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和物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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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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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出,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是否受基础行为的影响,是 否独立于基础行为,这是物权行为无因性与有因性最关 键的区别:一句话,如果不受影响,则就是物权行为的 无因性;如果受影响,则就是物权行为的有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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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我国立法选择
案例: 甲和乙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
之后,双方履行了各自的合同义务,乙向 甲交付了全部房款,甲向乙交付了房屋, 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但事后不久,甲 和乙之间的房屋买卖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最终被法院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具体是: 5月1日的电脑买卖合同,为债权行为,确立是债权债务
关系:乙负有付款义务,甲负有交付电脑义务; 5月2日乙交付5000元的行为,为物权行为,发生物权变
动:转移货币所有权给甲; 5月3日甲交付电脑的行为,为物权行为,发生物权变动:
转移电脑所有权给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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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的内涵
物权行为就是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 为。
(5)如果不是乙的过错导致房屋毁损灭失,买受人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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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国的立法--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 的区分原则
第14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 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15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 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 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 效力。
债权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 动时,除有债权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履行 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才可生效。
奥地利民法首先采用此种立法例,所以又 称奥地利主义。瑞士、韩国民法典均采用 债权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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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
我国的物权变动,采用的是以债权形式主 义模式为主,例外采意思主义为辅的立法 原则。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知识点一】物的概念与种类1.物的概念(1)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特点(1)有体性①一般情况下,物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是无形资产,更不能是行为。

②特殊情况下(经法律特别规定),某些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构成权利质权,亦称“准质权”。

【提示】①行为是债权的客体,②智力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如电脑程序、基因信息。

(2)可支配性①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②不能为人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①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②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知识点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2.物权的种类——法定【知识点三】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①物权种类法定: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举例:我国法律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的物权种类,因此,甲乙双方约定(假若甲将自己的房子出售,乙有有权优先购买)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

但双方买卖合同仍有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②物权内容法定:不得创设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举例:《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占有为前提,否则,质权不成立。

因此,甲乙双方约定,自行车不需要交付,仍可以在甲处,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

(2)法定的原因: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不利于交易安全。

(3)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①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设定与打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1)客体特定:物权只存在于①已存在的物,②已确定的物。

论物权行为理论以及国内外关于物权变动的立法规定

论物权行为理论以及国内外关于物权变动的立法规定

论物权行为理论以及国内外关于物权变动的立法规定【内容摘要】物权行为理论的提出,对物权法以及整个民法的发展都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并为物权变动制度奠定了基础。

但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在对保护交易安全和简化交易程序之间各有侧重,因此对物权行为理论持有不同立场,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

【关键词】物权行为理论债权物权变动物权行为是指发生物权法上的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

具体而言,就是以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通说认为,物权行为理论是法学家萨维尼提出的。

他认为“所有权的移转并不以债权契约为必要,交付表达了所有权让与的合意,是一个真正的契约,一个物权法上的物权契约。

”此后,《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萨维尼对物权契约理论做了系统的阐述。

但百年来,关于这一概念是什么的问题为各国学者一直争论到现在。

目前主要有以下四种:1.效果说效果说从法律效果的角度界定物权行为,认为物权行为是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法律行为。

2.目的说目的说是从物权行为目的的角度出发,认为物权行为是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3.要件说要件说从物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角度出发来界定物权行为的概念,又细化为物权意思说、物权意思与物权公示结合说。

4.内容说内容说是从物权行为的内容的角度出发,认为物权行为是以物权的直接变动为内容的法律行为。

我国认为物权行为是指以发生物权得丧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双方行为(合同)和单方行为(抛弃、撤销权的行使)。

现代德国法学家一般把物权行为理论概括为三个原则:1.区分原则,指将物权的变动和债权的变动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处理的原则;2.形式主义原则,指物权变动的独立的意思必须依据能够客观认定的方式加以确定的原则;3.抽象性原则,我国学者称作无因性原则,指物权变动不受其原因行为效力制约的原则。

物权行为理论否定了法国民法典体系以债权变动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结果的“一体主义”调整方式,认为物权变动需要独立的法律事实,从而在立法上彻底区分了物权法和债权法,合理地解决了物权变动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

