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业务管理规范(2016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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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的规章制度

流动人口的规章制度

流动人口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地户籍以外居住的人口,包括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流浪乞讨人员等。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章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流动人口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相关管理和服务,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各项工作。

第五条流动人口在外地居住期间,享受与当地人民同等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福利。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服务机构,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民政、教育、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流动人口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流动人口登记管理第八条各地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对进入本地的流动人口进行登记管理。

第九条流动人口应当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派出所、社区等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条流动人口登记信息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应当与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相关制度相衔接,确保流动人口能够便利享受各项权益。

第三章流动人口居住管理第十二条流动人口进入本地居住,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居住地社区或村委会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应当积极配合居住地社区开展环境整治、宣传教育等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应当遵守当地房屋租赁、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确保居住安全和生活环境整洁。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不得在未经许可的地方搭建临时居所,不得囤积物品造成占用公共资源、环境污染等问题。

第四章流动人口就业管理第十六条流动人口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获取合法工作证明,接受劳动保护、劳动安全教育等培训。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保证其工资、福利待遇合理。

第十八条流动人口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活动,不得在未经许可的地点进行非法劳动。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业务介绍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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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模式准入模版
简称“四个一”,即:
★一本完善的台帐。建立完备的基础信息台帐,同时有定期更 新的机制,保证基础台帐的准确性。要求:台帐信息能够覆 盖90%以上的流动人口,台帐信息实时更新。
★一套严谨的组织机构。有明确的组织机构,明确的负责人、 办事人员及各自的职责分工,人员变化要及时更替,保证服 务管理的顺利开展;建议有条件的社区、市场、楼宇、地下 室建立流动人口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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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工作
❖ 重点加强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统筹管理,健全综合治理机制。
1.建立健全各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保障机制,加强 人口计生部门内部统筹协调; 2.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制建设,严格依法行政,推动全 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3.扎实推进基层服务管理网络建设,保证各级流动人口计划 生育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投入; 4.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网络,完善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自我服务管理模式; 5.整合基层服务管理力量,完善党政统筹、部门配合、群众 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
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2、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
居住的人员。(本市人户分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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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石景山区流动人口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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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石景山区流动人口基本情况
2.石景山区人口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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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石景山区流动人口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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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石景山区流动人口基本情况
4.2010年各街道常住流动人口分布图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业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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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流动人口基本概念 二.石景山区流动人口基本情况 三.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四种模式 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工作 六.流动人口基础工作

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制度(2篇)

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制度(2篇)

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制度一、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发证和登记建档制度1、向流动人口公开免费办证条件和办证程序。

2、建立《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全程代办工作制度,绝对不允许搭车收费。

3、规范《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信息登记卡》的登记建卡工作,每季度对流入人员的变动情况核对一次,及时变更信息内容。

4、对流动人口档案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已婚育龄妇女、未婚女性、男性三类建立流入、流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档案。

要有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情况登记表。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与服务制度1、利用流出人口流出前、节日、农忙返乡之机,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管理规范以及计划生育科普知识的宣传和服务工作。

三、流动人口检查登记、审验制度1、定期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检查,并登记造册。

2、与外出的流动人口签定计划生育协议书。

3、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建立联系制度,及时互通情况。

4、对已婚育龄妇女寄回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负责审验是否合格有效。

5、负责查验流入人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建立登记档案。

四、每月例会制度1、每月召开一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例会,及时掌握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

2、强化对专(兼)职人员、协管员的培训,全面提高管理服务人员工作责任心和业务水平,提高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能力。

五、流动人口报表制度1、认真审核摸底采集上来的所辖村级基础数据,确保表内及表间的各项逻辑关系平衡。

2、按规定时间认真录入完成所辖村级数据。

3、通过系统软件提供的数据平衡校验功能,认真进行数据审核工作。

4、每月按上级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各种报表。

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制度(二)一、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发证和登记建档制度1、向流动人口公开免费办证条件和办证程序。

2、建立《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全程代办工作制度,绝对不允许搭车收费。

3、规范《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信息登记卡》的登记建卡工作,每季度对流入人员的变动情况核对一次,及时变更信息内容。

