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市政施工安全影响评估及安全保护

安全运营作者简介:张睿(1982—),男,高级工程师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市政施工安全影响评估及安全保护张 睿,钟有信,宋 茂,雷 浩,刘红刚,王忠政(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 530028)摘 要:近年来随着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管理日益重要。
文章以南宁市轨道交通 2 号线东延线配套道路工程及南宁市良玉大道(平乐大道—东风路)缆线管廊工程施工对既有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产生影响为例,采用有限元软件,模拟该市政工程在不同施工阶段引起南宁市轨道交通 2 号、3 号线平良立交站部分附属结构变形以及产生的内力影响并进行分析,提出在轨道交通保护区内市政施工的安全保护措施。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市政工程施工;安全影响评估;安全保护中图分类号:U459.31 引言南宁市轨道交通是服务于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其第一条线路于2016年6月 28日开通试运营,该条线路的开通使广西壮族自治区成为中国第一个开通城市轨道交通的少数民族自治区。
截至2020年11月23日,南宁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共有4条,即南宁市轨道交通1号线、南宁市轨道交通2号线(简称 “2号线”)、南宁市轨道交通3号线(简称 “3 号线”)、南宁市轨道交通4号线,里程总长为108 km ,共设车站87座(换乘站重复计算)。
截至2021年1月,南宁市轨道交通在建线路1条,为南宁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另有备建线路2条,分别为机场线、武鸣线。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影响南宁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的各类物业开发、市政道路、管网配套等外部作业施工大幅攀升,近年来结构受损事件时有发生,如外部作业导致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倾斜和沉降、隧道被钻穿、盾构收敛变形和管片开裂等。
如果不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的保护管理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将危及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并影响其正常运营。
作为缓解城市交通压力的首选方案,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保护对保证城市交通安全至关重要,需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评估单位、轨道公司多方联动,形成整体。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内容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2.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查看培训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六、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建立健全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保证经费投入,将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查看制度及监测评估、养护维修等记录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号令)第十五条
2.配置满足运营需求的从业人员,按相关标准进行安全和技能培训教育,并对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人员进行考核,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驾驶员职业准入资格;对列车驾驶员定期开展心理测试,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形成安全风险数据库;每年对所辖线路开展一次风险全面辨识,并及时更新风险数据库。
对于排查出的一般隐患,应立即组织消除;无法立即消除的隐患,应分阶段细化整治措施,未整改完毕前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控制和防范措施。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7号)第五条、第八条、第十六条(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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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完善应急值守和报告制度,加强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针对乘客伤亡、火灾、大客流等情形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查看应急物资台账、应急预案、应急演练记录等文件
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安全生产和运营服务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安全生产和运营服务检查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部令2018年第8号)、《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管理的实施意见》(南府办〔2019〕27号)等政策法规,为加强轨道交通安全生产和运营服务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一、检查内容
(一)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安全生产
(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质量
详见附件
二、检查方式
(一)安全生产检查根据《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2019年南宁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八桂行”活动的通知》(南交运发〔 2019〕229号)、《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2019年南宁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南宁市交通运输局2019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南交运发〔 2019〕247号)等文件要求开展。
(二)运营服务质量日常检查由市城市客运管理中心负责开展,每月一次。
检查结果行业通报,并纳入年度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考核。
三、工作要求
(一)检查组由局机关城市科、安监科、市城市客运管理中心等人员组成,严格按照检查内容逐项核查,做好检查记录并拍照留底。
完成检查任务,检查记录表和照片报局城市科汇总。
(二)南宁轨道交通集团要按照检查内容做好材料、台账的整理准备工作。
附件:1.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内容表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南轨发(关于印发《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档 案管理实施细则》通知)

一、总则(一)为规范南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文件的整理归档工作,统一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文件材料的竣工验收及移交标准,建立齐全、完整、准确、系统的工程档案,更好地为南宁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维修维护、改扩建和城市建设服务,特制定本细则。
(二)依据标准: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 -2002);2.《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3.《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2014);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档案整理标准》(CJJ/T 180-2012)。
(三)本细则适用于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和参加南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安装(供货)、咨询、服务等单位。
二、职责划分(一)建设单位职责1.负责监督检查参建单位做好工程资料与工程的建设同步形成、积累,组织、协调、指导参建单位按合同条款及集团公司的要求编制、整理项目工程档案。
2.负责收集、整理工程准备阶段、试运营评审及国家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收集、汇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安装(供货)等单位已系统立卷整理的工程档案。
3.提请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取得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
