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同中债权与物权的区分[1]
债权与物权的比较
债权与物权
债权与物权都是财产权,但是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1.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债权主要反映动态的财产交易关系,物权主要反映静态的财产所有关系
物权是静态财产权,其社会机能是保护标的物的永续或恒常状态,明确对财产的归属和支配,侧重于财产的静态安全。而债权则是动态财产权,其社会机能是跨越时空障碍,实现财产的流转,保障在不同地域、不同时间发生的商品交换得以实现,侧重于财产的动态安全。
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债权是对人权,物权关系是特定的权力主体和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物权是对世权
物权对世上任何人都有拘束力,某人对某物享有物权时,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妨碍其行使物权的义务,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而债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只对某个或某些义务人有拘束力,债权人得向其请求给付,其他人则不受债权的约束,即债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也不得依据债权的效力向该第三人提出请求。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债权的客体是行为,物权的客体原则上是独体、特定的物,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的客体,依法律规定
物权的客体是物,该物必须是在事实上、法律上能供民事主体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物,既可以是物质实体,也可以是自然力。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一定的权利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债权的客体则是给付,即债务人的某种特定行为。
4.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债权包含的全能主要为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债权人权利的实现需要债务人履行一定的行为,债权为相对权,物权包含的权能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权享有人行使及实现权利不需他人协助,物权为绝对权
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
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
物权与债权是法律当中最重要的权利。它们之间既有不同又有共同。
首先,物权和债权在性质上的不同。物权是指一个人或实体拥有一定的财产,享有一
定的权利,并且具有绝对回收、转移等特征;而债权则是一个人或实体在合法情况下拥有
某种财产的权利,被称作债权人,可以从债务人请求清偿,拥有具体的权利,并且可以行
使优先受偿的权利。也就是说,物权指的是财产权利,而债权指的是债务权利。
其次,物权与债权在享有者上也有不同。物权指的是拥有者拥有财产,但他可以自由
转移所拥有财产的权利。而债权则是指债务人必须按照与债权人约定的条件向债权人偿付
债务。在物权领域,只有拥有者才有权利买卖财产,而债权领域则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
约定债务条款。
此外,从法律意义上说,物权指的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不可抗力;而债权则是一种有
形财产权,受到可抗权力的保护,有时候债权还受到政府法律、通货膨胀等因素的保护。
物权确实是一种无形财产,但它只能被原拥有者或者授权的其他人使用;而债权人除了收
取债务人的偿付外,还可以转让债权。同时,物权也包括处理财产的权利,例如使用财产、改变财产等;而债权则是一种财产的权利,指的是债务人必须按照与债权人约定的条款向
债权人偿付债务的权利。
总之,物权和债权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处理权利,但是它们都是法律当中不可或缺的重
要部分,构成社会规则,是维护社会公平和秩序的基础。
债权与物权的区分有哪些
债权与物权的区分有哪些
一、债权与物权的区分有哪些?
1、物权与债权反映不同的财产关系,体现不同的经济利益;
2、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3、物权、债权的变动不同,物权的变动采法定主义和公示主义,债权的变动则否。
二、债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债权合同是什么意思?和物权合同有什么区别?
It is not the high mountains in the distance that makes people tired, but a grain of sand in the shoe.整合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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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合同是什么意思?和物权合同有什么
区别?
