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构成及其对实践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构成及其对实践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构成及其对实践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构成及其对实践的影响(上)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在法律实践领域的特殊表现形式,并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深深植基于中国传统文化的肥沃土壤之中,不论在总体精神还是宏观样式上,都洋溢着中国传统文化的浓烈气息。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两大文化基因

中国是个版图辽阔的国家。中华民族是由多种民族融合而成的统一民族大家庭。但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是经历长期的冲突、交融之后才形成的。在这之前,我们的祖先就已经分别在不同的地域,在不同的自然地理条件下,休养生息了漫长的岁月。正是在这样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了两大地域性文化。它们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两大文化基因。

(一)中原地区的农耕文化

气候宜人、土质松软的中原大地,培植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养育了亲亲的宗法社会,并在此基础上建造了宗法贵族政体。这一切都成为中原文化的社会基础。中原文化的重心是周文化和鲁文化,在思想上的代表是春秋时代出现的儒家学说. 儒学的要义,在于肯定和谐宁静的生产方式即自然经济,推崇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的宗法家族秩序,用调和感化的措施来处理各种社会关系——君臣关系、亲属关系,使人们虽然各居于差异性的社会地位之上,却由于各自履行相对应的差异性道德规范,而相互和解、相互同情,既无虐行,也无暴乱,从而使全体人群真正像“人”一样地生存衍续下去。

儒学之所以能被视为农耕文化的代表,是因为它的最高理想是这样一幅蓝图:在这种社会里,人们各有不同的地位与责任,并依血缘链条传递下去: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农农、士士、工工、商商。每个人的权利义务都是永远被规定好了的,这就是“与天地同理,与万世同久”(《荀子·王制》)的礼。在礼的制约下,人们有亲疏而无纷扰,有尊卑而无争斗,彼此相安无事。这种社会正是自给自足的农耕社会。

儒学可以称为“人”之学。它强调人与禽兽的差别性,强调人的社会性即宗法家族的属性,认为人产生和存在于宗法家族之中,只有严格履行宗法道德规范,才可以称为真正的人。人生的价值不在于追求物质享受,而在于使自己成为“人”,从而完成“人之所以为人”的历史过程。儒学的全部内容,不外乎用道德感化和仁政措施来实现使“人之所以为人”的社会。

儒学又是君子之学。在它看来,君子的确切含义是:具备特定道德观念且居于支配地位的“人上之人”。君子的实践路线是:正心、诚意、修身、“刑于寡妻”、治国安邦,乃至“仁及草木”。君子的社会责任是建立并维护“人之所以为人”的社会秩序。这就必须以身作则,用“富而后教”的措施把人们的言行纳入礼的轨道。礼就是差异性的名分,有了名分人们才能合作,才能组成人的社会:“明分使群”,“群居和一”。(《荀子》中《礼论》、《王制》)君子的社会价值就在于实现这一理想。

(二)西北地区的游牧文化

草木丰茂、气候寒冷的西北高原,养育了群处徙居、以牧猎为生的游牧民族。一年四季都处在游动之中的生活环境,冲淡了人们的血缘纽带和血缘观念。当他们为了共同的放牧、获猎或战争的目的而合作时,已不可能靠宗法家族规范,而不得不创造新的行为规范——“军法”,从而形成与中原文化迥异的游牧文化。这种文化在思想上的代表是战国时产生的法家学说。

法家学说的要义在于:个人首先是作为社会的一员而存在的,这个社会就是按地域(而非依血缘)来划分居民的国家。个人应当同国家建立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确认这种关系的就是国家制定的法律。这种法律靠着国家强制力,把个人从宗法家族的小圈子里拉将出来并赋予新的社会地位,从而在宗法家族的废墟上创建超血缘的中央集权的专制国家。

法家学术是法律之学。它认为法律是社会正义和公平的集中体现,是确定人们社会地位与权利义务并实行权利再分配的惟一标准。因此,一切行为规范必须经过国家的筛选和认可,才能具有社会权威。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应“皆有法式”并做到“天下事无小大皆决于法”,(《史记·秦始皇本纪》)同时还要“以法为教”,“以吏为师”。(《韩非子·五蠹》)

法家之学又是功利之学。它认为,每个人不论古人、今人、君子、小人,都是“好利恶害”、自私自利的。这种本性是天生如此而又不可改变的。在这种冷冰冰的人性面前,儒家的道德说教已黯然无色。法学把个人的功利和国家功利统一起来,通过赏罚两手驱使人民去做有利于国家的事,不做有害于国家的事。同时,个人也可以得到良田美宅、高官厚爵。

法家之学还是强力之学。他们认为,治理国家不能靠仁政和教化,只能靠国家法律的强制性。国家不能希望人人都成为品质高尚的正人君子,却可以靠着法律和刑罚使人们不敢为非。他们高举“重轻罪”、“以力服人”、“以刑去刑”的旗帜,视刑罚刀锯为无所不能的法宝,从而使理论上的法家成为实践中的罚家。

(三)两种文化基因的联系

两种诞生在不同社会历史条件下的地域文化,其差异性是主要的。农耕文化是宁静的、和谐的、温情的君子型文化;游牧文化则是运动的、奔突的、豪迈的斗士文化。前者重在内向的伦理感情,后者重在外向的行为表现;前者重视先天的血缘身份,后者则看重后天的人为努力;在前者那里,我们看到自上而下的、无始无终的纵向链条;在后者那里,我们则看到,在皇权的阳光之下,人人平等。

当然,两种文化也不是截然异旨、毫无相通之处的。比如,农耕文化也承认法律的作用,只是把它视为教化的辅助手段;游牧文化也承认宗法等级差别,只是不强调伦理感情;至于等级差异性,则是两者皆然的。

正是基于两种文化的总体差异性与局部相通性,才得以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演出冲突、融合的历史剧幕。

二、两种文化的冲突与融合

中原文化与西北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两大文化基因,曾伴随着生产方式的变革和民族的交往,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中国古代法律实践活动的方向和进程。

(一)冲突与融合的宏观轨迹

1.第一次冲突与交融

第一次文化冲突与交融发生在夏、商之交,其后果是农耕文化取代游牧文化。

夏朝的社会情况究竟如何?文献缺乏,很难确定,但亦可揣测到一点信息。《左传》文公四年谓:晋国“封于夏墟”,“晋国之封,启以夏政,疆以戎索”。《战国策·楚策一》:“陈轸夏人也,习于三晋之事”。可见战国时人们仍习惯于称晋人为夏人。《荀子·儒效》谓:“居楚而楚,居越而越,居夏而夏,是非天性也,积靡使然也”。晋人生活在夏墟,自然承继和保留了夏人的文化传统。从晋人轻宗法、尚武力、重国法的风格中,可以窥见夏人的风采。而大禹集合部落酋长时,处死迟到的防风氏,以及能够率领大批部众共同防御水患,都说明当

时的军法已具有极大的权威。晋人继承的“夏政”,就是“戎索”,而“戎索”正是军法。这是游牧文化的标志。

商朝代夏而立,标志着农耕文化取代游牧文化。稳定的生产方式使宗法家族逐渐发达起来。由“兄终弟及”到“父死子继”的王位传递法,就是突出的标志。周人原是西北部的游牧民族,在向农业生产方式转化的同时,入主中原。周人敬服于商人的典章文物:“惟殷先人,有册有典”,(《尚书·多士》。)在自己原有的宗法制度基础上“制礼作乐”,完成了“周因于殷礼”(《论语·为政》。)的社会改革。商人、周人都先后生活在中原一带,他们是农耕文化的共同创造者。而真正继承和发扬商、周文化的,正是“启以商政,疆以周索”(《左传·文公四年》。)的鲁国。儒家文化就是在这块土地上诞生的,其精神就是“商政”、“周索”,亦即“礼”。

2.第二次冲突与交融

第二次文化冲突与交融发生在战国,其性质是游牧文化冲击农耕文化。

在中国文化史上,“后来居上”的情况并不少见。如果说“后来居上”的周人是捍卫农耕文化的英雄,那么,“后来居上”的秦人便是发扬游牧文化的豪杰。秦人的先祖是夏人。(《史记·秦本纪》。)秦人与晋人为邻,生活环境与生产方式大致相同。与晋人相比,秦人受中原文化影响更小,曾被中原“夷狭遇之”。一张白纸,没有负担,正好写新的文字,画新的图案。于是,秦人肩起时代的使命,用铁骑和弓箭摧毁了古老的宗法社会,在中原大地上建造了统一的超血缘的国家。

