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法律文化

第九章法律文化
第九章法律文化

第九章法律文化

一、名词解释

1. 法律文化

2. 法律意识

3. 法律设施

4. 法律技术

5.涉法行为模式

6. 法律传统

7. 中华法系

8. 西方法律文化

二、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2003 年,加拿大渥太华大学的研究者公布了他们的最新研究成果——世界法律地图,将世界法律体系划分为不同的法系,以下不属于该分类的有( )。

A. 民法、普通法

B.习惯法

C.大陆法

D.穆斯林法和混合法

2.法系划分的根据是( )。

A .法的阶级本质

B. 法的经济基础

C.法的地域分布

D.法的历史传统

3.大陆法系是以( )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A.罗马法B.普通法

C.衡平法D.日耳曼法

4.法律体系是一个重要的法学概念,人们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来理解、解释和适用这一概念,但必须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末能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 )

A.研究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以我国现行国内法为依据

B.在我国,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后

C.尽管香港的法律制度与大陆的法律制度有较大差异,但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D.我国古代法律是“诸法合体”,没有部门法的划分,不存在法律体系

5.从法律意识的形成看,( )。

A.它随着法律制度的建立而产生

B. 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

C.它以司法机关的办案质量优秀为前提

D.它凭借国家强制力强制人们形成。

6.是否承认“恶法亦法”反映了两个重要法学流派的对立,这两个流派是( )。

A.自然法学与社会法学

B. 自然法学与分析法学

C.自然法学与神学法学

D. 分析法学与纯粹法学

7.下列思想家中,对自然法理论持否定态度的是( )。

A.托马斯.阿奎那 B. 洛克

C.梅因 D. 朗.富勒

8.关于自然主义自然法,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古希腊前苏格拉底时期的哲学家一般都有强烈的自然主义倾向

B. 智者将自然主义的哲学观引入政治、法律领域,表达了与自然相一致的自然法观念

C. 智者的观点与后世的自然法思想一样,体现了平等、正义的要求

D. 古罗马法学家将自然法的思想从城邦的局限中摆脱出来

9.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凯尔森法律规范体系中的是( )。

A.个别规范 B. 一般规范

C. 技术规范D.基本规范

10.从广义上讲,下列不属于法律社会学派的是( )。

A.狄骥的社会连带法学

B.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

C.规范法学

D.批判法学

(二)多项选择题

1.当代西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律制度比较,出现了哪些变化?( ) A.加强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

D. 强调绝对私有权原则

C.社会立法的出现

D.授权立法的作用增大

2.下列哪些选项不属于大陆法系的别称?( )

A.法典法系 B. 罗马法系

C.判例法系 D. 普通法法系

3.法系是法学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关于法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法系是—个比较法学上的概念,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

B.历史上曾经存在很多个法系,但大多都已经消亡,目前世界上仅存的法系只有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

C.民法法系有编纂成文法典的传统,因此,有成文法典的国家都属于民法法系

D.法律移植是一国对外国法的借鉴、吸收和摄取,因此,法律移植是法系形成和发展的重要途径

4. 关于法律意识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法律意识即指人们的法律心理

B.法律意识是公民守法的心理基础

C.从当代中国的语言实践看,法律意识通常指对法律的肯定的态度、心理、观点和思想D.根据意识主体不同,法律意识可分为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

5.下列各选项表述中,体现了自然法思想的有( )。

A. “神让一切人自由,自然并没有使任何人成为奴隶”

B. “我们称之为自然法的东西不过是这样一些理性可理解的结论,即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而严格意义的法律就是由一个人通过正当的命令要求别人做或不做什么。因此,确切地说,自然法并不是法律”

C.“理性,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D.“法律规则最本质的意义就在于它反映了一个或一些目的……法律是使人类行为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6.下列关于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亚里士多德是目前我们所知的最早系统达了法治思想的人

B. 亚里士多德从人性论和认识论的角度对治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

C.亚里土多德提出了法治的两层基本内涵

D. 亚里士多德区分了正常政体和变态政体

7.关于凯尔森的“基本规范”,下列各选项中理解正确的有( )。

A.基本规范是一种逻辑上的先验假设之

B. 基本规范是其他各级规范效力的最终来源

C.基本规范实际就是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宪法

D. 基本规范实际上就是自然法学派意义上的“自然法”

8.下列关于哈特和德沃金的理论分歧的各种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哈特认为法律由规则构成,德沃金认为法律除了规则以外还有原则和政策

B.哈特承认法律存在空缺不完善的地方,德沃金不承认这一点

C.哈特承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德沃金不承认

D. 德沃金认为法律中包含有基本的道德要求,哈特不承认这一点

9.下列关于社会学法学的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社会学法学的产生与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存在密切关联

B. 在古典自然法派的某些经典作家的作品里可以找到社会学法学的思想渊源

C.社会法学派认为实际运作的社会规则才是法,书面的法律条文不是法

D. 社会法学派采取一种法律多元主义的立场,认为法是社会进入国家阶段后的产物,是一种有强制力的、由特殊的机制所保证的行为规则,不仅国家的法律具有强制力,而且许多社会组织的行为规则也具有强制力

10.关于批判法学,下列各项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批判法学的社会基础是20世纪六七十代的民权运动、反战运动和学生运动

B. 批判法学的思想渊源主要来自于西方马克思主义和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

C.女权主义法学和批判种族主义法学是批判法学的后续和发展

D. 批判法学从整体上否定了法律制度,这一思想对于我们的法治建设具有较大的危害性

三、简答题

1.简述法律文化传承与变迁的具体情形

2.简述法律传统与法系的关系

3. 简述法律文化的差异及其原因主要是什么?

4.简述当代西方法律体系有哪些基本分类?

5. 简述罗尔斯的正义原则。

四、论述题

1.试述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

2.论述霍布斯、洛克和卢梭自然法思想异同。

第九章习题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法律文化指人类政治共同体创制的与公共强制秩序相关的生活样式或行为模式及观念。或者说,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所创制的、与法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

2.法律意识是人类生活共同体内部关于法律现象的全部思维活动及其结晶。它既包括成体系的法律学说理论,也包括社会大众关于法律事宜的感觉、感知、认知;既包括官方正统的法律思想学说,也包括民间各种非主流的法律思想认识;既包括世俗的法律思想,也包括宗教的法律思想;既包括关于法律制度问题的思想主张,也包括关于法律原理和法律学术问题的认识。

3.法律设施是指政治共同体为法律规范的创制(含改废)、宣传、解释、实施、适用、监督亦即为公共强制秩序的维系而设置的一切公共组织机构形式及其物质载体。

4.法律技术是指在法律规范的制定、解释、宣传、实施、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技术、艺术、技巧等。

5.涉法行为模式是指一个民族的人们在参与涉法事宜时的行为惯性或行为风格。

6.法律传统是法律文化前后相传而成的动态文化系统,其核心内容是法律发展过程中,在一定民族或一定地域内形成的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并且得以传承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意识,或者说是法律在其发展演变的历史过程中流传下来并依然具有意义和影响的观念、制度、设施、器物等法律文化积淀物。

7.中华法系或中国法系是指以传统中国法律为核心的法律文化宗系或脉系。这一法系以儒家思想为价值理念基础,以唐代法律体系为基本蓝本而形成,分布于中国和东亚一些国家和地区。

8.西方法律文化,主要是指西方源古流今的法律传统。它发轫于古代希腊罗马,经中世纪罗马法复兴运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一直延续到当代,包括了继承古希腊和罗马遗产的全部法律文化。它的内容不仅包括法律制度及其在实际生活中的运作,以及指导这些法律制度与法律实践的法律思想。

二、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C 。加拿大渥太华大学的研究者将全世界法律体系划分为:民法、普通法、习惯法、穆斯林法和混合法。不包括大陆法。

2.答案:D。法系划分的主要根据是法的历史传统的不同。

3.答案:A。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4.答案:D。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全部现行国内法规范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全意义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它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情况,不包括历史上已经废止的、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没有生效的法律。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概念是部门法体系,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是中国法制向近代转型的标志,在此之前近代部门法体系意义上的法律体系当然也无从存在。我国大陆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制度分别属于不同的法系,由于“一国两制”的实行,出现了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基本性质和不同法系的法律并行的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两个以上法律体系的并存。由于我国国家主权统一,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根据宪法授权制定,而宪法是我国全部法律统一的中心和出发点,因此中国法律仍然可以被看作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法系背景的差异并不影响中国法律体系的统一。古代中国法律一直是诸法合体,但是这种法典编撰体例上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并不能否定法律体系上的诸法并存。因此答案选D。

