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引用的伦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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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引用的伦理规则

贺卫方♣

一、引用的意义

在学术写作的过程中,人们为什么需要引用?通常写作的人或许不大深究这个问题,但是,这却是学术规范化研究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古人的那句话——“天下文章一大抄”——尽管不乏调侃意味,但是还是道出了学术写作的一部分真相。那就是,学术的发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每一个时代都在倡导创造性,不过每个人在实际的写作中都难免直接或间接、有意或无意地“抄”前人的东西。孔子所谓“温故而知新”,说的也是一个平常的道理:“新”总是在“旧”的事物中生发出来的,而且两者之间常常并没有判然两分的界线。甚至可以说,如果我们能够经常温故的话,那些以创新相标榜的作品其实真正新的东西很可能比我们想象的要少许多。

下面我们就简要地讨论一下学术引用的意义。

学术引用使得特定的成果可以被置于一个学术史上的适当位置,从而让人们可以判断这项成果的创新程度和学术价值,这是学术引用的第一个价值。纵观学术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学术问题的展开是一个前后相继的过程。托马斯*库恩的科学史研究表明,那种力图发现某个科学史上里程碑事件的真正“作者”的努力往往是徒劳无益的。“如果对于科学发现的研究有什么值得惊奇的话,也只有一点,那就是,虽然许多人为他耗费精力和聪明才智,却无论是论辩性的学术成就或艰苦的科研成果,都不能成功地确定某一项具体的科学发现究竟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完成’的。”1库恩的这种判断当然是就漫长的科学史而作出的。对于每一代的学术工作者而言,判断每一项研究成果的创新价值却是正确地分配荣誉乃至利益的重要前提。如果没有引用,则读者将无从判断这项成果在学术史上的位置和意义。

学术引用第二个价值是——跟上面的一点相联系——可以避免重复前人已经完成了的研究。学术研究以创新为目标,但是,如果我们不知道此前人们在相关领域的研究情况,又如何知道哪些属于创新?实际上,不少所谓创新往往不过是自我作古或者意大利人所谓“他发明了雨伞”(ha inventato l’ombrello)而已。2因此,任何领域的学术研究者都需要在发表论著的时候,向读者明示在这个领域中前人已经取得的成绩,自己的问题是从怎样的引出,又希望在那些方面——材料、方法抑或观念——推陈出新,这样一来,引用就是非常必要的。

第三,学术引用是学术评价的重要指标。从学术史上观察,一项成果是否具有原创价值,它在学术史上的价值如何,跟后来引用的频度是有着正相关的关系的。因此,在世界范围内,人们普遍把一个学者作品被征引的频度作为衡量该学者地位与价值的一个重要尺度。3例如,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作为制度经济学的奠基之作,理所当然地得到了广泛引用,其影响所至,甚至在法学界的引用率统计中也独占鳌头。4霍姆斯大法官的经典论文“法律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外法学》主编。

1库恩:《必要的张力》,纪树立、范岱年、罗慧生等译,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页164。

2典故见钱锺书:“诗可以怨”,《七缀集》(修订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页119-120。

3例如,诺贝尔奖获得者的评价指标里就有对于其作品引用率的数据,美国法学界也有常规性的引用率统计定期发表。参看苏力:“从法学著述引证看中国法学”,《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修订稿见北大法律信息网/article/user/homepage.asp?userid=4 [访问于2004年5月8日]。

4Fred R. Shapiro, “The Most-Cited Law Review Articles Revisited,” Chicago-Kent Law Review (1996); James E. Krier and Stewart J. Schwab, “The Cathedral at Twenty-Five: Citation and Impression,” Yale Law Journal (1997)。转引自苏力,“译者序”,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译者序页II

道路”5在其问世一百多年间的时间里一直得到频繁引用,对后人的法律思考无疑启迪多多。尽管在某些特定时代,影响引用率的还有学术之外的一些因素,例如在政治主导的时候,学者写作也经常引用政治人物的话语作为论证依据或者保护伞,但是,从长时间的历史观察观察,披沙拣金,我们总能够通过引用率的统计得到对于学者以及思想家价值的较为公允的评价。

最后,学术引用的伦理状况乃是学术职业化所达到程度的一个尺度。合理的学术引用体现了学术界对于前人成果的尊重,这将有效地减少自我作古、无视前贤的无知霸气,形成严谨与谦逊的学术风气。实际上,学术职业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在学术界能否形成得到广泛认可和自觉执行的学者职业伦理,而引用的伦理正是这种职业伦理的有机组成部分。余英时教授曾经转述过的在美国历史学界引起轩然大波的“亚伯拉汉案件”(David Abraham Case),这个事件的主人公亚伯拉汉由于在引用史料上缺乏诚实,引发两位重量级历史学家公开发表文章痛加揭露,《纽约时报》、《时代周刊》也对这次事件详加报道,最终美国历史学会出面,以正式方式明确支持两位历史学家,最后导致斯坦福大学决定不聘亚伯拉汉。6通过这个事件我们可以看出,一个成熟的学术界对于学术风纪的高度重视,而且也有必要的机制严格地执行相关的伦理规则。联想到我们近年来揭露出来的学术造假以及剽窃等丑闻,情节较之亚伯拉汉严重得多的行为,最终也往往是不了了之,正是我们的学术职业化低下的一个标志。

二、引用的伦理

关于引用的伦理规则,尽管人们越来越多地意识到其重要性,不过侧重规范本身的讨论文献却并不是很多。7这里姑且根据各种我们所见的文献,结合编辑工作的心得体会,提出以下几点,以为引玉之砖。

第一条:学术引用应体现学术独立和学者尊严。

解说:作为学者,在学术写作的过程中,应当在各个环节遵循学者的职业伦理,需要对学术研究事业心存虔敬,抵御曲学阿世、将研究作为迎奉权贵手段的不良风气。在引用环节上,所有征引文献都应当受到必要的质疑,而不是当然的真理。事实上,是否存在这样的怀疑精神,乃是学术引用与宗教或准宗教式宣传的引用之间的重要界限。

第二条:引用必须尊重作者原意,不可断章取义。

解说:无论是作为正面立论的依据,还是作为反面批评的对象,引用都应当尊重被引者的原意,不可曲解引文,移的就矢,以逞己意。当然,从解释学的道理而言,这是不大容易达到的一个目标。首先是作者表意的过程是否能够曲折妥帖地达到原初目的是大可怀疑的,所谓“常恨言语浅,不如人意深”;8接下来的问题是,任何理解都是在读者与文本之间的互动中产生的,读者本身的价值预设会投射到文本之上,使得文本相同意义却因人而异,9所

注[1]。

5O. W. Holmes, “ The Path of the Law,” 10 Harvard Law Review 457(1897).

6余英时:《钱穆与中国文化》,上海远东出版社1994年版,页178-180。

7东京大学出版社创始人石井和夫在他的一本记录其编辑生涯各种思考的杂文集中曾有专文简要讨论引用的伦理。参看石井,“引用的伦理”,《大学出版的岁月》,许耀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页81。国内学者的文章,包括尹保云、王缉慈、葛兆光、刘南平、吕友仁、李安山、彭小瑜等的讨论,大多已收入杨玉圣、张保生主编《学术规范读本》,河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另外我个人也曾结合编辑经验写过几篇与引用有关的随笔文字,如“学术刊物的编法”、“就编辑技术答客问”、“关于注释”、“再谈教授与书”等,上述各文均收入贺卫方:《法边馀墨》(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8刘禹锡诗句,参看钱锺书:《管锥编》,第二册,页406-408。

9参看钱锺书,同上,第三册,页1086-88,1092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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