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期护理险相关政策大全
上海长护险等级标准
上海长护险等级标准
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长期护理保险成为解决老年人长期护理需求的重要方式之一。
为了确保上海市老年人的长期护理权益,上海市制定了长护险等级标准,以便居民能够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根据上海市长护险等级标准,长护险产品分为A级、B级、C级和D 级四个等级。
下面将详细介绍每个等级的具体要求和覆盖范围。
A级长护险是最高等级的保险产品,覆盖范围最广。
它包括日常生活照料、医疗服务、康复护理和社交支持等多个方面。
适用于需要较高水平护理的老年人,例如行动不便、认知障碍或严重慢性病患者。
B级长护险是中等等级的保险产品,覆盖范围次于A级。
它主要包括日常生活照料和部分医疗服务。
适用于需要一定程度的照料和护理的老年人,例如轻度行动不便或患有一些慢性疾病的人群。
C级长护险是较低等级的保险产品,主要覆盖日常生活照料和基本医疗服务。
适用于需要一定程度日常生活照料的老年人,例如自理能力较差或患有一些轻度慢性疾病的人群。
D级长护险是最低等级的保险产品,只覆盖非常基本的日常生活照料。
适用于自理能力较好但希望获得一定程度照料的老年人。
上海市长护险等级标准的制定旨在为老年人提供更全面和个性化的长期护理保障。
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经济能力选择适合的长护险产品。
同时,这也促进了长期护理保险市场的发展,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更具针对性的产品设计依据。
总之,上海市长护险等级标准为老年人提供了更加清晰和具体的选择指南。
通过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老年人可以更好地应对日益增长的长期护理需求,享受到更好的生活质量。
上海养老补贴明细
除外),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后正常运营的,可以 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设置护理院或者门诊部的
养老机构
服务质量提升奖 家庭照护床位运营奖
在本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中达到一定等级,或者养 老服务质量日常监测中达到一定等次要求的养老机 构,可以申请服务质量提升奖。
1.对本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为四级、五级的,在其等 级评定有效期内,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15万 元,其中从四级升为五级的,按照补差原则给予5万元 奖补。
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及以上的
一次性补贴25万元
心
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下500平方米以上的 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一次性补贴50万元
30万元(含)-59万元的,一次性补贴15万元
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 单独设置的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
60万元(含)-99万元的,一次性补贴30万元 100万元(含)-149万元的,一次性补贴40万元
社区嵌入式养老
150万元以上(含)的,一次性补贴60万元
或长者照护之家的机构。运营管理的机构应当经过 者照护之家的,一次性奖补10万元。
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
2.取得前款奖补的,每多1家自主投资并运营的养老机
单个养老机构床位要求50张以上,单个长者照护 构,奖补20万元;每多1家自主投资并运营的长者照 养老机构内新设置医疗机构(财政资金投入开设的 对设置护理站、医务室/保健站、卫生所的养老机构,
服务设施
社பைடு நூலகம்老年助餐服务场 所
社区长者食堂供餐能力在每天800客及以上的 500(含)-799客的 150(含)-499客的
一次性补贴50万元 一次性补贴30万元 一次性补贴10万元
长者运动健康之家 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含)至99平方米的 一次性补贴15万元 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至149平方米的 一次性补贴20万元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2.12•【字号】沪民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的通知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现对具有本市户籍,且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等级、经济困难程度符合相关条件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予以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标准调整(一)照护一级的困难对象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60元;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68元;3.年满80周岁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80元;4.上述第2、3类对象中,无子女的老年人或年满90周岁的老年人,再增加第1类对象标准的20%。
(二)照护二级至四级的困难对象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调整为: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896元;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640元。
(三)照护五级至六级的困难对象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调整为: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640元;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384元。
二、相关事项(一)享受居家上门照护服务、社区托养服务和按照有关规定入住在养老机构的认知症照护单元,以及按《关于在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中增设照护补助的通知》(沪医保规〔2018〕1号)规定已享受“照护补助”的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按上述标准执行。
(二)各区民政局要指导街镇督促服务机构根据调整后的标准完善服务项目与服务计划,提高服务质量。
(三)养老服务补贴的发放形式、资金渠道、工作要求等事项,按《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通知》(沪民规〔2018〕1号)规定执行。
上海长护险补贴标准
上海长护险补贴标准
上海长护险补贴标准
一、评估等级与上门服务次数
1.评估等级为二级或三级的,每周上门服务3次。
2.评估等级为四级的,每周上门服务5次。
3.评估等级为五级或六级的,每周上门服务7次。
二、每次上门服务时间
每次上门服务时间为1小时。
三、连续接受居家照护服务时长与补贴增加
1.连续接受居家照护服务1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的,每月增加1小时
的服务时间或获得40元现金补助。
2.连续接受居家照护服务6个月以上的,每月增加2小时的服务时间或获得
80元现金补助。