浅谈流动人口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对策1

浅谈流动人口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对策1

浅谈流动人口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对策随着经济发展的速度越来越快,人口流动的数量和速度也在急剧上升,农村大量劳力流出,城市大量民工流入,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甚至出现常住人口与流动人口数量倒挂现象,面对新形势,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的重点也开始由常住人口转变到流动人口。

多年以来,公安机关依托人口管理平台掌控社会治安,人口管理的成败对公安工作将造成重大影响,为了使人口管理顺利转型,笔者结合本县实际,分析研究了流动人口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几点对策。

文中如有不妥之处,望批评指正。

一、流动人口的现状出租房屋是与流动人口相伴而生的事物,谈流动人口必然离不开出租房屋。

以笔者所在的吉安县为例,分析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的现状。

(一)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1、人员数量和增幅。

2006年至2009年,吉安县登记在册的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数分别是:1971人、1266人、2244人、2863人;286所、394所、461所、676所。

而流动人口大大超出这些数字,仅工业园区务工人员就突破万人。

2、人员分布和住所。

吉安县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主要分布在县城工业园区、县城中心商业区、油盘铁矿、天河煤矿、安塘煤矿和各乡镇的砖厂、松脂采集点等地。

居住地点分散,有居(农)民家中,有厂矿企业临时宿舍,有山林和工地的临时工棚。

3、人员来源和类型。

吉安县的流动人口来自全国的20多个省市。

其中,油盘铁矿主要来自沿海福建等地;天河煤矿和安塘煤矿主要来自湖北、河南;各乡镇砖厂主要来自贵州和四川;采松脂工人主要来自广西等地;县城中心商业区和工业园区外来人员除了部分来自台湾、香港、沿海城市的外商外,主要来自邻近县(市、区)和本县农村地区。

流动人口主要来自农村。

4、人员职业和素质。

吉安县流动人口所从事的职业以服装加工业、建筑业、餐饮业、运输业、服务业等劳动强度大、收入报酬低的工作为主,从事技术行业的比例极小。

流动人口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不强。

(二)流动人口对社会治安的影响常住人口具有固定性、长期性,易于管理,而流动人口具有流动性、短期性,难于管理。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模板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模板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模板一、总则为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流动人口的权益,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服务对象1. 流动人口指在本地没有固定居所的人员。

2. 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外来务工人员、务工留守妇女、流浪乞讨人员等。

三、服务内容1. 提供流动人口服务登记和证件办理。

2. 提供流动人口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3. 提供流动人口心理咨询和社会援助。

4. 提供流动人口就业创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5. 提供流动人口子女教育援助。

6. 提供流动人口法律援助和维权服务。

四、服务机构1. 设立流动人口服务中心,负责流动人口服务的管理和协调。

2. 在各区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站,提供基本的服务功能。

3. 在各街道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点,提供便捷的服务。

五、服务人员1. 流动人口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的工作队伍,包括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志愿者。

2. 服务人员需要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相关政策和服务流程。

3. 服务人员要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和沟通能力,尊重流动人口的权益和尊严。

六、管理和监督1. 流动人口服务中心 responsible for the management and coordination of floating population services.2. 流动人口服务站和服务点负责实地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3. 监督机构负责对流动人口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并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七、奖惩机制1. 对表现优秀的服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2. 对工作不到位、服务不到位的人员进行批评和教育。

3. 对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八、附则本工作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由流动人口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流管专干个人工作总结

流管专干个人工作总结

一、前言在过去的一年里,我担任流管专干一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现将我的工作总结如下:二、工作回顾1.加强流动人口登记管理我严格按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对辖区内流动人口进行登记、核查、更新,确保流动人口信息的准确性。

同时,我积极宣传流动人口政策,提高流动人口的法律意识,引导他们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强化流动人口服务保障针对流动人口的需求,我主动提供便民服务,如办理居住证、子女入学、就业援助等。

在服务过程中,我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热情服务,确保流动人口享受到公平、公正、高效的服务。

3.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我充分发挥流管专干的作用,加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在打击“三非”人员方面,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确保辖区治安稳定。

4.开展流动人口宣传教育为了提高流动人口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我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如法律知识讲座、道德教育讲座等,使流动人口更好地融入当地社会。

5.加强部门协作我加强与公安、教育、卫生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推进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

在办理各类业务时,我主动提供便利,提高工作效率。

三、工作亮点1.流动人口信息管理规范通过我的努力,辖区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实现了规范化、制度化,为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2.流动人口服务水平提高我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提高流动人口服务水平,赢得了广大流动人口的好评。

