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长期护理保险评估实施办法
湘潭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
湘潭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长期护理保险是指为了解决因疾病、意外等原因导致生活无法自理或部分自理的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和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湘潭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的出台,将为广大需要长期护理的人员提供更为全面、便捷的保障,为他们的生活带来更多的温暖和关怀。
首先,湘潭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将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通过建立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将提高长期护理保险的覆盖面和保障水平,确保长期护理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同时,还将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网络,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全面、便捷的服务。
其次,湘潭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将明确参保对象和保障范围。
参保对象主要包括6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患有特定疾病的人员,保障范围包括日常生活起居、就餐、个人卫生、康复训练、照料护理等方面的服务。
通过明确参保对象和保障范围,将更好地满足不同人群的长期护理需求,提高长期护理保险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再次,湘潭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将建立健全长期护理评估和服务机制。
通过建立长期护理评估机制,将对参保人员的长期护理需求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为其提供个性化、精准化的长期护理服务。
同时,还将建立健全长期护理服务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会化服务等方式,为参保人员提供全方位、多样化的长期护理服务。
最后,湘潭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将加强长期护理保险管理和监督。
通过加强长期护理保险管理和监督,将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的监督机制,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的监管,保障长期护理保险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同时,还将加强对长期护理服务机构的监督,提高长期护理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总之,湘潭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的出台,将为广大需要长期护理的人员提供更为全面、便捷的保障,为他们的生活带来更多的温暖和关怀。
希望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湘潭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能够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让他们享受到更加优质的生活服务,实现健康、幸福的晚年生活。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入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入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2.06•【字号】津政办规〔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入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规〔2022〕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深入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2月6日天津市深入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保障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照护需求,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保障基本、责任共担、机制创新,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进一步巩固稳健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有效可及的服务供给机制、严密有力的基金监管机制,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更加成熟定型,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需求,不断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减轻重度失能人员及其家属事务性和经济性负担,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政策(一)参保范围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资金筹集能力和保障需要等因素,逐步扩大参保对象范围。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30•【字号】乌政办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护理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的通知乌政办规〔2021〕1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已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11月30日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解决长期失能人员的护理和日常照料难题,满足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不断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银保监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通知》(新医保〔2020〕10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是经评定达到规定失能等级的长期失能人员,为其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参加乌鲁木齐市长护险参保人员的筹资、待遇享受、管理及经办服务等事项。
第四条【基本原则】坚持独立运行,着眼于建立独立险种、独立设计、独立推进。
坚持保障基本,低水平起步,以收定支,略有结余,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探索完善适宜的可持续发展的基金支付方式。
坚持责任共担,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
坚持机制创新,探索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提升保障效能和管理水平。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17•【字号】菏政办字〔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菏政办字〔2018〕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菏泽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7日菏泽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63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缴费6个月以上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第三条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是指参保人员因年老、伤残、患严重或者慢性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需要接受专门护理而产生的护理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该护理费用给予补偿的一种保险制度(以下简称职工长护险)。
定点护理机构是指经评估符合职工长护险定点条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医养结合的护理服务机构。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工长护险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市级统筹、分级经办的原则分别负责辖区内职工长护险业务经办工作。
