的情况下, 应进行登记。 应进行登记。
第九章、民间收藏文物管理制度 第九章、

第九章 法律体系

第九章 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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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法的划分原则
1.整体性原则 2.均衡原则 3.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 律 4、法律部门划分的相对性
第九章.法律体系 12
第二节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的基本框架
一、当代中国现行法律体系的特点
一国两制下的一国两法,即在一国的前提 下,在统一宪法的框架内形成了两制下的三个 各自相对独立的法域,在这三个独立的法域内 各有自己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律体系是统一的,以大陆的社会主 义法律体系为主,香港、澳门的资本主义法律 体系为辅。二者并存但不并重。
3、区分:作为法律部门的行政法与 作为法律渊源的行政法规
(1)划分标准: 行政法:调整国家行政管理事务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2)二者关系:交叉关系
第九章.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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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商法法律部门
1.含义: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 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 2.特点:平等、自愿、合意、等价、有偿。 3.包括: 《继承法》、《收养法》、《专利法》、 《知识产权法》等;商法包括:《公司法》、 《票据 法》、《证券法》、《保险法》、《担保法》、《破 产法》、《海商法》等; (3)国际条约以及国际惯例。
第九章.法律体系 3
法律体系
宪法部门法
民法部门法
行政法部门法
刑法部门法
诉讼法部门法
……
人法制度
物权制度
侵权制度
……
有关所有权 的法律规范
有关用益物权 的法律规范
有关担保物权 的法律规范
……
第九章.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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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体系的特征:
(1)构成: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 (2)标准:由各个法律部门组合形成的系 统化的统一有机整体。 (3)要求: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 调。 (4)主客观有机统一。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公元1368年——公元1644年)第一节明代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学习重点:1、明代的立法思想;2、明代的立法概况和法律形式。

一、立法思想(一)“明刑弼教”的思想“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尚书·大禹谟》)五教:指五品之教,即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而其深切叮咛之意,未尝不在乎此也。

”(朱熹:《朱文公文集》)(二)“重典治国”立法思想的确立1、元朝灭亡的教训2、“刑罚世轻世重”的传统法律思想影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二、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一)《大明律》的制定与颁行明朝最主要的法典,洪武年间更定颁行。

1、其篇目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隋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一变。

2、《大明律》增加、充实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内容,是一部比唐律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

(二)《御制大诰》大诰之名源于儒家经典《尚书·大诰》,本为周公东征殷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诫。

《明大诰》的问世,是明初推行重典政策的产物,是明太祖朱元璋亲自指导编纂的一部严刑惩治吏民的特别刑法,《大诰》中颁布的重刑法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大诰”有以下几个特点:1、列举种种以酷刑惩治吏民的案例,公开肯定律外用刑的必要性、合理性。

2、同一犯罪,“大诰”较明律大大加重,3、强调重典治吏。

“大诰”的打击矛头总的说来是针对全体吏民,但侧重点是惩治贪官污吏,其条目80%以上是属于治吏的。

(三)“例”的编撰判例或事例。

明朝有多部条例,如:1、《〈钦定律诰〉条例》2、《问刑条例》、3、《真犯杂犯死罪条例》4、《充军条例》条例是明律之外最重要的单位法规,一般常简称“例”。

为补充律的不足,防止“法外遗奸”,明朝继续采用宋、元以来以例断案的传统,并将例附于律文之后。

明太祖时已有例,不过不是法律之主要形式。

但历朝积累,例的数量与日俱增,逐渐演变为通行的条例。

第九章 明朝法律制度

第九章 明朝法律制度

1.明朝的会审制度包括( A.朝审 C.秋审 B.大审 D.热审 ).

2.朝审制度始于( A.汉朝 B.唐朝
C.宋朝
D.明朝
思考题
一、名词 廷杖制度 三司会审 二、问答 1.简述明初的法制指导思想。 2.简述《大诰》的主要特征。 3 .明朝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与突出特点。 4.简述《大明律》的主要特点。 5.论述明代刑罚原则的发展变化。 6.明朝司法机关的变化与会审制度的建立。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
(1368-1644)
本章重点: 1.明代的立法指导思想。 2.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 3.明代“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 法原则。 4.明代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5.明代的厂卫机构和“会审”制度。
第一节
明代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一、明初的立法思想 (一)明刑弼教 ——“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二)重典治国 二、主要立法成就 (一)《大明律》 1.制定与颁行 (二)大诰的颁行 2.主要变化
《大明律》的制定与颁行
1.吴元年的草创阶段 2.洪武六年的更定阶段 3.洪武二十二年的整齐阶段 4.洪武三十年的正式颁行阶段
《大明律》的主要变化
1.体例上,突破了唐宋律十二篇的体例传统,首创按六 部的政务范围分目的新体例; 2.形式和内容上,结构更合理,文字更为简明,内容更 充实; 3.定罪判刑上,体现了“世轻世重”,“轻其轻罪, 重其重罪”的原则;
1.婚姻:禁止“中表婚”和“收继婚”;鼓励寡妇“守
(一)所有权
1.土地所有权 不实行均田制,废除了“占田过限”之类的规 定
从法律上确认了田底权、田面权、耕种权or佃
权等各种权利。 2.其他财产所有权 强调先占原则和共有原则:遗失物与埋藏物的归 属方面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第九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第1节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第九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第1节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九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第1节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主题:第九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第1节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学习时间:2015年12月7日—12月13日内容:我们这周主要学习第九章,第1节的相关内容。

