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路径——以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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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要求 。
务 、社 会 事 务 的 路 径 ,尊重 公 民的 基 本 权 利 ,这 方 面 的意 义 远远大于对公共利 益的保护 。若仅保护 公共利益 ,国家 的公 权机关足 以胜任 。但是,“ 国家兴亡,匹夫有责 ” ,我们 不能 因为检察院能有 效地保护 公共利益 , 就剥夺其他社会主体的 保护公共利益 的权利 。为了公共利益而孜孜不倦地声讨,用 个人成本换取 社会利 益的行为绝对是我 们社会应该大 力提 倡的,一个 民主 的社会应 该是积极推进文明建设的社 会,是 给权 利保 护 提 供 足 够 窗 口的社 会 , 普 通 民众 有 充 分机 会 参 是 与 社会 管 理 和 监 督 的社 会 , 保 护 正 当 利 益 、有 法 可依 的 社 是 会 。这 必然 要 求 法 律 对 公 民 的公 益 诉 权 进 行 确认 和 保 护 ;同 时 ,赋 予 公 民 民事 公益 诉 讼 原 告 资 格 也 是社 会 进 步 的 标 志 。
近 些 年 来 ,随 着 改 革 开 放 的 深化 和 市 场 经 济 的发 展 ,社 会关系变得错综复杂,民事活动领域 中的个人利益 、 团利 集 益等私益与国家利益、 社会利益等公益之 间的矛盾 与冲突 日 益激烈 。 国有资产在某些看似合法的民事 活动遮掩下大量流 失;公共利益在个人权益的追逐 中渐被蚕食 ;意思 自治向公 序 良俗公然叫板;“ 公地危机 ”已是不争 的事实 。公共利益 是指公众的、 与公众有关 的或为公众的、 公用的需要的利益 。 公 共 利 益 产 生 于 人 与 人 之 间 的 社 会 联 系 , 是 个 人 利 益 的 集 合 ,是 公 民个 人 利 益 最 终 的 价 值 取 向 ,代 表 着长 远 的 、共 同 的 、整 体 的个 人 利 益 。公 共 利 益 中有 个 人 利 益 ,个 人 利 益 中 亦 有 公共 利益 , 公共 利 益 的破 坏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是 对 我 们 对 个人利益 的损害 。 民如何行使 自己本应有 的权利对 国家公 公 权 力进行监督和 限制 、 公民应通过怎样途径来管理或参与管 理社会事 务和 国家事务 , 这是我们社会急需解决的课题。公 益 诉 讼 也 就 是 在 这 些 情 况 下 应 运 而 生 , 成 为 社 会 关 注 的热 并 点。 实现公益诉讼制度 能为公 民管理国家社会事务提供适 当 的路 径 ,能 使 公 共 利益 得 到有 效 的保 护 。同 时 ,落 实 民事 公 益诉讼制度也体现 国家对人权的尊重 , 是走 向法治国家的必
二 、公 民管理 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可行性分析
第 一 ,“ 法 治 国 ” 保 障 公 民 民 主权 利 ”会 赋 予 公 民 民 依 、“ 事 公 益 诉 讼 原 告 资 格 。“ 一切 权 力属 于 人 民 ” 保 障 公 民 民 、“ 主 权 利 ” “ 法 治 国 ”这 些 都 是 我 国 宪 法 的 主 要原 则 。为 了 、依 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一方 面,人民依法定程序把管理国 家事务和社会事 务的权力委托给 国家机关行使。另一方面 , 人 民也保留了直接 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力 。 当民事违法行 为 侵 犯 公共 利 益 时 , 民有 权依 法通 过 民事 公 益 诉 讼 来 行 使 人 管理国家事 务的权 力。 它使宪法所规定 的社会主义民主 在诉 讼领域 内制度化 、法律化 。 第 二 , 民 民 主 参 政 意 识 的增 强 将 为 民事 公益 诉讼 推波 公 助澜。 现阶段我 国公民物质生活得 以满足 后,在精神方 面对 外 部世 界表 现 出 的极 大 关 注 和 积 极 参 与 , 民 参与 和 管 理 社 公 会 与 国家 事 务 不 再 只 是 写 在 宪 法 上 的文 字 。 民 民主 参 政 意 公 识 的增 强 将 为 民事 公 益 诉 讼 推波 助 澜 。 民提 起 民事 公 益 诉 公 讼貌似无事生非,实则是在行使 自己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以 谋求更有利于 自己发展的外部大环境 。 公民会为 自己生活得 有滋味、生活得 有尊严而积极地去主张应属于 自己的权利 , 会积极地为 自己的相 关利益而提起 民事公益诉讼 。 第三 、建
公 民管 理 国家 事 务 和 社 会事 务 的 理 论 依据 第一 ,从人民主权 理论理论分析 。按照人 民主权理论, 切权力属于人民, 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 务的路径主要有 公 两条,一条是委托给专门的国家机关及其 公职人 员管理;另 条 是 在 特 定 条件 下 自己直 接 管 理 。而 在 法 治 国家 ,公 民维 护 社 公 共 利益 , 接 管 理 国 家和 社 会 事 务 的可 行 途 径 应 是 把 直 违 法者 送 上法 院 , 受 公 正 的 司法 审 判 , 必 须 赋 予 公 民 民 接 故 事 公益 诉 讼 的原 告 资格 。因 此 ,在 国家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受 到 损害 时, 除有直 接利 害关 系的特定权利主体依法对民事公益 违 法 行 为提 起 民事 诉 讼 外 , 通 民众 也 可 基 于 人 民主权 理论 普 而 拥 有 民事 公 益 诉 权 ,成 为 正 当 原 告 。因此 ,要 切 实保 障人 民主权 , 推行法 治, 就应尽快赋予公民 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 资格 ,为公 民管理 国家或社会事务搭建平 台。 第 二 、从 社 会 进 步 的 角度 分析 。公 民对 国家 事 务 、社 会 事务的参与程度 ,国家为公 民参与国家 、社会事务所提供路 径和渠道 的多与少 , 往往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和文明程度 的 标准 。公民对 公益 的关注是精神文明水平提 高的标志 , 是社 会进步的体现 。 国家有义务 引导和鼓励公 民参与对 社会事务 的管 理与监督 ,构建公益诉讼制度 不仅仅是 为保障公共利 益 。 者 认 为 民事 公益 诉 讼 赋 予 公 民参 与 管 理 和监 督 国家 事 笔
理 论 探 索
【 理论挥 素】
公 民管 理 国家 事 务 和 社 会 事 务 的路 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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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为视 角
雷 吉 尔 ( 西 民族 大 学 广 广西南 宁 420 ) 2 3 0
摘 要 : 公民如何行使 自己本应有 的权利对 国家公权力进行监督和限制 、公民应通过 怎样途径来管理或参与管理社会 事 务和 国家事务 ,这是我们 社会 急需解决 的课题 。实现公益诉讼制度 能为公 民管理 国家社会事务提 供适 当的路径 ,能使公共 利 益 得 到有 效 的保 护 。 关键词 : 公共利益;公益诉讼 ;原告 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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