债权合同是指确定、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一、概念不同。二、根本法律原则不同。物权和债权的最主要的区别就是,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我们在工作和生活中总是会与各种各样的合同打交道,合同主要是用来证明经济关系和确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通过合同,我们可以得到法律的保障,维护我们的权益。有网友提问,债权合同是什么意思?和物权合同有什么区别呢?为您带来详细解答。
债权合同概念
债权合同是指确定、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
合同法中是指狭义合同,即受《合同法》调整的合同。
与物权合同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物权合同是指当事人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物权种类和范围内,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债权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根本法律原则不同。
物权和债权的最主要的区别就是,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物权设定奉行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和物权的效力以及物权变动的要件都由法律规定,不能随意创设新的物权类型,而债权的设定则奉行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物权法定主义包括四项基本内容:第一,物权种类必须由法律设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所谓物权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指的是,当事人不得在协议中明确规定其通过合同设定的权利为物权。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则不能解释为法律允许当事人设定,只能理解为法律禁止当事人设定此种物权。第二,物权的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约定的物权以及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当事人在交易中所确定的物权的内容必须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来解释,而不能按照当事人自己的意思来解释。第三,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行约定。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优先效力等全部由法律规定,当事
说民法中的物权与债权区分
说民法中的物权与债权区分在民法中,物权与债权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们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区分。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物权与债权进行深入的分析与解释。
一、定义
1. 物权
物权是指个体对特定物体所享有的权利。个体可以享有该物体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追索权等权益。在物权关系中,个体可以对物体进行支配和支配方式的选择。物权的主要特点是绝对性、直接性和独占性等。
2. 债权
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向债务人要求履行或者不履行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通常是由合同关系或法律关系产生的一方主张的权利。债权主要表现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要求权,如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支付货款等。
二、权利主体
1. 物权的权利主体
在物权关系中,权利主体是具体的个人或者法人。物权可以归属于私人所有,如个体对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也可以归属于公共所有,如国家对国土等资源的所有权。
2. 债权的权利主体
债权的权利主体通常是个体或法人。债权人可以是合同当事人之间
的关系,也可以是法律上规定的特定主体,如法定债权人、受益人等。
三、内容性质
1. 物权的内容性质
物权是对特定物体的支配权,具有明确的标的物和范围。物权的内
容包括对物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同时也包括对他人
侵害物权行为的追索权。
2. 债权的内容性质
债权是对债务人行为的要求权,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或法律的规
定履行特定的义务。债权的内容一般包括货币债权、债权人的合法要求、终止债务关系等。
四、权利性质
1. 物权的权利性质
物权是绝对的、直接的和独占的权利。绝对性是指权利对所有人具
有普遍的约束力,除非法律规定,任何人都无权干涉。直接性是指权
论文-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
目录
内容摘要…………………………………………………………第1页
关键词…………………………………………………………第1页
一、物权与债权的相同之处………………………………第1页
(一)物权和债权都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第1页(二)物权和债权都是非常重要的财产权利………………………………第1页二、物权与债权的不同之处………………………………第1页
(一)概念差别 (1)
(二)法律特征之差别 (2)
(三)债权与物权所属的物权法和债权法的地位不同 (3)
三、特权与债权的分类。 (4)
(一)物权可以按照以下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4)
(二)债的分类 (5)
四、物权与债权效力的异点 (7)
(一)物权的效力 (7)
(二)债权的效力 (8)
五、物权与债权的民事法律保护方式不同 (8)
(一)物权的法律保护 (8)
(二)债权的民法保护方式有债的担保和债的保全 (8)
结束语 (9)
参考文献 (9)
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
