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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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安徽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安徽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提高农村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农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村卫生室管理。

第三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管理,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切实保障农民基本医疗卫生需求。

第四条村卫生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规范,坚持预防为主,全心全意为村民搞好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章性质及任务第五条村卫生室是由集体或其他形式兴办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的医疗卫生机构,是农村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村卫生室履行下列职责:(1)坚持预防为主,以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为主要任务。

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依法开展农村疾病预防控制,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寄生虫病,积极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与管理;及时处理并协助处理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法开展妇幼保健工作,负责本村内的孕产妇及儿童系统管理,协助乡镇防保站做好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等工作;(2)做好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3)积极支持、宣传并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制度;(4)积极推动农民健康教育行动,大力宣传普及卫生科学知识,促进农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群众的自我防病和保健能力;(5)积极运用中医药的诊疗方法和适宜技术,并因地制宜自种、自采、自用中药,为当地群众服务;(6)协助开展村级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农村卫生环境,促进卫生村镇建设;(7)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本村卫生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工作;(8)完成疫情、出生及死亡等各种村级卫生统计信息的记录、收集、整理和上报;(9)协助开展计划生育指导工作;(10)完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村卫生室设置第七条村卫生室应当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因地制宜,科学设置。

乡村卫生室管理规章制度(通用8篇)

乡村卫生室管理规章制度(通用8篇)

乡村卫生室管理规章制度(通用8篇)乡村卫生室管理规章制度第1篇一、拆零药品是指所销售药品最小单元的包装上,不能明确注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的药品。

二、拆零药品应设立专门拆零柜台或货架,并配备必要的拆零工具,如药勺,药盘、拆零药袋等,并保持拆零工具清洁卫生。

三、拆零后的药品,应相对集中存放于拆零药柜(架),不能与其它药品混放,拆零药品应保留原包装及标签。

四、拆零药品包装袋应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五、药品拆零时,如发现拆零药品的内包装及外观质量可疑,应按不合格药品处理程序处理,不得拆零使用、销售。

乡村卫生室管理规章制度第2篇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二、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三、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四、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五、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六、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八、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

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九、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十、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十一、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村卫生室是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网底,承担着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爱国卫生等公共卫生职能。

加强村卫生室的建设和管理,对于做好农村卫生工作,净化农村医疗市场,积极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切实保障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因此,制定村卫生室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一、村卫生室实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接受辖区卫生院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日常业务管理和技术培训由辖区卫生院负责。

二、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必须具有执业资格,实行严格执业准入。

其人员按所辖村总人口的1.5‰配备。

乡村医生实行聘任制,遵循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此外,村级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均不得从事家庭接生。

三、村卫生室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和药房分开设置,且标牌醒目,布局合理。

村卫生室必须具备有10种以上基本设备和与所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有各项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农村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操作规程齐全。

四、村卫生室必须承担所辖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工作任务。

按要求协助卫生院做好计划免疫相关工作,做好法定传染病的疫情登记和报告工作。

五、协助卫生院开展妇幼保健工作,做好孕产妇围产期保健和婴幼儿系统管理,做好住院分娩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认真做好农村常见病、地方病和慢性病的防治、康复工作,做好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及时转诊危重病人,确保农民群众有病能得到及时诊治。

同时,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基础性服务工作。

七、积极协助卫生院,加强健康知识宣传教育,促进健康行为的形成,提高农民群众自我保健能力。

八、积极参与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非典、禽流感等重大疾病的防治活动。

九、当地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积极主动地协助上级卫生部门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村卫生室作为基层医疗机构,有责任积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村卫生室管理实施办法

村卫生室管理实施办法

村卫生室管理实施办法
1.未取得输液许可证的,不准输液。

2.乡镇卫生院所在的行政村可以不设村卫生室。

3.支持乡镇卫生院设置“流动服务站”定期巡诊;或通过购买具有执业资格人员服务等方式,为该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4.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

5.村卫生室至少设置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资料室)、药房、厕所和宣传栏。

开展静脉给药的,应增设观察室,根据需要设计值班室,鼓励有条件的设计康复室。

6.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房。

7.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1名的比例配备村卫生室人员,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

8.村卫生室人员每3-5年免费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

9.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定期绩效考核。

10.建立村卫生室人员的到龄退出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

11.推行村卫生室“标准处方集”在线系统,提高合理用药
水平。

12.乡镇卫生院至少组织辖区内村卫生室人员召开一次例会。

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

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12]93)渝府发〔2012〕9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政府同意《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2012年8月22日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村卫生室(所)是政府向农村居民提供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村卫生室(所)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完善村级卫生服务运行机制,保障广大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和就医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经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设置的村卫生室(所)。