二、物权行为 (一)定义 如:甲与乙在3月日签订一份买卖电视合同, 3月2日乙交付5000元,3月3日甲将电视交 付给乙。 按德国法上的物权概念,此时包括了三个法 律行为,即:
1、3月1日的买卖合同,为债权行为,确立债 权债务关系:乙负有付款义务,甲负有交 付电视的义务; 2、3月2日乙交付5000元的行为,为物权行 为,发生物权变动:转移了货币所有权与 甲; 3、3月3日甲交付电视的行为,为物权行为, 发生物权变动:转移了电视所有权与乙。
公信力的内容——当事人在物权享有和变动 时依照法律的要求进行了公示,该公示就 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 ◆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律要求进 行了公示,第三人因信赖这一公示而为一 定行为,事后即使公示出来的物权状态与 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第三人取得的物权 也受保护。
◆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 公示,则其物权足以对抗第三人; ◆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未依法进行 公示,则其物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此时不同于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只需在 债权的意思表示之外加上登记或者交付即 可,不需要另有物权的合意,即无独立的 物权行为,也不存在物权行为无因性。
某年4月1日,甲乙在瑞士伯尔尼就一栋楼房 买卖达成协议并签字,4月8日办理变更登 记手续。但在4月16日甲乙之间的合同被法 院宣告无效。 则结论:乙在4月1日取得要求甲交付房屋并 办理变更登记的债权;在4月8日当初曾取 得房屋所有权;4月16日的判决导致乙最终 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2、非经登记或者交付的物权变动,不得对抗 第三人。即登记或交付是物权移转的对抗 要件。
如:甲乙在某年4月1日法国巴黎就一栋房屋 买卖达成协议并签字,约定4月8日办理变 更登记手续,但在4月6日甲又将房屋卖与 丙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则产生什么法律 后果?

物权变动、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行为

物权变动、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行为

第二节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的含义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取得、设定)、变更或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型态物权变动包括物权取得、变更与消灭三种基本型态。

1.物权的取得(1)原始取得:指物权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

【提示】基于对无主物的先占而取得所有权,依自己所有权而取得原物孳息,通过建造取得房屋所有权都属于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指权利自前手继受而来。

继受取得的典型是通过法律行为让与权利,但亦可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方式发生,如继承。

物权的继受取得可能是移转型,如所有权人将其所有权让与他人,亦可能是创设型,如所有权人为他人设立限制物权。

2.物权的变更物权的变更包括主体、客体及内容三方面的变更。

【提示】物权主体变更实际上是物权转让。

3.物权的消灭(1)绝对消灭:指物权本身不复存在,例如,客体消灭将导致物权绝对消灭。

(2)相对消灭:指物权转让的含义,即相对于物权出让方而言,物权消灭。

回顾与总结二、物权变动的原因1.物权变动的原因可以分为两大类:(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1)基于事实行为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基于法律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基于公法行为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提示1】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以及调解书。

【提示2】法律文书须具有改变原物权关系的形成效力,不包括给付判决。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必以公示为前提。

即使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也不妨碍物权取得。

基于上述三款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物权名词解释

物权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物权法:是指调整人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基于对物的支配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物权法即形式意义的物权法,专指民法典的物权编而言;广义的物权法即实质的物权法,凡是调整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都属之。

∙ 2.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3.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者更新物权的法定内容。

∙ 4.物权变动: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5物权公信原则:是指依法定方式进行公示的物权,具有使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即使公示的权利状况与真实的权利状况不符,法律也对信赖公示的善意第三人从公示的物权人处取得权利仍予以保护。

∙ 6.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保管、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7.登记要件主义:是指物权变动以完成登记公示为其生效要件,仅当事人变动物权的意思而未依法予以登记公示的,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8.预告登记:是指为了确保实现债权,以保障将来取得不动产物权,限制债务人重复处分将来的不动产物权而为的登记。

∙9.所有权: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自己的特定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10.国家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11.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它是指数个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成一物,或者由所有人以外的人加工而成新物。

∙12.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事实。

∙13.取得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占有他人的物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间,而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1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物权名词解释 全

物权名词解释 全

物权与物权法物权: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物权法:物权法是通过规定各种物权调整物质资料占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物的占有关系:物质资料在特定的民事主体的掌握、控制、支配下而发生的财产关系。

