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
债权与物权的比较
债权与物权债权与物权都是财产权,但是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1.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债权主要反映动态的财产交易关系,物权主要反映静态的财产所有关系物权是静态财产权,其社会机能是保护标的物的永续或恒常状态,明确对财产的归属和支配,侧重于财产的静态安全。
而债权则是动态财产权,其社会机能是跨越时空障碍,实现财产的流转,保障在不同地域、不同时间发生的商品交换得以实现,侧重于财产的动态安全。
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债权是对人权,物权关系是特定的权力主体和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物权是对世权物权对世上任何人都有拘束力,某人对某物享有物权时,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妨碍其行使物权的义务,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
而债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只对某个或某些义务人有拘束力,债权人得向其请求给付,其他人则不受债权的约束,即债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
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也不得依据债权的效力向该第三人提出请求。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债权的客体是行为,物权的客体原则上是独体、特定的物,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的客体,依法律规定物权的客体是物,该物必须是在事实上、法律上能供民事主体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物,既可以是物质实体,也可以是自然力。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一定的权利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债权的客体则是给付,即债务人的某种特定行为。
4.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债权包含的全能主要为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债权人权利的实现需要债务人履行一定的行为,债权为相对权,物权包含的权能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权享有人行使及实现权利不需他人协助,物权为绝对权物权的作用是保障权利人能够对标的物直接为全面支配或限定支配,并进而享受物的利益。
而债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的实现都需要债务人的协助,只有通过债务人的给付,债权人的债权方可实现。
物权与债权的最根本区别在于,债权并未赋予权利人以对物的直接支配权,仅仅配备权利人以针对特定人的请求权。
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
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
物权与债权是法律当中最重要的权利。
它们之间既有不同又有共同。
首先,物权和债权在性质上的不同。
物权是指一个人或实体拥有一定的财产,享有一
定的权利,并且具有绝对回收、转移等特征;而债权则是一个人或实体在合法情况下拥有
某种财产的权利,被称作债权人,可以从债务人请求清偿,拥有具体的权利,并且可以行
使优先受偿的权利。
也就是说,物权指的是财产权利,而债权指的是债务权利。
其次,物权与债权在享有者上也有不同。
物权指的是拥有者拥有财产,但他可以自由
转移所拥有财产的权利。
而债权则是指债务人必须按照与债权人约定的条件向债权人偿付
债务。
在物权领域,只有拥有者才有权利买卖财产,而债权领域则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
约定债务条款。
此外,从法律意义上说,物权指的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不可抗力;而债权则是一种有
形财产权,受到可抗权力的保护,有时候债权还受到政府法律、通货膨胀等因素的保护。
物权确实是一种无形财产,但它只能被原拥有者或者授权的其他人使用;而债权人除了收
取债务人的偿付外,还可以转让债权。
同时,物权也包括处理财产的权利,例如使用财产、改变财产等;而债权则是一种财产的权利,指的是债务人必须按照与债权人约定的条款向
债权人偿付债务的权利。
总之,物权和债权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处理权利,但是它们都是法律当中不可或缺的重
要部分,构成社会规则,是维护社会公平和秩序的基础。
对债权不可侵性和债权物权化的思考——兼论物权与债权之区别(一)
对债权不可侵性和债权物权化的思考——兼论物权与债权之区别(一) “内容提要”物权与债权的区别,是民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
近代以来,学界提出了债权不可侵性理论和租赁权物权化理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变得令人困惑。
本文指出了债权不可侵性理论与债的概念矛盾;分析了债权特别是租赁权物权化的标志,明确了占有标的物的债权与物权之区别。
一、绝对权与相对权之区别物权属绝对权、对世权,债权属相对权、对人权。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应包含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别。
绝对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人,相对权的义务人是特定人。
据此,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别是明确的。
然而,现代民法确立了债权不可侵性理论,即认为第三人也可能侵犯债权。
这意味着不特定人对债权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这样就发生了问题:不特定人是否债权的义务人?债是否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不可侵性理论,基于权利不可侵性理论。
后者认为:不特定人对任何权利,包括相对权,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这样又发生了问题:不特定人是否任何权利的义务人?如是,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别究竟是什么?权利不可侵性理论,源自司法实践。
法官基于公正的理念,认为需要保护债权人免受第三人的侵犯。
法学家提出了权利不可侵性理论,派生出债权不可侵性理论,为此类需要提供了法理根据。
但法学家没有回答,权利和债权的不可侵性理论,如何与传统民法关于绝对权与相对权的理论保持衔接。
权利是法律确认的行为资格。
享有权利,就是可以为某一行为。
这里的行为含不作为。
行为是意志的表现,是主观见诸客观的过程。
这里的“主观”,并非指行为人,而是指行为人的意志。
这里的“客观”,并非仅指行为人的“身外之物”,而是指包括行为人人身在内的行为人意志的作用对象,称行为对象。
行使权利,是权利主体支配权利客体的过程。
权利主体就是行为人。
权利客体就是行为对象。
权利主体行使任何权利,都是通过支配自己的人身完成的。
任何权利的客体,实际上都包含了权利主体的人身。
仅仅根据是否以人身为客体,是无法区别任何权利的。
