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

关于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
关于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

关于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

有关问题的宣传提纲

人社部发〔2010〕15号

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印发了《关于适当解决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4号,以下简称人社部发[2010]14号文件),在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政策出台前,先行适当调整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这是经过反复研究采取的政策措施,对于适当缓解部分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相对偏低的矛盾,平稳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为国家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根据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4号)精神,1999 至2000年,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的242家科研机构、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原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的134家科研机构分三批进行了体制改革,从事业单位转为企业。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主要分布在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煤炭、纺织、电信、化工等行业,自成立以来逐步发展壮大,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转制以后,技术创新能力不断增强,效益逐步提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过去长期工作在科研、生产、管理一线,为国家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在单位转制过程中,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服从大局,以实际行动积极支持转制工作。

二、准确理解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政策

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一直高度重视,有关政策是明确的。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转制单位的实际情况。

1999年第一批单位转制时,科技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的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规定,转制前已经退休人员,原退休费计发办法不变,退休费发放和日常管理由原单位负责。

由于执行过程中转制单位反映负担过重,2000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4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以下简称劳社部发[2000]2号文件)规定,转制单位从转制之日起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转制前已退休的人员,原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001年,国家两次增加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企业退休人员只调整了一次基本养老金,转制前退休人员按劳社部发[2000]2号文件规定增加的养老金低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反映较大,要求执行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办法。为此,经报国务院同意,2002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以下简称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规定,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从2001年开始,转制前退休人员退休待遇纳入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范围,由财政部门按统一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的经费渠道安排所需经费;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政策时,转制前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

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的规定,从政策上确保了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与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平衡,执行总体比较平稳。

三、正确认识部分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偏低的问题

2006年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地方和部门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进行清理规范。考虑事业单位情况比机关更为复杂,单位分类和财务管理等配套政策尚未到位,先行开展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相应对机关退休人员发放了补贴,一些机关退休人员补贴水平有所提高。由于事业单位没有同步开展规范工作,绩效工资没有全面实施,除义务教育单位、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和相应的退休人员补贴政策没有出台,一些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水平也相对偏低。同时,大多数省份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时,不同程度地考虑了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中央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和经费渠道不同,其退休人员不能执行地方政策,部分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水平低于所在地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另外,国家从2005年起连续六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不能参加调整,待遇偏低的矛盾相对比较突出。随着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推进,其他事业单位将实施绩效工资,相应对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待相关政策出台后,根据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的规定,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偏低的矛盾将得到妥善解决。

四、准确把握解决部分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偏低的政策考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符合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各自特点的分类管理制度逐步确立和完善。与此相适应,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实行不同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和退休养老政策。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按单位有无正常事业费执行不同的办法,有正常事业费的,由财政安排资金执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政策;没有正常事业费的,可由原单位自筹资金补齐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退休费的差额。在待遇水平上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致,而不是执行机关退休人员的待遇政策。

解决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问题,总的要继续落实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政策,妥善加以解决。一方面,继续加紧研究中央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和相应对退休人员发放补贴的政策。由于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现行补贴情况复杂,差异较大,经费渠道不规范,出台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政策需要一个过程。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争取尽快出台。另一方面,考虑转制前退休人员的特殊情况,为体现照顾,在中央事业单位补贴政策出台前,先行采取措施,适当提高其待遇水平。人社部发[2010]14号文件主要做了以下五方面的工作:

一)是执行范围。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的242家科研机构、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原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的134家科研机构(以下简称中央转制单位)中仍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以下简称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的转制前退休人员。

二)是补贴水平。从2009年1月1日起,适当增加在京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补贴。从2009年1月1日起,京外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参照执行所在地政府在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时统筹考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的政策。

三)是经费政策。所需费用按照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考虑到个别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比较困难,对这项政策与近几年企业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的差额部分所需经费,可以在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酌情考虑。

四)是转制前退休人员今后的补贴政策。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中央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及退休人员补贴的政策。相关政策实施后,由中央管理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按照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政策及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规定的待遇调整办法执行。

五)是组织实施。由中央转制单位的主管部门协调,各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单位)按原渠道申报实施,由中央管理的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主要由科技部和相关部(单位)协助落实。划归地方管理的转制单位由地方落实。