3.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维护了辖区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四、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1.存在问题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我发现自己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部分流动人口政策理解不够深入;二是沟通协调能力有待提高;三是工作方法有待改进。

2.改进措施针对以上问题,我将在以下方面进行改进:(1)加强学习,提高政策水平。

我将继续深入学习流动人口政策法规,提高自身政策水平。

(2)加强沟通协调,提高工作效率。

我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针对流动人口实施的管理措施和规定。

具体规定因地区和国家而异,但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 登记管理:要求流动人口在到达目的地后进行登记,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居住地址等相关数据,以便政府进行管理。

2. 居住证件:流动人口需要申请居住证件,证明他们在目的地居住的合法性,该证件通常包括流动人口的个人信息、居住地点等。

3. 福利保障:流动人口享受与本地居民相同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福利,包括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

4. 就业管理:针对流动人口就业,国家或地方政府会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包括就业登记、就业指导、职业培训等。

5. 安全管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6. 流动人口统计:政府会对流动人口进行统计,包括流动人口的数量、分布、流动方向等信息,以便制定合适的管理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国家对于流动人口管理规定有所不同,具体的规定和措施会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管理规定,具体的政策以当地的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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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制度(五篇)

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制度(五篇)

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制度一、县级管理服务制度(一)综合管理工作制度1、协调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等部门,建立部门之间的联系、协查、配合、通报制度,形成有效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

2、把流动人口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定居、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逐步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常性宣传与服务制度1、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服务纳入本地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总体规划,与户籍地人口同宣传、同服务。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形式及社区、小区、计生办、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机构、人口学校等途径,向流动人口宣传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

2、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

3、向流动人口宣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重要意义,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知识。

增强流动人口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意识。

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办证程序的宣传,增强流动人口的法律意识,逐步规范流动人口依法管理意识。

4、尊重流动人口(农民工)主人翁地位,促进其同当地居民和睦相处。

利用重大节日和流出人口农忙返乡时期,____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关怀关爱”项目工程,大力开展送政策、送宣传、送服务活动,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

5、发挥计生协____网络和群众监督的优势,严肃查处侵犯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权益的违法侵权行为,维护流动人口、农民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三)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发证、验证和登记建档制度1、做好本地人员外出前的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外出人员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工作,绝对不允许搭车收费,对已经外出的应予以补办,提高办证率。

2、认真负责地做好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方便服务群众,减轻群众负担,热忱为流动人口提供各项服务。

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1范本)

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1范本)

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一、引言流动人口管理是城市治理中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流动人口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协调各部门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加强沟通和合作,制定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二、目的和原则1.目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制定旨在提高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推动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更好地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2.原则:–依法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保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统筹协调: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

–信息共享:各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传递、更新与流动人口管理相关的信息。

–公开透明:会议制度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工作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1.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各部门工作。

2.委员单位:包括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推进各自领域内的工作。

3.协助单位:市统计局、市人社局、市城市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委员单位开展工作。

4.职责:–主任委员:统筹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召集会议,制定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

–委员单位:根据工作要求,推进相应领域内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协助单位:协助委员单位开展工作,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支持。

四、会议形式和频次1.会议形式: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召开扩大会议或专题研讨会。

2.会议频次: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常规联席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协调会议,每周召开一次工作例会。

五、会议程序1.正式会议程序:–会前准备:主任委员会同办公室起草会议议程和文件,并提前发送给各委员单位和协助单位。

–会议召开:主任委员主持会议,依据议程,委员单位依次汇报工作情况和问题,共同讨论解决方案。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稿)(1)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稿)(1)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持适度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措施,共同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公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主要负责人负责,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

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制度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之间的联系和交流也越来越频繁。

大量的人流和信息流不仅给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机遇和挑战,同时也使得社区流动人口的管理变得更加困难。

为了保证社会稳定和社区治理的有效性,制定适当的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一、社区流动人口的定义社区流动人口,是指在社区范围内,常住地不在该社区的人员,包括以外来务工人员、学生、探访亲友、旅游者等在内的流动人口。

他们的到来既为社区带来了新鲜的血液,也给社区治理和安全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来维护社区的正常秩序和生活安宁。