物的归属关系:特定的物质资料归特定民事主体所有的财产关系。

物的利用关系:物的所有人基于其意思,将其所有物交他人优先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即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及创设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不按法律有关物权内容及创设方式的规定创设法律已作规定的物权。

一物一权原则: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奉行的在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成立物权的效力:物权基于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和物权的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

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因受到他人妨碍而出现缺陷时,为恢复其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而产生的请求权。

物权的优先效力: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优先受偿权:指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就担保物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优先购买权:财产所有人出卖其财产时,就该项财产与财产所有人存在物权关系的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于其他人购买。

所有权:财产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

他物权:非财产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

用益物权: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担保物权: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动产物权:以能够移动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

不动产物权:以土地、房屋等不能移动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

占有:对物直接进行掌握控制之事实。

本权:民法规定的所有权、各种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以及承租人、借用人基于债的关系而对物进行占有、使用的权利。

普通物权:由民事基本法——民法典或者物权法规定的物权。

准物权:由矿业法、渔业法等特别法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且其取得与行使受行政限制较大的财产权。

物权行为:传说中的不死鸟--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研究(葛云松)

物权行为:传说中的不死鸟--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研究(葛云松)

物权行为传说中的不死鸟——《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研究葛云松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8-7-2《物权法》已经出台了。

关于民法理论界争论较大的物权变动模式问题,在绝大多数立法参与者的意见之下,似乎《物权法》已经毫不含糊地采纳了债权形式主义,从而至少在立法层面上清清楚楚地否定了物权行为理论。

[1]不过,事情似乎并非这样简单。

本文所要说的就是:《物权法》不但没有宣告物权行为理论在中国的终结,恰恰相反,它的很多条文恰恰体现了物权行为理论。

即便是被认为否定了物权行为的那些条文,在解释上,不依靠物权行为理论也根本无法理解。

物权行为理论是妥当说明物权变动模式的“不二法门”。

笔者曾经撰写《物权行为理论研究》[2]一文(简称“笔者旧文”),从实际功能上比较详细地论证了物权行为理论的合理性,其中侧重运用理论推演和实例分析的方法,较少以现行法为分析对象。

该文已经体现了笔者的主要理论见解,而本文主要基于其中的观点来针对《物权法》的条文进行分析,可以视为该文的一个延伸。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问题与主义所谓“物权变动模式”,乃是指“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应具备何种法律要件,这一点似乎在国内是公认的。

但什么叫做“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却似乎没有人给出一个可以获得公认的定义。

假如对此无法达成共识,那么不同的理论就缺少了讨论的共同基点,容易沦为自说自话,彼此无法形成真正的交锋。

因此,对此进行界定是最为基础的工作。

首先,什么叫做“物权变动”?应包括物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移转的继受取得、设定的继受取得)、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上述取得、变更、消灭的含义互有重合之处。

对“物权变动”的含义,学者之间似乎并无分歧。

其次,什么叫做“基于法律行为”?这是最容易产生潜在混淆的地方。

反对物权行为理论、主张债权形式主义的学者,几乎从来没有对其进行过精确定义。

大体上都将“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视为几乎就是指“基于合同的物权变动”,而“合同”就是买卖、互易等类型的债权合同,也就是说,最终将“基于法律行为”等同于“基于债权合同”。

物权行为理论

物权行为理论

浅议物权行为理论摘要:物权法颁布后,对规范社会生活中的物权法律关系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物权变动的效力上,我国物权法采用登记生效主义。

但此种登记生效主义是否意味着承认独立的物权行为理论。

本文首先考察了各国关于物权变动的不同立法例,在此基础上,介绍了德国物权行为理论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认为我国物权法应采用物权行为理论,对于民法理论和实务都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物权行为;物权变动一、对大陆法系不动产物权变动立法例的考察1、登记对抗主义。

法国和日本的民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在当事人之间,不需要进行登记就能发生法律效力,但只有登记后,才能产生对第三人的对抗效力。

未经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日本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物权的设定及移转,仅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

第一百七十七条和第一百七十八条同时规定:”关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丧失及变更,非依不动产登记法及其他关于登记的法律规定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

