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备案)[2009]N456号-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20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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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

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

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和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其拥有或管理的普通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场所(以下简称“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活动中(限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受教育对象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本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本条相关费用由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责任限额(赔偿限额)外另行赔付,每人和每次事故的上述相关费用最高不超过对应的每人和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本条相关费用之和最高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受教育对象故意自伤、自杀,而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教育管理并无不当;(二)被保险人受教育对象本人具有特异体质,而被保险人事先并不知情;(三)被保险人受教育对象突发疾病,而被保险人及时采取措施,未延误其治疗;(四)被保险人的雇员的非职务行为;(五)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教学、活动的建筑或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违法或故意行为、重大过失;(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三)国家机关的没收、征用;(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五)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

人保(备案)[2009]N420号-免疫接种责任保险条款

人保(备案)[2009]N420号-免疫接种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免疫接种责任保险条款(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420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卫生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指定的,有固定场所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预防接种单位,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医疗卫生人员在其责任区域范围内为受种者接种疫苗过程中,因过失造成受种者人身伤亡,自受种者接受被保险人的预防接种之日一年内,由受种者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医疗卫生人员或其他雇员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不具有卫生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预防接种单位条件;(二)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参加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或考核不合格;(三)对于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在被保险人提出医学建议后,受种者仍要求实施接种的;(四)疫苗质量不合格,但由于被保险人保管不善造成疫苗质量不合格的不在此限。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医疗卫生人员或其他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但前述人员作为受种者接受被保险人预防接种行为时不在此限;(二)精神损害赔偿;(三)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四)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五)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人保(备案)[2009]N318号-雇主责任保险(1999版)附加罢工、暴动、骚乱责任保险条款

人保(备案)[2009]N318号-雇主责任保险(1999版)附加罢工、暴动、骚乱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1999版)附加险条款在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1999版)》(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下列附加险。

附加罢工、暴动、骚乱责任保险条款(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18号)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为准。

附加核子辐射责任保险条款(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19号)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从事核工业生产、研究、应用的被保险人的职工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突然发生的核泄漏事件受到伤害,或由于核辐射而患有职业病,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雇主保险条款为准。

附加公务出国责任保险条款(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20号)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公务出国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支付的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医疗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为准。

人保(备案)[2009]N304号-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2)

人保(备案)[2009]N304号-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04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保险人对上述第(一)与第(二)项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如本保险合同约定了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的,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保险人对上述第(三)项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六)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八)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三)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人保(备案)[2009]N419号-保险公估机构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人保(备案)[2009]N419号-保险公估机构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估机构职业责任保险条款(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419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设立的保险公估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监管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区域范围内办理保险公估业务,因疏忽或过失使得所出具的保险公估报告不实,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由委托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被保险人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公估业务往来;(六)被保险人经营超越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七)被保险人超越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办理业务;(八)未取得有效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公估业务;(九)被保险人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私自接受委托或在其他保险公估公司执业;(十)对委托人的诽谤或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其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十二)被保险人被吊销《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后或被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办理业务。

人保(备案)[2009]N327号-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2000版)

人保(备案)[2009]N327号-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2000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2000版)(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27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限和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其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活动中(限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下列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一)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上述第(一)与第(二)项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违法或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五)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六)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

第五条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注册学生自伤、自杀,而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教育管理并无不当;(二)注册学生本人具有特异体质,而被保险人事先并不知情;(三)注册学生突发疾病,而被保险人及时采取措施,未延误治疗;(四)被保险人的雇员的非职务行为;(五)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

第六条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三)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人保(备案)[2009]N370号-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

人保(备案)[2009]N370号-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70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因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办下列业务而出具的相关报告不实,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由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五)会计咨询业务和会计服务业务。

上述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有关报告及提供会计咨询或会计服务时出具的报告统称为会计执业报告。

投保人仅就部分业务范围投保的,保险人仅对投保业务范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因保险事故导致的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仲裁或诉讼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用;(二)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减少对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因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办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业务而出具的会计执业报告不实,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由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被保险人的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就被保险人对同一委托事项出具的同一会计执业报告而提出的一系列赔偿请求为一次保险事故。

人保(备案)[2009]N111号-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版).

