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民事诉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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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诉权理论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理论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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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的概念与性质
•诉权的分类与比较
•诉权的保障与实现目录
•诉权行使的限制与平衡
•诉权理论的发展与完善
01
诉权的概念与性质
01
02
诉权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前提。

诉权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保护和救济的权利。

诉权是程序性权利
诉权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所必须具备的
权利,是程序性权利。

诉权与实体权利相关联
诉权不仅与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相关
联,还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密切相关。

诉权是基本人权
诉权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手段,是基本人权之一。

实现司法公正
诉权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前提,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诉权是保障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02
诉权的分类与比较
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所普遍享有的一种诉权,即原告享有起诉权,
被告享有反诉权。

普通诉权
指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所享有的一种特殊的诉权,如撤销之诉、确认之诉等。

特别诉权
普通诉权是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诉权,而特别诉权是在普通诉权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具有更加具体的权利内容。

比较
普通诉权与特别诉权。

3.民事诉讼中的诉权、诉和反诉制度

3.民事诉讼中的诉权、诉和反诉制度
(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确定和识别诉讼标的的学说
“电车事件”:某甲在乘坐电车时,因电车突然刹车而受到损害。
1.关于旧实体法说(德.赫尔维希)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诉讼标的
2.关于诉讼法说
二分肢说(德.罗森贝克):诉讼标的=诉的声明(诉讼请求)/原告陈述的事实理由
一分肢说(德.伯特赫尔和施瓦布):诉讼标的=诉的声明
反诉的特征:
(1)当事人的特定性;
(2)诉讼请求的独立性和关联性;
(3)诉讼目的的对抗性;
(4)诉讼时间的限制性。
反诉与本诉关联性的理解:
第一,反诉与本诉源于同一法律关系;
第二,反诉与本诉源出于同一事实;
第三,反诉与本诉争议的是同一民法上的标的;
第四,反诉与本诉把同一争议的法律关系作为请求判决的对象;
六、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和增加
注意:诉讼请求的变更不等于诉的标的的变更。
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诉讼标的向法院提出的具体的权益请求。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原告请求法院裁判的实体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主张或者要求(声明)。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
一、反诉制度概说
(一)反诉制度的历史沿革和我国的立法现状
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要求法院关于确认和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识别其标的标准是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四、诉的种类
按照当事人提出诉的目的和内容进行划分,将诉讼划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存在的具体状态之诉。有肯定确认之诉和否定确认之诉。
三、诉讼标的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

第一节民事诉讼中的诉权一、诉权概说(一)诉权的定义和实质民事诉讼中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这一定义包括以下三层含义:第一,诉权的主体为当事人;第二,诉权主体行使诉权的目的在于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不是其他权益;第三,法院保护诉权主体民事权益的方式是作出有利于诉权主体的判决。

;诉权的实质是司法保护请求权,即它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请求法院用判决的方式予以保护的一种权利。

(二)诉权的基本特征诉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与其他权利相比,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它的行使须以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为依据。

2.它为纠纷当事人平等享有。

3.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4.它的内容包括进行诉讼的权利和满足诉讼请求的权利。

(三)诉权的双重含义在民事诉讼理论中,一般认为诉权具有双重含义,即诉权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也有人将此称为诉权的双重法律意义或者诉权的二重性。

所谓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进行诉讼,实施诉讼行为的权利。

所谓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通过诉讼满足其诉讼请求的权利。

就诉权对诉讼的影响而言,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为诉讼成立要件,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为权利保护要件。

两者相辅相成,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之关系,二者共同构成了诉权的完整内容。

研究诉权的二重性,对审判实践具有两个方面的指导意义:一是可以使当事人明确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任务,正确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可以使审判人员在审查当事人的诉权时,以不同的法律为依据和采用不同的确认方式,正确行使审判权。

二、关于诉权学说的历史发展(一)传统的诉权理论诉权的概念来源于罗马法。

近代资产阶级对诉权理论作深入研究并有较大贡献的是德国。

德国在十九世纪曾先后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诉权学说:一是“私法”诉权说(也称实体诉权说),二是抽象诉权说(也称“公法”诉权说),三是具体诉权说(也称权利保护请求权说、实质的诉权说、具体的公权说)。

