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备案条件和要求(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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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操作规范(试行)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操作规范(试行)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操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根据《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待发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的申请、审核、批准、发证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的申请受理、考核、批准、发证和日常监管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备案基地名单的上网公布。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基地的检验检疫备案由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向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申请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的生产企业必须获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资格。

对可兼作食品用的植物源性中药材生产企业必须获得注册登记资格。

第六条生产企业在申请备案时,需填写《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申请表》(附件2-1),并提交以下资料:(一)生产企业对基地具有合法管理权限的有效证明文件;(二)生产企业对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基地管理机构设置、种植操作规范、农业化学品管理制度、采收运输管理制度、疫情监控与病虫害防治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制度、产品溯源管理制度等;(三)基地负责人、植保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四)种植基地有关信息,如地块位置、平面图以及照片。

各地块在平面图中的标示应清晰、统一、规范。

照片应包括基地标识牌、基地全景、近照、药品存放点等;(五)生产企业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证书》或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六)基地土壤、水源和空气环境监测报告;(七)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均需生产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

第三章受理和初审第七条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申请的受理和初审。

初审包括对企业提交材料的书面审核和对基地的现场考核。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备案条件和要求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备案条件和要求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备案条件和要求1.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生产基地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

同时,生产基地需要符合对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如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

2.生产环境要求:生产基地需要具备适宜的生产环境,包括建筑物设施、空气质量、水质、排水系统等。

生产基地应设有合格的食品加工车间和库房,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如通风设备、消毒设备、防护设备等。

3.生产设备要求:生产基地需要配备符合规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确保食品原料的质量和安全。

生产设备应具备如自动化控制、温度控制、水质控制等功能,以满足食品生产的要求。

4.质量控制要求:生产基地需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成品检验等环节的控制和监管。

生产基地应具备相关的检测设备和检测能力,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和出口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

5.员工培训要求:生产基地需要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安全知识、卫生操作规范、急救常识等。

生产基地需要建立健全的员工健康监测和记录制度,确保员工的健康状况符合要求。

6.记录和追溯要求:生产基地需要建立有效的记录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记录、生产过程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等。

同时,生产基地需要建立健全的追溯体系,能够追溯产品的生产和流向,以应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7.审核和监管要求:生产基地需要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备案审核和定期监管。

审核应包括对生产环境、生产设备、质量控制体系等的检查和评估。

监管包括对生产基地的抽查和检验,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总之,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备案需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具备适宜的生产环境和设备,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追溯体系,进行员工培训,接受国家监管和审核。

这些条件和要求的目的是保障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的质量和安全,提供给出口国家和地区的消费者健康的食品选择。

出口植物产品种植场备案条件和要求

出口植物产品种植场备案条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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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检食函〔2011〕86号关于加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工作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152检食函〔2011〕86号关于加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工作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152检食函〔2011〕86号关于加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工作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篇:152 检食函〔2011〕86号关于加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工作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处(室)函检食函…2011‟86号关于加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工作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分支机构(和平办除外):《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4号)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1年10月11日食品处专文下发《关于转发<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检食函…2011‟78号),根据宣贯过程和实际工作中所反映出的突出问题,现就加强厦门检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以下简称“出口种植基地”)备案工作管理,建立和推行“建立一个机制、推行二项制度、加强四项措施”管理模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和推行“建立一个机制、推行二项制度、加强四项措施”管理模式(一)建立厦门局出口种植基地备案工作协调管理机制1、食品处即日起成立出口种植基地备案工作协调管理工作组。

组长:柯志成成员:黄曦、康江卫工作组负责协调管理厦门检区出口种植基地备案工作;负责建立和推行备案工作流程层级管理制度,建立和推行备案工作流程关键节点管控制度,并以此为抓手统一和规范厦门检区出口种植基地备案工作;负责加强种植基地备案考核人员的统一管理;负责组织对检区出口种植基地备案工作质量的监督抽查。

2、各相关分支机构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并指定备案工作常务负责人,加强对备案工作的组织管理,梳理工作流程,明确层级责任,确保工作质量,并及时反馈备案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于2011年11月16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食品处。