应当注意,游牧文化战胜农耕文化是社会上层建筑领域的变革,其实质是用土地私有制取代土地贵族所有制;用地域性官僚机关和集权专制政体,取代世卿世禄的宗法贵族政体,而不是用游牧生产方式取代农业生产方式。这是因为:第一,秦人高举的游牧文化旗帜本身,已经包含着农耕文化的因素。商鞅变法,改变“父子同穹庐卧”的故习,“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为男女之别,大筑冀阙,营如鲁卫”,(《史记·商君列传》)就是最好的证明;第二,秦人的旗帜已经不是狭义的地域文化的旗帜,而代表了各诸侯国内部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和愿望。秦人的刀剑则自觉不自觉地充当了历史掘墓人的工具。因此,透过阳光,我们可以从秦人的旗帜上看出“新兴地主阶级”的字样。

这是一次伟大的变革,新兴地主阶级终于按照自己的形象缔造了新的国家,改变了社会的整体风貌。同时,这也是悲剧性的变革。新兴地主确立的土地私有制自然经济,不仅无力清除宗法社会的根基,反而还使它在新的条件下继续生存和发展下去。当时机成熟时,它们便会举起双手,呼唤“礼”的幽灵。

尽管如此,一个伟大的中华帝国毕竟诞生了。在这个国度里,皇帝支配一切,法律具有无上的权威,涤荡了血缘身份的不平等,确立了新的等级制度,给一般平民提供了某些机会,而这些机会在贵族制度下是无法染指的。刑上大夫,血缘的神圣光环荡然无存;刑无等级,在皇帝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除皇帝之外,任何人不能违法犯罪而逃避追究。

3.第三次冲突与交融

这是一次漫长的过程,从西汉开始,至唐代告一段落。主要特征是:第一,这一变革主要发生在政治法律制度和思想领域,既非根源于土地所有制和生产方式的革命,亦非伴随着民族战争;第二,农耕文化逐渐完成了历史性转移,即由宗法贵族政体转移到中央集权的专制政体上面,而宗法家族制度的恢复与发展又为此提供了社会基础;第三,中央集权的政体被沿续下来。封建统治阶级意识到,

宗法家族不是王朝的对头,恰恰相反,它们作为王朝的社会基础,在官府鞭长莫及的广阔领域发挥着巨大作用。这一切都使集权政体与宗法家族携起手来,以拱卫和庇护为交换条件,结成神圣同盟,以共同抵御商品经济的侵袭。于是,文化交融带来了法律的蜕变,这就是法家法律的儒家化和儒家思想的法典化。

在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虽然也曾发生少数民族入主中原的事情,但由于军事上的胜利与文化上的被“同化”几乎同时进行,因此没有演成实质意义上的文化冲突。少数民族作为中华民族大家庭的一员,同样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继承者和传播者。它们曾给传统文化注入新鲜血液。比如,元代禁止杀婴、堕胎的法律和判例制度等,就是证明。

(二)文化冲突、融合与学术之演变

文化冲突、融合对学术思想的影响是十分明显的。下面分两个阶段简要说明: 1.春秋战国

春秋末期,鲁国孔子创立儒家学派,其宗旨是“礼”,实践方法是“仁”。他们是中原文化的忠诚捍卫者。

其后产生的墨家、道家是传统学术的批判者。墨家批判宗法世袭制,主张君主集权制,重视法律的作用;道家揭露宗法伦理道德对人类自然本性的扭曲,以及这些道德教条的虚伪性。墨家指出传统学术的最大弊端,而道家则把批判旧世界的勇气留给世人。

齐国、郑国受鲁文化影响较大。但由于生存的原因,它们又程度不同地打破礼的束缚,在治国方法上实行新的政策。管仲任用有才能的平民,子产“铸刑鼎”公布新的法律,表现出最初的“尚法”精神。齐国在自己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形成了兼重礼和法的学术思想,其成果就是荀学。荀学已冲出了儒学的框框,融合了法家的思想,是齐国化的儒学。

齐、郑的改革精神在晋国得到广泛传播。《韩非子·五蠹》说:“今境内之民皆言治,藏管商之法者家有之”。此其证也。三晋是礼治的薄弱环节,又是法家和法治思潮的根据地,这里不仅培育了大批法家人物,还总结了新的法典——《法经》。

秦国受礼的影响比三晋更少,于是,三晋的法家在秦国找到了真正的用武之地。商鞅带着《法经》入秦,主持变法,干出一番大事业。应当指出,三晋法家的思想并非原封不动地搬入秦国的。商鞅以“帝王之道”说秦孝公而不得赏识,后改以“强国之术说君,君大悦之。"(《史记·商君列传》)这正是晋法家思想迎合或适应秦国文化传统之一例。这是法家三派(申不害重“术”、慎到重“势”、商鞅重“法”)中只有商鞅“重轻罪”、崇尚暴力、主张“以刑去刑”的原因。要而言之,商鞅之学,秦国化之晋学也。

秦经变法而强盛,随即操戈东向,扫平六国,统一天下。毫无疑问,秦朝的统治思想是法家思想。但由于维护统治的需要,亦曾开始吸收儒家的某些思想因素。公子扶苏就赞同儒家的某些主张,而秦简《为吏之道》则公开宣传“君怀、臣忠、父慈、子孝”之类。这都表明儒家思想开始浸润的迹象,但因秦朝“二世而亡”,这一现象没有继续下去。

2.封建社会

封建社会的总体风貌是:土地私有制自然经济、宗法家族社会、中央集权专制政体的“三合一”。在此基础上,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互相让步和相互吸收,终于握手言和。其大致过程是:儒家思想由主张宗法贵族政体转而歌颂集权专制政体,董仲舒的学说就标志着儒学的一次蜕变;法家思想则由维护集权专制政体

变成兼而维护宗法家族首长的特权,秦简中的“非公室告”便已显其端倪;而贾谊首倡的“黥劓之罪不及大夫”被制度化,更显示着法家法律由“刑无等级”到“刑不上大夫”的过渡。此后,法家法律儒家化,儒家思想法典化,殊途而同归,共同结晶是“一准乎礼”的唐律。

在整个封建社会,农耕文化以其深远的理性和感人的温情独占思想学术阵地,而游牧文化则以岿然不动的集权专制政体和密如凝脂的法网顽强地表现着自己。家族内部尊卑亲疏等级森严的礼治精神,和社会政治生活的法治色彩——比如平民可以通过考试、推荐而跻身社会上层——谱成和谐的二重奏。这一切构成了统一的实体:中国传统文化。

三、中国传统文化对法律实践活动的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对法律实践活动的影响是深刻的和多方面的。这里仅举其要而简述之。

(一)差异性的礼和平等性的法

同样是父系家长制度,但在农耕和游牧的不同环境,其发展方向也不同:在前者那里,其发展是内向的。自然经济把氏族隔成一个个孤立的群体,稳定的生活又使父系家长制得到充分发展,其职能主要是调节氏族内部成员间的关系;在后者那里,其发展却受到抑制:一方面,不稳定的游牧生活时刻冲淡着氏族内部的血缘纽带;另一方面,战争又加强了氏族的外部联系,促进了军法的形成,而军法正以氏族间的平等为主要特征。这种平等的军法开始主要用于调节氏族间的关系,后来又浸入氏族内部。当军法的强制性、平等性和“任人唯能”联系在一起时,原先的父系家长制便被压挤到无足轻重的地步。

西周是宗法制度亦即礼治的鼎盛时代。礼具有无上的政治职能——宗法贵族政体和宗法意义上的法律。血缘不仅是区别社会两大对立阶级的标志,而且还是在统治阶级内部实行权利再分配的尺度。礼既是法律化的道德,又是道德化的法律。春秋以降,与铁制工具携手同来的土地私有制摇撼着礼治的基础,而“任人唯亲”的世卿世禄制又窒息了当权者自我调节的可能性。于是,古老社会在“礼崩乐坏”的叹息中走向衰落。