浅谈民事诉权及其保护的方式和特征

浅谈民事诉权及其保护的方式和特征

浅谈民事诉权及其保护的方式和特征一、民事诉权概念的研究诉权的概念,最早可追溯至罗马法时代,通常认为,诉权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诉的制度,因此罗马法又被称作诉权法。

从罗马人的诉讼观点看,罗马的权利体系是一种诉权体系。

由于当时实体法和诉讼法处于合体状态,实体权利和诉权也未分化,“诉实际上包含着现代法理上的实体法上请求权和诉讼法上诉权的双重性质”[1]。

由此可见,罗马法中的诉其实是与具体的实体权利结合在一起的,诉权本身就是实体权利的表现,不存在没有诉权的实体权利,也不存在脱离实体权利的诉权,诉权是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的结合体。

国内学者对于何为民事诉权也是各有看法,但是笔者认为恩师对于民事诉权下的定义较为科学,所谓民事诉权就是:“当事人因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者处于不正常的状态,从而请求法院予以裁判解决的权利”。

当事人因其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者处于不正常的状态,请求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加以裁判,这种请求就叫做诉;向法院提出这种请求,从而启动诉讼程序,这就叫做起诉;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以判决保护其私权的权利就叫做诉权。

[2]此观点逻辑严密,定义科学,对于我们学习民事诉讼相关理论有重大的帮助作用。

思想汇报/sixianghuibao/二、诉权消耗与诉权重置笔者认为如果如果要想论述民事诉权理论,我们必须要阐释诉权消耗与诉权重置,对于二者的研究对与我们更加深入的了解民事诉权有很大的帮助,顾特将二者做如下阐述。

何为诉权消耗,简单来说就是法院只要对某一纠纷做出了判决,那么既判力就已经产生,所以此时当事人的诉权就消耗完毕。

有些人会认为既然诉权已经消耗完毕那么上诉权有事何种性质呢,其实上诉权质只是一种程序法上的形成权,叫做程序诉权。

因为上诉阻断了既判力的确定,所以二审法院可以有三种做法,具体见民诉法151条,其中之一就是驳回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此时当事人有获得的诉权,此理论叫诉权重置。

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诉讼权利滥用及其规范

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诉讼权利滥用及其规范

讼 进程 ,也 给对方 当事 人造 成 了不 同程 度 的损害 。滥用 诉 讼 权利 违背权 利设 置 目的 ,专 门以损 害对方 当事人 或 国家 利 益 为 目的行 使 权 利 的 行 为 ,是 为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所 禁 止
的 。但是 ,由于缺 乏具 体有效 的制 约机 制 ,诉 讼权 利 滥用 是 在各 方面 都有 所显 现 。不 仅仅 是 当事人滥 用起 诉权 ,反
( 张 某事 后 了解到李 某 家庭 困难 ,如 只起 诉李 某 那 么其 损 失无 法得 到赔偿 ) ,故有 意 将条 件 好 的李 某 亲属 为 共 同
来确 定 的。我 国 民事 诉讼 法从制 定开 始到 几次修 改都 非 常
注重 当事 人 的民事权 利 ,所 以当事人 在诉 讼 中应 了解 依法 享有 哪些 诉讼权 利 ,同时要更好 地把 握 和运用 这些诉 讼权 利 ,切不 可将依 法 赋予 自己的民事诉 讼权 利予 以滥 用 ,造 成 自己 、他人 利益 的损 害 。
亲 属赔偿 的请 求 。从 这个 小案 例可 以看 出 ,张某 是在 滥用
自己的 民事诉讼 权 利 。究 竟其原 因可 以看 出张某 主观 上有
恶 性 ,就是想 将 自己 的损 失转 嫁到 他人 身上 ,以达 到 自己
减 少损 失 的 目的 ,但 由此Βιβλιοθήκη 来 却使 李某 亲属倒 了霉 ,陪着
打 了半 年 的官 司 ,表面 上是胜 诉 了 ,实 质上 的损失远 远 超
以证 明权 ,反诉 权 ,增加 、变更 诉讼请 求权 及上 诉权 ,申
请再 审权 等这些 权利 都 是 当 事人 经 常遇 到 和 经 常用 到 的 ,
这些 权利 如果行 使得 好 , 那 么不 但能 维护 当事人 的合 法权

