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传统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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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调解制度解析

我国古代调解制度解析

我国古代调解制度解析
我国古代调解制度源远流长,早在商朝时期就已经形成。

调解是指通过协商、调和、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和矛盾,是一种非诉讼的民间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快捷、灵活、节省成本等优点。

在我国古代,调解制度的运行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官员负责调解,二是由社会组织进行调解。

官员负责调解的方式主要是在各级政府机构中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通常由县令、州刺史、巡抚等官员担任调解员。

他们可以通过传统文化、道德准则等方式,以及行政手段对纠纷进行调解,既有法律的支持,又有行政权力的支持,能够有效地解决社会纠纷。

社会组织进行调解的方式则是由民间组织、宗教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来进行调解。

这些组织通常由权威人士、长者等担任调解员,他们凭借自身的社会地位、人脉关系等优势,在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调解作用。

这种方式具有灵活、通情达理、符合民众需求等特点,可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

总的来说,我国古代调解制度在各个历史时期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与完善,为社会稳定与和谐做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调解制度也逐渐走向了现代化,不断推进司法改革,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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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中国古代的调解制度

论述中国古代的调解制度

论述中国古代的调解制度,并谈一谈对当今构建大调解机制的借鉴意义调解,是指发生纠纷时,由第三方主持,依据一定的规范,通过说理、教育、感化等方式进行劝解、说和,促使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以达到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的目的。

中国传统文化的最高境界就是和谐,强调人与人之间以和为贵,以忍为上。

建立在此社会观念基础上的中国古代社会,调解被广泛地采用,尤其是在基层乡土社会里,它几乎成为解决一般纠纷的主要手段。

一、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历史演变和发展中国的调解源远流长,早在西周时期,在地方官史中就有“调人”之职,其职能为“司万民之难而谐合之”。

秦汉时,县以下设乡,乡设有秩、啬夫和三老,掌管道德教化和调解事务,调解不成再到县廷起诉。

汉代已建立了一整套较为严密的司法调解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官府大多根据“礼”的内容,调解民事纠纷。

在唐代,基层分设乡正、里正和村正,有权处理地方上的轻微刑事案件,并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仲裁,不能取决,方交府县处理。

元代时调解制度有了进一步发展,广泛运用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是元代诉讼的一大特色。

明代将儒家“无讼”观念付诸实践,认为发生诉讼是“民风浇薄”的表现,理想社会应是“无讼”;即使出现民事纠纷,也尽量以不烦扰官府,由民间自行调处和息讼为上策。

清代民事纠纷的调解分为诉讼外调解和诉讼内调解两大类。

诉讼外调解又称民间调解,其主要有宗族调解和乡邻调解,族内纠纷本般先由族长或乡邻调解,不得轻易告官。

宗族调解是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

诉讼内调解是在州县官的主持下对民事纠纷带有一定强制性的调解,将调解息讼作为州县官“消弭讼端”的政绩,所以清代地方官府对民事案件的调解可谓不遗力。

二、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特点1、调解形式多样,有民间调解、官府调解以及官批民调三种基本形式。

民间调解又可细分为三种形式:一是基层社会组织中的乡正、里正、村正、保甲长等的调解;二是宗族内的族长调解;三是乡邻之间的调解。

浅析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是指在古代中国社会中,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的一种制度。

古代中国的民事纠纷主要包括土地纠纷、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这些纠纷需要得到有效处理,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古代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民事调解制度,以解决民间纠纷。

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当时的国家法律制度不够健全,民间纠纷较多,因此出现了对纠纷进行调解的制度。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制度得到了不断完善和发展。

对于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其主要特点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具有地域性和民间性。

在古代中国,各地的风俗习惯和社会制度都有所不同,因此民事调解制度也呈现出地域性。

民事调解制度主要由地方官员和乡绅士大夫等社会精英来履行,这也使得调解制度具有一定的民间性。

这种地域性和民间性的特点,使得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更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能够更好地适应当地的社会实际情况。

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具有多样性。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地域,民事调解制度的形式和程序都有所不同。

有的地方采取仲裁制度,由有经验的长者或村民代表进行调解;有的地方则采取审理制度,由地方官员来调解。

而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民事调解的程序和标准也在不断改变和完善。

这种多样性使得民事调解制度更具有包容性和适应性。

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具有灵活性。

在古代中国,由于国家法律制度不够健全,民事调解制度往往需要在法律和道德之间进行权衡。

民事调解制度的程序和结果都比较灵活,能够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在历史发展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使得社会稳定和民众安居乐业。

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体现了当时社会的法治精神和人情关怀,是一种兼具效率和温情的调解方式。

虽然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度已经逐渐完善和健全,但是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仍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可以为当代社会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可以为当代社会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浅析中国古代调解制度(法制史论文)

浅析中国古代调解制度(法制史论文)

浅析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目录摘要 (2)一、古代调解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3)二、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主要形式、特点与基本评价 (4)(一)中国古代调解的主要形式 (4)1、民间调解 (4)2、官府调解 (5)3、官批民调 (6)4、几种调解方式的相互关系 (6)(二)我国古代调解制度的特点 (7)1、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7)2、调解依据的特殊性 (7)3、调解过程的强制性 (8)4、调解方式的灵活性 (8)(三)对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基本评价 (9)1、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积极意义 (9)2、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局限性 (9)三、中国古代调解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原因分析 (10)(一)“无讼”思想对调解的影响 (10)(二)“和”文化对调解制度的影响 (11)(三)其他因素对调解制度的影响 (12)1、制度因素 (12)2、中华民族心理素质 (13)四、对中国古代调解制度借鉴 (13)(一)借鉴的必要性 (14)1、有利于和谐意识的养成 (14)2、有利于调整人际关系 (15)(二)借鉴的具体操作 (15)1、对古代调解制度中的核心内涵的借鉴 (15)2、对古代调解制度中灵活性和多样性的调解形式的借鉴 (16)3、对古代官批民调方式的借鉴 (16)(三)借鉴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7)1、必须依法调解 (17)2、调解应注重效率 (17)五、结语 (17)参考文献 (19)浅析中国古代调解制度摘要调解制度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有其深厚的思想和社会基础。