五、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解决部分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偏低的矛盾,当务之急是落实好人社部发[2010]14号文件,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这次先行适当解决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问题,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转制前退休人员的关心和照顾。有关部门、地方和单位要深刻领会,认真落实。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把落实人社部发[2010]14号文件作为保持转制前退休人员稳定的一项重大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及时落实到每一位转制前退休人员。转制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投入精力抓好转制前退休人员维稳工作,切实履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政治责任。

二要明确责任,狠抓落实。中央转制单位的主管部门、相关地方要发挥协调作用,督促各有关单位抓紧落实。各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积极工作,根据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拟定具体落实办法和措施;财务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及时将相关政策所需经费落实到位,确保尽快将补贴发到转制前退休人员手中。

========================

人社部发[2011]2号

在京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

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

正司局级3120元教授级职务2980元高级技师2100元

副司局级2830元副教授级职务2460元技师1950元

正处级2590元讲师级职务1980元高级工1780元

副处级2340元助教级职务1630元中级工1620元

正科级2100元技术员1530元初级工1530元

副科级1860元普通工1520元

科员1630元

办事员1530元退职人员1520元

=========================

关于规范京外中央事业单位

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 3 号

经国务院同意,从2010年1 月1 日起,规范京外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现通知如下:

一、规范京外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的实施范围,限于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中的京外单位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所属京外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退休费制度的退休人员(含仍由中央管理的京外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

退休人员)。

二、全面清理部门和单位在国家统一政策外自行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基础上,取消资金来源违法违规的项目,将京外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执行的津贴补贴项目(包括生活补贴、节假日补贴等其他收入,不含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改革性补贴)统一归并为“退休人员补贴”。

三、京外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执行所在地政府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现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额低于所在地政府规定的事业单位相应层次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执行所在地政府规定的事业单位相应层次退休人员补贴标准;实际发放额高于所在地政府规定的事业单位相应层次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由单位采取一次性冲销或分步冲销的办法妥善处理。所在地政府尚未规范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的,京外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参照执行所在地政府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时统筹考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的政策。

四、今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调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政策和标准,应同时抄送所在地京外中央事业单位。

五、规范京外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所需经费,对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原水平部分,按照事业单位性质由现行经费渠道解决;新增水平部分,在扣除现有经费渠道、动用结余、部门预算调剂后的经费缺口,结合单位现行财政补助水平情况通过部门预算管理有关程序申报解决。其中,在职人员政策外津贴补贴奖金(或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相当于退休人员统一规定补贴平均水平2.5倍以上的单位,所需经费自行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行解决。

六、规范京外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后,各单位一律不得在统一的退休人员补贴之外自行发放津贴补贴,不得自行提高退休人员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对违反国家政策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将政策落到实处。要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退休人员提高认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积极协助当地京外中央事业单位落实政策。

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科协办发普字[2009]12号 【发布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发布日期】2009.04.03 【实施日期】2009.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科协办发普字〔2009〕12号)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 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科普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推进和规范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建设,鼓励社会各方面参加科普工作的积极性,中国科协制定了《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中国科协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

附件: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以下简称《全民科学素质纲要》)以及国家推动科普基础设施发展的有关规定,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支持科普工作的积极性,挖掘和综合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和服务等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主要包括: (一)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如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 (二)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等社会公共场所,如动植物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 (三)科研机构和大学面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陈列室或科研中心、天文台、气象台、野外观测站等。 (四)企业、农村等面向公众开放的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展览馆等。(五)其他向公众开放的具备科普展教功能的机构、场所或设施等。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局文件 大劳险字[1996]239号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 根据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及离休人员的离休金已按国家机关离休人员的计发办法计发的实际情况,现将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如下规定,现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三、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照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死亡的有关待遇支付: (一)丧葬费按600元一次性发给。 (二)一次性救济费按10个月本人基本离休金(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发给。 (三)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居住在市区内的(含开发区、乡镇)的,每人每月补助110元,另发给物价补贴。