以上标准适用于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长护险)的补贴标准。
具体补贴金额根据个人评估等级、连续接受居家照护服务时长等因素综合计算。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细节请咨询上海市相关部门。
上海长护险补贴标准
上海长护险补贴标准
上海长护险是指上海市政府为了解决老年人长期护理需求而设立的一项保险制度。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剧,长期护理需求日益增加,为了解决老年人长期护理问题,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长护险政策,并制定了相应的补贴标准,以便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需求。
根据上海市政府发布的文件,上海长护险补贴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长
护险的参保对象、补贴标准、申请流程以及享受补贴的条件等。
首先,长护险的参保对象主要包括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以及存在长期护理需求的残疾人。
对于
参保对象,上海市政府将给予一定的补贴,以减轻其长期护理的经济负担。
其次,上海长护险补贴标准根据参保对象的不同情况进行划分,主要分为居家
护理补贴和机构护理补贴两种。
居家护理补贴主要是针对能够在家中进行护理的参保对象,上海市政府将根据其护理需求和经济状况给予一定的补贴;而机构护理补贴则是针对需要在护理机构接受长期护理的参保对象,政府也将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贴。
另外,申请上海长护险补贴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经济条件、护理需求、
居住条件等。
申请流程相对较为简单,参保对象可以通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相关部门进行申请,经过审核后即可享受到相应的补贴。
总的来说,上海长护险补贴标准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和残疾人的长期护理
需求而设立的,其补贴标准的出台将对解决老年人长期护理问题起到积极的作用。
希望上海市政府能够进一步完善长护险政策,提高补贴标准,为更多的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更好的长期护理保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0•【字号】沪府办规〔2021〕1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0日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健全本市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和《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指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对经评估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等级的长期失能人员,为其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应当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一)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人员(以下称“第一类人员”);(二)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以下称“第二类人员”)。
第四条(部门责任)市医保局是本市长期护理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制定和统一管理,以及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医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协同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
各区医保局负责本辖区内长期护理保险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府发〔2020〕7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青浦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府发〔2020〕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青浦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0年3月9日青浦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本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保障失能老人长期护理需求,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沪府规〔2019〕46号)及市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基础,统筹协调,推动本区长期护理统一需求评估体系、服务供给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着力提高长期护理需求评估质量,提升失能老人长期护理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满足失能老人的长期护理需求。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挥政府在政策导向、资金筹集、运行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发挥街镇、居(村)委会作用。
继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老年护理服务供给,共同促进长期护理保障体系的健康发展。
(二)坚持居家为主,机构支撑以社区居家照护为主体、养老机构照护为补充、社区医疗卫生资源为依托,推进本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
(三)坚持整合资源,科学规划充分发挥本区已全面实施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的优势,进一步整合卫生健康、养老服务资源,加强政策衔接,着力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提升保障能效。
上海长护险评估2到6级的具体标准
上海长护险是上海市为了解决老年人长期护理问题而推出的一项社会保障政策,它为上海市户口信息老年人提供了长期护理保险。
长护险评估是确定被保险人的长期护理需求程度和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重要环节。
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被保险人能够享受的护理服务和待遇程度,因此评估标准的具体内容至关重要。
下面将从2级到6级的评估标准逐一进行介绍,以便更好地理解上海长护险评估的具体内容。
2级评估标准:1. 生活能力:被保险人无法独立完成部分日常生活活动,如穿衣、洗漱、进食等。
2. 就医情况:存在需要长期医疗照护和监控的严重疾病或症状。
3. 意识状态:存在认知障碍或意识障碍症状,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和自理能力。
3级评估标准:1. 行动能力:基本不能自行行走或需要外部帮助和辅助设备才能行走。
2. 排泄能力:完全失去自我控制能力,需要他人24小时照护和协助。
3. 心理状况:存在严重的心理障碍或行为异常,对自己和他人构成严重危害。