最新-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性诠释 精品
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性诠释论文关键词物权;债权;物权效力;优先性论文摘要随着2007年我国物权法的颁布,使得我国在物权保护方面得到了一个质的飞跃,然而物权法在实施的过程中还是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问题,如物权的优先效力与债权的优先性的冲突规则,在司法实务中,民事权利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尤其是在物权和其他民事权利之中如何确认其权利的效力,直接决定着权利主体的利益。
通过对这些的问题论述及解决,旨在能为我国在今后的有关民商事法律的起草、制定、实施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
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物权的优先权。
关于优先权的内容,在学理上一直有不同的意见。
有的学者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仅限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也有的学者则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仅限于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从物权与债权的优先关系的角度和从此物权与彼物权相互优先关系的角度来分别阐述物权的优先效力将更完备、更可取。
一、债权优先效力的释义一债权综述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司法上权利。
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司法上义务。
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二优先债权本文所要探讨的优先债权既为常见的债权优先效力,优先债权在理论上也被称为债权的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优先受偿权是法定受偿权的一种,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人优先于其他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权利。
由于法国民法典没有留置权的规定,因此,许多应适用留置权的法则通过优先受偿权调整,使优先权具有较广泛的调整领域,成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法国民法中的优先权,即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二、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性一物权对债权优先效力的范围所谓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之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无论物权成立于债权之前或者之后,物权都有优先于债权而实现的效力。
债权优于物权的例子
债权优于物权的例子债权和物权是法律概念中的两个重要部分,分别指债务人对债权人有一定的债务关系,以及物权人对某一物件拥有的权利。
在法律上,债权通常被认为是优于物权的,这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的权益会被优先保障。
下面将通过一些例子阐述债权优于物权的情况和相关的参考内容。
1. 债权优先于物权的担保物权在担保法律中,经常涉及债权人对担保物的抵押、质押或留置等,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通过处分担保物来满足其债权。
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行使处分担保物的权利,以此清偿债务。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优先于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权益。
参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债权人对担保物进行处分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保留其物权的权利。
2. 债权优先于物权的破产清偿在破产法律中,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时有权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清偿。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的权益会优先于物权人。
破产清偿的顺序一般是先还清优先受偿债权,然后再清偿次优先受偿债权,依此类推。
物权人的权益通常在债权受偿后才能得到保障。
参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破产程序中债权清偿的顺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破产清偿款支付后,剩余财产分配给物权人的情况。
3. 债权优先于物权的所有权保留在某些交易中,所有人有权选择将所有权保留给自己,并将使用权让与他人。
例如,在车辆销售合同中,卖方可以选择将所有权保留给自己,而将使用权让与买方。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买方未支付购买款项,卖方有权收回车辆,并以所有权为依据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权益会优先于物权人。
参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所有权保留权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债权人以所有权为依据进行追索的情况。
综上所述,债权优于物权的情况在法律中是被认可和保护的。
浅谈物权与债权保护方法的比较论文
浅谈物权与债权保护⽅法的⽐较论⽂浅谈物权与债权保护⽅法的⽐较论⽂ [摘要]物权与债权的⽐较研究具有很⼤的意义。
本⽂从物权的保护⽅法与债权的保护⽅法均⾃成体系⼊⼿,对⼆者问存在的联系和区分进⾏分析,对物权与债权的民法保护⽅法进⾏⽐较,论证了物权的保护⽅法与债权的保护⽅法的异同、转化和竞合问题。
[关键词]物权债权;保护⽅法;⽐较 ⼀、物权的保护⽅法与债权的保护⽅法 (⼀)物权的保护 传统观点认为,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主要包括以下三⽅⾯内容: 1.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所有⼈对⽆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的⼈,有权请求其返还所有物。
2.妨害排除请求权。
当所有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夺占有以外的⽅式妨害时,所有⼈对妨害⼈享有请求其排除妨害,使⾃⼰的权利恢复圆满状态的权利。
3.妨害防⽌请求权。
当所有权有受妨害之虞时所有⼈对有可能造成妨害的⼈享有请求其防⽌妨害以消除危险的权利。
(⼆)债权的保护 对债权的保护,传统民法设有两种制度:⼀种是积极保护,即在债的关系成⽴时,当事⼈通过约定或法定担保来保障债权的实现;另⼀种是消极保护,即在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可诉请法院强制执⾏或请求债务⼈给予损害赔偿。
