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债务与连带责任的联系和区别
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代理中的连带责任在商业活动中,代理关系是一种常见的法律关系。
而在代理关系中,连带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代理中的连带责任是指当代理方的行为对被代理方造成损失时,代理方需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文将详细阐述代理中连带责任的定义、特点、具体体现方式以及案例分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重要概念。
一、代理与连带责任概述代理是指一方(委托人)授权另一方(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某种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连带责任则是指当一个债务人无法偿还其债务时,其他债务人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代理关系中,如果代理人的行为对被代理人造成了损失,代理人需承担连带责任,即需对被代理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二、连带责任的特点1、承担方式:连带责任是一种共同责任,每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对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权利。
2、责任范围:连带责任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也就是说,如果代理人的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名誉损失或其他形式的损失,代理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3、赔偿规则:在代理关系中,如果代理人因过失或故意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应按照损失的程度进行赔偿。
如果代理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代理中的连带责任在代理关系中,连带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代理人需对其代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代理人的行为违法或违反合同约定,导致被代理人遭受损失,代理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诚信义务: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应尽到诚信义务,如实告知被代理人相关情况,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代理职责。
如果代理人未尽诚信义务,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
3、合同义务: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合同中通常会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代理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案例分析假设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为其购买一批货物。
乙公司在明知所购买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仍以甲公司的名义与卖方签订了购买合同。
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连带责任
一概念对比在对比不真正连带着人和连带责任之前,我们势必得先熟悉他们各自概念,特征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基于同一原因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所谓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从各自的概念中我们不难简易的来概括一下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之间的区别即两人以上的债务人基于同一原因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两人以上的债务人只能基于不同的原因对债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二特征对比连带责任一是各个侵权人之间主观上有共同过错,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二是各个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具有整体性、不可分割性,即共为一个行为,即便是表面上的数个行为,也是直接结合成同一个行为,发生同一损害后果三是外在责任的整体性;四是共同加害人之间有潜在的内部责任份额关系,依据这种关系,共同加害人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不真正连带责任一,数个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造成一个损害。
第二,数个行为人的行为产生不同的侵权责任,这个责任就救济受害人损害而言,具有同一个目的,因此分别产生不同的侵权责任,责任的目的都是救济该同一损害,而不是救济各个不同的损害。
三,受害人享有不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择一”行使,或者向雇主或者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而不是分别行使各个请求权。
四,损害赔偿责任最终归属于造成损害发生的直接责任人。
如果受害人选择的侵权责任人就是直接责任人,则该责任人就应当最终地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选择的责任人并不是最终责任人,则承担了侵权责任的责任人可以向最终责任人请求赔偿,最终责任人应当向非最终责任人承担最终责任三案例比较我们来举两个案例分别来明确下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案例1:乙和丙将其共有的一台拖拉机,以6000元卖给甲,乙和丙各自都有请求甲支付6000元的权利。
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
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数人债务者承担共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也就说数人负同一债务,明示对於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之责任。
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还钱。
连带债务之债权人,得对於债务人中之一人或数人或其全体,同时或先後请求全部或一部之给付。
连带债务未全部履行前,全体债务人仍负连带责任。
连带债务的成立连带债务的成立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的规定;二是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所成立的连带清偿责任当事者的意思表示可以成立连带债务,即合同约定的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的连带清偿责任民法和商法所规定的连带清偿责任。
