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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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或拒绝证书的要求,按行为地法解释为准; • 国外开立的在另一国付款的远期汇票,其到期
日的计算按付款地法规定计算。
2020年6月26日星期五
山东大学(威海)商学院 杨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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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汇票(bill of exchange)
一、汇票的定义 英国票据法:
• A bill of exchange is an 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ting addressed by one person to another, signed by the person giving it, requiring the person to whom it is addressed to pay on demand or 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or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
受害人是被骗者
受害人是被窃者
形式要 未规定必要项目,不要求 规定了票据的绝对必要项
件
写明票据名称
目,缺少一项票据就无效
2020年6月26日星期五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商学院 杨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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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冲突
※票据法冲突时遵循的原则
• 汇票的有效性应以出票地国家的票据法为准; • 汇票的背书、承兑是否合法,遵循行为地法; • 持票人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的责任,对退票通
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学习目标:
1、了解票据基本原理(定义、性质)
2、熟练掌握汇票、本票、支票的基本 概念及其三者之间的区别,重点掌握汇 票的具体使用
3、理解票据当事人的责任义务及其相 互间的关系
4、掌握票据行为及票据流转程序
2020年6月26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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ຫໍສະໝຸດ Bai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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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结算票据概述
• 1930年以前主要分类为: 法国法系 德国法系 英国法系
• 目前国际上的票据法系: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2020年6月26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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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美法系(以1882年颁布施行的《英国票据 法》为代表)
英国、美国、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 属于英美法系。
• 大陆法系
一、票据的定义
•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单据(Document of Title),它作为某人的、不在其实际占有下的金钱 或商品的所有权的证据。
• 狭义的票据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 签名于票据上,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 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
• 本章研究的票据主要是狭义的票据,即汇票、本票 和支票。
无因性是指票据一旦做成,票据上权利即与其原因 关系相分离,成为独立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受 先前的原因关系存在与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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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
所谓要式性是指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 据上的必要记载项目必须齐全且符合规定。 1)票据的存在不重视其原因,但却非常强调其形式和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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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的性质
(一)流通性 (negotiability)
票据的流通性,是指在法定的合理时限内,票据经 过背书、交付而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后手,手续简 便但效力明确。
票据是一种可以转让流通的有价证券。根据《英国 票据法》规定:除非票据上写出“禁止转让”字样, 或有不可转让的意旨以外,持票人以正当手段取得票 据后,都有权将其转让他人,且不必通知原债务人, 对受让人而言接受票据即获得票据上全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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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返还性(Return ability) 票据权利人在获得票据的最终权利后
应将票据交还付款人或债务人。
票据不能无期限流通。一旦付款即结
束流通。所以,票据模仿货币功能是有
一定局限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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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法国、德国、瑞士、瑞典、拉美国家等二十 多个国家在日内瓦召开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签订了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次年又签订了《日 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这两项法律合称为《日内瓦 统一票据法》,即形成了大陆法系。
• 两大法系主要内容基本相同,但也存在一些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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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分类
汇票是基本票据,派生出 汇票、本票一类,支票另
本票、支票
一类
持票人 受前手权利限制,正式持 只要背书连续都是合法的 权利 票人才对票据有完全的权 持票人,拥有完全的权利
利
伪造背 从伪造背书的签字起及后 伪造背书签字是无效的,
书
手对汇票都不再拥有权利,其它当事人的背书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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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的法律系统(课外阅读) •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种类、票据形式及票据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广义:各种不同法律规范所表现出来的有关
票据的规定
• 狭义:关于票据的专门立法
• 票据法的特性:
• 强行性、技术性、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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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的发源地在欧洲,票据立法最早是在法 国,随后德国、英国也都有了票据立法。
2)只有形式和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才是合格 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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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示性 (Presentment)
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义 务时,必须向债务人或付款人提交票据, 才能获得请求付款的权利。
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不必履行付 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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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
票据是一种不须过问原因的证券。
“原因”是指产生票据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即 票据的基本关系。
资金关系——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
对价关系——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的关系;背书人 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关系。