根据侵害债权的主体的不同,对债权的保护不外乎以下两种情形:⼀是债务⼈侵害债权时的债权保护。
⼆是第三⼈侵害债权时的债权保护。
⼆、物权保护⽅法与债权保护⽅法的联系 物权请求权是保护物权的重要⽅法,⾏使物权请求权的前提是⼀⽅⽆权占有⼀⽅的财产、妨害或将要妨害他⼈⾏使所有权,可见⾏使物权请求权的前提是⼀⽅已构成了侵权,此种侵权是针对物权⽽不是针对其他权利的侵害,物权请求权与作为债权保护⽅法的基于侵权⾏为的请求权有关联之处。
物权请求权虽依附于作为⽀配权的物权⽽发⽣、转移、消灭,但它本⾝属于⼀种请求权,以请求他⼈为⼀定⾏为为内容。
因此,适⽤关于债的履⾏或给付的规定,可以说对物权的保护离不开债权的保护⽅法。
三、物权保护⽅法与债权保护⽅法的区别 (⼀)物权请求权与基于侵权⾏为的请求权的区别 1.物请求权的适⽤不问侵害⼈主观上有⽆过错,⽽基于⼀般侵权⾏为的请求权必须适⽤过错责任原则。
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别
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由于物权是民事主体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因此,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而不能是行为或非物质的精神财富。作为物权客体的物,还限于是特定的、独立的、有形的物。这是因为物权系对物直接支配之权利,标的物如不特定则无以进行支配,且在发生物权变动时也无法进行登记或交付;同样基于物权的支配性及公示要求,物权的客体还应是独立的物,无从单独支配又难以公示的物之组成部分,不得为物权的标的。为使法律体系和权利类别清晰明确,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应是有体的动产或不动产,无体物如发明、作品等只能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其在法技术上的处理与物权有别。唯有例外的是,由于担保物权并不重在对标的物的实体支配而重在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因应社会经济生活之需要,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作为无体物的财产性权利也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客体而设定权利抵押权、权利质权。
(三)权利效力上的区别
作为支配权的物权所具有的基本效力为支配力,作为请求权的债权所具有的基本效力为请求力。物权所具有的支配力使其复生出排他性和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表现在:一物之上不许有两个以上性质、内容相抵触的物权同时存在(例如一物之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所有权),这体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是相斥物权在成立上的排他力;不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性的相容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时,被法律赋予较强效力的一物权得压制效力较弱之物权而先行实现(如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先设定之抵押权优先于后设定之抵押权、保全性担保物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这体现的是相容物权在实现上的排他力;当物权与债权并存于一物之上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而实现的效力。而以请求力为基础的债权之间,则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即: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债权,而且数个债权之间的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的先后或发生原因的不同而有效力上的优劣之分。
大学毕业论文物权与债权的区分价值...
X X 大学毕业论文物权与债权的区分价值:批判与思考姓名:__________2014年6月25日物权与债权的区分价值:批判与思考一、物权概念与债权概念的形成据考察,近代大陆法之物权概念由中世纪(11-13世纪)欧洲前期注释法学派正式提出。
立法上,物权概念的使用第一次为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307条)所为。
而物权之系统理论的提出及物权制度在立法上的定型这一任务,则是由1900年《德国民法典》完成的。
物权的“概念”与物权的“观念”是不同的。
物权的“观念”,是指特定的人对特定财产之排他性的控制和支配的意识。
物权的观念其实就是法律上的“财产”的最初观念,而人类历史上财产观念的起源则是人们尚不能完全解释的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
或者说,我们只能凭借一种想象(即使这种想象依据了一些考古所发掘的资料)去描绘一种过去有可能发生但难以证明的情景。
而依一种被认为是科学的推测,物权之观念,肯定只能产生于人对财产的“占有”这一事实。
这种对财产的占有事实,正是“产生私有制的真正基础”[1],当这种占有关系被奴隶制国家赋予强制力时,人类社会最初的法律意义上的物权关系就产生了。
而从社会学更为广阔的角度出发,学者对于物权尤其是所有权的起源及其发展,一直存在各种非常具体但又相互对立的观点。
[2] 物权的概念却是指反映对物的支配权这一客观事物的一般的、本质的特征的一种固定的思维形式。
任何概念必须经由同类事物之共性的提取、概括、抽象而形成。
物权的概念,当然源于各种具体形式所表现的具体物权。
因此,我们才会认为,罗马法所创造的各种具体的财产支配权的概念及其基本形式,奠定了近代大陆法系民法上物权之抽象概念形成的基础。
就财产权而言,罗马法最发达、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其物权制度(当然是所谓“实质意义上的物权制度”而非“形式意义上的物权制度”)。
罗马人不仅创造了所有权(prorietas)[3]、役权(servitutes)、永佃权(emphyteusis)、地上权(superficies)、抵押权(hypotheca)、质权(pignus)等具体物权的概念,而且在诉讼程序上划分了“对物之诉”(actio in rem)与“对人之诉”(actio in personam),[4]从而提供了区分物权与债权的基本材料及基本思路。
物权和债权的辨析
物权和债权的辨析物权和债权都是民法中的重要一部分,都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法律。
也就是说物权和债权所调整的主体是一致的,都是一种财产性权利。
但是它们还是有很多不同点。
1.性质上的不同,物权是支配权和绝对权,效力比较强大,而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和相对权。
两者的不同就是物权的行使只要一个主体就可以了,物权的行使也相当自由,只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就可以了;而债权的行使需要多个主体,债权人所享有的是请求对方返还债务的权利,必须要对方有履行义务的行为,整个债权才能得到实现,不能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
相对权则体现在债权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2.效力上的比较。
物权和债权由于双方性质上的差异,导致它们的效力也具有相当大的差异。
物权效力在一般情况下强于债权效力。
但是也有例外,就是上面提到的法律规定的除外:a.根据“为债权的债权”优先的原则,新设定的债权具有优先于原来的债权以及为这些债权进行担保的物权的效力。