(二)建立和推行备案工作流程层级管理制度1、即日起厦门检区出口种植基地备案管理工作统一启用《厦门局出口种植基地备案工作流程管理表》(见附件1),并列入管理处做出准予或不予备案的重要依据。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要求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要求

附件2-2: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要求1. 基地基本条件和要求生产企业应具有对备案种植基地的管理权限,其备案种植基地应满足下列条件和要求:1.1 连片并具有一定的规模,面积一般应不少于100亩(食用菌每个基地菌棒/袋数一般应不少于15万棒/袋;对采用平面栽培的食用菌品种,如蘑菇等,每个基地面积应不少于10亩)。

1.2 基地周围应具有天然或人工的有效隔离带。

1.3 基地周围无污染源如:化工厂、造纸厂、专业饲养场、垃圾处理厂、医院及污水排放管道等。

1.4 栽培介质(或土壤)和灌溉水源应进行农残和重金属含量检测,并符合相关规定。

1.5 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应有固定的存放场所。

2. 备案种植基地管理要求出口生产企业应设有专门的部门和专人负责备案种植基地的管理,并制定备案种植基地有关管理制度。

(一)制订种植基地管理制度,并按基地或地块建立栽培档案,内容应包括基地管理的组织机构图,基地管理员和植保员职责,基地地块的组成清单、面积及地块图等。

(二)建立良好种植规范,并详细记录植物源性食品原料栽培过程中的农事活动,内容包括播种、施肥、除草、病虫害防治、收获等。

(三)建立农用化学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农用化学品的采购、保管、发放、配制、施用和残留监控措施等内容,并有农用化学品的出入库记录和分发档案。

(四)建立可选用农用化学品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农用化学品的中文名称(包括商品名)、英文名称、登记号、安全间隔期、作用及使用标准规范和稀释表等。

(五)建立采收、运输管理制度,确保新鲜原料在农药安全间隔期后采收,并做好新鲜原料采收和流向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新鲜原料的采收日期、采收方式、采收地块、数量等。

(六)建立种植基地新鲜原料有毒有害物质检验监控制度。

包括抽样方法和频率、检测项目、检测方法等。

(七)建立原料批次管理制度,确保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的可追溯性。

(八)基地的各项记录至少保存2年。

3. 备案种植基地农用物资管理要求出口企业基地管理部门负责对备案种植基地使用的原材料、辅料、设施、农用化学品等的统一购买,统一供应,统一使用。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出口蔬菜备案办事指南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出口蔬菜备案办事指南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出口蔬菜)备案办事指南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及《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2012年第56 号公告)二、受理单位(实施部门):云南检验检疫局植检处三、基本流程:企业提交备案申请材料→种植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备案申请与审核→种植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备案种植场实施监督检查。

四、申请材料:(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表;(二)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独立法人资格证明的复印件;(三)申请人合法使用土地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种植场平面图;(四)种植场的土壤和灌溉用水的检测报告;(五)要求种植场建立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六)种植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植保员身份证复印件,植保员有关资格证明或者相应学历证书复印件;(七)种植场常用农业化学品清单;(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均需种植场申请人加盖本单位公章。

五、示范文本:见附表。

六、常见错误:未提供符合要求的土壤、水质检测报告。

七、收费情况:出口蔬菜种植场备案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一)申请人应当在种植生产季开始前3个月向种植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书面备案申请。

(二)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种植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受理备案申请。

(三)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种植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以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日期。

(四)审核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咨询方式:植检处,2。

附表: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表附表: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表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地址:产品类别:种植场名称:种植场地址:申请日期:年月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制填写说明1. 种植场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逐项填写本表,一式二份,文字简练、清楚,内容真实。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要点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要点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宁波地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的质量安全水平,规范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境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8〕2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宁波地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的申请、受理、考核、批准、发证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工作规范中植物源性食品包括蔬菜、食用菌、粮食及豆类、油籽油料类、干坚果、籽仁类、植物源性调料、可兼作食品的植物源性中药材等。