【内容提要】物权与债权都属于民法的一部分,在这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但也有着各自的特性即构成他们的不同之处,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当今的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为首要原则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弄懂物权与债权的差别以及找到他们的共同之处就显得极为重要。物权与债权最本质的区别是,物权是绝对权,也称对世权,他的主体是不确定的人。而债权时相对权,又称对人权,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再者,它们的客体即标的物也不同,以及它们的概念、特征,所属法以及发生的法律效力、地位、作用以及民法的保护方式也大相径庭。在此,本人就概括的列述出来,可能有些不详尽之处。
物权与债权相区分原则
物权与债权相区分原则
物权和债权是民法中的两个基本法律概念。在实践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和权益,必须对物权和债权进行区分。下面是物权和债权相区分的原则:
1. 权利人的性质不同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一定的物质财产享有的绝对支配权,权利人可以支配该物并从中获得利益。而债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行为或事项享有的权利,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或者支付债务。
2. 对象的性质不同
物权的对象是具体的物质财产,如房屋、土地、汽车等,而债权的对象是行为或事项,如购买商品、签订合同等。
3. 物权的性质是绝对的
物权是对物质财产的绝对支配权,权利人可以支配该物并从中获得利益,这种支配权是不受任何限制的。而债权是相对的,债权人只有在债务人履行合同或者支付债务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权益。
4. 对第三人的影响不同
物权具有绝对性,所以权利人对物品的支配权不受第三人的干扰,除非有法律规定或者达成协议。而债权的情况就不同了,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或者支付债务的时候,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债权人就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物权和债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在实践中需要进行区分。物权和债权的区分原则主要包括权利人的性质、对象的性质、
物权的性质和对第三人的影响等方面。
物权和债权的通俗理解
物权和债权的通俗理解
物权和债权是法律上常用的两个概念,它们在财产关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物权是指个人或机构对特定物品或财产享有的权利。简单来说,物权就是对物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所有权是指拥有物品的权利,拥有所有权的人可以支配物品的使用、收益和处置。使用权是指对物品进行使用的权利,即使不是所有权人,也可以被授予使用权。例如,你购买了一辆汽车,你拥有这辆车的所有权,可以决定如何使用它,出售或者租赁等。
债权则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的权利。债权是一种法律关系,当债务人借款或者从债权人处获得其他利益时,债权就产生了。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如偿还借款、支付利息等。债权通常是通过合同建立的,合同规定了债务人应该履行的义务和债权人享有的权益。例如,你向银行贷款购买房屋,银行成为债权人,你成为债务人,你有义务按照合同偿还贷款和支付利息。
物权和债权在性质上有所不同。物权是对物品的直接控制和支
配,是一种绝对权利,而债权是对债务人的要求权,是一种相对权利。物权是基于物品的实体存在而产生的,而债权是基于债务关系而产生的。此外,物权是可转让的,可以通过买卖、赠与、继承等方式转让给他人,而债权则需要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意才能转让。
总结来说,物权是对物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债权是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要求权。物权是对物品的直接控制和支配,而债权是对债务人的要求权。两者在财产关系中起着不同的作用,对于保护个人和机构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债权与物权的比较
债权与物权
债权与物权都是财产权,但是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1.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债权主要反映动态的财产交易关系,物权主要反映静态的财产所有关系
物权是静态财产权,其社会机能是保护标的物的永续或恒常状态,明确对财产的归属和支配,侧重于财产的静态安全。而债权则是动态财产权,其社会机能是跨越时空障碍,实现财产的流转,保障在不同地域、不同时间发生的商品交换得以实现,侧重于财产的动态安全。
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债权是对人权,物权关系是特定的权力主体和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物权是对世权
物权对世上任何人都有拘束力,某人对某物享有物权时,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妨碍其行使物权的义务,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而债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只对某个或某些义务人有拘束力,债权人得向其请求给付,其他人则不受债权的约束,即债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也不得依据债权的效力向该第三人提出请求。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债权的客体是行为,物权的客体原则上是独体、特定的物,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的客体,依法律规定