希望通过下面内容能使同学们对相关知识有一定了解。

一、学习要求1.掌握法的含义;2.掌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主要内容(一)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法律的一般含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的一般含义包括三点: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是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法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我国社会主义法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体现。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我国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2)民商法民商法是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法典;而是以《民法通则》为核心法律;辅之以其他单行民事法律。

(3)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与监督行政关系,对行政活动过程,特别是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加以规范、监督与救济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的总称。

可分为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4)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

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

(5)社会法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1)法律制定社会主义法创制的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或其他法律规范的步骤和方法。

法理学重点

法理学重点

第九章中国社会主义法理学的历史文化基础1.王权神授:一种封建君主制度政治理论。

即指自己是天命派遣,于凡间管治世人,它是天神在人间的代表,作为人民只可遵从君主的指示去做,不能反抗。

君主的权力来源于神的学说。

王权是神授的,神圣不可侵犯。

与神权法观念相适应,人们将王的权力看作天意或神意的产物。

人世间的最高统治者也被称为天子代天在人间行使统治权。

2.德治:是先秦儒家法学思想的核心内容,主张为政以德,以上率下,以民为本,实施仁政,以德化民,教化天下,以礼导民,各安其分。

以礼教化人民,亲亲尊尊。

孝敬父母,忠于国君。

3.夏商西周的法学思想法是神意的产物,且产生于神意的法是公正的,统治者的权利来自神意。

王权神授,与神权法观念相适应,人们将王的权力看作天意或神意的产物,最高统治者天子代天在人间行使统治权。

权力的正当性。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天命转移说,上天对下界之民,一视同仁,无偏无党,公正的天将统治民众的权利只交给有德之人,保民即为德。

天命、有德和民心三位一体,构成了统治者合法性的基础。

明德慎罚。

是中国古代德治思想的思想之源。

统治者自身有德,以身作则,为民表率,以礼教化人民,亲亲尊尊,孝敬父母,忠于国君,在使用刑罚时要谨慎,要罚当其罪。

法律是以教化和刑罚构成的,而教化是这个体系的主导。

4.春秋战国的法学思想春秋战国是中国历史由分封制向集权制,由宗法制向官僚制的过渡时期,期间法学思想丰富呈现百家争鸣的局面,儒、墨、道、法、阴阳等各家学说。

是中国古代法学思想的黄金时代。

儒家思想。

思想体系以仁为核心,主张中庸之道,法律上面儒家主张礼治、德治与人治,反对法家激进的社会变革观和严刑峻法、缘法而治等治国主张。

礼是法的指导。

德治继承西周明德慎罚思想,成为先秦儒家法学思想的核心内容。

国家的安危取决于统治者,尤其是国君的道德和素质。

法家思想。

主张君主实行以法治国的法治,即设计严密的制度和严厉的刑罚,对违背制度和法令者罚,对遵守制度的法令者赏,以达到加强集权,富国强兵,统一天下的目的。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 法理学 课件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 法理学 课件
其次,表现为它们是社会成员或其集体实现主体自我利益 的手段。
二、权利与义务的区别
第一,权利与义务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 第二,权利和义务的功能不同。 第三,权利与义务对人的行为的
指引方式和目的不同。 第四,权利和义务的自主性不同。
第一,权利与义务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
义务的出现早于权利,当人们一开始处于社会群体中时,义 务观念就已经产生,人们服从氏族首领、服从习惯都是义务存 在的客观表现。 权利的出现与人对自身的利益的认识有联系, 至少在没有私有制以前,还没有真正的权利意识。
一、权利与义务的相同之处 二、权利与义务的区别 三、权利与义务的联系
一、权利和义务的相同之处
第一,权利和义务都以法定性为其主要存在形式。
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存在形式就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这 可以从三个方面看出来。
首先,许多权利和义务得到了法律的确认。 其次,法律对权利和义务提供保障。 再次,法律为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法定程序。
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
法定权利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 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法 定权利不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也包括根据社会经济、 政治和文化发展水平,依照法律的精神和逻辑推定出来的 权利,即“推定权利”。
法定义务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以 法律规范的形式存在的义务。对公民 而言,法定义务一般限于法律明文规 定,不得作出扩大推定,即不能推定 法律禁止以外还有法律义务。而对于 国家机关,则可以作出某种形式的必 要的扩大推定。
应有权利和义务
应有义务是虽未被法律明文规 定、但根据社会关系的本质和法律精 神应当由主体承担和履行的义务,通 常以“道德义务”的形式存在,但不 是纯粹的道德义务。
习惯权利和义务

