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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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虽然属于请求权,但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非常明显。

物权请求权只是在物权完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可能受到妨害时,以恢复物权完满为目的而提出的请求权,是从物权排除性、绝对性衍生出来的妨护性请求权。

权利人享有物权时,自然也就享有了以自己行为维护物权安全的权利,即物权请求权,故物权请求权并不需要法律特别赋予,也无需根据一定法律关系而产生。

由于物权请求对所要维护的物权有完全的辅助性和服从性,它的产生和行使只是为以维护物权的完满,所以此种请求权是典型的附属性权利,不能脱离物权而独立转让。

与物权请求不同,债权请求一般是要求对方当事人直行给付的权利,而且只有在对方当事人为给付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权利才能实现,故债权请求是典型的索取性请求权、进取性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的产生必须要有法律上特别的原因,没有原因则就无法形成债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利,能独立进入交易机制流通。

由此可知,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不是同一类型的请求权,不能将两者混同。

[12](二)物权请求权的内容1.物权确认请求权当物权归属不明或是否存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专门国家机关提出请求,即为物权确认请求权。

由于确认争执直接涉及本权(实体权)之是否存在及其归属问题,通常不能在当事人之间解决,只能由有权确认物权的国家机关解决。

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由于建立有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只能由法院和主管国家机关解决。

[13]我国《物权法》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14]可见,物权确认请求权所针对的问题,是民事权利主体之某物享有物权发生争议,要么对是否在某物上享有物权发生争议,要么对物权的支配范围或者内容发生争议,即对权利人之间的权利界限发生争议。

物权确认请求权所针对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因而物权确认请求权包括所有权确认请求权和他物权确认请求权。

物权之确认,是保护物权的一种独立方法。

民法中的物权与债权区分

民法中的物权与债权区分

民法中的物权与债权区分在民法领域中,物权与债权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它们分别指涉着个人对于财产或债务的权益。

然而,物权与债权在性质上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详细探讨物权和债权的定义、特点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点物权是指个人对于特定物体所享有的权益。

具体来说,物权包括了对物体占有、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在民法中,物权的内容主要体现为对物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四项基本权利。

首先,物权包括对物体的占有权。

这意味着物权人可以合法地占有一定的物体并排除他人的干扰。

例如,当某人购买了一辆汽车,他就获得了该汽车的占有权。

其次,物权包括对物体的使用权。

物权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物体。

例如,房屋所有权使得房主有权决定如何使用房屋。

第三,物权包括对物体的收益权。

这意味着物权人可以享有物体所带来的利益和收益。

例如,土地所有权使得土地所有人有权收取租金。

最后,物权包括对物体的处分权。

物权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物体,例如出售、转让或抵押等。

这使得物权人可以通过出售物体来获取经济利益。

综上所述,物权的特点是具有绝对性、直接性和继承性。

它是以物体为对象的一种权益,具有较为稳定和长久的性质。

二、债权的概念和特点债权是指个人向他人要求履行义务的权益。

债权是一种权利的表现形式,它可以使债权人获得债务人的履行义务的权力。

在民法中,债权表现为索取人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首先,债权是因合同产生的。

合同是一种法律上的约束,规定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债权的产生通常基于各方之间的合同关系。

其次,债权是要求履行义务的权利。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例如支付货款或提供服务。

第三,债权是可以转让的。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他人。

这使得债权在实际交易中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最后,债权具有相对性。

债权的产生是基于合同关系的,它只存在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

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要求履行义务,但不能要求其他人履行。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四、物权与债权得区别与联系、1、债权就是请求权,就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得权利。

物权就是支配权,其可以直接支配自己得物,并排除她人得非法干涉。

ﻫ2、债权就是对人权,而物权就是对世权。

3、债权就是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对特定得相对人主张权利。

物权就是绝对权,其权利人就是特定得,义务人就是不特定得,即物权人以外得所有其她人都负有尊重物权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她人非法干涉得义务。

ﻫ4、债权具有相容性,例如一物二卖,两个合同都有效,但就是物权具有排她性,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对于另一个人,其合同有效,但不能取得所有权,只能请求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ﻫ5、债权就是通过合同设定得,合同就就是最典型得债权,所以具有任意性,契约自由、意思自治。