民事诉讼中诉权理论

民事诉讼中诉权理论

诉讼代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诉讼代理制度,为当事 人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充分行使 诉权。
举证责任分配
明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确保当事 人能够充分展示证据和主张。
保障制度
上诉制度
建立上诉制度,为当事人提供对 一审判决不服时的上诉渠道。
再审制度
建立再审制度,对确有错误的判 决进行纠正,确保当事人获得公
正的审判结果。
原告应当引用相关法律法 规作为起诉的依据,为法 院提供裁判的法律依据。
诉讼证据
证据种类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包括书 证、物证、视听资料、电 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 意见等。
证据效力
不同类型的证据具有不同 的证明效力,法院会根据 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 关联性进行认定。
举证责任
原告和被告应当分别承担 各自的举证责任,证明案 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审查并作出裁定。
申请执行人代位申请执行权
03
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时,申请执行人可以
代位申请执行,以保障自身权益。
06
诉权理论的发展趋势和展望
诉权理论的发展趋势
01
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转变
诉权理论在实践中逐渐从注重程序公正的形式正义向强调结果公正的实
质正义转变,即关注如何实现诉讼结果的公正,而不仅仅是程序的正当
诉权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司法制度公正、公平、公开的重要保 障。
02
诉权的行使
起诉条件
原告适格
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
能力。
被告明确
被告应当是本案的当事人,身 份明确,能够被送达和传唤。
诉讼请求具体
原告应当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 ,以便法院明确审理和判决。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诉权是指当一个人的法益受到侵害时,他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民事诉讼中,诉权是起诉的基础,也是保护个人权益的法律途径之一。

本文将从诉权的概念、主体、行使方式、限制等方面对民事诉讼中的诉权进行探讨。

一、诉权的概念及特点诉权是指个人在法律上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的权利。

它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权利,是司法保护机制的核心内容之一。

诉权的特点包括:1. 具有法定性:诉权的行使要依据法律的规定。

只有在法律赋予的范围内,个人才能行使诉权。

2. 具有独立性:诉权是个人独立主张和行使的权利,不受他人的干涉。

3. 具有相对性:诉权是相对权利,即当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才能行使诉权。

二、诉权主体在民事诉讼中,诉权的主体是指行使诉权的个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享有诉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诉权主体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通过提起诉讼等方式,向法院行使诉权。

1. 自然人:自然人是最常见的诉权主体。

只要是成年人或者经过法定代理、特殊程序的未成年人,都可以行使诉权。

2. 法人:法人是指获得法律人格的组织。

法人可以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来行使诉权。

3. 其他组织: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还允许其他组织,如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行使诉权。

三、诉权的行使方式诉权的行使方式主要包括起诉、变更、撤诉和回避。

1. 起诉:当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是诉权的一种常见行使方式。

2. 变更:指原告在起诉过程中,可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或者被告答辩意见发生变化时,可以申请变更。

3. 撤诉:原告可以在起诉过程中,自愿放弃诉讼权,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4. 回避:指法官、人民陪审员等司法人员因特定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回避,以保护诉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诉权的限制诉权并非无限制行使的权利,它受到一定的限制和条件,主要包括诉讼时效、管辖权等方面的限制。

1. 诉讼时效: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对于一些特定的诉讼行为,规定了诉讼时效。

民事诉权的性质浅议

民事诉权的性质浅议

民事诉权的性质浅议一、引言民事诉权是指民事主体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权利。

作为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概念,民事诉权的性质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浅议民事诉权的性质,并探讨其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和特点。

二、民事诉权的定义与特点民事诉权是指民事主体以合法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并通过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保护的权利。

民事诉权具有以下特点:1.私权性:民事诉权是私法关系的表现,即民事主体通过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私人权益。

相比之下,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更注重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2.主观性:民事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主观享有的权利,其行使不仅受到法律保护,还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界限。

民事主体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才能行使诉权。

3.核心权益:民事诉权是民事主体保护其核心权益的一种手段。

核心权益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婚姻家庭权益等,这些权益的受侵害会导致民事主体的利益受损。

4.合法性:民事诉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将被法律认定为滥用诉权或虚假诉讼等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民事诉权的作用民事诉权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以下作用:1.维护合法权益:民事诉权为民事主体提供了一种行使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手段。

