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目录及管理文件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2020(国务院令第445号)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2023版易制毒化学品目录目录册
2023版易制毒化学品目录目录册目录
1. 前言
2. 2023版易制毒化学品目录
- 第一部分:易制毒化学品清单
- 第二部分:易制毒化学品的定义和特性
3. 附录
- 附表1:易制毒化学品结构式示例
- 附表2:相关法律法规及参考文献
1. 前言
本文档是根据2023年最新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易制毒化学品目录目录册。
该目录旨在控制和管理易制毒化学品,以确保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
2. 2023版易制毒化学品目录
本部分将列出2023版易制毒化学品目录的内容。
目录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易制毒化学品清单,第二部分为易制毒化学品的定义和特性。
第一部分:易制毒化学品清单
该清单将列举出被列入易制毒化学品范畴的化学品的具体名称和分类。
对于绝大多数易制毒化学品,还将提供其结构式示例,以便对其进行准确鉴定。
第二部分:易制毒化学品的定义和特性
本部分将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定义和解释,并介绍它们的特性和用途。
这将有助于了解易制毒化学品的危害性和潜在风险,以及它们可能被滥用的可能性。
3. 附录
附录部分将提供一些额外的信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易制毒化学品目录目录册。
附表1:易制毒化学品结构式示例
该附表将提供易制毒化学品的结构式示例,并解释如何从结构式中识别和确认化学品。
附表2:相关法律法规及参考文献
该附表将列出与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提供一些参考文献以供进一步研究。
以上是《2023版易制毒化学品目录目录册》的简要内容介绍。
该目录对于易制毒化学品的控制和管理至关重要,希望本文档能为相关部门和个人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指导。
西北大学易制毒化学品领用管理办法附目录)doc
易制毒化学品领用管理办法易制毒化学品是国家列入备案管理的一类化学品,其生产、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均需在指定的公安系统管理部门办理备案证、运输证。
按照上级部门管理要求,涉及我校现存易制毒化学试剂品种领用管理规定如下:1.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试剂的单位必须严格按需要量领用,严禁个人私带、私存,更不得转借、变卖他人,保证用于合法用途,在任何情况下不用于制造毒品。
并依照要求签立保证书。
2.教学实验室、科研课题组依据需量,由院系开具证明,注明品名、领用量,办理领用手续的专职实验或科研教职人员姓名。
3.指定领用人持院系证明、教学或科研经费本(卡)在设备处库房填写领用单据并据实签名,由库房管理人员核实数量并核减经费金额后,发放实物。
4.所列目录中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甲苯、丙酮一次领用量在20瓶以上者,硫酸、盐酸一次领用量在8瓶以上者,须提前7-10天提出申请证明,否则不能保证用量。
5.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1.易制毒化学品目录2.学校库房可领品目3.易制毒化学品领用证明附1易制毒化学品目录第一类(在省厅、市局办理备案证、运输证)11-苯基-2-丙酮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3胡椒醛4黄樟素5黄樟油6异黄樟素7N-乙酰邻氨基苯甲酸8邻氨基苯甲酸9麦角酸10麦角胺11麦角新碱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第二类(在公安碑林分局缉毒大队办理购买备案证,运输证在市局缉毒支队办理)1 苯乙酸2 醋酸酐3 三氯甲烷(氯仿)4 乙醚5 哌啶(六氢吡啶)第三类(在公安碑林分局缉毒大队办理购买备案证及运输证)1 甲苯2 丙酮3 甲基乙基酮4 高锰酸钾5 硫酸6 盐酸说明: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另据了解发烟硫酸、氯磺酸也补列入管制目录。
学校库房可领品目1、硫酸2、盐酸3、高锰酸钾4、甲基乙基酮(2-丁酮)5、丙酮6、甲苯7、哌啶(六氢吡啶)8、乙醚9、醋酸酐10、三氯甲烷(氯仿)。
易制毒化学品名录(2024)
易制毒化学品名录(2024)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三、带有“☆”标记的品种为危险化学品。
四、本目录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653号修改)、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以及 公安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告》(2008年7月8日)、 公安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管制邻氯苯基环戊酮的公告》(2012年8月29日)、 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将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增列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2014年5月12日)、 公安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将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苯乙基-4-哌啶酮、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溴素、1-苯基-1-丙酮5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2017年12月22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α-苯乙酰乙酸甲酯等6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函》(2021年5月28日)、公安部等6部委关于将4-(N-苯基氨基)哌啶等7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2024年8月2日)整理。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名录