物权的客体是物,该物必须是在事实上、法律上能供民事主体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物,既可以是物质实体,也可以是自然力。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一定的权利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债权的客体则是给付,即债务人的某种特定行为。
4.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债权包含的全能主要为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债权人权利的实现需要债务人履行一定的行为,债权为相对权,物权包含的权能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权享有人行使及实现权利不需他人协助,物权为绝对权
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别
物权与债权作为一组相对应的民事权利,二者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但是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 (一)权利性质上的区别在权利的性质上,物权为对物的支配权,债权为对人的请求权,这是二者最基本的区别。物权是对特定的标的物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得依自己的意思及行为对标的物为管领处置并实现其利益,而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行为之介入。物权人对标的物为支配的方式,可以是事实上的管领处分,也可以是法律上的管领处分,可以是有形的实体支配,也可以是无形的价值支配,举凡对物所得实施的任何行为均属之。物权人除遵守法律外,得完全基于自己的任意且仅凭自己的意思及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义务人所承担的只是消极的容忍或不为侵害的义务。因此,物权的行使及实现即具有绝对性。债权则为请求特定的义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欲实现其利益,必须借助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积极行为。在债务人为给付行为之前,债权既人不能直接支配该项给付的标的物,也不得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行为,他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交付标的物或提供劳务等,来实现自己的利益,因而债权的实现具有相对性。 (二)权利客体上的区别 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由于物权是民事主体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因此,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而不能是行为或非物质的精神财富。作为物权客体的物,还限于是特定的、独立的、有形的物。这是因为物权系对物直接支配之权利,标的物如不特定则无以进行支配,且在发生物权变动时也无法进行登记或交付;同样基于物权的支配性及公示要求,物权的客体还应是独立的物,无从单独支配又难以公示的物之组成部分,不得为物权的标的。为使法律体系和权利类别清晰明确,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应是有体的动产或不动产,无体物如发明、作品等只能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其在法技术上的处理与物权有别。唯有例外的是,由于担保物权并不重在对标的物的实体支配而重在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因应社会经济生活之需要,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作为无体物的财产性权利也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客体而设定权利抵押权、权利质权。(三)权利效力上的区别 作为支配权的物权所具有的基本效力为支配力,作为请求权的债权所具有的基本效力为请求力。物权所具有的支配力使其复生出排他性和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表现在:一物之上不许有两个以上性质、内容相抵触的物权同时存在(例如一物
民法中的物权与债权区分的影响
民法中的物权与债权区分的影响在民法中,物权与债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区分。这种区分不仅对于法律的运行和司法判决有着重要的影响,同时也对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和人们的权益保护起着关键作用。本文将重点探讨民法中对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所产生的影响。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点
物权是指个体或单位对特定物体所享有的直接支配、占有以及其他权益的总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物权的行使过程中,权利人不仅可以享有权利物的实物属地控制权,还可以享有对该物的经济利益的支配权。因此,物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绝对性:作为权利人,拥有物权的个体或单位可以对物体行使绝对支配权,他们可以依法支配物权所涉及的物体,在法律上拥有绝对的权利。
2. 直接性:物权是直接与物体相联系的权利,权利的行使无需他人的中介,权利人可以通过直接控制物体来行使权益。
3. 排他性:拥有物权的个体或单位享有排他支配权,其他人无权干涉其权益的行使,除非取得相关的授权或许可。
二、债权的概念与特点
债权是指在特定条件下,被迫负债人的一方(债务人)对另一方
(债权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合
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支付款项、提供服务等。债权的产生是通过一定
的法律事实来实现的。债权人在债权的行使过程中享有以下特点:
1. 相对性:债权是一种相对的权利,债权人的权利形成是通过与债
务人之间的具体法律关系而产生的。
2. 债务连带性: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清偿义务,债权人可以对
物权与债权相区分原则
物权与债权相区分原则