(四)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指无工作单位且没有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同)的配偶,每人每月补助18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每月补助15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每月补助135元。有固定收入的配偶,其收入(指本人工资或离退休费总额扣除物价性补贴后的剩余部分,下同)达不到上述补助标准的,由死者单位补足其差额。 (五)孤身一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遗属,可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四、调整上述标准所需金额仍在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索引 XM00114-02-06-2001-002 文号:厦劳险[2001]7号 号: 发布 厦门市劳动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总工会发文日期:2001年06月06日 机 构: 名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称: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厦劳险[2001]7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劳局、财政局、工会: 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制度改革,切实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市政府厦府[2000]综092 号文件以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联合下发的闽劳社[2000]477 号通知,经研究,现就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标准调整如下: 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丧 葬补助费以职工死亡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的标准计发;一次性补助费 以职工死亡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个月的标准计发。供养的直系亲属在领取 生活救济费期间死亡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费500元。 二、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按我市规定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死亡后相应的项目标准执行,费用列支渠道不变。 三、供养直系亲属认定、生活救济费标准、供养期限、领取形式: (一)供养直系亲属系指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生前收入供给的下列对象: 1、父母(抚养人)、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 的;

2、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中学(含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学习的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上述对象的主要生活来源是否依靠死亡职工生前收入,由死亡职工所在企业行政和工会共同研究确定。 (二)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符合条件的,由企业按以下标准发给生活救济费:供养对象为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供养对象为非农户口的,每人每月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供养3人以上的,按3人标准计发;供养对象为孤寡一人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比例5%。 (三)供养期限: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以及死亡时仍保有原固定工身份的职工死亡,企业应供养其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至供养条件失去或者本人死亡止;与企业签订有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职工死亡,企业应供养其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至劳动合同期满止。 企业关闭、破产或被撤消的,在清偿债务时,应留足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企业被兼并或与其它企业合并的,由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继续负责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 (四)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按月领取。供养直系亲属不在企业所在地的,经本人申请,其生活救济费可按以下办法一次性支付:一次性生活救济费=领取时的月生活救济费标准×符合规定的供养月数。对无法确定具体供养月数的,其供养月数最多可按120个月计算。 四、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或者按省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厅、民政厅闽人福[1984]119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死亡的,按上述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生活救济费待遇。 五、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按市政府厦府[2000]综092号文件执行。 六、职工死亡后按上述标准支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退休人员死亡后所支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七、本通知适用于国有企业。集体、私营、外商投资(中方职工)、联营、股份制等其它类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和救济待遇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自身承受能力,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八、本通知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1995年5月1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后待遇的通知》(厦财工[1995]009号、厦劳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科协办发计字[2006]39号 【失效依据】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协财政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7) 【发布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发布日期】2006.11.13 【实施日期】2006.11.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科协办发计字〔2006〕39号) 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科协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科协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中国科协机关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行政事业类项目,包括专项业务、大型修缮和购置、大型会议和活动等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编制项目预算时要统筹考虑预算内外资金,项目经费优先安排重点项目的经费需求。 (二)归口管理,全年申报。中国科协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申报,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全年接受项目申报。 (三)公开申请,专家评审。中国科协组织实施的项目面向全国学会、地方科协、直属单位以及社会各界公开,并通过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保证项目支出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中国科协部门发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附件 项目编号: 科普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申请日期年月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部制表 2019年5月

项目申报与实施说明 1.本申报书是申报中国科协科普项目的依据,填写内容须实事求是,表述应明确、严谨。相应栏目请填写完整。格式不符的申请表不予受理。 2.每个申请项目单独填写项目申报书,同一申报书申请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视作无效。申报书应为A4开本的计算机打印稿,报送一式3份。 3.“项目名称”须按申报通知要求填写,应确切反映项目内容和范围,不超过20个汉字。“申报单位”填写单位全称。封面页顶项目编号由中国科协项目负责人填写。 4.“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须由申报单位本级执行,严禁转包。如需有关单位参与协作,请在申报书各相关部分中,写明由第一申报单位牵头项目实施和管理,并明确承办单位和协作单位双方在任务分工、经费使用等方面的责、权、利。 5.“项目组织实施条件”,指项目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应当具备的人员条件、资金条件、设施条件、制度条件及其他相关条件。相关财务管理条件,如人员、机构、系统、制度等条件也须明确。 6.“项目经费预算”须按项目实施过程中具体工作需求详细填写,申请中央财政资金与配套资金须分别编报,并详列测算依据。不列支管理费,已有财政支持人员经费的单位,不列支固定人员工资类预算,并进行项目单独核算。 7.“经费支出预算表”,分工作任务表中,对项目工作对应发生的费用按照任务口径分别填写预算;分经济科目表中,仅填写计划列支费用的科目预算。“经费支出预算表”的“测算依据”须对应支出内容和金额,详细列出测算的基础信息,如预算对应的工作内容、工作次数项数、参与活动的人数天数、购买货物或服务的数量、各项费用算标准(如咨询费、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货物或服务单价等),以及预算标准的依据,如来源于相关具体文件的名称与规定内容、通行的行业或地区标准、市场询价结果等。 8.项目实施步骤和进度计划中,项目起止时间须明确至“日”。 9.项目申报书填好后,加盖单位公章,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寄送至通讯地址。在申报评审过程中,中国科协有权要求项目单位根据评审意见优化申报书内容,项目单位须相应修改完善申报书。选定承担项目的单位根据相关意见修改的申报书是双方任务约定并盖章确认的前提基础。 10.申报书一经签订,不得随意调整工作或预算,若确需调整,项目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在调整前专门向中国科协上报,具体、完整地说明调整的原因、工作内容、相关预算金额和内容等,经中国科协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调整。 — 2 —