为债权的债权,即为了某些债权的实现而不得不新设立债权。
b.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根据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具有对抗物权变动的效力。
买卖不破租赁,即不动产的所有权变动不影响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并且承租人对于该不动产享有优先购买权。
c.纳入预告登记的债权,在任何情况下均优先于物权。
预告登记制度,许可债权人将其权利纳入不动产登记簿,并赋予这种债权具有排斥后来一切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
d.民法特别法赋予优先效力的债权,可以优先于物权实现。
具体有海商法的规定,船长和船员的工资优先权。
3.产生上的不同。
物权的产生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自然获得,比如自然孳息,你亲手建造的房子,从这些物产生之时,你就自然获得了它;一种是通过债的形式,比如说你通过签订买卖合同,支付价款以取得物权。
而债的产生形式主要有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单方允诺。
4.自由度的差别。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的主要原则之一,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都是固定的,而债权的内容则更多是意定的,是双方主体协商的成果。
论物权法中物权和债权的区分
论物权法中物权和债权的区分【摘要】物权法制定过程中,首先需要解决物权与债权的区分问题。
区分物权和债权,不仅是关系到民法典体系问题,而且也关系到物权法体系的建构问题。
物权与债权区分的具体意义在于,明确物权作为支配权的属性;明确物权具有对世效力和优先效力;明确物权客体的特定性;明确物权的法定性和公示性;明确物权的长期性。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是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
因为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物权独立存在的必要性以及物权法制定的价值,而且它还决定了物权法的内容以及体系的构建。
按照通说,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它可以分为物权与债权。
可见,物权是财产权的一种类型,是财产法的组成部分。
问题在于,是否有必要区分物权与债权,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物权法。
在国外,也曾有一些学者对于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提出过质疑与批评。
譬如,在法国,两个著名的民法学者普拉尼奥尔和撒莱都认为这一区分没有必要。
普拉尼奥尔的“属人主义(personnali2ste)理论”认为,一切权利,尽管债权或者是物权都只在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发生关系,但一切权利都具有“对抗力”,义务主体都有所谓“普遍性消极义务”。
这一理论旨在减损物权的效力和物权理论的意义。
但是,后世的法国学者普遍认为,普拉尼奥尔的理论混淆了权利客体和权利对于第三人的对抗性,法国学界主流学者也没有接受他的这一观点。
而撒莱的“客观主义(objective)理论”认为,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更多的是基于权利本身的财产与经济价值,而非基于权利本身所代表的法律联系。
按照他的观点,一切权利都可以最后归结为“物权”,这被认为是混淆了物权与债权这两个基本范畴。
如今,法国民法学界的主流仍然普遍接受了物权和债权的区分观点。
在我国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对于是否要坚持物权和债权的严格区分,仍然存在不同的看法。
一些学者认为,物权、债权在性质上都是财产权,在法律上似乎没有区分的必要。
有人认为“,物权债权的区分在教学与研究上或许有一定的价值,但在实际生活中究竟有多大价值呢?有谁在向船东领取提单时,还要问一下这是债权还是物权?又有谁在承租公房时还要问一下这是物权还是债权呢?英美法上既无物权与债权之分,也找不到一个确切的与之对应的概念。
浅析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与联系
外的第三人 , 但随着交易领域扩大和交易形式的多样 . 债的关
系在 一些情况 下 , 会受第 三人 的行 为 的影响 。为加 固其 关 系 ,
、
物权 与债权 的 区别
( 一) 物权 为支 配权 , 债权 为请求权
保护交易安全 , 债法对传统的债的本质作了修正, 扩张了债对
从 权利 的作用上看 , 物权为支 配权 , 债权 为请 求权 。物权 第 三人 的效力 , 其 中就包括在第 三人侵 害债权 时 , 由第 三人来 可分 为完全物 权和定 限物权 , 不 同物权有不 同 的支配力 。 其作 承担 损害后果 。在我 国台湾地 区的判例 中也承认 当第三 人侵 用是 保 障权利 人能 够对 标 的物直 接全 面支 配或 限定 支 配 , 进 害债权时 , 债权人得直接向该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 。
是 静态财产权 。而债权 是跨越 时空 障碍 , 保障 在不 从权利 的效力 上看 ,因物权 为支配权 。故物权 具有排 他 静态安 全 ,
物权与债权虽有上述区别,但作为现代财产权的两大支
它们又存 在着密切 的联系 。 二者 相辅相成 , 彼 此依存 , 共 同 或先后设 立数个 内容相 同的债权 , 不 发生排他效 力 。 物权 的优 柱 ,
对债 权人负有 给付 的义务 。 但债 务人并非债 权人 的支配客体 。 等) , 也有 约定之债 ( 如 契约之 债 ) , 且 多为约定 之债 。 只要 当事
债权也没有给债权人以对财产的支配权。 所以, 有学者说债权 人 不违反法 律 的强制性 规定和公 序 良俗 ,法律 对于约 定之债 可通过合 意 自由创 设债权 。 原则 上说是 以权利 主体之 间财产关 系为 内容 的 , 是 关系 规范 ; 的发生采 取契约 自由原则 .
权和债权之间区别和联系题目
物权和债权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权利性质: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其物,而债权人则需请求债务人履行其义务。
2. 权利主体: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与此相反,债权的权利主体并不特定,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务人。
3. 权利的优先性:物权具有优先性,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而债权具有平等性,同一物上有数个债权并存时,这些债权是平等的,没有优先之分。
4. 权利的追及效力:物权具有追及效力,无论标的物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其物。
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具有追及效力。
5. 权利的设立: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必须通过公示才能生效。
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可。
6. 权利的客体: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如房屋、车辆等。
而债权的客体则主要以行为为客体,如提供劳务、修理等。