物权法定,物权具有法定性。

6、债权得物权化,物权得债权化。

农村承包经营权要解决得就是农民对集体经济土地得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得问题,就是物权问题、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得合同就是典型得物权债权化,既然其就是债权,那么对其得保护就不如对物权这种绝对权、支配权得保护,所以又把债权用益物权化,这就就是债权得物权化。

7、物权与债权反映不同得财产关系,体现不同得经济利益物权反映静态得财产支配关系,其体现得经济利益,就是通过对作为物权标得物得物质资料得支配(使用、收益、处分),或者满足物权人生产、生活得需要(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或者实现物权人得债权(担保物权)。

债权反映动态得财产流转关系,其体现得经济利益,就是债权人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取得债务人给付得财产,或者获得债务人提供得劳务。

8、物权与债权得主体、客体不同物权反映得财产关系就是物质资料占有人与社会一般人之间得关系,故物权为对世权,以不特定得任何人为义务主体,任何人都依法负有不侵害她人物权标得物,不干涉、妨碍她人行使物权得不作为义务、债权反映得财产关系就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财产流转关系,故债权为对人权,以特定得债务人(财产转让方或劳务提供方)为义务主体,特定得债务人依债得内容对债权人负担给付财产或提供劳务等作为得义务、9、物权与债权得效力不同 :1)。

债权与物权的比较

债权与物权的比较

债权与物权债权与物权都是财产权,但是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1.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债权主要反映动态的财产交易关系,物权主要反映静态的财产所有关系物权是静态财产权,其社会机能是保护标的物的永续或恒常状态,明确对财产的归属和支配,侧重于财产的静态安全。

而债权则是动态财产权,其社会机能是跨越时空障碍,实现财产的流转,保障在不同地域、不同时间发生的商品交换得以实现,侧重于财产的动态安全。

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债权是对人权,物权关系是特定的权力主体和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物权是对世权物权对世上任何人都有拘束力,某人对某物享有物权时,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妨碍其行使物权的义务,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

而债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只对某个或某些义务人有拘束力,债权人得向其请求给付,其他人则不受债权的约束,即债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

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也不得依据债权的效力向该第三人提出请求。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债权的客体是行为,物权的客体原则上是独体、特定的物,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的客体,依法律规定物权的客体是物,该物必须是在事实上、法律上能供民事主体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物,既可以是物质实体,也可以是自然力。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一定的权利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债权的客体则是给付,即债务人的某种特定行为。

4.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债权包含的全能主要为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债权人权利的实现需要债务人履行一定的行为,债权为相对权,物权包含的权能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权享有人行使及实现权利不需他人协助,物权为绝对权物权的作用是保障权利人能够对标的物直接为全面支配或限定支配,并进而享受物的利益。

而债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的实现都需要债务人的协助,只有通过债务人的给付,债权人的债权方可实现。

物权与债权的最根本区别在于,债权并未赋予权利人以对物的直接支配权,仅仅配备权利人以针对特定人的请求权。

说民法中的物权与债权区分

说民法中的物权与债权区分

说民法中的物权与债权区分在民法中,物权与债权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们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区分。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物权与债权进行深入的分析与解释。

一、定义1. 物权物权是指个体对特定物体所享有的权利。

个体可以享有该物体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追索权等权益。

在物权关系中,个体可以对物体进行支配和支配方式的选择。

物权的主要特点是绝对性、直接性和独占性等。

2. 债权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向债务人要求履行或者不履行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通常是由合同关系或法律关系产生的一方主张的权利。

债权主要表现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要求权,如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支付货款等。

二、权利主体1. 物权的权利主体在物权关系中,权利主体是具体的个人或者法人。

物权可以归属于私人所有,如个体对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也可以归属于公共所有,如国家对国土等资源的所有权。

2. 债权的权利主体债权的权利主体通常是个体或法人。

债权人可以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可以是法律上规定的特定主体,如法定债权人、受益人等。

三、内容性质1. 物权的内容性质物权是对特定物体的支配权,具有明确的标的物和范围。

物权的内容包括对物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同时也包括对他人侵害物权行为的追索权。

