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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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保密协议
法律服务保密协议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负责人:
鉴于:
甲方拟开展XXXX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为保证本项目相关工作的顺利实施,乙方在依法履行其职责的工作过程中需要获取和知悉有关甲方及其本项目的相关信息并据此出具相关服务计划及专业意见。
基于上述情形,为保证本项目的顺利实施并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就本项目工作中的有关保密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
1、保密信息:甲方或其代表就本项目工作向乙方披露的所有涉
及甲方的专有和/或保密的任何资料、商业秘密、技术秘密、通信或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信息,无论是书面、录音、录像、照片、磁(光)盘、数据电文(包括电传、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文档)或口头形式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甲的产品、发明、经营、方法、工艺、系统、流程、计划或意向、产品信息、专有技术、设计权利、商业秘密、市场商机、业务或财务事项有关的信息,不论该等信息有否注明或告知“保密”字样或因其本身性质而需被视为保密。
2、第三方:指本协议各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
第二条保密信息的提供
1、本协议所述之保密信息均由协议双方为实施本项目之目的而提供。
2、除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规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有要求或协议各方另有约定外,保密信息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
第三条保密义务
1、乙方保证不向与本项目无关的任何第三方(包括协议各方及其所属企业内与本项目无关的人员)透露信息提供方就本项目所提供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方案、时间安排等非公开的信息以及其他保密信息),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2、乙方仅能将甲方提供的有关本项目的保密信息用于本协议规定的目的。
3、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对甲方就本项目所提供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只得将该等保密信息提供给本方负责决策或实施本项目相关事宜以及具体参与相关工作的人员、而不得透露给与本项目无关的任何人(包括协议各方内部未参与本项目工作的其他人员),乙方应当告知并要求其参与本项目工作的合伙人、顾问、雇员和专业顾问等遵守本协议规定,;同时承诺不将其获得的保密信息用于与本协议规定之目的无关的任何其他用途。
4、只有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才能将其知悉的保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第四条保密义务的例外
协议双方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实施本项目而必须对外披露的信息;
2、中国境内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予以公开或披露的本项目之任何信息;
3、中国境内的司法机关以命令、裁决、裁定、判决要求协议一方陈述、说明或披露的本项目之任何信息;
4、信息接受方在获得信息提供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以前,已经通过非保密的途径或方式知悉该信息且该信息提供者并不承担本协议约定之保密责任,无论该信息上是否已经信息提供方标明“应予保密”或“属于专有”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明示需要保密;
5、非因协议各方的过错造成保密信息泄露,或保密信息通过非
协议各方过错的方式被公众所知悉;
6、事先取得信息提供方同意而公开的信息,或该信息由信息提供方以不加限制的书面授权准许披露。
第五条保密信息的返还
在本协议终止或本项目完成或终止后,乙方承诺在收到甲方的书面要求后七天内﹐向甲方返还为实施本项目提供的保密信息及其载体;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应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提供的保密信息留存工作底稿或档案等除外。
第六条保密期限
除本协议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的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即向公众披露或为公众所知悉)之日止。
第七条违约责任
因本协议任何一方的过错违反协议约定给本协议另一方造成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赔偿他方因此所受损失的法律责任。若本协议各方均有过错,则根据实际情况,由有过错的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救济方法:
1、如果发生乙方违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指示采取有效的方
法对该保密信息进行保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的费用、合理的律师酬金和费用、所有的经济、预期利润损失或损害等等。
2、双方同意,损害赔偿金并非是本协议下违约的充分救济,各方有权就可能或实际发生的本协议下的违约获得禁止令、强制履行及其它公平合理的救济。
第九条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应受中国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管辖。
2、对因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协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时,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依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双方均有约束力。在仲裁过程中,除有争议的事项外,本协议其他部分应予继续执行。
第十条协议生效及其他
1、协议各方同意,本协议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协议各方对本协议内容的修改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将成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份、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各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