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往来账核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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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往来帐核对管理规定V2.0

目录

1.目的 (2)

2.范围 (2)

3.名词解释 (2)

4.职责 (2)

5.管理制度 (2)

5.1日常结款的往来对帐要求 (2)

5.2日常结款的往来帐款核对 (2)

5.3定期与供应商往来帐务的核对 (3)

6.工作流程 (7)

7.注意事项 (7)

8.附件 (7)

1.目的

为规范分部同供应商对帐工作,完善往来帐务的核对内容,保证分部与供应商往来帐务记录的完整、准确,各管理部门能及时掌握各分部与供应商往来帐务的实际情况,就分部与供应商定期核对往来帐务的事宜,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适用范围:**电器财务中心、经营战略中心;各大区;各分部。

发布范围:**电器财务中心、经营战略中心;各大区;各分部。

3.名词解释

往来帐:本规定的往来帐款具体指的是“应付帐款(受托代销商品款、代销商品款)”;“未扣收降价款”;“未扣收退残款”;“应收商业折扣”;“应收补利”;“卖场管理费”;“卖场支持费”;“促销活动费”;“质量保证金”及其他应收款项。

4.职责

5.管理制度

5.1日常结款的往来对帐要求

5.1.1 代销商品每月结款前必须核对清楚“代销商品款”余额,否则禁止支付货款;

5.1.2 经销商品每次结款前必须核对该批商品的入库明细,包括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和金额,核对无误后同时保证金力系统和用友财务帐金额一致才可继续结算货款。

5.2日常结款的往来帐款核对:

5.2.1结算人员在每次结款时需要与供应商核对清楚相关往来款项,根据公司目前商品的结算情况(经销商品按帐期依据进货的批次结算货款,代销商品按照结算期的实际销售进行结款),分经销和代销两部分分别进行核对。

5.2.2经销商品

5.2.2.1 经销商品需要核对“应付帐款”、“未扣收降价款”、“未扣收退残款”三项内容。

5.2.2.2 核对“应付帐款”时应结合财务的“商品入库单”结算联内容相符,审核商品的入库价格与厂家的供价是否一致。

5.2.2.3 核对“未扣收降价款”时应结合采销部门的“商品变价单”、“厂家确认函”,应仔细审核所调商品的规格型号、价格及数量。

5.2.3代销商品

5.2.3.1 代销商品主要核对结算期内的“代销商品款”,结算期内的实际销售数量及金额。

5.2.3.2 代销商品的核对依据有:业务的“进货申请单”、厂家的“送货同行单”、库房的

“商品入库单”、财务的“商品入库单”结算联。

5.2.3.3 业务的“进货申请单”、厂家的“送货同行单”、库房的“商品入库单”三单应该相互核对,保证与财务的“商品入库单”结算联内容相符,以保证入库商品的规格型号、数量、金额等无误。

5.3定期与供应商往来帐务的核对

5.3.1核对的范围:

5.3.1.1 所有经销供应商(包括物流直供、非直供品牌)。

5.3.1.2 代销及带货安装供应商不纳入对帐范围,分部按照结算制度要求在结算时对清即可。

5.3.1.3出现下列任意一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的供应商视为非正常供应商:1)连续两个月未销售或未进货或未结算的;2) 总部或分部以文件形式下发明确暂时停止合作或结算的;3)主动或被动已撤场未结算的;4)有明显迹象或其他原因可以判定为非正常合作的。

5.3.2核对时间:

5.3.2.1 对于正常合作的供应商,要求分部每半年对往来帐务核对一次,即每年的6月30日、12月31日待帐务结转后进行对帐。具体时间为,每年7月开始核对截止6月30日的往来帐务,分部应在7月1日至9月15日合理安排时间,制定对帐计划,分别完成计算、制作、发放、收回对帐函工作,9月15日为最终收回日期。次年1月开始核对截止12月31日的往来帐务,分部应在次年1月1日至3月15日分别完成计算、制作、发放、收回对帐函工作,次年3月15日为最终收回日期。

