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检察机关警车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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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检察机关警车管理和
使用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分院,林区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和省院关于警车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断健全完善警车管理制度,强化警车(含鄂O号牌)使用日常监管,检察系统警车管理和使用工作日趋规范。但少数单位和少数干警仍然存在管理松懈、警车私用、违章驾驶、开“特权车”等情况,有的甚至造成交通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形象。为切实加强全省检察机关警车管理,规范警车使用,树立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规范警车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
警车是因检察执法办案工作需要而装配的车辆,警车醒目的外观标识和号牌,使警车在日常使用中始终处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之中。警车管理使用是否规范,是警车所属单位作风情况最直观的体现。规范检察机关警车管理和使用,对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管理,提高履职效能,树立检察干警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中央、省委、高检院对机关工作作风非常重视,先后出台了具体规定和包括明察暗访在内的一系列督促检查措施,人民群众和网络舆论也高度关注,各级检察机关要从改进工作作风、和谐检民关系、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警车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长期性。采取有力措施,教育广大干警严守警车管理规定,模范遵守交通法规,做到文明驾驶,安全行车。
二、严格内部管理,规范警车使用
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高检院“五条禁令”和省院《关于进一步强化湖北省检察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鄂检办发[2010]3号),切实加大对本单位警车管理力度。要结合省院部署的“两转两抓”活动,进一步健全警车派遣、使用登记等内部管理制度,杜绝不按规定涂装外观制式、不按规定安装警灯警报器及将警车借给检察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等情况。要按照“谁驾驶、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提高警车驾驶员的责任意识,严禁非紧急公务超速行驶、占道行驶和闯红灯、闯单行线及禁行线,严禁酒后驾驶警车、开“霸王车”、“特权车”以及疲劳驾驶,严禁非必要情况随意使用警灯、警报和警笛等。各级检察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遵守警用车辆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三、强化督促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检察机关行装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职责,采取包括明察暗访在内的一系列措施,切实加大对警车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省院将结合公安部门的通报,对各地检察机关警车违章驾驶情况和检查中发现的反面典型适时予以通报。要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对违反警车管理和使用规定的部门和人员,各地要依照省院《关于进一步强化湖北省检察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严肃处理,一旦出现交通肇事行为和媒体曝光事件,必须及时层报省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13年1月24日来源: /fg/zdalsyb/detail5268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