人保(备案)[2009]N111号-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版).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火车、汽车(2009版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二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陆运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陆运一切险除包括上列陆运险的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迄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陆上和与其有关的水上驳运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运抵最后卸载的车站满六十天为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

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

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需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人保(备案)[2009]N104号-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

人保(备案)[2009]N104号-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保险。

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除外责任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迄第四条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院校方综合责任保险条款

院校方综合责任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院校方综合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一般教育机构,教育主管部门、学生实习治理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条款由实习生责任保险、院校食堂食品平安责任保险、教职员工责任保险、火灾责任保险、通用条款五局部组成。

实习生责任保险、院校食堂食品平安责任保险、教职员工责任保险、火灾责任保险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也可同时投保。

第四条实习生责任保险、院校食堂食品平安责任保险、教职员工责任保险、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约定适用于各自局部,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保险人在本合同项下承当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载明的相应局部的责任限额为限。

第一局部实习生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被保险人的在册学生在校园内或实习期间,因遭受除第六条列明情形之外的意外损害事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被保险人的在册学生在实习期间,因发生以下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的,经人民法院判决或有关仲裁机构仲裁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往返于学校、实习生住地和实习单位的途中遭受交通及意外损害事故;〔二〕在实习工作时间和工作园地内,因实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损害事故;〔三〕实习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园地内,从事与实习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事故损害;〔四〕在实习工作时间和工作园地内,因履行实习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损害;〔五〕因实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实习工作原因受到损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六〕在实习工作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损害的;〔七〕在实习工作时间和实习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损害;〔九〕在实习期间,在实习园地内由于火灾、爆炸、煤气中毒、高空物体坠落受到意外损害。

人保(备案)[2009]N446号-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条款

人保(备案)[2009]N446号-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条款(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446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相关政府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初等、中等、高等职业院校、有关教育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管理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实习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实习期间,因下列情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往返于学校和实习单位的途中遭受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三)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九)在实习期间,由于火灾、爆炸、煤气中毒、高空物体坠落受到意外伤害;(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学生本人的故意行为、过错行为、自伤、自杀,而被保险人及其教职员工没有过错的;(三)学生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但学生的正当防卫行为除外;(四)学生不服从被保险人或实习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五)学生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下落不明而被法院宣告死亡;(六)学生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七)学生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八)学生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学生从事赛车、赛马、攀崖、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滑雪、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活动;(十)学生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十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十二)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十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人保(备案)[2009]N327号-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2000版)

人保(备案)[2009]N327号-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2000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2000版)(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27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限和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其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活动中(限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下列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一)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上述第(一)与第(二)项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违法或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五)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六)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

第五条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注册学生自伤、自杀,而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教育管理并无不当;(二)注册学生本人具有特异体质,而被保险人事先并不知情;(三)注册学生突发疾病,而被保险人及时采取措施,未延误治疗;(四)被保险人的雇员的非职务行为;(五)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

第六条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三)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人保(备案)[2009]N114号-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

人保(备案)[2009]N114号-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

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凡在国内经铁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第四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五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基本险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或桥梁、隧道、码头坍塌;(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货物而造成货物的损失及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第七条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一)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二)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三)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四)遭受盗窃的损失;(五)因外来原因致使提货不着的损失;(六)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责任免除第八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二)地震造成的损失;(三)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四)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以及货物包装不善;(五)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八)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人保(备案)[2009]N455号-计划生育手术责任保险条款