市总工会、残联、民政、财政、卫生计生、老龄办、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职工长护险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公开招标等形式,选定、委托资质、信誉记录良好的商业保险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参与职工长护险待遇经办等工作。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9.29•【字号】湖政办发〔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24〕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湖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9月29日湖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满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需求,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3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建立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发展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着力增强护理保障供给,减轻失能人员家庭照护负担,保障长期失能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引导和培育护理服务市场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到2025年,全面实施以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保障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坚持以人为本,满足长期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与之相关的医疗护理需求;坚持城乡一体,参保覆盖全民,待遇公平享有;坚持独立运行,建立独立险种,实行市级统筹;坚持保障基本,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坚持责任共担,建立单位、个人、政府多渠道筹资机制,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坚持统筹协作,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其他部门护理补贴政策功能衔接;坚持机制创新,引入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推进护理服务产业、养老事业健康发展。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04•【字号】晋市政发〔2020〕14号•【施行日期】2019.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综合规定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文件晋市政发〔2020〕14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探索建立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公平适度、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独立运行、保障基本、责任共担、机制创新、统筹协调”的原则。
根据我市社会发展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逐步建立以居家生活护理为基础,以社区、医养结合机构养护为依托,以专业护理、医护为补充,为失能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或专业护理,帮助其恢复健康,提高生活质量;多渠道筹资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基金单独核算、独立运行。
注重保障绩效,提高经办服务水平;统筹做好与本市各类社会保障制度及商业保险的功能衔接。
三、目标任务(一)总体目标。
探索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和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推动建立健全基本满足群众多元需求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25•【字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2021年3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筹集与管理第三章服务内容、形式与待遇标准第四章护理保险服务机构与服务人员第五章服务管理与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应对老龄化,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和山东省长期护理保险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护理保险)为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失能失智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基本照护服务保障或资金保障;为轻中度失能失智人员及高危人群提供功能维护等训练和指导保障,预防和延缓失能失智。
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应同步参加职工或居民护理保险。
第三条根据国家规定,着眼于建立独立险种,坚持独立设计、独立推进、独立运行;坚持低水平起步,保障基本,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重点解决重度失能失智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坚持责任共担,以收定支,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坚持机制创新,提升保障效能和管理水平;坚持城乡统筹,进一步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护理保险制度;坚持统筹协调,做好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及商业保险的功能衔接,建立完善以护理保险为基础,以社会救助、商业保险、慈善事业为补充,各类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多层次护理保障体系,满足群众多元需求。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政办秘〔2020〕1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5日安庆市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解决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日常护理问题,根据国家、省医疗保障局和省、市医改工作总体部署,在总结前期我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对象为安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同步参加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期护理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保障对象为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员。
2020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全部纳入覆盖范围。
第三条长期护理保险按照“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经办管理,统一招标采购,分块进行运作”的模式实行市级统筹, 分账核算。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督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安庆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筹集、上解,组织实施本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标准。
临汾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
临汾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护理保险”),确保护理保险基金平稳运行,根据《临汾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长期护理保险是以社会化服务为模式的保障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试点初期,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的长期护理服务需求。
第三条建立长期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长期失能人员医疗护理和生活照顾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水平。
2、坚持基本保障,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情况,整体设计,分步实施,逐步完善,合理确定基本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
3、坚持责任分担,遵循权责对等,多渠道筹资,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社会多方筹资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逐步建立长期、可持续的缴费激励机制。
4、坚持统筹协调,做好与各类保障制度的功能衔接,协同推进健康产业和服务体系的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衔接。
5、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市级统筹,不设立个人账户。
6、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长期护理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经办的原则,监督执行本辖区内护理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具体为承办护理保险资金筹集、支付等经办服务与稽核监管、护理机构与护理人员服务质量评价等管理工作。
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长期护理保险业务。
第二章覆盖范围和基金标准第六条覆盖范围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参保人员。
参保人享受护理保险待遇期间,不得同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及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待遇。
护理费应由第三人支付的,不得纳入护理保险支付范围。
第七条筹资标准及方式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照我市2016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确定,按照责任共担原则,由参保个人和医保基金共同承担。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7〕20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7〕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八届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30日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健全我市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问题,保障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指以社会互助共济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资金,对经评估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等级的长期失能人员,为其基本生活护理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基本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二条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原则。