给中国大地带来新鲜气息的是法。这时的法已不只是军法意义和氏族平等意义上的法了。它由于以土地私有制为后盾,并同个人挂上了钩而显得威力无比、雄心勃勃。正是在法的大旗下,一个新的国家诞生了。然而,还是在法的旗帜下,这个强大的帝国覆灭了。这就使法具有了浓烈的悲剧色彩。法的悲剧在于:第一,没有促进工商的发展,反而错误地选择了“重农抑商”的政策。这就使自然经济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重新发展起来,使宗法家族社会得以休养生息,从而唤回古老的礼来同法分庭抗礼;第二,在尚无力量根除旧社会根基的时候,新兴地主阶级的首批政治家反古过猛、过急,从而伤害了大多数人们的传统感情,招致社会的普遍抵触。

西汉以后,专制皇权与宗法族权达成谅解:皇权把一部分权力(半立法权和半司法权)交给族权,让它协助王朝共同治理人民,族权则甘心效忠皇帝以换取皇权的庇护。当家族的安定等于社会的安定时,赋宗法家族行为规范以国家法律的地位,则是顺理成章的事了。此刻,法倒退了。这不仅是因为平等返回到差异,而且还因为由调节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返回到调节家庭内部的关系了。封建社会后期,当市民阶层用“天下之法”来批判“一家之法”(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原法》)时,这个“一家之法”,既包含皇权的专制政体之法,也包含族权的宗法之法。

(二)政体之变与法体之争

一般来说,中国古代经历了两种政体:西周、春秋的宗法贵族政体和秦朝以后的中央集权专制政体。

宗法贵族政体的特征是:各级贵族在各自领地内享有相当独立的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权力,并依嫡长继承制世世代代传递下去。这一政体在思想上的反映是“人治”,认为君主的贤否决定一切,亦即《礼记·中庸》所谓“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该政体在法律工作程序上的反映是“判例法”,亦即《左传》昭公六年所谓“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法官依照先辈的故事来审理案件,成为支配立法和司法的重要角色。

集权专制政体的特征是:各级官吏包括法官均由皇帝任免而不得世袭,他们从皇帝那里获得俸禄并对皇帝负责。这一政体在思想上的反映是“法治”,即“以法治国”、“缘法而治”。该政体在法律工作程序上的反映是“成文法”,即由国家制定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在内的成文法典。法官必须依法审判,既不能曲解法条,也不必参照以往判例。为了维持司法的统一,国家把法律尽量制定得具体而精确。

春秋战国时“人治”、“法治”之争的实质是宗法贵族政体与集权专制政体之争。作为副产品,它也涉及对“人”与“法”的评价问题。

西汉以后的整个封建社会,其法体(即法律工作程序或法律样式)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混合法”。当社会稳定时,“成文法”起支配地位;当社会生活发展加快而原有法典明显不适用时,则“判例法”(表现为故事、决事比、判例、例等)起支配地位;而判例又常常被法典所吸收。封建社会的“人治”、“法治”之争已不包含政体的内容,而仅涉及对“成文法”、“判例法”的评价上。当“判例法”占上风时,便有人出来赞颂“议事以制”的古老传统;相反,则有人出来强调法律的统一性和尊严。后来,“议事以制”被制度化了,法官遇到疑难案件不得擅断,须上报朝廷,由皇帝裁决。“人治”、“法治”之辩也偃旗息鼓,变成了“任法而不任人,则法有不通,无以尽万变之情;任人而不任法,人各有意,无以定一成之论”;(《东坡续集·王振大理少卿》)“法所不载,然后用例。"(《大学衍义补·定律令之制》)终于实践了荀子的预言:“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判例和法律意识)举。”(《荀子·君道》)应当指出,在封建社会,“人治”“法治”之辩并非丝毫不具备政体方面的意义。比如西汉初期的郡县制与分封制之辩,以及整个封建社会中不时出现的关于重建分封制(即“封建”)的议论等等。只不过影响不大而已。

(三)民本主义与皇权主义

民本主义源于儒家“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的主张。它要求统治阶级从其整体和长远利益着眼,约束自己的过分行为;通过道德修养,具备“仁民爱物”的情操,从而“爱民”、“博施于民”、“使民以时”、“富而后教”,达到天下大治。

皇权主义是法家主张,实源于墨家(“天子之所是,必皆是之;天子之所非,必皆非之”(《墨子·尚同中》。) ),认为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威是不可侵犯的。与法家不同,儒家认为,人民对像商纣王那样的暴君有权推翻,法家则认为这是“大乱之道”。法家虽然有时也劝皇帝为本身的利害考虑而遵守法律,不要“以私害法”、“以情坏法”,但是,他们既然奉行“皇权高于一切”的信条,就不可能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制约机制。这就使法家的法治出现逻辑上和实践上的漏洞,使无限制的皇权常常成为破坏法制的最大危险因素。

在封建社会,民本主义与皇权主义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一般而言,民本主义实际上成为王朝施政的主要杠杆:当民本主义制约皇权主义时,社会就安定、就发展,反之,社会就停滞、就动乱。民本主义常常导致立法与司法的冷静与宽容,这不仅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的恢复与发展,而且还推动古代法律由野蛮走向文明。其副作用是麻痹劳动人民的反抗意识,使他们常常寄希望于仁慈的统治者。皇权主义并非毫无积极意义,比如维系中华民族的完整,实现法律活动的统一。在社会大变革之际,可以加快变革的进程。皇权主义作为一种制度,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作为一种观念,则也极大地影响着农民阶级。起义农民先是用革命的无政府主义摧毁旧的皇权,接着便经营起新的皇权。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文化初探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文化初探 论文关键词:法律制度法律思想主导地位 论文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曾经盛极一时,影响深远,囿于其产生于专制主义制度之中、法律与道德的结合等原因不适应现今社会的发展,因而被世人所摒弃。但其相对于当时的社会是进步的,它也是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我们要对其进行客观分析以取其精华。 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对中国人的影响无处不在,在潜移默化之中塑造了中国人的法律观,决定了中国人的行为习惯。然而在这种种精巧的制度设计背后,必然有深厚的思想文化基础做支撑。 一、中国法律思想文化的特征 首先,中国传统法律制度是多种法律思想学说竞争与融合的产物,即使是某一种学说在某一时期占据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其内部也涌动着分化对立的暗流。因此把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归结于某种特定学说的支配影响,得出某种法律学说思想大一统的结论是需要认真推敲的。在这背后反映的正是中国传统学术多元并立、相互渗透的特征。这在中国法律史中多有表现:法家得势时在追求严刑峻法的同时,并未忽视对“礼”的尊崇,其对君主“势”的强调中正包含着君臣等级高下已分,贵贱不可僭越的观念,秦代之礼经孙叔通等人之手略加损益,为汉代以后礼制的源头:董仲舒在鼓吹“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同时,却用阴阳五行之说为“天人感应”制造理论依据:庄子虽主张清净无为,却还是在《外物篇》中承认“谋稽乎玄,知出乎争”,与法家一样认识到物竟相争的现实。这些思想的碰撞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完善

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就像马老师在《礼与法》当中提到的,中国法律制度的精髓是礼治,而礼治又有两种法律思想路径作为支撑:一条是儒家所重的“礼义”,强调亲亲尊尊,追求教化促人内省,从而正人之心:另一条是法家所推崇的“礼制”,主张以外在的风俗制度来规范约束常人之行。二者既相克又相生,今人常常只重一端而妄加评论,自然不能把握礼治之魂。与之相应,如古今文之争、宋学与汉学之辩、理学与心学之分,旨趣不同,却常常同出一脉,最终也殊途同归。正所谓“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不相悖”,这种法律思想的多元化,对中国法律制度构建的影响,需要人们细细品味。 其次,中国的传统法律制度背后的法律指导思想,与第一点相对应,始终处于变革之中,以图适应社会变迁的需要,同时中国法律思想文化是中国民族品格和民族心理的体现,是中国法律实践的合理结果,反映了中国的国情,是中国文化这个完整的思想价值体系的一部分,是不能割裂开来进行孤立的分析研究的。这从“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法律神秘主义思想向“铸刑鼎”的成文法传统转变,从商鞅“变法为律”所体现的急功近利的法家传统向强调“亲亲尊尊”的法律儒家化主张的转变,从儒家传统的“德主刑辅”、“先教后刑”等理念向“明刑弼教”思想的变化当中,都得到了映证。而中国传统法制的解体,正由深受传统法律思想浸润的沈家本、张之洞等名儒推动(尽管他们也存在争论),这都说明了中国法律思想文化的生命力和适应社会变革的能力,这是法制现代化潮流无法割断的。如果今人不从中国法律思想的整个发展逻辑和所处的社会实际情况出发,片面抽象地割