第三条重庆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村卫生室(所)的规划、管理和相关政策制定。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所)的规划、设置、审批、监督、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准入、培训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功能与设置第四条村卫生室(所)是民办公助的承担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能:(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二)利用适宜技术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三)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服务;(四)按规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五)宣传政策、统计上报有关信息;(六)承担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卫生工作任务。

第五条原则上1个行政村设置1个村卫生室(所)。

村级卫生村工作制度

村级卫生村工作制度

您好,根据您提供的参考信息,下面是我整理的村卫生室各项管理工作制度:
1. 遵守工作纪律:确保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保持工作环境的
整洁和卫生。

2. 认真填写门诊日志:详细记录门诊病历、处方等医疗文书,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和完整性。

3. 上报统计数据:按时上报各种统计数据,以便上级部门进行管理和决策。

4. 建立档案:按规定建立各类档案,包括患者档案、药品器械使用记录等,确保
档案的规范化和信息化。

5. 遵守无菌操作规程:在进行医疗操作时,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感染。

6. 家庭病床管理:对家庭病床的患者,按时访视、体检,提供咨询和治疗服务。

7. 协助计划免疫和儿童保健:协助开展计划免疫工作,提供儿童保健服务。

8. 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开展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提高村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
保健能力。

9. 慢性病管理:对慢性病患者进行定期随访和管理,提供相应的治疗和康复服务。

10. 会诊和转诊:对疑难病症患者,及时会诊和转诊,确保患者的及时治疗。

11. 财会制度:遵守财会制度,合理使用和保管医疗经费。

12. 药品和物品管理:遵守药品、物品领取规定,合理使用和保管药品和物品。

13. 防火防盗:确保卫生室的安全,防止火灾和盗窃事件的发生。

14. 便民服务:开展便民服务项目,如提供咨询、指导用药等,以热情、耐心、周到的服务赢得村民的信任和满意。

以上就是村卫生室各项管理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乡村卫生室管理规章制度

乡村卫生室管理规章制度

乡村卫生室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乡村卫生室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村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机构乡村卫生室由卫生室主任、医生、护士、药剂师等医护人员组成,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

1.卫生室主任负责全面协调管理卫生室的各项工作,并负责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工作情况。

2.医生负责做好各项医疗服务工作,确保医疗质量;护士负责协助医生进行病人护理工作;药剂师负责合理管理药品,确保用药安全。

三、服务内容乡村卫生室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常见疾病的诊疗、健康指导、传染病防控、妇幼保健等,同时还要开展健康教育和慢性病管理等工作。

四、工作流程1.患者挂号:患者到卫生室就诊时,需先到挂号台进行挂号登记,获取就诊号码。

2.初诊检查:医生根据患者的症状和体征进行初步检查,作出初步诊断。

3.确诊治疗:医生根据初步诊断结果,进行进一步检查,确诊后给予相应治疗。

4.随访工作:对患者进行治疗后,医生需要进行随访工作,检查患者的病情,调整治疗方案。

五、医疗质量为保证医疗质量,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医护人员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水平,做好医疗服务。

2.医疗器械设备要定期检修,确保正常运转。

3.药品要合理管理,遵守用药规范,确保用药安全。

六、卫生环境为保证卫生室的环境卫生,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定期对卫生室进行清洁消毒,保持环境整洁。

2.保持医疗垃圾的分类处理,确保环境卫生。

七、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将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警告、停职、降职、开除等。

八、附则本管理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若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全文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全文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全文2017年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全文导语: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以国卫基层发〔2014〕33号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分总则、功能任务、机构设置与审批、人员配备与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保障措施、附则8章52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村卫生室的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

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功能任务第七条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二)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

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功能任务第七条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二)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第九条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一)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二)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三)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四)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村卫生室的管理,提高村卫生室服务水平,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村卫生室的设置1.村卫生室应当设立在村庄人口集中、便于居民就医的地点。

2.村卫生室应当由专业医务人员进行管理,并保证医生、护士等工作人员的持续培训和更新知识。

3.村卫生室的设置应当符合当地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村卫生室的服务内容1.村卫生室应当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常见病、慢性病的诊疗和常用药品的发放等。