调解产生于古代无讼的法律文化之中,寄托着古代统治者对建立和谐社会的美好理想。

调解制度适应于古代中国小农经济下的宗法家族社会,同时,又是封建社会统治者实践其“德主刑辅”政治主张的重要方式。

古代的调解制度在漫漫二千余年中,既是稳定社会关系的基石,同时也在客观上阻碍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成为中国封建社会二千余年停滞小前的原因之一。

古代调解作为一种法律文化现象,对我国现代调解制度的构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中国的调解制度主要内容

中国的调解制度主要内容

中国的调解制度主要内容1. 背景介绍调解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它强调双方协商、和解,以达到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推广调解制度,本文制定了以下调解管理和考核规定。

2. 调解管理标准2.1 调解范围调解适用于各类民事、商事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不动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

2.2 调解受理(1)受理范围:各级人民法院设立调解委员会,负责受理相应辖区内的调解案件。

(2)调解申请: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

(3)调解协议: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需提交给法院进行确认,并在调解书上注明生效情况。

2.3 调解程序(1)预调解:调解员在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可以与当事人先行进行预调解,鼓励双方直接协商解决争议。

(2)正式调解:若预调解未能解决争议,调解员将组织正式调解,争议当事人应当全程参加,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4 调解机构中国的调解机构主要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

调解机构应当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调解员的素质和能力。

2.5 调解员资格与管理(1)调解员资格:调解员应当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技巧,并通过考试或培训,获得相应的调解员资格证书。

(2)考核机制:调解员应定期接受调解技能培训及考核,要求不合格者进行再教育或淘汰出局。

3. 调解考核标准3.1 调解效率考核(1)案件受理期限: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制定相应的受理期限,要求调解员按时受理并组织调解。

(2)调解期限:确定一般案件的调解期限,要求调解员高效地推进调解程序,争取早日达成调解协议。

3.2 调解质量考核(1)协议达成率:对调解员达成有效调解协议的数量进行统计和评估,鼓励调解员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

(2)满意度评价:征求当事人对调解过程和结果的满意度反馈,评估调解员的工作质量。

3.3 调解技能考核(1)法律知识:对调解员的法律专业知识进行考核,包括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方面的知识。

浅析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1. 引言1.1 概述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是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起源于古代社会。

在古代,民事调解制度是处理民间纠纷和争议的主要方式,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古代的民事调解制度在法律发展中逐渐形成和完善,具有独特的特点和程序。

调解制度不仅能够有效解决纠纷,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还能够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古代调解制度在中国文化中也具有重要的精神内涵,体现了中国传统“和为贵”的价值观念。

在古代社会中,调解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是法律专家,更是智慧和公正的化身。

通过调解案例的分析,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古代民事调解制度的运作机制和实际应用。

古代民事调解制度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据着重要地位,对后世的法律制度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2. 正文2.1 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

在古代社会,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司法机构,民事纠纷的解决主要通过调解来实现。

早在商代时期,就有调解制度的雏形出现,当时的调解主要由官员或有声望的长者来进行。

随着时代的发展,调解制度逐渐完善,成为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

在秦汉时期,民事调解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规范。

当时设立了专门的调解机构,如“协力司”、“职方”等,专门负责处理民事纠纷。

这些机构在调解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当时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保障。

隋唐宋元明清各个历史时期,民事调解制度也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和发展。

特别是在宋明清时期,出现了许多以民间仲裁和调解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条文和制度,为民间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力支持。

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经过漫长的发展历程,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善的体系。

这一体系不仅在调解效率和效果上有着显著的优势,更重要的是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和谐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2 古代调解制度的程序和特点古代调解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悠久的传统,其程序和特点体现了古代社会的智慧和文明。

浅析中国古代调解制度(法制史论文)

浅析中国古代调解制度(法制史论文)

目录摘要 (2)一、古代调解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3)二、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主要形式、特点与基本评价 (4)(一)中国古代调解的主要形式 (4)1、民间调解 (4)2、官府调解 (5)3、官批民调 (6)4、几种调解方式的相互关系 (6)(二)我国古代调解制度的特点 (7)1、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7)2、调解依据的特殊性 (7)3、调解过程的强制性 (8)4、调解方式的灵活性 (8)(三)对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基本评价 (9)1、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积极意义 (9)2、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局限性 (9)三、中国古代调解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原因分析 (10)(一)“无讼”思想对调解的影响 (10)(二)“和”文化对调解制度的影响 (11)(三)其他因素对调解制度的影响 (12)1、制度因素 (12)2、中华民族心理素质 (13)四、对中国古代调解制度借鉴 (13)(一)借鉴的必要性 (14)1、有利于和谐意识的养成 (14)2、有利于调整人际关系 (15)(二)借鉴的具体操作 (15)1、对古代调解制度中的核心内涵的借鉴 (15)2、对古代调解制度中灵活性和多样性的调解形式的借鉴 (16)3、对古代官批民调方式的借鉴 (16)(三)借鉴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7)1、必须依法调解 (17)2、调解应注重效率 (17)五、结语 (18)参考文献 (19)摘要调解制度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有其深厚的思想和社会基础。

