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第四章领海与毗邻区共6页
我国的海洋国土包括领海,毗连区
我国的海洋国土包括领海,毗连区
我国主张管辖的海域面积约为300万平方千米,这其中包括了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我国的海洋国土包括内水、领海。
中国的蓝色国土,包括渤海全部、黄海、东海和南海的一部分、台湾岛的周边海域及国际海底区域的一部分。
我国的海洋国土包括内水、领海。
除内水和领海与陆地领土一样享有完全排外的完整主权外,其他管辖海域仅享有部分主权权益。
譬如,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有权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但是,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述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中国的蓝色国土,包括渤海全部、黄海、东海和南海的一部分、台湾岛的周边海域及国际海底区域的一部分。
总面积约近300万平方千米,相当我们陆地领土的30%。
蓝色国土较多出现于科普读物或文学作品中,它与国家领土或领海的法律地位不同。
“海洋国土”是指在国家主权管辖下的一个特定的海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
对其内的一切人和物享有专属管辖权。
因而,可认定是严格定义上的海洋国土。
“海洋国土”,它不仅包括一国的内海和领海;而且还包括该国管辖的专属经济区(EEZ)和大陆架,是一国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所有管辖海域的形象总称,是一个集合概念。
海洋国土也被称为“蓝色国土”。
我国有300万平方公里的海洋国土。
第三讲 领海与毗连区
三、通过的含义
船舶在通过领海时,不仅要遵守沿海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也要 遵守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 第一,按照《海洋法公约》 18条规定,通过是指为了下列目 第一,按照《海洋法公约》第18条规定,通过是指为了下列目 的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的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1)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国家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 港口设施; 港口设施; (2)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 )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 第二,公约规定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 2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不得潜行,必须浮在海面并展示其旗帜。 3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者有毒物 质的船舶,在行使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时,应持有国际协定为这种船 舶所规定的证书并遵守国际协定所规定的特别预防措施。 4遵守特定的海道和分道航行要求。 5 关于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可否征收费用问题上,一般说来, 沿海国对外国船舶不得仅以其通过领海为理由而征收任何费用,但对 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如果提供了特定服务的报酬可征收费用,如对船 舶的修理费。但征收费用时不应有任何歧视。
三、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
《海洋法公约》规定:“如果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 海洋法公约》规定:“ 邻,两国中任何一国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形下,均无 权将其领海伸延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 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但如因 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 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这 一规定说明以下几点: 第一,两国之间如有协定则根据协定处理。 第二,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除因历史性所有权或 其他情况另有协议外,则两国领海通常以中间线为界,中 间线上的任何一点与两边基线最近点的距离是相等的。
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概念范围法律地位享有权利内水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领海基线以内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其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沿海国主权管辖部分,外国船舶和飞机非经许可不得进入领海领海是沿海国陆地及其内海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不超过领海基线外12海里属于国家领土,沿海国对其享有主权,及于领海上空、海床、底图沿海国享有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海上航行和空中飞行管辖权;海洋科学研究专属权;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管辖权;国防保卫权毗连区毗连区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其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不是国家领土,国家不享有主权,只在其范围内行使特定管制,但不包括毗连区上空沿海国可行使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行政管辖权力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约定的某些权利(以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和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及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力。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缘的距离不超过350海里不享有领土主权,只享有某些主权沿海国有在其大陆架上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未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在该沿海国的大陆架上从事开发资源的活动大陆架公海350海里。
司法考试专题辅导:领海及毗连区
司法考试专题辅导:领海及毗连区2009-12-18 9:28 【大中小】(一)领海及领海制度1.领海。