着力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水平。
(二)保基本原则。
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保障范围和待遇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满足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
(三)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长期护理保险费由个人、用人单位、政府等多方负担,待遇水平和参保缴费相对应。
(四)公平性原则。
纳入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统一标准缴费,享受相同待遇。
(五)可持续原则。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筹集,保持制度的稳定性和长期性。
第三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规定纳入长期护理保险覆盖范围。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28•【字号】齐政办规〔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齐齐哈尔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试行)》业经2017年6月29日第17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28日齐齐哈尔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试行)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失能人员基本生活需求,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三五”规划纲要任务部署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培育发展长期护理服务市场,建立覆盖全员、多元筹资、保障基本、待遇分级、鼓励居家,适合我市实际的护理保险制度,减轻失能人员家庭长期护理经济负担,不断增加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水平。
坚持基本保障,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
坚持责任分担,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多渠道筹资,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
坚持整体设计、分步实施、量力而行,逐步完善和推广。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为了保证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7〕97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保险年度本市实行长护险年度,第一类人员的长护险年度跟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年度执行;第二类人员的长护险年度跟从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年度执行。
二、登记缴费长护险第一类人员和第二类人员按照现行的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有关登记征缴规定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三、需求评估申请登记参保人员要享受长护险待遇的,须经过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但在试点阶段,参保人员享受住院医疗护理的逐步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
参保人员按规定到本市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进行长护险需求评估申请。
四、需求评估符合申请条件的参保人员在申请受理后,需按规定接受长护险定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定点评估机构”)的评估。
长护险试点实施前,已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且评估有效期在2018年1月1日之后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长护险,根据评估等级,享受长护险规定的相应待遇,其评估有效期统一调整至2019年12月31日。
符合长护险规定的参保人员,申请长护险待遇所发生的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五、待遇享受(一)第一类人员的待遇享受条件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已按规定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达到规定等级且在评估有效期内的,可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
(二)第二类人员的待遇享受条件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按规定完成居民医保缴费且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达到规定等级且在评估有效期内的,可在长护险年度内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
(三)社区居家照护待遇1.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后,社区居家照护服务时间根据相应的评估等级进行确定。
2.对于评估等级为五级或六级者,连续接受居家照护服务1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的,以及连续接受居家照护服务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选择每月增加相应的服务时间或领取现金补助,选定后,原则上在一个评估有效期内不得更改。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到龄适用评估标准及待遇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到龄适用评估标准及待遇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12.27•【字号】成医保发〔2023〕44号•【施行日期】2023.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到龄适用评估标准及待遇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成医保发〔2023〕44号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文旅体局,各区(市)县医保局,市医保事务中心、市医保信息中心,市劳鉴中心,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7号)、《成都市医疗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将全部中度失能人员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成医保发〔2023〕19号)等规定,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现就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待遇享受人员到龄适用评估标准及待遇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评估标准(一)到龄适用评估标准。
4岁以下的长护险待遇享受人员,年满4周岁时应适用《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未成年人失能综合评估规范》重新进行失能等级评估。
4—17岁的长护险待遇享受人员,年满18周岁时应适用《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重新进行失能等级评估。
(二)成人适用评估标准。
申请长护险待遇时已年满18周岁的城乡居民(学生儿童)参保人员,适用《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进行失能等级评估。
二、评估管理事项(一)到龄重新评估发起及完成时限。
4岁以下、4—17岁长护险待遇享受人员到龄按适用评估标准重新进行的失能等级评估工作,由各区(市)县医保部门在其年满4周岁或18周岁次日起,3个月内发起并完成评估。
距上次评估结论下达时间不足6个月的,自评估结论下达满6个月次日起,3个月内发起并完成评估。
(二)到龄重新评估复评和中止情形管理。
临汾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
临汾市长期护理保险评估实施办法根据《临汾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改革试点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条件本市区域内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长年卧床或经过不少于6个月的治疗,病情基本稳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附件2)评定低于40分(包括40分)的重度失能人员,且符合规定其它条件的,可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一)申请医疗专护(以下简称专护)待遇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因病情需长期保留胃管、气管套管、胆道等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管等管道(不包括鼻饲管及导尿管),需定期对创面进行处理;2、需长期依靠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体征的;3、因各种原因导致昏迷,短期住院治疗不能好转的;4、患各种严重不可逆转疾病导致全身瘫痪、偏瘫、截肢并且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中三项或三项以上,且需要长期支持治疗的;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人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者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者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沐浴或者盆浴。
