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课件-姚海明】第二章 票据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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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第2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2. 权利可以转让。流通票据所代表的资金支付请求权 是可以转让的。
3. 转让无需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始终对持票人承担责 任,无论债务人对持票人是否知情。
4. 受让人可以获得完整的权利,只要受让人善意地取 得完整有效的票据并支付了对价。
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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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流通票据的性质
三项主要性质
1. 流通性
流通性即可以按流通转让方式进行转让。 特点: 1)转让手续简便; 2)让渡权利完整。 流通性使受让人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被背书人是指票据权利转让中的受让人, 可以被明确记名,也可以不被记名。
被背书人获得与收款人同样的权利: 1. 要求受票人付款/承兑的权利; 2. 遭到退票时向前手追索的权利; 3. 向他人转让票据的权利。
3. 要式性
要式是指法定的必要形式和程序。 要式性是指票据的内容与行为应当符合有
关票据法的规定,否则票据无效。
以要式而非原因作为判定票据有效性的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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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主要性质之间的关系
流通性是核心。 无因性与要式性是必要补充。
票据受让人无从了解票据的其他当事人之 间的原因关系,但对票据是否符合法定 要式却是一目了然。因此,重视票据要 式而不考察原因,保障了票据流通的正 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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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项其他性质
4. 文义性,票据上的权利与义务完全取决于票据文字所记载的内容,不受 票据记载以外任何约定、协议的约束。
5. 提示性,持有票据者行使票据权利时必须出示票据,以证明他确有权利, 不能出示票据者,无权享受票据权利。
6. 返还性,持票人在获得票款时必须将票据返还给付款人,并应在付款人 要求下签字证明款项收讫。
狭义的票据是指某人对并未实际占有的金钱的索偿权凭 证,这种凭证的权利可以流通转让。如:汇票、本票、 支票。
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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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流通转让性
定义:通过直接交付或背书后交付完成转让。
特点:
1)票据转让不必通知债务人
2)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不受前手票据权利缺陷的 影响。
3)票据受让人获得全部票据权利,能以自己的
名义提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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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货币性
以支付货币为目的。
7、债权性
持有票据,即拥有票据权利,可凭票据 取得票款。
票据上权利的内容,完全依据票据上所 记载的内容确定,不能进行任意解释或 根据票据以外的其他文件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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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式性
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的记载 项目必须齐全并符合规定。 1)票据的存在不重视其原因,但却非常强调其 形式和内容。 2)只有形式和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才 是合格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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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流通转让
流通转让(Negotiation)可以是: 1.转让人经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票据给受让人,受让 人善意地支付对价取得票据,不必通知原债务人。 2.受让人取得票据,即取得它的全部权利,他可以用自 己的名义对票据上的所有当事人起诉。 3.受让人获得票据权利优于其前手权利,即受让人的权 利不受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4.它是在两个当事人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双边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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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因性
从事实上看,任何票据关系的产生都有一定 的原因——票据原因: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存 在的原因。如:商品交易、金融交易、资金借 贷等。
无因性:票据一旦作成,票据权利和义务的执 行就与票据原因相分离。如:票据的转让过程 中,不需要调查票据原因是否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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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义性
第二章 国 际结算工具——票据《国际结算2》PPT课件
第二章 国 际结算工具——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定义