法理学第九章 法的渊源

法理学第九章 法的渊源

三、法的渊源的分类 尽管法律渊源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并在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从 历史的角度考察,法律渊源有以下五类: (一)制定法 制定法也叫成文法,是指由专门国家机关依照 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它是现代国家法律的最主要的渊源。它不仅包括国 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国家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 国家权力机关及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各种规范性 文件,还包括在国家立法机关授权下享有制定部门 法规的各国家机关制定的部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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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际协议法 国际协议法主要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家缔结 的对双方或多方都具有约束力的条约、公约或具有 相似性质的文件。它是平等主体之间协商结果的法 律形式文件。它已成为目前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且 随着国际间经济、文化等交流的加强和增多,国际 协议法的数量也在迅速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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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的种类 中国现代法的渊源复杂,这里主要研究的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法的渊源。现在,我国法 的渊源总的来说是以宪法为核心和以制定法为主。 我国现行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基础,是我国 法的渊源的法律依据,居于整个法的渊源的核心地 位。制定法是长期形成的中华法系传统,也是我国 主要的法的渊源。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正式渊源有: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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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渊源在中国的发展历史 历史上我国法律最早是从习惯到习惯法,不成 文法到成文法发展起来的。据史籍记载的‚神农无 制令而民从‛、‚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 ,说明了我国上古时代最早形成的民间习惯起主要 作用。在夏商时代,我国的法律制度已经以习惯法 为主要渊源,当时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礼与刑两部 分内容。《论语》记载有‚殷因于夏礼,所损益, 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左传 》记 载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 ‘汤刑’‛。这里的‚刑‛就是夏商两代刑事法规 的总称,它是在社会中长期发展而来的,内容主要5

第九章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第十章 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有感

第九章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第十章 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有感

第九章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第十章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有感全面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环节。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来治理国家,而非个人意志的主张。

这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更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以及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

与此同时,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是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社会主义事业全面发展的重大任务。

社会主义文化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民族精神的核心支柱,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动力。

只有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才能更好地凝聚起全体人民的力量,推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

全面依法治国与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密切相关。

一方面,依法治国为社会主义文化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在法治环境下,社会主义文化能够得到更好的传承、创新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有助于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

社会主义文化强调公平、正义、和谐等价值观念,这些价值观念既是法治精神的内核,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支撑。

在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和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的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果。

在法治建设方面,我国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

在文化建设方面,我国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推进文化体制改革,鼓励文化创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

全面依法治国、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对人民的影响和意义深远。

它既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权益,提升了人民的生活质量,也为人民提供了更加丰富的精神食粮,增强了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

同时,它也为国家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和强大的文化支撑,有利于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推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

