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史厦门大学 第十五讲里甲、老人、里社:明初的乡村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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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粮长制度与鱼鳞图册 《明史》卷七十七: 元季喪亂,版籍多亡,田賦無凖。明太祖即帝位,遣周鑄等百六十四人 覈浙西田畝,定其賦稅,復命户部覈實天下土田,而兩浙富民,畏避徭 役,大率以田産寄他户,謂之鐵脚詭寄。洪武二十年(1387),命國子 生武淳等分行州縣,隨糧定區,區設糧長四人,量度田畝方圓,次以字 號,悉書主名及田之丈尺,編類為册,狀如魚鱗,號曰魚鱗圖册。先是, 詔天下編黄册,以户為主,詳具舊管、新收、開除、實在之數,為四柱 式。而魚鱗圖册以土田為主,諸原坂、墳衍、下隰、沃瘠、沙鹵之别畢 具。魚鱗册為經,土田之訟質焉;黄册為緯,賦役之法定焉。凡質賣田 土,備書稅糧科則,官為籍記之,母令産去稅存,以為民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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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讲 里甲、老人与里社
海瑞:《备忘集》卷五,《諭老人》:
贛州府興國縣為推選老人事。欽奉聖制,老人、里長聴各里之訟於申明亭,老人原 非輕任。近日府縣官奉行不謹,不加禮貌,遂至身充里老之人,亦自輕賤,不肯學 做好人,不公不法,刻剥小民。加一老人,反生一害。本縣今日省令,各里里長排 年地方人,推選實是年高有徳之人充當斯任,照舊同里長聴各里訟。本縣隆禮相待, 不敢如前輕視爾等。爾等身為老人,須慎自愛惜,不可妄取小民一分一釐,一升一 合,公直存心,均平處事,捧聖諭“孝順父母、尊敬長上、和睦鄉里、教訓子孫、 各安生理、毋作非為”六事,朝夕為爾里内之人勸諭,必使遵行。凡一里之人,誰 善誰惡,誰貧誰富,誰困苦,誰强梁,誰戸是虚糧虚丁,誰戸是漏丁飛詭,縣官逺 而不能察,爾等近而知之真者,一以公心直言為縣官告,使縣官刑賞不差,政事恰 當,是爾等能稱斯任也。如或不然,是加一老人,生一大害也,律有明條,本縣必 不爾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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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讲 里甲、老人与里社
4、里甲的职能 《明史》卷七十八: 即位之初,定賦役法,一以黄册為準。册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 租曰夏税,曰秋糧,凡二等。夏税無過八月,秋糧無過明年二月。丁曰 成丁,曰未成丁,凡二等。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 成丁而役,六十而免。又有職役優免者。役曰里甲,曰均徭,曰雜泛, 凡三等。以戸計曰甲役,以丁計曰徭役,上命非時曰雜役,皆有力役, 有雇役。府州縣驗册丁口多寡,事産厚薄,以均適其力。
左图:祁门县江寿户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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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里甲黄册 《明史》卷七十七: 洪武十四年(1381),詔天下編賦役黄冊,以一百十户為一里,推丁糧 多者十户為長,餘百户為十甲,甲凡十人。嵗役里長一人,甲首一人, 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後以丁糧多寡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在城曰 坊,近城曰廂,鄉都曰里,里編為册,册首總為一圖,鰥寡孤獨不任役 者,附十甲後為畸零,僧道給度牒有田者編册如民科,無田者亦為畸零。 每十年有司更定其册,以丁糧增減而升降之。册凡四:一上户部,其三 則布政司、府、縣各存一焉。上户部者册面黄紙,故謂之黄册,年終進 呈,送後湖東西二庫庋藏之。 里甲制与地方基层组织之关系(都、村)
私顯靈怪,悲號于星月之下,呻吟于風雨之時,憐其慘悽,故勑天下有司,依時享祭,
鄉村里社,一年三祭,仍命禮請本處城隍,以主此祭,鎮控壇塲,鑒察諸鬼等類。其中
果有生為良善,誤遭刑禍,死於無辜者,神必達于所司,使之還生中國,來享太平之福。
如有生為凶惡,身死刑憲,雖獲善終,出於僥倖者,神必屏之四裔,善惡之報,神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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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部志稿》卷六十六: 旌善申明二亭紀錄 洪武十七年壬寅,命禮部錄有司官善政著聞者,揭於其鄉之旌善亭。刑 部錄内外諸司官之犯法罪狀明著者,揭於申明亭,以示勸戒。 振飭申明旌善亭 正統三年,户部廣西司主事張清言:“洪武間設立申明、旌善二亭,所 以勸懲善惡也。近年有司視為文具,廢弛不舉,将何以示勸懲?”廣西 樂平府知府唐復亦以為言。行在禮部會議,宜行天下府州縣修葺二亭, 復置板榜於内,如有為善為惡之人,備寫事跡,掲於亭,以勵風俗。上 命有司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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粱方仲:《明代粮长制度》: 粮长制度首先是于洪武四年实行 的,经历了从宣德年间的永充制至 正德以后的轮充制、朋充制的变化; “粮长制度,最初施行于浙江及南 直隶,其后更推广至于湖广、江 西、福建等省。” 何炳棣:编制鱼鳞册的问题