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连该国陆地领土或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领海的宽度不得大于12海里。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领海水体及其上空和底土都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和支配之下。
与领土的其他部分惟一不同的是,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
2.无害通过制度。
[难点辨析]无害通过是指非沿海国的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良好秩序的情况下,可以无需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制度。
其要点如下:(1)通过是指为了驶入或驶出内水的航行,或者是仅穿越领海而不进入内水的航行。
(2)船舶必须是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除非发生不可抗力、遇难或救助,不得停船或下锚。
潜水艇通过时要浮出水面并展示船旗。
(3)通过以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良好秩序为前提。
(4)该制度只适用于船舶,而不适用于飞机。
(5)只适用于非军事船舶。
(6)无害通过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的许可。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是有害:(1)对沿海国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2)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操练或演习。
(3)搜集情报。
(4)进行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
(5)在船上起落或接载飞机。
(6)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7)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8)严重的污染行为。
(9)任何捕鱼活动。
(10)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
(11)干扰沿海国的通讯系统。
(12)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4.沿海国关于无害通过的权利与义务。
沿海国有如下权利:(1)制定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规章,指定海道和分道航行。
(2)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步骤防止非无害的通过。
为保护国家安全,沿海国可以在领海的特定区域内暂时停止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
沿海国有如下义务:(1)不应妨碍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并应将其所知的在其领海内航行有危险的任何情况妥为公布。
高中地理第四单元维护海洋权益第一节国际海洋新秩序素材鲁教版选修2
高中地理第四单元维护海洋权益第一节国际海洋新秩序素材鲁教版选修2引导引导1.邻海与毗邻区领海是指沿海国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领海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条约»规则,沿海国有权决议本国的领海宽度,并规则领海宽度不超越12海里。
沿海国对其领海享有与领陆、内水一样的主权。
毗邻区从领海基线量起,向海宽度不超越24海里。
沿海国可在其毗邻区内,为防止和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外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法律和规章的行为,行使必要的控制。
2.领海基线确实定领海基线是沿海国领海与内水的分界限,也是测算其领海宽度的起算点。
确定领海基线普通有正常基线法和直线基线法等方法。
正常基线也叫高潮基线,指沿海国度官方供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高潮线,也就是以涨潮时海水退到离岸边最远的那一条水边线为领海基线。
正常基线法普通适用于海岸线比拟平直、变化不清楚的海区。
直线基线是在岸线极为迂回或海岸左近有一系列岛屿的中央,确定适当点后再用直接衔接而成。
我国领海基线即采用直线基线法确定。
沿海国度也可交替采用正常基线法和直线基线法,确定本国的领海基线。
3.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结合国陆地法条约»规则,公海是〝不包括在国度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公海对一切国度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
公海只能用于战争目的。
关于公海上的海盗行为、走私毒品等罪行,各国都可依法行使管辖权。
国际海底区域指国度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水深普通在3 000米以上。
大洋中的多金属结核、热液矿床等普通散布在这一区域。
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为全人类共同承袭财富。
4.多元结构的陆地新制度«条约»的失效标志着树立国际陆地新次第的时代曾经到来。
它打破了数百年来将世界陆地划分为领海和公海的传统二元结构,树立起多元结构的陆地新制度。
它标志着人类在更大范围内战争应用陆地、全国管理陆地的新时代曾经末尾。
第四讲 领海与毗连区
《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的规定,如两国之间没有相反的协议,其界限应 是一条其上每一点都与两国领海基线的距离相等 的线——即“等距离中间线”,这称为“等距离 中间线原则”。
如相邻及相向的国家的领海宽度各不一样, 而海面宽度又少于它们领海宽度的总和,其界限 只可由有关国家协议解决了。
平行线法
交圆法
共同正切线法西ຫໍສະໝຸດ 公国国旗西兰国徽 西 兰 货 币
怒涛塔
一个特殊案例可 以说明早年海上管 辖的混乱与吊诡: 早年当英国奉行3 海里政策时,有人 (派迪·罗伊·贝 茨)在1967年占据 了其外海上以往海 军废弃的一座堡垒, 自称成立国家,叫 西兰公国。英国法 院认为,该处在3 海里外,已属公海。 后来该公国〔人口 五人〕发生“政 变”,英国竟称无 权干涉。英国直到 1987年才将领海依 公约扩充至12海里, 而“西兰公国”也 声称12海里主权。
4.3.3在其领海内享有专属的航运权
1993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4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 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 船舶经营。”;“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 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4.3.4对其领海享有属地优越权
A.丙国通常依据詹某或卡某的请求,对该事 件行使管辖权
B.丙国通常依据船长的请求,对该事件行使 管辖权
C.丙国通常依据甲国驻丙国领事的请求,对 该事件行使管辖权
D.丙国通常依据乙国驻丙国领事的请求,对 该事件行使管辖权
4.5 毗连区
4.5.1 毗连区概说 毗连区(contiguous zone)是在领海以外而又
领海及毗连区讲义
《国际法》领海及毗连区讲义引言:海洋约占地球的71%之面积。