关于动产物权的让与,非交付其动产,不能对抗第三人。

”2、登记生效主义。

此种立法例以德国和瑞士为代表。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进行登记。

未进行登记,不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

同时,按物权变动是否与原因行为相分离,德国法和瑞士法又有不同。

瑞士采取”债权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必要法定手续而不是单独的当事人物权变动的合意。

而在德国法,以物权行为理论为其制度基础,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推到了极致。

《德国民法典》第873条规定:”为转让土地所有权,为以某项权利对土地设定负担,以及为转让此种权利或对此种权利设定负担,权利人和相对人之间必须达成关于发生权利变更的合意,并且必须将权利的变更登记于土地登记簿,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我国物权法采纳何种登记生效主义我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第0405讲 物权、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物权变动与取得

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第0405讲 物权、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物权变动与取得

第05讲物权、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物权变动与取得二、物权(一)物权 VS 债权(二)我国物权的体系(理解各物权)(三)解析:他物权1.他物权: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物权。

(1)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之物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①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针对城市土地)②宅基地使用权(针对农村土地)③土地承包经营权(针对农村土地)④地役权⑤居住权(2)担保物权:以他人之物作为实现自己债权的担保。

①抵押权(针对动产、不动产)②质权(针对动产、权利)③留置权(针对动产)2.用益物权 VS 担保物权3.抵押权 VS 质权 VS 留置权* 举例说明(下页)4.生活中的担保物权实例●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房屋抵押(抵押合同+登记——抵押权产生)动产抵押:汽车抵押(抵押合同——抵押权产生+登记对抗)●质权动产质押:黄金质押给银行(质押合同+交付——质权产生)权利质押:股票质押给银行(质押合同+登记——质权产生)●留置权张三委托甲物流公司运一批货,不支付运费,货被物流公司扣留。

三、物权行为 VS债权行为(处分行为 VS 负担行为)债权行为:使得一方对他方负担债务,如订立合同。

物权行为:导致物权变动,如交付动产、办理不动产登记等。

1.一般的物权变动过程:债权行为 + 物权行为物权变动【举例1】张三把房屋卖给李四,签买卖合同 + 过户登记——所有权转移给李四。

【举例2】张三把手机卖给李四,有买卖合同 + 交付——所有权转移给李四。

2.物权变动的分离原则(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分离)物权变动:即物权的取得、变更、消灭。

包括所有权的取得、转让、消灭;他物权的设定、转让、消灭等。

分离原则:物权变动与否不影响合同效力。

【举例】我把房屋卖给大家,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虽然物权没有发生变动,但买卖合同有效。

四、物权的变动原因与取得方式。

第五节 物权的变动

第五节 物权的变动

(二)物权的取得 物权取得是指物权就特定主 体而发生。 体而发生。物权取得以是否基 于他人之权利与意志为标准, 于他人之权利与意志为标准, 分为: 分为: 1.原始取得 . 原始取得是非基于他人权利与 意志而取得物权。 意志而取得物权。
2.继受取得 . 物权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的 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 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物权继 受取得可分为: 受取得可分为: (l)转移继受取得。 )转移继受取得。 (2)创设继受取得。 )创设继受取得。
第五节 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概述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变动指物权的取得、变更、 物权变动指物权的取得、变更、 丧失。 丧失。
单方行为 物权法律行为 引起物 权变动 的法律 事实 物权行为以外 的法事实 双方行为
生产、收益、继承、标的物消费、 生产、收益、继承、标的物消费、 时效、先占、添附标的物灭失、 时效、先占、添附标的物灭失、混 同、存续期限届满、债务清偿、 存续期限届满、债务清偿、 届满 遗失物的取得、埋藏物的发现、 遗失物的取得、埋藏物的发现、 国 有化、征收没收、 有化、征收没收、法院强制执行等
(三)物权的消灭 物权的消灭指特定主体的物 权不复存在。物权消灭有广、 权不复存在。物权消灭有广、 狭二义。 狭二义。广义物权消灭包括以 下情况: 下情况: 1.物权的绝对消灭。 .物权的绝对消灭。 2.物权的相对消灭。 .物权的相对消灭。
二、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 物权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消 灭物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灭物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物权变动ppt课件