通过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保护自己的权益,并获得法律支持。

2.促进社会秩序:民事诉权的行使和保护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秩序稳定。

当民事主体受到侵害时,通过诉讼程序维护权益,不仅为自己制造了一个平等的交涉平台,也为社会注入了公平和法制的力量。

3.维护社会经济发展:民事诉权的保护有助于维持市场经济秩序,鼓励个体和企业参与市场竞争。

当事人在享受民事诉权的保护下,可以更加放心地开展商业活动,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4.实现法律公正:民事诉权作为法律的一种具体体现,其行使和保护有助于实现法律的公正。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通过对民事主体的诉权进行审查和保护,实现了对法律公正的维护。

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护

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护

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护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需要得到充分保护,以确保公正的法律裁决和合理的赔偿。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护问题,并介绍相关法律措施。

一、当事人的权利保护1. 诉权保护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诉权,即提起诉讼的权利。

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是否起诉,并且无论起诉的理由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法院都应该受理并作出判决。

这一原则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公正的审判。

2. 辩护权保护辩护权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自我防卫和主张自己权益的权利。

无论被告还是原告都享有辩护权,可以提供证据、陈述事实、进行辩论等。

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为双方提供平等且充分的辩护权利,保障他们能够全面、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

3. 证据保护证据对于民事诉讼的结果至关重要,因此当事人的证据保护也是一项重要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使用合法的手段收集、保管和提供证据,并可以要求法院采纳其所提供的证据。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公正、客观地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保当事人的证据权利得到保护。

二、权利保护的法律措施1. 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对于争议事实的举证责任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原告在诉讼中需要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

被告可以进行反驳,并且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辩解和反驳是正确的。

这一制度保障了当事人的证据权利,同时也确保了诉讼过程的公正性。

2. 临时措施为了保护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权益,法院可以采取一些临时措施。

比如,如果原告认为被告有逃避赔偿的风险,可以向法院申请冻结被告的财产。

这种措施可以在诉讼期间保护原告的权益,防止被告以其他方式逃避责任。

3. 诉讼费用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费用往往是当事人的一大负担。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一些措施来减轻诉讼费用的负担。

比如,低收入人群可以申请免交诉讼费用,这样可以使得他们更容易获得司法保护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民事诉权研究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民事诉权研究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民事诉权研究在法治社会中,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而当事人民事诉权则是民事诉讼的核心概念之一,它对于保障公民的司法救济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民事诉权的概念与内涵民事诉权,简单来说,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它是当事人能够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依据。

从内涵上看,民事诉权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它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即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另一方面,它还包括了当事人期望通过诉讼获得胜诉结果,实现其实体权益的权利,即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主要体现在当事人有权起诉、应诉、进行诉讼中的各项活动等。

例如,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主张自己的权利;有权参与庭审,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则侧重于当事人追求的最终实体利益。

比如,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二、民事诉权的性质关于民事诉权的性质,学界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民事诉权是一种公法上的权利。

因为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的是公权力,而当事人向法院请求审判的权利,自然具有公法的属性。

也有观点认为民事诉权是一种程序上的权利。

强调其主要作用在于启动和推进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各项程序权利。

还有学者将民事诉权看作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既包含了公法的因素,又具有程序和实体的双重属性。

三、民事诉权的构成要件要构成有效的民事诉权,通常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首先,当事人必须与案件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也就是说,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必须受到了实际的侵害或者存在受到侵害的危险。

其次,当事人需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应当具体、清晰,能够让法院和对方当事人明确其主张的内容。

再者,必须有相应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需要向法院陈述纠纷的发生经过、相关的证据以及法律依据等,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最后,案件必须属于法院的主管范围和管辖范围。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行使与保护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行使与保护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行使与保护民事诉讼是一种法律程序,用于解决民事纠纷。

在这个过程中,诉权行使和保护是非常重要的方面。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诉权的行使和保护,并提供相关案例以说明。

一、诉权行使的途径诉权是指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在民事诉讼中,诉权的行使有以下几个途径:1.申请立案:当事人在诉讼时,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立案受理。

这是最基本的诉权行使途径。

2.举证: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举证是诉权行使的重要环节,当事人应当积极收集和准备相关证据,并在庭审中进行有效的举证。