7. 权利的永久性和长期性: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而债权具有暂时性。
物权一经设立,除非法定事由出现或双方达成合意,否则不会消灭。
而债权在债务履行完毕后即消灭。
综上所述,物权和债权虽然都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但在性质、主体、优先性、追及效力、设立方式、客体以及期限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
在法律实践中,对于不同类型的财产纠纷,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规定来确定适用哪一种权利保护方式。
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
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考号:112308140458 姓名:唐玲芳【内容提要】物权与债权都属于民法的一部分,在这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但也有着各自的特性即构成他们的不同之处,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当今的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为首要原则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弄懂物权与债权的差别以及找到他们的共同之处就显得极为重要。
物权与债权最本质的区别是,物权是绝对权,也称对世权,他的主体是不确定的人。
而债权时相对权,又称对人权,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
再者,它们的客体即标的物也不同,以及它们的概念、特征,所属法以及发生的法律效力、地位、作用以及民法的保护方式也大相径庭。
在此,本人就概括的列述出来,可能有些不详尽之处。
【关键词】对人权对世权物权债物权制度债券制度一、物权与债权的相同之处。
(一)物权和债券都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和合同制度组成我国民法的最基本的内容。
可见,物权和债权在民法中的重要地位,民法是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调整人身关系的规则形成民法中的人身权法,调整财产关系的规则形成民法中的财产权法。
财产关系是人们相互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利用和交换而发生的关系,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表现为民法中的物权制度,财产的交换关系表现为民法的债券制度。
(二)物权和债券都是非常重要的财产权利。
物权和债权是分别以物和债为客体的权利,而这些人身的附属物则都是人身权以外的财产权利。
二、物权与债权的不同之处。
(一)概念差别。
1.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物权一词,是由中世纪注释法学派首先提出来的,但在法律上正式使用这一概念则始于1811年制定的《奥地利民法典》。
该法典第307条规定:“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
”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财产法中的物权与债权
财产法中的物权与债权财产法是指规范财产关系的法律体系,其中包含了物权和债权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体所享有的直接支配、使用和处分的权利,而债权则是指当事人之间根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围绕财产法中的物权与债权展开讨论,明确两者的区别和特点。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与特点物权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特定的物体享有支配、使用和受益的权利。
在财产法中,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利,即权利人对物体拥有排他性的支配权。
物权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1. 绝对性:权利人对物体的支配权是独占性的,具有排他性。
2. 直接性: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使用和处分物体,不需要经过中介机构。
3. 最终性:物权是优先的,其他权利必须与其相兼容。
4. 继承性:物权可以通过继承或者转让等方式传承。
二、债权的基本概念与特点债权是指债权人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下,根据合同或法律规定,要求债务人履行或者放弃一定的行为的权利。
债权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1. 相对性:债权需要建立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之下,涉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益。
2. 直接性: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3. 相对不确定性:债权的实现可能受到合同履行能力、经济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4. 可转让性:债权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转让给其他人。
三、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与联系物权与债权虽然都是财产法中的重要概念,但在性质和特点上存在一些区别。
1. 权利主体不同:物权的权利主体是个人或者法人,而债权的权利主体是具体的当事人。
2. 权利内容不同:物权是对特定物体的支配权,而债权是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3. 权利性质不同:物权是绝对权利,具有直接性和最终性;债权是相对权利,需要建立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下。
4. 实现方式不同:物权可以通过直接支配物体来实现权益;债权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和合同约定来实现权益。
尽管存在这些区别,物权和债权在一定程度上也有着联系和互相依赖的关系。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享有物权,而卖方则有债权。
论物权法中物权和债权的区分
论物权法中物权和债权的区分一、本文概述物权法和债权法是民法体系中的两大核心部分,它们在调整社会关系、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物权,指的是权利人对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它体现了物与物之间的直接联系。
债权,则是指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它更多地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然而,尽管物权和债权都是民法中的重要概念,但在实际运用中,二者往往存在着一定的混淆和交叉。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物权法中的物权和债权的区分,明确二者在性质、特征、功能等方面的差异,以期在理论上为法律实践提供更为清晰的指导。