2. 债权的内容性质债权是对债务人行为的要求权,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或法律的规定履行特定的义务。

债权的内容一般包括货币债权、债权人的合法要求、终止债务关系等。

四、权利性质1. 物权的权利性质物权是绝对的、直接的和独占的权利。

绝对性是指权利对所有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除非法律规定,任何人都无权干涉。

直接性是指权利可以直接归属于个体,个体对物体的支配权从而具有直接性。

独占性是指权利人可以排他地享有和支配物体,其他人不能干涉。

2. 债权的权利性质债权相对而言是相对的、间接的和可转让的权利。

相对性是指债权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特定关系,债权的存在依赖于债务人的存在。

间接性是指债权人通过发出请求或诉讼等方式主张债权,而不是直接支配物体。

论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

论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

产 品 、 动 力 、 务等 利 益 的要 求 ; 物 权请 求权 劳 服 而
的 目的在 于 回复物 权 人 对 物 的 原有 支 配 状 态 , 满 足 物 权 人 享 受 物 的 各 种 利 益 的 要 求 。 从 宏 观 上
还步 厘 清 物 权 无 请 求 权 与 债 权 请 求 权 的 关 系 , 面 将 对 物 权 请 求 下
[ 图 分 类 号] 9 3 2 中 D 2 . [ 文献 标 识 码 ] A [ 章 编 号 ] 0 8 6 7 (0 0o 一 o 8 一 o 文 10 - 0 22 1 )4 o 8 3
请 求 权 是 指 请 求 特 定 人 为 特 定 行 为 ( 为 或 作
不 作 为 ) 权 利 。 我 们 根 据 请 求 权 所 依 据 的 基 础 的 权 利 不 同 , 出 了 物 权 请 求 权 与 债 权 请 求 权 的 分 作 类 。将 请 求 权 的 机 制 引 人 物 权 与 债 权 的保 护 是 社 会 发 展 的 必 然 结 果 , 时 也 是 理 论 与 实 践 的 巨 大 同 进 步 。请 求 权 在 权 利 的 预 防 侵 害 和 损 害 救 济 等 方 面 给 与 物 权 和 债 权 以坚 实 的保 障 。


物 权 请 求 权 与 债 权 请 求 权 的 区 别
第 三 , 者 对 基 础 权 利 的 依 赖 程 度 不 同 。 物 二 权 请 求 权 以 物 权 为 其 基 础 权 利 , 物 权 是 不 可 分 与 离 的 , 随 着 物 权 的 产 生 而 产 生 , 着 物 权 的 变 化 它 随
权 与债 权 中 的 结 果 。 分析 物 权 请 求权 与 债 权 请 求 权 的 关 系 , 于 民 法 财 产 权 的 保 护 机 制 的 完 善 起 着 推 动 对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与联系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与联系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与联系1、债权是请求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是支配权,其可以直接支配自己的物,并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

2、债权是对人权,而物权是对世权。

3、债权是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对特定的相对人主张权利。

物权是绝对权,其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即物权人以外的所有其他人都负有尊重物权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义务。

4、债权具有相容性,例如一物二卖,两个合同都有效,但是物权具有排他性,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对于另一个人,其合同有效,但不能取得所有权,只能请求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5、债权是通过合同设定的,合同就是最典型的债权,所以具有任意性,契约自由、意思自治。

物权法定,物权具有法定性。

6、债权的物权化,物权的债权化。

农村承包经营权要解决的是农民对集体经济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问题,是物权问题。

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合同是典型的物权债权化,既然其是债权,那么对其的保护就不如对物权这种绝对权、支配权的保护,所以又把债权用益物权化,这就是债权的物权化。

7、物权与债权反映不同的财产关系,体现不同的经济利益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通过对作为物权标的物的物质资料的支配(使用、收益、处分),或者满足物权人生产、生活的需要(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或者实现物权人的债权(担保物权)。

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债权人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取得债务人给付的财产,或者获得债务人提供的劳务。

8、物权与债权的主体、客体不同物权反映的财产关系是物质资料占有人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关系,故物权为对世权,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任何人都依法负有不侵害他人物权标的物,不干涉、妨碍他人行使物权的不作为义务。