3.请求保全措施: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他们认为可能丧失实现自己权益的可能性,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以保护其诉权。

比如,申请冻结被告的财产或者扣押证据等。

4.提起上诉: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满意,他们可以提起上诉,要求高一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

这也是诉权行使的一种表现。

案例:小明与小红发生交通事故,小明认为是小红的过错导致事故发生。

小明依法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并搜集了交通监控录像作为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院受理了小明的起诉,并采纳了他的证据,裁定小红承担事故责任。

小红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了上诉。

二、诉权的保护在民事诉讼中,保护诉权是确保当事人能够有效行使诉权的重要保障。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诉权保护措施:1.禁止滥用诉权: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利提起诉讼,但也不能滥用这一权利。

法院在处理案件时,有权拒绝滥用诉权的当事人的起诉请求。

2.请求公正审理: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公正地审理案件,保护其诉权不受侵害。

法院应当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并尽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防止拖延战术:在民事诉讼中,有些当事人可能采取拖延战术,以延误案件进程,影响对方的诉权行使。

法院应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拖延战术的运用,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4.救济措施:当诉权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救济措施。

比如,申请撤销违法裁定、追究侵权责任等。

在民事诉讼中如何行使诉权

在民事诉讼中如何行使诉权

在民事诉讼中如何行使诉权民事诉讼是指由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纠纷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

作为原告,在民事诉讼中,有效行使诉权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在民事诉讼中如何行使诉权,并探讨相关的策略和注意事项。

一、选择合适的诉讼权利行使形式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选择不同的诉讼权利行使形式,如起诉、反诉、追加诉讼等。

针对不同的案件性质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诉讼权利行使形式是至关重要的。

原告应根据自身利益和证据情况,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权利行使方式。

二、确保诉讼请求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在民事诉讼中,原告行使诉权的前提是诉讼请求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

原告应确保自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法律条款,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只有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诉讼请求才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和认可。

三、合理选择举证策略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支撑原告诉讼请求的关键。

原告应合理选择举证策略,并充分准备相关的证据材料。

在选择举证策略时,需要考虑证据的确凿性、充分性和相关性,并注意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

通过合理选择举证策略,原告可以增加诉讼胜算。

四、依法申请保全措施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依法申请保全措施,以防止被告采取行动损害原告权益。

申请保全措施可以确保诉讼过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原告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时提出保全申请,保护自己的权益。

五、妥善应对争议和异议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争议和异议。

原告需要妥善应对这些争议和异议,及时提出相关的反驳意见,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同时,原告还需要密切关注被告的辩词和行为,及时做出回应,保护自己的权益。

六、积极参与庭审过程在民事诉讼中,庭审过程是充分行使诉权的重要环节。

原告应积极参与庭审过程,对法庭提问、辩论,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询,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通过积极参与庭审过程,原告可以更好地展示自己的诉讼请求和证据,增加诉讼胜算。

七、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除了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自身也有一定的法律义务。

《2024年民事诉权滥用规制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诉权滥用规制研究》范文

《民事诉权滥用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诉权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民事诉权的滥用现象也逐渐浮现出来,给司法资源和社会秩序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因此,对民事诉权滥用进行规制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民事诉权滥用的现象与危害民事诉权滥用主要指的是当事人出于非正常目的,恶意提起、扩大诉讼或者不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恶意诉讼。

即当事人故意捏造事实、虚构诉讼标的等手段提起诉讼,以获取非法利益。

2. 滥诉。

即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恶意扩大诉讼范围、增加诉讼请求等。

3. 迟延诉讼。

即当事人无故拖延诉讼进程,以消耗对方时间和精力,谋取不正当利益。

这些行为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增加了诉讼成本,还可能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三、民事诉权滥用规制的必要性对民事诉权滥用进行规制,有助于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

具体而言:1. 维护司法秩序。

规制民事诉权滥用有助于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防止恶意诉讼、滥诉等行为对司法公信力的破坏。

2.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规制民事诉权滥用可以防止当事人因恶意诉讼、滥诉等行为而受到损害,保护其合法权益。

3. 提高司法效率。

规制民事诉权滥用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四、民事诉权滥用规制的法律措施针对民事诉权滥用现象,应采取以下法律措施进行规制:1. 完善立法。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民事诉权滥用的定义、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为规制民事诉权滥用提供法律依据。

