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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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第一节技术标准
一、《都市规划差不多术语标准》(GB/T 50280--98)
为了科学地统一和规范都市规划术语,建设部于1998年8月批准公布了举荐性国家标准《都市规划差不多术语标准》,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畴
适用于都市规划的设计、治理、教学、科研及其他有关领域。
2、差不多内容
正文共列出151条差不多术语,分为五部分:总则、都市和都市化、都市规划概述、都市规划编制(又分十七项内容:进展战略、都市人口、都市用地、都市总体布局、居住区规划、都市道路交通、都市给水工程、都市排水工程、都市电力工程、都市通信工程、都市供热工程、都市燃气工程、都市绿地系统、都市环境爱护、都市历史文化地区爱护、都市防灾、竖向规划和工程管线综合)和都市规划治理。
3、附录。附有汉语拼音对比索引、附加讲明。
二、《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为统一全国都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都市规划,合理经济使用土地,保证都市正常进展,建设部组织编制并于1990年7月颁布《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畴
设市都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都市用地统计工作。
2、都市用地分类
都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要紧性质进行分类,采纳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其中大类共分为: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专门用地(D)及水域和其他用地(E)10大类。在大
类下,又按照土地的不同使用用途和使用功能条件划分了46个中类、73个小类,并在大类下,按照阿拉伯数字代码,以表明其中类、小类的具体类不。如Rll表示一类居住用地中的住宅用地等。都市用地分类代号用于都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3、都市用地运算原则
在运算都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都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都市用地按平面投影面积运算,其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纳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分区规划应采纳1/5000或1/2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运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运算应采纳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4、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规划建设用地的标准的内容应包括: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编制和修订都市总体规划应同时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上述三部分指标操纵要求。
都市建设用地除水域和其他用地(E)类外应包括九大类用地。在运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运算范畴必须与用地运算范畴相一致,人口数宜以非农业人口数为准。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为I~Ⅳ四级(用地指标数为60.1~120.0m2/人),现有都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确定,应按照其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同时采纳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不提升和承诺调整用地幅度双因子的限制,关于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都市,可按照实际情形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大于1 50m2/人。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关于居住、工业、道路广场、绿地四大类要紧用地,本标准还规定了其单项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分不为:居住用地18.0~28.0m2/人(其中采纳I级用地标准的都市不得少于16.0m 2/人),工业用地10.0~25.0m2/人(其中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都市不宜大于30.0m2/人),道路广场用地7.0~15.0m2/人,绿地≥
9.0m2(其中公共绿地≥7.0m2/人,对采纳I级用地标准的都市不得小于5.0m2/人)。
(8)规划建设用地结构。编制和修订都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用地其占都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居住用地20%一32%、工业用地15%~25%(对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都市,其比例不宜超过30%)、道路广场用地8%一15%、绿地8%~15%(风景旅行都市及绿化条件较好的都市比例可大于15%)。
三、《防洪标准》(GB 50201--94)
建设部在1994年6月批准并公布了《防洪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畴
适用于都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行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备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备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治理工作。
2、防洪标准的确定
(1)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备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专门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纳可能最大洪水表示。按照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纳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2)下述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①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不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要紧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②关于阻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③兼有防洪作用的路基、围墙等建筑群、构筑物,其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该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④遭受洪灾或失事后缺失庞大,阻碍十分严峻的防护对象,可采纳高于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
⑤遭受洪灾或失事后缺失及阻碍均较小或使用期限较短及临时性的防护对象,可采纳低于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
3、都市防洪标准
都市按照其社会经济地位的重要性或非农业人口的数量分为四个等级:
大于等于150万人的专门重要的都市,防洪标准重现期为大于等于200年;
在50万至150万人的重要都市,防洪标准重现期为100~200年;
在20万至50万人的中等都市,防洪标准重现期为50~100年;
小于等于20万人的一样城镇,防洪标准重现期为20~50年。
4、其他规定
本标准对乡村、工矿企业、铁路、公路、航运、民用机场、管道工程、木材水运工程、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水库和水电站工程、灌溉、治涝和供水工程、堤防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行设施的等级和防洪标准作了规定。
第二节技术规范
一、《都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 57--94)
为在都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中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使用、确保质量,建设部公布《都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为行业标准,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畴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都市规划的工程地质勘察。
2、一样规定
①都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时期应与规划时期相适应。分为总体规划勘察时期和详细规划勘察时期
②都市规划内的各场地,应按照其场地条件和地基的复杂程度分为I、Ⅱ、Ⅲ三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