调解产生于古代无讼的法律文化之中,寄托着古代统治者对建立和谐社会的美好理想。

调解制度适应于古代中国小农经济下的宗法家族社会,同时,又是封建社会统治者实践其“德主刑辅”政治主张的重要方式。

古代的调解制度在漫漫二千余年中,既是稳定社会关系的基石,同时也在客观上阻碍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成为中国封建社会二千余年停滞小前的原因之一。

古代调解作为一种法律文化现象,对我国现代调解制度的构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古代调解制度;特点;形成原因;评价一、古代调解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调解,又称调处、和对,是指发生矛盾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由第三者依据一定的规范,用说明、教育、感化的方式进行说和、劝解,从而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以达到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浅谈我民事调解制度

浅谈我民事调解制度

浅谈我民事调解制度我国民事调解制度是指以调解委员会为主体,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通过调解达成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出现,旨在缓解法院的工作压力,提高司法效率,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解决纠纷途径。

首先,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具有覆盖面广的特点。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是民事纠纷都可以通过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无论是涉及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还是侵权纠纷,都可以通过民事调解制度得到解决。

这种广泛适用性使得当事人在面临纠纷时,可以选择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途径。

其次,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具有效率高的特点。

相比于诉讼程序,调解过程更加简单、快捷。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会尽快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员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指导,帮助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整个调解过程通常只需要数次会议,时间较短,相比法院审判程序更加高效。

再次,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具有经济实惠的特点。

调解过程中,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不收取任何费用。

相比于诉讼程序需要支付的律师费用、鉴定费用等,调解制度更加经济实惠。

同时,调解过程也可以避免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精力成本。

当事人只需要到调解委员会参加几次会议,而无需像诉讼程序一样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此外,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具有维护当事人隐私的特点。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信息进行保密。

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无需担心自己的隐私被泄露。

与诉讼程序相比,调解制度更加注重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益。

另外,我国民事调解制度还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参加调解是强制性的,调解的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参加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立,法院可以判决双方当事人必须参加调解,以促使双方就纠纷问题达成和解协议。

这种强制性的特点可以有效缩短纠纷解决的时间,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

总而言之,我国民事调解制度通过提供简便、快捷、经济、保密、强制性的纠纷解决方式,为广大民众提供了一种高效解决纠纷的途径。

浅析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中国古代的民事调解制度是一个相当完善的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

其目的在于解决民间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和和谐。

该制度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深厚的文化底蕴,积淀了丰富的经验和智慧,对现代社会的民事调解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中国古代的民事调解制度大多是以宗族、乡里、衙门等组织为主体,其中以宗族为主要方式。

从封建社会的角度来看,宗族是权力的承担者和贡献者,因此拥有较高的信誉和地位,所以调解学以宗族为主要方式,并且被国家认可,成为特有的社会组织形式。

宗族可以通过家法、家规等方式来对民间争端进行调解。

家法指的是一种基于习俗和惯例的法律规则,体现出了宗族的行为规范和社会管理能力;家规是指家族内部规定的宗教制度和规章制度,是对宗族内部行为的限制和指导。

除了宗族之外,乡里也是民间调解的重要方式。

乡里在封建社会中是一个比较独立的组织,居住在同一区域内的农民可以依据地域和职业相同的原则自愿结成一种群体,显然这种群体在人数上会比宗族广泛得多。

乡里主要通过选举产生管理者,并自行制定规章制度,实现民间调解的目的。

随着乡村经济的发展和交通的畅通,乡里得以进一步发展和巩固,成为更加现代化的社会组织形式。

衙门则是另一种调解机构,在中国古代的官员体制中占有重要地位。

衙门的官员会通过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进行调查和判断,然后依照法律对民事争端进行裁决。

这种方式虽然形象和官方,但也较为公正和权威,预防和消除不公正的争端解决,有助于保护民间的利益和权益。

总体来说,中国古代的民事调解制度非常灵活和丰富多彩,能够适应不同的社会现实和个体需求。

虽然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制度已经更加完善,但民间调解仍是一种重要的补充方式,懂得调解技巧和方法,促进社会和谐和人际交往的良好状态,也是每个现代人应该具备的素质。

浅析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
1. 引言
1.1 古代中国民事调解制度的重要性
古代中国民事调解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民事调解制度可以有效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古代社会,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多样,难免会出现矛盾。通过民事调解,可以帮助各方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尽快达成和解,避免进一步恶化矛盾,保障社会和谐。民事调解制度有利于促进民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意识。通过参与调解过程,当事人可以更深入地了解法律规定和司法原则,增强对法律的尊重和遵从。民事调解制度还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减轻法院负担,节约司法资源,为解决纠纷提供更为便捷的途径。古代中国民事调解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其为社会稳定、法治建设和司法进步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四、近现代时期:现代中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民事调解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除了传统的官方调解,民间调解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也开始兴起,为民众提供更多元化的调解服务。
古代中国民事调解制度经历了从部落习俗到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逐渐形成一套比较完善和规范的调解制度。对于现代社会,古代中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些借鉴和启示,促进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二、秦汉时期: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实行严格的法律制度,并开始兴起官方调解制度。汉武帝时期建立了太常寺,负责处理民间纠纷和争端。此时期的调解制度开始有了一定的规范和程序。
三、唐宋元明清时期:唐宋时期,民事调解制度逐渐完善,设立了专门的司法机构和法院,调解程序也更加规范化。元明清时期,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调解制度也逐渐走向专业化和正规化。
3. 结论
3.1 古代中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启示
古代中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启示在于,传统的调解方式强调和解、和谐,注重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这种制度可以为当今社会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尤其是在解决家庭矛盾、民间纠纷等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古代调解制度的理念,通过调解、调和,解决当今社会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纠纷,达到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古代调解制度还注重道德教化和民俗风尚,强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念,对当代社会的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有着积极的启示作用。通过传统调解制度的思想和理念,我们可以引导人们注重道德修养,弘扬社会正气,共同建设一个和谐、和睦的社会环境。古代调解制度的启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宝贵的文化遗产和智慧财富,我们应该珍惜和传承这种制度的精髓,为当今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借鉴和启示。