2017电大考试 法律文化 (本科省考)期末整理

法律文化 一. 单选题 1980年代初,律师在中国的身份是 B.公务员 F法律规范与政策、社会公德等非法律规范相比,其最特别之处在于 B.可以通过国家机关强制执行 G 古罗马五大法学家不包括以下哪一位 C.西塞罗 G关于行政管理方式,在欧洲传统中,诞生了可预见性原则和公共参与行政决定原则,在中国,行政法学称之为:A.依法行政原则 H何意志教授认为,西方的法在中国古代的对应物是 B.礼 L列关于中国古代法的说法正确的是()。C.中国古代法是和暴力联系在一起的,没有暴力就不构成刑 Q"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最早确立于() A.西汉宣帝时期 S设立于明代的廷杖制度,执行廷杖的是 D.锦衣卫 S梭伦变法没有将雅典公民分为 C.士大夫 T 唐代的保辜制度适用于 B.伤害罪 T《唐律·名例》篇规定,"断罪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 C.举重以明轻 T唐代将有利息的消费借贷称为 A.出举 X 西方法律文化在最初形成阶段不具有()属性。 A.封闭性 X西方法律文化在最初形成阶段具有()等属性。 B.开放性 X西方法学的共性不包括 B.哲学性 X下列中国传统人物中,主张“人性恶”哲学家的有()。 C.荀子 Y 以下对应作家与书籍那一项是错误的 A.阿佐-《神学大全》 Y 以罗马私法为渊源,以成文法典为法律传统的民法法系,其代表国家有() A.德国 Y 以下关于西方法治成因的说法错误的是() C.西方人性善的哲学基础 Y下列各项关于中国古代法的说法不正确的是()C.法家理论一直是传统中国社会的核心理论 Y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B.从法的文化属性上看,中国是私法文化,西方是公法文化 Y由于法律文化对现实生活影响重大,在进行经济交流时,我国民众往往更重视 C.感情 Z中国史前时期古代法(以刑为中心)的最初形式不包括() D.财产刑以下关于西方法治成因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C.西方人性善的哲学基础 二. 多选题(共10题,共8分) B.中国古代法主要是在战争和与战争相关的环境中形成的 C.中国古代法是和暴力联系在一起的,没有暴力就不构成刑 D《大清现行刑律》的立法变化体现之一是废除了一些传统刑罚,具体而言,不包括以下几种 A.绞刑 C.斩刑 D.徒刑 D大清现行刑律》的立法变化体现之一是废除了一些传统刑罚,具体而言,不包括以下几种 A.绞刑 C.斩刑 D.徒刑 F法的基本价值观包括 A.自由 B.民主 C.平等 D.人权 F法律文化由下列要素构成:A.法律思想 B.法律规范 C.法律机构 D.法律方法 F法律文化由下列要素构成:A.法律思想 B.法律规范 C.法律机构 D.法律方法 G 关于公司的叙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中国第一部公司法是1904年的《公司律》 B.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民刑有分、重刑轻民,礼法结合、以礼代法和行政监理司法的主要特点以及类推裁判、无讼是求、以法治吏等的特征。其形成主要受到生产方式、社会组织、政治模式和思想意识四个方面的影响,因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在体系结构、价值取向和法律观念方面都有着明显的不同。 关键词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社会成因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形成了“德”、“礼”为基石的法律理念。以“德”、“礼”为主导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是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有着深远的 影响。首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贵严明”思想强调了君臣共同守法以及执法严明的重要性,这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其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预防犯罪和犯罪分子的改造。最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文精神也对今天的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董仲舒“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观。特别值得提出的就是“特权原则”的应用,统治者制定出了一系列保护贵族、官僚的利益的刑罚原则。如春秋战国时期的“大夫之刑,不著刑书”等等,这种思想在当今社会仍然广泛存在。一方面助长了社会上层权力拥有者对法的蔑视心理,另一方面也使普通大众产生了对法律公正实施的不信任和对权利 拥有者的仇视心理。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从法律内容方面来看有“民刑不分,重刑轻民”和“礼法结合、重礼轻法”的特点;从司法制度方面来看主要是“行政监理司法”。 (一)民刑不分,重刑轻民 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内容为刑法,同时也针对民事法律做了相关规定,而对于违反民事法律的行为施以刑罚。夏、商时期,中国古代的刑法制度开始出现。在夏朝时,统治者规定了最基本的罪名和刑种。到了商朝,在夏朝法律的基础上对最基本的有关所有权、婚姻、以及继承的民事法律制度做了简单的规定。同时,民事法律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例如婚姻制度中规定了“六礼”以及“七出”、“三不去”。 春秋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使得古代法律由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而这一时期也进行了大量的法制改革,改革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新罪名和新刑种,如岁刑、迁放之刑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技术不断提高。刑事法律方面规定了重罪十条,并且出现了“八议”和“官当”的特权原则。 隋、唐朝是中国传统法制的定型阶段。隋朝确立了刑部,并且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首创十恶制度。《唐律疏议》的制定标志着中国法律与道德的相结合。民事法律方面,唐朝统治者对于财产权、婚姻等在前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系统化的规范;在刑事法律方面,确立了“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并且设立了“加役流”的罪名,用以惩罚流刑以上而死刑以下的犯罪。。

概括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特点

概括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特点 【篇一:概括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特点】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形成的基础何在? 2.简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 主要内容。 3. 简述传统中国的法律走的是从氏族到宗族再到国家的集团本位道路。 4.简述西方法律文化最终确立了个人本位法。 5. 为什么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可谓一种以刑法化为其基本特色的公 法文化? 6.简述德治为中国传统法的根本精神。 7. 从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比较的角度简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的特点。 8.从价值取向比较的角度简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9.试论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特点及现代调解制度的作用。 10.为什么说调解在当代中国依然是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 11. 从法律文化的角度简述调解在当代中国依然是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 方式。 12.从国际公法与私法的角度谈南海问题。 13.从国际公法与私法及历史文化的角度谈南海问题。 【篇二:概括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特点】 ①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自汉武帝“罢黜 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的纲常名教成了立法与司法的指导原则,维护三纲五常成了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由汉至隋盛行的引经断狱,以突出的形式表现了儒家思想对于封建 法制的强烈影 响。中国封建法律与西方不同,西方中世纪法律体系中涂有神灵色 彩的宗教法规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起过维护封建统治的特殊作用。 但在中国,早在奴隶制末期神权法思想已经发生动摇。在中国封建 法律体系中,不存在中世纪西方国家那种宗教法规,儒家的纲常名 教代替了以神为偶像的宗教。 ②维护封建伦理,确认家族法规。中国封建社会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因此,宗法的伦理精神和原则渗入并影响着整个社会。封建法律不 仅以法律 的强制力,确认父权