对于合伙债务,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此为一般规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连带责任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连带责任主要是基于合伙、担保、联营、承包等合同关系或代理行为、上下级间的关系而产生,因而被分散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
深入、系统研究连带责任问题,目前法学界还较少有人涉猎。
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因此,连带责任需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连带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
但是,由于民事立法上允许连带责任无因设置,即当事人自行约定,所以连带责任的构成又有例外。
比如担保合同中的保证人,其主观上虽无过错,也未实施违法行为,但其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连带责任的构成还有其自身的条件和特点。
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
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其中数个债务人连带承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
连带之债的名词解释
连带之债的名词解释债务,无论是个人债务还是企业债务,都是一种常见的财务现象。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债务方无法偿还债务,连带方将被迫承担部分或全部债务责任。
这种形式的责任被称为连带责任,而由此产生的债务被称为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是指当多个人或实体一同为同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无论债务方是否有能力偿还债务,连带方都将成为债权人追讨债务的对象。
连带方与债务方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连带责任,即每个连带方都承担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责任。
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连带方追讨债务,而不需要先追讨债务方。
在某些情况下,连带之债是基于合同的约定。
例如,在合同中,多个个人或企业在贷款、担保或共同承担债务时可能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若主要债务方无法偿还债务,连带方将会被追究偿还责任。
此外,连带之债也可以基于法律规定而形成。
在一些特定的法律制度下,连带责任是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无论是否存在合同。
法律可能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例如合伙关系、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等,连带方需要连带债务方一同承担债务。
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确保债务能够得到偿还。
连带之债的存在给债权人提供了更大的保障和灵活性,同时也为连带方带来了风险和责任。
债务方的不履行可能导致连带方不得不支付不属于自己的债务,这可能对连带方的财务状况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在涉及连带责任的合同中,连带方需要慎重考虑风险,并妥善评估债务方的还款能力和可信度。
在法律制度中,连带责任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成立。
例如,债务必须是有效的、明确的,连带责任必须是明确的、自愿的,并且连带责任通常需要得到相关法律机构的批准。
此外,在一些国家中,法律也规定连带责任的范围和限制,以避免不必要的连带责任产生。
总结而言,连带之债是指多个人或实体为同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它可以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形成。
连带之债为债权人提供了更大的保障,但也给连带方带来了风险和责任。
对于参与连带责任的一方来说,务必慎重考虑债务方的还款能力和可信度,以免因连带责任而陷入财务困境。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么带责任的区别一、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1)产生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基于不同的原因产生,是各个独立的债务,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独立存在;而连带债务通常基于共同的原因而产生,如基于共同侵权行为而产生。
(由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诉由不同,因此只能选择其一或者是不必要共同诉讼)。
(2)存在的目的不同。
连带债务是多个债务人依其意思或法律规定,为了共同的目的而结合起来,各个债务都是为了达到此共同目的的手段;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务人之间没有共同的目的,主观上也无联系,给付内容相同纯粹出于偶然的巧合。
可以说,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构成并不需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是在具体的案件中由法院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来决定。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特征有哪些?1、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数人违反对同一个民事主体负有的法定义务因而构成数个侵权行为。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侵权责任形态中的共同责任,因此必须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作为责任人。
其责任产生的基础,是该数人对同一个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负有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履行,造成了受害者的损害,发生侵权责任。
2、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基于同一个损害事实而发生的侵权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责任人虽然为两个以上,构成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但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却是一个。
正是这一个共同的损害结果,才将数个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结合起来,发生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数人行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具有百分之百的原因力。