2.村卫生室应当定期进行健康宣教,提高村民健康意识和卫生知识。

3.村卫生室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确保基本医疗服务的顺利开展。

四、村卫生室管理1.村卫生室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医疗工作的合法合规。

2.村卫生室应当定期开展医疗质量考核,及时总结经验,改进服务质量。

3.村卫生室应当建立患者档案管理制度,保护患者隐私。

4.村卫生室负责人应当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五、村卫生室卫生环境1.村卫生室应当保持干净整洁的卫生环境,定期消毒。

2.村卫生室应当定期清理医疗废弃物,保持医疗废弃物的规范处理。

3.村卫生室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废物处理设施,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处理工作。

六、村卫生室资金管理1.村卫生室的经费来源包括政府拨款、医疗服务收入等。

2.村卫生室应当合理使用经费,确保医疗服务的正常开展。

3.村卫生室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监管,防止经费挪用。

七、附则1.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2.本管理办法由村卫生室负责人负责解释。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经调查证实符合医疗卫生服务相关规定后,可以调整和补充。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管理方案(5篇)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管理方案(5篇)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管理方案乡镇、村卫生室结核病管理职责乡镇(社区)级1、对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

2、对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结核病治疗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和检查。

3、收集有关信息,负责本单位及所辖区域内的疫情报告工作。

4、推荐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开展对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的追踪,并做好相关记录。

5、设立查痰点的单位开展痰涂片检查工作。

6、负责对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的培训。

7、发放健康教育资料,开展健康促进活动。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1、对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观察病情变化及药物不良反应,并做好详细记录。

2、督促患者按时复查、取药,按期留送合格的痰标本。

3、推荐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到县(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就诊,协助开展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的追踪,并做好相关记录。

4、对实施督导化疗的患者家庭成员或志愿者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

5、向患者和公众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

医疗机构1、对初诊发现的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及转诊。

2、负责对危重肺结核或严重合并症患者的救治,对出院患者及时转诊。

3、负责在医院内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

4、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的督导和指导。

4.抗结核治疗方案4.1初治活动性肺结核化疗方案初治涂阳和初治涂阴(含未查痰)肺结核病人均采用此方案治疗。

(1)2h3r3z3e3/4h3r3强化期。

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乙胺丁醇隔日____次,共____个月。

继续期。

异烟肼、利福平隔日____次,共____个月。

(2)2hrzs(e)/4hr强化期。

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链霉素(或乙胺丁醇)每日____次,共____个月。

继续期。

异烟肼、利福平每日____次,共____个月。

4.2复治涂阳肺结核化疗方案(1)2h3r3z3e3s3/6h3r3e3强化期。

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乙胺丁醇、链霉素隔日____次,共____个月。

继续期。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XXXXXXX村卫生室管理办法(修订版)(2018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提高基层卫生资源利用效率,增强农村卫生保障体系,加强基层妇幼卫生工作,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街道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街道辖区内的村卫生室,均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主要内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药械、村医培训、资格证书、聘任证书。

对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经费、一般诊疗费等均实行统一管理。

绩效考核。

第二章规划布局第四条根据各行政村地理位置,人口数量,坚持方便群众、便于管理的原则,按照规划设置村卫生室。

第五条各村卫生室配备有资质的乡村医生(含大学生村医和社区护士)2人以上。

第六条卫生室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流程符合XXXX市卫计委的规划要求。

卫生室配备必要办公设施,基本医疗器械及输液椅、被褥等等。

第三章人员聘用第七条根据村卫生室设置规划,本着服从大局的原则由XXXXXX中心卫生院和XXXXXX街道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调配组合。

第八条村医人员的确定:主要由在职乡村医生和大学生村医及社区护士组成。

大学生村医和社区护士的工作安排,根据XXX卫计局的要求执行;在职乡村医生由XXXX卫生院和街道初保办统筹安排,报区卫计局备案。

签订聘用协议,报区人社局备案。

所聘村医、大学生村医、社区护士必须具备行医资质,服从管理,身心健康。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聘用。

第四章实施管理对村卫生室和聘用的人员实施以下管理办法第九条人员统一管理:对聘用村医,其人事任免、调动由XXXX 卫生院和XXX街道初保办管理。

符合法定缴纳社会保险人员由XXXXX卫生院统一给予办理参保。

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动者,给予停发一般诊疗费和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经济处罚及待岗处理。

第十条业务统一管理:卫生室整体业务由中心卫生院统一管理,统一工作制度。

加强业务指导,不断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

村卫生室日常办公费用支出由区财政支出,有序限额使用。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中医药局: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我们制定了《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2]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4年6月3日管理办法编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