文章将首先概述物权和债权的基本概念和特征,进而分析二者在权利性质、权利内容、权利变动方式等方面的区别。
在此基础上,文章还将探讨物权和债权区分的意义,包括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当事人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等。
文章将结合实际案例,对物权和债权区分的应用进行实证分析,以期为物权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物权和债权的定义及特征物权和债权是民法中的两大基础概念,它们在性质、内容、效力和变动等方面均有着明显的区别。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的核心特征在于其直接支配性,即物权人无需通过义务人的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
物权又可以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上请求权等特性,即物权人的权利优先于债权人的权利,物权人可以向物的任何占有人请求返还其物,当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物权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债权,则是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的特征在于其相对性,即债权只能对特定的债务人产生效力,且债务人只能向特定的债权人履行债务。
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权人必须通过债务人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债权可以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原因而产生,具有平等性、相容性和转让性等特性。
物权优于债权
物权优于债权首先,如标题所示,物权是优于债权的。
但是那些方面体现了物权优于债权的?作为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各自的含义是什么,各自有什么特点以及具备怎样的效力。
下面我将从物权与债权的概念出发,从物权的效力等各方面论述物权“优于”债权。
要论述物权是否优于债权,本人认为有必要对它们的概念及其涵义作出选择。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且得排除其他人干涉的权利。
从法律关系上阐述物权的涵义主要有三种学说。
一是对物关系说,认为物权是人与物的关系,是“支配物的财产权”;二是对人关系说,认为物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得对抗一般人的财产权”;三是两方面关系说(即折衷说),认为物权同时反映着人与物、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是直接支配物且得对抗一般人的财产权。
基于三种观点,我国学者通说为折衷说,认为物权是以对物的占有、支配为媒介而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因此,我们就选择折衷说作为我们论述的基点。
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即债权人得请求特定人为(作为或不作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从物权内容来看,物权优于债权。
物权系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为内容,即物权人得以自己的意思及行为对标的物为管理处分,实现其利益,而无须他人的意见或行为的介入。
因而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绝对权”。
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方式,可以是事实上的管理处分,也可以是法律上的管理处分;可以是有形的实体支配,也可以是无形的价值支配。
同时,物权人得享受因直接支配物而产生的利益。
而债权,只是债权人得要求债务人将债务之给付归属债权人,债权人取得利益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给付来完成。
因而债权是“请求权”而不是“支配权”。
另外,债务的特点之一是主体的特定性,债权债务只存在于特定人之间。
因而,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债权人实现利益也只能通过债务人履行义务。
因此债权为相对权。
对于债务以外的第三人,因其与债权人间不存在债权债务,所以债权人不得向其主张权利。
所以物权要优于债权。
试论物权与债权的联系和区别
试论物权与债权的联系和区别试论物权与债权的联系和区别一、概念物权在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即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物权是支配权、对世权、绝对权;物权具有排他性、法定性、物的权利的保护无期限性。
债权是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对人权、请求权;债权具有期限性、任意性、不具有排他性。
二、物权与债权的联系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二者一直存在着较大差异,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有些权利尽管从性质上属于债权,但是他们却具有了为普通债权所不具备的物权的效力;也有一些权利尽管从性质上属于物权,但是却具有了为普通物权所不具备的债权的效力。
近现代民法上出现了物权债权化与债权物权化的理论,体现物权与债权相互渗透、相互转化和相互混合的法律现象。
(一)、物权债权化物权债权化,是指个别物权出现了不再恪守物权绝对、债权相对,物权法定、债权约定的分野,而呈现债权化的倾向。
主要表现在:1、所有者将物权及其收益体现在一定的政权中,通过债权的流通实现物权的价值。
2、动产善意第三人中的所有权债权化,在此情况下,物权的对抗效力、追及效力被阻断,原物权人的物权请求权变为无权处分人的债权请求权。
3、所有权的观念化,即物权的外部动态性,是指物权与债权、股权的相互运动。
4、未公示而无对抗力的物权债权化,在采行登记对抗主义的国家,因未登记而不具有对抗要件的物权,如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所有权,没有排他性和对抗力,与债权几乎没有实质的差别。
(二)、债权物权化债权物权化,是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为了强化对一些特殊债权的保护,赋予了这些债权某些物权的效力,使这些债权具有物权化的倾向。
主要表现在:1、租赁权的物权化,该效力集中表现为"买卖不击破租赁"原则,即房屋承租人得在出租人转让房屋时继续享有承租权,该租赁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预告登记制度使得经预告登记的债权具有物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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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内容摘要…………………………………………………………第1页关键词…………………………………………………………第1页一、物权与债权的相同之处………………………………第1页(一)物权和债权都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第1页(二)物权和债权都是非常重要的财产权利………………………………第1页二、物权与债权的不同之处………………………………第1页(一)概念差别 (1)(二)法律特征之差别 (2)(三)债权与物权所属的物权法和债权法的地位不同 (3)三、特权与债权的分类。