3、不同的侵权行为人对同一损害事实发生的侵权责任相互重合。
正因为数个侵权行为人实施的是各自独立的侵权行为,而造成的却是一个共同的、同一的损害结果,每个侵权行为人所发生的侵权责任内容相同,无论是在责任性质、责任方式和责任范围上都是重合的,因此,最终责任人所要承担的责任,必须是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
4、在相互重合的侵权责任中只须履行一个侵权责任即可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这是根据各责任人之间的关系进行的分类。
按份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
至于按份责任中各个责任人之间责任份额的大小与多少,应由法律规定或者通过当事人自行约定。
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推定各责任人承担相同的份额。
连带责任是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
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
补充责任,是指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由有关的人对不足部分依法予以补充的责任。
,难点辨析,第一、在民法理论上,连带责任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不能采用推定之方式,因为现代责任法的基础是自己责任,即行为人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至于连带责任是从实体的意义上考查还是从程序的意义上考查,学者之间存有不同观点。
从实体的意义上考查是指行为人之一对他人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从程序意义上考查是指行为人之间构成共同被告。
我国现多数学者持第二种观点,否则就可能把选择责任包含在连带责任里面。
例如甲将自行车质押给乙,乙又擅自转质给丙,丙将自行车损坏,此时甲可向乙主张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也可向丙主张侵权责任,而乙、丙对甲的责任不为连带责任,而为选择责任。
此处乙虽应先行对丙的行为向甲承担责任,从实体意义上讲带有连带责任的特色,但从程序意义上讲甲不得讲乙和丙作为共同被告。
连带责任包括并行的连带责任和补充的连带责任。
在法条表述中,如果A和,负连带责任,则表示其为并行的连带责任;如果A承担民事责任,B承担连带责任,则为补充连带责任。
在并行连带责任中,就当事人而言,既可以要求A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也可以要求B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还可以要求A和B一起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在诉讼中,可以告A,也可以告B,还可以将A和B作为共同被告。
就法院而言,如果当事人只告A,不告B,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为被告。
谈谈民法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剖析民法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民法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对于很多人来讲,还是一个很陌生的法律概念。
民法理论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民法理论中的一种重要的债务形式或者责任形态。
在侵权行为法领域,就叫作不真正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学专家杨立新教授的观点,不真正连带责任也称为不真正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
从债法的意义上说,不真正连带债务不履行的后果,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侵权法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行为人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的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的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的侵权责任形态。
按上述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定义理解,不真正连带责任亦属赔偿权利人的选择权范畴。
即权利人有权根据合同相对原则选择对于权利人的损害负有赔付责任的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主张履行赔付义务,该债务人履行完赔付义务之后,致使其与权利人的债务消灭,其有权向权利人的另一相关联的债务人即第三人主张赔偿责任。
我们可以根据案例分析举例说明理解不真正连带责任。
案例一、在侵权行为法的产品侵权责任中,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责任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不论受害人向法院起诉生产者还是起诉销售者,只要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了损害,就应当由被起诉的被告承担责任,如果起诉的是销售者,而产品缺陷又是生产者造成的,那么,销售者在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可以向生产者求偿。
案例二、甲委托乙保管一电视机,乙在保管过程中借给丙,丙在使用时将电视损坏,乙对甲的违约责任与丙对甲的侵权责任是不真正的连带责任。
如果甲要求乙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在乙赔偿甲的损失之后,乙有权向丙方主张赔偿责任。
案例三、如果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员作为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作为侵权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一)连带之债的构成要件1.各债权债务基于同一目的产生2.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518-2)法人分立中的连带责任(67-2);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786);共同受托人的连带责任(932);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1168);网络侵权的连带责任(1195);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连带责任(1252)等(二)与共同之债的区别共同之债:债务人共同履行,债权人共同受领。
我国法律未规定共同之债,而直接将其视为连带之债。
第67条第2款规定分立后的法人对原法人的债权享有连带债权和负担连带债务。
第307条将因共有物对外产生的债权债务规定为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
交通事故责任方向受害人的多名近亲属赔偿损失、被继承人的债务人向共同继承人清偿债务、债务人向已离婚的双方清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等情形,法院也按连带之债处理。