广义概念:指一切短期商业权利凭据,表明某人拥有 不在其实际占有下的一定金钱或商品之所有权或索 取权的各种商业书面权利凭证,包括所有商品证券 (如提单、仓单等)和货币证券(如汇票、本票、 支票、保险单、活期存单、短期存单、国库券和短 期债券等)。
票据流通转让的特点
(1)可以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实施转让。 (2)不必通知原债务人。 (3)受让人获得受让证券的全部法律权利,可以用自己的
名义向任何债务人提出诉讼。 (4)正当受让人获得的证券权利优于其前手,不受前手权
利缺陷的影响。
汇兑功能 支付功能 流通功能 信用功能 融资功能
三、票据的功能
3.善意持票人(Bonafide Holder) 他必须是可流通票据的善意受让人;其取得的票据必须票面完整
合格且未过期;而且他必须在取得票据时并不知道该票据曾被退票或 其任何前手有权利缺陷。 4.正当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
依照《日内瓦统一法》,善意的对价持票人即为正当持票人;但 依照英国《票据法》和我国《票据法》,正当持票人不但须是善意 持票人,还必须是自己付过对价的持票人。
支付等值其他货币 (1)pay to the order of C Co. the sum of one thousand US dollars converted into sterling equivalent (没有规定汇率,无效) (2) pay to the order of C Co. the sum of one thousand US dollars converted into sterling equivalent at current rate of exchange (规定 汇率,有效)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定义
广义概念:指一切短期商业权利凭据,表明某人拥有 不在其实际占有下的一定金钱或商品之所有权或索 取权的各种商业书面权利凭证,包括所有商品证券 (如提单、仓单等)和货币证券(如汇票、本票、 支票、保险单、活期存单、短期存单、国库券和短 期债券等)。
票据流通转让的特点
(1)可以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实施转让。 (2)不必通知原债务人。 (3)受让人获得受让证券的全部法律权利,可以用自己的
名义向任何债务人提出诉讼。 (4)正当受让人获得的证券权利优于其前手,不受前手权
利缺陷的影响。
汇兑功能 支付功能 流通功能 信用功能 融资功能
三、票据的功能
3.善意持票人(Bonafide Holder) 他必须是可流通票据的善意受让人;其取得的票据必须票面完整
合格且未过期;而且他必须在取得票据时并不知道该票据曾被退票或 其任何前手有权利缺陷。 4.正当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
依照《日内瓦统一法》,善意的对价持票人即为正当持票人;但 依照英国《票据法》和我国《票据法》,正当持票人不但须是善意 持票人,还必须是自己付过对价的持票人。
支付等值其他货币 (1)pay to the order of C Co. the sum of one thousand US dollars converted into sterling equivalent (没有规定汇率,无效) (2) pay to the order of C Co. the sum of one thousand US dollars converted into sterling equivalent at current rate of exchange (规定 汇率,有效)
国际结算 第二章 票据ppt课件
(2)远期付款汇票,又称远期汇票 (Time/Usance/Term Bill)。
▲远期付款汇票的四种情形:
①定日付款的汇票(Bills payable on a fixed future date),此种汇票又称为板期付款 汇票。
②出票后若干天/月付款汇票(Bills Payable at xx Days/xx Months after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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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原因是票据的基本关系,包括:
资金关系
对价关系
票据是否成立以及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不受票据原因的影响。
因此说,票据是一种要“式”不要 “因”的流通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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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示性 。 6.返还性 。
四、票据的作用 1、支付工具; 2、流通工具; 3、信用工具; 4、融资工具。
是指持票人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目的而对
票据的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 。包括付款请
求权和追索权,或称第一请求权和第二请
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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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式性。
所谓“要式”:即票据的作成,必须符
合法定的格式。票据的权利、义务,全 凭票据的文义来确定。
4、无因性——无条件支付性。
“因”是指产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原 因,票据是一种不要过问原因的证券。
(汇票与本票统一法公约)和 《 Convention Providing a Uniform Law for Cheques》(支票统一法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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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在票据的分类、持票人权利、 对伪造背书的处理、对票据要件的要求 上有所不同,
(三)中国票据法
1995年5月10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 据法》,1996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有 与国际法规不同之处,这就产生了涉外 票据在法律上的适用问题。
(本科)国际结算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教学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自1996年1月1日 起施行。
一、 票据的含义及发展历程
2. 票据的产生与发展