附件:
国际核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品和精麻类药品等管制品目录
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品和精麻类药品等管制品目录附录2:易制毒化学品名录(2015年版)第一类1、1-苯基-2-丙酮(苯丙酮)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3、胡椒醛4、黄樟素(4-烯丙基-1,2-亚甲二氧基苯)5、黄樟油6、异黄樟素(4-丙烯基-1,2-亚甲二氧基苯)7、N-乙酰邻氨基苯酸(N-乙酰邻氨基苯甲酸、2-乙酰氨基苯甲酸)8、邻氨基苯甲酸9、麦角新碱10、麦角胺11、麦角酸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第二类1、苯乙酸2、醋酸酐(乙酸酐)3、三氯甲烷4、乙醚5、哌啶第三类1、甲苯2、丙酮3、甲基乙基酮4、高锰酸钾5、硫酸6、盐酸注: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三、第一类为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三类是指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附录3: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附录4 剧毒化学品目录(2015版)剧毒化学品的定义和判定界限定义: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剧烈急性毒性判定界限:急性毒性类别1,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大鼠实验,经口LD50≤5mg/kg,经皮LD50≤50mg/kg,吸入(4h)LC50≤100ml/m3(气体)或0.5mg/L(蒸气)或0.05mg/L(尘、雾)。
经皮LD50的实验数据,也可使用兔实验数据。
2023版易制毒化学品目录目录
2023版易制毒化学品目录目录
本文档旨在提供2023年版易制毒化学品目录的详细目录,以
便广大读者了解该目录的组织结构和内容。
以下是目录的简要概述:
1. 引言
1.1 背景
1.2 目的
1.3 适用范围
1.4 定义
2. 2023版易制毒化学品目录
2.1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2.1.1 氨水
2.1.2 硫酸
...
2.2 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2.2.1 盐酸麻黄碱
2.2.2 苯甲酸
...
2.3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2.3.1 氢氧化钠
2.3.2 碳酸氢钠
...
3. 附录
3.1 目录更新历史记录
3.2 目录维护责任部门联系方式
该目录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进行组织,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
每个类别下列出了具体的易制毒化学品,其中包括了化学品的名称并附带简要说明。
目录还包含了引言部分,其中解释了该目录的背景、目的和适用范围。
附录部分中提供了目录的更新历史记录,方便读者了解目录的修订情况。
同时,也提供了目录维护的责任部门的联系方式,以便读者在需要时能够与相关部门沟通。
请注意,该文档中的内容仅为目录的目录,不包含具体的化学品清单及其相关信息。
读者如果需要查阅具体内容,请参考目录的详细版本。
以上为《2023版易制毒化学品目录目录》的简要概述,欲了解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考完整版本的目录。
易制毒化学品清单表(2023年版)
易制毒化学品清单表(2023年版)易制毒化学品清单表 (2023年版)
本文档列出了在2023年被明确认定为易制毒化学品的一些物质和化合物。
这些化学品具有制造毒品的潜在风险和危害,因此需要特别注意其生产、贮存和运输。
以下是2023年易制毒化学品清单表的详细内容:
1. 乙酰亚胺(Acetamide)
2. 氨基甲酸酯(Aminomethyl propanol)
3. 苯丙胺(Amphetamine)
4. 羟亚胺(Hydroxylamine)
5. 丙酮氨(Acetone cyanohydrin)
6. 苯乙醇(Phenethyl alcohol)
7. 氰化钠(Sodium cyanide)
8. 磺酸酯(Sulfamic acid)
9. 氯化苯基丙酮(Benzylchloromethylketone)
10. 甲基丙烯酸(Methacrylic acid)
清单表中的化学品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研究得出的结果,旨在促进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认识和管理。
在进行相关活动时,请严
格遵守相关法规和安全规范,确保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此清单表仅供参考,可能不包含所有的易制毒化学品。
随着科
学的发展和技术的改进,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能会被识别并被纳入
清单表中。
因此,建议及时了解最新的法规变更和相关信息。
请将这份易制毒化学品清单表作为规范和指导,以确保对这些
化学品的正确管理和控制。
> 注意:本文档仅供参考,具体操作应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定进行。
易制毒化学品目录
易制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
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麻黄素、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1-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脑、异黄樟脑等。
简单来说,易制毒化学品就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料和配剂,既广泛应用于工农业生产和群众日常生活,流入非法渠道又可用于制造毒品。
2005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45号国务院令,公布《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11-1施行),列管了三类24个品种,第一类主要是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第二类、第三类主要是用于制造毒品的配剂。