• 汇票是一项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由一人签发给另 一人,由发出命令的人签字,要求接受命令的人凭票 即付或在某一固定日期或可确定的将来日期付出一定 的金额给一特定之人或指定之人或来人。
日的计算按付款地法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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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汇票(bill of exchange)
一、汇票的定义 英国票据法:
• A bill of exchange is an 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ting addressed by one person to another, signed by the person giving it, requiring the person to whom it is addressed to pay on demand or 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or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
受害人是被骗者
受害人是被窃者
形式要 未规定必要项目,不要求 规定了票据的绝对必要项
件
写明票据名称
目,缺少一项票据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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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冲突
※票据法冲突时遵循的原则
• 汇票的有效性应以出票地国家的票据法为准; • 汇票的背书、承兑是否合法,遵循行为地法; • 持票人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的责任,对退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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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票据
学习目标:
1、了解票据基本原理(定义、性质)
2、熟练掌握汇票、本票、支票的基本 概念及其三者之间的区别,重点掌握汇 票的具体使用
3、理解票据当事人的责任义务及其相 互间的关系
4、掌握票据行为及票据流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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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结算票据概述
• 1930年以前主要分类为: 法国法系 德国法系 英国法系
• 目前国际上的票据法系: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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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美法系(以1882年颁布施行的《英国票据 法》为代表)
英国、美国、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 属于英美法系。
• 大陆法系
一、票据的定义
•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单据(Document of Title),它作为某人的、不在其实际占有下的金钱 或商品的所有权的证据。
• 狭义的票据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 签名于票据上,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 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
• 本章研究的票据主要是狭义的票据,即汇票、本票 和支票。
无因性是指票据一旦做成,票据上权利即与其原因 关系相分离,成为独立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受 先前的原因关系存在与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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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
所谓要式性是指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 据上的必要记载项目必须齐全且符合规定。 1)票据的存在不重视其原因,但却非常强调其形式和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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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的性质
(一)流通性 (negotiability)
票据的流通性,是指在法定的合理时限内,票据经 过背书、交付而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后手,手续简 便但效力明确。
票据是一种可以转让流通的有价证券。根据《英国 票据法》规定:除非票据上写出“禁止转让”字样, 或有不可转让的意旨以外,持票人以正当手段取得票 据后,都有权将其转让他人,且不必通知原债务人, 对受让人而言接受票据即获得票据上全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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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返还性(Return ability) 票据权利人在获得票据的最终权利后
应将票据交还付款人或债务人。
票据不能无期限流通。一旦付款即结
束流通。所以,票据模仿货币功能是有
一定局限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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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法国、德国、瑞士、瑞典、拉美国家等二十 多个国家在日内瓦召开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签订了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次年又签订了《日 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这两项法律合称为《日内瓦 统一票据法》,即形成了大陆法系。
• 两大法系主要内容基本相同,但也存在一些分歧。
2020年6月26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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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分类
汇票是基本票据,派生出 汇票、本票一类,支票另
本票、支票
一类
持票人 受前手权利限制,正式持 只要背书连续都是合法的 权利 票人才对票据有完全的权 持票人,拥有完全的权利
利
伪造背 从伪造背书的签字起及后 伪造背书签字是无效的,
书
手对汇票都不再拥有权利,其它当事人的背书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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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的法律系统(课外阅读) •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种类、票据形式及票据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广义:各种不同法律规范所表现出来的有关
票据的规定
• 狭义:关于票据的专门立法
• 票据法的特性:
• 强行性、技术性、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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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的发源地在欧洲,票据立法最早是在法 国,随后德国、英国也都有了票据立法。
2)只有形式和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才是合格 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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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示性 (Presentment)
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义 务时,必须向债务人或付款人提交票据, 才能获得请求付款的权利。
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不必履行付 款义务。
2020年6月26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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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
票据是一种不须过问原因的证券。
“原因”是指产生票据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即 票据的基本关系。
资金关系——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
对价关系——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的关系;背书人 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关系。
• 汇票是一项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由一人签发给另 一人,由发出命令的人签字,要求接受命令的人凭票 即付或在某一固定日期或可确定的将来日期付出一定 的金额给一特定之人或指定之人或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