票据起源于中 国,早在中国的唐 宋时期就有了票据 的雏形。唐代的“ 飞钱”类似于汇票 ,“贴”类似于银 行的支票;宋代的 “便钱”类似于即 期汇票,“交子” 类似于本票。
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西方国 家也出现了票据,并且发展速度非 常快。在欧洲,票据起源于12世纪 ,意大利的兑换商发行的“兑换证 书”类似于本票;15世纪,商品买 卖多以票据接收;16世纪,法国开 始有了背书的制度;17世纪,一些 国家开始进入票据成文法时期;18 世纪,英国开始使用支票;19世纪 ,各国票据制度逐步健全,1882年 英国颁布的《票据法》成为世界票 据法典范。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 票据的含义及发展历程
1. 票据的含义
广义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单据(document of title),
作为某人不在其实际占有下的金钱或商品的所有权的证据。
狭义 狭义的票据是以支付货币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在票据上签名
,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
应用案例
案情:
甲国的A公司销售一批价值10万美元的货物给乙国的B公司,其货款的支付 可以采取如下方式: (1)B公司准备好10万美元现金,在约定的交货地点直接将现金交付给A公司。 (2)A公司开出要求B公司支付10万美元的商业票据,得到B公司承兑后,A公 司即可将其作为10万美元的等价物用于购买其他商品的支付。 (3)B公司向其在本国的开户银行C银行提出开立信用证的申请,C银行同意并 开立了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A公司委托其开户银 行向C银行提交信用证及项下的全部单据,C银行审核A公司提交的单据并确认 无误后,向A公司支付信用证项下的全部货款。
一、 票据的含义及发展历程
2. 票据的产生与发展
票据起源于中 国,早在中国的唐 宋时期就有了票据 的雏形。唐代的“ 飞钱”类似于汇票 ,“贴”类似于银 行的支票;宋代的 “便钱”类似于即 期汇票,“交子” 类似于本票。
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西方国 家也出现了票据,并且发展速度非 常快。在欧洲,票据起源于12世纪 ,意大利的兑换商发行的“兑换证 书”类似于本票;15世纪,商品买 卖多以票据接收;16世纪,法国开 始有了背书的制度;17世纪,一些 国家开始进入票据成文法时期;18 世纪,英国开始使用支票;19世纪 ,各国票据制度逐步健全,1882年 英国颁布的《票据法》成为世界票 据法典范。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 票据的含义及发展历程
1. 票据的含义
广义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单据(document of title),
作为某人不在其实际占有下的金钱或商品的所有权的证据。
狭义 狭义的票据是以支付货币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在票据上签名
,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
应用案例
案情:
甲国的A公司销售一批价值10万美元的货物给乙国的B公司,其货款的支付 可以采取如下方式: (1)B公司准备好10万美元现金,在约定的交货地点直接将现金交付给A公司。 (2)A公司开出要求B公司支付10万美元的商业票据,得到B公司承兑后,A公 司即可将其作为10万美元的等价物用于购买其他商品的支付。 (3)B公司向其在本国的开户银行C银行提出开立信用证的申请,C银行同意并 开立了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A公司委托其开户银 行向C银行提交信用证及项下的全部单据,C银行审核A公司提交的单据并确认 无误后,向A公司支付信用证项下的全部货款。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PPT精品文档50页
票据的定义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使用的各种单据或凭证 狭义的票据:
票据是出票人委托他人或自己承诺 在特定时期向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 件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凭证。
➢ 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定证券
票据的性质
设权性 要式性 文义性
无因性 流通转让性 有价性
提示性
返还性
可追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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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3、即期汇票(Sight Draft, Demand Draft) 远期汇票(Time Bill, Usance Bill)
4、商业承兑汇票(Trader’s acceptance bill) 银行承兑汇票(Bank’s acceptance bill)
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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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HANGE for USD 5000.00
HONGKONG, 10th,JULY,2019
At one month after date pay to the order
of THE A BANK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US DOLLARS ONLY
TO B BANK
LONDON
FOR C COMPANY HONGKONG
找出该汇票的 八个必要项目
2020/6/21
SIGNATURE ───────
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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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⑤
③
EXCHANGE for USD5000.00 HONGKONG,
10TH,JULY,2019
④
②
At one month after date pay to the order
2、I should be very pleased if you pay to Tom five thousand US Dollars.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PPT课件
中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正式颁布,是新中国第一部真正规 范的票据法。共有总则、汇票、本票、支票、涉外票据的法律适 用、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111条。既明确规定了票据各当事人的权 利与义务,又进一步规范了票据的行为。
