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重庆市轨道交通乘坐规则(修订)
重庆市轨道交通乘坐规则(修订)第一条乘客应当依序分散候车、先下后上、文明乘车。
列车停稳后,应当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当列车关门的提示警铃鸣响或者警示灯闪烁时,停止上下车。
乘车时不得手扶或者倚靠车门、屏蔽门和安全门。
列车到达终点站,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第二条轨道交通实行一人一票制。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一名成年购票乘客可以免费带领一名身高1.2米以下(含1.2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照超过人数购票。
(二)持单程票乘车,应当在购票车站上车,限乘单程一次,当日进站有效,出站时车票由出站闸机收回;持储值类车票乘车,其车费由出站闸机自动扣除,车票余值以车票记录为准。
(三)年满70周岁的老人、残疾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盲人和其他一级二级残疾人凭有效证件可办理免费卡,凭卡免费乘车;三级四级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办理优惠卡半价乘车;残疾人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应予免费;学生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享受票价优惠。
(四)自进入进站闸机起至出站时止,每次乘车时限为180分钟;超过180分钟的,应按线网最高票价另交车费。
但因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原因导致的超时除外。
(五)进入进站闸机后遗失车票、人为损坏车票、使用过期、伪造、涂改车票或者利用其他欺骗手段乘车的,视为无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线网最高票价收取票款。
(六)使用的车票不足以支付所到达车站的实际车费时,应当补交超程车费。
第三条乘客随身携带物品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物品重量不得超过20公斤,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2米。
超过上述规定的,不得携带进站、乘车。
(二)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含气球)、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以及枪械弹药、管制刀具等公安机关发布的“禁止携带物品目录”上规定的所有物品和有刺激性气味、无包装易碎、尖锐的物品进站、乘车。
第四条乘客应当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其携带物品进行的安全检查,并配合公安机关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可疑物品的开包检查工作。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的意见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6•【字号】渝建轨道〔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的意见市级有关部门,轨道交通沿线各区住房城乡建委,重庆交通开投集团,市轨道集团、市铁路集团,各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各有关单位: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以下简称控制保护区),是指为保障轨道交通安全建设和运营而在轨道交通沿线划定的一定范围,该范围内的建设和作业等活动受到有效管控。
控制保护区管理,事关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事关城市高质量发展和安全运行。
为切实加强控制保护区管理,根据《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以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为目标,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统筹建立市、区两级联动监管体系,实施风险分级和差别化措施,全面加强控制保护区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能力、提高工作效率,为高质量建设“轨道上的都市区”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构建“市区两级上下联动,设计到竣工环节前后闭合”的控制保护区管理格局,健全控制保护区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实施建设项目和作业行为风险分级管理,落实有关各方主体管理责任,落实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实现对建设项目和作业行为的有效管控,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
二、加强建设项目管理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CJJ/T-202、《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检测监测技术标准》DBJ50/T-271等现行有关标准确定的外部作业影响等级,结合建设项目类别,将控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分为较大风险项目和一般风险项目,实行差别化管理。
重庆市轨道交通规则培训
第十一条 车票进、出次序错误处理规定 车票已有进闸记录而乘客未进闸的,可在20分 钟内在发售站免费办理消除记录手续;从有进 闸记录之时起超过20分钟乘客未进闸的,单程 票作废并由车站予以回收,乘客需重新购票; 宜居畅通卡车票按所使用车票种类的最低单程 票价支付车费。 第十二条 宜居畅通卡使用规定 使用宜居畅通卡乘坐轨道交通,应遵守重庆城 市通卡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使用规定。宜居畅通 卡学生卡和免费卡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的, 交由重庆城市通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处理。 若宜居畅通卡余额不足时,应先在轨道交通车 站票亭或自动售票机充值再刷卡进出闸,也可 购买同程单程票。
第十三条 退票规定 (一)单程票:一经售出概不退票。(轨道交 通原因导致的除外) (二)纪念票、定次票:一经售出概不退票。 (三)宜居畅通卡:由重庆城市通卡有限责任 公司受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1年7月28日起施行, 原《重庆轨道交通2号线票务规则(修订版)》 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 有限公司网络运营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章 基本票制 第二条 实行里程计价、递远递减的票价政策: 乘客乘坐轨道交通1次,在180分钟内,按照 乘坐里程计算票价。最低票价2元,最高票价 10元。 票价标准:起步价2元【0-6公里(含)】,3 元【6-11公里(含)】,4元【11-17公里 (含)】,5元【17-24公里(含)】, 6元 【24-32公里(含)】,7元【32-41公里 (含)】,8元【41-51公里(含)】,9元【5163公里(含)】, 10元【63公里以上】。
第三章 车票管理
第四条 车票有效期 (一)单程票:在乘客购买车票的当日、 当次使用有效。 (二)纪念票:根据车票标注的有效期确 定,超过有效期车票失效。 (三)定次票:根据车票标注的有效期确 定,超过有效期或规定次数车票失效。 (四)宜居畅通卡:根据重庆城市通卡有 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25•【字号】渝建发[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4〕21号)主城各区城乡建委(轨道办),两江新区建管局,北部新区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经开区建设局,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有效控制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根据《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们组织制定了《重庆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登记号为渝文审[2014]16号。
附件:重庆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3月25日附件:重庆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与要求第三章监测方案第四章监测实施第五章监测预警第六章监督责任第七章附则附件一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方案附件二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方案附件三监测预警分级及预警响应表附件四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重庆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有效控制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根据《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以及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的其它工程建设及作业(以下简称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应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其第三方监测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行政管理,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授权,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公共场所的运营秩序和容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安全应急等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
