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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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小学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核心作用,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根据区教育局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落实“三重一大”(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总体要求:
(一)以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着眼于促进我镇各校园校发展,着眼于提高党建工作和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水平,用严格的制度规范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决策行为,切实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集体议事决策制度,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严格遵循决策程序,杜绝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等现象。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三条重大决策
(一)贯彻落实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的意见和措施,需要向区教育局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队
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
(三)中心学校重要制度、学校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我镇各校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校长教师招聘等重要事项。
(四)对辖区内各校园教育教学、收费、招生、考评、安全等管理的指导意见。
(五)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大改革方案、措施的制定和调整。
(六)校园安全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公共性事件的应对和处置等重要事项。
(七)涉及资金量1万元以上的校园建设、设备购置项目的决策、询价及招投标。
(八)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决算的制订及调整。校园资产处置、废旧物资处理。
(九)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最大问题。
(十)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四条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我镇各校园领导班子干部管理办法、使用意见,研究各校园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
(二)中心学校领导成员的调整、分工、任免。
(三)讨论推荐申报镇级以上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四)对违反党纪政纪、师德师风的教师的处理意见。
(五)其他应由集体研究决定的干部任免、奖惩。
第五条重要项目安排事项范围
(一)讨论决定学校3万元及以上的基建项目,一次性购物
总价在1万元以上的设施、设备、物资的采购审批方案。
(二)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修缮工程项目、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和仪器设备采购等。
(三)上级批准的重大活动的安排
(四)其他应由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
第六条大额资金使用事项范围
(一)学校年度预算经费和大额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二)学校工会对教职工的节日慰问品发放。
(三)学年度教师教育教学质量奖品发放。
(四)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资金安排。
(五)其他应由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决策原则和方式
第七条决策原则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民主,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统一认识,以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二)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除紧急和特殊情况外,应由党总支成员、校委会领导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三)如遇紧急情况必须果断处置的,可以特事特办,但事后要及时向学校主要领导汇报,经集体讨论确认,并记录在案。
第八条决策方式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根据不同内容、不同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的方式有:党总
支会议、中心学校校委会、全体校园长会议等。以上会议中心学校校委会领导要同时参与讨论和决策。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实行表决方式,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决策程序
(一)提出议题。拟提交集体讨论研究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决策方案一般应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有关校园和群众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提前进行技术咨询;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群众的参与度;对各校园领导班子干部的选拔任用,应先征求中心学校纪检组的意见。凡虽属集体讨论议决范围但未经调查、论证或准备不足的方案不得列入会议议程。
(二)确定议题。议题由中心学校党总支成员、校委会成员确定,也可由辖区校园长以书面形式上报业务主管领导。
(三)准备材料。对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应有规范齐全的材料。
(四)召开会议。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当提前2-3天通知与会人员,不搞临时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到会,因事请假不能出席的,如对会议内容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参会领导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校长在副校长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五)进行表决。讨论研究“三重一大”事项,要在民主讨
论、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表决。对发生意见重大分歧的事项和问题,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后再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由校长当场宣布。
(六)做出决定。会议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定。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经会议表决形成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进行调整和变更。
(七)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对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和最后决定以及每位成员的意见和看法如实记录在案,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发给领导成员、相关校园、处室和实施监督的纪检组。
第五章决策的实施
第十条决策的实施
(一)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应公开的事项,贯彻公开原则,及时向全校教职工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议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二)“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三)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额外的做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会议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