5.答案:B。法律意识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形咸的。

6.答案.B。自然法学认为法与道德的关系密不可分,法必须具有道德基础,符合道德的基本要是法的基本要件,也就是“恶法非法”;分析法学持截然相反的观点,他们认为法与道德是没联系的,法律只是主权者的命令,具有命令和踫从的因素,只要是权威者发布的指令,

即使不合理也应当遵守,这就是“恶法亦法”的观点;会法学主要强调法的社会因素,考察法的社会的和社会效果;神学法学实际上是自然法学的分支,他们认为法律不是来源于自然规律,而是直接来源于上帝和神,人们在神的指引下生活、建立国家、制定法律;纯粹法学是分析法学的分支,他们认为法律只是纯粹的规范体系,与道德无关。结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本题答案为B,

7.答案:C。本题主要考查自然法学派在各个历史时期的代表人物。自然法学源远流长,先后经历了古代自然主义自然法、中世纪神学自然法、近代理性(古典)自然法和当代新(复兴)自然法这几个阶段。托马斯·阿奎那是中世纪神学自然法的代表人物,洛克是古典自然法的代表人物,富勒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自然法的代表人物。梅因是英国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他在其名著年代法》中对自然法理论进行了深刻的批判,指出这一理论不过是纯理论上的推测,“自然状态”、自然法“这些说法都是“教条”和“幻想”。故选C。

8.答案:C。古希腊的哲学家一般都认为,哲学源于神话,而神话又是在与自然作斗争中产生的,古希腊的哲学是自然哲学,很多哲学家在对世界本原的讨论中充分表达了“规律”、“命定”、“与自然相一致的和谐生活”的思想,所以A 项正确。智者学派将哲学思考从自然转向人,对城邦、法律、正义等政治法律内容进行了讨论,所以B 项正确。但智者的自然法观点分歧很大,有人认为人人平等是自然的,有人认为“大鱼吃小鱼”、弱肉强食是自然的,所以C 项错误。古希腊的自然去思想多局限于对城邦的讨论,古罗马法学家为适应罗马从城邦扩大为一个庞大帝国的形势,把法分成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从城邦的局限中摆脱出来,所以D项正确。

9.答案:C。在凯尔森的纯粹法学中,法律规范体系是由基本规范、一般规范和个别规范组成,不包括技术规范。

10.答案:C。法律社会学派是将法律置于其社会景之中,以研究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相互关系为重心的一个学派。社会连带法学研究社会连带关系,认为它是所有行为规则的基础,是高于实在法的客观法,实在法必须以此为基础建立;法律现实主义运动讨论法官和律师在实际处理案件时对法律的看法;批判法学则揭示法律所隐藏、遮蔽的内在的社会结构或社会不平等。它们都后于广义上的法律社会学派。而规范法学把研究严格限定于实在法的结构分析上,不讨论法律在实际生活中是如何的,所以C 项是正确答案。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CD。当代西方资本主义法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相比有以下变化:(1)加强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2)与国家的福利政策相联系;(3)加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4)社会立法的出现,打破了公法与私法的界限;(5)授权立法、行政立法的作用日益增大;(6)建立违宪审查制度;(7)自由资本则即绝对所有权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分别为对所有权行使的限制、标准化契约和严格责任原则取代。故A、C、D项正确,B项错误。2.答案:AB。本题考查大陆法系的称谓。大陆法系,又可称为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一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而判例法系和普通法系是英美法系的别称。故A、B项正确,而C、D项错误。

3.答案:AD。法系是比较法学上的基本概念,具体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据此分类标准,凡属于同一传统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因此,A项说法正确。

4.答案:A、D。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心理的总称,是公民守法的心理基础。根据主体不同,法律意识可分为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

5.答案:ACD。A 项是古希腊智者阿基马丹的观点,认为基于自然,人人应该平等,这显

然属于自然主义自然法;C项是洛克的理性自然法的观点;D项是富勒的“法是有目的的事业”的观点。B 项霍布斯《论公民》中的观点,虽然在一般意义我们都把霍布斯视为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但这段话里霍布斯认为自然法不是法,具有明显的实证的色彩,因此,这段话没有体现自然法思想。在他的名著《利维坦》中,也具有某些分析法学的原创意识,对此我们要注意鉴别。

6.答案:BCD。亚里士多德的老师柏拉图虽然在早期提出“哲学王”的统治,认为人治优于法治,但在其晚年,他的思想有了重大转变,认为在“哲学王”统治难以实现的情况下,现实的“第二好的统治”就是法治,他对法律和法治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因此A项错误。B、

C、D项都是亚里士多德的基本观点,具体内容可参见相关西方法律思想史教材。

7.答案:AB。在凯尔森的规范理论中,法律规范体系是由基本规范、一般规范和个别规范组成的,每个规范的效力来自一个比它更高的规范,而不能从一个更高的规范中得到自己的效力的规范称为基本规范。凯尔森的规范分析要求把法与经验事实相隔离,从法的先验结构中推演出纯粹的规范等级体系。因此基本规范并非就是实际生活中的宪法,与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法”也存在很大差异,它只是一种逻辑上的假定。

8.答案:ABC。这里主要考查哈特和德沃金理论的主要区别。在两人的论战中,哈特提出了法由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两部分组成,在规则之间存在“空缺结构”,而这需要法官依照自由裁量权去补足;德沃金提出,在规则之外,还有原则和政策的存在,法官裁判时不仅要遵守规则,还要受原则和政策的限制,所以不存在自由裁量的情况,所以A、B、C各项均正确。哈特虽然坚持分析法学的立场,但他也承认法包含“自然法最低限度的内容”,所以D项错误。

9.答案:AB。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出现了很多新的情况,如行政权的扩张、法官造法、对社会利益保护的要求增强等,这是社会学法学产生的社会基础。社会学法学通过借鉴社会学的有关理论和方法,表达了法律应积极变革、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的观念,所以A 项正确。在古典自然法学中,以孟德斯鸠为代表的自然法理论,把法的精神蕴涵于法与一切事物的联系之中,强调民族风俗、自然条件、政治制度、经济状况对法的制约作用,成为19世纪后期社会法学派的理论基础之一,所以B 项正确。社会学法学区分“书本上的法”和“行动中的法”,但并未认为“书本上的法”就不是法,所以C 项错误。社会学法学的法律多元主义包括两种含义,一是指国家之外的有强制力的社会规则也是“法”,另一种认为国家产生以前不存在国家的社会中执行着的与法具有同样功能的行为规则也是法,所以D项是错误

10.答案:ABC。20世纪六七十年代资本主义的各种社会危机是批判法学产生的社会基础,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对法律确定性的批判和卢卡奇、葛兰西、兰克福学派等的社会理论是批判法学的思想渊。80年代后期,批判法学走向低潮,但它并未消亡,其批判意识渗透到女权主义法学、批判种族主义法学中,所以A、B、C项正确。批判法学对西方“现代”法治进行了整体性批判,这对于我们在借鉴西方法治经验时保持必要的警惕和反思,结合中国实际建设法治是有帮助的。

三、简答题

1.简述法律文化传承与变迁的具体情形

答案:如果我们把一个民族政治共同体的法律文化大致看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那么这个民族的政治共同体的发展变化必然引起其法律文化的发展变化。这种发展变化,就是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变迁,大致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种情形。

①一个民族政治共同体长期独立存在和发展,其法律文化相应地长期独立存在和发展、未受别的民族的法律文化的显著影响、长期保持自己民族或地域的特色和风格。

②一个民族政治共同体受到外来政治力量的强烈威胁,不得不接受外来法律制度,致使其法律文化在外来法律文化的冲击下发生剧变,产生出前所未有的新风格的法律文化。这种新的法律文化既不同于其古代法律文化,也不同于外来法律文化本身,但以传入或移植的法律文化为其主体成分。

③一个民族政治共同体与其他民族的政治共同体合并,或发生吞并,致使其形成以其中的一个民族的法律文化为主、吸收另一个或几个被合并的民族的法律文化的某些特点的新型的法律文化。

④一个民族政治共同体通过殖民移民的方式逐渐扩张延伸,殖民地逐渐脱离母体独立建国,新的法律文化体系随这一政治过程逐渐形成,甚至一个新的民族也随之形成。

⑤一个国家征服别的国家,强行将自己的法制推行于新征服地区,使新征服区域完全成为自己法律文化的延伸地带。

⑥一个民族因为羡慕其他民族的法律文化而主动向外国学习,改造自己的法律文化,使本民族的法律文化发生了变革升华,形成了新型的民族法律文化。近代史以前的日本、朝鲜、越南、琉球等国因羡慕中国自汉唐以来的法律文化而大加学习模仿,使自己成为中华法系的一部分,大致就属于这种情形。

⑦一个民族在征服文化程度更高的民族后,反而被被征服民族的法律文化所同化,最后以至于丧失自己的民族法律文化。

2.法律传统与法系的关系

答案:法律传统与法系是两个关系非常紧密但又有严格区别的概念。法系是若干国家和特定地区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体系的总称。法律传统是法系形成的根本要件,法系的核心内容是法律传统。一个法系,就是一个法律传统的形成和传承脉系。认定某个民族或国家作为某一法系的成员,主要是看其是否传承了作为那个法系主体或灵魂的法律传统。一个法律传统,主要由其特有的法律技术风格和法律价值理念共同组成;只要传承了某一特别法律技术风格暨法律价值理念,我们就可以认定其属于某个法律传统。英国、美国、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属于英美法系,就是因为这些国家和地区都传承了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注重法官造法(衡平法)对议会立法(普通法)的补充、注重抗辩式诉讼的法律传统。

3. 法律文化的差异及其原因主要是什么?