2. 加强司法监督。

法院应加强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民事诉权滥用行为,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

3. 建立诚信诉讼机制。

建立诚信诉讼机制,对诚信诉讼的当事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激励,对恶意诉讼、滥诉等行为进行惩戒和约束。

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救济的比较研究_省略_日本_法国的民事诉讼法为考察中心_何四海

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救济的比较研究_省略_日本_法国的民事诉讼法为考察中心_何四海

第27卷 第3期2 0 1 3年5月湖 南 大 学 学 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Vol.27,No.3May.2 0 1 3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救济的比较研究———以德国、日本、法国的民事诉讼法为考察中心*何四海(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 411105) [摘 要]德国、法国和日本的民事诉讼权利救济与实体权利的保护、法院权力的制约紧密联系。

同时,上述国家更从宪法层次配置诉讼权利的救济,明确规定了可救济的当事人诉讼权利范围和救济措施,也从程序管理或司法行政措施的角度排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救济。

德国、法国和日本的民事诉讼法都采取了“金字塔式”的诉讼权利救济模式,相比之下,德国和日本的救济模式更加接近,救济范围比法国更广,对法院职权控制比法国更严。

[关键词]当事人;法院;诉讼权利;救济[中图分类号]D91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763(2013)03—0155—06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Relief of the Parties’Civil Procedure Rights:A Survey on Civil Procedure Law of Germany,Japan and FranceHE Si-hai(Law School of Xiangtan University,Xiangtan 411105,China) Abstract:The relief of the parties’civil litigation rights is closely linked with substantive rights’pro-tection and the Court powers’restriction in Germany,France and Japan.At the same times,the countriesabove-mentioned also allocate relief for litigation rights from constitutional hierarchy.Related systems a-bout civil procedure in Germany,France and Japan regime clearly scope for relief of the litigation rightsand relief measures,also exclude the litigation right to relief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itigation proceduremanagement or judicial administration measure.Civil Procedure Law in Germany,France and Japan adopta"pyramid"relief pattern.By contrast,the relief pattern of Germany and Japan is relatively similar,andrelief scope is wider than that in France,the control of the court's powers is stricter than that in France. Key words:the party;court;litigation right;relief 和实体性权利一样,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作为一种实施诉讼行为、参与诉讼过程的程序性权利,也是一种需要救济的权利。

《2024年民事诉权滥用规制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诉权滥用规制研究》范文

《民事诉权滥用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诉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民事诉讼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其中不乏存在诉权滥用的情况。

诉权滥用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还可能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

因此,对民事诉权滥用进行规制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民事诉权滥用的现状及危害(一)现状民事诉权滥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恶意诉讼,即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故意提起诉讼;二是滥用管辖权异议,即当事人滥用法律规定,提出无理的管辖权异议,以拖延诉讼进程;三是滥用诉讼保全措施,即当事人滥用保全措施,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危害民事诉权滥用给社会带来了诸多危害。

首先,浪费了司法资源,增加了诉讼成本;其次,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最后,破坏了社会诚信和法治环境,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和谐。

三、民事诉权滥用规制的原因及必要性(一)原因民事诉权滥用规制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司法实践的不足以及社会诚信体系的缺失。

其中,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主要原因之一,包括诉讼程序的不规范、诉讼费用的不合理等。

(二)必要性对民事诉权滥用进行规制是必要的。

首先,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其次,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有利于促进社会诚信和法治环境的建设。

四、民事诉权滥用规制的具体措施(一)完善诉讼程序和费用制度完善诉讼程序和费用制度是防止民事诉权滥用的重要措施。

首先,要规范诉讼程序,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其次,要合理确定诉讼费用,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二)加强司法监督和惩戒机制加强司法监督和惩戒机制是防止民事诉权滥用的关键措施。

一方面,要加强法院对诉讼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诉权滥用行为;另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的惩戒机制,对恶意诉讼等行为进行惩处。

(三)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建立社会诚信体系是防止民事诉权滥用的根本措施。

探讨新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探讨新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探讨新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作者:何成来源:《理论观察》2013年第06期[摘要]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确定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有关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民事诉讼法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在不断的进行修订和完善,旨在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关键词]民事诉讼;诉讼权利;诉讼程序;权利保障[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6 — 0064 — 02民诉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