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陆地资源的减少,人类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越来越显得迫切和重要,因此国际海洋法亦有很大的发展,出现了各种海域的划分并且确定了各国在其内的权利和义务。
它对各国及其人民的利益是至关重要的,所以要求了解和掌握内水、领海、毗连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海域的国际法律地位和其他有关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等国际海洋的基本知识。
国际海上实例分析系列中日目前所面临的实际海洋问题分析——引出课程主题内容(海洋法的基本原理和相关制度)复习上节内容同时引出本节课内容本节课具体内容:第三节领海及毗连区(the territorial sea)一、领海1、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则是指群岛水域以外,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公约》第三条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
目前,世界各国的领海宽度差别很大,最少的是三海里,最多的是200海里(17个国家)。
据统计,有117个国家采用12海里,中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
2.领海――领海基线向海一侧宽度不超过12海里的海域。
国家领土是由领陆、领水及其上空和底土四部分组成的。
其中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蓝色国土”)。
3.领海的内部界限就是领海基线,是领海与内水的分界线领海的法律地位4.领海是沿海国或群岛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受沿海国主权的支配。
沿海国的国家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
国家在不违背国际法的情况下,对领海行使一切主权。
包括:(1)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2)沿海国对其领海享有属地优越权,对于领海内的人和事物(除国际条约或国际法的限制外)行使排它的管辖权(3)海上航行权和空中飞行管辖权(4)海洋研究的专属权(5)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管辖权(6)国防自卫权5.领海内的刑事管辖权为了保障航行方面的利益,根据国际习惯,沿海国一般不在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除非以下情况:(1)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2)罪行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3)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的请求;(4)为了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
海洋法含毗连区及领海
所谓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 全。公约第19条列举了12种非无害情况。
20
如果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行下列任何一种活动,其通过即应视为损害 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a) 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 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 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的通过。 第一、沿海国可以依公约规定和其他国际法的规则,
对航行安全、设备保护、养护海洋生物、保全环境、 维护科学研究及防止违反沿海国的海关、财政、移民 或卫生的制度而制定法律和规章。 第二、沿海国出于航行安全考虑,可以要求无害通过 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使用其为管制船舶通过而指定或规 定的海道和分道通行制。 第三、如果为保护国家安全之必要,可以在不加歧视 的条件下,暂时停止外国船舶无害通过。
便得到公平解决。
11
第一节 海洋与海洋法 四、划界基线与划界
4. 大陆架 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
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 土。 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 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如果超过200海里,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 里, 或不应该超过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
22
第二节 领海与毗连区 三、领海无害通过制度
沿海国的义务包括: 第一、除按照公约规定外,沿海国不应妨碍外国船舶
无害通过领海。 第二、沿海国应将所知的其领海内航行有危险的任何
情况妥为公布。 科孚海峡案(1949): 阿尔巴尼亚承担告知外国船舶其领海内存在雷区的危
【海洋法】精品课件 基线 内水 领海 毗连区
无害
无害通过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 良好秩序或安全的通过。 而通过是指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 或为了驶入或驶出内水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这种航行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
通过
不停
船舶
无害通过只包括船舶,不含飞机
潜水艇
军舰
军舰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是个长期争论并没有得到 解决的问题。我国1992年《领海与毗连区法》对外国 军用船舶通过领海规定了批准制度。
传统海洋法只承认以正常基线即低潮线作 为基线来划定一国的领海。这种方法对于那些 海岸比较曲折或沿岸有很多岛屿的国家来说, 显然是不合适的。例如在海岸凹入的地方,公 海可能深入腹地,这不利于其国家安全及其利 益。因此,有的国家开始采用直线基线法来划 定领海基线,这种方法为本案判决在法律上首 次承认,从而迅速为国际社会所采用。1958年 《领海和毗连区公约》、1982年《海洋法公约》 均规定可采用直线基线。我国1958年领海声明 和1992年《领海和毗连区法》也规定,我国领 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
“一揽子协议 ”
除公约其他条款明示许可外, 对公约不得作出保留或例外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涉及几乎海洋法的所有方面的问题,由一个序言和17个部分组成,共320
条,另有9个附件。
基线
PART 2
一、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
为了测算沿海国领海和其它管辖海域 基线
的宽度,需要有一条起算线,称为基线。
它也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
海洋法概论 基线 内水 领海 毗连区
目录
C O N T E N T S
1
2
基线
海洋法概论
3
内水 领海 毗连区
PART 1
海洋法概论
一、海洋法的概念
领海及毗连区公约
领海及毗连区公约(1958年4月29日订于日内瓦)[本公约于1964年9月10日生效]本公约当事各国议定条款如下:第一编领海第一节总则第1条1.国家主权及于本国领陆及内水以外毗连本国海岸之一带海洋,称为领海。
