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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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明确工作纪律,保证公司、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工作纪律处罚政策及管理程序,创造公正、公平、高效的工作环境。
二、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三、劳动纪律
1、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的考勤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2、员工应在入职当月向公司提交社会保险个人全部相关资料,以确保公司能够依法履行为员工缴纳
社会保险的义务,如因员工原因导致公司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员工个人承担;
3、员工应服从公司或上级主管的工作安排并及时无误地完成工作任务;
4、员工不得利用工作时间从事非公司安排的工作,不得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事务,不得自行经
营或为他人经营和公司经营范围相同的公司或其他企业;
5、不得有弄虚作假和欺诈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单据、未按规定提供票据报销、提供虚假证明
文件及相关信息等;
6、不得有违反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打架、斗殴、暴力、寻衅滋事、盗窃、欺诈、弄
虚作假、恐吓、侮辱、诽谤、扰乱工作秩序、性骚扰(包括但不限于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任何方式)、酗酒、吸毒、赌博;
7、不得有违反公司操作规程,损害或侵占公司财物及其他违法行为;
8、员工结束在公司的工作时,应当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做好交接工作,交清公司的各类文件及财物;
9、员工不得损害公司的名誉和利益。
四、处罚措施
员工应当遵守本规定及公司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对于违反本规定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可给予相应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
1、书面警告
员工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核实后,可给予书面警告。书面警告将被存入员工档案:
(1)一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达到三次;
(2)累计旷工两次或连续旷工2个工作日(16个工作小时);
(3)请人代打卡或代他人打卡,对同事违纪行为隐瞒不报;
(4)未经上级管理人员批准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或私自外出;
(5)在工作时间内妨碍其他员工工作;
(6)拒绝公司或上级主管的正当工作安排及管理;
(7)在工作时间阅读与工作内容无关的小说或杂志、报纸等;
(8)在工作时间观看与工作内容无关的电视、电影等视频节目;
(9)在公司配备的计算机上使用非公司配备的软件和私人软盘;
(10)利用公司提供的计算机玩电子游戏或作其它私人用途;
(11)因违反或疏忽操作规程,而对公司有关部门的运营造成影响或在员工中造成负面影响,并导致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经济损失或其它损失;
(12)未经批准,为竞争企业提供服务;
(13)违反部门工作制度;
(14)故意影响工作质量和进度,造成额外加班或故意延长加班时间;
(15)在公司内酗酒;
(16)不尊重同事,做出非理性的行为,如在办公场所内用污言秽语辱骂其它同事;
(17)在工作场所大声喧哗、嬉戏、吵闹而影响到其它同事的工作;
(18)其他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
2、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公司可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补偿金,必要时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员工若有下列情况,视为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立即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补偿金,必要时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1)员工受到书面警告达两次的;
(2)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24个工作小时)以上(含本数),或一年内累积旷工5个工作日(40个工作小时)以上(含本数);
(3)泄露自己的薪资收入或打听别人的薪资收入;
(4)未经公司允许擅自向传播媒介或外界透露公司有关情况;
(5)泄漏公司机密(凡有关公司尚未对社会公开的技术、市场、销售、人事、财务等资料均属公司机密);
(6)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7)利用电子邮件或其它媒介散布病毒,或行诋毁、污蔑、诽谤公司或他人;
(8)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能按时到岗工作;
(10)提供虚假个人资料或证明文件、个人简历、伪造票据,有意欺诈公司者(包括但不限于出租车费、餐费、出差报销等);
(11)员工以生病为由休息,但拒绝履行按考勤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提交病假申请材料,或弄虚作假,如虚开医院证明等;
(12)违反与公司签订的培训、保密等协议;
(13)拖延、妨碍或唆使他人拖延、妨碍公司的工作或活动;
(14)有打架、斗殴、暴力、寻衅滋事、盗窃、欺诈、弄虚作假、恐吓、侮辱、诽谤、扰乱工作秩序、性骚扰、酗酒、吸毒、赌博、故意损害或侵占公司财物等行为;
(15)利用工作便利行贿或受贿;
(16)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欺骗公司,或被查证企图欺骗公司;
(17)故意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者遗失重要文件隐瞒不报者;
(18)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使公司遭受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经济损失,或给公司名誉造成严重损害;
(19)未经批准利用工作时间从事非公司安排的工作;
(20)从事与公司业务或利益冲突的事务;
(21)自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经营范围相同的公司或其他企业;
(22)员工利用自身工作期间掌握的公司商业信息、商业秘密谋取个人经济利益的;
(23)模仿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义者;
(24)员工结束在公司的工作时,拒绝交接工作或者未按公司要求办理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交清公司的各类文件及财物等;
(25)其他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
五、处罚程序
1、书面警告:首先应由本人或员工上级主管作出关于事情发生经过的书面报告,后经由员工本人、
部门负责人、业务主管副总裁、人力资源副总裁签字方可生效;如员工拒绝签字,须有旁证人签字证明员工本人拒绝签字或拒绝接受处分,书面警告亦可生效,处理结果须在人力资源部及员工档案中备案;
2、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应由员工上级主管与人力资源部沟通,确认正确处理程序;后员工上级主管
作出关于事情发生经过的书面报告,经部门负责人、业务主管副总裁、人力资源副总裁、CEO签字生效,公司立即解除其劳动合同,并不支付补偿金,处理结果须在人力资源部及员工档案中备案;
3、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需要扣该员工工资赔偿的,可从应付员工的工
资中予以扣除,所扣工资的具体数额在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前提下,由财务部门或人力资源部提出核算依据,经业务主管副总裁、CEO签批,由人力资源部通过工资代扣;
4、员工上级主管在给予员工任何处分之前,应衡量员工错误的性质及考虑是否已给该员工足够的指
导,并与人力资源部沟通,必要时须经过CEO批准;
5、任何处罚均需在查有实据的情况下实事求是地施行;在举证、查证过程中,当事人有充分的申辩
权利;
6、员工在年度内受到纪律处分,将影响该员工年度的晋升、调职、调薪及其他奖励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