总之,全面依法治国和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两大重要任务。

第九章第三节 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九章第三节 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九章 :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
时代浩劫,《浏阳河》变“湖南民歌” 时代浩劫,《浏阳河》 湖南民歌” ,《浏阳河
1952年11月 湖南人民出版社将《双送粮》 1952年11月,湖南人民出版社将《双送粮》 出了一个单行本,并署上了徐叔华的名字, 出了一个单行本,并署上了徐叔华的名字, 肯定了他作为编剧的地位。 肯定了他作为编剧的地位。尽管当时我国 还没有颁布著作权法, 双送粮》 还没有颁布著作权法,从《双送粮》中独 立出来的《浏阳河》 立出来的《浏阳河》署的也是徐叔华的名 字。 1957年 徐叔华和唐璧光被打为右派, 1957年,徐叔华和唐璧光被打为右派,从 由于当时政治的原因, 此,由于当时政治的原因,已经家喻户晓 浏阳河》不再署他们的名字。1959年 的《浏阳河》不再署他们的名字。1959年, 朝鲜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的艺术代表团到 中国参加国庆十周年演出, 中国参加国庆十周年演出,在毛主席的家 乡韶山, 乡韶山,他们提出要唱一曲当地老百姓最 喜爱的歌曲, 浏阳河》 喜爱的歌曲,《浏阳河》顺理成章地被选 也正是从这一次演出开始, 浏阳河》 上,也正是从这一次演出开始,《浏阳河》 词曲作者易主,被冠以“湖南民歌” 词曲作者易主,被冠以“湖南民歌”的称 号。
公民的生活离不开法律
第九章 :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
《浏阳河》著作权弯过了几道弯 浏阳河》
第九章 :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
《浏阳河》著作权弯过了几道弯 浏阳河》
徐叔华,湖南长沙市人, 徐叔华,湖南长沙市人,离休前任 湖南戏曲研究所副所长, 湖南戏曲研究所副所长,中国戏剧 家协会会员。 家协会会员。 1949年 1949年9月参加湖南省湘江文工团做 演员,曾成功演出过《哑巴劳军》 演员,曾成功演出过《哑巴劳军》、 白毛女》 兄妹开荒》 《白毛女》、《兄妹开荒》、《女 社员》等名剧。 社员》等名剧。 后来一直从事编剧工作, 后来一直从事编剧工作,先后创作 了一大批优秀的戏剧作品, 了一大批优秀的戏剧作品,为人们 所熟悉的有歌舞剧《双送粮》 所熟悉的有歌舞剧《双送粮》、土 家族大型神话剧《春哥与锦鸡》 家族大型神话剧《春哥与锦鸡》、 花鼓戏《花鼓戏》 还牛》 花鼓戏《花鼓戏》、《还牛》等。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明初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 明刑弼教” 重典治国” 1、“明刑弼教”、“重典治国”的原则 “明刑弼教”一词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 中“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后人简称 “明刑弼教”。 著名理学家朱熹从礼法合一角度对“明刑 弼教”进一步说明:“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 明之,为之刑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 缓或急,而其叮咛深切之意,未尝不在乎此 也。”
为革除此弊,遂有内阁的设立,作为皇帝的秘 书处,协助皇帝处理大量的公文奏章。洪武十 五年仿宋制设殿阁大学士,成祖以后改称“内 阁大学士”,又因其办事地点在皇宫内,故称 “内阁”。 洪武十三年废中书省以后,六部的职权和 地位大大提高,成为直接对皇帝负责的中央最 高一级行政机关,六部各设尚书一人,正二品, 左右侍郎各一人,正三品。下置各司设郎中一 人,正五品;员外郎一人,从五品。
2、通政使司和廷议制度 通政使司始设于太祖洪武十年,朱元璋说: 置通政使司是为了“有喉舌之司,以通上下之 情”,“政犹水也,欲其常通,故以‘通政’ 名官”。明代的通政使司实际上是朝廷负责收 管内外奏章的机构。 廷议即廷臣会议,是明朝朝廷的议事制度。 明代廷议之事均为“事关大利害”的政事,须 廷臣集议。廷议的具体方式多为按部门以商讨 问题的形式进行。廷议的结果须上奏皇帝,廷 议意见不一致时,应摘要奏闻皇帝作裁决。明 代除廷议外,还有“朝议”和“部议”制度。
“奸党罪”是朱元璋在制定《大明律》时 奸党罪” 新增加的政治性罪名,目的是打击臣下“朋 比结党”的行为,消除对皇权的威胁。《大 明律》“吏律”中“奸党”条规定:“凡奸 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若犯罪律该处死, 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 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 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 不执法律,听从主司主,刑部尚书 舒化等编辑嘉靖三十四年(公元1555年)以 后诏令及《捕盗条格》等中与刑名相关部分, 共计382条,分类附于律文之后,作为明律 正文的附注。至此,明代以律为主,以条例 为附注补充的律例合编体制确定下来。采用 律例合编体例编纂的《大明律集解附例》最 终改变了唐宋以来法典编纂的惯例,并且对 后来建立的清王朝带来直接的影响。

法律文化的释义

法律文化的释义

法律文化的释义在当今的社会中,法律文化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尽管许多人熟悉法律的概念,但对于法律文化,我们的理解却相对较少。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法律文化的定义,重要性,以及如何在现代社会中推广法律文化。

一、定义法律文化是指一种文化背景下对法律信仰和法治观念等方面的共同认同和理解。

它并不是指法律的具体内容,而是指法律的基本精神以及其在人类社会中发挥的作用。

二、重要性法律文化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可以帮助我们形成正确的法律观念,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增强我们的法律素质。

在一个具备健康法律文化的社会中,人们更加重视法治和公正,尊重法律和法律机关,遵守法律和法规。

同时,法律文化也是现代社会生活中公民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推进法律文化的普及,能够促进社会公德心的提高,使群众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让社会更加和谐发展。

三、推广法律文化的措施为了提高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推广法律文化,各级政府和法律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政府和司法机关应该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营造法治文化氛围,加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推动法律文化的深入发展。

2.创新教学方法在学校和社会机构中,对法律文化知识的教育应该注重实践、注重教学方法的创新,让学生和广大市民能够在实际操作中更深刻地理解和应用法律文化知识。

3. 加强合作政府、司法机关、高校和社会组织等可以加强合作,共同推动法律文化发展,互相借鉴经验,构建法律文化交流平台。

4. 创造机会政府和司法机关应该加大对法律文化的资金投入,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法律文化活动,为普及法律文化创造更多的机会和平台。

结论法律文化的发展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司法公正程度和社会的稳定。

因此,加强对法律文化的推广和普及意义重大。

在推广法律文化的过程中,政府、司法机关、高校和社会组织等部门应积极作为,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推动法律文化的普及与发展。

