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关联方交易对企业缴税问题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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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关联方交易对企业缴税问题的影响
作者:李婕
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年第18期
[摘要]由于参与关联交易的关联方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关联关系和利益上的牵连,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交易行为的非市场化、交易对价的不平等和对企业其他利益主体的损害,通过非市场化的关联交易以逃避税收更是破坏了国家税制的统一性和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关联交易缴税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关联交易是指关联企业之间相互移转资源、资产、权利、利益、义务、责任等的一切形式的协议和交易,而不论一方是否支付对价,另一方是否收取价款。对关联交易应该辨证地看,它信用可靠、稳定,安全性高,持续性强,可以取得规模经济效益,提高企业营运效率,节省交易费用,古今中外皆为商家所重视。然而,关联交易固有的弊端也日益凸显。关联企业利用关联交易人为地制造盈亏,转移利益和风险,逃避债务和规避各国税收、金融、竞争、工商管理等法规,己越来越引起各国的重视。
二、关联方交易对缴税产生影响的成因与机制
关联企业间大量关联交易的产生,必然有其背后的原因,而利益驱动无疑是其根源所在。1994年税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作为企业的一项费用支出,可使企业税后利润减少。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机驱使下,往往会通过少列收入、多列成本费用的办法来达到少交税、多增利的目的。在跨国公司、企业集团及上市公司中,利用各国或地区税率的差异及关联交易行为逃避税收、转移或虚增利润、粉饰业绩的现象尤其普遍。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国际司反避税处公布的数字显示,跨国公司每年在我国避让税收达30亿元。另外,在一国内部要鼓励某些地区,行业和企业发展,也规定了各种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导致企业集团内部各企业间也存在税收差异.由于跨国公司或集团公司的追求目标是集团整体利益最大化,因此,母公司常常利用对子公司的控制关系,任意制定企业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或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转移商品、劳务、资金、资产等价格,来牺牲某些关联方的利益,达到从总体上逃避国家税收,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因此,关联交易行为避税增利的基本机制是,利用关联企业分处于税率不同的国家或地区,通过将高税区的产品、劳务、资金等以低价或低利率转给低税区企业,将低税区的产品、劳务、资金等以高价或高利率转给高税区企业,使企业集团的整体税负降低,利润增加。将高
税区的产品、劳务、资金等以低价或低利率转给低税区企业,其在高税区的收益减少,而在低税区的收益增大,与按正常价格或利率相比,其在整体上税负增长的幅度低于其收益增长幅度;将低税区的产品、劳务、资金等以高价或高利率转给高税区企业,其在低税区的收益增大,在高税区的收益则减少,与按正常价格或利率相比,其在整体上税负下降的幅度高于其收益减少幅度。
三、关联方交易对企业缴税产生的影响
从理论上讲,关联企业有涉外关联企业和国内关联企业之分,但他们都存在着避税的可能性,且手段和方法多种多样。其中,前者避税的手段和方法更为隐蔽和复杂,更具有典型性。
(一)转让定价避税的影响
关联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实现避税,最常用的手段是转让定价。所谓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为了躲避按市场价格交易所承担的税收负担,实行某种类似于经济组织或集团内部结算价格的方式转让产品、服务或权利,达到转让利润,从而减轻纳税负担的避税方法。由于关联企业的不同成员分布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而这些国家或地区税收政策和税率方面存在着差异,为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提供了基础和可能。通过转让定价,实现盈利企业向亏损企业及高税率向低税率、免税企业的利润转移,以达到减少总税负和避免或拖延缴纳所得税的目的。在一定条件下,还可能减少流转税。在这方面,跨国公司凭借庞大的公司体系和成熟的经验,利用东道国法律体系不完善(或信息不对称)的缺陷,使用转让定价对在东道国获得的利润进行转移。转让定价的运用能使东道国出现税收流失、外汇流失和国际收支失衡等方面的问题。最突出的受害者要数哥伦比亚了,哥政府一次对外国公司子公司的调查表明,他们从母公司进口的产品价格普遍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其中药物超过150%,化工品超过52%,电器超过45%。被调查的所有外国企业从内部转让定价中获得的额外收入相当于它们所公布的利润的24倍。由于内部转让定价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仅药品一项就等于哥伦比亚所有工业技术部门付出的专利使用费的总和。
转让定价是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公司组织形式和结构发生变化而应运而生的一种管理手段和主要的避税方式。转让定价作为一种避税方法,其特点是在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为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商品交换和买卖过程中,不依照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是根据它们之间的协议或安排进行产品、服务或权利的转让。转让的价格根据双方的意愿,或高于或低于市场交易价,以达到避税目的。
(二)组织形式避税的影响
当企业决定对外投资和开展营业时,可通过两种形式进行:或组建子公司,或建立常设机构。出于避税的目的,企业往往在这两种形式中做出恰当的选择,以方便进行有目的的关联交易,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第一种是组建子公司,利用控股公司进行所得与资本的转移。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设在特区、开发区等税收优惠区的企业和设在国内一般地区的企业,在税负上是有很大差异的。企业在特区、开发区注册登记的,其所得税的税率是15%,而在国内一般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其所得税的税率则是3%。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往往将控股的子公司设在这些税收优惠区内,这种子公司俗称“招牌公司”或“影子公司”,即仅仅是在优惠地或特区完成了注册登记手续,拥有法律要求的组织形式的“文件公司”。它往往只有一个信箱和常设董事,公司营业范围内的商业、制造、管理等活动,都是在别处进行的。它把实际上是由母公司销售或提供给其他企业的商品、技术和劳务服务,虚构为某一受控子公司的转手交易,从而将所得的全部或大部分滞留在控股的子公司内,以躲避原应承担的税负。如:某造纸厂利用海南税收优惠,在当地建立一个控股子公司。纸厂向南京某用纸单位售出价值10万元的包装纸,虽然这笔交易是纸厂和南京单位直接成交,但账面上却是由纸厂将包装纸出售给设在海南的“招牌公司”,再由“招牌公司”出售给南京某单位,这样,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将大部分利润转移到海南子公司的账面上,从而达到少交税的目的。
第二种是利用常设机构进行收入、成本的转移。纳税人利用常设机构转让营业财产、虚构财产租赁以及虚构亏损来有效地减轻税负。通过收入和成本的转移方式,纳税人能在账面上做出一个人为的低收入额。
(三)信托方式避税的影响
信托避税法是通过在某一特别税收优惠地区设置信托机构,让非优惠区的财产挂在优惠区信托机构下,利用税收优惠避税的方法。在特区设置信托机构,实行财产信托是常见的一种。所谓财产信托,是指企业将其拥有的机器、设备、房产虚设为避税地的信托财产,然后将这部分财产的经营所得、利润收入挂在特区信托公司的名下,以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如:内地某市一集体企业,1986年将整个企业财产金额虚设为深圳市一信托公司的财产,1987年该企业年利润收入586万元。按当时集体企业所得税税率35%计算,该企业应纳税额
568*35%=198.8
万元,然而由于实行虚设信托财产,其当年实际纳税额是568*15%=85.2万元,避开了113.6万元的税额。
参考文献
[1]刘蓉:《避税与反避税的三位视角》载于《涉外税务》2006年12期
[2]张守文:《税收逃避及其规制》载于《税务研究》2007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