债权反映的财产关系是特定当事人间的财产流转关系,故债权为对人权,以特定的债务人(财产转让方或劳务提供方)为义务主体,特定的债务人依债的内容对债权人负担给付财产或提供劳务等作为的义务。

物权和债权的辨析

物权和债权的辨析

物权和债权的辨析物权和债权都是民法中的重要一部分,都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法律。

也就是说物权和债权所调整的主体是一致的,都是一种财产性权利。

但是它们还是有很多不同点。

1.性质上的不同,物权是支配权和绝对权,效力比较强大,而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和相对权。

两者的不同就是物权的行使只要一个主体就可以了,物权的行使也相当自由,只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就可以了;而债权的行使需要多个主体,债权人所享有的是请求对方返还债务的权利,必须要对方有履行义务的行为,整个债权才能得到实现,不能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

相对权则体现在债权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2.效力上的比较。

物权和债权由于双方性质上的差异,导致它们的效力也具有相当大的差异。

物权效力在一般情况下强于债权效力。

但是也有例外,就是上面提到的法律规定的除外:a.根据“为债权的债权”优先的原则,新设定的债权具有优先于原来的债权以及为这些债权进行担保的物权的效力。

为债权的债权,即为了某些债权的实现而不得不新设立债权。

b.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根据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具有对抗物权变动的效力。

买卖不破租赁,即不动产的所有权变动不影响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并且承租人对于该不动产享有优先购买权。

c.纳入预告登记的债权,在任何情况下均优先于物权。

预告登记制度,许可债权人将其权利纳入不动产登记簿,并赋予这种债权具有排斥后来一切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

d.民法特别法赋予优先效力的债权,可以优先于物权实现。

具体有海商法的规定,船长和船员的工资优先权。

3.产生上的不同。

物权的产生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自然获得,比如自然孳息,你亲手建造的房子,从这些物产生之时,你就自然获得了它;一种是通过债的形式,比如说你通过签订买卖合同,支付价款以取得物权。

而债的产生形式主要有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单方允诺。

4.自由度的差别。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的主要原则之一,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都是固定的,而债权的内容则更多是意定的,是双方主体协商的成果。

试论物权与债权的联系和区别

试论物权与债权的联系和区别

试论物权与债权的联系和区别一、概念物权在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即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物权是支配权、对世权、绝对权;物权具有排他性、法定性、物的权利的保护无期限性。

债权是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对人权、请求权;债权具有期限性、任意性、不具有排他性。

二、物权与债权的联系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二者一直存在着较大差异,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有些权利尽管从性质上属于债权,但是他们却具有了为普通债权所不具备的物权的效力;也有一些权利尽管从性质上属于物权,但是却具有了为普通物权所不具备的债权的效力。

近现代民法上出现了物权债权化与债权物权化的理论,体现物权与债权相互渗透、相互转化和相互混合的法律现象。

(一)、物权债权化物权债权化,是指个别物权出现了不再恪守物权绝对、债权相对,物权法定、债权约定的分野,而呈现债权化的倾向。

主要表现在:1、所有者将物权及其收益体现在一定的政权中,通过债权的流通实现物权的价值。

2、动产善意第三人中的所有权债权化,在此情况下,物权的对抗效力、追及效力被阻断,原物权人的物权请求权变为无权处分人的债权请求权。

3、所有权的观念化,即物权的外部动态性,是指物权与债权、股权的相互运动。

4、未公示而无对抗力的物权债权化,在采行登记对抗主义的国家,因未登记而不具有对抗要件的物权,如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所有权,没有排他性和对抗力,与债权几乎没有实质的差别。

(二)、债权物权化债权物权化,是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为了强化对一些特殊债权的保护,赋予了这些债权某些物权的效力,使这些债权具有物权化的倾向。

主要表现在:1、租赁权的物权化,该效力集中表现为"买卖不击破租赁"原则,即房屋承租人得在出租人转让房屋时继续享有承租权,该租赁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预告登记制度使得经预告登记的债权具有物权的效力。

3、优先购买权的确认,优先购买权是指公民、法人在特定买卖关系中,依法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人购买出卖人的财产。