二、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的意义制定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的意义,不仅体现在加强社区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上,同时还可以提高社区归属感和参与感,让流动人口在社区中获得更好的融合和定位。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社区安全水平社区是人们生活的场所,如果社区没有安全保障,就难以保证人们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

流动人口的到来,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社区的安全压力。

发生过的打架斗殴、盗窃等案件,多数与社区流动人口有关。

有针对性的制定管理制度能够规范流动人口的行为,从源头上控制隐患,提高社区的安全水平。

2、增加社区居民的融合感社区居民普遍认为,移民人数的增加会扰乱社区秩序,使得社区变得更加疏离,形成“老乡社区”等现象。

这种社区结构的单一,显然不利于社区居民之间的和谐和融合。

制定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可以打破这种单一的结构体系,为居民创造融合的社区,提高社区归属感和参与感。

3、维护城市社会秩序人口的流动是城市化和经济发展的重要特征。

但是,尤其是经济社会发展较快的城市,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往往较为复杂。

由于移动性的特点,社区流动人口数量是很难估算的。

同时,随着流动人口的增加,带来的犯罪、拥堵、环境污染等问题,也给城市管理和社区治理带来诸多挑战。

制定严格的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制度,能够有效维护城市社会秩序。

流动人口管理规定范本

流动人口管理规定范本

流动人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条:本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流动人口管理法》制定的,旨在规范和管理流动人口的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第二条:为遵循法律法规和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流动人口的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流动人口应当主动前往当地居住地的居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登记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并向居住地派出所报备。

第四条: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居住地的管理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干扰居住地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第五条: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应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社会规范,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不得传播违法信息和谣言。

第六条: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工作的,应与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合法享受工资福利待遇,不得违法变相雇佣或剥削。

第七条:流动人口在居住地生活的,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不得污染环境。

第八条: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应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履行公民义务和社会责任,不得利用居民身份从事非法活动。

第九条:流动人口需办理居住证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十条: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享受与当地居民平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医疗、社保等,按照当地政策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违反本规定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由居住地公安机关予以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拘留等,并可按照法律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屡次违反本规定的流动人口,居住地公安机关有权限制其进入居住地并采取限制措施。

第十三条:对于违法犯罪的流动人口,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可能引起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宣传和法制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引导其积极融入本地社会。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体实施细则由各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及时公布。

[流动人口业务管理规范] 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业务管理规范] 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业务管理规范] 流动人口流动人口业务管理规范一、流动人口管理口径1、离开户籍地县域30日以上(流出人口),流入现居住地30日以上(流入人口),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0岁以上人口。

(县内流动不用再建档)2、现非我地管理对象(婚嫁人员、业务卡迁出人员)除外;因出差、就医、旅游、探亲、访友、服军役、在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就学等人口除外;在政府事业单位有正式编制的人员除外。

3、应注意事项(1)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工作人员异地工作,工作地和户籍地不在同一个市或县(市、区)的,在工作地不作为流动人口管理。

(2)在现居住地购置房屋并常住的,省内户籍人员按照《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试行)》口径管理,省外户籍人员纳入流动人口管理。

(3)随同父母或其他亲属流入到现居住地的非成年人员,纳入流动人口统计管理。

(对于中小学学生如何纳入管理,单个孩子去异地读书的,不作为流动人口管理,与父母同赴异地的,应纳入流动人口管理)(4)早出晚归且在流入地无住房的人员不作为流动人口管理,但在居住地有住房的且在居住地居住时间多于户籍地的仍需作为流动人口管理。

(婚嫁人员:户籍已迁出的回娘家常住的作为流动人口管理,户籍未迁出的,纳入女方常住管理)(已婚人员:流动建卡单位为常住业务卡建卡地,未婚人员由基础卡建卡地建流动卡)(总原则:无论由谁管,现居地要主动管理服务到位)二、基本操作(一)新建流出人口1、流程:新建流出卡片→属于对象姓名或证件号码→查询→在个案信息里勾选该对象全员编号前的方格→若有家庭成员随同流动点击家庭户成员一栏并选中此成员→新增→填写相关信息→保存或保存并发送(居住地址为省外选择保存,省内的则选择保存并发送)。