人保(备案)[2009]N455号-计划生育手术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划生育手术责任保险条款(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455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设立,有固定场所且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固定场所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人或机构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投保人可选择全部或部分已获准施行的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项目投保。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其临床服务人员在实施已投保的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过程中:(一)因过失而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造成受术者人身伤亡;(二)因医疗意外而使受术者患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由受术者或其近亲属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临床服务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和非执业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但因实施手术过程中使用放射器材造成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人保保赔险条款2009

人保保赔险条款2009

人保保赔险条款2009摘要:1.人保保赔险条款2009 简介2.条款的主要内容3.条款的适用范围4.条款的注意事项正文:【人保保赔险条款2009 简介】人保保赔险条款2009,全称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赔险条款(2009 版),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并于2009 年开始实施的一项保险条款。

它是针对各类保险事故中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进行规范和保障的一项条款,适用于人保财险、人保寿险、人保健康等子公司的各类保险产品。

【条款的主要内容】人保保赔险条款2009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保险责任:明确了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和条件。

2.责任免除:列举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如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等。

3.赔偿限额:规定了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

4.赔偿处理:明确了保险公司在接到赔偿申请后的处理流程和时限。

5.争议处理:规定了双方在赔偿争议处理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条款的适用范围】人保保赔险条款2009 适用于以下情况:1.人保财险、人保寿险、人保健康等子公司的各类保险产品。

2.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条款的注意事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需注意以下事项:1.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和保赔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限额等内容。

2.如有疑问,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确保自身权益。

3.保险公司在赔偿处理过程中,要按照条款规定执行,确保赔偿公正、公平。

4.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总之,人保保赔险条款2009 是对保险公司赔偿责任进行规范和保障的一项重要条款,对于保险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

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

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保险对象第一条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本保险期限和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其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活动中(限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下列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一)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上述第(一)与第(二)项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违法或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五)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六)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注册学生自伤、自杀,而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教育管理并无不当;(二)注册学生本人具有特异体质,而被保险人事先并不知情;(三)注册学生突发疾病,而被保险人及时采取措施,未延误治疗;(四)被保险人的雇员的非职务行为;(五)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

第五条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三)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第六条下列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

人保(备案)[2009]N369号-动物饲养责任保险条款

人保(备案)[2009]N369号-动物饲养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动物饲养责任保险条款(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69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期间和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因保险事故导致的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仲裁或诉讼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用。

(二)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责任限额第四条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第二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对于每人人身伤亡,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仲裁或诉讼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用的赔偿金额另行计算,并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20%;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就该项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累计责任限额的20%。

责任免除第五条对于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害;(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终止三年后提出的索赔请求;(四)被保险人与他人协议中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五)被保险人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第三者的同类动物的伤害或死亡;1(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七)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八)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九)投保人与保险人事先约定并列于保险单明细表的免赔额。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校方学生责任险赔付条款

校方学生责任险赔付条款

唐山市丰润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11-2012学年度校方责任险工作的通知各镇乡中心学校、局直学校(幼儿园):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制定的《河北省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条款》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今年由区财政出资继续为全区公办学校(幼儿园)投保校方责任险。

根据我区实际,今年继续将投保标准定为每年度每生4元(每生每次赔偿限额40万元,每生每年医疗费用赔偿限额40万元,每个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0万元,每个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2000万元)。

投保时限从2011年9月1日上午0时起至 2012年8月31 日下午24时止。

投保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

为做好校方责任险理赔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强的工作,是利民、利教的好事,各级各类学校必须高度重视,强化领导。

务必把此事办好、办细、办实。

要建立健全学校校方责任险工作网络,成立校方责任险工作领导小组,选配有责任心,工作认真、细致的人员具体办理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有关事项。

要加强校方责任险的学习与培训,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校方责任险各项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熟练掌握开展业务工作的知识和技能,熟悉报案程序、治疗程序、理赔程序等,切实增强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确保能及时准确、迅速、合理的处理校方责任保险的各项工作。

