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目前在中国的现状及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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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目前在中国的现状及利弊分析
家族信托最早出现于在美国,目前在海外已发展成为一种相当成熟财富传承工具。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一般采取设立家族信托基金的方式控制家族企业或进行其他投资),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其最主要的特征是,资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富人一旦把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打理,该资产的所有权就不再归他本人,但相应的收益依然根据他的意愿收取和分配。
一、家族信托在中国的现状
作为一种针对富人规划“财富传承”工具,家族信托在我国起步较晚。直到2001年才正式通过跟信托有关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2012年下半年开始,平安信托、招商银行、歌斐资产、中信信托等机构才陆续启动了家族信托管理业务。
由于2001年通过的《信托法》并没有对家族信托做专门规定,家族信托法律、法规在国内实际处于空白状态。同时,开展信托业务也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而目前国内相关专业人才比较匮乏。另外,由于国内遗产税没有明确出台时间表,通过家族信托进行避税的动机还不强烈;我国《信托法》要求信托进行登记、公示的制度,无法满足富人对信托的隐私要求;不少国内富人对家族信托要求财富剥离也比较敏感。以上种种因素,制约了家族信托在我国的发展。
目前国内市场上不少家族信托业务并不是严格的家族信托,有人称之为“伪家族信托”,所谓“伪家族信托”的核心特点是财产所有权并没有剥离委托人,实际是投资性信托产品。
二、家族信托的优点
家族信托作为一种财产传承工具,究其被富人广泛使用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个好处:隔离保护家产,准确有效地传承以及避减税收。
1、隔离保护又可以被分为三个方面:保护家产不被挥霍,保护家产不被追索,隔离家族资产信息:
⑴在信托的结构下,受益人没有任意处置资产的权力,这样就减少了家产被挥霍或被骗的风险。
⑵有时继承人难保不受债权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等对家产的追索和分割,但如果设立了信托,信托资产作为独立存在的资产,其名义所有权属于受托人,所以任何外界的变故都不影响信托资产的存在,这样至少在信托范围内的资产便受到了隔离保护。
⑶设立信托可以避免遗产认证从而保护家产的信息。
很多企业家并不愿意自己身后的财产明细公诸于众,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遗留的生意和后代不受外界的影响。例如沃尔玛的创始人山姆?沃尔顿生前为他的孩子们设立了多个信托,但外人从他的遗嘱中只知道有这些信托的存在,至于这些信托中的资产明细和执行条款却是一个不为外人所知的秘密。
2、准确有效对于财富传承是非常重要的。有时仅有遗嘱是不能满足财富传承的准确有效性的,而通过设立信托,则可以达到某些特定的财富传承目的。例如在促进继承人成才方面,信托基金可以附带家长确定的各种有趣条件。比如:必须考上大学(不同等级的学府或学历,可能得到收益不同)、必须学习某个专业、必须从事某种职业、必须结婚才能一次性得到一笔钱等。
3、最后是因为很多国家开征高额遗产税,而通过设立不同的遗产信托可以避税或享受税收减免。美国的遗产税高达45%,另外还有隔代转移税(GST),通过设立信托外加一些其他的方法可以有效地减免部分税收。著名的洛克菲勒家族就是因为富有远见地设立了隔代信托避免了一代的遗产税(当时美国的遗产税高达40%),当时家族出资建立芝加哥大学也仅花费60万美元,上亿美元的一代遗产税可以建很多所芝加哥大学了。
三、家族信托的缺点
1、虽然家族信托正被越来越广泛地使用,但对企业家来说,家族信托并不是完美的股权设置工具。其中的部分设计不仅可能阻塞解决家族争端的出路,还会引起类似吃大锅饭的问题。
家族和谐,是家族企业成功的基石,亦是家族信托成功的前提。企业股权的设置,必须考虑其是否有助于解决纷争,促进或恢复家族和谐。由家族成员直接持股,家族成员间可由股权转让解决纷争,内斗总有机会停止;反观家族信托这类机构的规章,往往会明文禁止股权转让,从而阻塞甚至封闭了这一出路,并且,要把信托基金解散相当困难。新地郭氏兄弟的纷争便凸显了这一问题。
2、难以解决家族纷争之外,家族信托也可能导致家族成员对家族信托基金控制的企业竭泽而渔。一般而言,当经济资源由社区成员共有时,成员们倾向于争先恐后把它据为己有,以争取最大的个人利益,由此导致的最坏情况是资源被过度使用,过早耗竭。信托的资产,包括家族企业,为现在以及后代家族成员共同拥有,但现在的家族成员可能倾向尽量以各种方式提早提领其中资源,却忽略企业长远的发展。当家族成员越来越多时,这种竭泽而渔的情况便越见严重。
归根到底,设立家族信托时,通过家族信托控制原家族企业或进行其他投资时,创立人不应盲目从众或一厢情愿,必须深入分析信托对家族与企业的长远影响,谨慎权衡利弊,并以配套的治理机制促进信托发挥正面功能、削减负面影响,达成家族和谐永续经营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