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1-2]第二章功能任务第七条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规范化村卫生室建设管理制度

规范化村卫生室建设管理制度

规范化村卫生室建设管理制度村卫生室是农村居民医疗服务的基层单位,对于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水平、保障农民健康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化村卫生室的建设管理工作,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保健水平,制定和实施相关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对规范化村卫生室建设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一、建立完善村卫生室建设审核制度,确保安全和质量在建设村卫生室过程中,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审核制度,确保村卫生室的建设安全和质量。

具体而言,需要明确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制定建设审核标准和程序,设立专门的审核机构,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核和评估。

审核机构应该具备相关医疗卫生建设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确保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还应对审核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审核程序透明、公开、公正。

只有通过审核的村卫生室才能正式进行建设,确保其安全和质量。

二、加强村卫生室的设备采购和管理,提高服务能力村卫生室的设备采购和管理对于提高其服务能力至关重要。

为此,需要建立科学的设备采购和管理制度,确保设备的先进性和可靠性。

具体而言,需要制定设备采购的程序和标准,明确设备采购的原则和要求。

在设备采购过程中,需要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质量好、性价比高的设备供应商。

同时,在设备采购完毕后,还需要建立设备档案管理制度,对设备进行登记和管理,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寿命。

三、完善村医队伍建设和管理制度,提高专业水平村卫生室的医生和护士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核心力量,其专业水平的提高对于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至关重要。

为此,需要完善村医队伍建设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村医的培训和管理。

具体而言,可以通过开展继续教育、举办技术培训班等方式提高村医的专业水平;建立村医职称评定制度,激励村医提高专业能力和工作积极性;加强对村医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村医的工作质量和纪律要求。

只有建立完善的村医队伍建设和管理制度,才能提高村卫生室的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

乡村卫生室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制度模版(三篇)

乡村卫生室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制度模版(三篇)

乡村卫生室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乡村卫生室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促进农村居民健康水平的提高,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乡村卫生室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是指根据国家卫生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整合乡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服务机构的资源,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等综合服务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乡村卫生室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目标是:全面提升乡村卫生室服务质量和效益,满足农村居民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促进健康中国建设。

第四条乡村卫生室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原则是:综合服务、便民服务、科学管理、规范操作、社会参与和持续改进。

第五条乡村卫生室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由卫生局负责,并委托相关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乡村卫生室服务一体化管理组织架构第六条乡村卫生室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组织架构包括: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工作组。

第七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乡村卫生室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决策和指导,由卫生局局长任组长,相关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人任副组长。

第八条办公室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协调卫生资源、制定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

第九条工作组由乡村卫生室负责人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的服务工作和维护工作。

第三章乡村卫生室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制度第十条乡村卫生室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制度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人员管理、财务管理、设备管理、卫生安全管理等多个方面。

第十一条乡村卫生室服务范围包括乡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为农村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等服务。

第十二条乡村卫生室服务内容包括诊疗服务、健康咨询、健康教育、疫苗接种、家庭医生签约等内容。

第十三条乡村卫生室人员管理包括人员招聘、人员培训、绩效考核、岗位轮岗等内容,要确保医护人员及时到岗、熟悉工作流程,提供高质量的医疗卫生服务。

2024年村卫生室规章制度(2篇)

2024年村卫生室规章制度(2篇)

2024年村卫生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卫生室的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群众健康,根据国家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村卫生室是为村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单位,属于村级卫生机构。

第三条村卫生室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的村民和村民就近居住的外来人口。

第四条村卫生室应当具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配备合格的医务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

第五条村卫生室应当积极参与国家、地方医疗保健政策的落实,并积极开展卫生健康宣教活动,提高村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第六条村卫生室应当加强与乡镇卫生院、县级医疗机构的联系与协作,建立稳定的医疗转诊机制,确保村民在就医需求时能够及时得到合理有效的指导和安排。

第七条村卫生室应当健全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环境整治和医疗废物处理等工作,确保卫生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消毒工作。

第八条村卫生室应当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和学习,提高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村卫生室建设第九条村卫生室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划和标准,建议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第十条村卫生室应当建立便捷的医疗设施,设立候诊区、诊室、检验室、药房、医护人员办公区等。

第十一条村卫生室应当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药品,确保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和治疗需求。

第十二条村卫生室应当建立健全病历记录体系,保护患者隐私和医疗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村卫生室应当加强与村民的沟通和联系,及时掌握村民的健康状况和需求,提供个性化的医疗服务。