2、注意事项(1)流入地以居住地址为主,当流动对象的工作地址与居住地址不一致时,以居住地址为主;(2)省内流动地址至少要具体到村、社区一级,且联系电话必须填写省外的至少详细到乡镇、街道一级,确保双方流动,流动地址与流入地保持一致;(3)家庭户流动类型:已婚的夫妻单独一方流动或夫妻流动地址不一致、离婚的、丧偶的选择非家庭户流动,夫妻一同流动的选择本人及配偶,携带子女的选择本人及子女,未婚的选择其他。

乡镇流动人口规章制度

乡镇流动人口规章制度

乡镇流动人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乡镇流动人口的生活和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乡镇地区的流动人口,包括但不限于外来务工人员、打工者、流动商贩等人员。

第三条乡镇流动人口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规定,尊重当地乡风文明,积极融入当地社会生活。

第四条乡镇流动人口应当自觉维护社会秩序,禁止从事赌博、吸毒、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乡镇流动人口应当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增强就业能力,积极参与各类培训和教育活动。

第六条乡镇流动人口应当保护环境卫生,不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容市貌。

第七条乡镇流动人口应当遵守当地居民的生活习惯和风俗习惯,不得扰民、损害他人利益。

第八条乡镇流动人口有权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应当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登记报备工作。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乡镇流动人口,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劳教等处罚。

第十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属于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章安居乡土第十一条乡镇流动人口应当按时按点缴纳房屋租金或物业管理费用,不得拖欠不支付。

第十二条乡镇流动人口应当遵守当地居民关于居住安静和卫生的相关规定,保持家庭环境整洁。

第十三条乡镇流动人口应当合理利用水、电、天然气等资源,节约能源,做到不浪费。

第十四条乡镇流动人口不得私自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进行违法装修,不得占用他人房屋。

第十五条乡镇流动人口应当遵守社区公共秩序,不得在小区内大声喧哗、扰乱社会秩序。

第十六条乡镇流动人口应当自觉遵守小区的相关管理规定,不得违规养宠物或从事其他违禁行为。

第十七条乡镇流动人口应当积极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为社区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第十八条乡镇流动人口不得在小区内进行非法聚众活动、集会游行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就业创业第十九条乡镇流动人口应当遵守当地政府有关就业创业政策,合法就业,不得从事违法职业。

第二十条乡镇流动人口应当尊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遵守劳动纪律,勤奋努力工作。

流动人口规章制度

流动人口规章制度

流动人口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流动人口的行为,促进社会稳定和治安,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流动人口指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流动,未在目的地长期居留的人员。

第三条流动人口应当遵守目的地的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乡俗风尚,保持良好的社会公德,不扰乱社会秩序。

第四条流动人口在目的地居住应当自觉遵守当地的住宿登记制度,不得擅自租住、居住,必须按规定及时进行住宿登记。

第五条流动人口在目的地就业应当依法获得工作许可,不得从事无证从事的职业和行业,不得涉及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流动人口在目的地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依法申请经营许可,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第七条流动人口在目的地生活应当遵守当地的环保要求,不得乱丢乱扔垃圾,不得擅自焚烧垃圾,不得破坏环境卫生。

第八条流动人口在目的地就医应当遵守当地的就医规定,不得患病不就医,不得乱用药物,不得传播传染病。

第九条流动人口在目的地上学应当遵守当地的教育管理规定,不得逃避就学,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学习,保持学校宿舍卫生。

第十条流动人口在目的地举办娱乐活动应当遵守当地的文体管理规定,不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不得在公共场合吸烟酗酒。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在目的地结婚生育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合法的结婚登记手续,不得进行非法生育活动。

第十二条流动人口在目的地离开应当依法告知居住地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离开,如需继续留在目的地,必须申请续住手续。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流动人口,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应当遵守有关程序进行修改。

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制定地点:XX市政府通过日期:XX年XX月XX日制定单位:XX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房管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文体局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公告地点: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房管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文体局公告栏以上为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希望广大流动人口能够自觉遵守,文明礼貌,与当地居民和谐相处。

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制度范本

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制度范本

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制度范本标题: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流动人口管理和提供有效的服务,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流动人口管理第二条流动人口指在非户籍地(非常住地)长期居住或短期停留的人员。