论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竞合

论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竞合

论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竞合一、请求权的基本理论与分析请求权的概念最早由德国学说汇篡学派代表人物温德夏特于1856年发表的《从现代法的立场看罗马私法上的诉权》一书中提出。

他认为,请求权就是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之所以要研究请求权,是因为在民事权利的体系中请求权处于枢纽的地位。

无论任何权利受到侵害,都需要请求权来救济。

并且,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这里提到的民法上的请求权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又需要经由程序法上的请求权来行使。

程序法上的请求权实质上请求公力救济的权利(诉权),从这个角度看,请求权将实体法与程序法完美的衔接了起来。

请求权的种类,一种分类是依据民法总论,将此分为独立请求权和非独立请求权。

另一种分类是似乎更细致的分类,分为基于债务合同的请求权。

二、请求权的竞合理论与审查顺序何谓请求权竞合,通说认为指当数个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请求权并存时,当事人可以从中进行选择的现象。

一个概念的定义,背后往往有其理论基础的支撑,以不同的理论为基础,就会得出不同的定义。

根据德国学者赫尔维格的理论,一个法律构成要件产生一个请求权。

一项事实往往同时具备若干项请求权规范的构成要件。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考察的问题是,这些请求权中的每一项是否都能够独立地予以主张,即债权人是否能够获得多项给付请求权积累,如买受人有权要求交付标的物和转移所有权)。

如果债权人只能够获得一次给付(如损害赔偿)则还要考虑:存在许多请求权,还是仅存在唯一的一项请求权,前者是请求权竞合,而后者为请求权规范竞合。

而如若存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一项请求权是否会影响到另一项请求权?如果影响,又是如何影响的?是否可以改变另一项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是否可以缩短另一项请求权的消灭时效?在德国民法总论中,对于这个问题,回答是要取决于请求权规范本身,是无法就全体请求权而言予以一般性的回答的,而只能从某些具体的请求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出发来做探讨。

法律规定各个时效期间时的目的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权和债权之间区别和联系题目

权和债权之间区别和联系题目

物权和债权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权利性质: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其物,而债权人则需请求债务人履行其义务。

2. 权利主体: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与此相反,债权的权利主体并不特定,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务人。

3. 权利的优先性:物权具有优先性,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而债权具有平等性,同一物上有数个债权并存时,这些债权是平等的,没有优先之分。

4. 权利的追及效力:物权具有追及效力,无论标的物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其物。

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具有追及效力。

5. 权利的设立: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必须通过公示才能生效。

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可。

6. 权利的客体: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如房屋、车辆等。

而债权的客体则主要以行为为客体,如提供劳务、修理等。

7. 权利的永久性和长期性: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而债权具有暂时性。

物权一经设立,除非法定事由出现或双方达成合意,否则不会消灭。

而债权在债务履行完毕后即消灭。

综上所述,物权和债权虽然都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但在性质、主体、优先性、追及效力、设立方式、客体以及期限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

在法律实践中,对于不同类型的财产纠纷,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规定来确定适用哪一种权利保护方式。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比较分析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比较分析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比较分析作者:邵银玲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2018年第03期摘要:《民法》中的请求权在学术研究和实务工作上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具体案件中请求权基础的确定对于问题的有效处理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上发挥着巨大的推进作用。

而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作为请求权的两个分支,其关键性不言而喻,因此本文着重分析两者的不同,有利于推动《民法》上财产权机制的完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区别比较;实践适用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贯穿于整个《民法》体系,其法律意义是在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将要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救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救济权利。

根据请求权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分为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两种权利,对于两者的区分,能够给予当事人的法律救济最大的保障。

一、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概念界定物权请求权是指以排除妨碍及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为目的而产生的请求权。

根据妨碍形态的不同,因此物权请求权又可以分为物之返还请求权、妨碍排除请求权以及妨碍预防请求权。

《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人占有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物权受到侵害或者妨碍时,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

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双方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形成的请求他人给付一定行为的权利,它是一种索求性的权利,基于债权发生的原因的不同,债权请求权可以分为合同上的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以及无因管理请求权。

二、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区别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是我国《民法》上获得损害救济的两种基本手段,在对私人财产的保护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两者属于两种不同的请求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产生的基础不同。