案例:闵行区法院(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803号基本案情:甲与乙系夫妻,其一起购买了丙负责开发的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后来甲乙离婚,甲要求丙履行过户义务,将该房屋过户至甲乙名下,但乙不愿意办理过户手续。
裁判要旨:被告丙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即过户这一行为从性质上来讲具有不可分割性。
甲乙对被告丙所享有的给付请求为不可分债权。
鉴此,原告甲作为不可分债权人之一,在债权人内部意见并不一致的情况下,无权单独请求被告丙履行买卖合同所约定的过户义务。
(三)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1.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519-1,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2.实际承担债务超出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519-2)求偿权的范围除超过自己分担部分的给付额外,还应当包括自免责时起的利息以及因不可归责于求偿权人的事由而产生的损害或费用。
3.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如何理解连带责任的定义
如何理解连带责任的定义作者:王占杰来源:《大经贸》2017年第12期在我国,民法学界中对于连带责任的具体涵义并没有统一、权威的表述,没有形成一致的认识。
寇孟良先生认为,“连带责任,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分别承担共同责任,或者由两个以上当事人中的二人或数人对其他人的民事责任分别承担或顺序承担的法律制度。
” 该定义囊括了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两种多数人之债的特点,即把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补充责任相混淆,没有明确连带责任的特性,过于笼统宽泛。
李由义先生认为,“连带责任,系由于违反连带债务或共同侵权产生的民事责任。
” 此种定义与寇孟良先生的定义相比,涵盖内容又过于狭窄,只是从产生连带责任的原因角度予以列举两种情形,并没有真正揭示出连带责任的内涵,亦不可取。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连带责任即债权人有权受领他债权人应得份额的债权或债务人有义务代负他债务人应承担份额的债务”。
此种观点对于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追偿权等均未予以说明。
结合上述法学家们的观点,笔者认为,想要明晰连带责任的定义,应当从以下几点入手:(一)明晰“债务”与“责任”债务系法的当为,并没有强制他人履行义务的内涵;而责任是一种替代关系,含有强制他人履行给付义务的内涵,即债务人不完全给付或当给付而未给付时,债权人可以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
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能够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得到完整的履行,债的关系随着债务人完全履行义务而消灭;如果债务人未能够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就须以法律上的强制手段而要求债务人履行义来保证自身债权的顺利实现,由此就产生了责任。
而责任应当包括担保责任以及因违反当为的民事义务而产生的责任,其中违反当为民事义务产生的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和违反债务产生的责任。
(二)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1、由当事人明确约定而产生在当事人为某种法律行为时,在责任承担上责任人承诺他们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学毕业论文《论连带债务的法律关系》
论连带债务的法律关系摘要:世界格局进入资本化商业时代,债务问题成为商业秩序下最头疼的问题,怎么样处理好债务问题一直是经济学家和法学家探讨的重点。
一般而言,普通的债务问题在面对法律程序解决时都还比较简单,但是连带债务这样的复杂法律问题就需要研究者花大力气进行探寻思考。
本文首先阐述本选题的意义和目的,对照国内外研究现状,从前人成果中汲取思路,对连带债务与债务的相关概念进行辨析,然后集中讨论连带债务成立的条件,以及连带债务在我国目前的实际中的种类,再把不真正连带债务推广出来进行比较研究,最后站在法律诉讼的角度对连带债务的司法程序和思考建议进行规整,得出连带债务的法律关系结论。
关键词:债务人;连带债务;债权;债权人;不真正连带债务;清偿;义务一、绪论(一)研究背景债务问题是人类社会文明开始就伴生的,怎么解决债务纠纷一直成为社会管理者头疼的问题,相对于普通的债务问题,连带债务就显得复杂很多,解决起来也异常复杂。
随着世界文明进入全球经济市场秩序化,所有社会管理问题都归纳到法制制度的框架下进行解决,那么怎么样解决连带债务问题就摆在了法学学者面前。
从历史记载来看,连带债务制度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连带债务因其对于债权人具有担保债权及便利请求的功能,又能实现债务人责任的公平分担,能够对市场经济起到很强烈的刺激作用,有利于商业秩序化的社会快速发展,所以在现代各国民法典中对解决连带债务问题的相关制度都已经有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但是,在我国来说,真正融入世界市场经济时日尚短,改革开放致力于发展经济,却在相应的法规制度上滞后于世界发达国家很远,我们的经济规模和结构刚刚成型,才刚刚融入国际市场,而相应的经济法制建设还有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因尚未制对连带债务进行相关定民法典规定。
我们知道,市场发展经济、社会发展生产力是需要稳定的秩序进行维护的,只有健全的法制制度对经济发展进行保驾护航,才可能建立健全一个良性发展的市场,所以,摆在我们面前的正是关于经济制度法制化确立的思考课题。
从一则案例看侵权责任中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区分和承担
从一则案例看侵权责任中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区分和承担发布日期:2011-08-15 作者:乔四红律师从一则案例看侵权责任中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区分和承担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乔四红关键词: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按份责任(案情简介)甲乙系朋友。
某日,甲搭乘乙驾驶的摩托车回家,途中,乙的摩托车与丙的汽车相撞,致甲受伤,甲花去医药费五万余元,并有其他损失三万余元。
甲将乙、丙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乙丙对甲承担连带责任。
乙认为法院判错了,其认为乙丙应承担按份责任,即根据乙丙过错的大小对甲各承担部分责任,如乙承担50%的责任,丙承担50%的责任。
乙的观点正确吗?法院判决有错吗?(案情分析)分析此案,须从辨析几个法学概念入手。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人一方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间的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又可分为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连带之债可分为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本文不严格区分按份债务和按份责任,连带债务和连带责任,做同一含义解)。