5、所患疾病已经无法以现有的医疗技术治疗或缓解并且将导致被保险人在未来六个月内死亡。
在患者及其家属的要求和医师的同意下一切积极治疗已被放弃,所有治疗措施仅以减轻患者痛苦为目的,即疾病终末期的临终关怀;6、其他经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认定符合专护条件的。
(二)其它参保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护理形式接受护理服务。
二、申办流程1、参保人申办护理保险待遇,应由本人或家属携带社保卡、身份证、相关就诊的完整病历复印件(加盖有就诊医院的公章)及检查报告等材料向所属地护理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临汾市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申请表》(附件2),并签字确认。
2、所属地定点护理保险经办机构接到申请后,应按规定安排指定执业医师对申请人病情和自理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按规定及时为申请人进行网上申报,并将申请人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评定情况等信息传送至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组织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委员会专家进行现场或网上复审核定无误后,照护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经现场评定符合重度失能评定标准的参保人员申请评定情况在临汾市人社局官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荆门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
市长期护理保险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解决失能人员的长期护理保障,提升失能人员生活质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为因年老、疾病或伤残丧失日常生活能力而需要长期照料照护的参保人员提供护理效劳保障的社会保障制度。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根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长期护理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开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长期护理保险参保对象为市辖区根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根本医疗保险应当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保障对象为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员。
逐步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参保围,2016年将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纳入参保围,2017年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纳入参保围,2018年实现全覆盖。
第四条设立市、县〔市、区〕两级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失能人员根本生活照料和与根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费用。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设立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使用原那么。
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防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
基金收支、运行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指导和监视各地、各部门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组织实施本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标准,制定经办效劳规程和护理效劳机构准入标准及管理方法。
财政部门负责将长期护理保险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对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视。
民政部门负责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困难群体统计、长期护理与老年护理效劳的衔接和管理。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医疗效劳行为,提高医疗效劳质量。
承德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
承德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长期护理保险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承德市作为河北省的一个重要城市,也迎来了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的时刻。
为了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和残疾人的长期护理需求,制定和实施一项全面、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险方案至关重要。
首先,承德市需要建立健全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这包括明确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目标、保险范围、保险对象和保险待遇等内容,为长期护理保险提供法律、政策和制度保障。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和合理运用。
其次,承德市应加强长期护理服务的供给和质量管理。
通过建立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认证和评估制度,规范和提升长期护理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同时,加强对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监督和考核,保障老年人和残疾人能够获得规范、专业的长期护理服务。
另外,承德市还需要加强长期护理保险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长期护理保险的认识和了解,增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保险意识和参与度。
同时,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的解读和解释,消除社会各界对长期护理保险的疑虑和误解,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最后,承德市还需要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通过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的监督和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长期护理保险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行和持续改进。
总之,承德市长期护理保险的实施方案需要从制度建设、服务供给、宣传推广和监督评估等方面全面考虑,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全面、可持续和有效实施。
希望承德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积极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的顺利落地,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更好的长期护理保障,促进社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宁波市长期护理_保险试点实施细则
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实施细则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115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围和对象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保险)试点区域为海曙区、江北区和鄞州区(含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下同)。
实施对象为在市本级、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不含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人员)。
已经按照工伤保险政策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不属于长护保险实施对象。
二、基金管理试点期间,按照社保基金财务制度要求,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开设长护保险基金支出户,市财政局开设长护保险基金子账户,将长护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并将长护保险试点启动资金从职工医保基金子账户中划转至长护保险基金子账户,用于支付试点期间符合《试点方案》规定的费用。
三、待遇享受(一)享受条件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按月享受长护保险待遇:1. 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 经长期护理失能评估为重度失能;3. 在长护保险护理服务试点机构(包括专业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承受护理,且已签订服务协议。
(二)待遇标准承受专业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护理服务的人员,长护保险待遇定额标准为每日40元。
参保人员享受专护服务的,可同时在该医疗机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长护保险要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居家养老服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制度进行衔接,享受长护保险待遇人员不再重复享受其他类似政府补贴,可根据其本人意愿择高选择享受其中一项待遇。
