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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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第一篇: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1、企业基本情况2、近3年的收入,应纳税额,已纳税额,3、自查结果,有无问题,何种问题

4、处理措施,调整方式

5、结尾自查要点实行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第4行实际利润额的填报数据,与企业当期会计报表上载明的利润总额数据进行比对,是否存在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申报的情况。政策规定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实际利润额应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填报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收入方面1、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认。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二条至二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2、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不得填报为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不征税收入,其对应的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未按规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能确认为不征税收入;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仅限于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该软件生产企业须符合如下条件:取得软件企业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且通过当年年审的;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且作为不征税收入填报的,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不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做全额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研究开发支出金额做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做纳税调增处理。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款。

3、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

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款)。

4、投资收益: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应作为计算企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八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

三、

四、八条对于投资收益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

三、成本费用方面1、工资薪金: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应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已计提尚未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不能税前扣除;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工资薪金中不应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务费等费用;工资薪金发放对象为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对于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已经实现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税收上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必须进行纳税调

整。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6、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成本的核算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其中重点提示以下内容: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分别建立明细台帐,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第项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停车场所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7、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申报应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附件四《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的要求。

8、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应符合国税函2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应全面自查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不局限于本提纲中的内容。请您在自查报告中详细说明自查

中发现的问题,并按规定时间将自查报告报送主管税务所。本次自查主要针对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果自查中发现涉及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问题,请在自查报告中单独说明。自查报告须加盖公章,自查中没发现问题的,要在自查报告中明确说明。自查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税收管理员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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