物权变动ppt课件
孙枚用这两笔钱开了一家时装店,但时装店并不景 气。这时,周海回国定居,住入该房并进行了装修, 不久又拿着买卖协议来找孙枚,要求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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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听说此事后,害怕孙枚到期不能还钱, 便要周海承认高峰对该房有抵押权,周海不 同意。借款期满后,孙枚无力还款。
高峰要拍卖房屋实现抵押权,而周海要求确 认自己对系争房屋的所有权并要求孙枚办理 过户登记手续,同时主张高峰的抵押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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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准备将一幢自有的房屋出卖,邻居王某提 出购买,但因价格原因没有达成协议。赵某的 同事李某经与赵某协商,达房屋买卖协议,约 定房价20000元,分两次付清,协议达成后3日 内付10000元,同时赵某交付房屋。
余款10000元交房后3个月内付清。第三天,李 某如约交付房款10000元并占有房屋。王某得 知此事后,因急需房屋做生意,就提出以 25000元的价格购买该房,赵某同意将房屋卖 给王某,另订了协议,并办理了房屋登记过户 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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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示与公信原则 (一)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时,必须以一定的公
示方法表现其变动,才能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 原则。
公示方法对外显示物权变动及其变动后的物权 现状。公示方法主要有,占有(静态)、交付 (动态)、登记。
公示方法有使物权变动发生法律上一定效果的 机能。这种机能从法律上的效果来看,就是公 示力。
2002年4月,金殿苑业主委员会成立后, 1号楼的业主们向业主委员会反映,在这幢 楼的2层和3层之间,又多出了2E层,这 层楼面有3套住房计236平方米,早在2 001年就被开发商以有使用权而出租给了 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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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2E楼层的增建,开发商自始至终未经业 主同意,擅自压缩住宅层高和使用面积,且多 出的3套住房既没有分摊公用面积,也没有缴 纳维修基金。为此,业主们认为开发商的这一 做法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要求将2E层住 房的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物权行为及其我国现行法中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

物权行为及其我国现行法中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

及 我 国对 该 理 论 的 继 受 , 而 论 述 了物 权 变动 的 意 义 、 权 变 动模 式 及我 国 立 法 的选 择 正确 认 识 我 国现 行 法 上物 权 变 进 物
动模式的选择 , 于领会《 对 物权 法》 的精髓具有重大的现 实意义。
关 键 词 : 权行 为 ; 物 物权 变动 ; 法模 式 立 中图 分类 号 : 5 1 DF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9 4 5 f0 90 -0 3 -0 1 0 ~ 4 8 20 )2 0 6 3
为和处分行为( 物权行为是处分行为的一种)使法律行为这一概念 , 更趋精致和利学L 以物权行为的概念为基础,德国民法典 》 《 进一步确立了百余年
来 一直受到学者 热烈讨论 的物权行 为的无 因性 。
因。这意味着在交付标的物之后 。 债权行为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 , 物
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 比如买受人继续保有标的物的所有权, 丧失 所有权的出卖人只能向买受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因, 在于立法者没有严格区分物权行为( 担保物权) 与债权行为( 担保
* 收 稿 日期 :0 9 1 O 2 0 —0 —2
作者简介 : 陈
海( 9 2 , , 1 7 一)男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 , 内蒙古师范大学马克思主 义学院 , 讲师 ,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


海 物权行为及其我国现行 法中物权 变动模式的选择
为了履行买卖契约或者其他 以转移所有权为 目的的契约而践行 的 交付, 并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行为, 而是包含了—项 以转移所有权为
目的的物权契约 。按 照萨维 尼的意思 , 于买卖合 同 的物 权交 易中 , 基
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通 认 为, 只有转移物权的意思表示( 在

