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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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在不改变的内容的前提下将其全部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法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须以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为前提。合同尚未订立或合同关系已经解除,合同转让失去前提而不能成立;合同无效,依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自始无效,也不存在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如果合同是可撤销合同,虽然在被撤销前合同权利义务可概括转让,但转让后,原合同当事人的撤销权应当视为已经抛弃。
第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必须经对方同意。因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在转让合同债权的同时也有债务的转让,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因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而使另一方受到损失,所以法律规定,必须经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三,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包括合同一切权利义务的转移。包括主权利和从权利,主义务和从义务的转移。但专属于债权人或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义务除外。
第四,原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必须就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达成协议,且该协议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第五,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例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关于合同中权利和义务概括转让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承包单位不能将自己的全部权利与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必须依法经有关机关批准方能成立的合同,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六,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还须遵循合同法的下列有关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按合同法的规定可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权人转让权利或者债务人转移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