根据2012年8月29日公安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管制邻氯苯基环戊酮的公告,2012年9月15日起,邻氯苯基环戊酮也被列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加以管制。
随后国家于2014、2017年又进行了增补,共列管了3类,32种物料。
相关信息:无论是大麻、可卡因等植物天然毒品还是冰毒、摇头丸等合成化学毒品的加工都离不开易制毒化学品,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易制毒化学品就没有毒品。
2008年3月开始施行的《禁毒法》第21条规定,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刑法》第350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监管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减少毒品来源、解决毒品问题的釜底抽薪之计,理所当然成为各级人民政府、各禁毒主管部门工作重点之一。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及从业人员应当履行禁毒职责或义务,也有条件和能力发挥更大作用。
对易制毒化学品加强严格的执行管理,杜绝易制毒化学品流入不法分子的手中,以免造成伤害。
2023年易制毒化学品目录
2023年易制毒化学品目录
简介
本文档旨在列举2023年易制毒化学品目录,以便相关部门和
人员能够了解和控制这些化学品的使用。
目录
以下是2023年易制毒化学品目录的详细列表:
1. 化学品 A
- 用途:在制毒过程中被滥用的一种化学品。
- 控制措施:禁止生产和销售。
2. 化学品 B
- 用途:在合法工业中使用的一种化学品,但可能被滥用制毒。
- 控制措施:严格管理和监控,需持有特定许可证方可使用。
3. 化学品 C
- 用途:广泛应用于行业中的一种化学品,但存在滥用制毒的
风险。
- 控制措施:加强监管和管理,提高市场准入门槛。
4. 化学品 D
- 用途:在特定领域有重要应用的一种化学品,但滥用可能引发制毒行为。
- 控制措施:建立严格的跟踪和监测机制。
5. 化学品 E
- 用途:在农业、医疗等领域中被广泛使用的一种化学品。
- 控制措施:规范使用和销售,不得滥用制毒。
请注意,以上目录只是示例,并非详尽无遗。
具体的易制毒化学品目录将由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科学依据制定和调整。
结论
2023年易制毒化学品目录是为了保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重要措施。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这些化学品的管理和监控,防止滥用和非法制毒活动的发生。
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与目录(2022年新)
易制毒危(wei)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与目录(2022年新)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易制毒危(wei)险化学品的分类和分级第三章易制毒危(wei)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管理第四章实验室易制毒危(wei)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第五章运用易制毒危(wei)险化学品和其他危(wei)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合用范围为规范易制毒危(wei)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健康,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合用于有关单位、个人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易制毒危(wei)险化学品的活动。
第二条定义和缩写(一)易制毒危(wei)险化学品:指可直接或者间接用于合成毒品的化学品,以及具有爆炸、燃烧、腐蚀、毒性等危(wei)险性质的化学品。
(二)易制毒危(wei)险化学品分类与分级:根据易制毒危(wei)险化学品的危害程度和合成毒品的难易程度,将易制毒危(wei)险化学品分为A、B、C三类,并按照分级分别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三)易制毒危(wei)险化学品生产:指在规定场所、条件和要求下,利用技术手段将原材料、能源等转化成易制毒危(wei)险化学品的过程。
(四)易制毒危(wei)险化学品经营:指销售易制毒危(wei)险化学品以及与易制毒危(wei)险化学品相关的经营活动。
(五)易制毒危(wei)险化学品储存:指将易制毒危(wei)险化学品保存在特定的场所并采取措施保证其安全性和稳定性的过程。
(六)易制毒危(wei)险化学品使用:指易制毒危(wei)险化学品的实验、研究和教学等活动。
(七)易制毒危(wei)险化学品废弃:指易制毒危(wei)险化学品的残留物、废物和包装物的处理。
(八)安全管理:指对易制毒危(wei)险化学品进行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以确保工作安全和生产环境的安全。
(九)安全设施和装备:指对易制毒危(wei)险化学品的储存、操作、废弃等环节配备的设施和装备,以确保其安全性。
易制毒化学品名录2017
国办函〔2017〕120号
公安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国务院同意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增列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增列溴素、1-苯基-1-丙酮为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12月5日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13.N-苯乙基-4-哌啶酮
14.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
15.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
(注:13-15为2017年新增)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6.1-苯基-1-丙酮(苯丙酮)
7.溴素(液溴)
(注:6、7为2017年新增)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完整word版)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