第三章村卫生室人员管理第十四条村卫生室应当配备合格的医疗卫生人员,包括医师、护士、药剂师等职业人员。

第十五条村卫生室人员应当遵守医疗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准则,严禁收受患者贿赂,泄露患者隐私或私自调换药品等行为。

第十六条村卫生室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医务人员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七条村卫生室应当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学习,提高医疗技能和更新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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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管理办法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

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功能任务第七条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二)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第九条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一)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二)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三)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四)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外,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提供以下服务:(一)手术、住院和分娩服务;(二)与其功能不相适应的医疗服务;(三)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医疗服务。

第十条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卫生计生政策和知识宣传,信息收集上报,协助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和筹资等工作。

第十一条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及计生药具药品服务。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审批第十二条村卫生室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二)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居民卫生服务需求、服务人口、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方便群众就医;(三)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四)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

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

第十四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民族医学科)。

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第十六条村卫生室的命名原则是: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所、站)。

如一个行政村设立多个村卫生室,可在村卫生室前增加识别名。

村卫生室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第十七条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的应当适当调增建筑面积。

村卫生室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

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增设观察室,根据需要设立值班室,鼓励有条件的设立康复室。

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

第十八条村卫生室设备配置要按照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原则,根据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予以配备。

第十九条村卫生室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的相关规定定期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

第四章人员配备与管理第二十条根据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低于1名的比例配备村卫生室人员。

具体标准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

第二十一条在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要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聘用职业道德好和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由乡镇卫生院派驻医师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三条建立村卫生室人员培训制度。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制订村卫生室人员培训规划。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远程教育、对口帮扶等多种方式,保证村卫生室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免费岗位技能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培训内容应当与村卫生室日常工作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鼓励在岗村卫生室人员接受医学学历继续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

有条件的地方要制订优惠政策,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并对其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探索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培养模式。

地方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从本地选拔综合素质好、具有培养潜质的青年后备人员到医学院校定向培养,也可选拔、招聘符合条件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直接接受毕业后培训,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六条村卫生室人员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严格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村卫生室要有明显禁烟标识,室内禁止吸烟。

服务标识规范、醒目,就医环境美化、绿化、整洁、温馨。

村卫生室人员着装规范,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

第二十八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定期绩效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相应的财政补助资金发放、人员奖惩和村卫生室人员执业再注册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村卫生室人员考核工作的开展,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逐步建立村卫生室人员的到龄退出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

第五章业务管理第三十条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的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人员岗位责任、定期在岗培训、门诊登记、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食源性疾病或疑似病例信息报告、医疗废物管理、医源性感染管理、免疫规划工作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妇幼保健工作管理以及财务、药品、档案、信息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村卫生室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按规定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

鼓励村卫生室人员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防治疾病。

第三十三条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内的村卫生室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零差率销售。

村卫生室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验收记录。

第三十四条村卫生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提供静脉给药服务:(一)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及观察床;(二)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三)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四)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人员应当具备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五)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的,应当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为预防接种单位的村卫生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村卫生室人员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二)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三)自觉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的督导、人员培训和对冷链设备使用管理的指导。

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例会制度,乡镇卫生院每月至少组织辖区内村卫生室人员召开一次例会,包括以下内容:(一)村卫生室人员汇报本村卫生室上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工作情况,报送相关信息报表,提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合理化建议;(二)乡镇卫生院汇总各村卫生室工作情况,对村卫生室人员反映的问题予以协调解决,必要时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三)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员开展业务和卫生政策等方面的培训;(四)乡镇卫生院传达有关卫生政策,并部署当月工作。

第三十七条村卫生室医疗废物、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支持村卫生室以信息化技术管理农村居民健康档案、接受远程医学教育、开展远程医疗咨询、进行医院感染暴发信息报告、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即时结报、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村卫生室与村计生专干、乡镇卫生院、乡镇计生办之间要及时通报人口出生、妊娠、避孕等个案信息。

第六章财务管理第四十条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村卫生室应当做好医疗业务收支记录以及资产登记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在不增加农村居民个人负担的基础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合理制订村卫生室的一般诊疗费标准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村卫生室要主动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并将药品品种和购销价格在村卫生室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四十三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村卫生室补偿经费和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名义向村卫生室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建立健全村卫生室补偿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保证村卫生室人员的合理待遇:(一)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明确应当由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考核后按其实际工作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二)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三)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各地要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村卫生室人员给予定额补偿,补助水平与对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具体补偿政策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制订;(四)鼓励各地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村卫生室人员的补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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