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如下规定

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1.死亡诊断书原件。 2.火化手续原件。(如没有火化手续的必须得有 省级以上出示的证明)。3.户口首页。4.如有遗属需要办理遗属手续的,请交遗属户口、身份证原件、2寸蓝底照片3张。5.如是后结合的夫妻,在以前档案、履历里未体现出来是夫妻关系的必须得有结婚证原件。 1、工资应该是发到死亡当月。 2、丧葬费:一般为死亡当月工资的2倍(各地具体不一),也就是2个月的工资。 3、一次性抚恤金:企业为10个月工资,事业单位为20个月工资。(还是公务员好啊)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需要符合当地规定)。基本要求如下: (一)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以及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符合下列规定的,可向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申请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父年满六十周岁,母年满五十周岁,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父母,指生父母、养父母和有赡养关系的继父母。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参照执行。 2.配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尚未再婚的。 3.子女未满18周岁的,或已满18周岁尚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期间(不含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

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 工死亡待遇等问题 时间:2010-02-28 16:53:04 文章分类:劳务工伤 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豫劳社养老〔2007〕36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遗属津贴制度,现就调整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四、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 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具体是: (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上述规定范围中的人员,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中国科技馆参观报告

中国科技馆参观报告 报告人:张鹏展馆概况:中国科学技术馆是中国科协直属事业单位,是我国唯一的国家综合性科技馆。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养的基础科普设施。一期工程于1988年9月22日建成开放,二期工程于2000年4月29日建成开放。中国科学技术馆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展览教育,通过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相结合的展览内容和参与互动的形式,反映科学原理及技术应用,鼓励公众动手探索实践,不仅普及科学知识,而且注重培养观众的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和科学精神。参观内容:第一层为“华夏之光”展厅,主要内容为中国古代重要的发明,比如冶炼技术,天文技术,耕种技术等等。第二层为“探索与发现”展厅,分为A,B展厅,主要介绍了声,光,电的相关技术和应用,展示了潜望镜,回音,声纹采集,电磁驱动,电磁屏蔽等技术。第三层为“科技与生活”展厅,介绍了与人类生活息息相关的科技,比如对信息通道,交通出行等贴近生活的方面细致深入地进行了讲究。第四层为“挑战与未来”展厅,包括了人类的高新科技和地球的可持续发展两方面,让人意识到在飞速发展的同时,地球也在遭受着巨大的破坏。 参观感受:参观之后我对北京科技馆的最大的感受就是大。一共4层的展厅,每一层大略参观就需要1个小时,如果要细细参观仔细品味的话每层至少要2个小时。如此大的展览面积,让人参观完毕后只有疲惫至极的感受。虽然包含的内容很多,但是能认真的看下来的项目却很少。更关键的问题是,许多项目的介绍很少,有的甚至没有相关

原理和操作的指导,缺少亲近感。这些原因直接导致了游客参观兴趣下降,甚至只是走马观花地跑项目,完全不具有娱乐和教育的功能。另一方面,北京科技馆非常缺乏活动,不具有新鲜感和参与感,因而游人只会参观一次便再也不会来了。与原来的老馆相比,新馆虽然看起来豪华先进了许多,但完全没有新意与创新,甚至丢掉了原来的多样的活动和完好的设备。作为一家国有的用于普及科学知识的场馆,其现状实在是令人担忧。

