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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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效能

行政效能(Administrative Effectiveness)

什么是行政效能

理论界对行政效能的含义有相对统一的表述。首先,效能是指事物所蕴藏的有利的作用。行政效能所指的“事物”是指行政组织结构、行政行为和相关制度的集合;“蕴藏”的含义是指蓄积或潜在的由于多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而并未显现的意思;“有利的作用”是指应达到的理想状态,在这种秩序状态下,能以较小的行政资源的投入实现最佳的政府工作目标。简单归纳一下,行政效能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以较小的行政资源投入来实现最佳的行政工作目标,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状态。

行政效能的界定

“效能”这个词的原意是指事物所蕴藏的有利的作用。而行政管理活动的效能,主要从能力、效率、效果、效益这四个方面体现出来。行政管理能力是实现行政管理高效能的基本条件。不难想象,没有或缺乏行政管理能力的机关组织或工作人员不可能产生和发挥高的管理效能。行政效能界定必须符合以下三个原则:

1、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所谓行政效能合法性原则,就是指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政府的决定、命令,还应该包括本系统、本单位、本部门制定的重要规章制度。因为国家法律法规代表了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如果违法就是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侵害,国家政令就不能贯通,令不行禁不止,就不能使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同时也会对本单位的利益会造成损害。

2、行政行为有利性原则

所谓行政效能的有利性原则,就是指行政行为的效率高、效果佳、效益好,三位一体,缺一不可。这一原则摒弃了高效率,但产生出的效果不好,既无经济效益,也无社会效益的行政行为。行政效能的有利原则强调:符合行政效能的行政行为应该是能够促进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同步协调发展的行政行为。但在判断的过程中应该考虑短期效益和长期效益、局部效益和整体效益等诸多因素。

3、行政行为目的正确性原则

行政效能的有利性原则只是依据效益的有无排除了诸多无效益和效益差的行政行为。行政效能必须摒弃那些以谋取私利或小集团利益,以损害他人或国家利益为目的,但的确也实现了一定经济效益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说,符合行政效能的行政行为应该是以满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目的行政行为。

综上所述,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管理活动中,以满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目的,严格依法行政,体现着政策水平、战略眼光、卓绝的见识和运筹能力,效率高,效果佳,能够促进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同步协调发展的行政行为。能力、效率、效果、效益是行政效能的四要素。行政管理能力是实现行政管理高效能的基本条件。行政效能建设必须符合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利性,行政行为目的正确性原则。

行政效能测评的原则

(一)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原则

公共行政管理活动是执行党和国家意志的过程,它的宗旨必须是始终为社会主义服务,为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服务,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测评公共行政管理效能,必须看它是否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是否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是否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二)效能与效益一致的原则

行政效能的高低主要看政府行政部门是否按时按质按量地实现它所应承担的职能,圆满完成行政目标。而这些职能的较好实现,又必须以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体现出来。为此,在测评过程中必须将效能与效益结合起来,综合进行考虑。

(三)动机与效果的统一原则

行政效能的测评要坚持主观动机与客观效果一致的原则,即不仅要看政府行政决策、行政目标与执行管理活动的出发点,更要看其活动结果给人民带来的实际利益,坚持动机与效果的统一,注重以工作实绩为测评的重要依据。

(四)全面性原则

对行政活动要全面综合地考察测评。既要听取政府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工作报告,又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既要测算有形的经济物质成果,又要重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反映变化;既要对比过去的情况,又要预测对未来的影响。总之,要对各种因素进行全面的衡量,综合测定,防止主观片面和以偏概全。

(五)公开性原则

公共行政管理是面对社会的活动,其效能的测评要吸收社会公众的参与,测评的每个步骤及测评的结果要公布于众。从而有利于让人民群众真正了解政务,增强政治参与意识,增强主人翁的责任感。同时也有利于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广泛监督,确保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能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行政效能建设的制度走向

客观地说,效能建设搞了好几年,有运动型的“效能建设年”,有经常化的效能监察,成效也取得不少,但总体上仍不尽如人意,问题不少。一是认识狭隘。认为效能建设是党委和纪委的事情,抓效能建设本身就是工作负担,使机关变得不效能;认为当前腐败现象积重难返,靠效能建设解决不了问题;二是责任模糊。推行效能建设的实施办法多是照抄、照搬;责任不明确,责任范围不具体,更谈不上量化;追究不认真,或难以操作;三是措施乏力。效能建设流于形式;四是考评不科学。包括考评内容、制度不配套,缺乏内在驱动力;制度实施缺乏检查督促,制度的好坏、制度的落实流于形式;考评效果差,各单位干多干少一个样,甚至多干的比不过少干的。等等问题,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因素,但归根结底在于效能建设本身的制度存在问题。

效能建设的制度完善必须针对行政效能的内容。总体上,行政效能建设可以从硬件、软件两方面着手。一是硬件。包括组织、职责、程序、措施与资源;二是软件,即行政人,或者说是工作人员及其行政行为。目前的效能建设的制度,特别是考评制度,没有从这两方面综合考虑,显然是不合理的。如组织、职责、资源的硬件配置与行政人的软件配置不适应,职能任务与措施的不适应,本身使机关处于一种执行不能的境地。客观上只会使行政机关处于应付,追求形式上的组织机构到位、方案到位、制度到位、“检查”到位,实质上的工作效果明显缺乏效能。

从效能建设的实际要求出发,制度建设必须做到软硬件相配套,形成整体配置效益。

首先,要针对行政主体的多样性和行政行为的复杂性,在法律法规、规章的基础上,通过部门规范性文件来明确和规范单位的职责、程序、权力和资源(含人力资源)配置。严格说,党委、政府有职责做到这一点,因为具有在部门间进行硬件、软件配置的权力。在目前的情况下,部门、系统也只有勉为其难,但效果肯定会打折扣。因为部门的资源配置权极其有限。

其次,要明确价值取向。质量与效率共提高只是一种愿望,在两者矛盾时,是以效率为首,还是质量为首,这是价值取向。本人认为质量优先应作为首要价值取向。一则体现眼前与长远的正确关系;二则,行政行为往往是依法行使的,有严格的程序规定,而该程序设计本身已经过科学的论证,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一旦违反该程序,意味着制度的权威被打破。当然也不能绝对化,应允许紧急情况下的例外,否则行政过程过于缓慢。

再次,要强化督查。考核只是督查的其中一个重点,督查还包括日常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后的督促改进,对责任人的处理监督等。

对行政效能的研究[1]

行政效能是研究行政效能监察的基础,目前学术界对行政效能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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