第二章物权总论pptConvertor

第二章物权总论pptConvertor

第二章物权总论pptConvertor物权的变动物权行为【导入性问题】甲从乙汽车经销商处购买某型号汽车一辆,双方约定由乙在两个月后交货。

在生产商将该汽车运往乙的营业场所的过程中,丙肇事致该车严重受损。

甲没有按时得到自己订购的车,于是向丙主张损害赔偿。

问,甲的主张是否合理?甲向乙借款三万元,为担保还款,甲将其“劳力士”手表一块交给乙设立质权。

乙不慎将该表遗失,为丙所拾获。

问,乙能否向丙提出返还要求?甲能否?甲、乙各拥有A、B两块相邻的土地,乙为方便进入自己的B块土地,与甲约定,每年给甲若干补偿,而甲则允许其在A块土地上穿行。

后甲将A土地出卖给丙。

乙向丙提出通行要求,丙表示拒绝。

问,依法理,乙的主张是否成立?乙与甲应设定何种权利,才能确保其在A土地上通行的权利?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意义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概念的抽象性物权概念的法系性大陆法系国家特有之概念,英美法无此法律范畴从罗马法上的对物之诉/对人之诉到现代法上的物权/债权物权之概念,各国民法鲜有规定,多由学说界定物权者,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之权利(姚瑞光,民法物权论,第1页;谢在全,民法物权论,第18页)物权者,直接支配一定之物,而享受利益之排他权利(史尚宽,民法物权,第7页)物权乃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之具有排他性的权利(郑玉波,民法物权,第11页)物权者,支配物之权利(梅仲协,民法要义,第369页)物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有物或者依照授权支配他人的物,直接享受物的效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第383页)主观意义上的物权,即特定的人在特定的物上所享有的法律地位(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第12页)《物权法》第3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立法定义之解析物权系财产权物权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法律赋予物权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权人依自己的意思,享受物的利益,无需他人意思和行为介入即可实现物权是对特定之物的直接支配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项物权以一个具体的物为客体法律将物归属于某人支配,在于使其享受物的利益所有权——全面的利益享有用益物权——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交换价值二、物权的特性直接支配性物权人依自己的意思对标的物管领处分,实现其权利内容,无需他人行为或意思介入;就他物权而言,物权的实现无需物权设定人的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其权利不因物权设定人即所有人的变动而生影响支配性导致物权的排他效力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权)、抵押权对世性(绝对权)——保护的绝对性物权关系的义务人为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义务人的义务表现为不作为(不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物权人得对任何妨碍其权利行使之人提出排除妨碍的主张第二节物权的类型一、物权法定主义(一)意义及立法例意义:物权的类型及其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许当事人自行创设立法例日本民法、韩国民法、台湾地区民法(757条:物权,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外,不得创设)明文规定德国、瑞士等民法虽无明文,但学理上均认可此原则《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与内容,由法律规定(二)立法理由由物权的绝对性所决定,便于建立物权公示制度,使第三人了解物上的权利状况,从而使物权的对抗性获得合理的基础,保证交易的安全债权(如合同之债)的类型之所以无须法定,是因为它仅在合同当事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不直接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物权概述(非常重要)

物权概述(非常重要)

物权概述(非常重要)一、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物权是指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物权的本质作用:定纷止争,物尽其用。

法律特征:1、物权在整个法律制度中,具有核心性。

物权关系是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所有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出发点和归属。

在宪法、民法、刑法中,都会涉及所有权、物权制度,所以所有权具有核心性,是整个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础。

2、物权的支配性。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且无须借助他人行为就能行使自己权利或实现自己权利的一种民事权利。

3、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独立的物的权利,是不依赖于义务人义务的履行而实现的权利。

4、物权具有利益性,这种利益得到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所以物权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是一种人与人之间因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发生的利益关系。

5、物的弹力性。

作为物权权能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与最终的支配权及抽象的所有权是可以进行分离的。

例如:农村承包经营权即是将所有权与所有权的权能相分离,让集体享有所有权,让农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解决了农民生产积极性的问题。

6、物权是排他性权利,其客体必须是个别的、单独的、客观的存在的,且物权具有排他性、独立性。

7、物权是对世权。

即世界上除了物权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承担了一种法律上的义务,即必须尊重物权人对其物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8、物权是绝对权。

物权人可以绝对的按照自己的意愿,在不违反法律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来支配自己所有的物。

二、物权的效力1、物权的优先效力(1)当物权和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例:一物二卖。

甲将其房屋卖给乙,乙交付金钱后搬入居住,后甲又将房屋卖给丙并将房产证交给丙,丙进行了变更登记。

此案件中丙享有的是物权,乙享有的是债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丙取得房屋所有权。

(2)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有担保的借款合同优先于没有担保的借款合同。

(3)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例:农村承包经营权是他物权,是限制物权,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享有的是所有权,所以农村承包经营权优先。