257种制毒制爆化学品管制要求(2008年4月20日)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确保北京奥运会及残奥会顺利进行,决定对257种化学品(名单附后)实施管制。
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自即日起至5月1日,对销售管制化学品要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销售单位在销售管制化学品时,应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买管制化学品的品名、数量、日期、用途等情况,并留存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等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一年。
销售台账每周报送区县安监部门备案存档,同时由区县安监部门向区县公安机关进行通报。
公安机关配合安监部门定期对销售情况、购买人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自2008年5月1日起至10月17日止,对257种化学品实施定点、许可销售制度:(一)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北京市化学试剂公司和经市安监部门特批的化学品生产企业外,其他单位不得生产、销售管制化学品。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不得购买、运输管制化学品。
个人一律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管制化学品。
(二)对购买、运输管制化学品实行凭证管理制度。
需购买、运输管制化学品的单位,应到区县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申领《管制化学品购买证》、《管制化学品运输证》,核发购买(运输)证时,将严格审查购买(运输)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运输)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买(运输)管制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并严格限制购买的品种和数量,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一年。
(三)对销售管制化学品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销售单位在销售管制化学品时,应查验公安机关开具的《管制化学品购买证》,并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买管制化学品的品名、数量、日期、用途等情况,并留存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等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一年。
对没有《管制化学品购买证》的,一律禁止销售。
销售台账每周报送区县安监部门备案存档,同时由区县安监部门向区县公安机关进行通报。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一、背景为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防止其被用于非法制毒等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毒品管制法》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目录。
二、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1. 硫酸类(HD、HS、H2SO4、KHSO4等)2. 氢氧化钠3. 甲醇、丙酮、乙醇4. 硝酸类(HNO3、NaNO2等)5. 醋酸类(乙醋酸、丙酮酸等)6. 氮化物7. 溴仿、苯、醚类(安眠酮、氟西泮、义乌流通地区等)8. 大量生产的易制毒化学品(亚硝胺类、亚硝酸盐类、亚硫酸盐类、亚硫酸氢钠等)三、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条例1. 在单位内部教育培训单位应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危害性和管理制度有清晰的认识。
2. 管理制度单位应制定并实施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和管理要求,完善易制毒化学品的收发记录等管理措施。
3. 不合法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制毒等活动。
4. 进出口严格控制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建立进出口档案,定期进行资料核对和抽查。
5. 地点核查警察部门有权在涉嫌易制毒化学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涉及地点进行安全检查和核查。
四、注释1. HDHD,即硫酸羟胺,为一种无色或者淡黄色液体,常用于农业和工业领域。
2. HSHS,即硫酸咪唑,是一种白色粉末,常用于有机合成反应。
3. 亚硫酸氢钠亚硫酸氢钠是一种无色晶体粉末,常用于染料和制药等领域。
4. 氮化物氮化物是指含有氮元素的化合物,常用于电子和半导体领域。
5. 苯苯是一种无色透明液体,常用于创造化学品和塑料等领域。
6. 安眠酮安眠酮是一种合成的镇静催眠药,常用于治疗失眠等症状。
7. 义乌流通地区义乌流通地区是中国浙江省义乌市的一个批发市场,因流通易制毒化学品而备受关注。
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毒品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法律,其主要目的是规范毒品的生产、流通、销售、使用和处理活动,保护人民身心健康和社会安全。
2023版易制毒化学品清单
2023版易制毒化学品清单
该文档旨在提供2023年版易制毒化学品清单,以帮助相关部门和机构更好地管理和监控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背景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可用于非法制造毒品的化学品物质。
为了保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健康,各国都采取了严格的管控措施,包括制定和更新易制毒化学品清单。
目标
- 提供2023年版易制毒化学品清单,确保相关部门和机构能够准确了解管控对象。
- 简化清单内容,避免法律复杂性,以便易于理解和执行。
清单内容
以下是2023年版易制毒化学品清单的部分内容:
1. N-
2. 盐酸伪
3. 乙酰亚胺
4. 乙二氯乙烯
5.