浅析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
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是指在古代社会中,由一些具有相关技能或经验的人员或机构,通过调查和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

其由于其不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端,
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等优点,因此在中国古代得到了广泛应用。

从历史角度来看,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可以追溯至周朝时期。

在周朝,由各地公社
成立的社会团体,被赋予了类似于今日法院的职能,可以进行纠纷调解,解决民间矛盾。

这种制度最为具有代表性的形式是社会公案。

社会公案类似于现在的团体仲裁,属于一种
半官方机构,其成员来自于地方社区的领袖。

在古代社会中,这些领袖往往是具有一定政
治影响力的人物,因此其调解权威性较高,能够有效解决争端。

同时,这些领袖还可以通
过调解达成某种程度的社会平衡,或者以此维护地方社会秩序。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古代的民事调解制度依然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唐朝、宋
朝时期,法院系统的发展导致一些调解机构的消失,但社会公案仍然保持着一定的活力。

当时,社会公案在很多方面成为了解决纠纷的最后选择,许多争端在这种机构下被调解,
而没有通过司法程序上诉。

这种制度的继续存在,表明了其对于古代社会日常纠纷管理方
面所发挥的巨大作用。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不仅是一种纠纷调解机构,更是一种社会管理机制。

这种机制较为完善,能够适应各种不同的社会环境,因而在古代中国社会中占据着重要的
地位。

虽然现代司法制度已经取代了古代民事调解制度,但仍然有不少的民间仲裁机构仍
在使用这种制度,成为了当今社会纠纷解决模式中的重要一环。

论我国古代传统的司法调解制度

论我国古代传统的司法调解制度

论我国古代传统的司法调解制度摘要:调解制度是我国古代实现"无讼"理想境界的一种司法制度,分为民间自行调解、宗族调解、乡治调解和州县官府调解几种形式。

传统调解制度凭借礼与法的力量,有效地维护古代社会伦理秩序,作为我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其有益成分对当今调解制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调解制度;存在基础;民间调解;官方调解传统调解制度是我国古代实现"无讼"理想境界的一种司法制度。

从先秦到明清,调解制度始终在处理社会纠纷中发挥重要作用。

传统中国和现代西方在司法制度上的最显著的区别就在于前者对民间调解制度的极大依赖。

本文拟对我国古代司法调解制度作一简单探讨。

一、古代调解制度的形式中国古代调解制度涉及的范围相当宽泛,如因婚姻、土地、借贷、斗殴等产生的民事纠纷或轻微刑事案件都在调解之列。

我国古代很早就有以调解息争的事例,古文献中的"劝释"、"私休"、"调停"、"排难解纷"等都是调解这种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同提法。

依调解主持者的身份区别,可把我国古代调解分为民间调解和官府调解几种形式。

(一)、民间调解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各自邀请乡邻、亲友、长辈或在当地民众中有威望者出面说和、劝导、调停,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

调解的形式由来久远,具体方式是争讼者找亲邻、族、乡保解决,不达官府;或者有一方已告官,乡里抢先调解成功,即请求销案,泯纠纷于乡村族里之中。

它既无固定程序,也无差役的勒索,方法简单灵活,因而为民间所欢迎。

民间调解的主体主要是乡绅、里正、里长、族长、宗正等人,与官府调解不同的是,它是诉讼外调解,不具备诉讼性质。

其形式多种多样,没有法定的程序,因各地乡情风俗习惯而异,因调解人的身份地位而异,或祠堂公所,或田头村舍,只要能使纠纷平息,什么样的形式都是可以的。

它取代官府的决讼功能,是一种相当和缓、体面的调解息讼方式。

我国古代调解制度解析

我国古代调解制度解析

我国古代调解制度解析一、古代调解制度的起源古代调解制度起源于原始社会。

原始社会中,人们由于物质生活的需求和利益的冲突,开始尝试通过调解解决矛盾。

而后,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矛盾与冲突变得更加复杂,调解制度也逐渐完善。

在古代社会中,国家政权逐渐形成,调解制度也受到国家的重视和规范,具有一定的法律性质。

二、古代调解制度的功能与特点1.稳定社会秩序:古代调解制度能够及时化解矛盾和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2.保护民众权益:调解制度为民众提供了一个公正、公平的解决纠纷的渠道,促使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并在调解过程中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提高治理效能:古代调解制度能够在矛盾与冲突初期及时介入,避免问题升级,减轻国家行政和司法部门的负担,提高社会治理效能。

三、古代调解制度的实施方法1.依法调解:古代调解制度基于法律,调解人员根据当时的法律条文进行调解,依法解决纠纷。

2.和而不流:古代调解制度强调以和为贵,即通过双方和解达到调解的目的,避免双方过分对立。

3.平等协商:古代调解制度强调平等和协商,调解人员依法或依据民间习俗,促使当事人平等双方平等协商解决纠纷。

四、古代调解制度的作用1.解决社会矛盾:古代调解制度能够及时化解社会矛盾,避免矛盾的激化和冲突的发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促进法律发展:古代调解制度为法律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基础,为后来司法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3.培养文明习俗:古代调解制度通过调解人员的引导和教育,培养了人们的文明道德观念和习俗,提升了公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