山大学出版社,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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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炳棣:《南宋至今土地数字的考释和评价》,《中国社会科学》1985 年第2-3期。
郑振满:“明清福建里社考”。《家庭、社区、大众心态变迁国际学术 研讨会论文集》。黄山书社,1998年,第255-267页。
邱仲麟:“敬老適所以賤老──明代鄉飲酒禮的變遷及其與地方社會的 互動”。《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76本第1分(2005年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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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里社坛与乡厉坛 《明会典》卷八十七,“里社”: 凡各處鄉村人民,每里一百户内,立壇一所,祀五土、五榖之神,專為 祈禱雨晹時若,五糓豐登。每歲一户輪當会首,常川潔浄壇塲,遇春秋 二社,預期率辦祭物。至日,約聚祭祀,其祭用一羊、一豕,酒果、香 燭隨用。祭畢,就行会飲。会中先令一人《讀抑强扶弱之誓》,其詞曰: “凡我同里之人,各遵守禮法,毋恃力凌弱,違者先共制之,然後經官。 或貧無可贍,周給其家,三年不立,不使與会。其婚姻喪葬有乏,隨力 相助。如不從衆及犯姦盗詐偽一切非為之人,並不許入会。”讀誓詞畢, 長幼以次就坐,盡歡而退。務在会敬神明,和睦鄉里,以厚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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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三十六: 洪武十五年八月,諭禮部曰:“天下郡邑申明亭,書記犯罪者姓名, 昭示鄉里,以勸善懲惡。今有司概以雜犯小罪書之,使善良一時過 誤,為終身之累。雖欲改過自新,其路無由。爾等詳議之。”於是 禮部議:“自今犯十惡、奸盜、詐偽、干犯名義、有傷風俗及犯賊 至徒者,書於亭。其餘雜犯、公私過誤、非干風化者,悉皆除之, 以開良民自新之路。其有私毁亭舍,除所懸法令及塗抹姓名者,監 察御史按察司官以時按視,罪如律。”制曰:“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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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会典》卷七十八: [洪武]五年,奏定鄉飲酒禮儀。在内應天府及直隶府州縣,每嵗 孟春正月、孟冬十月,有司與學官率士大夫之老者,行於學校; 在外行省所屬府州縣,亦皆取法於京師。其民間里社,以百家為 一会,糧長或里長主之,百人内以年最長者為正賔,餘以齒叙坐, 每季行之於里中。若讀律令,則以刑部所編申明戒諭書兼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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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户三等:曰民、曰軍、曰匠。民有儒,有醫,有陰陽。軍有 校尉,有力士、弓、舖兵。匠有厨役、裁縫、馬船之類。瀕海 有鹽竈。寺有僧,觀有道士。畢以其業著籍。人户以籍為斷, 禁數姓合户附籍。漏口、脫户,許自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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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役法定於洪武元年。田一頃出丁夫一人,不及頃者以他田足之,名曰均 工夫。尋編應天十八府州,江西九江、饒州、南康三府均工夫圖册。每 歳農隙赴京,供役三十日遣歸。田多丁少者,以佃人充夫,而田主出米 一石資其用。非佃人而計畝出夫者,畝資米二升五合。迨造黄册成,以 一百十戸為一里,里分十甲曰里甲,以上、中、下戸為三等,五歳均役, 十歳一更造。一歳中諸色雜目應役者,編第均之,銀、力從所便,曰均 徭。他雜役,曰雜泛。凡祇應、禁子、弓兵,悉僉市民,毋役糧戸。額 外科一錢,役一夫者,罪流徙。
私,欽奉如此。今某等不敢有違欽依,於某年某月某日,就本里設壇,謹備羹飯肴物,
祭享于本鄉無祀鬼神等衆,然幽明異境,人力難為,必資神力,庶得感通,今特虔誠告
于神,先期分遣諸将,遍厯所在,招集本里鬼靈等衆,至日悉赴壇所受祭,神當欽奉勑