4级评估标准:1. 沟通能力:基本无法进行语言交流或交流内容严重受限制。
2. 饮食情况:食欲严重减退或不能正常进食,需要特殊饮食照护和喂食。
3. 睡眠情况:严重失眠或睡眠紊乱,需要长期监护和照料。
5级评估标准:1. 体位能力:不能完成体位转换和转床,需要特殊设备和人力协助。
2. 皮肤情况:存在严重的皮肤溃疡和长期创面愈合问题,需要长期身体护理和换药。
3. 自我照护:失去全部自理能力,需要全面的身体护理和生活照料。
6级评估标准:1. 意识状态:完全丧失意识,处于昏迷状态或不能恢复清醒状态。
2. 呼吸功能:存在严重的呼吸功能障碍,需要24小时呼吸机辅助生命维持。
3. 维生能力:生命体征不稳定,存在严重的终末期状态,各项生命功能彻底丧失。
总结回顾:在上海长护险评估中,2级到6级分别对被保险人长期护理需求的不同层次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和评估。
这些具体的标准内容不仅帮助医疗机构和评估人员更准确地评估被保险人的实际护理需求,也为被保险人和家属提供了明确的长期护理待遇和保险报销范围,从而有效保障了被保险人的长期护理权益。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为了保证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7〕97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保险年度本市实行长护险年度,第一类人员的长护险年度跟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年度执行;第二类人员的长护险年度跟从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年度执行。
二、登记缴费长护险第一类人员和第二类人员按照现行的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有关登记征缴规定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三、需求评估申请登记参保人员要享受长护险待遇的,须经过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但在试点阶段,参保人员享受住院医疗护理的逐步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
参保人员按规定到本市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进行长护险需求评估申请。
四、需求评估符合申请条件的参保人员在申请受理后,需按规定接受长护险定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定点评估机构”)的评估。
长护险试点实施前,已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且评估有效期在2018年1月1日之后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长护险,根据评估等级,享受长护险规定的相应待遇,其评估有效期统一调整至2019年12月31日。
符合长护险规定的参保人员,申请长护险待遇所发生的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五、待遇享受(一)第一类人员的待遇享受条件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已按规定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达到规定等级且在评估有效期内的,可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
(二)第二类人员的待遇享受条件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按规定完成居民医保缴费且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达到规定等级且在评估有效期内的,可在长护险年度内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
(三)社区居家照护待遇1.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后,社区居家照护服务时间根据相应的评估等级进行确定。
2.对于评估等级为五级或六级者,连续接受居家照护服务1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的,以及连续接受居家照护服务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选择每月增加相应的服务时间或领取现金补助,选定后,原则上在一个评估有效期内不得更改。
上海市老年人长护险申请流程
上海市老年人长护险申请流程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长期护理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解决老年人长期护理问题,上海市推出了老年人长护险制度,旨在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保障。
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上海市老年人长护险的申请流程。
第一步:了解申请条件首先,准备申请人需要了解申请长护险的基本条件。
在上海市,符合以下条件的老年人可以申请长护险: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无法完全自理的慢性病或老年痴呆症患者,无社会保障和家庭护理能力。
第二步:准备材料准备好以下申请材料,包括:1.《上海市老年人长护险申请表》;2.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相关身份证明;3.医院出具的病例诊断证明;4.社会保险定点机构出具的评估表。
第三步:填写申请表填写《上海市老年人长护险申请表》,填写时需如实填写个人信息、病情描述等内容,并加盖本人签名和正规医院的专科医生签名。
第四步:提交申请将填好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提交至当地社保局或相关机构,工作人员将进行初步审核,并安排专门医护人员上门评估申请人状况。
第五步:审核经评估后,社保局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终审,并最终决定是否给予长护险保障。
如果通过审核,申请人将获得相应的长期护理金额。
第六步:享受保障一旦申请成功,申请人将获得相应的长期护理金,用于支付相关护理服务费用。
同时,还将获得相关护理指导和服务支持,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照护服务。
总结:上海市老年人长护险的申请流程虽然看似繁琐,但只要符合条件并如实申报,便能够获得相应的长期护理保障。
老年人长护险的推出不仅为老年人提供了更多的福利保障,也减轻了家庭的经济和心理负担。
希望大家能够积极关注老年人长护险政策,为老年人的生活提供更多的温暖和关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结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结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1.12•【字号】沪医保待遇发〔2022〕4 号•【施行日期】202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结算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办规〔2021〕15号)要求,本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