5法律渊源

5法律渊源


所谓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 指各级立法主体在制定和修改规范 性法律文件时,应依据统一的规格 和标准,使一国规范性法律文件体 系成为名称确定、等级分明、结构 严谨、协调统一的整体。

在我国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 多级并存和多类结合的立法体制(也有叫做 “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因而制定 出来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具有多样性,如果没 有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就会造成很大混乱,并 由此影响法的体系的和谐一致和整个法制的统 一和尊严,不利于法律文件的遵守和适用,给 执法、守法造成困难。

可见,判例不仅仅是一种法官对个案的判决, 还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规范。在英美法系国 家,判例法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渊源;在大陆法 系国家,理论上不承认判例法是法律渊源,但 实际上也存在着少量的判例法,而且判例对法 律适用有很大的影响。

在当代中国,判例不是法的渊源之一,但对于 司法和执法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特别是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些判例,对于下级法院 有指导作用。


其次,有助于更好的认识法的效力的来源和依 据,明确各种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效力等级, 从而确定应该适用的法律。 最后,有助于人们认识不同来源和效力等级的 法律的具体表现形式,认识到习惯法、判例法 和制定法一样都可能成为一国的法律渊源,从 而避免只将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视为法 这一错误认识。
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渊源


迄今为止,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 以下几种: 1、制定法 2、判例法 3、习惯法 4、学说和法理 5、国际条约和惯例
1、制定法

制定法,又称成文法,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以 一定的程序制定颁布的,通常表现为条文形式 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从广义上说,制定法既包 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国家中央 行政机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制 定法是现代国家主要的法律渊源形式。

第九章辽金元法律制度

第九章辽金元法律制度

第九章辽金元法律制度重点、难点:1、元朝立法指导思想;2、辽金元法制的特点;3、元朝司法制度的特征。

辽、金、元是中国北方少数民族与宋代对峙的几个团体,他们的法律深受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同时又有自己民族的特色。

一、辽金法制概况辽金两代是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既保留本民族传统习惯,又受到汉族法律文化的影响。

在仿效唐宋法制的基础上,它们分别建立了各具特色的政治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1、辽代(916—1125)立法概况契丹人源自辽河流域,“渔猎以食,车马为家”,没有成文法律,沿用民族习惯法。

辽太祖执政之初,仍然适用习惯法,对一般犯罪“量轻重决之”,对重大案件则“权宜立法”随着辽政权的不断扩张,渐受宋朝法制影响,开始采用“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的分治原则。

在加速汉化的进程中,辽代不断扩大汉法的适用范围。

圣宗即位后,着手改革辽法,组织大臣翻译南京(今北京)所进唐宋律文,作为法律改革的基础。

这次改革的重点,是解决契丹人与汉人发生冲突而适用法律轻重不均的问题。

辽代大规模地编纂法典,开始于兴宗时期。

重熙五年(1036年),参照唐律修订太祖以来法令,正式编定《新定条例》547条,又称《重熙条制》,颁行全国,成为辽代基本法典。

道宗咸雍六年(1070年),又以“契丹、汉人风俗不同,国法不可异施”为由,对《重熙条制》进行删修增补,编成《咸雍重定条例》789条,简称《咸雍条制》。

这部法典对契丹、汉人同样适用,是辽代法律进一步汉化的标志。

大康以后,又对新律续补过两次,分别增加36条和67条。

至大安五年(1089年),道宗以新律繁杂,“典者不能遍习,愚民莫知所避,犯法者众,吏得因缘为奸”,下令恢复行用《重熙条制》。

2、金代(1115—1234)立法概况金代建立之初,主要沿用本民族习惯法。

“法制简易,无轻重贵贱之别”。

即使皇帝违法或违誓,也要承担罪责,甚至被杖打。

直至太宗即位,仍继续“依本朝旧制”。

自灭掉辽政权,进入黄河流域后,开始依照辽、宋法律进行治理,出现了多元法制并存的局面。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习惯法:习惯经国家机关依法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后,即成为习惯法。

理论法学: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法学分支学科,如法理学,法律思想史 .应用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运用的法学分支学科,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学和国内法学以及关于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的学问 .第一章法的概念技术规范:技术规范是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

当这些技术规范在法律上被确认后,就成为技术法规技术法规:一般是指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方面的准则和标准,技术规范如被法律确认,就成为技术法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 行为模式] :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①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法律规范(鼓励性规范、容许性规范)②应该这样行为→命令性法律规范(“令行”法律设定了积极的、行为的义务;)③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法律规范(“禁止”法律设定了消极的、不行为的义务;)[ 法律后果] :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①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

②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法的概括性(一般性):法律规范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即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使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它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适用,也就是通常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二章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法的评价准则:它是法的价值一个方面,它是指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的矛盾时,法根据什麽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第三章法律作用[ 法的作用] :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