我国现行民诉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

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执行程序以及检察院的抗诉等这些对保护民事诉讼主体的相关权利具有重要意义的程序,在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时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都有所体现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的情况和纠纷不断涌现,民诉法的规定相对于当今的社会体现出一定的滞后性,不能完全适应民众需求,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完善调解机制;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完善简易程序;强化法律监督;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完善执行程序。

值得关注的是,新修订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

近年来,一些引发社会恐慌的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发生,在民事诉讼法中增进公益诉讼制度成为各方焦点。

此次新修订的民诉法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对一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承认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有利于对公共利益或受害人利益的保护。

现拟从保护诉讼主体的权利视角出发,谈谈对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的一些认识。

一、《民事诉讼法》修订的理论依据(一)指导思想的转变,由原来的“国家本位”转变为“以人为本”在诉讼过程中,国家本位表现为权力支配一切,君主的权力在法律之上,法官才是诉讼中唯一主体,诉讼当事人则成了诉讼客体。

浅论民事诉讼当事人与适格当事人理论之比较

浅论民事诉讼当事人与适格当事人理论之比较

浅论民事诉讼当事人与适格当事人理论之比较在民事诉讼领域中,当事人与适格当事人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对于正确进行民事诉讼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诉讼当事人,简单来说,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

这里的“利害关系”,并不要求其与案件的结果有直接的、实质性的利害关系,只要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了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了争议,就可以以当事人的身份提起诉讼。

这意味着,在民事诉讼的起始阶段,对于当事人的确定相对较为宽松,侧重于保障公民的诉权,使每个人都有机会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而适格当事人,则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标的,具有进行诉讼并接受诉讼结果的资格和能力。

也就是说,适格当事人与案件有着直接的、实质性的利害关系,其诉讼权利和义务与案件的结果紧密相连。

适格当事人的确定,往往需要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通过对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审查来明确。

从范围上来看,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通常比适格当事人更广。

在一些情况下,可能存在当事人不适格的情况。

例如,张三认为李四侵犯了他的房屋所有权而提起诉讼,但经过审查发现,张三并不是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那么张三就不是适格当事人。

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更换当事人。

在确定当事人和适格当事人时,所依据的标准也有所不同。

对于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确定,主要依据的是当事人的起诉意愿和相关的程序性规定。

只要符合起诉的形式要件,就可以被视为当事人。

而适格当事人的确定,则更多地依据案件的实体法律关系。

需要判断当事人是否与案件的诉讼标的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否能够实际承受诉讼的结果。

从功能和作用的角度来看,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主要是为了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使纠纷能够进入司法程序得到解决。

它强调的是程序上的参与权和表达权,为人们提供了一个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权利的渠道。

而适格当事人的概念,则更侧重于保障诉讼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民事在线诉讼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保障研究

民事在线诉讼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保障研究

民事在线诉讼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保障研究民事在线诉讼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保障研究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民事诉讼方式也在向在线诉讼方向转变。

在线诉讼具有方便、高效、低成本等优势,深受当事人的欢迎。

在线诉讼作为一种新兴的诉讼方式,其背后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其中之一,就是如何保障当事人在在线诉讼中的程序选择权。

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旨在提出相应的保障机制。

二、在线诉讼的特点在线诉讼相较于传统诉讼具有明显的特点。

首先,在线诉讼可以实现随时随地提交诉讼申请、查询案件进展和作出损害认定等操作,大大增加了当事人的便利性。

其次,在线诉讼可以将纸质材料转化为电子材料,不仅提高了存储和查找效率,还节约了大量资源。

再次,在线诉讼可以通过自动化系统进行应答和分流,提高了办案效率和质量。

综上所述,在线诉讼在时间、空间和成本方面都相对优势明显。

三、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重要性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能够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意愿选择适合的程序进行诉讼。

这种选择权的保障对于确保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保障,既能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也能提高法院的审判质量和工作效率。

四、在线诉讼中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问题在在线诉讼中,由于其特殊性,存在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当事人可能面临在线诉讼与传统诉讼的选择问题,他们需要在两者之间做出抉择。