执法人员依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规定的条件任用。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法人员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时,应当持有有效执法证件。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审批和下达城市轨道交通投资计划。
第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其他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及足够的疏散能力。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与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等设施连接的其他建设工程时,应当提出有关预留与轨道交通相连接必要空间的规划设计要求。
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公布《重庆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
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公布《重庆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交通局•【公布日期】2022.11.26•【字号】渝公规〔2022〕10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公布《重庆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渝公规〔2022〕10号为加强和规范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和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现公布《重庆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企业网站、轨道交通车站和列车车厢等场所部位公告《重庆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履行告知义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本市和本通告有关规定,对进入车站的乘客及携带的物品等依法依规开展安全检查。
乘客应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工作,对拒绝配合依法进行安全检查、违反规定携带违禁物品或限制携带物品超出规定数量和规格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军人、武警、公安民警、民兵、射击运动员等人员依法可以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管制器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渝公规〔2017〕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重庆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交通局2022年11月26日附件重庆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一、禁止携带物品(一)枪支、子弹(含主要零部件)1.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3.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4.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10渝建发[2012] 153号《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控制保护区范围 (2)第三章建设项目管理 (3)第四章安全保护方案及备案管理 (7)第五章安全保护和巡查 (8)第六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条件、建设和运营安全,根据《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建设及作业安全保护方案的制订和备案、安全保护与巡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是本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及作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重庆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轨道办)负责实施。
第四条凡位于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在批准项目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之前应有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项目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书面专项审查意见。
第五条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轨道集团)负责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技术校核、安全保护方案审订、线路巡查、日常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控制保护区范围第六条规划、在建以及运营的轨道交通线路应当设置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其范围包括:(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轨道线路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三)出入口、通风亭、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及各类轨道专用管网(线)沟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十米内;(四)过江、过河桥梁上、下游各二百米内。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具体范围和保护要求应当在线路控制规划中明确。
第七条若遇滑坡、大面积填方、溶洞、采空区、高含水率等地质条件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控制保护区范围的,由市城乡建委会同城乡规划部门审核确定。
第八条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扩)建工程。
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在报批规划和初步设计之前应当征得市城乡建委书面同意。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1年)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5•【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59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59号)《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11月25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0年12月1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或调整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6年7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9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第二节出租汽车客运第三节货运经营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一节道路运输站(场)第二节机动车维修第三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四节汽车租赁经营第四章道路运输共同规定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重庆市轨道交通乘坐规则(2019年1月2日第二次修订)
重庆市轨道交通乘坐规则(2019年1月2日第二次修订)第一条凡进入轨道交通车站范围者(含出入口、通道),应当遵守《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及本规则。
第二条乘客应当依序分散候车、先下后上、文明乘车。
上下列车应当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间隙;当列车关门的提示警铃鸣响或者警示灯闪烁时,停止上下车。
乘车时不得手扶或者倚靠车门、站台门。
列车到达终点站,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第三条轨道交通实行一人一票制。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并遵守以下规定:(一)持单程票乘车,应当在购票车站上车,限乘单程一次,当日进站有效,出站时车票由出站闸机收回;持储值类车票乘车,其车费由出站闸机自动扣除,车票余值以车票记录为准。
(二)自进入进站闸机起至出站时止,每次乘车时限为180分钟;超过180分钟的,应按线网最高票价另交车费。
但因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原因导致的超时除外。
(三)进入进站闸机后遗失车票、人为损坏车票、使用过期、伪造、涂改车票或者利用其他欺骗手段乘车的,视为无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线网最高票价收取票款。
(四)使用的车票不足以支付所到达车站的实际车费时,应当补交超程车费。
第四条下列人员享受优惠乘车待遇:(一)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符合优惠乘车待遇的老年人、盲人和其他一级二级残疾人享受免费乘车待遇。
(二)三级四级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办理优惠卡半价乘车;学生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享受票价优惠。
(三)残疾人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应予免费。
除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外,前述享受优惠乘车待遇的人员,未按照规定出示有效的乘车优惠凭证,或者将乘车优惠凭证转借、转让他人使用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要求乘客按照普通乘客支付车费。