各种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是非常明显的,而造成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包括:

(1)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水平。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因此法文化具有阶级性,并且会随着社会的发展产生实质和形式上的变化。同样,当代某些法律体系之间的差异有些也是由于发展程度的不同造成的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传统的因素也会逐步失。忽视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法律文化的决定作月和法律文化的阶级性,简单地把一切差异均归为民族性,可能会导致一些错误的判断或结论。

(2)历史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具有相对独立性。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自然、地理、宗教、历史发展中的特殊因素以及法律眵业的作用等因素,可能会产生许多影响法律体系的独特结果,使得法律技术、观念、经验,以法律对一个民族生活方式的影响形成明显的民族性、地方性和历史延续性。这样,即使在相同的经济发展程度和社会体制下,法律体系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样式也会迥然不同。

(3)对法律文化传统的传承与改造。在现代化进程中,国家决策者或民众对特定的法律文化的态度和价值评价,对于法律文化的延续、转型及作用发挥具有重要的作用。

(4)理念及制度建构的不同设计。不仅传统法律文化会对制度建构产生重要的决定作用,而且,通过理念、价值观和利益平衡(博弈)建构而成的制度、程序和规则,也会形成一种特定的新的法律文化。

因此,在分析和认识各国法律文化时,既要充分注重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法律的决定作用也需要客观认识传统法律文化的独立性;既要承认客观因素和现实条件的决定作用,也需要重视传统法律文化在建构现代法律制度方面的积极作用,以及理念和制度建构在塑造和发展法律文化中的作用。

4.当代西方法律体系有哪些基本分类?

答案:对当代世界主要法系进行划分和比较的意义,在于通过分析法律制度的优劣、特点,寻找解决问题的良好、有效方法和法的发展规律,为本国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和实践提供参考。比较法学对法系的主要分类有:

法国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将社会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与法律技术因素综合考虑,将当代法律体系分为:西方包括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苏联社会主义法系、中国法系。

德国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和克茨根据法律体系的样式的五个构成要素,即历史发展、法律思维方法、具有特殊性的法律制度、法律渊源及其解释、意识形态,将世界法律体系分为:罗马法系、日耳曼法系、北欧法系、普通法系、社会主义法系、远东法系、伊斯兰法系和印度法系。

加拿大渥太华大学的研究者公布了他们的最新研究成果,将世界法律体系划分为民法、普通法、习惯法、穆斯林法和混合法,并据此绘制了一幅世界法律地图。

当代世界法律体系,按照法律体系所依赖的社会形态和意识形态的差异,可以分为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大基本体系,但是随着“冷战”的结束和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解体,以及现有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和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的改革,这种分类的意义已经开始减弱。

此外,还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和法律的发展程度,将发展中国家的法律体系与发达国家所属的西方法律体系加以区别:这些法律传统或法律文化与西方现代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构成了南北冲突和差异。发达国家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而发展中国家的法律一般属于一种混合法:一方面,可以根据其特点进一步划分为以宗教法(如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为主、以习惯法(如非洲法系)为主,以及现代法占主导的法律体系(如一些拉丁美洲国家)等;另一方面,这些国家的法律体系内部本身是混合性的,具有明显的法律多元的特征。例如,在一些国家,殖民地时期宗主国法律或移植法与本国固有法或习惯法、现代法与传统法律文化、国家正式司法权威与地方的民间自治,同时存在、互补充。

5. 简述罗尔斯的正义原则。

答案:罗尔斯将古典自然法中的“三个自然”和社会契约的理论加以改造,提出当人们处在“原始地位”,不知道自己的社会地位和阶级身份,即处在“无知之幕”后面时,对社会的正义原则的选择。

他认为,正义原则应该包括两条:第一正义原则是平等的自由原则,是指每个人都具有这样一种平等权利,即和所有人的同样自由相并存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第二正义原则是机会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它是指对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这种不平等对所有人都有利,特别是适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而且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应对所有人开放。

罗尔斯认为,当两个原则相冲突时,应确定自由对平等的优先地位和正义对效率、福利的优先地位。另外,由于出身和天赋等原因的不平等是不合理的,社会应该对此加以纠正,其目的是纠正由于偶然因素造成的差异,使人更为平等。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实际上是在调和自由和平等矛盾,但他坚持自由的优先性。

四、论述题

1.试述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

答案: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素:

(1)重视道德教化在调节和控制人的行为方面的作用。(2)徒法不足以自行。(3)重视调解在解决一般纠纷中的作用。(4)执法、司法官员应具有公正廉明、刚正不阿的品质。(5)制定法传统。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消极因素:

(1)以“三纲”为核心的封建主义教义。(2)轻视法律的作用。(3)轻视诉讼和权利观念.淡薄。(4)法即是刑。(5)轻视法学。

2.论述霍布斯、洛克和卢梭自然法思想异同。

答案:霍布斯、洛克和卢梭都是古典理性自然法的代表人物,他们的思想都表现出理性自然法的:—般特点,他们都认为在建立国家之前人与人之间处于一种“自然状态”,拥有一定的自然权利,人们在自然状态的相处中又形成了一定的自然法,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告别自然状态,产生了国家与法律,他们都认为自然法是理性的体现,通过理性自然法理论的构建,他们表达了发展资本主义的呼声。但是,由于他们所处的年代、个人的经历和思想传统等诸多因素的不同,他们的自然法理论也表现出很大的差异。

建立国家之前处于“自然状态”。由于人性是自私的,自然状态是“战争状态”,是“狼与狼的关系”。洛克认为,人性不是自私的,人天然具有过社会生活的倾向。自然状态不是战争状态,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卢梭则认为人性无所谓善恶,自然状态不是战争状态,而是人类的“黄金时代”。对于自然状态下人们拥有的自然权利和形成的自然法,霍布斯认为主要是和平、自由、平等和自我保全等;洛克认为主要是生命、财产和自由;卢梭则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对一切都拥有自然权利,不存在私有财产,彼此都是自由和平等的。

对于订立的社会契约,霍布斯认为,由于自然状态是一种“战争状态”,人们生活在一种不安之中,为了自我保全,人们把自己的全部自然权利交给一个人或一些组成的会议,即统治者。而统治者由于不是缔约的一方,是不受契约限制的,拥有绝对的权力。如果人们反对统治者,只能意味着回到自然状态。洛克认为由于自然状态下没有确定的是非标准、没有公正的纠纷裁判者、裁断缺乏权威性等缺点,人们订立契约,把一部分权利即执行自然法的权利交给专门设置的立法机关,而保留生命、自由、财产的权利。君主也是契约的参加者,如果不服从契约,就与人民处于自然状态。立法权以公众福利为限,未经个人同意,不得取走任何人财产的任何部分。卢梭认为私有财产的产生是人类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战争状态的标志。为了避免战争,人们订立契约,把自己的一切权利都交给社会,任何人从社会所获得的自由与他在自然状态中的自由一样多,没有人拥有超越契约之上的权利。法不是统治者个人的意志,也不是政府团体的意志,更不同于乌合之众意志的总和,而是人民意志的共同一致部分,即法是公意的体现。

法治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博弈

分数:__________ 北京大学《法律导论》 课程期中作业 论文题目法治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博弈