它与法的本质,目的和特征密切联系 .法的强制作用:指制裁,惩罚违法犯罪的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法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来分析的,是指维护有利于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这种本质和目的不是很容易认识,要通过对大量现象的研究才得以认识。

法理学第九章权利与义务

法理学第九章权利与义务

这类关系可表示如下: 这类关系可表示如下: 正反 要求权---- ----无权利 要求权----无权利 权力权---- ----无权能 权力权----无权能 自由权---- ----职责 自由权----职责 豁免权---- ----责任 豁免权----责任
庞德也曾将权利一词分解为六种含义:(参见 注释) 庞德也曾将权利一词分解为六种含义:(参见P136注释) 也曾将权利一词分解为六种含义:(参见 注释
利益; 利益; 广义的法律权利,即利益加上用来保障它的法律工具; 广义的法律权利,即利益加上用来保障它的法律工具; 通过国家权力强制其他人从事或不从事一定行为的能力, 通过国家权力强制其他人从事或不从事一定行为的能力,这可以称为狭义的 法律权利; 法律权利; 法律权力; 法律权力; 自由权,即法律不加限制的情况; 自由权,即法律不加限制的情况; 指什么是正义的。 指什么是正义的。
在中世纪,托马斯 阿奎那首次将 阿奎那首次将“ 理解为正当要求, 在中世纪,托马斯.阿奎那首次将“jus”理解为正当要求, 理解为正当要求 把人基于自然法的正当要求称为“天然权利” 把人基于自然法的正当要求称为“天然权利” 中世纪末期,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各种利益独立化、 中世纪末期,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各种利益独立化、 个体化,权利观念逐渐成为普遍的社会意识。于是“ 个体化,权利观念逐渐成为普遍的社会意识。于是“jus”三 三 种含义被确立下来:权利、正当、法律。 种含义被确立下来:权利、正当、法律。 格老秀斯指出, 权利是人作为理性动物所固有的、 格老秀斯指出,“权利是人作为理性动物所固有的、与生具 指出 有的道德品质或资格。 有的道德品质或资格。”
要求(right or claim) :狭义的权利,指人们可以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行为; 狭义的权利,指人们可以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行为; 要求 有权提出对某种利益或行为的要求或主张,如退休老人有权要求领取养老金; 有权提出对某种利益或行为的要求或主张,如退休老人有权要求领取养老金;缔约一 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诺言。 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诺言。 特权(privilege),有权迫使对方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如对怀孕 个月以上的女 ),有权迫使对方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 怀孕7个月 特权( ),有权迫使对方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如对怀孕 个月以上的女 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权力( ),有权迫使对方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 权力(power),有权迫使对方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如警察要求证人回答提问。 ),有权迫使对方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如警察要求证人回答提问。 豁免( ),有权不受某种对待 豁免(immunity),有权不受某种对待,如某类宗教人士可以不服兵役。 ),有权不受某种对待,如某类宗教人士可以不服兵役。 自由(liberty or privilege) :有权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如空暇时随意打发时间;如 有权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如空暇时随意打发时间; 自由 果愿意,可以蓄胡须。 果愿意,可以蓄胡须。

自学考试法理学名词解释(二)

自学考试法理学名词解释(二)

自学考试法理学名词解释(二)人权:是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应然权利与实然权利结合,具有二重性。

[ 民主的法制化] :指掌握政权阶级,运用所掌握的国家政权,将本身的民主,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加以总结、确认和固定,使之法律化、制度化,从而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第九章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文化[ 法律意识] :一般指人们对于法律特别是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不雅点或态度等。

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也属于精神文明范畴的思想道德方面。

是从法律意识主体来看,可分为个人、群体、和社会三种法律意识,其中群体意识最为复杂;社会意识通常指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意识。

法律文化:它是法律现象的精神部分,即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结构决定的,在历史进程中积累下来并不竭创新的有关法和法律生活的群体性认识,评价,心态和行为模式的总汇文化:从内容来说,社会主义文化同我国通常讲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一致的。

文化相对于经济,政治而言;精神文明相对于物质文明而言。

第十一章法的制定[ 法的制定] :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阶级把本身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 法的不变性] :指法在颁布生效以后,它的效力要维持适当的时期,不能“朝令夕改”,更不能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 法的连续性] :指同一个政权制定的新法与旧法之间在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方面应该保持必然的继承关系或者有它的必然的连贯性[ 立法体制] :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国家机关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

一个国家立法体制的形成,主要是由这个国家的国体、政体和文化传统所决定的。

一般政体对于立法体制的形成的影响是非常直接的。

立法程序] :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程序或步骤[ 立法技术] :是指在整个立法过程中产生和利法的制定用的经验、知识和操作技巧,包罗立法体制确立和运行技术、立法程序形成和进行技术、立法表达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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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法律文化一、名词解释1. 法律文化2. 法律意识3. 法律设施4. 法律技术5.涉法行为模式6. 法律传统7. 中华法系8. 西方法律文化二、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 2003 年,加拿大渥太华大学的研究者公布了他们的最新研究成果——世界法律地图,将世界法律体系划分为不同的法系,以下不属于该分类的有( )。