6. 氯仿
7. 原盐酸
8. 硫酸
9. 氢氧化钠
10. 氯化铵
请注意:以上仅为示例,具体清单内容需根据当地法律法规确定。
管控措施
为了有效管理易制毒化学品,以下措施可供参考:
1. 建立强有力的监管机构,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注册和许可。
2. 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和销售企业的监督和审查。
3. 建立严格的进出口管制制度,防止易制毒化学品的非法流通。
4. 加强跨部门合作,共享信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5. 提供相关培训和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对易制毒化学品管控的
意识和能力。
结论
2023年版易制毒化学品清单的发布对于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控具有重要意义。
各国应根据本清单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加
强监管和执行力度,以确保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易制毒化学品2023版全新分类目录
易制毒化学品2023版全新分类目录前言易制毒化学品是指那些可以用于制造毒品或者毒品的直接前体物质,它们在合法用途下是被允许的,但在非法渠道中可能被用于制造毒品。
为了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我国制定了一份详细的分类目录,以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本目录是2023年的全新版本,旨在提供更精确的分类和管理,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合法监管。
目录1. 易制毒化学品的定义与分类2. 2023版全新分类目录的制定背景与意义3. 2023版全新分类目录的主要变化4. 2023版全新分类目录的具体内容5. 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与管理6. 法律责任与违规处罚7. 总结1. 易制毒化学品的定义与分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那些可以用于制造毒品或者毒品的直接前体物质。
根据其化学特性和用途,易制毒化学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有机溶剂:如丙酮、甲苯等- 酸类:如盐酸、硫酸等- 碱类:如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合成剂:如磷酸、硝酸等- 其他:如活性炭、浓缩剂等2. 2023版全新分类目录的制定背景与意义随着易制毒化学品在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问题日益凸显,为了加强对其的管理,我国在2023年制定了一份全新的分类目录。
新目录的制定背景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非法制造毒品的活动屡禁不止,易制毒化学品被非法分子用于制造毒品的情况时有发生。
- 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加强监管。
- 国际上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要求越来越高,我国需要与国际接轨,提高管理水平。
新目录的制定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有利于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防止其被用于非法渠道。
- 有利于提高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使用水平,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 有利于与国际化学品管理标准接轨,提高我国在国际社会的形象。
3. 2023版全新分类目录的主要变化与之前的版本相比,2023版全新分类目录的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 细化了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使其更加精确。
2023版易制毒化学品全新参考目录
2023版易制毒化学品全新参考目录易制毒化学品是指那些能够用于制造毒品或者其前体的化学品。
为了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预防和遏制毒品犯罪,我国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法规,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进行监管。
本目录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结合易制毒化学品的实际应用情况,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分类。
目录中包含了易制毒化学品的名称、CAS号、分子式、分子量、危险性等信息,以期为相关部门和企业提供便捷、权威的参考。
一、目录结构1. 目录说明2. 易制毒化学品分类- 第一类: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品- 第二类: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 第三类:可用于制造毒品的溶剂和助剂3. 易制毒化学品详细信息- 名称- CAS号- 分子式- 分子量- 危险性- 备注二、易制毒化学品详细信息1. 第一类- 醋酸酐(Acetic Anhydride)- CAS号:108-21-3- 分子式:C4H6O3- 分子量:102.09- 危险性:高毒- 备注:可用于制造冰毒- 丙酮(Acetone)- CAS号:67-64-1- 分子式:C3H6O- 分子量:58.08- 危险性:易燃- 备注:可用于制造冰毒- 甲基乙基酮(Methyl ethyl ketone)- CAS号:77-24-1- 分子式:C4H8O- 分子量:72.12- 危险性:易燃- 备注:可用于制造冰毒- 异丙醚(Isopropyl ether)- CAS号:111-49-6- 分子式:C3H8O- 分子量:60.09- 危险性:易燃- 备注:可用于制造冰毒- 甲醇(Methanol)- CAS号:67-56-1- 分子式:CH4O- 分子量:32.04- 危险性:有毒- 备注:可用于制造冰毒2. 第二类- 麻黄碱(Ephedrine)- CAS号:139-82-5- 分子式:C10H15NO- 分子量:165.23- 危险性:中等- 备注:可用于制造冰毒- (Pseudoephedrine)- CAS号:149-24-0- 分子式:C10H15NO- 分子量:165.23- 危险性:中等- 备注:可用于制造冰毒- 盐酸麻黄碱(D-(-)-Ephedrine)- CAS号:58-21-2- 分子式:C10H15NO·HCl- 分子量:189.65- 危险性:中等- 备注:可用于制造冰毒3. 第三类- 苯乙腈(Benzyl cyanide)- CAS号:69-25-5- 分子式:C8H7N- 分子量:121.15- 危险性:高毒- 备注:可用于制造冰毒- 丙腈(nitrile)- CAS号:75-19-6- 分子式:C3H5N- 分子量:59.08- 危险性:高毒- 备注:可用于制造冰毒- 甲基乙基酮肟(Methyl ethyl ketone hydroxylamine)- CAS号:77-24-1- 分子式:C4H8O2N- 分子量:94.11- 危险性:中等- 备注:可用于制造冰毒本目录仅供参考,实际应用中请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易制毒化学品的2023版目录
易制毒化学品的2023版目录一、前言易制毒化学品是指那些可以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品,它们在合法的工业和科研领域有广泛的应用,但同时也存在被用于非法制造毒品的风险。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本目录旨在帮助相关从业人员了解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定,以便合法、规范地使用和管理这些化学品。
二、目录结构1. 易制毒化学品分类2. 易制毒化学品的标识3. 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政策4. 2023版易制毒化学品目录三、易制毒化学品分类易制毒化学品根据其特性及制造毒品的可能性,分为三类:1. 第一类:可以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品,如盐酸、硫酸等。
2. 第二类:可能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品,如醋酸、甲醇等。
3. 第三类:其他需要管理的化学品,如苯、乙醚等。
四、易制毒化学品的标识1. 化学品名称:中文名称及英文名称。
2. 化学品CAS号:化学物质的唯一标识符。
3. 物理性质:如颜色、气味、溶解性等。
4. 化学性质:如分子式、分子量、反应性等。
5. 危害性质:如毒性、腐蚀性、燃烧性等。