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结算和支付管理,现将《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结算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2022年1月12日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结算办法(试行)为加强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基金的管理,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办规〔2021〕15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本市长护险的费用结算工作,由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统一管理。
(一)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负责长护险费用结算的初审;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长护险费用结算的审核、结算、拨付等工作。
(二)长护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本市长护险定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定点评估机构”)和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所发生的符合本市长护险规定的统一需求评估费用和服务费用,由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分别向所在地的区医保中心申请结算。
二、长期护理统一需求评估的费用结算(一)定点评估机构结算1.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长护险规定的统一需求评估费用,属于长护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定点评估机构予以记账,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记账的评估费用,由定点评估机构向所在地的区医保中心申请结算;个人自负的评估费用,由定点评估机构向个人收取。
2.定点评估机构在对参保人员完成统一需求评估并收取个人自负的评估费用后,应向参保人员提供门急诊医疗费收据或增值税发票,同时参保人员在《长期护理保险统一需求评估费用登记表》(参照附件)中签字确认。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政策文件汇总(持续更新)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政策文件汇总(持续更新)•••(发布日期: 2017-01-25)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于2017年1月在徐汇、普陀、金山启动,现将有关政策文件汇总如下,供参阅。
【市府文件】1、市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6〕110号)2、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6〕104号)【部门文件】3、市人社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16〕61号)4、市人社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16〕60号)5、市人社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社区居家和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16〕59号)6、市人社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需求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16〕58号)7、市人社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结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17〕1号)8、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医保办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清单和相关服务标准、规范(试行)的通知(沪民福发〔2016〕46号)9、市民政局关于明确养老服务机构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老工发〔2016〕29号)10、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费用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民规〔2017〕1号)11、市民政局关于本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区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沪民老工发(2017)6号) NEW!12、市卫计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护理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计医政〔2016〕046号)。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为了保证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7〕97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保险年度本市实行长护险年度,第一类人员的长护险年度跟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年度执行;第二类人员的长护险年度跟从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年度执行。
二、登记缴费长护险第一类人员和第二类人员按照现行的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有关登记征缴规定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三、需求评估申请登记参保人员要享受长护险待遇的,须经过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但在试点阶段,参保人员享受住院医疗护理的逐步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
参保人员按规定到本市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进行长护险需求评估申请。
四、需求评估符合申请条件的参保人员在申请受理后,需按规定接受长护险定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定点评估机构”)的评估。
长护险试点实施前,已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且评估有效期在2018年1月1日之后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长护险,根据评估等级,享受长护险规定的相应待遇,其评估有效期统一调整至2019年12月31日。
符合长护险规定的参保人员,申请长护险待遇所发生的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五、待遇享受(一)第一类人员的待遇享受条件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已按规定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达到规定等级且在评估有效期内的,可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