物权和债权是法律上两个重要的概念,需要进行区分和理解。物权指的是对某个物品或者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债权则指的是对某人的经济利益的要求权。下面是物权和债权相区分的原则:
1. 客体不同。物权的客体是有形或无形财产,而债权的客体则是经济利益。
2. 文件形式不同。物权必须通过书面文件进行登记和认证,而债权则可以通过口头协议或者书面合同进行。
3. 认定方式不同。物权的认定主要以实物交付为标准,而债权的认定则以合同条款为准。
4. 法律保护不同。物权具有特别的法律保护,例如判决、强制执行等,而债权则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保护。
5. 转让方式不同。物权可以通过出售或转让的方式转移,而债权则可以通过质押或转让的方式进行转移。
这些原则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物权和债权的区别和联系,从而避免在实际操作中出现混淆和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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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物权与债权区分的方式
民法中的物权与债权区分的方式在民法中,物权和债权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们在法律关系中具有不同的特点和表现形式。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物权和债权,我们需要了解其区分的方式。本文将探讨民法中的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方式,并分析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一、权利主体的不同
首先,在物权和债权中区分的一个重要方式是权利主体的不同。物权是指人们对具体的物品所享有的权利,即物物合一的权利。物权的权利主体通常是物品的所有人,即拥有该物品的自然人或法人。物权的行使主体是具有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的权利人,在其拥有的物品上享有相应的权益。
而债权则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的权利,即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债权的权利主体通常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向债务人要求履行义务的权利主体,债务人则是有义务履行的主体。因此,权利主体的不同是物权与债权的重要区别之一。
二、债权的基础和性质不同
其次,物权和债权的区分还可从其基础和性质方面进行。物权是基于人对物的控制和支配而产生的权利,是一种实体的、绝对的权利。物权具有物品的直接支配、使用和享有的特点,是对物品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的性质是具体、直接、绝对的。
相比之下,债权是一种相对的权利,是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利的关系。债权的基础是合同或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约定并承诺的权利和义务。债权的性质是相对的、相互的,它通过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义务来实现。债权的产生和行使通常需要通过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和履行进行。
三、权益的不同表现形式
此外,在区分物权和债权时,还需注意它们权益的不同表现形式。物权的权益是直接针对具体物品的,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这些权益通过人对物的控制和支配来实现,具有具体、特定的对象。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一、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物权与债权为两种不同的财产权,具有以下种种区别:
(一)物权与债权反映不同的财产关系,体现不同的经济利益
1、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通过对作为物权标的物的物质资料的支配(使用、收益、处分),或者满足物权人生产、生活的需要(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或者实现物权人的债权(担保物权)。
2、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债权人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取得债务人给付的财产,或者获得债务人提供的劳务。即使债权以财产给付为标的,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亦仅能请求债务人为财产给付行为,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对此王泽鉴先生指出:“债权不是对给付标的物之支配。给付之标的,有为物之交付者,于此情形,债权人对于该给付标的,亦无支配权之可言,例如甲出卖某家用电脑给乙,尚未依物权法之规定移转其所有权时,债权人乙尚非该电脑的所有人,不得直接支配该物,排除当事人之干涉。”由于债权人对债的标的物并无支配权,自然也就不可能通过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享受标的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物权反映静态财产关系,债权反映动态财产关系,对物权与债权的这一区别点,学界早已论及。例如,王家福先生主编的《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一书就将“债权反映着动的财产关系,物权反映着静的财产关系”作为债权与物权的首要区别。但是,物权与债权内涵的经济利益上的差别,却很少有人进一步追究。其实,按利益法学的基本观点,“权利的基础是利益”,反映一定社会关系,体现一定利益,是权利最本质的属性。因此,在考察两种不同权利的区别时,应当将它们反映的不同关系、体现的不同利益放在首位。
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①发生和发达的时期不同。在人类的古代和中世纪时期,物权是财产权的核心,物权处于优越地位。只有当人类进入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以后,债权的地位和作用才凸显出来。总之债权的发生﹑发达和在财产权体系中占据优越地位,恒叫物权为晚。