2.此项主权依本条款规定及国际法其他规则行使之。
第2条沿海国之主权及于领海之上空及其海床与底土。
第二节领海之界限第3条除本条款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之正常基线为沿海国官方承认之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之海岸低潮线。
第4条1.在海岸线甚为曲折之地区,或沿岸岛屿罗列密迩海岸之处,得采用以直线连接酌定各点之方法划定测算领海宽度之基线。
2.划定此项基线不得与海岸一般方向相去过远,且基线内之海面必须充分接近领陆方属内水范围。
3.低潮高地不得作为划定基线之起迄点,但其上建有经常高出海平面之灯塔或类似设置者,不在此限。
4.遇有依第一项规定可适用直线基线方法之情形,关系区域内之特殊经济利益经由长期惯例证明实在而重要者,得于确定特定基线时予以注意。
5.一国适用直线基线办法不得使他国领海与公海隔绝。
6.沿海国应将此项直线基线在海图上标明,并妥为通告周知。
第5条1.领海基线向陆一方之水域构成一国内水之一部分。
2.依第4条划定直线基线致使原先认为领海或公海一部分之水面划属内水时,在此水域内应有第14条至第23条所规定之无害通过权。
第6条领海之外部界限为每一点与基线上最近之点距离等于领海宽度之线。
第7条1.本条仅对海岸属于一国之海湾加以规定。
2.本条款所称海湾指明显之水曲,其内向深度与曲口阔度之比例使其中之水城.成陆地包围状,而不仅为海岸之弯曲处,但水曲除其面积等于或大于以连贯曲口之线为直径画成之半圆形者外,不得视为海湾。
3.测定水曲面积,以水曲沿岸周围之低潮标与连接其天然入口各端低潮标之线间之面积为准。
水曲因有岛屿致曲口不止一处者,半圆形应以各口口径长度之总和为直径画成之。
水曲内岛屿应视为水曲水面之一部分,一并计入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2.25•【文号】主席令第五十五号•【施行日期】1992.02.25•【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主权领土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第一条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和对毗连区的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十二海里的线。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
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
第六条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
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
第七条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第八条外国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物质的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持有有关证书,并采取特别预防措施。
4 领海与毗连区
第四节 其他国家在沿海国领海的权利
• 一、无害通过权的使用水域范围
– 1 领海 – 2 群岛水域 – 3 特定内水 – 4 特定的国际海峡
第四节 其他国家在沿海国领海的权利
• 二、无害通过权行使的前提
– 1 尊重沿海国的领土主权 – 2 通过应是“无害”的
第四节 其他国家在沿海国领海的权利
• 三、无害通过的含义
第五节 毗连区
• 二、毗连区的大小
– 毗连区的起算线为基线。 – 宽度为24海里。
第五节 毗连区
• 三、设置毗连区的原因
– 设置毗连区的可能原因
• 1 涉及安全 • 2 经济利益
第五节 毗连区
• 四、毗连区的法律地位
– 执行有关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规章, 目的是在于确保沿海国的财政来源和国家安全, 其范围在24海里以内。
第二节 领海宽度及界线
• 二、领海的界限
– 1 内部界限 – 即领海基线
第二节 领海宽度及界线
• 二、领海的界限
– 2 领海的外部界限
•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线,该条线的每一点同基线 最近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 确定领海外部界限的三种方法
• (1)交圆法 • (2)共同切线法 • (3)平行线法
第三节 沿海国在领海的权利
• 三、领空权
– 领空是指一国领陆和领水之上的处于国家主权 管辖之下的一定高度的空间。
– 未经沿海国许可,外国飞机不得进入该国领海 上空。
第三节 沿海国在领海的权利
• 四、对有关制度拥有立法权
– 包括领海内航行、缉私、移民、卫生、电缆和 管道以及助航设备和设施的保护,水域保护和 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等方面
– (a) 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 – (b) 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的性质; – (c) 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 – (d) 这些措施是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发布日期: 1992.02.25实施日期: 1992.0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领土领海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2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第一条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和对毗连区的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它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十二海里的线。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
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
第六条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
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
第七条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文章来源:/Content-969.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2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和对毗连区的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十二海里的线。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
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文章来源:/Content-969.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于二十四海里的线。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
第六条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
04第四章 领海与毗邻区