流动人口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出具有效的身份证明,如户口本、居住证等。

第三章流动人口服务第三条政府应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服务机制,提供以下服务:1. 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包括教育、医疗、住房等;2. 提供就业帮扶,鼓励流动人口参与就业创业;3. 提供法律援助,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4. 提供社会保障,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等;5. 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帮助流动人口解决心理困扰;6. 提供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流动人口的业余生活;7. 提供维权服务,帮助流动人口解决各类问题;8. 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以满足流动人口的需求。

第四章流动人口管理机构和责任第四条政府应设立专门的流动人口管理机构,负责流动人口的注册、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流动人口管理机构应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职责,保障流动人口的权益。

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条政府应加强宣传,提高流动人口的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

第七条政府应加大投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流动人口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

第八条政府应加强培训,提升流动人口的就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

第九条政府应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便于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条政府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解决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中的问题。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方案

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方案

社区流动⼈⼝管理⼯作⽅案社区流动⼈⼝管理⼯作⽅案 在写作⼯作⽅案时,可以预想多种⽅法避免可能发⽣的问题。

在公司将要做⼀个项⽬的时候,我们就要为领导准备⼏份⼯作⽅案以供参考,那么⼯作⽅案有什么格式呢?下⾯是⼩编整理的社区流动⼈⼝管理⼯作⽅案,欢迎阅读与收藏。

社区流动⼈⼝管理⼯作⽅案1 为了进⼀步加强和规范流动⼈⼝管理⼯作,建⽴流动⼈⼝管理长效机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打造“平安旧城”,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镇经济发展和流动⼈⼝的现状,特制定20xx年流动⼈⼝管理⼯作计划。

⼀、指导思想 为维护我镇的社会治安稳定,巩固、完善打防控⼀体化建设,坚持"打牢基础、突出重点、抓着根本,以查处促管理,以管理强基础,以打击促防范"的⼯作思路,坚持管理与服务、维权并重,进⼀步推进流动⼈⼝社会化、市场化、信息化管理,建⽴健全长效管理⼯作机制,全⾯加强和改进流动⼈⼝的管理⼯作,为打造"平安旧城"夯实基础。

⼆、⼯作⽬标 1、强化宣传教育,流动⼈⼝及房屋出租⼈的法制意识有较⼤提⾼,能依照有关房屋租赁规定,⾃觉申报登记并做好⾃我管理和防范⼯作。

2、全⾯摸清各镇的流动⼈⼝、出租房屋和流动⼈⼝⽤⼯较多单位底数,健全各类档案资料,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管理规范。

3、建⽴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对发现的流动⼈⼝中的违法闲散⼈员,坚决予以打击,维护社会稳定。

4、建⽴健全管理⽹络,理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联动关系,建⽴和巩固流动⼈⼝的长效管理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社会化管理新局⾯。

三、⼯作措施 (⼀)强化组织领导 结合实际,制定了以“政府领导、综治牵头、公安为主、各⽅参与、综合治理”的⼯作⽅针,把其纳⼊了各村、各部门⽬标管理责任制,坚持热情服务与依法管理相结合,善待弱势群体与保护公众合法权益相结合,使的流动⼈⼝管理⼯作进⼀步法治化、社会化、规范化。

(⼆)强化“服务”功能,加强基层管理 各村、各部门坚持按照"共聚⼀地、共建家园、共保平安、共创繁荣"的指导思想,将流动⼈⼝管理服务⼯作放到重要位置来抓,对外来⼈员的⼦⼥⼊学等,与本地居民实⾏同等待遇。

1、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员-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

1、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员-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

居住证、出租屋管理业务复习资料1、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员,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内跨市(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区,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暂住的人员。

2、出租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出租于他人用于居住或其他使用的房屋.3、持证人在居住证有效期满后要求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办理换证手续。

4、遗失居住证或者需要变更居住证登记项目的,持证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申请补办或者办理变更登记。

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予以办理.5、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一)未取得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二)产权有争议或者产权受到限制的;(三)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四)属违章建筑的;(五)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六)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七)法律、法规禁止的。

6、出租屋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或者承租房屋。

受委托人应当持有授权委托书。

当事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负责检查、维修房屋及其设施。

7、居住证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印制。

禁止涂改、转借、买卖、伪造、变造居住证。

8、流动人员在同一市、县暂住五年以上,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的,其子女入托、入学等享受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连续暂住七年以上、有固定住所、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计划生育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常住户口。