法治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博弈 【摘要】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中,依法治国首次被列入专题来讨论,可见当今的中国越来越重视法治社会的建设。从商鞅变法到唐律,中国的律法体系具有悠久的历史,然而其对当今法律的贡献却微乎其微。这与中国传统文化中提倡德治、人治,重视“人情”关系密切。而这些文化传统,直到今天,还在影响着中国的法治进程。本文试图从传统文化与法治的比较,分析两者间的矛盾与解决之道。 【关键词】现代法治、中国传统文化、人治 一、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的矛盾 德治,人治,还是法治 人之初,性本善,这是中国人耳熟能详的一句话。历史上,性善论最早的提出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孟子的《滕文公上》。它开篇即写到“滕文公为世子,将之楚,过宋而见孟子。孟子道性善,言必称尧舜。”虽然近几年港台儒学界有向善和性善的争论,但不可否认的是,孟子在总结人生哲学时已明确指出人生来便有具有良知,这也是人和禽兽最基本的差别,1即“人禽之辨”。 在孟子生活的年代,他的学说并没有得到广泛的认可。然而当儒学逐渐在中国确立其统治地位时,这种思想逐渐在统治阶级的执政理念中根深蒂固。纵观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史,“仁政”一直是整个社会最高的政治理想。在这个中国式的“乌托邦”中,统治者应该以民为本,以德治国,给予人民基本的生活保障。应该说,从百姓利益的角度来说,这样的思想是好的,因为它强调统治阶级不应过度剥削人民。然而以德治国,强调以民为本,却是建立在人民皆“性本善”的基础认知上。这样的治国方针不可避免的将导致法治观念的缺失。事实上,在中国历史上,虽然也有“法家”这样的思想和众多的律法,但它们根本思想并不是用法律来约束人的行为,而是用法律来约束老百姓,即被统治者的行为,从而巩固统治者的权力。于是,中国古代的律法逐渐成了统治者剥削人民的工具。就 1赵法生《孟子性善论的多维解读》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2008-09-08 20:18:47) 标签:文化 1 引言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源远流长,自夏代步入阶级社会以后,中国的法律文化就在以往的氏族、部落的原始习俗文化的基础上开始生长发育。经历夏、商而至西周,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基本格局和特点初步奠定。到了春秋战国时代,中国的文化思想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至两汉时期,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正式确立了儒家的官方意识形态地位,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已基本形成。经历魏晋南北朝而至隋唐,遂进入成熟与发达状态。唐代《唐律疏议》代表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高成就。唐代以后的宋、元、明、清基本上是在唐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有所损益。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的古代法律文化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精神品格和文化特征,在世界法律文化之林中独树一帜。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迅速发展,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已成为中国社会整体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国社会主义法制正朝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奋进,在这样的时代条件下,如何批判地继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成分,进而为世界法律文明发展提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现代化模式,这将仍然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意大利历史学家克罗齐有句名言:“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研究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揭示其特征,使我们更明了地知晓其内容,也有助于我们从历史中看到现实中尚未显现的端倪,研究和探析我国法律文化的形成,有利于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作出贡献。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界定,在外部形式、价值取向和发展过程上具有不同的特点。 2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具有的形式特征 2.1 法自君出 “法自君出”君主不受法律的约束。法律只是一种治国工具,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封建集权专制世代相传,皇帝是国家的代称,封建皇帝始终是最权威的立法者和最大的审判官。皇帝的话是“金科玉律”,其言出法立。皇帝发布的“敕”、“令”、“诏”、“谕”,凌驾于法律之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同时,“狱由君断”,皇帝握有最高的司法权,一切重案、要案、疑案皆需皇帝裁决、批准。封建皇帝可以法外用刑,也可以施恩,赦免任何罪犯。如创建专制集权皇帝的秦始皇,其命令就有专门的称谓,命曰“制”,令曰“诏”,拥有最高立法权。同时,“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悬石之一。”[1]又如宋朝,崇宁五年,宋徽宗明令宣布:“出令制法,重轻予夺在上”。不执行皇帝的御笔手诏,就是犯了欺君大罪,将受到严厉制裁。在中国古代,权力是大于法律的,主张权力是法律产生的依据和法律存在的基础,法律受权力的支配和制约,是实现君主个人专制的工具。古代中国的基本政体形态是君主专制,皇帝处于政治结构的金字塔顶峰,维护皇权的至高无上的独尊地位,乃是中国古代社会一切法律制度的基本目的之一,不仅如此,在法律与皇权之间,法律成为皇权的附庸而丧失独立存在的地位,法律的至高无上性被皇权的绝对神圣所代替。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读后感