(二)第二类人员的待遇享受条件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按规定完成居民医保缴费且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达到规定等级且在评估有效期内的,可在长护险年度内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
(三)社区居家照护待遇1.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后,社区居家照护服务时间根据相应的评估等级进行确定。
2.对于评估等级为五级或六级者,连续接受居家照护服务1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的,以及连续接受居家照护服务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选择每月增加相应的服务时间或领取现金补助,选定后,原则上在一个评估有效期内不得更改。
上海长期护理保险政策108问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108问二〇一七年十二月目录(服务对象部分)一、基本情况 (1)1.什么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1)2.哪些人可以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1)3.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水平及缴费标准是什么? (1)4.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为什么需要经过评估? (2)5.什么是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 (2)6.评估结果有几个等级? (2)7.长期护理保险的服务形式有哪些? (2)8.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具体有哪些服务内容? (3)9.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的待遇是怎样的? (3)10.住院医疗护理的待遇是怎样的? (4)二、申请受理 (4)11.到哪里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4)12.申请需要哪些手续?有什么注意事项? (5)13.受理窗口能否当场告知我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5)14.可以请人代办吗?代办人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5)三、需求评估 (5)15.我已办理申请手续?何时为我开展评估? (5)16. 评估具体是如何进行的? (6)17.由谁上门评估?我该如何配合评估? (6)18.评估时,家属需要在场吗? (6)19.评估过程涉及我的个人隐私,是保密的吗? (6)20.如何才能知道评估结果?如没有收到结果,该怎么办? (6)21.对评估结果有异议,该怎么办? (6)22.在接到评估结果告知书后的多少时间内,可以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期间,可以开始服务吗? (7)23.复核评估的流程具体是怎样的? (7)24.对复核评估结果仍有异议,该怎么办? (7)25.评估结果是否终身有效?如果不是,为什么要设有效期?有效期是多久? (7)26.评估有效期快满了,该怎么办? (7)27.如果评估有效期满未申请重新评估,会怎么样? (8)28.我在评估有效期满前提出重新评估,评估期间,正在享受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会停止吗? (8)29.我感觉我的生活自理能力变好(差)了,能要求重新评估吗? (8)30.评估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8)31.评估费用需要个人承担吗? (8)32.非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申请评估的,评估费用由谁承担? (8)33.我是本市的离休干部,我的评估费用需要个人承担吗? (9)34.评估费用怎么支付? (9)35.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申请了复核(或终核)评估,需要承担费用吗? (9)36.享受住院医疗护理的服务对象如何申请评估? (9)四、护理服务 (10)37.如何选择我所需要的服务并选择相应的服务机构? (10)38.收到评估结果后,如何享受服务? (10)39.服务机构没有联系我,我该怎么办? (10)40.服务机构已联系我、要上门为我制定服务计划,这是怎么回事? (10)41.服务计划具体有哪些内容? (11)42.服务计划是否需要征询我的意见? (11)43.服务机构没有制定服务计划就为我提供服务,可以吗? (11)44.服务机构没有按计划提供服务,我该怎么办? (11)45.我选择的养老机构暂时无法接受我入住,是否能重新选择? (12)46.社区居家服务的每周上门服务时间和频次是怎样的? (12)47.我最近身体状况变好(差)了、重新评估了等级,服务计划要调整吗? (12)48.我搬家了,原来的社区居家服务机构需要变更吗?要办什么手续? (12)49.接受社区居家服务的服务对象想入住养老机构(或从养老机构出院回家的服务对象想接受社区居家服务),该如何办理? (13)50.遇到生病住院或暂时离开本市,接受的服务该怎么办? (13)51.我已回家(或已重新入住养老机构),如何申请恢复服务? (13)52.暂停服务期间,评估有效期是否顺延? (14)53.服务对象到外省市、国外定居或因病去世的,如何终止服务? (14)五、服务费用结算 (14)54.社区居家服务的收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14)55.社区居家服务费用的个人承担比例是多少? (14)56.养老机构服务的支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14)57.养老机构服务费用的个人承担比例是多少? (15)58.住院医疗护理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15)59.我在社区居家和养老机构发生的服务费用该如何结算? (15)60.享受社区居家和养老机构服务的服务对象,没有与服务机构进行实时结算,是否可凭发票进行零星报销? (15)61.住院医疗护理费用该如何结算? (15)62.长期护理保险个人自负部分可以用医保账户资金支付吗? (16)63.我是本市离休干部,我的服务费用需要个人承担吗? (16)64.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服务现金补贴是怎么回事? (16)六、其他 (17)65.原享受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人员,如何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17)66.已接受过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且评估等级在二至六级,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时需要重新评估吗? (17)67.拥有本市户籍的外省市退休对象能否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17)68.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人员、居住在外省市,可以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吗? (17)69.服务对象或其他人员在接受评估、护理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17)70.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咨询电话是多少? (18)(经办管理部分)七、受理审核 (19)71、如何受理长期护理保险申请信息? (19)72、如何对长期护理保险申请进行审核? (19)73、对不符合长期护理保险申请条件的人员该如何处理? (19)八、评估管理 (19)74.