(二)勘察、设计单位职责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进行整理归档并按要求向建设单位移交。
设计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最终版施工图CAD电子文件,提供施工图晒图服务并确保章证齐全(包括变更附图部分),配合施工单位完成竣工图的编制任务。
(三)施工单位职责1.施工单位在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中应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配备专职档案资料管理人员,设立独立的资料室,配置相应档案设备和计算机,逐级建立健全工程资料管理岗位责任制。
2.施工单位应及时形成工程建设活动中所要求产生的各类文件,保证工程资料的形成与工程的建设同步;随时收集各项工程资料,按照集团公司和南宁市城建档案馆的要求,及时整理、按期移交。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5月1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5月21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基础要求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一)车站开通运营的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纳能力等设施、设备能力与服务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况;(二)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兼容情况;(三)安全应急设施规划布局、规模等与运营安全的适应性,与主体工程的同步规划和设计情况;(四)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力衔接配套情况;(五)其他交通方式的配套衔接情况;(六)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行政管理,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授权,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公共场所的运营秩序和容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安全应急等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
执法人员依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规定的条件任用。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法人员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时,应当持有有效执法证件。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审批和下达城市轨道交通投资计划。
第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其他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及足够的疏散能力。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与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等设施连接的其他建设工程时,应当提出有关预留与轨道交通相连接必要空间的规划设计要求。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机构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机构2005年8月南宁市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南宁市轨道办”)专门负责组织、指导轨道交通项目的前期推进、建设筹备、项目融资以及公司筹备等工作。
南宁市轨道办设在市发改委,成员由市建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交通局、市交警支队、市投资开发公司等相关部门组成。
市轨道办于2005年11月底在市政府1#楼10206号房挂牌办公。
市轨道办主要职责有: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督促各负责部门实施工作方案,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编制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专项规划,组织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投融资,人才培训和引进,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相关政策等重大课题的研究,制定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落实前期工作经费,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的开展。
南宁市投资开发公司作为南宁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前期业主单位,在南宁市轨道办的领导下负责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市轨道办内设综合组、规划组、筹资组、工程组、政研组等五个小组,具体如下:1、综合组主要工作职责:负责轨道办日常文秘工作和对外联络,争取项目进入各级规划,编印工作简报,组织考察学习、人员培训和人才引进,负责组织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建设规划的报批,组织开展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模式的研究,研究制定轨道公司方案,负责各类活动的后勤工作。
2、规划组主要工作职责:负责组织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建设规划的编制、论证、评审和协助报批,组织建设规划环评、沿线土地利用和线网周边建设控制规划编制、评审和报批,督促和协调相关单位协助做好相关规划编制工作。
3、筹资组主要工作职责:负责落实前期工作经费,开展项目资金筹措研究和筹资方案落实,组织开展项目财务管理和运营模式以及投融资方案研究,票价、票证管理研究,负责项目招商宣传、接待和洽谈,制定利用外资、社会资本的方案等。
4、工程组主要工作职责:负责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总体设计、初步设计等文件的编制、论证和报批,组织项目环评、地震安全评估、地质灾害评估、水土保持以及其他相关附件的编制、评审和报批,组织制定项目用地计划、上报土地预审及拆迁方案,交通疏解方案和公交衔接方案,组织施工准备及设备招投标工作。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检工作,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安全生产法》、《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安检是指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和乘客生命财产安全的人员、物品进站、上车。
进站乘车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对发现携带禁限带物品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安检工作坚持“运营服从安全”、“安全与便捷并重”的原则,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时间与运营时间同步,做到规范、严格、文明、高效。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
第五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的,均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法承担安检工作主体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检工作。
(一)建立安检工作责任体系,明确主管领导,设立专门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二)制定落实安检勤务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勤务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
(三)配备足够的安检工作人员。
制定落实安检工作人员招录、培训、使用和背景核查等制度。
(四)建立落实安检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维修等制度。
对不符合安全标准和条件的,及时修复或更新。
(五)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考核,接受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消除隐患。
(六)建立落实安检工作宣传制度,公示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七)建立健全安检工作奖惩制度和举报投诉制度。
(八)将安检设备、设施的购置、维护、维修和安检工作人员管理、使用等所需经费纳入单位成本核算。
(九)建立落实情况报备、报告制度。
将本单位安检工作管理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员、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勤务方案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预案等报市级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并定期报告有关工作落实情况。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成本规制办法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成本规制办法