传统法律文化论文现代法制论文:现代法制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判断

传统法律文化论文现代法制论文:现代法制对中国传统法律 文化的价值判断 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在中国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生成和发展起来的,经过数千年的风雨洗礼,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形成了自身独特的法律品格。所以,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应正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制现代化的联系,不能把本土的法律文化传统随意抛弃,而是要以积极的态度去挖掘、弘扬其中的优秀成分,构建与世界同步的现代型中国法制。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法制现代化法治 当代中国法律正处于深刻的历史转变过程之中,这正是从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的飞跃时刻。这个过程也正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过程。毕竟,任何文化的演进与成长是具有历史继承性的。法律文化也不例外。现代的法律文化正是历史的法律文化在现代社会条件下的传承,它是构成法律文化发展历史的一个组成部分。现代的法律文化正是在过往的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所以,无论社会发展到何时,我们离开了对传统的法律文化的总体认识,就不可能科学地评估现代法律文化,及科学地设计和预见现代法律文化的未来发展。因此,深入地研究传统法律文化和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走向是找寻构建中国法制现代化模式的主要途径。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形成过程及其特征 (一)部族征战与中国古代法(以刑为中心)的形成①根据一般通史和考古学的观点,作为政治组织的国家形态,在中国始于夏。 夏之前的史前时期(主要指传说中的三皇五帝时期)则是中国国家形态的萌芽阶段。这一时期的中国古代法的最初形式所表现出的死刑,主要是殛,殛就是刺杀,后来演变为奴隶制五刑中的大辟;肉刑,就是用刀破坏人肌体的完整;流放之刑,即废刑。这几种刑罚大都是在部族征战或征战相关的环境中出现和使用的,都与征战有着某种联系。 而夏商周上古三代之刑也是征战或与征战相关的结果。上古三代在中国历史上称为青铜时代,青铜的出现和使用,引起了社会关系的变化,标志着史前史的结束和原始社会的终结。中国最早的政治组织形态奴隶制国家和法在原始萌芽的基础上逐渐成长起来。上古三代的法律分别统称为禹刑、汤刑和九刑。禹刑事夏朝法律的统称,汤刑事商朝法律的统称,九刑是西周刑律的统称。那一时期,军令性的誓言和法律史上所说的典、谟、训、诰、政、刑、范等,共同构成了上古三代法律(以刑为中心)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二)从氏族(部族)到宗族(家族),从宗族(家族)到国家(社会),集团本位法的形成与发展② 中国上古时代的法可谓是氏族(部族)集团本位法。氏

智慧树-中国传统文化试题及答案

1.亨廷顿认为:文化的重要作用是用价值观影响人类的进步。A A. 正确 B. 错误 2.《文化经济学》认为“文化是明天的生产力”。A A. 正确 B. 错误 3.文化精神是指:民族文化中占主导地位的基本思想与观念,或者说是文化传统的主流。A A. 正确 B. 错误 4.文化精神与民族精神的关系:(ABCD) A. 文化精神是指一个民族文化中占主导地位的思想与观念。属于事实判断范畴。 B. 民族精神是指文化精神中的优秀成分。属于价值判断范畴。 C. 文化精神属于事实判断范畴。 D. 民族精神属于价值判断范畴。 1.“以人为本”的思想包括:ABC A. 以人为尊 B. 以民为贵 C. 以仁为本 2.礼教的核心是:(ABCDE) A. 父子有亲 B. 君臣有义 C. 夫妇有别 D. 长幼有序 E. 朋友有信 3.有关孟子倡导“五伦”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BCD) A. “五伦”指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 B. 五伦的观念是几千年来支配了我们中国人的道德生活的最有力量的传统观念之一。 C. “五伦”是我们礼教的核心,它是维系中华民族的群体的纲纪。 D. 五伦里的权利和义务受到适当的遵循,社会就会稳定和有秩序。 1.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概念是:(A) A. 仁 B. 义 C. 礼 D. 知 2.颜渊问仁,子曰:(B) A. 仁者爱人 B. 克己复礼为仁 C. 仁者其言也讱 D. 能行五者(恭宽信敏惠)于天下,可谓仁矣 3.孔子关于仁的答案的共同之处,是强调(D) A. 博学 B. 审问

C. 明辨 D. 自我修养 4.孔子关于仁的回答,正确的答案应该在所有那些答案的(A)中寻找 A. 共性 B. 个性 5.传统中国人的基本思维方式是:(D) A. 天人感应 B. 形式逻辑 C. 辩证逻辑 D. 天人合一 6.天的涵义包括:(D) A. 神性义 B. 道德义 C. 自然义 D. 神性义道德义自然义 7.天人感应思想的提出者是:(D) A. 孔子 B. 老子 C. 孟子 D. 董仲舒 8.天人合一的涵义包括:(D) A. 人与自然的和谐 B. 人与社会的和谐 C. 人的身心和谐 D. 人与自然、人与人以及人自身的和谐 9.达到天人合一的途径是:(C) A. 尽心 B. 慎独 C. 仁礼的统一 D. 穷理 10.荀子提出过:(B) A. 天人交相胜 B. 制天命而用之 C. 尽心、知性、知天 D. 不以人灭天 1.道家思想产生的职业渊源是(A) A. 史官 B. 祭司 C. 司马 D. 礼官 2.以下说法可以概括道家宗旨的是(B) A. 和静清寂 B. 清虚卑弱 C. 仁义礼智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意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意义 [摘要] 中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积淀了许多宝贵的法律文化资源。中国在当前学习西方法律的浪潮中,有必要借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为西方法律制度在中国的传播和有效实施培育适合的土壤,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 [关键词] 法律文化法治本土资源 法律文化是在一定的物质条件下,人类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及其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的总和,同时也是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对法律所持有的思想观念、感情模式及行为模式的总和。一个社会法律文化的形成,需要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不断继承和发展自己的本土法律文化,同时借鉴和吸收外来法律文化,并对二者进行适当的本土化整合,进而形成有自己特色的、符合本土国情的法律文化。中国具有五千多年的文明史,我们的祖先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为我们创造了丰富的法律文化,这些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文化所蕴涵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行为准则,一方面具有强烈的历史性、遗传性,另一方面又具有鲜活性、变异性,它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今天的中国人,为我们开创新文化提供历史的根据和现

实的基础。虽然其中的许多法律思想为今天的人们所摒弃,但我们仍然可以从中找到一些具有现代意义的甚至是现代社会所缺乏的而又是必需的法律文化,来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作出应有的贡献。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所具有的现代意义。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点 (一)工具主义色彩浓重 在中国古代社会,人们一直把法律看成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而“法即刑”的思想是促成这种法律观念形成的重要因素。古代的老百姓不愿意打官司,因为他们对官府有一种恐惧的心态,从而就不愿意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时的社会从整体来看,“无讼”成了一种最佳的社会形态,“无讼即德”也成为当时的一种普遍的法律观念。由此导致了中国老百姓的法律意识极为淡薄。 (二)“德主刑辅”的法律文化导向 儒家思想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占据着统治地位,因而儒家思想中的一些基本精神在法律领域也得到了充分的反映。西周时期周公制礼,倡导“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为后世的德治开创了典范。自汉武帝时期之后,儒家思想大一统,董仲舒倡导“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中国社会从此处于“礼”的统治之下。统治者用“礼”“德”来统治万民,“出礼则入