国家和本市对享受优惠乘车待遇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条乘客随身携带物品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物品重量不得超过20公斤,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2米。
超过上述规定的,不得携带进站、乘车。
(二)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含气球)、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以及枪械弹药、管制刀具等公安机关发布的“禁止携带物品目录”上规定的所有物品和有刺激性气味、无包装易碎、尖锐及其它影响安全运营的物品进站、乘车。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第6号《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已于2011年3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3月25日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2011年3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轨道交通建设,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建设和运营单位和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含试运行)管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含试运营)管理,其所属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规划、市政、安监、环保和价格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有关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与轨道交通相关的土地征收工作并按照建设时序的要求提供轨道交通建设用地,协助做好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管理、应急事件处置等工作。
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轨道交通属于公益性公用事业。
鼓励多渠道、多方式筹集轨道交通建设资金。
轨道交通及其配套工程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线网总体规划、线路控制规划以及与线路控制规划相衔接的专业规划。
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统筹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以及与其它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衔接,站点设置应当坚持科学合理、疏密有度、高效便捷的原则。
轨道交通安全条例
轨道交通安全条例为了保障轨道交通的安全,规范轨道交通行为,提高交通运输效率,确保乘客和职工的生命安全,特制定轨道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本条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轨道交通安全条例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和高速铁路等轨道交通系统的安全管理、客运和货运等活动。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轨道交通系统的正常运营和乘客安全。
第四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应急事件及时有效处理。
第二章轨道交通安全责任第五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线路和车辆的安全管理,对线路和车辆进行定期维护检查,确保技术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乘客的人身安全负责,设置和维护乘客的安全设施,并告知乘客安全注意事项,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乘客应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规定,文明乘车,不得携带危险物品或违禁物品上车,并保护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三章应急救援与安全预案第八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制定完善的安全预案,做好各类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及时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救援。
第九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确保事故发生时的迅速响应和救援效果。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条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安全监督,及时检查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定期发布安全提示和警示信息。
第十一条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安全事故统计数据库,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促进轨道交通安全水平的提升。
第十二条违反轨道交通安全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法规和规章的冲突部分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四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国家轨道交通管理部门所有。
结语通过制定和实施轨道交通安全条例,我们能够提高轨道交通系统的安全水平,保障乘客和职工的生命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率,提升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潜力和运营效率。
《重庆轨道交通线路安全规程》
重庆江跳线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标准XXXX XXXX—XXXX轨道线路安全规程XXXX—XX—XX 发布 XXXX—XX—XX 实施重庆江跳线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目录1 范围 ...................................................................................................................................... .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2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总则及一般规定.................................................................................................................... - 4 -5 机具使用安全操作规定...................................................................................................... - 14 -6 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 22 -前言本规程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与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公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城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交通需求相适应。
城乡道路规划与建设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协调,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鼓励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使用清洁能源。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是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建设、市政、农机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管理信息化程度,逐步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依法成立的机动车驾驶人组织,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辅助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道路交通活动受法律保护,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劝阻、举报的权利。
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第九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上道路临时移动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临时通行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十日;确需延期的,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取得本市核发的行驶证的机动车,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交通信息卡,上道路行驶时应随车携带。
机动车交通信息卡不得转借、冒用;遗失、损坏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或者换领。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2011年发布)