根据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成本规制办法,具体的细则如下:
1. 成本核算: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按照规定的会计制度和成本核算办法,进行成本核算,并主动向相关部门报送相关数据。
2. 成本分析: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对各项成本进行分析,明确各项成本的构成和变动原因,为成本的控制和合理评估提供依据。
3. 成本控制: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建立健全成本控制机制,根据成本分析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成本,提高运营效益。
4. 成本评估:相关部门将对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成本进行评估,确保成本的合理性,防止成本过高影响市民出行的便利性。
5. 成本调整:在特定情况下,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市场环境、经济发展等因素,适时对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成本进行调整,确保运营企业的合理利润。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细则可能会有变动,建议您及时关注南宁市相关政府部门的官方信息。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07•【字号】南府规〔2016)26号•【施行日期】2016.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6)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7日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规范轨道交通土地综合开发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国有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及运营单位(以下简称“市轨道建设及运营单位”),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范围内进行综合开发,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按作价出资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综合开发土地范围内,依法可采用作价出资以外的其他有偿供地方式,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也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主管我市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审批工作,并授权市国资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依职责分工的原则,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发改、规划、国土、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互相配合,保证我市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工作的顺利进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若干意见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若干意见(2011年)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是我市目前投资规模最大、建设周期最长、涉及面最广的综合性基础设施工程,是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阶段的标志性工程,也是备受社会关注的民生工程。
为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顺利有序推进,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重要意义、主要目标和原则1.充分认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有利于方便市民出行,缓解中心城区交通压力,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是推进优先发展公交,构建现代公共交通系统的客观需要;有利于优化我市城市空间和形态布局,促进城市有序扩展,是加快把中心城市建设成为超大城市的必然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是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的重大举措。
自国务院批准同意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以来,我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各项工作已全面展开,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从战略高度切实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抓紧抓好,统筹谋划,精心组织,形成合力,着力破解各种难题,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各项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2.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主要目标任务。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经过若干年的建设形成较完善的轨道交通网络。
近期目标,到2015年建成一号线一期和二号线工程,形成城市轨道交通“十”字形基本骨架网。
中期目标,到2020年完成1至2条辅助线路建设,形成城市轨道交通骨干线网。
远期目标,2020年后,修建其他线路,扩大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的覆盖面,形成较完善的轨道交通线网。
3.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原则。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道路投资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道路投资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5•【字号】南府发[2009]54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道路投资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9〕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城市道路投资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南宁市城市道路投资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道路建设程序,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道路的投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和其他城市道路技术规范。
第四条城市道路及排水、照明、绿化、交通、体育、城市家具等附属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进行配套建设,并符合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各类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本规定所称道路照明设施包括路灯、景观灯及相应的管线等设施;道路绿化包括道路红线范围内及道路两侧小游园、小绿地等绿化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包括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及交通管理设施。
第五条城市道路原则上由市、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投资建设。
规划红线宽度2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出资建设;规划红线宽度20米以下(含20米)的城市道路由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出资建设。
市级以上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出资建设。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本级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南宁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办法(0516)(1)

南宁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办法(0516)(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宁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境内所有轨道交通工程的监测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测工作机构第三条南宁市交通局设立南宁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工程的监测管理工作。