中国传统文化概论论文

谈谈我对中国传统文化的认识 现在的国人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认识也不算多,并且有相当一部分人对传统文化的概念几乎可以说是没有,在这次选修课时我选择了《中国传统文化概论》。听老师讲了几节课,也观看了譬如孔子,孟子以及关于中国传统文化伦理道德之类的影片,所以,我就现在我对中国传统文化浅薄的认识以及我最近参考的文献浅显的说一下中国的传统文化。 在说中国传统文化之前要先阐明一下文化。文化是人类精神活动和实际活动的方式及其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由于人们生活实践的复杂多样,文化也相应地具有不同的内容、形式和层次。文化作为一种观念形态的东西,总是处于不断产生,又不断淘汰的过程中。因而,并不是所有在历史上出现过的文化都可以称之为传统文化,而只有那些具有重要价值,具有生命活力的文化才得以沉淀,保存,延续下来,成为后世文化的主要组成部分。我们将这样的文化称之为传统文化。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早在数千年以前,中国就以独具特色的文化而闻名。其后,经过炎黄子孙长期的创造和积淀,中华的文化愈丰富多姿、博大精深,其成就、其影响,举世罕见。 中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不管是浩如烟海,举世无双的文化典籍,还是瑰丽无比,独具特色的民族艺术,抑或是灿若星辰,光芒四射的文化名人。中国传统文化,以她博大的胸怀,收容着万事万物;以她崇高的精神,荡激着世间百态;以她完美的身姿,展现中华的雄浑;以她最顽强的生命力冲破岁月的湮没;以永远不朽的生机和活力,焕发青春,震撼世界。 五千年的历史,弹指间灰飞眼灭,历史的车轮在泥泞的土地上留下了长长的车辙,然而,传统文化却没有随风而逝,而是,在车辙下却被碾得熠熠生辉。学术界比较赞同的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定义是:以中华民族为创造主体,于清晚期以前,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具有鲜明特色和稳定结构的时代传承并影响整个社会历史的,宏大的古典文化体系。传统文化是历史的结晶,但她并不只是博物馆里的陈列品,而是有着鲜活生命的东西。文化本身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因此,文化既具有地域特征和民族特征,又具有时代特征。在历史性意义上,中国文化既包括源远流长的传统文化,也包括中国文化传统发生剧烈演变的近代文化与现代文化。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国文化的主体部分,也是我们从先辈传承下来的丰厚的历史遗产。它不仅记录了中华民族和中国文化发生、演化的历史,而且作为世代相传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行为准则、风俗习惯,渗透在每个中国人的血脉中,制约着今日之中国人的行为方式和思想方式。中国传统文化并不简单地等同于儒家文化,也不是儒家文化、道家文化和佛家文化的简单相加,而是中华民族各种思想文化的总和,包括了各种观念形态和物质形态的文化。从文房四宝到四大发明;从中国书法、国画、敦煌壁画到篆刻、印章、太极图;从汉字、甲骨文、钟鼎文到汉代竹简、木版水印,还是到唐诗、宋词、三十六计》、《孙子兵法》,《西游记》、《红楼梦》、《三国演义》、《水浒传》、《易经》、《诗经》、《三字经》、《千字文》等中华经典诗文都是我们中国传统文化的经典。 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在中国古代社会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比较稳定的文化形态,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是中华民族的历史遗产在现实生活中的展现。这个思想体系蕴涵着丰富的文化科学精神,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凝聚之学,中国传统文化是内部凝聚力的文化,这种文化的基本精神是注重和谐,把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群体、人与自然有机地联系起来,形成一种文化关系;二是兼容之学,中国传统文化并不是一个封闭的系统,尽管在中国古代对外交往受到限制的条件下,还是以开放的姿态实现了对外来佛学的兼容,三是经世致用之学,文化的本质特征是促进自然、社会的人文之化,中国传统文化突出儒家经世致用的学风,它以究天人之际为出发点,落脚点是修身、治国、平天下,力求在现实社会中实现其价值,经世致用是文化科学的基本精神。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是代表民族文化先进性和发展方向的,是和我们今天现代社会相互适应、相互协调、相互统一的。因此也可以说,中国传统

中国传统文化试题答案

中国传统文化知识试题 1.人们为何称妇女为“巾帼”? A A妇女戴的头饰叫巾帼 B妇女善于织 造 C源于一个叫巾帼的女子的典故 D源于一个叫巾帼的地方 2.在中国名山中,五岳占有显著的位置,其中“中岳”指的是:D A泰山 B华山 C恒山 D嵩山 3. 北方人年夜饭要一般都要吃饺子,其象征意义是:C A团圆美好 B年年有余 C更岁交 子 D五福临门 4、四书包括:《论语》、《大学》、《孟子》、_B_ A、《礼记》 B《中庸》 C、《周易》 D、《春秋》 5.中华民族的摇篮是:(C) A黑龙江流域 B松花江流域 C 黄河流域 D长江流域 6、“青梅竹马”取自下列哪个典故(A) A、李白《长干行》 B、白居易《长恨歌》 C、李煜《虞美人》 D、李商隐《无题》 7、孔子是哪国人_B_ A、秦国 B、鲁国 C、卫国 D、宋国 8、以下哪个历史人物不属于唐宋八大家的是(D ) A.韩愈 B.欧阳修 C.曾巩 D.柳永 9、普洱茶属于什么类型的茶(A) A、红茶; B、绿茶; C、黄茶; D、黑茶 10、中国有一个传统习俗,农历腊月二十三日或二十四日要过“小年”,通常人们要吃:(B) A元宵 B饴糖 C腊八 粥 D饺子 11、耳环最原始的作用是(B) A、女性身份的象征 B、约束女性的行 为 C、装扮作用 D、表示女性已婚12.“一日不见,如隔三秋”里的“三秋”是指:(C) A三个月 B三年 C三个季度 D三十年13、唐代诗人中别称为诗鬼的诗人是:B A 李白 B李贺 C白居易 D杜甫 14、“天知、神知、我知、子知”,最早是汉代人杨震说的,他说这句话的目的是为了:A A拒绝收礼 B劝人投案 C替人投案 D向人发誓 15.“交头接耳”这个成语出自下列哪部作品_A A、《水浒传》 B、《三国演义》 C、《红楼梦》 D、《西游记》 16、在古代大一统时期,拥有领土最多的朝代是_B_ A、清 B、元 C、唐 D、宋 17、卢沟桥上大小石狮子有(D)只 A.285 B.286 C.287 D.288 18、“阳关大道”原是指通往那里的道路?(B)A东海 B西域 C南国 D中原 19、我们常说的“鸿雁传书”源自于以下哪个历史故事?C A文姬归汉 B霸王别姬 C苏武牧 羊 D楚汉相争 20、下列哪个不是中国六大古都:A A南昌 B开封 C西安 D 洛阳 21、“回光返照”这个成语出自哪部作品_A_ A、《红楼梦》 B、《陈涉世家》 C、《烈女传》 D、《三国志》 22、秦始皇灭六国后,统一了全国文字,这种汉字称作:B A隶书 B小篆 C楷 书 D行书 23.我国是茶叶的故乡,绿茶是最古老的品种,是我国品种最多,产量最大的第一大茶种,下列哪一项不是我国著名的绿茶?D A西湖龙井 B 太湖碧螺春 C庐山云雾 D铁观音24.蹴鞠盛行于那个朝代(B) A.隋朝 B.唐朝 C.五代十国 D.宋朝 25.不属于中国四大佛山的是:B A普陀山 B武当山 C九华 山 D峨眉山 26.朝杖之年,耄耋之年是指多少岁?C A 60岁 B 100岁以上 C 80---100岁 D 70岁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实际上是关于法律产生、发展以及运行机制的各种观念的总和。 首先,法律文化是支配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和这个价值基础被社会化的运行状 态。…… 其次,法律文化作为客观存在物,表现为法律实践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它标志着人类实现有利于自身生存发展的特殊社会秩序的能力和对社会活动进行有目的的设计、控制、引导的水平。…… 第三,法律文化作为一种主观的观念形态,是与宏观、综合、系统的研究方法紧密联系的。其主要特点是,把人类的法律实践活动--立法、司法、思维视为统一的整体或过程来把握和分析的,其目的在于探讨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本质特征和发展规律性 三纲、五常语出西汉董仲舒著《春秋繁露》,但其思想内容则源于先秦诸子之学,如孔子有“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之说;韩非称“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为“天下之常道”。三纲五常连用始于宋代朱熹。 有治人无治法:是中国古代思想家荀况提出的一个著名论断。他虽然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但在“人治”与“法治”的论争中,他仍然认为关键是“人”而不是“法”。理由是:法对于治理国家虽然很重要,但法毕竟是人制订的,仍然取决于“人”,即所谓“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即使有了“良法”,也得靠“人”来掌握和贯彻,因此他强调说:“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把“人治”、“法治”之争提到了法理学的高度。 克己复礼为仁:儒家指约束自己,使每件事都归于“礼”为西周之礼。“克己复礼”是达到仁的境界的修养方法。出自《论语·颜渊》:“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孔子在早年的政治追求中,一直以恢复周礼为己任,并把克己复礼称之为仁。颜渊向孔子询问什么是仁以及如何才能做到仁,孔子做出了这种解释。因此,可以把克己复礼视为孔子早年对仁的定义。 西周礼治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和“尊尊”。所谓“亲亲”,即亲其所亲,要按照血缘宗法关系来区别贵贱,使亲者贵,疏者贱;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尊亲属,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所谓“尊尊”,即尊其所尊,凡居高位的都是尊者,居其下者应尊其上。奴隶和平民必须服从奴隶主贵族,下级必贵族也要服从上级贵族,所有臣民必须服从天子,不许违抗。 西周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谓“礼比下庶人”,就是说礼是用来调整奴隶主贵族内部关系的,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所谓“刑不上大夫”,就是说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奴隶和平民的,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 “亲亲”和“尊尊”既是周礼的基本原则,也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与此相应,孝和忠既是伦理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由于周礼出自宗法,西周的统治者主要依靠宗法来维持其内部秩序,所以最重宗法,待别强调“亲亲”。但这并不意味着不重“尊尊”,而是因为“亲亲”中的子弟孝顺父兄、小宗服从大宗即已包含“尊尊”。况且“长长”与"男女有别"都是从“亲亲”派生的。由于西周极重宗法,所以“不孝不友”被看成是“元恶大憝”,罪大恶极,要“刑兹无赦”。后来的儒家继承了这种思想,在其《孝经》中开宗明义第一章便提出“孝”乃“德之本”,“不孝”则是“大乱之道”,因而宣称:“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西周“礼治”的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主要指礼所赋予各级贵族的世袭特权,平民和奴隶一律不是享受。平民和奴隶毫无权利,却必须承担礼所加给的各种义务。特别是奴隶,只是权利的客体,可以由奴隶主贵族任意宰割。周孝王时的《曶鼎铭》记载,五个奴隶的价格仅值“匹马束丝”。“刑不上大夫”主要指刑罚的锋芒不是针对大夫以上贵族,而是指向广大劳动人民的。这种礼、刑的分野,充分说明西周实行的是一种公开不平等的特权法,即奴隶主享有特权的奴隶制法。西周的“等级划分”首先就表现在剥削者和劳动人民两大贵贱等级的区别