2015年山东省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

2014年山东省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日期:2014-06-30 来源:临沂劳动争议律师网作者:临沂劳动争议律师网阅读:9457次 2014年山东省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 临沂劳动争议网按: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行,因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该法为落实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改变了以往适用1952年的劳动保险条例的状况。但新法实行后,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并未有明具体的规定。山东省范围内的在职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仍适用以住的规定。因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全国各省的规范性文件各有不同。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政秘字134号命令(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发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 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兹决定仍作为草案公布试行并自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起有效。 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2014年山东省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 1.丧葬补助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临沂市标准为1000元) 2.一次性救济费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临沂市标准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最新标准及套改表

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标准及套改表2010年01月11日星期一 20:51 见习阶段的岗位工资: 博士见习 845 博士见习岗位工资 硕士见习 770 硕士位研究生岗位工资 双学见习 710 双学位、非硕士研究生班岗位工资本科见习 685 大学本科见习岗位工资 大专见习 655 大学专科见习岗位工资 中专见习 590 中专毕业见习岗位工资 高中见习 590 高中毕业见习岗位工资 初中见习 570 初中毕业见习岗位工资 正式后的岗位级别工资: 岗位类别岗位级别岗位工资级别工资标准 专业技术岗位正高 一2800 二1900 三1630 四1420 副高 五1180 六1040 七930 中级 八780 九730 十680 初级 十一620 十二590 员级十三550 管理岗位正厅三1640 副厅四1305 正处五1045 副处六850 正科七720

副科八640 科员九590 办事员十550 工勤岗位高级技师技术工一级830 技师技术工二级690 高级工技术工三级615 中级工技术工四级575 初级工技术工五级545 普通工普通工540 薪级工资套改表: 各类岗位薪级工资套改政策和计算方法 一、基本政策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的套改 1.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具体附件1、附件2、附件3,采用坐标法,横坐标是套改年限,竖坐标是岗位和任职年限,横竖坐标的焦点就是薪级等级,举例某教授,套改年限30年,任职年限10年,按表套结果就是38级,有了薪级再对应专业技术人员的薪级工资标准就得出此人的薪级工资是多少了。)注意:找不到,向右靠(如果按某人的具体情况套不到标准,就在相同任职年限的统一行向右找,看到的第一个薪级等级就是他的薪级等级,例如某教授套改年限21年,任职年限11年,

2016年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部门决算

2016年度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中国科协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中国科协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中国科协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中国科协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 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章程》确定的主要职能包括: 1. 密切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2.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3.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助力创新发展,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 力作贡献。 4.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5. 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宣传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 培育科学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6.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中国特色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普部关于开展“公众喜爱的科普作品”推介活动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普部关于开展“公众喜爱的科普作品” 推介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文字号】科协普函传字[2013]40号 【发布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发布日期】2013.05.31 【实施日期】2013.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普部关于开展“公众喜爱的科普作品”推介活动的通知 (科协普函传字〔2013〕40号)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科普部(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科普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科普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1-2015年)》,扩大科普作品的社会影响和传播范围,向社会推介一批科学健康、品味高雅的优秀科普图书、影视作品和期刊,中国科协科普部将组织开展“公众喜爱的科普作品”推介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3年5月30日-12月31日

二、组织机构 主办:中国科协科普部 承办:中国科普作家协会、中国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中国科教电影电视协会、中国科普期刊研究会、科学普及出版社 三、活动内容 开展“公众喜爱的科普作品”系列推介活动,向公众推荐一批优秀科普图书、科普影视作品和科普期刊。 (一)公布优秀科普作品目录 9月全国科普日期间公布优秀科普图书目录(100本)、优秀科普期刊目录(30种),11月公布优秀科普影视作品目录(70部)。 (二)“公众喜爱的科普作品”网络票选活动 通过公众投票,选出“公众喜爱的科普作品”(每类十种)。9月全国科普日期间公布“公众爱读的十本科普图书”“公众喜爱的十种科普期刊”,12月份公布“公众爱看的十部科普影片”。 (三)组织开展系列推介活动 1.面向基层组织进行推介。各学会、地方科协利用组织体系进行推介;通过科普教育基地、中小学校、农家书屋、大型书展、文化节、书城等进行推介。 2.利用媒体进行推介。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平台,采取新闻报道、专题报道、电台访谈、微博互动、微信互动、网络专题页面等方式进行宣传和推广。 --活动主页设在新浪读书频道,6月中下旬开通。可以通过登陆“公众喜爱的科普作品”页面查看活动详情和参与方式。 --在中国数字科技馆、中国科普作家网等科普网站设专题页。 --在新浪微博平台设立“公众喜爱的科普作品推介活动”微博。