同供应商核对往来帐务期结束后,对于正常合作供应商存在差异的,在每周五开始上报《**电器()分部对帐函差异跟踪表》(见附件8.9)。对帐函存在差异的情况分以下几种:未发出对帐函、已发对帐函未收回、已收对帐函中盖章不合格、双方帐务存在未确认差异,凡属于上述任意一种情况均需编制在《**电器()分部对帐函差异跟踪表》中。

5.3.2.2 对于非正常合作的供应商,分部应于每年4月末和11月末对往来帐务进行核对,即每年5月开始核对截止4月30日的应收金额,12月开始核对截止11月30日的应收金额。要求对全部非正常合作供应商发出应收对帐函,无论是新增还是以前年度的非正常合作供应商均需重新发放应收对帐函。

各分部财务人员不应被动等待供应商前来结帐时发送《往来帐务对帐函》,应请采销协助联系供应商或利用直接挂号邮寄并传真给供应商财务等多种手段确保按时发出,以免影响对帐进度。

5.3.3核对内容:

5.3.3.1对于正常合作供应商应核对应付帐款(其中包括退残款、降价款)、应收商业折扣、补利、卖场管理费、卖场支持费、促销活动费、质量保证金、其他费用等所有应付应收项目。

5.3.3.2 对于非正常合作供应商应核对应收商业折扣、补利、卖场管理费、卖场支持费、促销活动费、质量保证金、其他费用等所有应收项目,特别强调的是非正常合作供应商只核对应收项目,不核对应付帐款。

5.3.4 对帐函标准格式:

全国合同且正常合作的供应商及物流直供品牌且正常合作的供应商(物流直供品牌由物流公司直接核对)采用《往来帐务对帐函(一)》(见附件8.1),地方合同且正常合作的供应商采用《往来帐务对帐函(二)》(见附件8.2),物流非直供品牌且正常合作的供应商采用《往来帐务对帐函(三)》(见附件8.3)。判定为非正常合作的供应商,采用《往来帐务对帐函(四)》(见附件8.4)。

5.3.5 往来对账取数口径:

5.3.5.1 应付帐款(其中包括已扣退残款、降价款):

正常合作供应商对帐函中以上三项按用友6月30日或12月31日结帐后的期末余额填列,但非正常合作供应商对帐函中只填列未扣收退残款、降价款。

5.3.5.2 应收商业折扣、补利、卖场管理费、卖场支持费、促销活动费、质量保证金:以上几项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并填列,即应归属于6月30日或12月31日前应收未收的商业折扣、补利、卖场管理费、卖场支持费、促销活动费、质量保证金。

【例如】05年6月份月度商业折扣及上半年的半年度商业折扣,在7月初计算应收金额,但按实际归属日期应为上半年应收金额,故必须在对帐函中进行填列。

5.3.5.3 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包括合同、协议、备忘录、确认函中已签订,但不属于B 条款中所列项目(商业折扣、补利、卖场管理费、卖场支持费、促销活动费、质量保证金)的其他所有应收款项。其他费用应按分部实际应收未收项目明细逐一填列项目名称、小写及大写金额,若明细较多,分部应逐一填列。

5.3.6 核对的具体要求:

5.3.

6.1 各分部按供应商逐个机制打印《往来帐务对帐函》(见附件8.1、8.2、8.3、8.4),注意填写对帐函最下端内容,将合同甲乙双方名称、合同号、签订日期和某某地区等项目填列清楚。《往来帐务对帐函》除签字外必须机制打印,不得手工填写。

5.3.

6.2 各分部需刻一枚对帐专用章,《往来帐务对帐函》一式两份加盖骑缝章。

5.3.

6.3《往来帐务对账函》中相关人员无须签字,并且无须加盖**公司的财务章,只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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