(4)(一)物权可以按照以下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4)(二)债的分类 (5)四、物权与债权效力的异点 (7)(一)物权的效力 (7)(二)债权的效力 (8)五、物权与债权的民事法律保护方式不同 (8)(一)物权的法律保护 (8)(二)债权的民法保护方式有债的担保和债的保全 (8)结束语 (9)参考文献 (9)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内容提要】物权与债权都属于民法的一部分,在这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但也有着各自的特性即构成他们的不同之处,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当今的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为首要原则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弄懂物权与债权的差别以及找到他们的共同之处就显得极为重要。
物权与债权最本质的区别是,物权是绝对权,也称对世权,他的主体是不确定的人。
而债权时相对权,又称对人权,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
再者,它们的客体即标的物也不同,以及它们的概念、特征,所属法以及发生的法律效力、地位、作用以及民法的保护方式也大相径庭。
在此,本人就概括的列述出来,可能有些不详尽之处。
【关键词】对人权对世权物权债权一、物权与债权的相同之处。
(一)物权和债权都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和合同制度组成我国民法的最基本的内容。
可见,物权和债权在民法中的重要地位,民法是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调整人身关系的规则形成民法中的人身权法,调整财产关系的规则形成民法中的财产权法。
财产关系是人们相互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利用和交换而发生的关系,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表现为民法中的物权制度,财产的交换关系表现为民法的债权制度。
(二)物权和债权都是非常重要的财产权利。
物权和债权是分别以物和债为客体的权利,而这些人身的附属物则都是人身权以外的财产权利。
二、物权与债权的不同之处。
(一)概念差别。
1、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物权一词,是由中世纪注释法学派首先提出来的,但在法律上正式使用这一概念则始于1811年制定的《奥地利民法典》。
该法典第307条规定,“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
”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2、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债这种民事法律法律关系既与“血债”,“情债”,“文债”等所言之“债”含义不同,亦非仅指欠人钱财而言。
“血债”,“情债”,“文债”不过是个借用词,“债即欠人钱财”,则是对债的一种片面理解。
民法上的债,泛指某种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他方则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称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债务人。
生活中的各种合同关系以及致人损害而引起的赔偿关系,都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因而都是债的关系。
(二)法律特征之差别。
1、①物权是绝对权,所谓绝对权是指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民事权利。
在物权关系中,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但物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即物权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一切人都是义务人。
②而债权是相对权又称对人权债权不仅权利人特定的,义务人也是特定的,只有特定的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义务。
2、①物权是支配权。
物权即为支配权,物权人就得依自己的意思自主的实现权利的内容,而无需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
物权为支配权,所以对同一标的物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同的支配力。
②债权则是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根据权利的内容权利人得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的特征在于权利如要实现其利益,必须借助于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在相对人即债务人为给付之前,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债权所负载的利益,也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行为,而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实现其利益。
3、①物权以物为客体。
这里所说的物,是指人身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并且有一定的使用价值的物质资料,除物质资料以外,其他事物,包括行为和精神产品,均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这些物必须具备的条件是,须是特定物,须是独立物,原则上须为有体物。
②债权以债的标的为客体,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三)债权与物权所属的物权法和债权法的地位不同。
所谓法的地位即指该法在民法中具有何种意义,发挥何种作用。
1、物权在财产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通过物权与其他财产权的关系表现出来的。
在财产体系中,物权是作为其他财产权的前提与归宿而存在的,物权是财产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占有一定财产是人们从事生产活动的物质基础,在一个社会中,人们以什么关系占有财产直接决定社会的交换关系咯分配关系,这就决定反映财产占有关系的物权,在财产权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2、债权法事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日趋完善的。