按份债务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额负责赔偿,债权人无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是各自独立的,相互之间没有连带关系。
而连带债务的各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二者相较,由于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可在连带债务人之间选择更有资力的债务人要求清偿,因此连带债务比按份债务对侵权人更为有利、更有保障,同时对债务人负担较重。
由于连带债务对债务人负担过重,所以连带责任通常是法定责任。
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债权人才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共同侵权的侵权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是与单独侵权相对应的概念。
在现实生活中,侵权行为的侵权人通常是一个,如一辆汽车撞伤一个行人,一个人打伤另一个人等。
债务纠纷中的连带责任与连带债务
债务纠纷中的连带责任与连带债务连带责任与连带债务在债务纠纷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债务关系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仅限于单个个体,还涉及到债务人的连带责任以及债权人的连带债权。
本文将通过对连带责任与连带债务的定义、产生原因、适用条件以及法律效果的分析,探讨在债务纠纷中这两个概念的具体应用。
连带责任是指在债务关系中,多个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承担共同的责任。
当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或违约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人共同承担债务责任。
连带责任的产生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合同约定连带责任;二是法律规定连带责任。
合同约定的连带责任主要是出于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债务人应承担共同责任。
法律规定的连带责任则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无需各方当事人另行约定。
连带债务是指在债权关系中,债权人可以向多个债务人追索同一债权。
当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或违约时,债权人可以向连带债务人追索债权。
连带债务的产生同样分为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两种情况。
根据合同约定,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债务。
而根据法律规定,当法律明确规定债务人应承担连带债务时,即使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仍可以向多个债务人追索债权。
在债务纠纷中,连带责任与连带债务的适用条件不尽相同。
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三个:一是债务人之间存在共同债权;二是债务人之间的责任是同一个义务的,即债务人在对债权人的债务履行方面具有同等义务;三是债务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即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
而连带债务的适用条件则更加严格一些:一是主张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应当与连带债务人之一或多人签订了关于同一债权的合同;二是连带债务人之间应当是债务人关系上的债务人或者是同一份合同的债务人。
在法律效果方面,连带责任与连带债务有着一定的区别。
对于连带责任来说,债权人可以选择向符合连带责任条件的任何一个债务人或多个债务人追偿,而债权人的损失属于损害赔偿责任。
而对于连带债务来说,债权人则有权选择向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追索债权,但每个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是相等的。
网络平台提供者的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与部分连带责任
网络平台提供者的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与部分连带责任一、概述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平台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们提供了便捷的信息获取、交易、社交等功能,同时也面临着众多的法律挑战。
网络平台提供者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承担的“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与“部分连带责任”是近年来法律领域讨论的热点。
这两种责任形式在本质上都是对网络平台提供者在特定情境下的法律责任进行界定,但在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条件上有所区别。
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通常指的是网络平台提供者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与其他责任主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但这种连带责任并非绝对,而是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
这些条件可能包括网络平台提供者是否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是否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等。
如果网络平台提供者满足了这些条件,其可能仅需承担部分责任,或者在满足某些条件后完全免除责任。
部分连带责任则是指网络平台提供者在与其他责任主体共同造成损害时,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份额。
这种责任形式下,网络平台提供者的责任大小取决于其在损害发生过程中的实际作用和责任大小。
这两种责任形式在网络侵权、电子商务交易纠纷等领域尤为常见,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网络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深入研究网络平台提供者的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与部分连带责任,对于完善网络法律体系、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1. 网络平台提供者角色的定义与重要性在数字化浪潮的推动下,网络平台提供者已逐渐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角色。
这些平台,如社交媒体、电商网站、在线支付系统等,为用户提供了便捷的交流、交易和信息获取渠道,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生活方式。
随着其影响力的扩大,网络平台提供者在法律层面所承担的责任也日益凸显。
特别是在涉及侵权、违约等纠纷时,网络平台提供者往往被要求承担一种特殊的连带责任——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和部分连带责任。