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为了适应劳动制度改革需要,保障公司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订本规定。 一、公司在以下法定节日,应依法安排职工休假: (一)元旦放假1天; (二)春节放假7天; (三)国际劳动节放假3天; (四)国庆节放假3天。其他节日假期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本公司工龄计算: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三、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五、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六、职工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期间,公司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其中,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产假工资,可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发给。 七、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八、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公司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九、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由公司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一个半月工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综合是多少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5017822187.html,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综合是多少 在事业单位工作一直被人们认为是拥有了铁饭碗。国家对于事业单位的工资及福利待遇都有相关的规定。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综合是多少,相关规定是怎样的?赢了网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提供相关的内容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构成 (一)基本工资: 1、岗位工资: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分为:专业技术岗位(设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10个等级)和工勤技能岗位(设5个等级),每个岗位等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 2、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

(二)绩效工资: 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三)津贴补贴: 1、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主要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补助。对艰苦边远地区根据发展变化情况,每5年评估调整一次。 2、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对在苦、脏、累、险及其它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制订特殊岗位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 (四)其它工资 二、几项主要福利制度

1、福利费制度:是国家为解决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而建立的一种专项费用制度。现在的福利费是按工资总额2.5%的比例提取,96年已由财政直接划到单位,主要用于:职工困难补助、集体福利设施零星物品的购置、慰问住院职工等。 2、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制度:是国家为弥补居住在寒冷地区职工宿舍取暖所支出费用而建立的一种福利性补贴制度。 (1)91年冬季补贴标准由每人15元调整30元; (2)凡单位对职工宿舍提供取暖而不收取取暖费的,不再给职工个人发放取暖补贴; (3)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3、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10元,书报费18元、洗理费19元、电费3元,合计50元。 4、死亡待遇制度,包括丧葬费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嘱生活困难补助(现属离退科业务范围)。 5、生育待遇制度,包括假期、假期待遇和医疗服务(现按计划生育有

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总结

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 一、支付项目: 1、丧葬费: 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2、遗属困难补助金: 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 2008年9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2011年1月1日至今: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0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50元。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公死亡人员遗属,在此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013年9月30日以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遗属。农业人口遗属由原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由原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85元。 3、一次性抚恤金:(2013年10月1日开始有,之前没有) 已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 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发给: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给,一次性发放20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发给90%;满8年不满9年的,发给80%;满7年不满8年的,发给70%;满6年不满7年的,发给60%;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50%;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40%;不满4年的,发给30%。 二、支付渠道

1、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企业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2、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3、抚恤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遗属条件、范围 1、职工成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腹于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四、权利竞合的处理 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供养对象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若赔偿标准低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予以补差。

中国科协系统综合统计平台

中国科协系统综合统计平台填报用户操作手册 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9日

目录 1 填报单位操作............................... - 1 - 1.1系统登录 (1) 1.2密码修改 (1) 1.3系统首页 (3) 1.4数据录入 (3) 1.4.1 台账录入............................ - 4 - 1.4.2 数据录入............................- 12 - 1.4.3 统计报表填报注意事项 ................- 15 - 1.4.4 常见问题............................- 18 -

1填报单位操作 1.1系统登录 输入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5017822187.html,登录“中国科协系统综合统计平台”,在登录界面出现登录对话框: 在登录对话框里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用户名默认为各填报单位的组织代码,初始密码同用户名。输入后点击登录即可。(用户名和密码管理详见常见问题) 组织代码一般编码规则:除特殊情况,科协组织代码采用国家统计局统一编码规则,由地区编码+单位编码组成;学会组织代码由学会序列简码+单位编码组成。 1.2密码修改 对于首次登录系统的用户,会弹出【首次登录-修改密码】对话框。