第四条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宁波局)植检处主管宁波地区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工作,批准考核合格的种植基地并发证;各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的申请、受理、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第五条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由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或种植基地向基地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申请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的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㈠法人资格企业;㈡获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资格;㈢具有对种植基地的合法管理权限;㈣具有与种植基地业务相适应的管理能力;㈤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生产企业或种植基地申请基地检验检疫备案应提交如下材料:㈠生产企业或种植基地对基地具有合法管理权限的有效证明文件;㈡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详见附件1);㈢对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基地管理机构设置、种植操作规范、农业化学品管理制度、采收运输管理制度、疫情监控与病虫害防治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制度、产品溯源管理制度等;㈣基地负责人、植保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㈤基地有关信息,如地块位置、平面图以及照片。

出口蔬菜(水果)种植基地备案材料的要求及编写指南

出口蔬菜(水果)种植基地备案材料的要求及编写指南

四川出口植物源性农产品加工包装存放单位注册登记材料的要求及编写指南一、提供材料目录1、企业书面申请2、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文件,如加工场地为租用需提供合法的使用证明文件;3、生产管理人员档案材料;4、厂区平面图、加工车间布局图、加工工艺流程图、加工设备清单5、产品质量控制及检疫卫生体系文件6、有毒有害品管理制度7、可追溯性管理体系二、要求和编写指南(一)、企业书面申请1、抬头为: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内容:包括工厂生产出口植物源性农产品的品种、年出口量、出口国别;申请注册登记的目的和要求;明确提出对哪些品种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二)、企业合法经营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企业营业执照;2、生产许可证;3、如加工场地为租用需提供合法的使用证明文件;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

上述相关证照中标明的地址必须与实际生产加工地址一致。

(三)、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的档案材料(种子)1、学历证明、专业培训证明2、相关的技术职称证明3、聘书或其他相关的证明:主要说明企业与相关人员的关系。

如聘用、合作、协作等方式。

(四)、加工厂区平面图,加工车间布局图标明厂区各个车间的布局,车间布局图标明车间内设备布局。

(五)、加工工艺流程图、加工设备、原辅料清单工艺流程应如实反映各个生产加工环节,以及技工过程的主要控制指标;加工设备和原辅料清单应包含加工需要的主要设备及原辅料。

(六)、其他一些材料1、宣传培训计划:企业应该根据生产加工实际情况制定对本企业员工的培训计划。

明确宣传培训的对象、频次、方式、内容、时间、负责人等内容。

(七)、出口植物源性农产品质量控制及检疫卫生体系文件1、产品检疫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图2、产品检疫质量控制机构及岗位职责、权限3、厂区环境卫生检疫控制制度4、产品检疫质量控制制度5、有毒有害品(防疫药品)的控制6、可追溯性管理体系7、检疫控制制度实施情况自查及改进程序8、文件和记录管理制度具体要求如下:1、产品检疫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图要明确相互的从属关系:如下图2、产品检疫质量控制机构及岗位职责、权限将产品检疫质量控制管理各项职责按照从属关系分配给各个岗位,一般有以下职责:1)企业产品检疫质量总体原则、要求等2)企业产品检疫质量控制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员要求3)产品质量控制4)厂区环境卫生管理5)相关文件、记录管理6)相关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和改进7)其他需要设置的管理职责职责是对人的职能和责任的要求和规定。

出口植物产品种植场备案条件和要求

出口植物产品种植场备案条件和要求

出口植物产品种植场备案条件和要求一、生产资质要求1.1种植园或种植户应具备所需的土地、资金、技术和设备等生产条件。

1.2种植园或种植户应有合法的产权或使用权,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种植活动。

1.3种植园或种植户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种植、管理和收获植物。

1.4种植园或种植户应确保植物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符合出口国家或地区的标准和要求。

二、环境要求2.1种植园或种植户应根据植物的生长特性和生态环境要求,选择适宜的土壤和气候条件进行种植。

2.2种植园或种植户应合理施用农药和化肥,控制有害生物和病害的发生,保护生态环境。

2.3种植园或种植户应定期进行土壤、水质和植物健康检测,确保植物产品的安全和质量。

三、品种选择与育种要求3.1种植园或种植户应选择适应当地气候条件的良种,保证植物的生产力和产品的质量。

3.2种植园或种植户应关注植物品种的繁育和改良,提高植物的抗病虫能力和适应性。

3.3种植园或种植户应防止引入外来有害生物和植物病原体,确保植物产品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四、标识和质量管理要求4.1种植园或种植户应按照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和实施植物产品的质量控制和追溯体系。

