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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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规范本所执行验资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降低执业风险,根据《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及其规范指南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本规程所称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包括被审验单位设立时的验资和被审验单位因合并、分立、发行新股、股权变更或注册资本增加、减少20%时等的变更验资。

注册会计师承办验资业务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是:于法有据、客观公正、维护权益、实事求是。在实际工作中应当重视现场审验和书面取证,做到资料齐全,证据充分,审验属实。如遇到个别特殊疑难等情况,依据独立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应当运用合理的专业判断。

三、审验资本的步骤分为接受验资委托、验资实施和验资报告三个阶段。

(一)接受验资委托阶段

1、本所注册会计师和业务人员在接受验资业务委托时,首先应当与委托人、被审验单位管理当局沟通,实地察看被审验单位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了解被审验单位的基本情况,填写《业务登记表》说明验资的内容、范围、具体要求和洽谈情况。在充分考虑验资的风险后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如接受委托,即与委托人就委托目的、审验范围、双方的责任、时间要求、验资收费、验资报告用途及使用责任、业务约定书的有效期间、约定事项的变更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协商一致,并签订《验资业务约定书》,一式二份,经主任室分管领导核签由法人代表盖章,一份交委托单位,一份待项目完成连同验资工作底稿一并归档。

2、对于设立验资中的非首期验资或者变更验资,应当查阅被审验单位的前期验资报告,近期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及与本次有关的验资资料,应当关注和了解被审验单位以前注册资本的实收和变更情况。如果发现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对以前出具的验资报告存在问题,最好不要承接该项变更验资业务。

3、在沟通、了解和实地察看被审验单位情况的基础上填写《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表》,按照要求编制《总体验资计划》,合理安排验资工作,具体执行可通过各审验项目的审验程序表实施完成,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对验资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将情况记录于验资工作底稿。

(二)验资实施阶段

验资取证和审验程序是验资实施阶段的重点工作,本所注册会计师和业务人员应当实施必要的审验程序,取得充分适当、有效、完整的验资证据是发表审验意见、出具验资报告的依据。同时将验资执行过程作好记录形成验资工作底稿。

对于不同类型、性质的被审验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取下列相关的验资资料。

1、验资取证

1.1设立验资的取证

1.1.1“一般企业”设立验资还应获取:

(1)被审验单位的设立申请报告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被审验单位出资者签署的与出资有关的协议、合同和企业章程;

(3)出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个人出资者的身份证明;

(5)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书或股东会议决议;

(6)全体出资者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和委托文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7)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被审验单位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9)银行开户申请书和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

(10)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及银行询证函;

(11)投入实物资产的财产清单、交接和验收证明;

(12)实物资产的作价依据、权属证明材料和存放地点证明;

(13)专利证书、土地使用权证、非专利技术证书等及有关无形资产出资的批准文件;

(14)政府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成果的审查认定文件;

(15)与无形资产出资有关的转让合同、交接证明及作价依据

(16)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的评估报告及出资各方对资产出资的确认文件;

(17)出资者对其出资资产的权属、未设定担保等以及在规定期限内办妥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承诺函;

(18)投入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19)对非首期出资的被审验单位与出资者及关联单位往来款项清单;

(20)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

1.1.2“三资企业”设立验资还应获取:

(1)审批机关核发的书面文件和《批准证书》;

(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外方投资者开业证书或个人身份证明;

(4)外汇管理部门核发的外汇登记证、资本金账户、开户证明,如被审验单位在境外开立的银行账户的批准文件;

(5)境外汇入汇款通知书、涉外收入申报表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6)外方出资者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的有关交款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已审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董事会有关利润分配的决议及完税证明;

(7)以进口实物出资的购货发票、货物运输清单、货物提单、保险单及海关查验报关单等;

(8)经有关部门授予资格的价值鉴定机构出具的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证书。

1.1.3“股份制企业”设立验资还应获取:

(1)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被审验单位设立的批文;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政府有关部门对被审验单位股权设置方案的批复;

(3)证券监管部门准予公开募集股份的批文;

(4)与证券承销机构达成的股票承销协议;

(5)证券承销机构在承销结束时出具的承销报告;

(6)招股说明书;

(7)证券承销机构股款划转的证明材料;

(8)发行费用清单。

1.1.4“新设合并企业”设立验资还应获取:

(1)合并各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新设合并的决议;

(2)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

(3)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合并的文件;

(4)有关合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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