A. 民法、普通法B.习惯法C.大陆法D.穆斯林法和混合法2.法系划分的根据是( )。

A .法的阶级本质B. 法的经济基础C.法的地域分布D.法的历史传统3.大陆法系是以( )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A.罗马法B.普通法C.衡平法D.日耳曼法4.法律体系是一个重要的法学概念,人们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来理解、解释和适用这一概念,但必须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

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末能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 )A.研究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以我国现行国内法为依据B.在我国,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后C.尽管香港的法律制度与大陆的法律制度有较大差异,但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D.我国古代法律是“诸法合体”,没有部门法的划分,不存在法律体系5.从法律意识的形成看,( )。

A.它随着法律制度的建立而产生B. 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C.它以司法机关的办案质量优秀为前提D.它凭借国家强制力强制人们形成。

6.是否承认“恶法亦法”反映了两个重要法学流派的对立,这两个流派是( )。

A.自然法学与社会法学B. 自然法学与分析法学C.自然法学与神学法学D. 分析法学与纯粹法学7.下列思想家中,对自然法理论持否定态度的是( )。

A.托马斯.阿奎那 B. 洛克C.梅因 D. 朗.富勒8.关于自然主义自然法,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古希腊前苏格拉底时期的哲学家一般都有强烈的自然主义倾向B. 智者将自然主义的哲学观引入政治、法律领域,表达了与自然相一致的自然法观念C. 智者的观点与后世的自然法思想一样,体现了平等、正义的要求D. 古罗马法学家将自然法的思想从城邦的局限中摆脱出来9.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凯尔森法律规范体系中的是( )。

A.个别规范 B. 一般规范C. 技术规范D.基本规范10.从广义上讲,下列不属于法律社会学派的是( )。

A.狄骥的社会连带法学B.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C.规范法学D.批判法学(二)多项选择题1.当代西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律制度比较,出现了哪些变化?( ) A.加强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D. 强调绝对私有权原则C.社会立法的出现D.授权立法的作用增大2.下列哪些选项不属于大陆法系的别称?( )A.法典法系 B. 罗马法系C.判例法系 D. 普通法法系3.法系是法学上的一个重要概念。

关于法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系是—个比较法学上的概念,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B.历史上曾经存在很多个法系,但大多都已经消亡,目前世界上仅存的法系只有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C.民法法系有编纂成文法典的传统,因此,有成文法典的国家都属于民法法系D.法律移植是一国对外国法的借鉴、吸收和摄取,因此,法律移植是法系形成和发展的重要途径4. 关于法律意识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法律意识即指人们的法律心理B.法律意识是公民守法的心理基础C.从当代中国的语言实践看,法律意识通常指对法律的肯定的态度、心理、观点和思想D.根据意识主体不同,法律意识可分为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5.下列各选项表述中,体现了自然法思想的有( )。

A. “神让一切人自由,自然并没有使任何人成为奴隶”B. “我们称之为自然法的东西不过是这样一些理性可理解的结论,即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而严格意义的法律就是由一个人通过正当的命令要求别人做或不做什么。

因此,确切地说,自然法并不是法律”C.“理性,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D.“法律规则最本质的意义就在于它反映了一个或一些目的……法律是使人类行为从规则治理的事业”6.下列关于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亚里士多德是目前我们所知的最早系统达了法治思想的人B. 亚里士多德从人性论和认识论的角度对治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C.亚里土多德提出了法治的两层基本内涵D. 亚里士多德区分了正常政体和变态政体7.关于凯尔森的“基本规范”,下列各选项中理解正确的有( )。

A.基本规范是一种逻辑上的先验假设之B. 基本规范是其他各级规范效力的最终来源C.基本规范实际就是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宪法D. 基本规范实际上就是自然法学派意义上的“自然法”8.下列关于哈特和德沃金的理论分歧的各种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哈特认为法律由规则构成,德沃金认为法律除了规则以外还有原则和政策B.哈特承认法律存在空缺不完善的地方,德沃金不承认这一点C.哈特承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德沃金不承认D. 德沃金认为法律中包含有基本的道德要求,哈特不承认这一点9.下列关于社会学法学的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社会学法学的产生与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存在密切关联B. 在古典自然法派的某些经典作家的作品里可以找到社会学法学的思想渊源C.社会法学派认为实际运作的社会规则才是法,书面的法律条文不是法D. 社会法学派采取一种法律多元主义的立场,认为法是社会进入国家阶段后的产物,是一种有强制力的、由特殊的机制所保证的行为规则,不仅国家的法律具有强制力,而且许多社会组织的行为规则也具有强制力10.关于批判法学,下列各项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批判法学的社会基础是20世纪六七十代的民权运动、反战运动和学生运动B. 批判法学的思想渊源主要来自于西方马克思主义和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C.女权主义法学和批判种族主义法学是批判法学的后续和发展D. 批判法学从整体上否定了法律制度,这一思想对于我们的法治建设具有较大的危害性三、简答题1.简述法律文化传承与变迁的具体情形2.简述法律传统与法系的关系3. 简述法律文化的差异及其原因主要是什么?4.简述当代西方法律体系有哪些基本分类?5. 简述罗尔斯的正义原则。