第二节 金融票据
一、汇票 二、本票 三、支票
汇票
一、汇票的定义 二、& 三、汇票的必备项目及解释 四、汇票的当事人及其权利责任 五、汇票行为 六、汇票的种类 七、汇票的权利
付款人——接受汇票的人,又称受票人,也是根 据出票人命令支付票款的人
通常按其职能称其为付款人,因其未在汇票上签名,不 是汇票的债务人,不承担汇票一定的付款责任。收款人 或持票人不能强迫其付款或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付款人对汇票承兑并签名后,就成为承兑人,他以自己 的签名表示他同意执行出票人发给他的无条件支付命令。 所以,付款人只是在承兑之后取代出票人成为主债务人。
承兑人——在付款前的远期汇票上签字的 付款人
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远期汇票被退票时对汇票作出承 兑的预备付款人或任何其他人称参加承兑人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一、票据概述 二、金融票据(支付工具) 三、结算单据
整体概述
概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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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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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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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定义
从广义上讲票据( Bills)可以指所有商 业上作为权利凭证的单据(Document of Title ) 和 资 金 票 据 ( Financial Document),它作为某人的、不在他 实际占有下的金钱或商品的所有权的证 据。
从狭义上讲票据是指资金票据,即依据 票据法签发和流通的,以无条件支付一 定金额为目的的有价证券,由出票人签 名于票据上,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另 一人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
第二节 金融票据
一、汇票 二、本票 三、支票
汇票
一、汇票的定义 二、& 三、汇票的必备项目及解释 四、汇票的当事人及其权利责任 五、汇票行为 六、汇票的种类 七、汇票的权利
付款人——接受汇票的人,又称受票人,也是根 据出票人命令支付票款的人
通常按其职能称其为付款人,因其未在汇票上签名,不 是汇票的债务人,不承担汇票一定的付款责任。收款人 或持票人不能强迫其付款或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付款人对汇票承兑并签名后,就成为承兑人,他以自己 的签名表示他同意执行出票人发给他的无条件支付命令。 所以,付款人只是在承兑之后取代出票人成为主债务人。
承兑人——在付款前的远期汇票上签字的 付款人
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远期汇票被退票时对汇票作出承 兑的预备付款人或任何其他人称参加承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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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概述 二、金融票据(支付工具) 三、结算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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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定义
从广义上讲票据( Bills)可以指所有商 业上作为权利凭证的单据(Document of Title ) 和 资 金 票 据 ( Financial Document),它作为某人的、不在他 实际占有下的金钱或商品的所有权的证 据。
从狭义上讲票据是指资金票据,即依据 票据法签发和流通的,以无条件支付一 定金额为目的的有价证券,由出票人签 名于票据上,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另 一人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
票据概述(国际结算) ppt课件
2)取得票据时无恶意、无重大过失; 3)付对价(For value)
ppt课件 8
票据权利的丧失
1)票据记载不合格或已过期
对于票据记载不合格或已过期的票据,即使善意取得,也不享有 票据权利。
2)超过保全票据权利的期限
票据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票据权利自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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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票据义务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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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两大票据法系的主要分歧:
4、对票据要件的要求不同
–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对票据要件有明确的规 定,如规定汇票的形式要件8项,缺任何一项 则汇票无效。 – 《英国票据法》对票据形式要件的要求不同, 如并不要求在票据上写名票据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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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6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在适用范围上,既适用于国内票据,又适用于涉外票据; 在形式上,采取汇票、本票和支票统一立法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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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票据法系的主要分歧:
3、对伪造背书的处理不同 –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认为,伪造背书的风险 由丧失票据的人承担,持票人只要取得票据合 乎要求,并没有与作案者勾结同谋,而且又不 知情,就不必承担责任。 – 《英国票据法》认为,背书加签名才能将票据 权利转让,假签名的背书根本无效,权利没有 让出,以后诸人则根本未获得权利。
ppt课件 14
1) A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成立。根据我国《票 据法》第十三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 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进行抗辩。” 2)如果B公司在票据到期前已经背书转让,即 票据已经进入流通阶段,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和流通转 让性,A公司不得以对抗原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善意持 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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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丧失
1)票据记载不合格或已过期
对于票据记载不合格或已过期的票据,即使善意取得,也不享有 票据权利。
2)超过保全票据权利的期限
票据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票据权利自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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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义务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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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票据法系的主要分歧:
4、对票据要件的要求不同
–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对票据要件有明确的规 定,如规定汇票的形式要件8项,缺任何一项 则汇票无效。 – 《英国票据法》对票据形式要件的要求不同, 如并不要求在票据上写名票据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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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6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在适用范围上,既适用于国内票据,又适用于涉外票据; 在形式上,采取汇票、本票和支票统一立法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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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票据法系的主要分歧:
3、对伪造背书的处理不同 –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认为,伪造背书的风险 由丧失票据的人承担,持票人只要取得票据合 乎要求,并没有与作案者勾结同谋,而且又不 知情,就不必承担责任。 – 《英国票据法》认为,背书加签名才能将票据 权利转让,假签名的背书根本无效,权利没有 让出,以后诸人则根本未获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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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成立。根据我国《票 据法》第十三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 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进行抗辩。” 2)如果B公司在票据到期前已经背书转让,即 票据已经进入流通阶段,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和流通转 让性,A公司不得以对抗原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善意持 票人。
课件《国际结算》第二章_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要式性( form) 2. 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票据是否成立,
只问书面形式要件 形式要件是否符合一定的规范,而不问原因。 形式要件 要式: 要式:特定的形式、必备的要件。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二、票据的特性
3. 流通性(Negotiability):票据最基本的特征。票 流通性(Negotiability)
“有金甲人持戈曰:‘汝要钱,可索取尉迟公 帖来,此是尉迟敬德钱也’。书生访求不 见,至铁冶处,有锻铁尉迟敬德者。书生 曰:‘某贫困,足下富贵,敬乞钱五百 贯’。尉迟不得已,令书生执笔曰:‘钱 付某乙五百贯,是月日,署名于后’,书 生拜谢持去。书生既得帖,复至库中,见 金甲人呈之,笑曰:‘是也’。遗书生取 钱,止于五百贯。” —— 《唐逸史》
第三节
汇票
(1) (5) (3) Exchange for GBP5000.00 Beijing, 5th April, 20(4) (7) At 90 days after sight pay to C Co. or order (5)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2) (6) To B Company, London For A Company, Beijing (8) signature
若干天后付款的计算方法:“算尾不算头,若干天的最后一天是到期日, 遇假日顺延。” 若干月后付款的计算方法:“应付款之月的相应日期,如没有,则以该 月最后一日为到期日。”
第三节
二、汇票的必要记载项目
汇票
付款时间( Payment,Tenor) (四)付款时间(Time of Payment,Tenor)
“宁宗以钱少,复禁用铜器,时商贾至京师,委 托诸道进奏院及诸军、诸使、富户以轻装趋 四方,合券乃取之,号曰飞钱。” —— 《新唐书食货志》 “初蜀氏以钱重,私为券,谓之交子,以便 贸易。” —— 《续资治通鉴
国际结算课件第二章
二、汇票的必要项目
• 汇票要式中所包含的必要项目是指汇票的形式要项,亦即 从形式上应具备必要项目。
• 汇票的必要项目包括:(1)写明“汇票”字样。(2)无 条件的支付命令。(3)出票地点和日期。(4)付款时间。 (5)一定金额的货币。(6)付款人名称和付款地点。 (7)收款人名称。(8)出票人名称和签字。