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

专题二物权的变动一、物权行为(一)定义: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通说认为:只有转移物权的意思表示与形式相结合,才构成物权行为。

(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债权行为是物权行为的原因,物权行为的成立一生效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

(三)我国关于对物权行为理论的继受1,严格区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效力2,不采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无因性理论的最大的缺点在于严重损害出卖人的利益,违背交易的公平正义。

标的物交付后始发现买卖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出卖人仅能主张不当利返还请求权,不受物权法的保护。

二、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的概念:是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总称。

其具体包括:1、物权的取得原始取得: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基于事实行为取得物权一般为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指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基于法律行为取得一般为继受取得。

①、基于法律行为而直接取得物权的法律行为乃是物权行为。

②、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实取得物权,这主要有:(1)因生效法律文书而取得物权;(2)因公用征收或没收取得物权;(3)因附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4)因继承取得物权;(5)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2、物权的变更主要是指客体和内容上的变更。

3、物权的消灭分为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主要原因有:混同;抛弃;标的物的灭失和被征收、没收;限制物权的约定存续期间届满;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实现;法定期间的经过;他人因时效、添附等原因取得物权的,原物权消灭;因法定原因被撤销。

4,物权变动的原因:(1)法律行为,如合同和单独行为。

(2)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原因,包括事件和事实行为,如时效、善意取得、先占、拾得、发现、添附等。

(3)公法上的原因,如征收、没收等。

(二)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公示原则,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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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物权变动
考点1 物权变动和物权行为★★★
【学习提示】本考点最主要的是能够区分物权变动和债权变动的不同,其次是要掌握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形态
物权变动包括物权取得、变更与消灭三种基本形态。

1.取得:
类型概念示例
原始取得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以原所有人意志为根
据直接取得
先占、取得孳息、合法建造、劳动生产、征收、善意
取得等
继受取得依赖于他人意思表示而取得买卖、赠与、互易、继承等
2.消灭:
类型概念示例
绝对消灭物权本身不复存在书被烧毁相对消灭物权转让书被卖掉【例题•单选题】下列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的是()。

A.甲继承其兄房屋一间
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
C.丙建造完成了房屋
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
【答案】A
【解析】选项BCD:取得孳息、合法建造、先占都属于原始取得。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债权变动与物权变动:
【思考】若签完合同后,甲后悔,不想去过户,乙该怎么办?
答:乙有权要求甲去办理过户。

若甲坚决不去,乙可以根据生效的合同,让甲承担违约责任。

【苏苏总结】两者关系
债权行

产生债权债务
关系
(1)合同一般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2)物权是否发生变动,登记、交付与否,不是债权行为的生效要件
物权行

产生物权的变

(1)物权变动的公示一般为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
(2)合同生效,物权未变动,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
债权行为物权行为
本质负担行为处分行为
对财产
的影响
不会直接引起积极财产的减少,却会使得消极财产
(义务)增加
直接导致积极财产的减少
一物多

可反复作出,在同一标的物上成立的数重买卖合同均
可有效
(1)物权只能被转让一次
(2)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
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
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
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处分权不需要需要
无权处

(1)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
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

(2)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
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
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无权处分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在得到真
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取得处分权后变得有
效,否则,该无权处分行为将归于无效
3.公示的效力:
(1)公示生效主义:合同生效+登记/交付=物权生效
【示例】不动产所有权的设立,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2)公示(登记)对抗主义:登记起到对抗第三人的作用
【示例】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生效=物权生效,登记起到对抗第三人的作用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必以公示为前提。

情形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
政府征收自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法院、仲裁的法律文书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
事实行为(如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继承或者受遗赠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注意】“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以及调解书。

本条所称法律文书必须具有直接改变原有物权关系、因而不必由当事人履行的形成效力,不包括判令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作出履行的给付判决。

——针对形成性文书,不针对给付性文书
【补充】判决书、裁决书以及调解书针对分割共有财产案件中作出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以及调解书。

裁定书针对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

2.取得不动产物权之人再处分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例题•单选题】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

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B.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C.中州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D.中州公司转让房屋的所有权也无需登记
【答案】B
【解析】选项ABC: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选项D:取得不动产物权之人再处分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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