青春岁月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由法学博士张中秋先生编著。在不可摧、不可动摇的特性,因为皇权这一特性,也使它成为了造书中,作者通过对中西方法律文化及其所处历史社会背景的比较成中国法巨大时代落差的一个重要原因。 研究,主要探讨了中国的法律文化与西方的法律文化在形成、本中西法律文化在法律学术方面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即律学位、属性、伦理、体系、学术、精神,价值等八个方面的差异,与法学的区别。中国古代到底有无法学,这个问题在学界有长期细致的描述了法律渊源、价值精神以及文化属性、学术体系的基的讨论。“律学”主要是从文字与逻辑上对法律条文进行详细的本形成以及内容,揭示了法律文化的差异,冲突及其协调的理论解释,所关注的问题集中在刑罚宽严与否、“律”“令”等法律和制度性安排,对这些差异的形成的过程作了详细的阐述,在每条文具体的运用上以及刑与礼的关系上。传统中国的法学家(实个差异的背后都细致的介绍了差异的来龙去脉和深层次的原因。质上可以称之为律学家)主要研究的是如何通过规则来治理民众书中得出的关于中西法律文化的各类差异并不是作者的凭空的描以及如何迎合统治阶级的需要和喜好。发展下来,则更加热衷于述,而是建立在充分的历史资料实证和分析的基础之上。作者清汇编总结历代的法典,并用主流的儒家思想解释现有条文,并不晰的勾勒出了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研究这一主体轮廓。这本书并进行创新,更谈不上批判、反思和升华,这些做法实际上是与法不追求或者意图给法律文化下一个科学性的具体的定义,而是给的内涵相违背的。所以,在官员审理案件中,主要是为了解决纠研究的问题设定了一个相对开放的逻辑框架,并使其最大化的挖纷,将一般民事、财产问题转化为了与道德相关的问题,他们希掘出其中的结构性要素,促使作者以及读者从多维角度去审视法望百姓能够淡薄名利、尽可能的减少物质的纠纷。“法学”则是律文化。 关于正义与否的科学,探讨的重点主要是自然法、法的本质、法在第一章“法的形成:部族征战与氏族斗争”中作者认为,的价值、法与自由、法与平等、法与权利、法与民主、法与政中国古代的法始于部族征战,而西方古代法始于氏族内部的斗治、法与道德和宗教的关系、法和法律的权威以及在社会中的地争,是贫民与贵族之间的冲突。地缘因素和地理政治对一个国家位与作用等。而这些问题都是围绕“正义与权利”这一核心而展法的传统和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中国从古以来特殊的地缘开,且进一步阐释和强化这一核心的。除此之外,法学为了实现因素使得血缘政治得到了较好的发展,依靠血缘关系建立起来的正义,还必须关注法和法律的形式以及表达方式,法律规范的分氏族部落在长期的互相征战中逐步形成了各种对付其他氏族的残析及系统归类等程序性问题。换言之,离开围绕正义与权利而进暴的制裁方式。随着氏族内部的发展,这些所谓对外族的制裁方行的探讨的学术,若称之为法学都是不甚妥当的。上述的这个判式或手段也适用于对氏族内部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这些可以说断隐含了以西方为标准的思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法学能够成是中国法的最初的起源。另一方面,除了残暴的制裁手段以外,为一门科学,其产生于西方并不是主要原因,而是它坚持围绕正氏族部落还开始进行联姻用来维持部落间短暂的和平,这种方式义与权利所发展起来的一套理论是具有科学性的。虽然这不是绝更为温和,以及富有经济效益。所以,中国法最初的形式是从对对的,但它的价值依然具有某种超越时代的意义。在比较中西方外的具有暴力性的讨伐中形成的以刑为主的法,并且由于联姻的法律文化的差异时,没有必要放弃公认的科学标准,而是应该把关系,在家族内部和部落之间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点就与其科学部分提取出来作为共同财富。所以,传统中国的法律学术古希腊(雅典)法不同,古希腊法的形成是由于氏族内部矛盾冲是实际上是“律学”而并非“法学”。至此,中国法律文化的价突所需要的,为了缓解冲突,就必须进行改革,进行就会打打破值取向就很大程度上确定了下来,造成了百姓对“法”的恐惧和血缘氏族关系,创造行的开始了漫长的权利斗争史,而这恰恰是排斥、以及对“法”的否定和淡漠,这些都造就了传统中国特殊法形成的必要基石和真正精神的体现。概括下来就是传统中国视的“法”的状态,也是一种历史的必然。 法为刑,把它作为一种暴力工具用以军事镇压。而西方的氏族内但我认为本书中略有不足的在于书中作者只对比较中发现的部的冲突导致的是一系列的改革,进而平衡各方的力量,所以是“异”进行了阐述,却没有阐述中西方法律文化的相同之处。如权力分散和相互妥协的过程。所以西方把法当作一种权利,对其张中秋教授在本书的第二版的序言中所说的,“这本著作的名加以管理,是自由、平等的表现。对于中国的氏族间的征战可以称,准确的说,应该是‘中西法律文化八大差异之比较’。”而看作它们是具有行动性的,但是氏族内部的改革是具有深刻的社中西法律文化之间虽有差异,但两者之间还是存在共同性的。所会性和开放性的,它是人类权利意识觉醒的铺垫,而权利意识的有的法律关系实质上都可以理解为人的关系,中西方的法律在协觉醒和争取就换取了民主与平等,这也是社会进步和人类发展的调人与神、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中虽形成了不同一个深刻的转折点。 的法律文化,但人总是这两种差异文化的主体和原点,即便是中在本书的第四章中,认为传统中国将法定义为伦理纲常,它世纪的欧洲,上帝也是一个人格化的神。所以,不管这种关系表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规则,比起古代西方的遵守上帝意现为哪一种形态,人始终是作为关系的主体和原点。 志的宗教法来说,它更具有世俗性,也可以称之为一种理智的进步。但由于传统中国的法是用以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秩序,是以【参考文献】 [1] 张中秋.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1.集团为本位,“人治”的色彩越来越浓厚,加之等级和尊卑的分[2] 芹 夫. 关于中国法律文化的几个问题——张中秋著《中西法律文化明划分,使得人民对权威产生课恐惧以及对权力开始崇拜,而忽比较研究》若干观点商榷[J]. 比较法研究, 1993,(2). 略了对个体权利的追求。而在西方,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日[3] 柯伐江. 法律及其比较的意义——读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益开拓的眼界,依附着上帝的宗教法就被瓦解了,随之催生了民究》感悟[J].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1994,(2). 主、自由、平等这些具有现代性的精神,总体上说更倾向于个人本位。从法的文化属性来看,传统中国的法律文化实质上一种刑【作者简介】 事性或者是国家性的法律体系,而西方的法律文化则是具有民事曲扬(1988—),女,甘肃天水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0级研究生。 性或者个人性的法律体系。在这一章的对比中,皇权显示出了牢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读后感 □ 曲 扬(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65) 【摘要】《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由法学博士张中秋先生编著。在书中,作者通过对中西方法律文化及其所处历史社会背景的比较研究,主要探讨了中国的法律文化与西方的法律文化在形成、本位、属性、伦理、体系、学术、精神,价值等八个方面的差异,细致的描述了法律渊源、价值精神以及文化属性、学术体系的基本形成以及内容。本文是读完该书之后的一些感受。 【关键词】《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民刑有分、重刑轻民,礼法结合、以礼代法和行政监理司法的主要特点以及类推裁判、无讼是求、以法治吏等的特征。其形成主要受到生产方式、社会组织、政治模式和思想意识四个方面的影响,因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在体系结构、价值取向和法律观念方面都有着明显的不同。 关键词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社会成因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形成了“德”、“礼”为基石的法律理念。以“德”、“礼”为主导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是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有着深远的 影响。首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贵严明”思想强调了君臣共同守法以及执法严明的重要性,这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其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预防犯罪和犯罪分子的改造。最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文精神也对今天的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董仲舒“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观。特别值得提出的就是“特权原则”的应用,统治者制定出了一系列保护贵族、官僚的利益的刑罚原则。如春秋战国时期的“大夫之刑,不著刑书”等等,这种思想在当今社会仍然广泛存在。一方面助长了社会上层权力拥有者对法的蔑视心理,另一方面也使普通大众产生了对法律公正实施的不信任和对权利 拥有者的仇视心理。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从法律内容方面来看有“民刑不分,重刑轻民”和“礼法结合、重礼轻法”的特点;从司法制度方面来看主要是“行政监理司法”。 (一)民刑不分,重刑轻民 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内容为刑法,同时也针对民事法律做了相关规定,而对于违反民事法律的行为施以刑罚。夏、商时期,中国古代的刑法制度开始出现。在夏朝时,统治者规定了最基本的罪名和刑种。到了商朝,在夏朝法律的基础上对最基本的有关所有权、婚姻、以及继承的民事法律制度做了简单的规定。同时,民事法律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例如婚姻制度中规定了“六礼”以及“七出”、“三不去”。 春秋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使得古代法律由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而这一时期也进行了大量的法制改革,改革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新罪名和新刑种,如岁刑、迁放之刑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技术不断提高。刑事法律方面规定了重罪十条,并且出现了“八议”和“官当”的特权原则。 隋、唐朝是中国传统法制的定型阶段。隋朝确立了刑部,并且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首创十恶制度。《唐律疏议》的制定标志着中国法律与道德的相结合。民事法律方面,唐朝统治者对于财产权、婚姻等在前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系统化的规范;在刑事法律方面,确立了“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并且设立了“加役流”的罪名,用以惩罚流刑以上而死刑以下的犯罪。。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壤孕育了中国渊源流传、博大精深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是独树一帜的屹立于世界法律文化之林。目前,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也是众说纷纭。本文从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两大角度,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进行了分析。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 二.从法律思想的角度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一)维护皇权至高无上 1.君主专制主义在立法上的体现 样本数15页 2.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中心(雷五兰.中国法律文化变迁及特点.政法学刊.2006(4))在古代皇帝是封建国家制度的核心,也是国家的最高法律,皇帝制度的建立,使天下大权集于中央,中央大权集于皇帝"这是有中国社会的相对封闭性!官本位!等级制!家长制等一系列文化传统所决定的"法出皇权,君主的命令就是法律渊源"皇帝既是最高的立法者,所发诏!令!赦!是最权威的法律形式,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废法;同时又是最大的审判官,他或者亲自主持庭审,或者以/诏狱0的形式,救令大臣代为审判,一切重案会审的裁决与死刑的复核均须上奏皇帝,他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国家法律的每一项内容都体现着专制主义的统治,渲染着皇帝的绝对权威"而西方国家则不同,在中世纪相当长的时间里,各级封建领主都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而古代中国的官僚、贵族在法律上具有特权,实行同罪异罚,与其他国家的封建法律一样,都是以公开的不平等为标志的。"自秦统一建立皇帝制度以后,历代都采取专制主义政体。君主发布的诏、令、诰、谕、敕是法律的基本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指挥国家一切活动和司法实践的最有权威的根据。随着专制主义不断地强化,作为国家意志的法律也以皇帝个人的名义发布,即所谓“钦定”。汉杜周所说:“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为皇权至上的法制模式作了最好的诠释。在司法体系中,皇帝又是国家的最高审级,握有一切要案、大狱的最后决定权,生杀予夺悉凭上意。 (二)深受传统儒家思想影响《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社会成因.学习与探索.1992(2)》 在中国春秋战国时代,百家争鸣,儒学是显学"汉武帝时,/罢默{百家,独尊儒术“,儒法合流、儒道互补,形成的汉代儒学占据社会意识形态中的主导地位,之后近两千年封建法律都是以儒家法律思想为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儒家经典一直是达官贵人和贵族子弟必读的教科书,是君王统一思想,教化百姓的最得力工具。封建官僚从儒教摄取了统治国家所必要的一切实际知J 识和封建道德标准。 作为安邦治国重要支柱的法制建设,自然必须接受儒学的指导。事实上,从汉初总结秦亡的教训开始,法制就逐渐纳入儒家化的轨道。三纲为本、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等儒学核心内容成为立法和司法最基本的原则。至唐朝,儒学作为指导思想已融入其基本法典《唐律疏议》。《史称&唐律疏议’!一准乎礼"$!得古今之平",其实归纳起来,就是体现了儒学!礼治"!得中"等核心思想#此后一直到清末法制改革前,儒学在法制建立和实施中的正统地位从未动摇过。 1.礼入于法 礼作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其影响辐射封建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调整着人与人之间! 人与社会之间!人与国家之间的行为关系。礼0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文化内涵,罪开始是占代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意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意义 [摘要] 中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积淀了许多宝贵的法律文化资源。中国在当前学习西方法律的浪潮中,有必要借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为西方法律制度在中国的传播和有效实施培育适合的土壤,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 [关键词] 法律文化法治本土资源 法律文化是在一定的物质条件下,人类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及其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的总和,同时也是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对法律所持有的思想观念、感情模式及行为模式的总和。一个社会法律文化的形成,需要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不断继承和发展自己的本土法律文化,同时借鉴和吸收外来法律文化,并对二者进行适当的本土化整合,进而形成有自己特色的、符合本土国情的法律文化。中国具有五千多年的文明史,我们的祖先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为我们创造了丰富的法律文化,这些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文化所蕴涵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行为准则,一方面具有强烈的历史性、遗传性,另一方面又具有鲜活性、变异性,它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今天的中国人,为我们开创新文化提供历史的根据和现