【法规标题】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2011年发布)【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第6号【适用区域】重庆市【发布时间】2011-03-25【生效时间】2011-06-01【关键词】道路【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第6号《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已于2011年3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3月25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轨道交通建设,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建设和运营单位和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含试运行)管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含试运营)管理,其所属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规划、市政、安监、环保和价格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有关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与轨道交通相关的土地征收工作并按照建设时序的要求提供轨道交通建设用地,协助做好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管理、应急事件处置等工作。
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轨道交通属于公益性公用事业。
鼓励多渠道、多方式筹集轨道交通建设资金。
轨道交通及其配套工程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六条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3.25•【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第6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第6号)《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已于2011年3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3月25日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2011年3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轨道交通建设,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建设和运营单位和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含试运行)管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含试运营)管理,其所属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规划、市政、安监、环保和价格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有关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与轨道交通相关的土地征收工作并按照建设时序的要求提供轨道交通建设用地,协助做好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管理、应急事件处置等工作。
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轨道交通属于公益性公用事业。
鼓励多渠道、多方式筹集轨道交通建设资金。
轨道交通及其配套工程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运营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进行技术防护、测量及监测工作,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三十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划定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区范围: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运营服务标准的要求,安全运送乘客,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电力、通信、供水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用电、通讯和用水。
第十四条运营单位应当按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配置消防、防汛、报警、救援等安全设施器材和设备。
第十五条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
(一)组织制定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三章 运营与安全
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应当遵循规范运营、方便乘客、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十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服务标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乘车规则,乘客进站、乘车应当遵守乘车规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四、五、七项规定和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或设施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处罚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三)擅自移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各种标志设施;
(四)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乘车规则》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乘车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28•【字号】渝建[2006]291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乘车规则》的通知(渝建〔2006〕291号)市轨道交通总公司:现将《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乘车规则》予以印发,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乘车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请认真组织执行,广泛宣传,让广大市民知晓。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乘车规则一、为维护城市轨道交通乘坐秩序,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二、乘客乘坐轻轨、地铁等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应当遵守本规则。
三、乘客须在安全线内按秩序候车,主动让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车,并为其让座。
四、衣冠不整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无健康成人陪同的醉酒者、行动不便者、精神病患者、学龄前儿童不得乘车。
五、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含气球)、剧毒、有放射性、腐蚀性、枪械弹药和管制刀具(持有效证件执行公务的国家安全、军务、警务、海关等特种人员除外)等危险品和有刺激性气味、无包装易碎、尖锐物品以及宠物等易造成车站、列车污损的物品进站、乘车。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物品的乘客,应当责令其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六、每位乘客可免费随身携带的物品重量、长度、体积分别不得超过10公斤、1.6米、0.15立方米。
乘客携带重量10-20公斤或长度1.6-2米或体积0.15-0.2立方米的物品时,需加购同程车票一张。
超过上述规定的物品,一律不得携带进站、乘车。
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
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10.25•【字号】重府令第54号•【施行日期】1993.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重府令第54号,1993年10月25日发布,12月1日起施行,1993年10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委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道条》),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车辆,除《道条》第3条规定的车辆范围外,还包括轮式农用运输车、机动车拖挂的车辆厢斗、轮式专用机具。
第三条市及区、市、县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的主管机关。
市及区、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职责权限,负责《道条》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凡在本市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和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参与者,包括党政机关、驻渝部队(含武装警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道条》和本规定,接受交通警察的指挥和交通安全检查,不得防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条对违反《道条》的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控告和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第六条交通信号的种类,除《道条》规定的外,还包括指挥旗信号。
第七条交通指挥旗主要用于:(一)重要机关,单位的车辆出入口;(二)交通警卫车队;(三)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警车辆;(四)运输超体积和危险物品的车辆。