第四章领海与毗连区领海是处于沿海国主权之下、沿着国家的海岸和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4—1 领海的宽度一、关于领海宽度的协商(82年海洋法公约)1.分歧点①主张200海里领海宽度国家主张出发点:海域资源②主张12海里领海宽度国家主张出发点:国家主权③主张3海里领海宽度国家主张出发点:船舶通过领海问题2.协商结果①设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满足主张200海里国家的对资源的要求②把领海最大宽度定为12海里,满足主张12海里国家的对主权的要求③船舶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满足主张3海里国家的对船舶航行的要求二、领海基线沿海国划定领海外部界限的起始线1.正常基线:沿岸低潮线2.礁石的向海低潮线在位于环礁上的岛屿或有岸礁环列的岛屿的情形下3.直线基线: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作为基线(1)适用范围:①岸线极为曲折或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②岸线不稳定(2)具体要求:①不得明显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②低潮高地不能作为基线的基点低潮高地....(自然形成的陆地)a.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b.高潮时:没入水中低潮高地作为基点的.............例外情况a.低潮高地上有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此高地作为基点已为国际上所承认。
b.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③不得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④特定基线海岸线不是很曲折,但能证明有实在而重要的经济利益,可予以考虑采用直线基线4.混合基线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交替使用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
5.我国的领海基线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
三、领海的界限1.领海的内部界限 :领海基线2.领海外部界限的划定方法a.平行线法与基线平行。
b.弧线法 以基线上某些点为中心,以邻海宽度为半径,向外划出一系列相交的半圆。
这些相交的弧线,是领海外部界限。
领海及毗连区
领海及毗连区(一)领海及领海制度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邻一国领陆或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不得大于12海里。
内陆国没有领海。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领海水体及其上空和底土都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和支配之下。
与领土的其他部分唯一不同的是,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
这是一项国际习惯法的规则,并被编纂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
无害通过或无害通过权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
无害通过可以是为了驶入驶出内水的航行,也可以仅是穿越领海而不驶入内水。
无害通过是任何国家都拥有的一项权利,沿海国不应对此进行妨碍。
一国不得强加实际后果等于取消或损害无害通过的要求;不应对各国船舶有所歧视;不得仅以通过领海为由向外国船舶征收费用;对航行危险的情况应妥为公布。
同时,沿海国为了维护其秩序及权益,保证无害通过的顺利进行,可以制定有关无害通过的相关法规;可以规定海道包括对油轮、核动力船等船舶实行分道航行制;为国家安全,在必不可少时可在特定水域暂停无害通过。
对于军用船舶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各国的实践并不一致。
无害通过要求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不得停泊和下锚,除非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
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须浮出水面并展示其船旗。
同时,通过必须是无害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有害:(1)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2)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3)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国防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4)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5)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6)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7)违反沿海国海关卫生财政移民的法律和规章,以及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8)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9)任何捕鱼活动;(10)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11)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通讯系统或其他任何设施或设备的行为;(12)与通过没有关系的其他任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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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领海与毗连区
领海是处于沿海国主权之下、沿着国家的海岸和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4—1 领海的宽度
一、关于领海宽度的协商(82年海洋法公约)
1.分歧点
①主张200海里领海宽度国家主张出发点:海域资源
②主张12海里领海宽度国家主张出发点:国家主权
③主张3海里领海宽度国家主张出发点:船舶通过领海问
题
2.协商结果
①设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满足主张200海里国家的对资源的
要求
②把领海最大宽度定为12海里,满足主张12海里国家的对主
权的要求
③船舶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满足主张3海里国家的对船
舶航行的要求
二、领海基线
沿海国划定领海外部界限的起始线
1.正常基线:沿岸低潮线
2.礁石的向海低潮线
在位于环礁上的岛屿或有岸礁环列的岛屿的情形下
3.直线基线:
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作为基线
(1)适用范围:
①岸线极为曲折或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
②岸线不稳定
(2)具体要求:
① 不得明显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
② 低潮高地不能作为基线的基点
低潮高地....