实的基础。虽然其中的许多法律思想为今天的人们所摒弃,但我们仍然可以从中找到一些具有现代意义的甚至是现代社会所缺乏的而又是必需的法律文化,来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作出应有的贡献。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所具有的现代意义。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点 (一)工具主义色彩浓重 在中国古代社会,人们一直把法律看成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而“法即刑”的思想是促成这种法律观念形成的重要因素。古代的老百姓不愿意打官司,因为他们对官府有一种恐惧的心态,从而就不愿意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时的社会从整体来看,“无讼”成了一种最佳的社会形态,“无讼即德”也成为当时的一种普遍的法律观念。由此导致了中国老百姓的法律意识极为淡薄。 (二)“德主刑辅”的法律文化导向 儒家思想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占据着统治地位,因而儒家思想中的一些基本精神在法律领域也得到了充分的反映。西周时期周公制礼,倡导“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为后世的德治开创了典范。自汉武帝时期之后,儒家思想大一统,董仲舒倡导“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中国社会从此处于“礼”的统治之下。统治者用“礼”“德”来统治万民,“出礼则入

古代五刑制度的法律文化研究

古代五刑制度的法律文化研究 摘要:古代五刑制度是保障社会的稳定基石,在不同时期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学术界对中国古代刑罚法律研究较为薄弱,对此文化对中国古代五刑制度法律文化进行分析。 关键词古代五刑制度法律文化研究 一、中国古代五刑制度折射的法律文化 (一)五行观 五刑观起源五行相生相克理念,刑罚在制定过程中,将其当做上天旨意,体现我国古代统治阶级利用神权维护自身权利,也体现古代人们对法律与自然关系的认知。早期五行学说用于解释自然现象,随着社会治理经验的强化,五行学说用于国家治理,被人们定义为五归类原则,比如《尚书·舜典》中指出,五典、五礼,相关研究考证后,认为五行学说是夏商时期产生的宗教文化,在春秋战国时期兴盛,发展至后期被应用于刑罚管理中,人们利用“五行万物之本”解释罪行。犯罪成为违反五行规律的体现,将五行作为基础,制定相关的刑罚措施。统治阶层为彰显刑罚合理性,利用五行及罪行的关系,使刑罚手段与五行结合,自种类繁多的刑罚措施中选择五种,形成法定刑罚手段。周穆王时期,五行与刑罚的研究更加深入,将“五刑、五辞、五罚、五过、”作为刑罚归类,反应五行学说体现。

五行学说的发展,使得刑罚制度发生改变,在发展中刑种不断增加,在南北朝时期,五刑制度划分为五个等级。中国古代统治阶级大力宣传五行学说,便是主观强化自身权利的一种体现,但客观反映人们被五行学说限制思维,导致思维固化,意识形态政治追求及经验领域思想特点不谋而合,这种思维的结果便是人们利用五为单位,将所见、所闻归纳于一定规律中,这种思想对中国历史的影响极为深远。 (二)恤刑观 恤刑中的恤存在同情等含义,该刑罚属于在量刑过程中,斟酌处理案件的一种方式,不能言行逼供,属于宽松的刑罚。恤刑最早在《尚书·舜典》中记载,指在量刑过程中酌情处理,不可滥用刑罚。后续的历代统治者对老、弱、病、残群体予以恤刑。近代后,恤刑制度面对对象发生变化,表现更为多样,本质将人作为核心,注重人的价值。恤刑在中国古代发展悠久,在历代法律中适用,被统治阶层接受,该法律的核心在于推行恤刑道德观,是统治者仁政的体现,使统治者受到百姓拥护,且此刑罚对社会群体危害性较小,因此对这些对象持以宽恕态度。统治者平定天下初期,恤刑能够获得百姓拥戴,从而加固统治。我国古代恤刑制度的体现为复审与死刑复核制度、对老幼、残疾的宽恤制度。 (三)报应观

谈谈传统文化与我国未来民法典

谈谈传统文化与我国未来民法典 传统文化与民法典的关系密切,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的制定必须要继承优秀的传统文化。在大陆法其他国家的民法典制定中,传统文化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吸收借鉴传统文化是其共同点。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必须要考虑传统文化。 “忘记历史就意味着背叛。”历史就是一笔财富,她提供给我们许多的资源和经验。从某方面来说,一部民法典的特点,根本上是由它所存在的特定历史文化条件决定的。中国未来民法典,代表着我们的生活方式和文明程度,根植于我国国情①。 一、我国未来民法典是否需要传统文化? 法律是对传统的一种选择性的继承,民法典调整一般社会关系,必然反映社会中的各种因素。 第一,从现实来看,传统的力量是巨大的。 文化传统影响着我们日常思维方式、行为习惯等,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并且随着现代化建设将进一步发扬光大。我国未来民法典作为我国文化的高峰,必然会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正确认识传统文化的巨大影响力是我们全面把握传统文化和我国未来民法典之间关系的前

提。 第二,从法理学的角度看,任何一个国家法律的完善和发展都离不开法律继承,传统文化是应然之意。 我国《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如草案的第四编和第五编(亲属和继承),不仅这两编由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而且草案第1323条:凡隶于一户籍者为一家。父母在欲别立户籍者须经父母允许;第1324条:家长以一家中之最尊长者为之。②以现代人的眼光来看,这些规定当然不合适,但是却反映当时传统文化对民律草案的深刻影响。 第三,从现实的民事法律规定看,有些规定极具有中国的传统特色,如《民法通则》中民事责任承担中的赔礼道歉等,其他的如民事习惯等在司法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从民法存在的土壤——民法文化上看,它是民法存在和起作用的基础,我国古代强调宗法伦理,民事方面注重的是“礼”及习惯的运用,并且几千年来也没有发生特别大的变动,可以说“礼”及习惯等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五,唤起和坚定民众对民法典的信仰,必须要坚持从本土出发,

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

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 中西方不同的法院图腾意味着(1)西方法学家认为,法律是一个没有感情偏私的中道的权衡,法治优于人治。所以,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应是中立的。蒙目女神的职责是"裁断"而不是发现,所以女神蒙住了双眼,眼睛并不重要,而且眼睛还可能会因为看见诉讼双方的情况而造成主观上的倾向性,也可能因为受到各种干扰而难以实现正义。所以,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应是中立的。(2)独角兽体现的是儒家文化的人治思想。在断案中,他们提倡用灵感、顿悟,靠包公式的"青天大老爷"来主持正义。独角兽怒目圆睁,努力地去发现犯罪,惩罚犯罪,集侦查、起诉、审判、执刑于一身,无视程序的法律价值,刑讯逼供滥用,冤狱频发,具有浓厚的儒家的人治文化特征。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是21世纪我国现代化尤其是法制现代化事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追本溯源,中国法制现代化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对这种冲突的性质、机理、根源和形式等多方面的认识,直接影响到我们能否成功地立足中国、合璧中西,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型法制。有鉴于此,探寻它们之间的差异对于理解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和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都有重要的意义。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的观念上。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这种观念源于中国古代法的特殊形成,并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加强。刑与暴力相联系,而且最