第八条交通指挥旗信号:红色旗展示时:不准车辆通行,驶临车辆停车避让。
绿色旗展示时:不准予车辆通行。
第九条乡(镇)和单位自建自用并对社会开放的道路、停车场、洗车场、码头和渡口的车行道,建设、使用单位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交通标志、标线和其它交通安全设施。
单位连接干路的出入口,应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由单位设置相应的标志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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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分期完工的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具备独立运营条件的,可分期组织试运营工作。第二十三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档案。
第二十四条轨道建设和运营单位依法在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进行土地资源综合开发和经营,其收益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及运营补贴。
市城乡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土地资源综合开发和经营活劢的挃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执行运营管理制度,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电力、通信、给排水、燃气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用电、通讯、用水和用气需要。第二十六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运营要求、客流量变化等情况编制和及时调整运行计划,并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当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更新设施,确保轨道交通设施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
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统筹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以及不其它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衔接,站点设置应当坚持科学合理、疏密有度、高敁便捷的原则。编制轨道交通规划时应当听取相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社会各方意见。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交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轨道交通线网总体规划及线路控制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规划编制应当不轨道交通沿线的居住区、商业、旅游和重大公共设施等现状及未来发展状况相结合。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2011年3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劢轨道交通建设,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建设和运营单位和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劢,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含试运行,管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含试运营,管理,其所属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第五条轨道交通属于公益性公用事业。鼓励多渠道、多方式筹集轨道交通建设资金。轨道交通及其配套工程的建设和运营挄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六条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并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线网总体规划、线路控制规划以及不线路控制规划相衔接的与业规划。
第十六条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行第三方监测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委払工程监测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和质量检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监测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工程安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质量事敀应急预案,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八条轨道交通建设发生安全质量事敀,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立即挄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敀危害扩大,并向事敀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城乡建设和安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事敀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挄照有关规定组织抢险救援。
市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规划、市政、安监、环保和价格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挄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有关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不轨道交通相关的土地征收工作并挄照建设时序的要求提供轨道交通建设用地,协劣做好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管理、应急事件处置等工作。
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轨道交通建设期间,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建设、交通、市政、园林等相关部门和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制订交通组织方案,避免或者减少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第二十条轨道交通建设需要移栽树木、迁改管线和绿化设施的,相关部门和电力、通信、给排水、燃气等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的,有关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提供便利。
第八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交通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轨道交通与业规划。第九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交通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并根据经批准的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不轨道交通有关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对已经批准或轨道交通线路控制规划明确的轨道交通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以及不其相连接的必要空间进行规划控制管理。
第二十一条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进行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三个月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组织与家审查,具备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
建设单位应当在试运营期间挄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备案情况告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轨道交通工程建设。
承担轨道交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监测、质量检测等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挄照各自职责,依法承担质量、安全等相应责仸。
第十四条鼓励在轨道交通建设中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工程质量和节能环保水平。第十五条轨道交通工程初步设计阶殌,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并组织与家论证。建设单位报送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提交经与家论证的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经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不得改变其用途。确需修改调整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得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并挄法定程序办理。
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面以下的空间,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上方和周围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影响,保障其安全。
第十二条轨道交通建设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