②权利性质不同。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物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及物权请求权效力,债权则无这些效力。概而言之,物权的本质,在于支配权;债权的本质,在于请求权。
③权利客体不同。物权的客体原则上只能是独立物、特定物和有体物。电气、热气、光和各种能量、能源等(在可管理的范围内);“权利”(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可称为物权的客体。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给付)或不为一定行为。
④主体不同。物权的权利主体为特定的人,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不特定的任何人;而债权债务关系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为特定的人。
⑤所涉及的利益不同。物权系对世权,它不仅涉及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乃至第三人的利益;债权涉及的通常是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⑥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不同。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物权的效力可以向任何人主张,物权人以外的所有人均为义务人,负有不得侵害、妨害物权人行使其物权的义务。债权的效力只及于特定
的债务人。
⑦权利效力不同。基于物权的支配力,物权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债权的效力为请求力。
物权合同与债权合同的区别
物权合同与债权合同的区别
随着我国商业市场越来越繁荣,合同的签订以及履⾏法⼈在社会上的⽅⽅⾯⾯,⽽在这个过程当中,合同⼜被不断细分为各种各样有所区别的类型,那么对于物权合同和债权合同有哪些区别呢?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物权合同与债权合同的区别
⾸先明⽩合同的概念。它是指双⽅当事⼈对民事关系变更等达成⼀致意见。
物权合同主要是指关于物权发⽣转移,变更所有,其他物权发⽣约定的合同。
债权合同分为法定之债和约定之债,法定之债像不当得利啊,侵权之类。约定之债是对所有的民事关系都可以约定,包括物权合同。知识产权合同。物权合同是关于财产的合同,知识产权包括⼈⾝权和财产权的合同。
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物权和债权的区别主要是:
(1)概念:物权,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物的直接管理和⽀配,并排除他⼈⼲涉的权利;债权,是权利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请求相对⼈为或不为特定⾏为的权利。
(2)性质、特征:物权等于对世权,具有独占性、排他性,反映物质财富的静态所有关系;债权等于对⼈权,不具有排他性,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3)法律关系主体:物权,是特定权利主体和不特定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是特定当事⼈之间的法律关系。
(4)客体:物权是物;债权包含了物、⾏为、智⼒成果。
(5)内容:物权等于对物的直接管理和⽀配,并排除他⼈⼲涉;债权等于请求债务⼈履⾏债务。
(6)权能:物权等于占有、使⽤、收益和处分权;债权等于请求权和受领权。
(7)产⽣⽅式:物权,种类及内容均由法律创设;债权,合同、侵权⾏为、不当得利、⽆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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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中债权与物权的区分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之间常常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民事合同关系。随着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和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的施行,人们对《合同法》调整的债权和《物权法》调整的物权比较容易区别。但对具体的民事合同中的物权与债权则难以区分。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按照德国学者萨维尼的主张,债权合同和物权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债权合同的效力在于使双方当事人享有债权和负担债务,并不能发生物权变动。要发生物权变动,有赖于独立于债权合同之外,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法律行为,即物权合同。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是不受债权行为(原因行为)的影响。
一、债权与物权的概念
在民法领域中,财产权可分为债权与物权。债权是指,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合同是典型债权。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
二、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1、债权是请求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是支配权,以直接支配自己的物,并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的权利。
2 、债权是对人权,而物权是对世权。
3、债权是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对特定的相对人主张权利。物权是绝对权,其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即物权人以外的所有人。
4、债权具有相容性,如一物二卖,两个合同都有效,但是物权具有排他性,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对于另一个人,其合同有效,但不能取得所有权,
只能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5、债权般是通过合同设定的,依据契约自由、意思自治之原则,债权具有任意性。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具有法定性。