4.2种植园或种植户应对植物产品进行标识,包括种植地区、品种、生产日期等必要信息。

4.3种植园或种植户应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质量管理的有效实施。

五、出口检疫和准入要求5.1种植园或种植户应申请植物检疫证书或植物健康证书,符合出口国家或地区的检疫和准入要求。

5.2种植园或种植户应按照出口国家或地区的要求,定期进行检疫和监测,确保植物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5.3种植园或种植户应配合出口国家或地区的监管部门进行随机抽样和检验,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总结起来,出口植物产品种植场备案要求种植园或种植户具备生产资质、满足环境要求、选择适宜品种和育种工作、实施质量管理和标识要求,以及符合出口国家或地区的检疫和准入要求。

出口植物源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备案条件和要求

出口植物源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备案条件和要求

出口植物源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备案条件和要求一、引言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扩大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出口植物源食品原料的需求量逐年增加。

为了确保出口植物源食品原料的品质和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备案条件和要求。

本文将介绍出口植物源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备案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二、备案条件1.生产基地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基地必须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对于食品生产的各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卫生条件、环境保护、劳动安全、设备设施等。

2.基地的规模和设备:生产基地的规模应该与出口植物源食品原料的需求相适应。

同时,基地必须有齐全的生产设备,并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

3.人员素质和培训:生产基地的员工必须具备相关的技能和知识,以确保生产过程的质量和安全。

此外,基地必须提供定期的培训,使员工不断更新和提高自己的技能。

4.原料供应和追溯体系:生产基地必须建立可追溯的原料供应链,确保原料的来源和质量的可追溯性。

同时,基地必须与供应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供应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备案要求1.详细的产品信息:生产基地需要提供详细的出口植物源食品原料的产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规格、成分、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2.质量控制和检测体系:生产基地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原料采购、生产过程监控、产品检测等。

同时,基地需要提供相关的检测报告和证明,证明产品符合国际质量标准和规范。

3.卫生和安全管理:生产基地必须建立严格的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生产区域的清洁和消毒、员工的健康监测、卫生设施的维护等。

4.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生产基地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废物处理、能源利用、水资源管理等。

同时,基地需要注重可持续发展,采取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5.监督和审核机制:生产基地需要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核,以确保其符合备案条件和要求。

必要时,基地需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抽样检测和现场检查。

四、结论出口植物源食品原料生产基地的备案条件和要求对于确保产品的品质和安全至关重要。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精品ppt课件]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精品ppt课件]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实 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实施原料种 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出口植物源 性食品目录)中原料种植场的备案和监 督管理。
第三条 职责
国家质检总局 ----主管全国出口食品原料 种植场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 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 ----负 责所辖区域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的备案 和监督检查工作。
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等
受理部门---种植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
第六条 备案种植场应当具备条件
(一)有合法经营种植用地的证明文件; (二)土地相对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 合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 (三)大气、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种植场及周边 无影响种植原料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四)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适宜的农 业投入品存放场所,农业投入品符合中国或者进口国家(地区)有关法 规要求; (五)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 用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 记录制度等; (六)配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 植保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建立合作机制框架
国家质检总局鼓励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在 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框架 下,共同做好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的备 案工作。
MAIN TOPIC
总则
备案申请
受理和审核 监督管理 上报和公布 附则 附表
第五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以作为申请人
1、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2、种植场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备案条件和要求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备案条件和要求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备案条件和要求一、基地备案差不多条件和要求企业应具有对基地的治理权,其基地应满足下列条件和要求:1.连片并具有一定的规模,面积一样应许多于100亩(蔬菜大棚种植基地和食用菌种植基地的规模要求可适当放宽)。