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1 伴随着战争的洗礼,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社会关系的不断变化,华夏大地上开始出现了最初的国家和法,这个过程在时间上是相当缓慢而在程度上又是相当激烈的,国家和法可谓是血与火的产物。②以战争为手段而形成的国家,以压迫为方式的进行的统治,中国古代法以刑为中心的形态开始确立起来,并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但是万变不离其宗的就是各种法律的出现都是围绕着惩罚而定。总体上可以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可以分为以下几个主要阶段: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早起启蒙阶段; 2.成文法及“法治”阶段的传统法律文化发展阶段; 3.法律儒家化的传统法律文化成熟阶段; 4.法典与案例结合的传统法律文化完备阶段; 5.近现代法制出现的传统法律转型阶段。 以上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整个发展过程。 1.启蒙阶段夏商周上古三代在中国历史上统称为青铜时代,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萌芽时期。青铜的出现和使用,引起了社会关系的变化,标志着史前的结束,原始社会的终

结和奴隶社会的到来。而以征战为主要手段而融合成的国家揭示了中国古代国家与法的直接成因。由于社会共同体规模的扩大,财富和阶层分化的加速,导致了原来管理部族或氏族内部的原始习惯也就是“礼”已经不能满足当时的需要,为了确保“礼”的权威必须要与战时所形成的刑罚想结合成了“引刑入礼”。礼在当时起的作用是约束作用,也是一种规范准则,其强制性远远低于当时的刑,如果说当时的礼是法律性的话那是因为它得到了刑的支持而获得的。③那么所谓的“出于礼而入于刑”的思想已经确立出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开始萌芽。 2.发展阶段春秋、战国和秦朝是我国由奴隶社会转变为封建社会的重大历史时期,同样也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重要的发展时期,成文法、法典的编篡以及秦统一国家后所实施的“法治”方针为后世的法律体系建立奠定了基础,也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萌芽阶段进入了发展阶段打下了铺垫。 3.成熟阶段两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时期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高度发展时期,自汉朝开始,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入法律,到《唐律疏议》的指定颁布实现了礼教与法治的彻底融合,中国古代法治趋于成熟,中华法系就此形成。 4.完备阶段宋元明清时期,法律内容在隋唐法制基础上有了一定的变化,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加强统治者的统治,加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论文

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已重新整理排版.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概论期末论文》 专业:汉语言文学(师范) 学姓名:白烨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变革 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多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法律在中国的发展也是源远而流长,自夏朝作为统治阶级工具出现到清末的近代化转型,中国的传统法律经过了四千多年的延续和发展,形成了独具特色,一脉相承,自成体系的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是一个定义繁复多样,难于统一的概念。对于法律文化目前存在一些主流观点,如梁治平先生的广、狭义法律文化说,张文显先生的观点以及何勤华先生的简明定义。学者在这些观点的基础上加以分析和提炼,认为法律文化是法律思想、法律制度以及与法律相关的行为方式组合的复合体。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一)法律思想方面的特点 法律思想方面,儒学为宗,君权至上,家族本位。儒学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显学。西汉时期,董仲舒将“天”,“地”,“人”三者的关系很好地结合形成“天人三策”理论,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局面,自此儒家思想在统治阶级的统治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并且在思想上树立了“王”的权威性,从而有利于统治者实行集权化的统治。法律思想从夏商到西周到汉朝经过了三次重要的演变,分别是“恭行天罚”、“以

德配天”、“君权神授”思想的提出。法律思想在强调至上神、天意的过程中同时确立了君权至高无上的地位,一方面意指只有君主的道德才能符合上天的指示,让人信服;另一方面,赋予君权神圣的色彩,让人敬畏。在统治过程中,封建统治阶级发现了国家其实是家庭的扩大,而家庭实际是国家的缩小,这就是“家国相同”的规律。只有在家族中遵守伦理道德,维护父权,家族秩序才会得以保障,国家发展才会井然有序,西周“亲亲”、“尊尊”的家族原则到后来长期存在于封建社会的“三纲五常”都体现了家族本位的思想。 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已重新整理排版.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 (二)法律制度方面的特点 法律制度方面,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礼入于法。从周公制“礼”开始礼制已经作为行为规范、典章制度、礼节形式用以维护宗法等级制。而发展到西汉,礼的内容随着“春秋决狱”的提出也逐渐开始向法律规范发展,如“亲属相隐”、“八议”、“官当”等制度被写入法律。用礼制来维护封建纲常伦理,用法制来维护集权统治。礼与法相互交融,相互结合从而形成传统法律最大的特色。从法律内容看,中国古代法律化也是法律制度一大表现,从《法经》到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以及宋元明清各个朝代的基本法典都是刑法典。并且许多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都是通过刑事手段来处理的。从编纂体例看,从《法经》开始,历代编纂的法典都是以刑为主,内容上看包含有关、诉讼法、等的内容,形式上看既有实体法又有。这就是诸法合体的表现。 (三)法律实践方面的特点 法律实践方面,刑司合一,行政集权,执法原情。在中国古代社会中,

中国传统文化论文

中国传统文化论文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宪政构建 摘要: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制度的发展和宪政观念的不断深入人心,宪政模式的选择问题也受到关注,而在这个问题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因素的影响至关重要。中国固有的传统法律文化及其特征,决定了宪政发展的道路。因此,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对选择符合构建自己国情的宪政模式,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宪政制度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现代选择;宪政模式;路径构建 在我国法律文化上,以父权家长制为中心的宗法社会结构,以皇帝独尊为特征的专制皇权主义和以儒家为正宗的意识形态体系,构成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结构的固有格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就其具体的法律制度而言不乏闪光之处,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这种法律文化从整体上来讲是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代法治精神有本质区别的。 一、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 (一)法律实施的最佳途径是“人治” 孔子认为治国中“人”的作用远远重于法律,消除法律,建立“礼治”国家所依靠的是“善人为邦”,而不是严密的法律或制度。孔子又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声不正,虽令不从”。统治者的表率作用重于其

发布的法令,所以治国的首要任务是加强统治者的自律,其次才是建设完备的制度。 (二)利用法律的目的在于消除法律 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影响巨大,其中,孔子学说影响最为巨大。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子追求的理想境界是“无讼”,“残忍去杀”,即人字与人之间的冲突与摩擦通过各自的忍让解决,以礼教和德政感化百姓,消除暴力的统治方式。 二、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状分析与改造途径 (一)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状 在我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社会政治结构辅佐以儒教为主兼容道教、佛教的文化体系,便孕育了“皇权至上”、“你君贵民贱”、“重权轻法”、“重情轻理”、“重义轻利”等一系列人治思想,宗法文化传统使得中华民族成了一个缺乏民主法治文化的民族。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以确立,一些人树立了较为系统的法律观念。但由于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一部分人仍然存在法即是刑的观念、尊卑有别的等级观念、理法观念、情大于法和权大于法的观念,这些观念至今仍然不同程度的影响人们的行为方式的选择。 (二)我国传统法律文化迈向现代的改造途径