命,鎮控壇塲,鑒察善惡,無私昭報。為此謹具状告本縣城隍之神,俯垂昭鑒,謹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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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里甲制 1、户帖
《明史》卷七十七: [洪武三年(1370)]太祖籍天下户 口,置户帖户籍,具書名、嵗、居 地。籍上户部,帖給之民。有司嵗 計其登耗以聞。及郊祀,中書省以 户籍陳壇下,薦之天,祭畢而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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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洪武]十六年,頒行鄉飲酒禮圖式。……一里社每嵗春秋社祭会飲畢, 行鄉飲酒禮。所用酒殽,於一百家内供辦,毋致奢靡。百家内除乞丐外, 其餘但係年老者,雖至貧亦須上坐,少者雖至富,必序齒下坐,不許攙 越,違者以違制論。其有過犯之人,雖年長財富,須坐於衆賓席末,聽 讀律,受戒諭。供飲酒畢同退,不許在衆賓上坐。如有過犯之人,不行 赴飲及强坐衆賓之上者,即係頑民,主席及諸人首告,遷徙邊逺住坐。 其主席者及衆賓推讓有犯人在上坐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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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祝文 維洪武年月日某府某州某縣某鄉某里某 人等,謹致祭于五土之神、五糓之神曰: 惟神叅賛造化,發育萬物,凡我庶民, 悉頼生植,時維仲春東作方興(秋歲事 有成),謹具牲醴,恭伸祈告(報祭), 伏願雨晹時若,五糓豐登,官賦足供, 民食充裕,神其鑒知。尚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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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里老人与申明亭 《明史》卷七十七: [洪武间]里設老人,選年髙為衆所服者導民 善,平鄉里爭訟。
婺源县李坑村申明亭
《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三十六: [洪武]五年二月,建申明亭。帝以田野之民, 不知禁令,往往誤犯刑憲,命有司於内外府 州縣及鄉之里社,皆立申明亭。凡境内人民 有犯者,書其過名,榜於亭上使人有所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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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讲 里甲、老人与里社
问题 1、试述明初的里甲制度。 2、试述明代的申明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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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韦庆远:《明代黄册制度》。中华书局,1961年。 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 粱方仲:《明代粮长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1956]。 栗林宣夫:《里甲制の研究》。东京:文理书院,1971年。 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里甲赋役制度研究》。中
连城县四堡乡社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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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讲 里甲、老人与里社
《明会典》卷八十七,“乡厉”: 凡各鄉村,每一里户内立壇一所,祭無 祀鬼神,専祈禱民庶安康,孳畜蕃盛, 每歲三祭(春清明,秋七月十五日,冬 十月一日),祭物牲酒隨鄉俗置辦。其 輪流会首及祭畢会飲、讀誓等儀,與祭 里社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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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祭告城隍文”:
某府某縣某鄉某村某里里長某人,率領某里人民某人等聯名謹具,状告于本縣城隍之神:
今來某等承奉縣官裁旨,遵依上司所行,為祭祀本鄉無祀鬼神事。該欽奉皇帝聖旨:普
天之下,后土之上,無不有人,無不有鬼神。人鬼之道,幽明雖殊,其理則一。今國家
治民事神,已有定制。尚念冥冥之中,有等不在祀典之神,不得血食之鬼,魂無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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