网络平台提供者的角色,首先是一个信息中介和技术支持者。
无限责任、连带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区别
无限责任、连带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区别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在商业和法律合同中,无限责任、连带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是常见的责任形式。
虽然它们听起来很相似,但实际上它们之间存在一些关键的区别。
本文将详细阐述无限责任、连带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定义和区别。
一、无限责任1.1 无限责任的定义无限责任是指个人或公司对其债务负有无限的责任。
这意味着债务人必须承担全部债务,并且其个人财产也可能被用来偿还债务。
1.2 无限责任的特点- 债务人对债务负有无限责任,无论其个人财产规模如何。
- 债务人的个人财产可能被用来偿还债务。
- 无限责任通常适用于合伙企业或个人经营的公司。
二、连带责任2.1 连带责任的定义连带责任是指多个人或公司共同承担对同一债务的责任。
每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对债务的全部或部分承担责任,但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债务人追偿。
2.2 连带责任的特点- 多个债务人共同承担对同一债务的责任。
- 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债务人追偿。
- 连带责任通常适用于合同中的共同债务或共同担保。
三、无限连带责任3.1 无限连带责任的定义无限连带责任结合了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的特点。
它要求多个债务人对债务承担无限的共同责任,即无论债务人个人财产规模如何,都要承担全部债务。
3.2 无限连带责任的特点- 多个债务人对债务承担无限的共同责任。
- 债务人的个人财产可能被用来偿还债务。
- 无限连带责任通常适用于合伙企业或共同经营的公司。
四、无限责任、连带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区别4.1 责任范围- 无限责任:个人或公司对债务负有无限责任。
- 连带责任:多个债务人共同承担对同一债务的责任。
- 无限连带责任:多个债务人对债务承担无限的共同责任。
4.2 债务人个人财产的保护- 无限责任:债务人的个人财产可能被用来偿还债务。
- 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债务人追偿。
- 无限连带责任:债务人的个人财产可能被用来偿还债务。
连带责任有关问题探讨(一)
连带责任有关问题探讨(一)连带责任是一种很常见的民事责任,但该种责任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却显得较为混乱。
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大多规定的是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很少规定甚至没有规定如何承担连带责任。
这就不可避免的给连带责任的运用带来的一定的困难,也不可避免地要产生一定的混乱。
一我国《民法通则》并未直接规定什么是连带责任,但一般认为,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责任主体中的任何一人均须对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一种特殊民事责任。
连带责任一般具有以下基本法律特征:(1)连带责任的主体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2)连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3)连带责任具有不可分割性。
其中较为常见的有:1、合同担保。
《担保法》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只有主合同经审判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法》同时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2、民事代理。
《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确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3、个人合伙。
《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合伙型联营。
《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无限责任、连带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区别
无限责任、连带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区别无限责任界定的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即债务人必须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也就是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实际上就是将企业的责任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
连带责任界定的是“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投资人之间”),即不管债务人之间内部如何约定,但是每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也就是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合伙人应以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清偿债务,每一个合伙人对企业债务都有清偿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就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全部偿还。
由于连带责任界定的是债务人之间的责任,所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就不存在连带责任的问题。
无限连带责任是指对外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债务人内部之间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因此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即有限清偿责任,指投资人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资不抵债的,其多余部分自然免除的责任形式。
有限责任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对于近现代公司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他克服了无限公司股东负担的因公司破产而导致个人破产的风险,便于人们投资入股,是广泛募集社会大量资金,兴办大型企业最有效的手段。
这一专用语多用于组建公司或者企业,以表示该公司或者企业的性质,如“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等。
有限代表着承担有限的责任。
根据我们的投资的多少就以这部分资金负责任而不必用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有限公司可以宣布破产而不是有限公司要对债务负连带责任。