物权请求权的产生是由于物权遭受到损害或者妨碍而产生的,也就是说权利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受到另一方主体的侵害或者妨碍,就可以行使该权利。

民法中的物权与债权区分的方式

民法中的物权与债权区分的方式

民法中的物权与债权区分的方式在民法中,物权和债权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们在法律关系中具有不同的特点和表现形式。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物权和债权,我们需要了解其区分的方式。

本文将探讨民法中的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方式,并分析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一、权利主体的不同首先,在物权和债权中区分的一个重要方式是权利主体的不同。

物权是指人们对具体的物品所享有的权利,即物物合一的权利。

物权的权利主体通常是物品的所有人,即拥有该物品的自然人或法人。

物权的行使主体是具有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的权利人,在其拥有的物品上享有相应的权益。

而债权则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的权利,即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债权的权利主体通常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向债务人要求履行义务的权利主体,债务人则是有义务履行的主体。

因此,权利主体的不同是物权与债权的重要区别之一。

二、债权的基础和性质不同其次,物权和债权的区分还可从其基础和性质方面进行。

物权是基于人对物的控制和支配而产生的权利,是一种实体的、绝对的权利。

物权具有物品的直接支配、使用和享有的特点,是对物品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的性质是具体、直接、绝对的。

相比之下,债权是一种相对的权利,是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利的关系。

债权的基础是合同或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约定并承诺的权利和义务。

债权的性质是相对的、相互的,它通过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义务来实现。

债权的产生和行使通常需要通过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和履行进行。

三、权益的不同表现形式此外,在区分物权和债权时,还需注意它们权益的不同表现形式。

物权的权益是直接针对具体物品的,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

这些权益通过人对物的控制和支配来实现,具有具体、特定的对象。

而债权的权益是相对的,通常表现为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义务的要求。

债权的权益是通过追究债务人的责任来实现的,例如要求履行合同、支付货款等。

债权的权益是以债务人的特定义务作为履行的对象。

债权与物权存在什么区别?

债权与物权存在什么区别?

债权与物权存在什么区别?⼀、债权与物权存在什么区别债权是得请求他⼈为⼀定⾏为的民法上权利,和物权相⽐具有以下区别:1、⾏使权利的条件不同。

债权为请求权,债权⼈只有通过请求债务⼈履⾏债务才能实现⾃⼰的特定利益。

⽽物权为⽀配权,物权⼈⽆须借助于他⼈的意思和⾏为,即可⾏使权利,并实现⾃⼰的利益。

2、设定的⽅式不同。

除了法定之债外,合同之债的设定采任意主义。

当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可依⾃⼰的⾃由意思,任意设定债权。

⽽物权的设定采法定主义,除法律有规定者外,不许当事⼈⾃⾏创设,也不许变更物权的内容。

3、权利的性质不同。

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

4、权利的客体不同。

债权的客体为给付,即债务⼈的特定⾏为;⽽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

5、权利的效⼒不同。

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则具有相容性;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物之上时,物权具有优先效⼒;物权具有追及性,⽽债权则⽆。

6、时效性不同。

债权具有时限性,物权则⽆。

7、转让限制的不同。

债权的转让有⼀定的限制,⽽物权的转让⼀般是没有限制。

⼆、实现债权的途径都有哪些1、申请⽀付令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请求债务⼈给付⾦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民法院申请⽀付令:(1)债权⼈与债务⼈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2)⽀付令能够送达债务⼈的。

”⼈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起巧⽇内向债务⼈发出⽀付令;申请不成⽴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应当⾃收到⽀付令之⽇起、巧⽇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民法院提出书⾯异议。

债务⼈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不履⾏⽀付令的,债权⼈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执⾏。

申请⽀付令的特点是,债权⼈只需向⼈民法院提出发布⽀付令的申请,⽆需起诉;⼈民法院对于申请⽀付令的案件,⽆需组成合议庭进⾏审理;同时,⼈民法院对申请⽀付令的案件只做形式审查,省去了通常诉讼中的审理前准备和开庭审理阶段,简化了诉讼程序,节约了⼤量时间。