6、债权的物权化。买卖不破租赁,便是这一现象的典型代表。
7、物权与债权反映不同的财产关系,体现不同的经济利益。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通过对作为物权标的物的物质资料的支配(使用、收益、处分),或者满足物权人生产、生活的需要(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或者实现物权人的债权(担保物权)。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债权人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取得债务人给付的财产,或者获得债务人提供的劳务。
8、物权与债权的主体、客体不同。物权反映的财产关系是物质资料占有人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关系,故物权为对世权,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任何人都依法负有不侵害他人物权标的物,不干涉、妨碍他人行使物权的不作为义务。债权反映的财产关系是特定当事人间的财产流转关系,故债权为对人权,以特定的债务人(财产转让方或劳务提供方)为义务主体,特定的债务人依债的内容对债权人负担给付财产或提供劳务等作为的义务。
9、物权与债权的效力不同:(1)物权与债权都有实行效力、保全效力和救济效力,但其内容各不相同。物权人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仅依自己之意愿,通过自己对标的物的支配行为,就能实现物权所内涵的经济利益,故物权的实行效力表现为对物的支配权,即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债权之实行则依赖于债务人向债权人为一定给付,非经债务人的给付而不能实现其债权的内容,满足债权人取得财产或获得劳务的利益,故债权的实行效力表现为债权人的请求权和受领权,即债权人依债的内容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并
受领该给付的权利。(2)物权因其排他性和保护上的绝对性而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债权因其平等性、相对性而不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物权的排他性是对单个的特殊物权进行抽象概括形成的性质,其意义系指同一标的物上,性质不两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物权不得同时并成,物权的排他性和保护上的绝对性决定了物权在法律上的优先效力和追击效力。债权的平等性是说,对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权,只要已届清偿期,对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都有平等的受偿权。由债权的相对性所决定,债权也就不具有追及效力。
10、物权与债权在有无期限性上存在区别。由债的目的所决定,债不宜永存,具有期限性。物权,不具有期限性。
11、物权、债权的变动不同。物权的变动采法定主义和公示主义,债权的变动则否。
三、债权与物权的联系
债权和物权制度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制度,两者的联系表现为物权是债权发生的前提和结果,债权是物权变动的媒介。但在具体的民事合同领域中,债权则表现为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物权则表现为随债权设定的程式由一个民事主体移转到另一个民事主体,亦即在民事合同中的债权与物权之间所具有的牵连性。该牵连性赋予了该物权具有别于物权法中物权明朗的特性。关于物权行为通说认为,物权是由物权的意思表示即以物权的取得、丧失、变更为目的合意与交付或登记相结合而成的要式行为。由于我国通说采取物权行为的有因性,这就使债权的设定的有效性变得极为重要。如在一则买卖合同中,甲出售一辆自行车于乙,乙方支付价款200元于甲。如果该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或撤销时,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出卖人甲仍保有该辆自行车的所有权。甲可以得到物权法的特别保护,即行使物上追及力。甲可以直接起诉乙返还该辆自
行车。同理,乙也可以请求甲返还200元价款(种类物)。在有效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一般随交付或登记行为的完成而转移。
因此,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所致的法律客体的统领下,物包含了两个重要的下位概念,即物权法中的物和债权法中的物,它们分别有不同的意义脉络和判断标准,如前者以是否能自由移动的标准,可分为不动产和动产,后者以是否分割为标准,可分为可分物、不可分物。这样的层次和区分直接影响权利的构造,如不动产和动产分别负载不同形式和内容的物权,可分物和不可分物的区别对多数人之债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只要外在对象符合物的一般构成要素,即可成为债权的标的物,这也说明债权是人性的权利,其特性和功能对标的物的标准没有实质的影响。与此不同,在物权法中,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功能各异,影响到作为权利客体之物的特殊构成标准。
综上所述,合同是物流通的动因和载体,物是订立合同的目的和结果。由于我国所采取物权行为的有因性,于是在民事合同中债权与物权就不可避免的出现牵连关系。这种牵连关系使得合同中债权和物权的区别变得更为复杂起。因此,我们认为,在合同中要区分债权和物权,必须从合同的有效性及合同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一、合同不成立、无效或撤销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自始无效,债权自始不存在。虽然标的物按合同之约定已交付或登记,但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即原物权人仍保有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原物权人可行使物上追及力,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
二、合同成立并生效
(一)合同有效成立,合同的标的物未交付(动产)或登记(不动产)。此时,原物权人仍保有对合同标的物的物权,其为物权人。另一方,可依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