初主要是针对异族的,后逐渐转化和扩大到在性质上类于异族的所有违犯礼教的人。刑归根到底是一种血缘集团性的压迫法,并长期局限在血缘范围内。西方法的观念主要以权利为轴心,这是因为古希腊、古罗马国家与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所以,尽管这种法不能不因社会集团力量的消长而偏于一方,也不能不因为它是国家的强制力而具有镇压的职能,但它毕竟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层权利的重要手段,并因此获得一体遵行的效力。 应该承认,同为人类文化组成部分的中西法律文化存在差异与冲突的同时,也有相似、相近、相通之处。从根本上说,每一文明都有关于理想社会的设计,不同文明的理想自有差异,但都是人类心性的表现,都是人类对生活秩序化和正义性的追求。这提示我们,既不应忽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也要关注它们基于人类共性的相通性,并努力在人类文化的差异中寻求各种可能的互补,最终经由理解和化解而达于会通。 一般地,我们习惯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与国家的观念不同以及法的起源上的不同。 传统的中国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有人认为,中国古代有刑法而无民法,民事侵权行为(甚至违约行为)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实际上是关于法律产生、发展以及运行机制的各种观念的总和。 首先,法律文化是支配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和这个价值基础被社会化的运行状 态。…… 其次,法律文化作为客观存在物,表现为法律实践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它标志着人类实现有利于自身生存发展的特殊社会秩序的能力和对社会活动进行有目的的设计、控制、引导的水平。…… 第三,法律文化作为一种主观的观念形态,是与宏观、综合、系统的研究方法紧密联系的。其主要特点是,把人类的法律实践活动--立法、司法、思维视为统一的整体或过程来把握和分析的,其目的在于探讨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本质特征和发展规律性 三纲、五常语出西汉董仲舒著《春秋繁露》,但其思想内容则源于先秦诸子之学,如孔子有“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之说;韩非称“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为“天下之常道”。三纲五常连用始于宋代朱熹。 有治人无治法:是中国古代思想家荀况提出的一个著名论断。他虽然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但在“人治”与“法治”的论争中,他仍然认为关键是“人”而不是“法”。理由是:法对于治理国家虽然很重要,但法毕竟是人制订的,仍然取决于“人”,即所谓“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即使有了“良法”,也得靠“人”来掌握和贯彻,因此他强调说:“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把“人治”、“法治”之争提到了法理学的高度。 克己复礼为仁:儒家指约束自己,使每件事都归于“礼”为西周之礼。“克己复礼”是达到仁的境界的修养方法。出自《论语·颜渊》:“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孔子在早年的政治追求中,一直以恢复周礼为己任,并把克己复礼称之为仁。颜渊向孔子询问什么是仁以及如何才能做到仁,孔子做出了这种解释。因此,可以把克己复礼视为孔子早年对仁的定义。 西周礼治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和“尊尊”。所谓“亲亲”,即亲其所亲,要按照血缘宗法关系来区别贵贱,使亲者贵,疏者贱;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尊亲属,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所谓“尊尊”,即尊其所尊,凡居高位的都是尊者,居其下者应尊其上。奴隶和平民必须服从奴隶主贵族,下级必贵族也要服从上级贵族,所有臣民必须服从天子,不许违抗。 西周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谓“礼比下庶人”,就是说礼是用来调整奴隶主贵族内部关系的,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所谓“刑不上大夫”,就是说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奴隶和平民的,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 “亲亲”和“尊尊”既是周礼的基本原则,也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与此相应,孝和忠既是伦理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由于周礼出自宗法,西周的统治者主要依靠宗法来维持其内部秩序,所以最重宗法,待别强调“亲亲”。但这并不意味着不重“尊尊”,而是因为“亲亲”中的子弟孝顺父兄、小宗服从大宗即已包含“尊尊”。况且“长长”与"男女有别"都是从“亲亲”派生的。由于西周极重宗法,所以“不孝不友”被看成是“元恶大憝”,罪大恶极,要“刑兹无赦”。后来的儒家继承了这种思想,在其《孝经》中开宗明义第一章便提出“孝”乃“德之本”,“不孝”则是“大乱之道”,因而宣称:“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西周“礼治”的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主要指礼所赋予各级贵族的世袭特权,平民和奴隶一律不是享受。平民和奴隶毫无权利,却必须承担礼所加给的各种义务。特别是奴隶,只是权利的客体,可以由奴隶主贵族任意宰割。周孝王时的《曶鼎铭》记载,五个奴隶的价格仅值“匹马束丝”。“刑不上大夫”主要指刑罚的锋芒不是针对大夫以上贵族,而是指向广大劳动人民的。这种礼、刑的分野,充分说明西周实行的是一种公开不平等的特权法,即奴隶主享有特权的奴隶制法。西周的“等级划分”首先就表现在剥削者和劳动人民两大贵贱等级的区别

中国传统文化对当代法律制定的负面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对当代法律制定的 负面影响 我们中华民族拥有5000年源远流长的历史,传统文化可谓博大精深,它足以使中国人、海外华人引以为荣和自豪,它是中华民族的重要凝聚力;但另一方面, 21世纪是个信息化的时代,我们有更多机会去了解世界,了解别的国家的文化,这使我渐渐意识到源远流长的文化也存在着弊端,毕竟,万事万物都存在着好的一面和不好的一面,他们是辩证统一的。本篇文章我想肤浅的谈一下我认为的中国传统文化对当代中国法律制定上的负面影响。 首先,何谓文化?“文化”的定义,往往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据美国文化学家克罗伯和克拉克洪1952年出版的《文化:概念和定义的批评考察》中统计,世界各地学者对文化的定义有160多种。

其实,“文化”内涵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就广义而言,文化是人类生活的总和,或如梁漱溟先生所说,是“人类生活的样法”,它包括精神生活、物质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极其广泛的方面。狭义而言,文化就是人的全部精神创造活动,是意识、观念、心态和习俗的总和。一般而言,我们更多的是在狭义文化的意义上使用“文化”这个概念。 前段时间,我看到新闻报道,说在美国的官员贪污率比中国要低很多,经过思考,我得出了其中的一个原因,当然贪污率低包括很多方面的因素,也并不是我这个理科的大四学生有能力做一个总结的,我只说我了解到的一个事实,那就是美国的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官员贪污或者违法犯罪,那么他的子女档案中将终身存在一条前科记录,且该记录确确实实会影响到其子女的发展。反观中国,官员犯罪,即使被枪毙,但是其记录不会对子女产生任何影响。 这就是文化对于法律的影响了,有时候,文化越丰富,条条框框越多,法律的制定越困难。 我们看美国法律的这条规定放在中国,是很不符合中国源

东西方法律文化对比差异的讨论

东西方法律文化对比差异的讨论 ——以《窦娥冤》与《威尼斯商人》为引 在不考虑鲍西亚玩文字游戏的条件下,为什么在《威尼斯商人》中折射出来的西方法律文化是理性的,理所当然的?相反的是,在《窦娥冤》中反而从来都是冤假错案,以一种牺牲少部分人利益完成大部分人利益的形式呢?我想,一方水土养一方人,正是东西方文化起源和背景不相同,才导致了东西方观念的差异,进而其体现在社会的方方面面。自古以来,中西方的法律文化的差异一直存在,但客观地说,近两百年来中国法制现代化确实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我们先来看西方的法律文化,我们从《威尼斯商人》中所看到的的是人物们将法律看作是行使权利、管理冲突矛盾的工具,即西方对法律的认识主要以权利为轴心。尽管法律会随着执政者的偏好进行小幅度的倾斜,但是由于国会等立法机构的存在,有着政权分散的机构,这就使得在西方各阶层的权利利益等都能得到一定程度上的保障,因此获得一体遵行的效力。这是与中国“一枝独秀”不一样的地方。那么在东方呢?执政党的威信与尊严自然不用过于强调了。可以这么说,法律在整个东方认知概念内都被当做是一种惩戒的工具,而不是一种约束的方式,其核心行驶方式始终是“邢”,从窦娥冤里面尤为明显的就是屈打成招了。而更为令人恐惧的是,邢的实施,完全是由法官一个凭自身权势就可以完成的,这一现象尽管在现在已经改善了许多,但还是有很多不足的地方需要改善。中国既然是以邢为核心,那么我们就可以简要的推测到中国法律文化的宗旨就是追求秩序的正常与社会的长治久安,相反的,西方的宗旨总是趋向于通过法律来为自己获得自由以及自己应该拥有的那一部分利益。除此之外,在西方法律文化中,往往以天平作为象征,天平不仅代表着公平,还折射出理性的思维方式。事实上,法律作为西方社会统治的最高原则,排斥了伦理、感情等非理性因素对它的影响,走上了一条理性化的道路。这一点在《威尼斯商人》中得到了良好的体现,无论原告和被告是什么关系,在法律层面上该怎么样就怎么样,不用考虑太多的道德因素。从这里我们可以引出这样一个观点,那就是西方的法律文化的灵魂是法律,即法制,在执法官的眼里,人人生而平等,谁有着足够多的证据就能赢得诉讼,反之败讼。而中国的法律文化灵魂则是人,也就是人治。它强调的是执法人员素质、智慧、理性、公正等,这也将成为案件的决定性因素。这就是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礼法结合”,法与道德、法与政治不分与西方法律的相对分化、自治和独立性相冲突。我看过《安提戈涅》,关于道德与理性的法律悖论在这一作品中得到了完美的呈现。在安提戈涅看来,一个亲人的去世能得到亲友的安葬自然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同时也是道德层面上的一个要求,但是作为城邦之主,在既定的法律下,为了维护法律自身的严肃以及有效性,克瑞翁就不得不坚守法律,将自己弟弟的未婚妻安提戈涅处死,导致了一系列悲剧。那么除了理性与感性的区别之外呢,我们将视线放到整个世界来看,中国的法律是具有封闭性的,也就是说我们的法律只能在自己国家内实行,而与欧美的具有一定开放性是有所不同的。中国法律更多的体现的就是一个律字,也就是对法律进行注解的律学,而缺乏西方那种围绕正义而展开的具有批判功能的法学。那么由此我们又可以延伸到另外一个从威尼斯中反映出的不同的地方,也就是陪审团制度,我们可以将影片中的群众当做是另类的陪审团,这样一来,在西方的审判现场就会更加多了一些不可