债权和物权有哪些区别

债权和物权有哪些区别

债权和物权有哪些区别物权与债权都是与人们息息相关的权利,但是这两种权利在本质上是具有很大区别的,物权是指对物的支配与排他权,而债权则是一种请求权。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债权和物权有哪些区别的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债权和物权有哪些区别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一种支配权,而债权是一种典型的请求权。

所谓直接支配物,是指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其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物权直接支配标的物,是物权的基本内容。

在这一点上物权与债权不同,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债务人的行为,不能直接支配标的物,例如租赁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出租人交付出租物之前,承租人就不能使用租赁物。

2、物权是一种绝对权,而债权为相对权。

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的,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了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请求特定债务人为给付,对于债务以外的第三人,债权人不得主张权利。

因此,债权为相对权,或称对人权。

3、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

物权为权利人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故必然具有排他性。

首先,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他行使物上权利的干涉,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特权是一种对世权;其次,同一物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

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

而且一物之上同时并存着物权和债权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4、物权一般为永久性权利,而债权为有期限权利。

一方面,债权多具有请求期限,在请求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不能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也不负履行债务的义务。

另一方面,债权有一定的存续期限,期限届满,债权即归于消灭。

二、债权的基本特征(1)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

物权请求权优先于债权请求权得以实现发展与协调

物权请求权优先于债权请求权得以实现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物权请求权优先于债权请求权得以实现(三) 债权说及其评析债权说依据的主要理由是:物权请求权的内容是权利人请求特定的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达到回复物权支配的完满状态之目的,而此种内容正与债权的性质一致,即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故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就是债权或债权请求权。

诚然,物权请求权的内容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而债权就是“特定之人(即债权人),本诸法律上之强制力,使他特定人(即债务人)为给付之一种人的关系也。

” [1]就此而言,物权请求权为类似于债权,但二者有如下之显著不同(参见本文第二部分之一,相关的理由此处仅作略述):其一,物权请求权以享有物权为前提,债权请求权以享有债权为前提。

债权人获享债权,无论是法定之债还是意定之债,均不以对物的支配为前提,也不以对物的支配为目的。

而物权请求权是基于对物的支配权受到侵害时为发生要件,并以回复对物的完满支配状态为目的。

其二,物权请求权是基于享有物权这一客观事实本身而享有,即享有物权就享有物权请求权,凡物权人均享有物权请求权,无须再依赖于其他法律事实,而债权的享有须基于法律行为(如合同之债权)或事件(如不当得利之债权)或违法行为(如侵权赔偿之债权)。

享有物权亦须基于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继承等)或其他法定方式(如征收、没收等),但享有物权请求权则仅以享有物权本身为己足(当然具体行使的条件则另需妨害物权的事实出现)。

所以,物权请求权与物权本身共命运,与物权不可分离,物权消灭则物权请求权消灭,物权转移则物权请求权随之转移。

债权可以让与,而物权请求权不能单独让与。

债权可以设立质押,而物权请求权不能设立。

债权可因清偿、抵销、混同、免除债务、提存等多种原因而致消灭,而物权请求权仅因物权的消灭而消灭(当物权人对一个特定的相对人行使物权请求权,如要求其排除妨碍,相对人排除了妨碍,就本次的物权请求权来说已经实现,但不能因此说物权人的物权请求权已经消灭,物权请求权可以反复多次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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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和联系
区别:
一、.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效力,其含义是物上权力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得请求恢复其完满状态,或防止妨害之权力。

比如甲拿着一个物品,可是乙不让甲拿,甚至抢过甲的物品,破坏了甲对物的支配权力。

物权请求权的构成包括1.返还原物请求权,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权客体者,可请求返还。

2.妨害排除请求权,对于占有侵夺或占有扣除之外的其他妨害物权情形,物权人的请求妨害人防除,比如对于物的完满支配。

3.妨害防止请求权,对于物权有妨害之虞者,得请求消除该威胁。

4.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法》第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力人损害的,权力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物权请求权的目的是返还原物,排除妨害。

不适应诉讼时效。

物权请求权优于债权请求权。

二、债权请求权即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典型的债权法上的请求权。

比如甲破坏了乙的物品,乙可以向法院请求诉讼要求甲赔偿。

联系:债权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第一次放入物权请求权中。

物权请求权包含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的起始,债权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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