所以有限公司有这样的好处,但它又限定组成公司的资金。
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是投资者对其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
所谓有限责任即有限清偿责任,指投资人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资不抵债的,其多余部分自然免除的责任形式。
民法典中的连带责任及其适用(收藏学习)
民法典中的连带责任及其适用《民法典》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总体而言,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的一般适用规则,主要是第178条、第518条至第521条;二是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的不同适用情形,共计25个条款。
1、法人分立后的连带责任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适用指引:1、在法人分立过程中,法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承担协议的,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且优先于法律的任意性规定。
申言之,该债务承担协议可以排除适用各分立后的法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2、在原债务有保证人的情况下,法人分立后的债务承担经债权人同意但未取得保证人的同意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依法予以免除。
2、法人设立人的连带责任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适用指引:1、法人设立人之间系合伙关系,法人未能合法成立的,全体设立人作为合伙应对因设立行为产生的义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2、对于何为设立人、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认定等,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至第五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非法人组织设立人之间的责任,可类推适用上述规定。
3、营利法人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连带责任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适用指引:1、本规定是对所有营利法人出资人的一般原则要求,涉及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连带责任承担问题,应优先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2、当符合法定条件,认定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时,可以否认法人人格,将出资人和法人视为一体,追究二者共同的法律责任。
产品销售合同的连带责任和连带债务
产品销售合同的连带责任和连带债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在产品销售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销售的顺利进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第二条合同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双方进行的包括但不限于线上、线下等所有渠道的产品销售活动。
第三条合同主体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均承认本合同的效力,并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产品销售第四条产品信息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详细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价格、产地等。
第五条销售数量和期限乙方根据市场需求向甲方提出销售计划,甲方按照计划向乙方提供产品。
双方约定销售数量和期限,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条销售价格双方约定产品销售价格,并可根据市场变化和双方协商进行调整。
第三章质量保证第七条产品质量乙方保证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甲方要求。
第八条质量异议甲方在收货后如有质量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乙方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
乙方应在收到异议后及时处理。
第九条退换货政策双方约定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甲方有权要求退换货。
具体退换货政策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连带责任和连带债务第十条连带责任1.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如存在违法行为,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2.甲方在销售过程中如存在违法行为,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连带债务1.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应承担连带债务。
2.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违约责任第十二条违约行为双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均视为违约。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违约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因维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六章争议解决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
3、自己责任原则之要求(事关相对效力)
例如:一连带债务人之迟延责任(如迟延利息支付义务)并不能并入连带 债务总体中,否则有悖自己责任原则;
4、保障诉权原则(事关相对效力)
例如:承受不利判决者应在审理中行使过诉权,因此,原则上债权人与债 务人中之一人间之确定判决只有相对效力,不过,若判决内容对其他未参 加之债务人有利,则可设例外。
连带债务之法律后果(二)
二、绝对效力之判别基准:债权已被满足或减少循 环求偿。
1、清偿、提存、代物清偿或一债务人主动抵销都使债权 债权 得到满足或实现,自应发生绝对效力。 得到满足或实现 2、时效已经完成,则债权不能满足 不能满足;债务免除,则债权 不能满足 人放弃满足 放弃满足债权;混同,则债权无须满足 无须满足;此三者皆应 放弃满足 无须满足 与债权之获满足区别开来,本不应发生绝对效力。 3、但为减少循环求偿之考虑 减少循环求偿之考虑,使本不应发生绝对效力之 减少循环求偿之考虑 事项发生绝对效力。如此,则时效之完成、债务免除或 混同皆可使之发生绝对效力。 4、于债权人迟延的情况下,债权本可被满足,却因为债 权人之原因不获满足,此应与债权被满足的事项同等处 理,作为可发生绝对效力之事项。(试想条件未成就者 视为成就之情况)
以现实来看,哪一种规定更合理呢?另外,惯例的作用如何? 如:朋友聚餐,留守最后一人应付全桌饭钱吗?