第四条南宁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中心设立监测科室,具体负责轨道交通工程的实时监测和数据分析工作。
第三章监测内容第五条南宁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轨道线路、车辆设备、车站设施、通风系统等各项关键部件的监测。
第六条监测工作应定期进行,及时记录监测数据,分析数据变化,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第四章监测措施第七条监测中心应建立健全监测设备,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监测中心应定期组织监测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监测人员的监测技能。
第五章监测报告第九条监测中心应按照规定周期,编制监测报告,汇总分析监测数据,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条监测报告应及时提交相关部门,供相关部门参考调整管理政策。
第六章罚则第十一条对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监测中心有权采取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对于严重违反监测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监测中心有权暂停监测资格,直至撤销监测资格。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南宁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中心有权解释本办法。
第十四条未尽事宜,由南宁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中心负责解决并公布。
以上内容为《南宁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办法(0516)(1)》的全部规定,如有需要后续修改,另行发布通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与验收工作,保证工程安全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 号)等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和验收活动。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控监测等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划分第四条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地下铁道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 年版 及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按工程项目、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等层次进行逐层划分,按层次开展安全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为竣工后能独立发挥运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全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包括车站、区间(包括隧道、高架桥梁等)、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供冷站等工程。
第六条 单位工程的划分原则上按每个承包合同作为一个单位工程,但是综合考虑设计、施工及发包的合理性等因素时可划分成土建结构、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全线系统等单位工程,一般划分如下。
(一)每个车站划分为一个独立单位工程,车站单位工程划分为主体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设备安装工程、附属土建工程四个子单位工程,每个子单位工程包括若干个分部工程。
(二)每个区间段划分为一个独立单位工程,当一个区间由不同的工法施工时,每种工法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
(三)每个主变电站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包括土建工程、外电安装及供电设备安装工程等单位工程,土建子单位工程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划分为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
南宁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规定

南宁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南宁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南宁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一三年五月目录南宁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办法(试行)1 总则1.0.1为防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加强南宁轨道交通工程的专项监测管理,保障南宁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质量,规范各参建单位的职责,明确监测工作的重点和要点,在南宁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真正做到“安全、可靠、信息化施工”,特制定本办法。
南宁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实行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
施工监测是指施工单位委托的施工监测单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及标准规范等要求,对工程支护结构、周围岩土体及周边环境进行的监测工作。
第三方监测是指监测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及标准规范要求,对工程支护结构、周围岩土体及周边环境等进行的监测工作。
本办法中监测单位的基本定义为:施工监测单位:由施工单位通过招标(比选或谈判)方式自主选择的监测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自主选择的监测单位。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轨道交通工程所有监测工作的管理。
2 参建单位职责建设单位职责负责对南宁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工作进行全面管理。
负责通过公开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监测单位实施第三方监测工作,建立健全完善的监测管理制度。
负责组织审查第三方监测方案,对第三方监测单位的运转体系及工作质量,主要包括人员、设备、仪器、监测成果等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组织监理单位及第三方监测单位对施工监测单位的人员、设备、仪器、监测成果等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监督施工监测单位的选取过程,审定选取结果。
负责建立监测相关管理制度和考核考评制度。
负责建立应急监测工作领导小组。
设计单位职责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中应有详细的监测设计,即须根据工程建设的特点、重点和难点,并针对施工工法、支护结构状况、周围岩土体状况、交通组织以及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周围环境条件制定各工况条件下监测项目、监测精度、测点布置、监测频率及预警值、报警值、控制值等控制指标,并提出有关标准和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和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基本原则】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可靠、便捷舒适、统筹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职责】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运营安全前期防控第五条【规划衔接】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建设规划应当征求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架构、换乘枢纽规划、线路建设时序、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安全专篇】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编制运营安全专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征求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意见.第七条【配套设施】在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统筹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消防、与其他交通方式衔接、无障碍交通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划设计相关设施。