四、论述题1.试述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

2.论述霍布斯、洛克和卢梭自然法思想异同。

第九章习题答案一、名词解释1.法律文化指人类政治共同体创制的与公共强制秩序相关的生活样式或行为模式及观念。

或者说,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所创制的、与法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

2.法律意识是人类生活共同体内部关于法律现象的全部思维活动及其结晶。

它既包括成体系的法律学说理论,也包括社会大众关于法律事宜的感觉、感知、认知;既包括官方正统的法律思想学说,也包括民间各种非主流的法律思想认识;既包括世俗的法律思想,也包括宗教的法律思想;既包括关于法律制度问题的思想主张,也包括关于法律原理和法律学术问题的认识。

3.法律设施是指政治共同体为法律规范的创制(含改废)、宣传、解释、实施、适用、监督亦即为公共强制秩序的维系而设置的一切公共组织机构形式及其物质载体。

4.法律技术是指在法律规范的制定、解释、宣传、实施、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技术、艺术、技巧等。

5.涉法行为模式是指一个民族的人们在参与涉法事宜时的行为惯性或行为风格。

6.法律传统是法律文化前后相传而成的动态文化系统,其核心内容是法律发展过程中,在一定民族或一定地域内形成的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并且得以传承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意识,或者说是法律在其发展演变的历史过程中流传下来并依然具有意义和影响的观念、制度、设施、器物等法律文化积淀物。

7.中华法系或中国法系是指以传统中国法律为核心的法律文化宗系或脉系。

这一法系以儒家思想为价值理念基础,以唐代法律体系为基本蓝本而形成,分布于中国和东亚一些国家和地区。

8.西方法律文化,主要是指西方源古流今的法律传统。

它发轫于古代希腊罗马,经中世纪罗马法复兴运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一直延续到当代,包括了继承古希腊和罗马遗产的全部法律文化。

它的内容不仅包括法律制度及其在实际生活中的运作,以及指导这些法律制度与法律实践的法律思想。

二、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C 。

加拿大渥太华大学的研究者将全世界法律体系划分为:民法、普通法、习惯法、穆斯林法和混合法。

不包括大陆法。

2.答案:D。

法系划分的主要根据是法的历史传统的不同。

3.答案:A。

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4.答案:D。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全部现行国内法规范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全意义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

它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情况,不包括历史上已经废止的、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没有生效的法律。

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概念是部门法体系,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是中国法制向近代转型的标志,在此之前近代部门法体系意义上的法律体系当然也无从存在。

我国大陆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制度分别属于不同的法系,由于“一国两制”的实行,出现了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基本性质和不同法系的法律并行的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两个以上法律体系的并存。

由于我国国家主权统一,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根据宪法授权制定,而宪法是我国全部法律统一的中心和出发点,因此中国法律仍然可以被看作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法系背景的差异并不影响中国法律体系的统一。

古代中国法律一直是诸法合体,但是这种法典编撰体例上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并不能否定法律体系上的诸法并存。

因此答案选D。

5.答案:B。

法律意识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形咸的。

6.答案.B。

自然法学认为法与道德的关系密不可分,法必须具有道德基础,符合道德的基本要是法的基本要件,也就是“恶法非法”;分析法学持截然相反的观点,他们认为法与道德是没联系的,法律只是主权者的命令,具有命令和踫从的因素,只要是权威者发布的指令,即使不合理也应当遵守,这就是“恶法亦法”的观点;会法学主要强调法的社会因素,考察法的社会的和社会效果;神学法学实际上是自然法学的分支,他们认为法律不是来源于自然规律,而是直接来源于上帝和神,人们在神的指引下生活、建立国家、制定法律;纯粹法学是分析法学的分支,他们认为法律只是纯粹的规范体系,与道德无关。

结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本题答案为B,7.答案:C。

本题主要考查自然法学派在各个历史时期的代表人物。

自然法学源远流长,先后经历了古代自然主义自然法、中世纪神学自然法、近代理性(古典)自然法和当代新(复兴)自然法这几个阶段。

托马斯·阿奎那是中世纪神学自然法的代表人物,洛克是古典自然法的代表人物,富勒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自然法的代表人物。

梅因是英国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他在其名著年代法》中对自然法理论进行了深刻的批判,指出这一理论不过是纯理论上的推测,“自然状态”、自然法“这些说法都是“教条”和“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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