五、古代调解制度的演变与发展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变革,古代调解制度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

在古代王朝中,调解制度逐渐被法院制度所取代;在现代社会中,调解制度发展成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广泛应用于社会各个领域。

总之,古代调解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管理制度,在我国历史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解决了社会矛盾和冲突,促进了社会稳定与和谐,而且为法律的发展和民众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浅析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民事调解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一种重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它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中国传统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本文将从调解机构、调解程序以及调解特点三个方面进行浅析。

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中的调解机构主要包括推行民事调解的官员和地方社会自组织的调解组织两类。

在官方调解机构中,主要角色是县令和乡官等地方政府官员,他们有权对纠纷进行调解,并进行相应的裁决。

地方社会自组织的调解组织则是由村长、村民代表等自愿担任的调解员组成,他们利用自身的地位和社会关系调解矛盾纠纷。

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中的调解程序包括主动调解和被动调解两种形式。

主动调解是由官员或者调解组织主动介入纠纷,促使当事人进行调解,协商解决争议。

被动调解则是当事人自愿选择参与调解,将争议交由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在调解程序中,调解员会听取双方意见,了解案情,帮助当事人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并协助双方就赔偿标准、责任承担等问题达成一致。

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调解制度重视和谐和社会稳定,注重双方的感情和关系,力求做到和解、和谐。

调解制度重视公正和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而是通过公正的裁决和调解来解决争议。

调解制度遵循“先调和、后处理”的原则,即先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争端,如果无法调解,再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调解制度注重前瞻性,即遇到争议时主动介入,及时解决争端,以防止纠纷进一步升级。

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是一种体现和谐与稳定的重要方式。

它通过调解机构、调解程序以及调解特点三个方面,实现了解决争端、保护当事人权益,并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在现代社会中,我们可以借鉴古代民事调解制度,发展完善更加符合现代社会需求的调解制度,为人们解决纠纷提供更好的途径。

浅谈中国传统文化调解制度与中国传统社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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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传统文化调解制度与中国传统社会浅谈中国传统文化调解制度与中国传统社会每个社会、每个朝代都有为解决纠纷争端而建立的各项独特经典法律制度,调解制度则是中国诸多经典的法案之一。

中国传统社会的历史和文化注定要生成成熟的调解制度,同时调解制度也加固了中国传统社会的结构和秩序,使其生命力异常难以转捩。

一、中国传统调解制度的溯源与流变罗杰科特威尔在《法律社会学导论》一书中指出,任何时代纪录下的民族或民众的法律只不过是一种始终存在变化着的文化演变过程的静态表象,如果法律不在它所赖以存在的社会历史领域中加以观察,那么,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难以理解的。

构建现代调解制度,我们必须要通过历史的时间坐标,去寻找它以前的溯源及流变过程。

运用调解机制来解决民事法律纠纷,在中国古代由来已久。

据《周礼地官调人》记载,早在西周时期已有调处制度,在地方官吏中设有调人之职,其职能为司万民之难而谐合之。

秦汉以降,司法官也多奉行调处息讼的原则。

至两宋,随着民事纠纷的增多,调处已呈现制度化的趋势。

调处方式主要有三种:官府调处、乡曲亲戚宗族调处和民间自行调处。

发生纠纷之后,双方当事人并不到官府起诉,而是由乡党宗族自行调处,官府亦承认调处的效力。

官府在劝喻和对时,一般都很强调要求务要两平,不得偏党等等,说明调处的基础,一是不得违背礼与法的要求,以维护封建的伦理道德,二是必须公平。

所以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都得同意,不然便只得以法判决。

至元代由于田宅典当盛行,各族间财产转移增多,使得民间婚姻田土的争讼,大量增加,为了减少地方司法机关所承受的压力,并通过各种渠道疏导矛盾,化解争讼,以增强亲族和邻里之间的和睦,稳定社会秩序和国家统治,因此官府倡导经由民间调解来解决民事纠纷。

元代民事调解,分为民事调解与司法机关调解二种。

明清时期,调处已臻于完善阶段。

明代民事纠纷调处的方式,大体上有以下几种:里老调处、乡约调处和官府调处。

调处是明代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必经阶段,也就是说民事纠纷必须先经过调处,调处不成方能由官府受理审断。

浅析我国传统调解制度

浅析我国传统调解制度

浅析我国传统调解制度第一篇:浅析我国传统调解制度一、传统调解制度概述调解的雏形出现在原始社会时期,人们之间的争端由部族首领按照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通过协商予以解决。

到了奴隶社会,调解在性质和内容上已经发生了变化,并具有了官府调解和民间调解的划分。

比如周代专门设有“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的“调人”之职。

进入封建社会后,统治阶级为了推行礼治和道德教化,更加注重发挥调解的息事省讼功能。

《汉书.百官卿表》“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缴。

”啬夫主要职责就是调解争讼。

唐代乡里讼事,则先由里正、村正、坊正调解。

到了宋代,调解制度正式得到法律确认并被引入司法程序。

综合传统调解制度的演变过程,主要总结为三种调解类型,分别是民间调解、官批民调和官府诉讼调解。

所谓民间调解,它指的是采取协商、说服教育的方式,解决一定范围内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社会基层管理方式。

包括邻里调解和宗教调解。

邻里调解是指是指纠纷发生以后,由至亲好友、乡里邻居、当地有名望的、有威望的人等出面劝说、讲和的方式来调解。

而宗教调解是指宗族成员之间发生纠纷时, 族长依照家法、族规、村约所进行的调解和决断。

所谓官批民调,也称半官半民调解,是指官府接到诉状后认为,情节轻微或事关亲族伦理关系及当地风俗习惯,不便公开传讯,将诉状交与由政府部门所认定的相关人员进行解决的一种调解制度,是纠纷处理中的第三领域。

