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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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陕煤澄合矿山救护大队专项帮扶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大队工会用于帮扶困难职工的资金。
第二条帮扶资金来源:矿区工会下拨的专项帮扶资金:工会经费投入的专项帮扶资金设立帮扶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
第三条帮扶资金发放和使用必须坚持“依档帮扶”,“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的原则。大队工会必须根据矿区工会制定的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准确核实困难职工家庭状况,建立困难职工电子档案。
第四条帮扶资金使用对象是已纳入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系统管理的困难职工家庭,主要包括: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公司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家庭。
(二)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按照150%掌握),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三)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四)因劳动经济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帮扶的困难职工。
第五条大队帮扶资金适用于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法律援助等帮扶项目。其他专项资金除适用以上救助项目外,还可用于职业介绍、律师咨询、职工纠纷调解、心理援助及其他与困难职工帮扶有关的支出。
(一)用于生活救助的资金,每户每年不得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和。
(二)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不得超过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
(三)用于助学救助的资金,每人每年不得超过十个月生活费用总和。
(四)用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资金,执行澄合两县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同类工种标准。
(五)用于法律援助的资金,执行澄合两县司法行政部门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其他与困难职工帮扶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帮扶资金纳入工会年度财务预决算统一管理,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科学合理编制帮扶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第七条帮扶资金使用应采用非现金支付形式,用于困难
职工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的帮扶资金应当通过银行卡(存折)发放,工会应及时将帮扶项目、金额、次数和具体时间通知困难职工家庭,并将银行对账单存档备查。
第八条帮扶资金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大队工会设立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专户,专户管理、独立核算,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建立总账、明细账。根据帮扶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印制要素齐全、格式统一的自制原始凭证和汇总表。规范使用会计科目,及时编制会计报表,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按季度向矿区工会财务部上报报表。
第九条加强帮扶资金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帮扶资金使用管理机构,确保帮扶专项资金统一归口管理和安全运行。
(一)财务部门负责帮扶资金的接收、拨付等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指导和检查。
(二)经审部门负责帮扶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
(三)大队工会负责制定困难职工建档和帮扶标准,对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指导督查,编制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大队工会负责建立和管理困难职工档案,开展具体帮扶活动。帮扶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要自觉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检查,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条帮扶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扩大开支范围。工会专项帮扶资金根据预算于当年使用,不得结转下年。上级工
会下拨及大队财务配套的帮扶资金,结余及留用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拨入资金总额的20%,以确保帮扶救助工作的持续稳步开展。
第十一条帮扶资金的发放和使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现金发放困难职工帮扶资金时须由申请人本人签收,因特殊情况由他人代领时,须提供代领人的身份证、联系电话及与申请人关系证明资料。元旦、春节期间慰问等集中发放帮扶资金或帮物资时,需附发放明细清单,做到票据真实、附件完整,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大队工会帮扶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下拨大队基工会管理使用。因特殊情况确需下拨的,由基层工会出具收据附使用清单复印件。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救护大队工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