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评估机构需要哪些条件? (19)75.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评估机构需要哪些材料? (20)76.什么是评估人员? (20)77.长期护理保险对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有哪些要求? (20)78.评估人员开展评估需要遵循哪些行为规范? (21)79.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评估工具和评估标准是? (21)80.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哪个部门? (21)81.哪些部门负责对评估机构进行行业管理? (21)九、服务管理 (22)82.申请成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需具备哪些条件? (22)83.定点服务机构提供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形式有哪些? (22)84.定点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哪些服务管理要求? (23)85.长期护理保险对定点服务机构的服务人员有哪些要求? (23)86.护理人员按什么标准开展护理服务? (23)87.定点服务机构暂时无法接收选择本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应如何处理? (24)88.社区居家护理机构发现服务对象的居住地址不在本辖区内,如何处理? (24)89.定点服务机构如何办理服务对象的转入转出? (24)90.定点服务机构如何防范风险? (24)十、费用结算 (25)91.定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25)92.定点服务机构提供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服务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25)93.定点评估机构结算长护险评估费用有哪些注意事项? (25)94.定点评估机构申报结算长护险评估费用的时间和要求有哪些? (26)95.离休干部等特殊人群的长护险评估费用和护理费用如何申报? (26)96.定点评估机构已申报的评估费用何时拨付? (26)97.社区居家照护机构和养老机构如何申报长护险结算费用? (27)98.社区居家照护机构和养老机构申报结算长护险费用的时间和要求有哪些? (27)99.社区居家照护机构和养老机构已申报结算的长护险费用何时拨付? (28)100.住院医疗护理费用如何结算? (28)101.哪些护理费用不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8)十一、监督管理 (29)102.长护险试点工作中负责监督管理的部门有哪些? (29)103.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哪些行为属于违规行为? (29)104.对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管要求有哪些? (29)105.哪些行为违反了护理计划制定的要求? (30)106.哪些行为违反了护理服务规范? (30)107.哪些行为属于护理结算违规? (30)108.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服务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损失的,该如何处理? (31)服务对象部分一、基本情况1.什么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答:是指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对经评估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等级的长期失能人员,为其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上海长期护理保险的内容
上海长期护理保险的内容为了确保上海地区⽼年⼈的⽼年⽣活,上海市推出了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共分为社区居家照护、养⽼机构照护和住院医疗照护三类。
那么今年上海长期护理保险具体是怎么样的呢?哪些⽼年⼈可以加⼊上海长期护理保险呢?下⽂将为您详细介绍。
上海长期护理保险包括哪些...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上海长期护理保险的内容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上海长期护理保险包括哪些?1.社区居家照护:社区养⽼服务机构、护理站、门诊部、社区卫⽣服务中⼼、护理院等基层卫⽣机构为⽼年⼈提供社区照护。
期间发⽣的费⽤,长期护理保险基⾦⽀付⽔平为90%。
2.养⽼机构照护:养⽼机构为⼊住⽼年⼈提供⽣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服务。
期间发⽣的费⽤,长期护理保险基⾦⽀付⽔平为85%。
3.住院医疗护理:基层医疗卫⽣机构和部分承担⽼年护理服务的⼆级医疗机构位住院⽼⼈提供医疗护理,按照基层医疗卫⽣机构和部分承担⽼年护理服务的⼆级医疗机构。
哪些⽼⼈可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1.上海市职⼯医保参保⼈员、年满60周岁且已按规定办理申领城镇职⼯基本养⽼⾦⼿续;或本市居民医保参保⼈员、年满60周岁且在集中登记缴费期内完成缴费且享受城乡居保待遇的;2.经⽼年照护统⼀需求评估,失能程度达到评估等级⼆⾄六级;3.居住地属于徐汇、普陀、⾦⼭3个区⾏政区划范围内;或是⼊住的养⽼机构在徐汇、普陀、⾦⼭3个区⾏政区划范围内,且属于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
⽼⼈怎么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申请材料1、⾝份证;2、户⼝簿;3、社保卡或医保卡;4、门诊病史或出院⼩结;5、委托⼈⾝份证(他⼈代办);6、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申请享受长护险待遇必须经过本市⽼年照护统⼀需求评估。
参保⼈员可向试点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等窗⼝服务单位提出需求评估申请。
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内容有哪些?共有40余项具体服务项⽬,分为基本⽣活照料和常⽤临床护理两类,如头⾯部清洁梳理、沐浴、协助进⾷/⽔、排泄和失禁的护理、⽣活⾃理能⼒训练、⿐饲、造⼝护理等。
上海长护险评估标准
上海长护险评估标准上海长护险评估标准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长期护理保险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上海市作为我国的经济中心,其长期护理保险也正在蓬勃发展。
上海的长期护理保险评估标准也逐步完善,为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的评估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年龄限制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的年龄限制为60岁及以上,符合条件的人群可以申请长期护理保险。
二、疾病范围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的疾病范围非常广泛。
除了一些常见的老年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关节炎、腰椎间盘突出等,还包括了癌症、痴呆、脑瘫等严重疾病,这些疾病都有可能导致求助者需要长期护理,因此在长期护理保险方面也得到了保障。
三、日常生活能力评估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申请者需要进行日常生活能力评估。