民办学校幼儿园、镇乡农村幼儿园也要积极投保校方责任险,保费由学校、幼儿园举办者支付,保费不得向学生收取。

具体事宜分别由区教育局成职科、幼教医保科负责。

二、准确把握,正确理解校方责任险的涵义。

校方责任险与意外伤害险有本质的区别,校方责任险的投保人是学校(幼儿园),由学校(幼儿园)出资投保,只有学校(幼儿园)对事故负有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才进行理赔。

所以各校在理赔过程中要合理界定责任,把握好理赔的度,避免出现两个极端:一是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后,为尽快得到理赔,盲目揽责;二是怕承担行政责任,为避免责任追究该报案的也不报。

校(园)方责任险(2007版)

校(园)方责任险(2007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校(园)方责任保险(2007版)投保单尊敬的投保人:在您填写本投保单前请先详细阅读《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2007版)》,阅读条款时请您特别注意条款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并听取保险人就条款(包括前述需特别注意的内容)所作的说明。

险条款(2007版)》和《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其他事项等),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自愿投保本保险。

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

投保人签名 / 签章:年月日尊敬的投保人:您可通过95518客服电话或我公司营业柜台查询保险单有关信息。

第二联保险人留存联特别约定清单:1 学生名单明细详见与保单加盖骑缝章的人员明细表2本保单采用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2007)版条款,条款详见与本保险单加盖骑缝章的条款为准3本保单所保人员为:4 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条款(责任限额2万元).附加交流生扩展条款赔偿额同主险.5 责任限额:每生每年责任限额为4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60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元.6 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每次事故每人人身赔偿限额人民币10万元。

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50万元,累计责任限额人民币200万元。

7 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主险及其他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学生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本附加险合同的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应超过主险中的每人责任限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三条发生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就每名学生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名的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 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每名学生精神损害与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人责任限额.8 扩展交流生条款在保险期间内,到被保险人所在学校进行校际交流活动的外校生,在学校交流期间发生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9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为校园内及被保险人统一组织并带领的校外活动中(中国境内,港澳台除外)10 出险理赔时学生人员明细以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章确认并在保险人存档的纸质学生清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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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2007版)(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456号)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发生下列情况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二)被保险人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三)被保险人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行业和被保险人所在地市的卫生、安全标准;(四)被保险人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五)被保险人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学工作的疾病,但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六)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学活动,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被保险人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九)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十)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十一)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或职业道德;(十二)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被保险人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十三)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十四)被保险人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发生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的学生遭受人身伤亡,尽管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仍判决或裁决被保险人需对受伤害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一)学生在代表被保险人参加各项比赛,或者在参加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二)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三)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四)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第五条 被保险人的学生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后,被保险人因此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学生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默许或放任其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殴打、体罚学生的行为;(三)被保险人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四)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学生已脱离被保险人管理范围;(五)学生自伤、自杀,被保险人及其教职员没有过错的;(六)学生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但学生在学校范围内被殴打时的正当防卫行为除外;(七)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八)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被保险人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九)学生突发疾病,被保险人采取的救护措施并无不当的;(十)学生本人或他人过错,而被保险人的行为并无不当的;(十一)雷击、暴雨、暴风、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十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十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签订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二)学生在被保险人安排的实习单位实习期间遭受人身伤害导致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三)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四)精神损害赔偿。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限额第十条责任限额包括每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六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学生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和提供全部在册学生名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向保险人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教育工作者纪律,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关心、爱护、教育学生,使其遵纪守法。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对各类教学、建筑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修缮,使其处于完好状态,并应加强安全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的学生名单发生变动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学生人数变动幅度在全校学生人数的5%(含5%)以内的,可以不增减保险费,但被保险人应在新增学生报到之日起五日内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如变动幅度超过上述比例的,保险人将出具批单增减保险费。

被保险人事先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上述批改手续的,如新增学生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收到受害学生或其他索赔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学生或其他索赔权利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批准学校办学的许可证、损失清单、事故证明、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死亡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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