浙江省法学会法律文化研究会正式成立

浙江省法学会法律文化研究会正式成立 为聚合全省中外政治法律制度史、思想史暨法律文化领域之教学研究人员,以及从事法律文化建设事业的实务干部,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推动学术研究进步,促进教学水平提高,服务于浙江省法制进步和社会发展,在省法学会的关怀领导下,在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及法治中国化研究中心率先倡议下,省内近二十所高等学校、法学研究机构及司法实务部门的同仁近日成立了自己的学术联谊团体——浙江省法学会法律文化研究会。12月25日,在杭州美丽的西子湖畔举行了隆重的成立典礼,同时还就“法律文化重构与法律史学的使命”这一主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大会开幕式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夏立安教授主持。省法学会研究部胡铮副主任宣读了省法学会关于理事会人选的决定,全体与会代表就省法学会提名人选进行了表决,大家选举杭州师范大学法治中国化研究中心主任范忠信教授为浙江省法学会法律文化研究会第一任会长,并选举省社科院陈柳裕副院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夏立安教授、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李占荣教授、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王斐弘教授为副会长。 在开幕式上,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先生致辞,表达了对法律文化研究会的殷切期望,杭州师范大学副校长杨磊先生代表会议承办单位致辞,表达了对法律文化研究会的坚决支持。最后,当选会长范忠信教授就法律文化研究会规程草案及发展构想作了说明。 在接下来的一天研讨中,与会学者们进行了三个单元的讨论。他们就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再认识及当下中国法治化进程的一些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其中,第一单元由省社科院陈柳裕副院长主持,杨大春、张翅、何跃军、杜军强、崔兰琴、温慧辉等学者分别就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宏观认知的一些问题作了主题发言,唐长国教授、季涛副教授、姜彦君教授、夏立安教授等对六位发言人的发言进行了精彩点评。第二单元由中国计量学院王斐弘教授主持,王庆红、徐慧婷、张海峰、黄晓平、温荣等五位学者就唐宋至明清的中国法律文化有关问题分别作了主题发言,陈林林教授、任汝平教授、王家国副教授、郭明教授等进行了点评。第三单元由浙江财经学院李占荣教授主持,田东奎、刘练军、单勇、王林方、胡桥、易凌等六位学者就中国近当代法律文化的有关问题分别作了主题发言,蒋铁初副教授、沈月娣教授、方建中副教授等对他们的发言进行了点评。 最后,在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安教授的主持下举行了简短的闭幕式,范忠信会长作了会议总结,他先向省法学会、杭州师范大学及与会嘉宾的支持和帮助表示了感谢,然后就法律文化的研究视角或方法问题作了补充说明,还对今天讨论的三大方面主题及其成果作了最简要的点评。 这是一场学术的盛宴,也是一场思想碰撞。讨论蕴含了法学人特别是法律文化研究者们对社会发展、国家命运以及芸芸众生福祉所在的无尽的关切、追求与期待。

中国传统文化与法律

论对当代大学生进行传统文化教育的必要 性 自动1431 1419033135 田玉彬周二9,10节 内容摘要:传统文化的辉煌;传统文化的内容和内涵及表现形式;当代大学生 和传统文化的关系;当代大学生为什么要传承传统文化;传统文化面临的冲击;对当代大学生进行传统文化教育的必要性;当代大学生应该怎么继承传统文化 在我们国家日新月异的今天,各种文化相互激荡,而作为祖国未来的大学生,更是有了在各种文化中遨游的条件。而我们的传统文化,只不过是这其中 一种而已。在当代,很多大学生不愿意学习传统文化,认为那是过时的,认为 学习传统文化是枯燥且无用的,然而,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这种现象是危险的。中国作为唯一一个传承下来的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其文化具有博大精深的特点,其中许多精神是值得大学生继承的,早在先秦时期,春秋战国时代,百家争鸣,中国的思想就达到一个其他难以企及的高度,也许有人会说“同时期的古希腊 也是文化盛及一时”。没错,当时古希腊的文化也是很繁荣。但在我看来,古 希腊文化生命力并没有中华文化这么强大,中华文化传承数千年而不间断,不 可能只是侥幸而已,中国文化,从始至终都表现出百折不挠的韧性,而希腊文化,最后还是没有经受住历史的考验,被外族同化,化作一阵尘烟。 那什么是中华传统文化呢?中华传统文化的内涵表现在哪些地方呢?作为 当代大学生应该怎样去学习且继承我们的传统文化呢?还有传承中华传统文化 的意义到底是什么?这就是本文提出探讨并尝试解决的问题。 首先,什么是中华文化?要解决这个问题,得先搞清楚什么是文化?英国文化学家泰勒在《原始文化》一书中提出了狭义文化的早期经典学说,即文化是包括 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和任何人作为一名社会成员而获得的能 力和习惯在内的复杂整体。高中政治书上也说过:文化是人类所有精神活动及 其产品。中国文化也不例外。中华传统文化是过去数千年无数中国人智慧的创造。文化创造的主体是广大人民。(中华传统文化的具体表现形式应包括:古文、诗、词、曲、赋;民族音乐、民族戏剧、曲艺;国画、书法、对联、灯谜、射覆、酒令、歇后语等;传统节日以及各种民俗等;中华传统文化的内涵体现在: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在中国古代社会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比较稳定的文 化形态,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智慧、文明的结晶,它以儒家文化为核心内容,另 外包含有其他文化形态,如道家文化、佛教文化等,是中华民族的历史遗产在 现实生活中的展现。)[括号内搜自百度百科]。 弄清楚什么是中华中华文化后,我们就可以知道它对于我们的用处。以及 传承传统文化的必要性。我国古代文化和艺术达到了一个很高的高度。汉赋, 唐诗,宋词,元曲,争相辉映。其中有很多饱含了满满的正能量。给人向上的 动力,“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 而乐”。“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之类。数不胜数。 传统节日也向我们展示了传统文化的精义,先说中国的二十四节气,在指 导我们的农业生产上起到了不可代替的作用,它也是根据太阳公转的客观规律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研究》读后感 【摘要】《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由法学博士张中秋先生编著。在书中,作者通过对中西方法律文化及其所处历史社会背景的比较研究,主要探讨了中国的法律文化与西方的法律文化在形成、本位、属性、伦理、体系、学术、精神,价值等八个方面的差异,细致的描述了法律渊源、价值精神以及文化属性、学术体系的基本形成以及内容。本文是读完该书之后的一些感受。 【关键词】法治;文化传统;中西法律文化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由法学博士张中秋先生编著。在书中,作者通过对中西方法律文化及其所处历史社会背景的比较研究,主要探讨了中国的法律文化与西方的法律文化在形成、本位、属性、伦理、体系、学术、精神,价值等八个方面的差异,细致的描述了法律渊源、价值精神以及文化属性、学术体系的基本形成以及内容,揭示了法律文化的差异,冲突及其协调的理论和制度性安排,对这些差异的形成的过程作了详细的阐述,在每个差异的背后都细致的介绍了差异的来龙去脉和深层次的原因。最后在第九章又重新回溯到了人,人乃文化的原点和轴心,无论多么复杂的文化现象都是从人这个原点发散出去的。张中秋先生在本书中不仅系统的论述了两种文化的差异及背后的原因,更重要的是给我们传达了这样一个理论:一切法律关系都可以而且应当还原为人的关系。不论这些关系表现为何种形态,人最终都是主体和原点。中西方在协调人与神、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形成了不同的文化,但归根到底仍是以人为主体和原点,即便是上帝也是人格化的神。①从本书中我体会到了,要想深刻了解某种文化,不能舍本逐末,而应追根溯源,以人为出发点,才能看到本质,任何忽视人的存在的文化、制度的研究都是肤浅的。 我最感兴趣的是第七章,也是与当今发展联系最为密切的一章。本文就以第七章为切入点,来谈谈中西方的法文化传统与法治的关系。在第七章“法的精神:人治与法治”中作者认为中国法的传统精神是“人治”,而西方法的传统精神是“法治”。“法治”之法是指具有民主政治背景体现大众意志的法。传统中 ①张中秋:《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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