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债权法日显重要,并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成为现代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重要地位,从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的民事立法可见一斑,在此我就不举例了。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阶段还需大力发展商品经济,还需确立和实施市场经济体制。
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正常运行都离不开债权法。
因此,债权法在我国同样有着广泛运用范围,其重要作用是其它法律所代替不了的。
3、众所周知,物权制度,尤其是其中的所有权制度,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法律反应。
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就要求有什么样的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法律制度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不易统一。
债权法则不然。
为适应经济流转的需要,调整动态财产关系的债权法,其技术性较强,民族色彩,政治色彩也较为淡薄,因而富有共性,易于统一。
4、物权法和债权法虽然都是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但两者的侧重面不同。
①一般而言,物权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财产的占有而归属关系,它所要解决的是现存财产归谁占有和所有的问题。
但无论是占有关系或归属关系,都是财产的一种景静态关系。
可见,物权法是以调整静态的财产关系为主。
②债权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流通领域的财产关系,尤其是各种合同关系。
作为各种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关系消灭之前,总处于不断运动状态之中。
可见其调整的动态财产关系,尤以各种合同关系为最。
所以债权法通常又称之为交易法。
三、物权与债权的分类,相差径庭。
(一)物权可以按照不同标准进行以下分类。
1、所有权与他物权。
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
他物权是非财产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根据设立目的的不同,他物权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设立物权。
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按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来进行分类的。
动产权是以能够移动的财产的物权,不动产权是以土地、房屋等不能移动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
因此,也就形成的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的一系列差别,①动产与不动产可设立的物权类型不同。
②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不同。
③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所受限制不同。
4、本权与占有。
占有是指对物直接进行掌握控制之事实。
相对于战占有而言,民法规定的所有权、各种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以及承租人、借用人基于债的关系而对物进行占有、使用的权利,皆称本权。
5、不同物权与准物权。
不同物权甚至有民法基本法——民法典或者物权法规定的物权。
准物权是指有矿业法、渔业法等特别法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法。
(二)债的分类、1、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不同,债可以分为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既有当事人双方或数方签订合同而发生的债。
非合同之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非因协议而发生的债,因而也称法定之债。
债得这种分类的实际意义在于,法律调整各不相同,各种合同之债,适用的合同法,侵权之债,适用的是侵权法,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以及因遗赠、拾遗、抢救公物等所生之债,只能使用相关的法律。
2、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是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而划分的。
前者在债发生时,其标的物既已存在并以特定化。
后者在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但当事人双方必须就债的标的物的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
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是根据债的主体数量多少的不同而划分的。
单一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即债权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
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为多数人的一种债。
关于按份之债,我国《民法通则》第 86条作了规定。
有此规定可以看出,按份之债实质上是债的主体各自按一定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债务的一种债。
4、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是根据债权债务人可为行为的选择性来划分的。
凡是债的内容明确规定债务人只能为一种行为,没有选择的余地,这种债称简单之债。
凡是债的内容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两种以上行为中选择一种行为,这种债称选择之债。
此外,债还可以根据其他标准分为总债和分债、主债和从债、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金钱之债和劳务之债,等等。
四、物权与债权效力的异点。
(一)物权的效力。
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与保障力。
物权的效力是有物权的内容和性质所决定的,反映着物权的权能和特性,也是无权依法成立后所发生的法律效果。
①物权的排他效力。
因为物权是直接对标的物加以支配的权利,为保障权利人的支配权的实现法律必须赋予其排他效力,某物一旦受某人某一方面的支配,他人就不能再为同样的支配。
否则,物权的直接支配权就会落空,权利人就不能对标的物为有效的支配也就不能对物为正常的交易。
物权的排他效益也是其于债权在效力上区别之一。
②物权的优先效力,通常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而得到实现,先成立的物权压制后成立的物权,即后成立的物权的实行被排斥或消灭。
③物权的追及效力。
是由物权的支配性决定的是物权和债权的又一个区别。
由于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因此,在标的物被转移时,物权的权利人得直接基于物权主机到该物行使权利,从而可以充分保障物权人的权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