(自然形成的陆地) a.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
b.高潮时:没入水中
低潮高地作为基点的.........例外情况....
a.低潮高地上有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此高地作为基点已为国际上所承认。
b.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
③ 不得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④ 特定基线
海岸线不是很曲折,但能证明有实在而重要的经济利益,可予以考虑采用直线基线
4. 混合基线
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交替使用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
5.我国的领海基线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
三、领海的界限
1.领海的内部界限 :领海基线
2.领海外部界限的划定方法
a.平行线法 与基线平行。
b.弧线法以基线上某些点为中心,以邻海宽度为半径,向外
划出一系列相交的半圆。
这些相交的弧线,是领海外部界限。
c.共切线法
当领海基线是直线
基线,可以每个基点为中
心,以领海宽度为半径,
向外划出一系列半圆,然
后划出每两个半圆的共
切线。
各切线连接起来,
就是领海的外部界限。
§4—2 国家间领海的划界
一、按协议划界
如1968年10月24日伊朗和沙特阿拉伯《关于阿尔阿拉比亚和法尔西两岛的主权和划定沙特阿拉伯和伊朗之间海底地区的疆界线的协定》第1条规定:“双方互相承认沙特阿拉伯对阿尔阿拉比亚岛的主权和伊朗对法尔西岛的主权。
每一个岛屿都应有自最低潮线算起12海里的领海带。
在这些领海重叠的地区,划分两个岛屿的领海
的疆界线应这样划出,使其全线与每一个岛屿的最低潮线都是距离相等的。
”
两国可以选择他们同意的任何划界方法,其中包括等距离中间线法。
二、按中间线划界
1.两国领海宽度相同的划界
相邻国家等距离中间线的划法是从边界两侧各选一定距离的点,分别以每侧的点为圆心,以相等的距离为半径作圆弧获得一组交点,将交点连起来便是相邻国家的中间线。
相向国家的中间线可用同样方法划出。
2.两国领海宽度不相同的划界
两国间的领海分界线应由双方根据不同的地理情况并照顾到历史上和经济上的各种因素,通过充分协商以协议来解决。
§4—3领海的法律
1.国家在领海内行使主权
2.领海的航行法规
①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②沿海国可制定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
③为保护国家安全在领海特定区域内可暂时停止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
3.关于无害通过的规定
(1)无害通过: 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通过。
a.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
b. 通过应该是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
通过包括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的或由于不可抗力、遇难或救助遇难人员、船舶或飞机所必要的停船和锚泊。
(2)非无害通过
a.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b. 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
c. 任何旨在收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
d. 任何旨在影响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
e.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f.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g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h.任何故意的和严重的污染行为;
i.任何捕鱼活动,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或与通过没有直接关
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j. 任何旨在干扰沿海国通讯系统或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
(3)军舰的无害通过
外国军舰是否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一直未得到圆满解决。
在国际实践中,不少国家对军舰通过领海做出限制性的规定
我国政府1958年的领海声明要求一切外国军用船舶未经我国政府许可,不得进入我国的领海。
五、司法管辖
(l)刑事管辖
管辖原则:
①不应在只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
②对驶离其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有权在其上进行与逮捕或调查有关的法律步骤。
下列情况除外:
①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
②罪行属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的性质;
③经船长或船旗国请求予以协助;
④为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
(2)民事管辖
①只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
a.船舶本身在通过中或为此种航行目的而负有民事责任,可管辖
b.不能因对船舶上的某人行使民事管辖权而停止该船舶的航行或改变其航向
c.沿海国不得为任何民事诉讼目的对只通过领海的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
但船舶本身在通过领海时应负的责任不在此限。
②在领海停泊或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
可按照其法律为任何民事诉讼目的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
(3)豁免权
①军舰、非商业政府船舶享有豁免权
②可要求违法军舰立即离开领海
③遭受损失或损害由船旗国负责
六、我国的领海法律
旧中国,沿袭英美惯例,为3海里领海,采用正常基线
清政府,无关于领海的法令
国民党政府,宣布过3海里领海,但无领海主权,因许多不平等条约给予外国船舰在领海以至内水的航行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不平等条约,收回并保卫了领海主权,1958年发表了领海声明,建立了我国的领海法律。
1.领海宽度为12海里。
适于一切领土
2.以直线基线为领海基线
3.一切外国飞机和军用船舶,未经我国政府批准,不得进入我国领海和领空
§4—4毗连区
1.毗连区定义
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由沿海国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区域。
2.毗连区范围
从测算领海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3.毗连区法律地位
毗连区法律地位不同于领海,国家在毗连区只有有限目的的管
制权
a.沿海国在毗连区内享有为查禁走私、防止漏税、保障国民健康、防止非法入境等方面需要而行使必要管制的权利。
b.所有国家在毗连区享有航行和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
道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