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监督检验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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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施工单位接受监督检验工作指南

1引言

本指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16,以下简称TSG Q7016)等文件制定,是起重机械施工单位在施工活动中接受监督检验的指导性文件。在宁波市区域内开展起重机械施工活动的单位,应按照本指南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2术语

2.1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2.2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活动的统称。

2.3施工单位: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活动的组织。

2.4安装:将起重机械的金属结构、零部件、电气装置、安全保护装置等组装为可供正常使用的起重机械的活动。不涉及改造、重大修理。

2.5移装:将已使用的起重机械(不包括频繁易地作业的起重机,如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架桥机等,下同)拆卸后,重新安装至另一位置的活动;或者将已使用的起重机械通过整体吊装的方式从原工作位置移往另一位置的活动。不涉及改造、重大修理。

2.6改造:改变原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材料、主要配置、控制系统,致使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

2.7重大修理:拆卸或者更换原有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配置、控制系统,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修理活动。

2.8施工监督检验:起重机械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对施工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检验。

3监检范围

3.1安装监督检验:需要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见附表1

3.2纳入《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附录A,其安装(包括新装、移装)过程应实施监督检验;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4]114号)的所有起重机械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均应实施监督检验。

4安装监检步骤与要求

4.1监检的申请

4.1.1施工单位在按照规定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实施开工告知后,应当向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监检机构)提出监督检验申请。提出申请前,不应当进行任何施工活动(开箱核验、现场勘查除外)。

4.1.2申请时,施工单位应当向我院各业务受理部门提供下述资料,并填写《检验申报单》: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或者许可受理决定书等许可证明;

(2)安全保护装置和电动葫芦型式试验证明;

(3)整机型式试验证明或者样机型式试验申请表;

(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书;

(5)施工合同和施工方案;

(6)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注:上述提供资料中如为复印件,应当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4.1.3我院业务受理员应对施工单位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其各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的结果以《申报受理单》反馈给施工单位;如审查资料发现存在问题不接受申请时,出具《不接受申请反馈单》中说明具体存在的原因。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告知申请人实施监检的部门和联系方式。

4.1.4申请时,施工单位应当缴纳监检费用。

4.2监检部门、人员的联络

施工单位的监检申请被受理后,应当在施工前持下述资料,与实施监检的部门进行沟通。

(1)产品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电气原理图、液压或者气动系统原理图);

(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如申请时已提供原件则无需再提供):包括产品质量合格证(含数据表)和产品质量证明书等,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

(3)购置合同(技术要求)、设备预期用途和使用环境的说明文件;

(4)现场施工的项目负责人、质量体系责任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名单和持证人员的相关证件;

(5)施工质量计划(也可包含于施工方案中),施工作业(工艺)文件以及相应的施工设计文件;

(6)整机和安全保护装置、电动葫芦的型式试验报告(必要时提供)。

注:上述(1)、(2)、(3)项均应提供原件;其余资料可为复印件,应当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实施监检的部门接收了上述资料,首先对资料的齐全性进行审查,如果上述资料不齐全,施工单位应及时补正;并告知实施监检的具体人员信息,协商监检工作的具体安排。

4.3安装过程的监督检验

4.3.1通用规定

4.3.1.1施工期间,监检人员将采用资料核查、实物检查和现场监督三种方式实施监检。4.3.1.2监检项目分为A、B两类。监检方式分别如下:

(1)A类监检项目,监检人员按照规定进行监检,判断是否符合要求,未经监检确认或

者监检确认不合格,施工不得转入下道工序;

(2)B类监检项目,监检人员按照规定或者随机进行监检,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

监检项目的具体分类见TSG Q7016附录C。

4.3.1.3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其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做好文件、记录、人力资源和其他资源、施工和检验仪器设备、施工过程、不合格处理、接受监督检验和安全监察等方面的控制工作。

4.3.2产品技术文件、施工资格材料、施工作业文件的核查

完成4.2项所述工作后,监检人员将对4.1.2、4.2所述资料进行详细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告知施工单位。通常情况下,该项工作一般在接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施工单位可以与监检机构或监检人员协商完成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监检人员通过产品技术文件与合同的核查无法判断设备的选型是否正确时,将要求施工单位提供使用单位出具、施工单位盖章确认的有关设备预期用途和使用环境的说明文件(如附表3)。

如果核查结果存在不合格,按照4.3.7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核查结果为合格,监检人员将及时告知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施工单位未接到监检机构的核查意见的,视为核查合格。

施工单位只有在收到监检机构关于上述资料均核查合格的信息后,方可开始设备的现场施工工作。

4.3.3部件施工之前的监检

进行金属结构拼装、零部件等组装之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作业文件的要求进行现场勘查、实物检查和测量等工作,形成自检记录。确认自检合格的,向监检人员提供自检记录和以下资料:

(1)安装基础(包括具有行走机构起重机械的大车轨道)验收证明,该证明由使用单位出具,其上有施工单位盖章确认的信息;

(2)安装图纸,标明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机械式停车设备应标注基本空间尺寸;(3)主要配套件(吊具、钢丝绳、卷筒、滑轮、车轮等)的合格证与铭牌;

(4)安全保护装置(制动器、制动电机、起重量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防坠安全器、起重力矩限制器等)的合格证、铭牌、型式试验证明;

(5)主要受力构件的主要几何尺寸自检记录。

施工单位在上述工作完成,并且自检和监检结果均为合格后,再进行下一步工作。

如果监检中发现不合格,按照4.3.7的规定进行处理。

4.3.4部件、电气液压系统、安全保护与防护装置和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施工监检

监检人员可以在金属结构拼装、零部件安装、电气液压系统安装调试、安全保护与防护装置安装调试、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安装调试期间或者之后实施相应的监检工作。

施工单位应当在安装调试完毕并确认自检合格后,或者应监检人员要求,向监检人员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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