与民间调解存在相似之处,但最大也是根本的区别是,此种类型的调解是属于官府批准下由专人解决纠纷。

所谓官府诉讼调解,又称司法调解和诉讼内调解,是指对大多数的财产纠纷、家庭继承等民事案件或个别的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的调解由官府来主持调解。

在各种方式中,官方调解最具有权威性,但是由于程序相对复杂,且耗费时间过长,最重要的是当时社会习俗中认为上官府打官司是一件丑事,甚至有不祥之兆之说,由此导致当事人普遍不会选择此类调解。

二、传统调解制度的特征对“和谐”‘大同’和“和合文化”思想的理想有着高度追求的传统调解制度作为我国古代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对民间纠纷的解决,社会秩序的稳定有着重要作用。

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

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

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中,调解制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调解制度是指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和纠纷,达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相比于诉讼制度,调解制度更具灵活性和高效性,具有许多独特的特点。

首先,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崇尚和平、强调亲情和邻里关系,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以和为贵,通情达理地解决纠纷。

调解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背景,是一种融合了中国传统观念的独特方法。

其次,调解制度具有灵活性和高效性。

传统的诉讼制度需要当事人通过法庭起诉并等待裁判结果,而调解制度在早期纠纷解决阶段就能够发挥作用,为当事人提供更为迅速和经济的解决方式。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灵活运用各种方法,包括培训、调查、协商等,以促进双方当事人的对话和妥善解决纠纷。

因此,调解制度有助于缩短纠纷解决的时间,减轻法院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第三,调解制度注重人情味和社会和谐。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重点考虑当事人的感受、需求和权益,通过婉转的语言和方法引导双方彼此理解、支持并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调解制度更注重维护当事人关系和谐,避免对双方关系造成进一步伤害。

这种人情味和社会和谐的精神符合我国尊重人权、强调社会稳定的核心价值观。

第四,调解制度有助于降低冲突成本和维护社会秩序。

在现代社会,发展迅速、人口众多、法律复杂的情况下,纠纷和冲突不可避免。

如果所有的纠纷都通过诉讼手段来解决,将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成本。

而调解制度可以迅速解决一些较小的纠纷,减轻对法院资源的压力,同时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为社会秩序的维护做出了重要贡献。

总之,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

它不仅延续了传统文化中和谐解决纠纷的理念,还具有灵活性、高效性和人情味。

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不仅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轻法院负担,也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我们应进一步加强对调解制度的认识和推广,为更多的纠纷提供和谐解决的途径,努力构建法治社会。

浅析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它是中国古代社会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是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途径。

在古代,由于社会制度的不够完善,社会矛盾较多,因此必须有一种能够解决矛盾问题的制度。

而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而产生的。

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的形成是古代社会制度的反映。

古代中国社会是封建社会,社会阶级划分明显,社会矛盾较为突出。

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古代民事调解制度应运而生。

由于社会阶级差异,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难免会出现矛盾和纠纷。

如果这些矛盾和纠纷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就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古代人们通过制定民事调解制度来解决这些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的健康发展。

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的实施具有一定的历史渊源。

早在战国时期,民间就已经开始进行调解工作。

当时,一些有识之士利用自己的威望和影响力,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定。

而到了秦汉时期,民事调解制度已经初步建立起来,制定了一系列调解制度,如“阿保”、“老明”等。

这些制度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为古代社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到了唐宋时期,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它成为了古代社会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为古代的社会稳定和秩序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的实施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针对性。

古代民事调解制度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制度措施,对民间纠纷和矛盾进行预防和解决。

《鲁宪》,它是春秋时期鲁国刺客制定的一部专门调解民间纠纷的法典,它规定了如何协调纠纷,如何调解矛盾。

通过这些法律规定和制度措施,古代中国民间的矛盾得到了较好的解决,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的实施也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包容性。

在古代中国,由于社会关系较为复杂,人们之间的利益矛盾也较多,因此在实施民事调解制度时,要考虑到各种因素,不同的矛盾问题也需要不同的解决方法。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调解制度,旨在解决民事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调解是一种自愿、公正、公开的方式,通过第三方的介入,帮助当事人达成互利共赢的协议。

下面将从调解制度的法律基础、调解的程序与原则、调解制度的优势等方面进行浅析。

首先,调解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有两方面。

一方面,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原则。

而调解作为一种法律手段,能够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符合宪法的要求。

另一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必须经过调解仍不能解决争议时,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一条规定明确了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重要性,为调解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调解的程序与原则也是调解制度的核心。

调解程序主要包括受理、调解、达成协议和审核等环节。

当事人可以自行申请调解,也可以由法院指定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采取公正、中立的立场,保证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听取双方的诉求,引导双方进行积极的沟通和协商,寻求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调解的原则主要体现在自愿性、保密性、公正性和中立性等方面。

调解双方必须自愿参与调解,调解过程中的信息和内容应当保密,调解员应当保持公正和中立的立场。

调解制度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调解可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相较于诉讼程序,调解可以更加快速地解决争议,减少了繁琐的诉讼环节和时间成本,有利于当事人迅速恢复合法权益。

其次,调解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调解强调双方共赢的协议,有利于双方在和解的基础上保持良好的关系,避免了长期的对抗和纠纷的升级,有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维护。