9、申领居住证须持居住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三)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10、出租人不申请领取《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或者不签订治安责任书,擅自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范本(二篇)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范本(二篇)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范本尊敬的XX先生/女士:我是XX市人口流动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我想和您沟通一下我们市制定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并请您提供一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我想简要地介绍一下我们市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的背景和目的。

作为一个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市,我们的人口流动非常频繁。

大量的农民工和其他流动人口涌入我们的城市,使得人口管理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我们制定了一套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流动人口基本权益、促进全面发展。

首先,我们引入了居住证制度。

这种制度要求流动人口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居住证,并按照要求在市公安局登记住所地址。

这样一来,我们可以更好地掌握流动人口的基本信息,方便管理和服务。

其次,我们加强了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

我们规定了流动人口可以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包括医疗保健、教育、就业等方面。

我们还设立了流动人口服务中心,为流动人口提供各种便利和帮助,解决他们在城市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最后,我们也加大了对流动人口的法律监管和执法力度。

对于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将依法严肃处理,确保社会治安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尊敬的先生/女士,你对我们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有什么看法和建议呢?对于目前制度是否存在的问题及我们应该如何改进,你有什么意见?我们非常期待并重视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希望能够与您共同努力,建设一个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祝好!XX市人口流动管理办公室流动人口管理制度范本(二)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促进我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化管理,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凡18—____周岁育龄流动人群必须落实婚育证明制度,纳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二、村、管区、镇三级在镇流动人口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对流动人口育龄人群必须做到底子清、去向明,实现合同化管理,积极开展政策宣传教育,树立服务意识,常抓不懈,充分利用春节、麦收、秋中三个重要季节,开展好流动人口清理清查和访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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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业务管理规范
一、流动人口统计口径管理
1、离开户籍地县域30日以上(流出人口),流入现居住地30日以上(流入人口),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0岁以上人口。

2、同城区间人户分离人口除外;婚嫁人员除外;因出差、就医、旅游、探亲、访友、服军役、在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就学等人口除外。

3、其他特殊情况
(1)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工作人员异地工作,工作地和户籍地不在同一个市或县(市、区)的,在工作地不作为流动人口管理。

(2)在现居住地购置房屋并常住的,省内户籍人员按照《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试行)》口径管理,省外户籍人员纳入流动人口管理。

(3)随同父母或其他亲属流入到现居住地的非成年人员,纳入流动人口统计管理。

(4)对其他未明确流动人口统计管理口径的人户分离人员,市里异地居住的,由市协调后统一管理口径;跨市人户分离居住的,由两市先协商,不能解决的报省流动人口处协调解决。

二、流动人口分类服务管理
按照“分类管理,突出重点”要求,对全员流动人口分为重点人群和非重点人群。

1、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为重点服务管理人群,应及时采集流动信息和计划生育信息,按月更新流动人口数据库,做好信息交流和相关随访服务。

2、未婚人员、退出育龄期妇女、男性流动人口为非重点人群,实行定期采集,每季度末更新流动人口数据库。

3、所有流动人口均为卫生计生服务对象,要根据流动人口的需求,及时做好法律法规、健康教育、优生优育等方面的宣传咨询服务,落实卫生计生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流动人口信息交流管理
(一)电子婚育证明管理
1、流入地查验
(1)查验对象
①新流入省外育龄妇女;
②跨省流入育龄妇女中发生婚育信息变动,如怀孕、生育、办理现居住地生育服务登记、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等的育龄妇女。

(2)发送协查对象
对跨省流入育龄妇女进行电子婚育证明查验时,对查询不到个案或个案基础信息不一致的,及时向户籍地发送协查。

2、流出地核实反馈
(1)流出地接收到流入地婚育证明协查信息后,在7日内进行核实反馈;
(2)反馈时,核对基本信息和对方勾选项目并反馈,对需要特别提示的重要信息,可在备注栏中说明。

与流入地核实一致后,及时对流出档案进行登记或变更。

(3)流出地应定期查询外省查验记录,对本地流出漏档的应及时建档,对已建档但流入地址不一致或不详细的,及时修正或补充流入地地址。

(4)外省查验成功个案中,流出地通过入户核实,确认流动育龄妇女未流出(或已返乡),或因变动流入地址等原因已不在查验单位居住的,流出地应向查验单位发送协查信息,说明具体情况,请对方及时办理流入退档。