(二)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
从事实上看,任何票据关系的产生都有一定的原因。 但是,票据是否成立不受票据原因的影响,票据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也不受票据原因的影响。对于票据受让人来说, 他无须调查这些原因,只要票据记载合格,他就取得票据 文义载明的权利。票据的这种特性就称为无因性,这种无 因性使票据得以流通。
• 3.决定出票人的行为能力。若出票时法人已宣告破产或清 理,丧失行为能力,则汇票不能成立。
• 出票时未注明出票日期的,当汇票交付给收款人时,收款人必 须补加出票日期,否则将被认为是必要项目不全的不符点。
• 出票日期的形式有两种写法: (见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65号R210)
• (1)欧洲式DD/MM/YY • (2)美国式MM/DD/YY • 当日、月、年全部用两位数码字表示时,若数码字是01~12时,
DD与MM容易混淆,分辨费时。按照ISBP 19段的建议,月份要 用各月名称即简写的JAN,FEB,…,NOV,DEC或全称的 January,February,…,November,December。
(4)付款时间
• 汇票根据付款时间(Time of Payment)或付款期限(Tenor)的 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不影响汇票的有效性。
(3)出票地点和日期
• 1、 出票地点: • 出票地点应该与出票人的地址相同。 • 英国《票据法》认为,汇票未注明出票地点也可成立,此
第2章国际结算票据.ppt
汇票 付款金额 字样
出票地点 和日期
Due 11th July, 19xx
Exchange for GBP 5000.00 Beijing, 5th April, 19xx
收款人
At 90 days after sight pay to C Co. or order
无条件支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付命令
TO THE ORDE OF A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
《英国票据法》规定,凡不符合定义规定的必要项目的票据,或 2021/2/12 者命令去做支付金第钱二以章外的国际其结他算任票何据行为的票据都不是汇票。 10
《日内瓦统一法》:汇票需包含:(1)“汇票”字样(2) 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3)付款人(4)付款期限(5) 付款地点(6)收款人(7)出票日期和地点(8)出票人签字。 我国票据法: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 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 者持票人的票据。
如 Exchange for GBP1250.00 或 Draft for USD18320.00。
《英国票据法》中认为可以不写票据名称,从实际业务上看,写 出票据名称可给有关当事人不少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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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unds
付款期限To BBiblioteka nk of Europe London
For A Company Beijing
signature
2021/2/12
付款人名 称和地点
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出票人名 称和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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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汇票内容详述
1.“汇票”字样(EXCHANGE)
目的在于与其他票据如本票、支票等加以区 别,以免混淆。
外贸出口资料—国际结算课件--第二章票据(PPT 38页)
• 参加付款——对被拒付票据付款 以维护票据某一债务人声誉的行为
A。参加付款人身份有规定(英法任何人;欧法除付款人) B。参加付款后两个营业日内通知被参加付款人 C。数人参加付款的,以能解除最多债务人责任者优先 D。持票人必须接受参加付款,否则失去对被参加付款人
及其后手的追索权
五、票据性质(相互关联)
C。大陆法系规定票据包括汇票和本票,支票单作 一类
D。英美法系规定票据包括汇票和本票,支票属 特殊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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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主讲教师: 陈建波
二、票据法
1。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2。英法:英国《票据法》 3。欧法:《日内瓦统一票据法》
三、票据的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附属当事人:背书人、保证人、持票人、 承兑人、参加承兑人、参 加付款人
• 出票人——开立票据并把票据交付给他人的人
开出票据后,对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票据在有效 期内提示付款人一定付款或承兑的保证责任,若持票 人被拒付,则应自己履行付款责任;是未经承兑票据 的主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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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2020.6.23
• 14、我只是自己不放过自己而已,现在我不会再逼自 己眷恋了。20.6.2303:23:4523 June 202003:23
• 背书人——在票据反面签字 并将其转让给他人的收款人或持票人
接受背书人转让的票据的人称为被背书人;被背书人 可再背书转让,成为其后手的前手;所有前手都是后 手的债务人,即承担付款人一定付款或承兑之责,并 应证明包括该前手在内的所有背书的真实性和连续性; 背书时加注“不得追索”可免背书人自己的责任;但 票据因此不易流通转让
• 持票人——持有票据的人
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国际结算》PPT课件
四、票据法的法律体系和冲突处理原则
• (二)欧洲大陆法系 • 欧洲大陆法系以法国和德国的法律为代表。早在1643年法
国国王路易十四颁布了《商事敕令》,其中对汇票和本票 的签发和流通都作了规定。1807年,法国又颁布了《商法 典》,其中规定了票据法,但仅对汇票和本票作了规定。 法国票据法对欧洲大陆如意大利、荷兰、比利时、西班牙 等国家后来制订票据法产生很大的影响。 • 德国在1871年颁布票据法,1908年又颁布了支票法。欧洲 大陆的奥地利、瑞士、葡萄牙、丹麦、瑞典、挪威以及亚 洲的日本等国家的票据法皆属于德国票据法系统。