相关设施的布局、规模等应当与需求相适应,并与车站统一规划、同期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八条【设施设备选型】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车辆、信号、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应当统筹考虑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相互兼容和统一,以降低安全风险,确保运营可靠,提高运营效率效益。
第九条【运营单位条件】从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健全的行车管理、客运管理、设施设备管理、人员管理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三)具有土建结构、车辆、供电、信号、通信、轨道、运营管理等专业管理人员,以及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运营单位确定时间】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实行特许经营。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16.05.18•【字号】•【施行日期】2016.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第一条为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和轨道交通乘坐秩序,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为乘客创造安全、文明、舒适的乘车环境,根据《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凡进入轨道交通设施范围的乘客,应当遵守本守则。
本守则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机电系统设备及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三条乘客应当遵守以下票务管理规定:(一)南宁轨道交通客运票价及优惠政策按市物价局和交通运输局批复文件执行。
(二)乘客持有效票(卡)进入轨道交通付费区,实行一人一票制,乘客应当使用同一张票(卡)进、出闸。
(三)乘客按序排队购票,持有效票(卡)乘车;乘客所使用的车票,不足以支付到达车站的实际车费时,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
(四)乘客每次乘车有效时限120分钟,超过有效时限,乘客须按单程最高票价(出闸站与线网中可到达最远站之间的单程票票价)补交票款,但因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原因导致的除外。
(五)单程票在地铁车站发售,乘客当天在发售站进站乘车有效,出站由运营单位回收,遗失票(卡)的按照无票处理;单程票未进站使用的,可在购票当日运营时间内前往购票站办理退票。
(六)进闸时没有在闸机验卡区正常感应的票(卡)(即没有进闸记录),持单程票的以发售站为出发站支付票款,持其他票(卡)的乘客应当向车站说明出发站名称等情况,由车站按其所持票(卡)种类收取票款。
(七)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3米以下(含1.3米)的儿童,携带的儿童超过1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
(八)持单程票的乘客可凭有效票(卡)在目的地车站出闸前领取当次乘车发票,其他票(卡)的发票在购买、充值时一次性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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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安全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遵循优先发展、统一规划、安全便捷、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作的领导,并确定专门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国土、环保、公安、价格、安监、城管、林业和园林、人防、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和运营城市轨道交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第九条建设和运营城市轨道交通,应当注重环境保护,采取防噪声、防扬尘、防振动、防电磁辐射等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用地控制规划、系统配套设施规划、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衔接规划以及沿线土地综合开发控制规划等。
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衔接规划应当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和足够的疏散能力。
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沿线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一条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其用途。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市国有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及运营单位在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范围内进行综合开发的,可按作价出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根据前款规定进行综合开发所得的收益,专项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
第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用地依法实行分层登记。
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使用合同(决定)等文件资料确定。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权属的影响,但是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物权。
第十三条出让或者划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及其车站周边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建设项目与城市轨道交通的出入口、地下空间、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整体设计,相互融合,并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周边用地已经出让或者划拨而因整体设计造成必要建筑面积增加的,增加的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者规划条件规定的容积率。
增加的建筑面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配套设施需与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结合建设的,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结合建设给其利益造成损失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第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拟建、在建或者现有建(构)筑物需与城市轨道交通连通的,其建设单位或者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征得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同意。
第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周边建(构)筑物和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管廊(线)等设施造成损害。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空间和场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需要使用管廊(线)、人防工程及其他建(构)筑物、设施档案资料的,相关部门、产权单位、测绘(勘测)单位、工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提供;需要进入相关建(构)筑物或者设施进行检测的,应当提前通知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配合。
第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迁移管廊(线)的,管廊(线)产权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迁移费用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承担;管廊(线)产权单位要求增加管线容量、数量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提高标准的,增加的费用由管廊(线)产权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按照规定建立参建单位和相关人员质量责任终身制档案。
第十九条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红线中线两侧各六十米范围为规划控制区。