其次,在线诉讼平台中是否提供多种不同的诉讼程序选择,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最后,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诉讼程序是有所区别的,如何确保当事人在选择程序时能够准确理解各个程序的区别和适用范围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五、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措施为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建立在线诉讼平台,提供传统诉讼与在线诉讼的选择权,让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其次,在线诉讼平台应提供多种不同的诉讼程序选择,以适应不同类型的案件需求。

再次,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指导和说明,让他们能够准确理解各个程序的区别和适用范围,从而做出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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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 诉讼权利是诉权在诉讼中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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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般理论
(一)当事人的概念 指因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而以自己的名义 参加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本质特征是与案件有着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形式特征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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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 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 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 人有效。
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 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 的,其雇主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 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 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 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诉权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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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权与民事审判权的关系
当事人的诉权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权共同构成 完整的民事诉讼机制。
从总体上而言两者是一致的,但是在相关的制度 设置上有差别。任何判决的作出都是民事审判权和诉 权的相互作用,从而推进诉讼程序的进行,最后导出 最终的结果。诉权和审判权的权力配置一定要根据两 者的特点来进行分配。审判权就其本质上而言是服务 于诉权的,但是就单个的具体制度而言,诉权有时候 是要服务于审判权的,如诉讼程序的推进问题。
第五讲: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民事诉权研究
诉权的概念 诉权的特征 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当事人的概念 当事人的构成形式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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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权
(一)诉权的概念
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能, 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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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的称谓:指当事人的名称
在不同的程序中,当事人有着不同的名称。诉讼程 序中的当事人在第一审称作原告、被告,在第二审称 作上诉人、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如果适用 第一审程序仍称为原告、被告,如果适用二审程序, 则称为上诉人、被上诉人。特别程序中的当事人,称 为申请人。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称为申请执行人、 被申请执行人。
通说认为,诉权具有双重内涵,即程序意义上诉 权和实体意义上诉权。
程序意义上诉权——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和被告针对原告请求的事实和法律根据进行答辩的权 利。通常称为起诉权和应诉权。
实体意义上诉权——原告通过法院向被告提出实 体上请求的权利和被告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反驳原告提 出的实体上请求或提出反诉的权利。通常称为胜诉权 和反驳原告提出的实体请求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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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纠纷与当事人诉讼形态 单一的纠纷与单一当事人诉讼形态 一方或双方人数为复数与共同诉讼人形态 人数众多与诉讼代表人形态 主体为多方与第三人诉讼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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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事人的确定: 就具体的案件来讲,确定何人为诉讼的当事人。
国外关于当事人确定的学说: 一是意思说:实际的意思 二是表示说:文字的意思 三是合格说:法律的规定 讨论: 1、诉讼标的对当事人地位确定的影响 2、形式上的证据对当事人诉讼地位确定的影响 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法院的初步判断对当事人诉讼 地位确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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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占核心地位的是 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法院根据审判 权参加诉讼,进行审判行为,当事人根据诉权 参加诉讼,进行诉讼行为。
审判行为与诉讼行为的进行,共同推动着 诉讼的发展,为实现诉讼的目的服务。同时诉 权和审判权在这个共同的民事诉讼机制中互相 制约,互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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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权的含义
诉权是国家法律制度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权利。
诉权是双方当事人都享有的一种权利。既有实体上的 也有程序上的权利。
诉权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一种基本权能,其内容是 特定的,这主要包括:当事人依法提出诉讼主张的权 利;陈述案件、证明事实、获得司法保护的权利;要 求法院作出公正裁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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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 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 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 事人。
7、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 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 的机构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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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 1、概念 是指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的资格,即能以自己的名义
参加诉讼,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也称为当事人 能力。
2、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3、诉讼权利能力与当事人适格
前者是一种概括性的抽象权利,是成为诉讼当事人的一种潜 在的可能性。而后者是在特定的某一案件中是否与该特定案件有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是否是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一方或与 案件有实质上的利害关系。
8、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仲裁机构仲裁或者经人民调解委 员会调解,当事人不服仲裁或者调解向法院提起诉讼 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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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 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
10、因新闻报导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根据原 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 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如作者 与所属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 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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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根据司法解释,以下情况当事人的确定 应按如下规定进行:
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 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 人为当事人。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 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
3、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 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 业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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