再次,调解能够节约司法资源。

由于调解减少了诉讼案件的数量,可以有效减轻法院的负担,提高司法效率,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最后,调解提倡当事人的主体地位。

调解把决策权交给当事人本身,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增强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意识和法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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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的雏形出现在原始社会时期,人们之间的争端由部族首领按照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通过协商予以解决。

到了奴隶社会,调解在性质和内容上已经发生了变化,并具有了官府调解和民间调解的划分。

比如周代专门设有“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的“调人”之职。

进入封建社会后,统治阶级为了推行礼治和道德教化,更加注重发挥调解的息事省讼功能。

《汉书.百官卿表》“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缴。

”啬夫主要职责就是调解争讼。

唐代乡里讼事,则先由里正、村正、坊正调解。

到了宋代,调解制度正式得到法律确认并被引入司法程序。

综合传统调解制度的演变过程,主要总结为三种调解类型,分别是民间调解、官批民调和官府诉讼调解。

所谓民间调解,它指的是采取协商、说服教育的方式,解决一定范围内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社会基层管理方式。

包括邻里调解和宗教调解。

邻里调解是指是指纠纷发生以后,由至亲好友、乡里邻居、当地有名望的、有威望的人等出面劝说、讲和的方式来调解。

而宗教调解是指宗族成员之间发生纠纷时, 族长依照家法、族规、村约所进行的调解和决断。

所谓官批民调,也称半官半民调解,是指官府接到诉状后认为,情节轻微或事关亲族伦理关系及当地风俗习惯,不便公开传讯,将诉状交与由政府部门所认定的相关人员进行解决的一种调解制度,是纠纷处理中的第三领域。

与民间调解存在相似之处,但最大也是根本的区别是,此种类型的调解是属于官府批准下由专人解决纠纷。

所谓官府诉讼调解,又称司法调解和诉讼内调解,是指对大多数的财产纠纷、家庭继承等民事案件或个别的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的调解由官府来主持调解。

在各种方式中,官方调解最具有权威性,但是由于程序相对复杂,且耗费时间过长,最重要的是当时社会习俗中认为上官府打官司是一件丑事,甚至有不祥之兆之说,由此导致当事人普遍不会选择此类调解。

二、传统调解制度的特征对“和谐”‘大同’和“和合文化”思想的理想有着高度追求的传统调解制度作为我国古代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对民间纠纷的解决,社会秩序的稳定有着重要作用。

春秋时期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就提倡调解,他在鲁国任司寇时就宣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具有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基本特征的传统调解制度有着自己独有、鲜明的特点。

1、传统调解制度具有乡土性。

调解所处理的案件都是民间户、婚、田士、斗殴、相争等小事,即民事纠纷和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这些小事俗称“细故”。

古人在追求无讼理想、以和为贵目标的指引下采取多种形式来减少诉讼、消除社会矛盾,同时也注意到了传统的调解制度并非是万能钥匙,因此它不适合严重的“狱案”,此种重大的刑事案件若仍运用传统的调解制度显然是不合适的,若仍僵硬的套用传统调解的文化,对其进行调和,只会进一步的削弱法制“惩恶扬善”的威力。

2、传统调解制度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

法律、民间社会规范(习惯、惯例等)、社会常识、公共道德标准、社区标准、文化传统、宗教和民族因素以及情势变更因素都能成为调解制度的依据。

其能成为依据有如下几个原因:1、封建国家是由部落发展而成,宗法家族观念逐渐演变为习惯法得以延续,甚至超越了成文法,成为了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为调解制度的根据之一有稳实的根基;2、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以人为本是中国古代法制最核心的传统,所以将礼法纳入到调解,有其合理之处。

3、传统调解制度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并非所有的当事人都是出于自愿的,不论当事人是否愿意都要接受“调人”的调解。

传统社会的村落、庄园、行会、宗族、家族的纠纷解决机制都属于社区治理机制,其中一些甚至是强制性的和专属性的,其强制性的制度与其所处的社会文化不无关系。

为此,在古代社会官职中有“调人”一职,担负起“乡亭小官”的职责,主要掌管民间怨仇,且强制性的规定了因过失杀伤人或鸟兽者,须集众调解。

民间纠纷争吵,令以调解,调解不成,听候处理,不准报复。

在传统的古代社会中,当事人之间发生冲突一般不会直接上诉官府,采用国家法制解决,而是通过第三方的参与,采用劝说、协商的方式,使双方当事人互相退让而协商解决。

因此,相对于法律而言,建立在传统社会基础上的传统调解制度在我国世代相传,经久不衰,即使在现如今的法治社会以调解解决纠纷的方式在乡土社会普遍存在,因其符合中国传统的实际,更易于接受。

(一)传统调解的方式是符合新时代的文化纲要,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传统调解制度的延续是传统的民俗习惯的必然,也是顺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趋势所在。

从初级社会时期开始,中国就是一个聚族而居的民族,强调血缘和宗亲,家丑不能外扬观念根深蒂固,在这样的“熟人社会”中,传统调解制度的优势自然而然凸显出来,对当事人的生活、生产起到了恢复、保护作用,它的中介性价值与服务性价值尤其符合基层社会比较简单的社会关系。

(二)传统调解制度是一种多元化、多渠道的纠纷解决机制,弥补了法律缺陷,增强了法律功能。

在古代社会中,传统调解制度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诉讼制度的不足,为人们解决纠纷提供了更好的选择和平台。

在法律相对滞后的情况下,专设调解的官职,调人坚持调解的自愿与合法原则,用说教的方式,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使当事人之间互相谅解,相互让步,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这样既解决了纠纷,又弥补了法律不足。