连带债务之法律后果(一)
一、相对效力与绝对效力区分之意义
1、双重得利之禁止(事关绝对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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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连带债务和连带责任的联系,它们之间的区别如下:(一)性质不同。即连带债务属于民事法律义务范畴,连带责任属于民事法律责任范畴。
(二)发生的根据不同。债务的发生必须有一定的原因。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几种连带债务,并且将其提到连带责任的高度加以规定:1.合伙人的连带债务。《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7条作了规定。2.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债务。《民法通则》第130条作了规定。3.保证人的连带债务。《民法通则》等89条第1款第1项,《经济合同法》第15条作了规定。4.代理关系中当事人的连带债务。《民法通则》第66、67条作了规定。5.半紧密型联营的连带债务。《民法通则》第52条作了规定。6.呈报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连带债务。1985年国务院102号文、1986年国务院6号文作了规定。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即产生连带责任。由此,《民法通则》将连带债务提高为连带责任,实际是混淆了这两种不同的概念和制度,因而是不科学的。
此外,债务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形成的;而责任是由国家特设并授权专门的机关依法认定,它具有专权追究性。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
找法律 上科云
(三)构成条件不同。连带债务和连带责任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构成。连带债务的构成的条件是:1.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2.债务的发生是基于同一原因;3.债务人为给付必须基于同一目的(给付标的可以不同);4.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连带责任除了具备一般民事责任条件外,还须有其特殊的条件。不论是违反合同民事责任,还是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都可能产生“连带”问题。一般民事责任条件成立后,还要从“连带”关系上加以认定。如果连带关系成立,那就构成了连带责任应该具备的特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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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连带债务属于债的关系中的民事法律义务范畴。连带责任则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它是指在共同民事责任中任何一个责任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责任。连带债权、连带债务和共同共有关系都能产生连带责任。连带债务和连带责任的联系是:
(一)目的相同。连带债务的实质在于使多数债务人就债务清偿彼此提供担保,连带责任的实质在于责令连带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人承担不履行义务的全部后果,二者都是为了确保债权人实现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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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法律学习与研究》
连带债务与连带责任的联系和区别
【作者】邱业伟【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学院
【分类】民法总则【总期号】26
【期刊年份】1989年【期号】6
(四)发生的时序和场合不同。债务发生于前,责任发生在后。一般而言,债务发生在正常财产流转过程中,而责任发生于诉讼过程中。所以,债的参与主体主要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有的还有与债务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如保证人)。责任的参与主体除了债的双方当事人外,则还有国家,即由国家及其法律来认定责任,并由国家强制实现责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就要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则是强制实际履行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
(二)效力相同。带责任一经确定,就具有与连带债务相同的效力。
(三)互为依存。义务与权利是相对应的。义务的履行即为权利的实现;义务的违反即发生责任。从时序上看,义务存在于先,责任发生在后。没有义务就没有责任;尽管有义务,如果义务人全面履行了义务,也就不发生责任问题。连带责任以连带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连带债务人如果违反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不履行义务,损害了国家、集体或个人的合法权益时,就必然引起法律上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