规划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应当组织评估,并征求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第二十条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工程验收、试运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组织开展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评审合格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不少于一年的试运营。
试运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营。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设施保护第二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其范围分别为:(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为重点保护区,五米至五十米内为一般保护区;(二)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以及地面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五米内为重点保护区,五米至三十米内为一般保护区;(三)出入口(含连通道)、通风亭、控制中心、变电站、冷却塔、地面站房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段、停车场用地边界外侧五米内为重点保护区,五米至十米内为一般保护区;(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江(河、湖)隧道、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为重点保护区,五十米至一百米内为一般保护区。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的,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提出方案,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在保护区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容易遭到破坏或者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区域设置明显的边界标志或者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下列施工作业活动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和监测方案;施工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影响较大、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单位认为有必要的,作业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安全防护方案、监测方案和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在开工前抄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单位。
相关作业需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许可部门在许可前应当征求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二)敷设管廊(线)、地面堆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钻探;(三)修建塘堰(围堰)、开挖河道水渠;(四)在过江(河、湖)隧道周围实施河道疏浚、清淤、吹填、船舶下锚停靠等活动;(五)跨越或者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施工作业;(六)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以及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作业活动。
在城市轨道交通重点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交通、环卫、园林、国防、人防工程和对允许保留的建(构)筑物进行必要维修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第二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可以对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活动进行动态监测,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查看。
发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作业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作业单位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地下管廊(线)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敷设在保护区内管廊(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避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
检查维护管廊(线)需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配合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建(构)筑物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危险;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致使建(构)筑物受到损害而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由城市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和运营单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危险,建(构)筑的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采取前述措施后仍不能排除危险的,应当依法按照土地和房屋征收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一)损毁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二)在高架线路、桥梁上钻孔打眼,私搭电线及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三)在地面轨道线路上擅自开设平交道口、平交过道;(四)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运营管理第二十七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指导和监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活动,并进行运营服务质量考核。
第二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制定行车组织方案和客运组织方案,并根据运营要求和客流量变化进行优化调整。
行车组织方案、客运组织方案及其调整应当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运行情况报告和运营指标统计数据。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配备具备相应岗位资格能力的生产、技术、管理等人员,并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二)保持车站和车厢整洁、卫生;(三)定期检查、维护、更新设施设备,保证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四)提供便捷的售票、检票、充值、退票、补票等票务服务;(五)提供安全、准点的运营服务并及时通报运营服务变化情况,不得擅自停运;(六)在车站和车厢内设置运营线路图,提供首末班列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方向、站点和换乘信息;(七)在车站内设置乘车、疏散、安全、消防、禁入等各类导向标识,在车站出入口五百米范围内的公交车站和主要路段等设置清晰醒目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导向标识,保持导向标识的正确、清晰、完整;(八)规范设置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厢广告,不得遮挡标志标识或者影响车站行车和客运组织;(九)加强巡查和管理,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城市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
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价格管理的权限和程序规定进行。
对乘客实行优惠票价或者免票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乘客应当持有效票证乘车,不得无票、持无效票证、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的优惠乘车证件乘车。
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或者意外事件不能正常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受影响的乘客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第三十一条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运营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设施设备和监控设施设备设置标准、人员配备标准、检查分类分级标准及操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