用户需要将新密码输入,然后确认密码。请按照密码要求更改密码。 如果用户需要再次修改密码,可以在登录系统后,点击 系统的右上角的【修改密码】按钮进行修改。

1.3系统首页 填报单位在登录系统后,可以看到系统首页,首页有通知公告、政策法规、下载专区、待办事项、上报情况展示、常见问题组成。 1.4数据录入 2017年度中国科协系统综合统计采用台帐录入方式。 点击系统上方的【数据录入】: 在数据录入界面,左侧功能树里分为【台账录入】和【数据录入】。 填报用户依靠填写【台账录入】里的报表,自动运算生

中国科协科普部2017年科普人员培训项目指引

附件1 中国科协科普部2017年科普人员 培训项目指南 一、宗旨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中国科协科普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中国科协科普发展规划(2016-2020年)》, 适应新时期科普工作创新发展对科普人员能力素质的要求,培养造就规模适度、结构优化、素质优良、具备较高专业水平和创新创业能力的科普人才队伍,加强科普人才的规范化培养和知识更新,构建科普在职人员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终身学习体系,推动科普人才事业发展。 二、培训组织 中国科协科普部负责顶层设计、总体部署、统筹实施和工作考核。中国科协培训和人才服务中心承担培训组织及绩效评估,对所有培训班开展教学设计、报名分班、培训跟踪、教学评价、学员访谈、结业管理、绩效评价等全流程全方位监管和服务。面向社会公开遴选10个左右的单位承担具体培训任务。 三、培训对象 主要面向专兼职科普人员,包括:科学传播专家、科普场馆建设与运行人员、科普创作与设计人员、科普活动策划与组织人员、科普新媒体传播人员、科普产业经营人员、科普项目负责人员、科普综合管理人员、科普志愿服务人员、青少年科技辅导人

员、社区科普工作者、农村科普工作者等。 针对不同培训班主题、不同类型岗位确定培训对象及规模,原则上每班次培训人数80-120人。 培训招生工作由中国科协科普部统一组织,正式向全国科协系统单位及有关单位印发培训通知接受报名、并开展审核和名额调剂等工作,承办单位不得私自招生。 四、培训主题与内容 根据新时期科普创新发展需要,设立公众科学传播、互联网+科普、科普活动组织策划、科普社会动员、科普展览策划、媒体从业者科学传播、科普志愿服务和科普创作等8个培训主题、18个专题班(分专题班招生计划见附件)。 培训形式以集中培训为主,充分运用互联网与新媒体手段,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线上与线下学习相结合,必修课程与专业性课程相结合的方式。每个班次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总课时不少于36学时,其中必修课程不少于7学时,交流研讨不少于4学时,现场教学不少于4学时。培训内容应立足提升科普专兼职人员理论创新和实践能力,涵盖思维观念、专业技术、实践能力、职业素养等方面,根据专题有针对性的设计培训课程。必修课程由中国科协科普部指定课程和教师,包括“十三五”全民科学素质行动纲要实施(2学时)、科普“十三五”规划(2学时)、科普信息化建设(2学时)、国外科学传播(1学时);专业性课程由承办单位根据专题方向设置。 — 2 —

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总结(精)

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总结 最近总是有朋友咨询职工非因公死亡的待遇问题,也让我不得不仔细研究下这方面的知识。虽然此前也知道大概的规定,但还真没有仔细研究过,这正好是一个机会。关于非因工致伤、死亡的待遇没有规定,现行有效法律《工伤保险条例》的前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的内容已经不能再适用,而现行的法律和法规有没有明确的规定,以至于大家都不清楚该如何处理。曾经规定的丧葬费待遇和遗属救济金的发放是否还可以延续,很多老年人对此问题有点耿耿于怀。呵呵,为此我专门查阅了陕西省关于处理此问题的历史法规和现行规定,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政务院颁布); 关于对职工退休待遇实行补助的通知 (陕劳人险发[1986]145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陕劳发[1995]345号 陕西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陕劳发[1995]283号)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 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陕劳发[1997] 232号 关于原行业统筹单位因病和非因工退休(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1999]495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陕劳发[1999]559号 关于对西安市劳动局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陕劳办函字[2000]108号 关于将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陕劳社发[2000]190号 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0]37号 关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后有关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1]253号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颁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