(二)跨省信息交流
1、协查信息
现居住地对流入跨省流动已婚育龄妇女相关信息需要核实,或户籍地对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相关信息需要与流入地进一步核实时,向流入或流出地发送协查信息,流出或流入地接收到协查信息后,要及时核实和反馈。

(1)信息内容。

协查内容包含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基础信息、
怀孕、生育、节育信息、生育登记协查信息等。

发送协查时,勾选需要协查信息项目,对没有勾选项目或需要特别注意的可在备注栏中详细说明
(2)核实和反馈。

核实反馈信息包含基础信息和勾选项目,分别根据协查信息类型,按照国家要求及时进行反馈。

(怀孕信息反馈及时为7天,有效期为15天;生育服务登记协查反馈及时为15天,有效期为30天;其他协查信息反馈及时为15天,有效期为30天。


反馈时应正确选择反馈类型,对对方协查内容中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管理地地址不一致的,可在备注栏中特别说明,提示对方注意修改本地流动人口档案。

2、通报信息
(1)通报内容。

现居住地在完成生育情况协查和现居住地生育登记后,向流出地通报生育登记信息。

(2)通报接收。

流出地根据核实结果,及时选择接收或不接收。

(生育登记通报接收及时为15天,有效期为21天)
(三)省内信息交流
1、信息通报
(1)省内流动人口发生流动、怀孕、生育等变动信息时,流入地要及时向对方发送信息通报。

(2)对流出地先掌握并通报流入地的信息,流入地要认真
入户核实,信息一致的无需再通报,信息不一致的应与流出地做进一步核实,确认两地信息一致。

2、核实反馈
(1)流出地接收通报信息后,通过入户核实和数据库比对后,在规定时限内规范反馈。

对与通报信息不一致的,应与流入地做进一步核实,确认两地信息一致。

(2)各类信息反馈时限为:①怀孕、出生信息反馈时限为7个工作日;②其他信息反馈时限为10个工作日。

(3)协作交流区、举报区反馈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四、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监测
(一)跨省流入已婚育龄妇女
对跨省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定期上门访视,及时掌握怀孕和生育信息,做好信息协查和通报。

(不需登记孕环检和访视信息)(二)省内流入已婚育龄妇女
1、对省内流入已婚育龄妇女,采取访视和生殖健康检查相结合方式,半年一次登记并通报访视或生殖健康检查结果。

2、各地可根据本地工作情况,确定访视或生殖健康检查方式和次数。

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办证管理
(一)省内流动人口办证
流入地或流出地接收到流动人口办证申请后,按照“首接负责制”要求,先受理并审核申请人信息后,依据《安徽省计划生育证件办理系统管理规范(试行)》办证口径规定,移交业务管理地办理。

(二)跨省流动人口办证
1、跨省流出人口办证
(1)流动人口在网上申请系统和户籍地现场申请办证。

受理地按照“首接负责制”要求,受理并审核申请人信息后,依据《计划生育证件办理系统管理规范(试行)》规定,及时办理或移交管理地办理相关证件。

(2)流动人口在我省区域协作站点申请办证。

已启动全程代理办证的驻外站点,帮助申请人登录安徽省计划生育证件网上申请平台,完整准确地填写申请表格,并通过省流动人口网络化协作平台向户籍地上传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和原始证件图片资料,户籍地完成审批后,通过短信平台或由专职人员及时告知审批结果。

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由专职人员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

(3)对因申请人多地、多次流动而无法证明婚育情况的,办证单位可在申请人签订婚育情况承诺书后,为其办理相关证件。

2、省外流入人口办证
(1)省外流入人口在流入地申请办理一孩和二孩生育登记,现居住地街道、社区受理后,审核当事人的申请和身份证明,
通过省流动人口业务系统向户籍地协查婚育信息后,及时给予办理并通报户籍地。

(2)对因申请人多地、多次流动而无法证明婚育情况的,办证单位可在申请人签订婚育情况承诺书后,为其办理生育登记,并将承诺书上传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

(3)对流动人口办理生育证的,按照国家卫计委相关规定,告知流动人口到其户籍地办理。

对省外户籍地请求协查申请人婚育信息时,及时核实并反馈流动人口婚育信息,对申请人流入前婚育信息难以核实的,在反馈时给予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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