2.周围应具有天然或人工的隔离带(网)。

3.周围没有化工厂、造纸厂、专业养殖场、垃圾处理厂、医院及污水排放管道等污染源。

4.有清洁无污染的灌溉水源。

5.设有固定的防盗设施、并有专人治理的农用物质存放场所。

6.有植保员专用工作室。

7.配有专用的农药喷洒工具及其它农用器具。

二、基地治理要求企业应设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基地治理工作。

基地和企业应共同制定基地种植生产治理体系文件或规章制度,其内容至少包括:基地治理员职责、基地植保员职责、田间治理制度、农业投入品治理制度、安全用药制度、原料采收和运输治理制度、原料批次治理制度、有毒有害物质监操纵度、产品溯源制度等。

其中植保员职责至少包括:对基地环境、周边农田作业情形、作物生长状况的监督治理;对基地病虫害的监测防治;对化肥、农药和施药器具的使用治理;建立完善的记录系统和治理档案;对生产人员进行病虫害防治知识培训等。

三、基地农业投入品治理要求企业的基地治理部门负责基地农业投入品的治理,农药须实行统一购买,统一供应,统一治理。

1. 农业投入品应从有资质的厂家(公司)采购,并具有完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出入库记录和分发记录。

2.严禁存放和使用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禁止使用的农药。

3.企业应确认所使用农药的有效成分和含量,确保农药质量。

4.农药应由基地植保员领取和保管,并负责按照农药标准和操作规范,科学合理地施用。

四、基地植保员的条件和要求基地应配有与种植面积相适应的植保员(每个基地至少配备1名)。

基地植保员应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1.熟悉国内外农药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果蔬、植保等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实践体会及较丰富的农药使用知识;通过有关机构培训合格,并持有上岗证或植保员证书。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
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种植场及周围环境、土壤和灌溉用水等状况; (二)农业投入品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种植场病虫害防治情况; (四)种植品种、面积以及采收、销售情况; (五)种植场的资质、植保员资质变更情况; (六)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运行情况; (七)种植场生产记录,包括出具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情
第四条 建立合作机制框架
国家质检总局鼓励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在 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框架 下,共同做好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的备 案工作。
MAIN TOPIC
总则 备案申请 受理和审核 监督管理 上报和公布
附则 附表
第五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以作为申请人 1、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2、种植场 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等
第十一条
审核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完成。
MAIN TOPIC
总则 备案申请 受理与审核 监督管理 上报和公布
附则 附表
第十二条
种植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 责对备案种植场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
种植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种植 场每年至少实施一次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
无影响种植原料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四)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适宜的农
业投入品存放场所,农业投入品符合中国或者进口国家(地区)有关法 规要求; (五)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 用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 记录制度等; (六)配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 植保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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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植物源食品备案资质要求及申报要求

出口植物源食品备案资质要求及申报要求

出口其他植物源性产品(一)资质要求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备案。

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外推荐注册境外国家(地区)对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海关总署统一向该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

(二)申报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商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向产地或者货源地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

(三)产品相关要求1.基本要求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

进口国家(地区)暂无标准,合同也未做要求,且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无相关要求的,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企业要求(1)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2)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记录档案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出口食品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相关记录应当真实有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3)获得境外注册的企业,应当每年就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注册条件进行自我评定,并向住所地海关报告。

(4)获得境外注册的企业,应当接受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和海关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出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发生,并向所在地海关报告。

3.包装运输要求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出口食品包装和运输方式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生产企业应当在运输包装上标注生产企业备案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公共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公共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公共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二、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35)(三)《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32)(四)《进出口肉类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6号)三、受理单位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所在地隶属海关机构。

四、申请条件成都关区内出口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叶和大米的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以所在地隶属海关提出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

成都关区出口动物源性食品(包括水产品、畜禽肉、禽蛋)生产加工企业、养殖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行业协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应向养殖基地所在地隶属海关提出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申请。

出口蜂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向其加工企业所在地隶属海关提出备案申请。

五、基本流程(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1. 申请人应当在种植生产季开始前3个月向所在地隶属海关提交申请资料。

企业在网上申请,申请端入口为:“互联网+海关” 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https://。