日常生活能力评估是评估护理对象能否自如地进行日常生活,如独立进食、穿衣、洗澡、如厕等生活行为。
评估的结果将决定保障范围和保障等级。
四、保障等级和赔偿标准在保障等级方面,长期护理保险分为5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A、B、C、D、E。
不同等级的申请者可以获得不同的保障范围。
在赔偿标准方面,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对每个等级都有对应的赔偿标准,其中最高的等级E能获得最高的每月5000元的护理补贴。
总体而言,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的评估标准十分严格,难度较大,但这也从另一方面保证了保险的质量和可持续性。
目前,在上海市已有近40万人购买了长期护理保险,保障了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家庭和睦。
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速,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也将越来越高,相信上海市的长期护理保险评估标准也必将逐步完善。
总之,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评估标准的完善,不仅保证了老年人自身的权益,也对全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希望以后的长期护理保险评估标准都能够根据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进行完善,为老年人的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
上海老年人如何办理长护理
社会参与度提高
政策支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长护理服务 机构数量增加:长护理机构数量逐年增加,覆盖面更广 护理人员素质提升:加强培训,提高护理人员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社会认可度提高:公众对长护理服务的认知度和接受度逐渐提高
感谢您的观看
汇报人:
遵守办理时限
及时办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 避免延误:合理安排时间,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办理 提前咨询:如有疑问,提前咨询相关部门或机构 注意截止日期:确保在截止日期前完成办理
长护理办理的后续服务
第五章
服务内容
定期巡访:医护人员定期上门巡访,了解老年人的健康状况 健康管理: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健康咨询和指导 康复服务: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提供个性化的康复训练计划 心理关爱: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健康
担
完善护理服务: 加强护理服务 体系建设,提 高护理服务质
量
推广智能化服 务:利用科技 手段,提高护 理服务的便捷
性和效率
加强政策宣传: 加强政策宣传 和解读,提高 老年人和家庭 对政策的认知
度和满意度
服务改进措施
提升服务质量:加强护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拓展服务范围:扩大长护理服务的覆盖面,满足更多老年人的需求 引入科技手段: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智能化设备、大数据分析等,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建立反馈机制: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及时了解老年人的需求和意见,不断改进和优化服务
服务内容:提供生活照料、 医疗护理等服务
申请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 被申请人身份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 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长护理办理的注意事项
第四章
了解政策规定
政策规定:了解长护理保险政策的 具体规定和要求
静安区长期护理保险行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静安区长期护理保险行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07.21•【字号】•【施行日期】202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静安区长期护理保险行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区各有关部门、各街道(镇):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战略部署。
为有序推进本区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试点工作,有力推动本区定点长期护理保险机构以及经办窗口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强化内部管理,共同保障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护理需求,自觉维护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持续运行,根据《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上海市老年护理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水平。
通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进一步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关键环节,狠抓规范落实,明晰部门分工,推动本区统一需求评估体系、服务供给体系、质量管理体系的完善,提高统一需求评估质量,提升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质量和水平,更好满足失能老人的长期护理需求。
二、组织领导(一)建立协调机制建立由区医保局牵头,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街道(镇)共同参与的本区长期护理保险行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二)强化组织领导区医保局主要负责人是本区长期护理保险行业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管负责人是本部门长期护理保险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各部门具体负责同志是本部门长期护理保险管理工作的联络员(联络员办公室设在区医保局待遇保障科)。
(三)形成工作合力部门之间相互支持配合、措施无缝衔接,实现试点政策稳步推行,行业管理同步推进,形成各部门各司其职与多部门协调联动有机统一的工作格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长期护理险关政策大全上海长期护理险政策
一、什么是长期护理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是指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对经评估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等级的长期失能人员,为其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标准是什么?