五、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相关部门规章,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储存、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
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2023版易制毒化学品目录本目录列出了2023年中国政府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清单,包括化学品名称、CAS号、分类等信息。
具体目录内容请参考附件。
七、附录附件:2023版易制毒化学品目录---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目录内容请以官方发布为准。
如有疑问,请联系相关部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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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仓储企业在开展附件一中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仓储业务时,对生产经营企业,应查验其是否具备公安机关出具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对使用单位,应查验其是否具备公安机关出具的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
如委托单位未能提供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或购用证明,各仓储企业不得承储。
五、运输企业(包括个体运输户)在承运附件一中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要求委托运输单位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生产、经营单位)或购用证明(使用单位)。
不能提上述证明的,运输企业( 包括个体运输户)不得承运。
六、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在每年4 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品种、数量、流向等)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告。
各单位要加强自律和防范意识,发现可疑交易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要加强安全防护工作,注意防火、防爆、防盗。
七、各级公安、经贸、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承储、运输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上述规定非法生产、经营、承储、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和使用单位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后擅自出售、转让的,由公安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违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麻黄素类产品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一、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目录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三、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附件一: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目录一类1、麻黄素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3、1-苯基-2-丙酮4、苯乙酸5、胡椒醛6、黄樟脑7、异黄樟脑8、醋酸酐二类9、三氛甲烷10、甲苯11、乙醚12、丙酮13、甲基乙基酮14、邻氨基苯甲酸15、N-乙酰邻氨基苯酸16、麦角酸17、麦角胺18、麦角新碱19、吸啶20、高锰酸钾附件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编号:生产经营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种年生产能力或经营数量年计划产量主要销售方向公安机关公章年月日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注:该表一式二份,公安部门存档一份,生产经营单位持有一份。
附件三: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编号:销售单位名称购用单位名称购用易制毒化学品名称购买数量用途经办人签字公安局印章负责人签字年月日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注:1、该表一式三份,存档一份,报省公安禁毒部门一份,购用单位持有一份。
2、购用必须使用原件,复印无效。
3、购用证明有效期30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六条国家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
对举报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管理第七条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第八条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生产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生产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
第九条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经营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履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手续的生产企业,可以经销自产的易制毒化学品。
但是,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经销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单方制剂,由麻醉药品定点经营企业经销,且不得零售。
第十二条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凭生产、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不得进行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吊销决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第三章购买管理第十四条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经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一)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二)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第十五条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
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买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六条持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无须申请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第十八条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对委托代购的,还应当查验购买人持有的委托文书。
经营单位在查验无误、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后,方可出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
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5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使用台账,并保存2年备查。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运输管理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