电大在线考试 法律文化

(一)论文选择一个中国的或者外国的法律文化现象、观点加以分析。比如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刑不上大夫”,西方国家的传统法律文化“风可以进,雨可以进,国王不 能进。” 要求:(1)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文化现象;(2)有明确的观点;(3)言之有理;(4)至少800字。 (二)(1)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文化现象;(2)有明确的观点;(3)言之有理; (4)至少800字。 (二)社会调查报告 针对当今社会的某个热点问题,比如国家工作人员的贪腐问题,教育公平问题进行社会调查,对调查结果运用法律文化基本理论加以分析。至少800字。 (一)论文:“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句话,出自西汉成书的《礼记.曲礼》。 因为我国古代大夫以上的阶层,享受的“特权”之一,是宗法等级制在法律上的反映。刑,五刑也:劓、墨、刖(剕)、宫、大辟。记载始于《礼记。曲礼》。大夫以上的阶层犯罪,不使用残害肢体的刑法,而是首先选择或劝其自裁(即自杀),以砺臣节;其次“戮于朝”(杀死在朝廷)。同姓贵族有罪,则由甸师执行,秘密暗杀于郊野(参见《周礼。甸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中国的法治进程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传统法律文化有其功能,一是法律文化是人与人之间联系、交流的精神纽带,也是一国生命力、创造力、凝聚力的源泉;二是法律文化维护和巩固特定社会制度,并保持这一社会制度正常运转;三是法律文化起到传承知识、传承文明的作用;四是法律文化是一定社会政治、经济观念意志的反映。 中国传统的等级制、等级特权思想根深蒂固,使人治在一定范围存在,甚至泛滥。纵观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虽然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一说,但是事实上在漫长的封建传统中贯彻的却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八辟”、“八议”和“准五服以制礼”等等级制度,严格区分嫡庶、房份、辈份、年龄、地位的不同。封建等级制,上下尊卑、界限森严,象金字塔似的层层排列。封建等级特权表现在:专制制度的唯一原则就是轻视人类,使人不成其为人;封建社会中权利、自由和社会存在的每种形式都表现为一种特权,贵族等级为维护特权而斥责人的自由,剥夺人民的基本权利;封建统治阶级为维护其统治,会用普遍投票的民主原则作为装饰品,甚至也会作某种让步,但不会给予人民以自由和民主。这种封建等级制和等级特权思想与法治国家所要求的平等、民主、权利、自由原则背道而驰,格格不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带有封闭性,在立法上影响法律移植。中国传统法律在与外界几乎隔绝之下自成体系,即中华法系,它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不同。由于中华法系封闭性强,当我们进行法律现代化,移植西方法律时阻力较大。 总之,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对于中国法治的消极作用远大于积极作用,甚至可以说是灾难性的影响。从本质上讲,法治也是一种文化。法治文化如同其它文化一样,有传承文明的功能,发展文化不能割断历史。但是,取长补短,充分利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壤孕育了中国渊源流传、博大精深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是独树一帜的屹立于世界法律文化之林。目前,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也是众说纷纭。本文从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两大角度,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进行了分析。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 二.从法律思想的角度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一)维护皇权至高无上 1.君主专制主义在立法上的体现 样本数15页 2.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中心(雷五兰.中国法律文化变迁及特点.政法学刊.2006(4))在古代皇帝是封建国家制度的核心,也是国家的最高法律,皇帝制度的建立,使天下大权集于中央,中央大权集于皇帝"这是有中国社会的相对封闭性!官本位!等级制!家长制等一系列文化传统所决定的"法出皇权,君主的命令就是法律渊源"皇帝既是最高的立法者,所发诏!令!赦!是最权威的法律形式,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废法;同时又是最大的审判官,他或者亲自主持庭审,或者以/诏狱0的形式,救令大臣代为审判,一切重案会审的裁决与死刑的复核均须上奏皇帝,他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国家法律的每一项内容都体现着专制主义的统治,渲染着皇帝的绝对权威"而西方国家则不同,在中世纪相当长的时间里,各级封建领主都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而古代中国的官僚、贵族在法律上具有特权,实行同罪异罚,与其他国家的封建法律一样,都是以公开的不平等为标志的。"自秦统一建立皇帝制度以后,历代都采取专制主义政体。君主发布的诏、令、诰、谕、敕是法律的基本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指挥国家一切活动和司法实践的最有权威的根据。随着专制主义不断地强化,作为国家意志的法律也以皇帝个人的名义发布,即所谓“钦定”。汉杜周所说:“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为皇权至上的法制模式作了最好的诠释。在司法体系中,皇帝又是国家的最高审级,握有一切要案、大狱的最后决定权,生杀予夺悉凭上意。 (二)深受传统儒家思想影响《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社会成因.学习与探索.1992(2)》 在中国春秋战国时代,百家争鸣,儒学是显学"汉武帝时,/罢默{百家,独尊儒术“,儒法合流、儒道互补,形成的汉代儒学占据社会意识形态中的主导地位,之后近两千年封建法律都是以儒家法律思想为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儒家经典一直是达官贵人和贵族子弟必读的教科书,是君王统一思想,教化百姓的最得力工具。封建官僚从儒教摄取了统治国家所必要的一切实际知J 识和封建道德标准。 作为安邦治国重要支柱的法制建设,自然必须接受儒学的指导。事实上,从汉初总结秦亡的教训开始,法制就逐渐纳入儒家化的轨道。三纲为本、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等儒学核心内容成为立法和司法最基本的原则。至唐朝,儒学作为指导思想已融入其基本法典《唐律疏议》。《史称&唐律疏议’!一准乎礼"$!得古今之平",其实归纳起来,就是体现了儒学!礼治"!得中"等核心思想#此后一直到清末法制改革前,儒学在法制建立和实施中的正统地位从未动摇过。 1.礼入于法 礼作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其影响辐射封建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调整着人与人之间! 人与社会之间!人与国家之间的行为关系。礼0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文化内涵,罪开始是占代

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摘要】:总体简略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描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史演进的诸阶段,进而探讨其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即中国法律文化发展的阶段性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一贯性是对立的统一。 【关键词】: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演进;阶段特征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是指从上古起至清末止,广泛流传且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其演进的漫长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独特的公法品格和制度特征,在世界法律史上独树一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传统法律文化集体本位的总体精神,无讼息争的心理倾向,德主刑辅的理论学说,视法律为工具的价值判断。 第一,在法律观念文化上,强调“礼法合一”,“德主刑辅”,而“礼”作为一种差别性的规则体系,被奉为治国之道。 第二,在法律制度文化上,强调国家权力本位(实质上是家族权力本位),皇权至上,权大于法,法律受权力的支配与制约。形成了以刑法为核心的单一的、封闭的中华法系。 第三,在法律心理文化上,息事宁人,平争止讼的法律心理普遍。 第四,在法律审判中,无论民众还是司法权行使者,皆强调天理、人情、国法的有机结合,而且在更多情况下将人情因素放大。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总体精神与宏观样式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是与“个人本位”相对应的“集体本位”,即法律规范的社会功能在于通过对个人行为的制约来维护某种社会团体的利益与秩序。中国法律文化的宏观样式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混合法”。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基本精神的历史发展脉络 1.“神本位” 2.“家本位 3.“国本位” 4.“国、家本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基本精神的共同特点是程度不同地忽视个人的价值,用制约个人权利的方法来维护特定的社会秩序。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宏观样式:“混合法” 中国独有的“混合法”样式,并非一开始就有的,也不是一出现就完而备之的,它经历了数千年的反复实践过程。 1.“任意法” 2.“判例法” 3.“成文法” 4.“混合法”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史发展的诸阶段 一、“神本位·任意法”时代的法律文化——“神治”(殷商) 夏商时代,由于“神治”思想的支配(商代是“迷信鬼神,不重人事”的时代),使当时的法律实践活动还没有按照其自身的内在规律发展,因而带有某种偶然性的、“任意”的色彩。 这一时代的法律文化就总体面貌而言,可概括为“神本位·任意法”时代。殷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