1、职工医保人员,按照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医保缴费基数1%的比例,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中按季调剂资金作为长护险筹资。
2、居民医保人员,根据其人数、按照略低于第一类人员的人均筹资水平,从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按季调剂资金作为长护险筹资。
具体筹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商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哪些人可以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试点阶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享受长护险待遇:
1、年满60周岁及以上,职工医保人员中已按照规定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和居民医保人员;
2、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失能程度达到评估等级二至六级的长护险参保人员。
四、什么是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
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是指对具有照护需求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全市统一的评估标准,依申请对其失能程度、疾病状况、照护情况等进行评估,确定照护等级。
照护等级作为申请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养老服务补贴等政策的前提和依据。
五、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有效期有多久?
评估结论有效期不超过2年。
评估结论有效期内,申请人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可以重新申请评估。
评估结论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评估。
六、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费用是多少?如何支付?
评估费用参照市物价局关于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项目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为每次200元。
对申请人申请长护险待遇所发生的初次评估、期末评估和状态评估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七、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
参保人员可自主到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选择适合其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
定点评估机构组织评估人员完成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在收到告知书后,告知申请人评估结果。
评估等级为二至六级的长护险参保人员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确认服务关系后,可享受相应的长护险服务。
八、长期护理保险的服务形式有哪些?
长护险有三类不同的护理服务模式:第一类是社区居家照护,指护理站、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为居家的参保人员,提供上门照护或社区日间集中照护及
相关医疗护理服务;第二类是养老机构照护,指养老机构为住养的参保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及相关医疗护理服务;第三类是住院医疗护理,指为在承担老年护理功能的定点医疗机构中住院的参保人员,提供住院医疗护理的服务。
九、长期护理保险的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有哪些服务内容?
对于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规定了42项具体服务项目,分为基本生活照料和常用临床护理两类,如头面部清洁梳理、沐浴、协助进食/水、排泄和失禁的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鼻饲、造口护理等。
这些服务项目,失能老人需求多,又适宜在居家和养老机构开展,较为安全。
十、长期护理保险社区居家照护的支付标准是多少?
社区居家照护每周上门服务时间为:评估等级二级、三级的,服务时间不超过3个小时/周;评估等级四级的,服务时间不超过5个小时/周;评估等级五级、六级的,服务时间不超过7个小时/周。
参保人员在评估有效期内发生的社区居家照护的服务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支付90%,个人自负10%。
十一、对于长期接受居家照护服务的重度失能老人是否有优惠政策?
为体现鼓励居家养老的原则,对于评估等级为五级或六级接受居家照护服务的参保人员,连续接受居家照护服务1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的,由其自主选择,在规定的每周7小时服务时间的基础上,每月增加1小时的服务时间,或者获得40元现金补助;连续接受居家照护服务6个月以上的,由其自主选择,在规定的每周7小时服务时间的基础上,每月增加2小时的服务时间,或者获得80元现金补助。
十二、长期护理保险养老机构照护的支付标准是多少?
评估等级为二至六级的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养老机构照护。
保基本类养老机构的准入条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市医保中心按照规定,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通过服务协议,约定养老机构照护服务的长护险支付标准。
对参保人员在评估有效期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养老机构照护的服务费用,长护险基金的支付水平为85%。
十三、长期护理保险的住院医疗护理有哪些服务内容?支付标准是多少?
住院医疗护理的服务内容,参照职工医保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执行。
住院医疗护理的收费标准,按照本市现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汇编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在住院医疗护理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其待遇按照其本人所参加的本市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