笔者认为,在现阶段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中,社会秩序的管理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就是,通过各种民俗习惯形成一定的秩序、制度的合作关系才是更稳定的社会关系。

美国的著名学者埃里克•波斯纳提出过:“非法律合作的体制总是在某些方面优于、在另一些方面劣于法律的解决办法,而法律的介入则会以某些复杂的方式损害或者促进非法律合作的潜在规范”。

(三)传统调解制度程序上具有便捷性,其非对抗性在当下社会相对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极大的优势。

封建司法制度本身所具有的缺点,如程序复杂,巨额诉讼费以及官府中普遍存在的官员素质低、腐败现象严重等通过调解制度来削弱。

传统调解制度本身具有的便捷优势也是古今所需。

在古代,传统调解制度的民间调解和官批民调都是由当地名望较高的人或是官府指定的人进行调解,当事人比较容易信服,执行力较强。

同时,对于能选择调解方式来解决的案件纠纷,所形成的权利义务明确清楚,执行力强,减轻当事人负担的同时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四、传统调解制度的借鉴(一)对于适应时代潮流的,取其精华。

一方面,借鉴传统调解中的习惯法,对于纠纷冲突的解决具有较大的积极作用。

这也是大多调解人员的一种调解方式,也是我国现行调解制度中积极倡导的调解方式。

但是采纳传统调解制度中运用当事人当地的风俗习惯的方式方法解决矛盾,离不开因地制宜。

比如,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纠纷,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的不同信仰,以信仰晓情,以法动理;对于有传统家族观念的家庭婚姻纠纷等,以伦理晓情,以法动理,总之,需要结合纠纷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分析的当地的风俗习惯,使当事人信服,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另一方面,就不同地域,不同文化差异地区,分析传统调解制度的采纳程度。

不同经济条件的地区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利用率有一定的差别。

在经济发达地区,当事人法律意识强,更倾向于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

在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主要通过信得住的人进行处理以维护自身利益,传统调解更能更好地被利用,按照一定的民俗、习惯,维持双方当事人在自身的熟人社会中的秩序,实现双方认可的公平、公正。

综上,在新时代的今天,传统调解制度中的诚实信用、明辨是非、查清事实等原则也是处理现阶段冲突与纠纷所应该借鉴和学习的。

(二)对于不适应时代潮流的,去其糟粕。

任何事物都具有相对性,我们在肯定传统调解制度与新时代的法治和谐社会理念相契合的同时,也要否定它与现代社会的冲突之处。

传统调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所带有的强制性、强迫性是值得商榷的,在商品经济的市场经济时代中,调解一部分是因为道德文化、风俗习惯的不成文的条款,即使个别的当事人对于调解的结果持有保留意见,因为社会中对于忍让持有赞誉的态度,也会以牺牲自己较小的权利来平息争端。

再者,如若对于任何矛盾一味的采取调解来处理也是不可行的,比如重大的、性质恶劣的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我们就应该坚决的予以严惩,才能在根源上抑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1、转变传统调解制度宗教伦理道德、家法的旧价值导向,树立自由法制、公平正义的新价值导向。

随着时代的变迁,人们的生活方式由群居生活、熟人社会向个体自由生活、陌生人社会逐步转型。

以往个人既不能因为具有独立的私人财产而自由,也不能通过交换走上社会,这种环境下的个人是通过群体的领袖来维护个体的单独利益,依据的是宗教伦理道德、宗法、家法,以实现“维护秩序”、“义务本位”的目的,这些思想在其传统自然经济条件下存在是合理的、客观的。

而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追求的是自由、效率、公正和秩序等多种目标,传统调解制度所追求的价值取向与现阶段的市场经济的取向有相悖之处。

现代司法的改革方向都是以司法公正、效率、司法独立为方向,所以,为适应现阶段市场经济诱发的多样性的纠纷与冲突,应确定自由、公平、效率、秩序的多元化价值导向。

2、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不以盲目息讼为目的。

传统调解制度的思想基础是“天人合一,和合文化”及“无讼”的诉讼观念。

和则忍,忍则让,让则屈,屈从则是非不分。

由于一味的去追求所谓的“和为贵”,导致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忍则是君子,高尚之人”的消极心态,淡化了当事人对权利义务的意识。

传统调解制度侧重于道德的教化,从而成了德治和人治的工具,以宗教伦理道德为根据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培养人们的维权意识和法制观念。

针对我国大部分公民权利义务意识淡薄的情况,应着重培养西方文化中的理性规则,加强宣传,形成“他人犯我,我必维权”之思想,并且正确的理解维权方式。

(三)新形势下调解制度在司法领域的运用。

在传统调解制度中看到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调解与官府诉讼调解的区别,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职能分离已不是当初集司法职权与行政权一身的官府,司法机关端正理念,一心“司法为民”是关键。

笔者结合当今司法机关的职能及司法工作,就如何运用调解制度简述几点建议。

1、坚持诉前调解、立案调解既有制度基础上,拓宽调解工作思路,将调解理念灌输于民事、刑事、行政及执行工作各个环节。

形成“民事重调解,行政重协调,执行重和解”的工作思路,将行政和解撤诉,执行和解工作纳入调解工作范畴,进一步让法官树立调解理念。

2、设立有效地调解救济途径,特别是加强以调解方式处理纠纷案件的执行力度,重视法律法规的构建。

在调解制度中应该引入正当程序机制,赋予调解文书格式结果及法律效力,保证调解制度后续执行。

将调解的结果严格具体化、明确化,因为调解结果的是否执行,直接说明案件调解的成功与否。

其次,在现阶段的调解中容易舍弃的“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这一原则,导致了调解案件时容易事实不清,未考虑到之后的执行是否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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