2. 必要时,隶属海关对申请的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进行现场审核。

3. 经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必要时)符合要求,由隶属海关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编号。

(二)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1. 备案主体向所在地隶属海关提交申请资料。

企业在网上申请,申请端入口为:“互联网+海关” 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https://。

2. 必要时,隶属海关对申请的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进行现场审核。

3. 经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必要时)符合要求,由隶属海关对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编号。

4. 申请出口猪肉养殖场的应先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申请,养殖场经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网上申请备案。

六、申请材料(一)种植场备案1.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表(在网上申请系统中直接填写);2. 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独立法人资格证明的复印件;3. 申请人合法使用土地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种植场平面图;4. 种植场的土壤和灌溉用水的检测报告;5. 要求种植场建立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6. 种植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植保员身份证复印件,植保员有关资格证明或者相应学历证书复印件;7. 种植场常用农业化学品清单;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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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备案条件和要求
一、基地备案基本条件和要求
企业应具有对基地的管理权,其基地应满足下列条件和要求:
1.连片并具有一定的规模,面积一般应不少于100亩(蔬菜大棚种植基地和食用菌种植基地的规模要求可适当放宽)。

2.周围应具有天然或人工的隔离带(网)。

3.周围没有化工厂、造纸厂、专业养殖场、垃圾处理厂、医院及污水排放管道等污染源。

4.有清洁无污染的灌溉水源。

5.设有固定的防盗设施、并有专人管理的农用物质存放场所。

6.有植保员专用工作室。

7.配有专用的农药喷洒工具及其它农用器具。

二、基地管理要求
企业应设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基地管理工作。

基地和企业应共同制定基地种植生产管理体系文件或规章制度,其内容至少包括:基地管理员职责、基地植保员职责、田间管理制度、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安全用药制度、原料采收和运输管理制度、原料批次管理制度、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产品溯源制度等。

其中植保员职责至少包括:对基地环境、周边农田作业情况、作物生长状况的监督管理;对基地病虫害的监测防治;对化肥、农药和施药器具的使用管理;建立完善的记录系统和管理档案;对生产人员
进行病虫害防治知识培训等。

三、基地农业投入品管理要求
企业的基地管理部门负责基地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农药须实行统一购买,统一供应,统一管理。

1. 农业投入品应从有资质的厂家(公司)采购,并具有完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出入库记录和分发记录。

2.严禁存放和使用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禁止使用的农药。

3.企业应确认所使用农药的有效成分和含量,确保农药质量。

4.农药应由基地植保员领取和保管,并负责按照农药标准和操作规范,科学合理地施用。

四、基地植保员的条件和要求
基地应配有与种植面积相适应的植保员(每个基地至少配备1名)。

基地植保员应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
1.熟悉国内外农药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果蔬、植保等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及较丰富的农药使用知识;经过有关机构培训合格,并持有上岗证或植保员证书。

2.负责基地环境卫生、周边农田作业情况、作物生长和状况和病虫害发生状况的监督管理。

3.负责对基地果蔬病虫害的防治以及化肥、农药的使用管理,并建立完善的记录系统和管理档案。

4.负责监督基地农药的施用及施药器具用后的清洗,并将剩余农药退回农药仓库,统一处理,做好记录。

5.负责对种植栽培人员进行病虫害防治知识培训。

表1
申请编号: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备案申请表
申请类别□初次申请□复审换证
申请企业名称
出口食品种类
原料基地名称
原料产品种类
申请日期年月日
批准备案编号
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制
表2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备案评审考核记录表评审类别□初次评审□换证复审
申请企业名称
出口食品种类
原料基地名称
原料产品种类
评审日期年月日
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制
文件资料审核
评审人员年月日
现场考核
评审人员年月日
评审考核总结
表3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生产基地不符合项报告
表4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备案证书(样式)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生产基地
备案证书
原料基地名称
原料基地地址
出口企业名称
出口食品种类
经评审考核,种植基地符合《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备案条件和要求》,准予备案。

备案编号
发证日期:年月日
有效期:3年,至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表5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备案生产基地日常监管记录表基地名称:备案编号:
表6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备案生产基地年审考核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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