从伪造背书的签字起及后手对 汇票都不再拥有权利,受害 人是被骗者
伪造背书签字是无效的,其它当 事人的背书仍有效,受害人是 被窃者
第二节 汇票
• 一、汇票的定义 • 二、汇票的必要记载事项 • 三、汇票的其它记载项目 • 四、汇票的当事人及其责任 • 五、票据行为 • 六、汇票的种类
一、汇票的定义
款必须是无条件的,付款人的支付不能以收款人履行某项行 为或事件为前提条件。 • 一般来说,以下几种情况都不视作支付命令的条件: • (1)注明汇票起源交易,即出票条款(drawn clause),不构 成有条件的支付命令。 • (2)注明汇票付款后如何取得偿付,不构成有条件的支付 命令。(3)注明“对价收讫”或“对价已收”的汇票也是 有效的。
• (一)英美法系 • 在对银行长期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英国于1882年颁布实施了《票据
法》(Bills of Exchange Act),它对汇票和本票作了法律规定,并将支票 作为汇票的一种。此外,英国政府于1909年、1914年和1917年先后三次 修订了该法,现在仍使用该法。1957年英国政府另行制定了《支票法》 (Cheques Act 1957),作为票据法的补充。《英国票据法》实施至今已 经一百多年,但其中绝大多数条款长期有效不变,适用性强。故本章有 关票据实务内容较多地引用《英国票据法》的规定。 • 美国于1952年制定了《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其 票据法部分主要借鉴了《英国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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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法的调整对象 1、出票人 2、持票人、背书人和被背书人 3、付款人 4、保证人
三、票据法体系 (一)西方票据法 (二)统一票据法 (三)中国的票据法
第二章 票据概论
姚海明
苏州大学商学院
第一节 票据的基本概念与特征
一、票据的基本概念 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票据泛指一切有价证券和各种凭证, 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 仓单、提单等。 狭义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具有一定 格式,约定债务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 金额,并经过背书可转让的书面支付凭 证。
(三)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 要式性 是指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是指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 据上的必要记载的项目必须齐全且符合 规定。否则,票据有缺陷, 规定。否则,票据有缺陷,且票据的流 通及当事人之间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通及当事人之间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要式不要因。 要式不要因。
二、票据义务 是指票据债务人依票据上所载文义支付 票据金融及其他金额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务。 (一)特点: 单向性义务 连带性义务 双重性义务
(二)类型 主票据义务 副票据义务 辅助票据义务 (三)票据的抗辩 对物的抗辩 对人的抗辩
第三节 票据法
一、票据法的含义 票据法就是规定票据种类、 票据法就是规定票据种类、票据行为以 及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范的总称。包括广义票据法和狭义票据 法。
(四)流通性(Negotiability) 流通性 是指在法定的合理时限内, 是指在法定的合理时限内,票据经过背 书、交付而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后手, 交付而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后手, 手续简便但效力明确。 手续简便但效力明确。 特点。 特点。
(五)可追索性(Recoursement) 可追索性( ) 是指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如果对合格 票据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 票据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正当持票人 为维护其票据权利, 为维护其票据权利,有权通过法定程序 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起诉、追索, 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起诉、追索,要求得 到票据权利。 到票据权利。
(三)信用功能 三 信用功能——核心功能 核心功能 信用功能 接受票据的人相信签发人的信用,否则, 接受票据的人相信签发人的信用,否则, 票据流通使用。 票据流通使用。 (四)融资功能 四 融资功能 通过贴现票据加速资金的融通; 通过贴现票据加速资金的融通;通过无 交易背景的票据来获得资金,如本票。 交易背景的票据来获得资金,如本票。
第二节 票据权利与票据义务
一、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依票据而行使的,以取得 票据金额为直接目的的权利。 (一)特点: 证券性权利 单一性权利 二次性权利
(二)类型 1、主票据权利 2、副票据权利 3、辅助票据权利
(三)票据权利的取得与行使 1、票据权利的取得:原始取得和继受 取得。 2、票据权利的行使:提示票据。
三、票据的功能 汇兑功能—— ——传统功能 (一)汇兑功能——传统功能 在甲地将现金转化为票据, 在甲地将现金转化为票据,再在乙地将 票据转化为现金,从而实现资金的转移。 票据转化为现金,从而实现资金的转移。 (二)支付功能——基本功能 支付功能——基本功能 —— 以票据代替现金进行支付。 以票据代替现金进行支付。
(二)无因性(Non causative Nature) 无因性 票据一旦作成, 票据一旦作成,票据上权利即与其背景 原因相分离, 原因相分离,成为独立的票据债权债务 关系。 关系。 如果收款人将票据转让给他人, 如果收款人将票据转让给他人,对于票 据受让人来说,他无需调查票据原因, 据受让人来说,他无需调查票据原因, 只要是合格的票据,就能享受票据权利。 只要是合格的票据,就能享受票据权利。
二、票据的基本特征 设权性(Right to Be Paid) (一)设权性 票据一经设立并交付出去, 票据一经设立并交付出去,票据的权利 和义务便随之而确立。 和义务便随之而确立。 签发票据目的不在于证明权利, 签发票据目的不在于证明权利,而在于 设定权利。 设定权利。 两种权利: 和追索权。 两种权利:付款请求权 和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