长护保险待遇水平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三)待遇核准1. 经评估符合享受长护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由长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待遇核准,其待遇从评估结论作出的次月起开始享受。
2. 参保人员在享受长护保险待遇期间中断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其长护保险待遇同步中断;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恢复后,长护保险待遇同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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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长期护理保险评估实施办法
根据《XX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改革试点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条件
本市区域内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长年卧床或经过不少于6个月的治疗,病情基本稳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附件2)评定低于40分(包括40分)的重度失能人员,且符合规定其它条件的,可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一)申请医疗专护(以下简称专护)待遇的,应符合
以下条件之一:
1、因病情需长期保留胃管、气管套管、胆道等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管等管道(不包括鼻饲管及导尿管),需定期对创面进行处理;
2、需长期依靠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体征的;
3、因各种原因导致昏迷,短期住院治疗不能好转的;
4、患各种严重不可逆转疾病导致全身瘫痪、偏瘫、截肢并且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中三项或三项以上,且需要长期支持治疗的;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人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者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者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沐浴或者盆浴。
5、所患疾病已经无法以现有的医疗技术治疗或缓解并且将导致被保险人在未来六个月内死亡。
在患者及其家属的要求和医师的同意下一切积极治疗已被放弃,所有治疗措施仅以减轻患者痛苦为目的,即疾病终末期的临终关怀;
6、其他经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认定符合专护条件的。
(二)其它参保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护理形式接受护理服务。
二、申办流程
1、参保人申办护理保险待遇,应由本人或家属携带社保卡、身份证、相关就诊的完整病历复印件(加盖有就诊医院的公章)及检查报告等材料向所属地护理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XX市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申请表》(附件2),并签字确认。
2、所属地定点护理保险经办机构接到申请后,应按规定安排指定执业医师对申请人病情和自理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按规定及时为申请人进行网上申报,并将申请人病情和生活自理
能力评定情况等信息传送至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组织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委员会专家进行现场或网上复审核定无误后,照护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经现场评定符合重度失能评定标准的参保人员申请评定情况在XX市人社局官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经公示,对失能评定结果无异议的,由照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评定结论。
照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评定结论告知参保人员或代理人。
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在评定结论公示结束次日起,在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护理床位或居家发生的属于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及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不设起付线,不设比例,可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限额支付。
3、长期护理经办机构对已建床的医疗专护病人进行事中或事后复核,复核达不到医院专护条件的,应尽快通行待遇享受人员或其家属,且中止支付相关费用。
待待遇享受人员选择相应护理方式后,按新的护理方式进行待遇支付。
4、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自收到院护、家护、巡护网上申请后,经审核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情况复杂的需审核病历及视频资料,必要时安排现场审核。
5、审批通过后,长期护理保险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两年,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人员,应在评估有效期满前的30天内由参
保人及其家属向所属地护理保险机构提出期末评估的书面申请。
期末评估流程参照初次评估流程,评估期间可继续享受原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经评估,不符合条件的,停止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6、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享受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的参保人员,因身体状况和生活自理能力发生明显变化的,可申请护理形式变更评估。
同时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监测的待遇享受人员的身体状况及自理状况进行持续评估,经评估不符合条件的,停止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三、申办管理流程
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申办条件和申办流程规范护理保险申办管理。
1、对于评分高于40分,或低于40分但病情不稳定急需诊治的病人,不得进行网上申报;
2、对不符合护理保险办理条件及存在不得进行网上申报情况的,受理护理经办机构应对参保人及家属做好解释工作,确需治疗的,应告知参保人通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门诊慢性病、个人账户等方式解决医疗需求。
3、上门进行现场评估调查的评估小组不得少于2人,评估人员登门前应先预约,上门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评估时要求有法定监护人、家属或照护人员在场方可进行评估。
信息收集包括对
评估人员的提问、观察和查阅病历及申请者自述、家属代述、依据评估调查表逐项当场勾选填写。
4、长期护理经办机构在对参保人进行现场审核时,参保人及家属应当予以配合。
对不配合审核的,终止资格核准。
5、申请人和代理人对失能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市护理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评估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即网上公示期)内向市长期护理保险联席会议提出书面申请。
经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委员会组织3人及以上专家对复评等级进行评审,出具复核评估报告并告知申请人,市长期护理保险联席会议作出的评定结论为最终评定结论。
且逾期不再受理。
6、对通过现扬审核未通过且无异议的、无新近住院诊疗信息、病情及日常生活能力无明显变化的参保人,不得反复进行申报。
7、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选择入住定点服务机构的,可凭社会保障卡、评定结论,到定点护理机构办理入住手续。
选择居家接受定点服务机构提供上门护理条件的,凭社会保障卡、评定结论等,与定点服务机构签订护理服务合同,明确相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服务频次、服务时间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免除等条款。
四、经费保障
评估(鉴定)费是指失能评估委员会委派的评估(鉴定)人员上门开展评估(鉴定)工作应予收取的费用,由参保人员申请
评估(鉴定)时向所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受理窗口缴纳。
(一)评估(鉴定)费标准
申请长期护理保险重度失能评估服务的评估(鉴定)费标准为每人每次300元。
评估(鉴定)费承担方式
1、参保人首次申请长期护理保险重度失能评估(鉴定)或期末评估(鉴定),评估(鉴定)费由长期护理基金承担;
2、状态评估(鉴定)根据谁主张谁付费的原则处理;
3、参保人员申请复核评估(鉴定),评估(鉴定)费自理;
五、责任处理
评估人员在长期护理保险需求评估过程中,存在:
1、隐瞒真实情况、伪造变造病史等情况及其他违规行为;
2、未按规定评估、伪造变更评估记录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给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应暂停或终止其评估资格;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
1、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
2、XX市长期护理保险申请表
3、XX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方式变更申请表
4、XX市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暂停(终止)申请表
附件1
附件2
XX市长期护理保险申请表
附件3
XX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方式变更申请表
附件4
XX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待遇暂停(终止)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