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保护
公司治理学-李维安-第3章股东权益:谁是治理主体复习过程
普通股东会议每一个日历年举行一次,正是因为如此 才又被称为股东年会。
股东年会的间隔期虽然以一个日历年为单位,但也有 一定的弹性,不过通常不得多于15个月。
非常股东会议
《公司治理学》
公司史上最早的非常股东会议,大多由董事们视公司的具体经营 状况决定是否召开
由某些股东倡议召开非常股东会议,且附议的有表决权的股本一 经超过某一比例
第三章 股东权益:谁是治理主体
学习目的 & 关键词 第一节 股东权益及其特征 第二节 股东大会及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第三节 公司治理主体的选择 复习思考题 案例讨论题:只有董事长一人参加的股东大会
《公司治理学》
第三章 股东权益:谁是治理主体
学习目的 1. 解释股东权益的概念及其与债权人权益的差异; 2. 理解中小股东维护机制; 3. 区分普通股权与优先股权、不同股东的权利内容; 4. 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能; 5. 掌握股东利益至上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及二者的不足;
3.
优先认股权
4.
股票转让权
优先股股东的权利
1.
利润分配权
2.
剩余财产清偿权
3.
管理权
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其权利特征
1.
国有股
2.
法人股
3.
流通股
《公司治理学》
《公司治理学》
三、 股东权益与债权人权益的比较
差别主要体现在: 1. 股东权益与债权人权益在公司经营中所处的地位
不同 ; 2. 股东权益和债权人权益各自承担的风险不同; 3. 两种权益的偿还期限不同。
《公司治理学》
【网络连接3-1】:中华网遭遇股东集体诉讼
或许是因为上市较早的原因,中华网是我国在美上市的门户网站 最早面临股东诉讼的网络公司。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优先股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第三条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第四条优先股试点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
第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参与优先股试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第六条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又发行不含强制分红条款优先股的,不属于发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第七条相同条款的优先股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章优先股股东权利的行使第八条发行优先股的公司除按《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制定章程有关条款外,还应当按本办法在章程中明确优先股股东的有关权利和义务.第九条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公司章程应明确优先股股东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比例、条件等事项。
第十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
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四)发行优先股;(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浅析优先股制度在我国的建立
浅析优先股制度在我国的建立作者:吴睿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0期【摘要】在西方国家公司运用优先股融资具有十分成熟的运作体制,但是在我国仍然处于立法空白,在此着重探讨优先股相关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建立与适用问题。
【关键词】优先股股权;法律困境;制度建立随着19世纪初期,优先股在英国和美国的相继在铁路建设融资方面的出现,其产生和发展很好地调和了融资需求者与资金提供者之间利益分配的矛盾,解决公司在发行新股扩大资本的同时所带来的控制权被稀释和扩散的问题。
在公司法中建立优先股制度,有利于为我国企业提供多元化的融资工具,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尤其是为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优先股在我国的发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法律体制的不健全以及资本市场的不成熟,使得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层出不穷的现状,因此,如何建设和健全我国的优先股制度应当成为当下公司法改革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优先股的概念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对优先股的定义是:“一种给予其持有者在公司盈余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中的优先权的股份类别,这一股份通常没有表决权。
”由此可见,优先股最突出的优先权体现在公司盈余优先分配权和剩余财产优先分配权,并且其优先性是相对于普通股股权而言,而非债权。
从权利性质上说,优先股是具有一定债权特点的股权,其股息固定一般在百分之七左右。
因此在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上被视为资产而非像债券被视为债务。
西方国家公司法普遍允许公司根据自身融资需要和投资者的投资喜好来设计、发行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股票。
这些股票可以在盈余分配权、转换权、表决权、回赎权等方面设定单独和多重的权利,附属多重权利的优先股一般都被称为高级优先股。
公司存续期间,优先股股东一般不能要求公司返还股本,只能进行股份转让,公司对股东支付的股息从税后利润中支付,不计入成本,不能进行税前扣减。
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优先股都没有表决权,可以将其理解为优先股股东以经营决策方面的表决权为对价交换公司经济权益方面的优先分配权,但在一定条件下优先股股东有权主张恢复其表决权,通常是在优先股股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采取的法律救济中所体现。
公司章程(优先股权利)
公司章程(优先股权利)本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旨在规定优先股权利的相关条款,以确保优先股股东在公司运营和收益分配方面享有优先权。
所有持有本公司优先股的股东均需遵守本章程规定的条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章程制定目的为确保优先股股东在公司运营、收益分配、剩余财产分配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章程适用于全体持有本公司优先股的股东。
第三条章程修订本章程的修订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优先股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第二章优先股权利第四条收益分配权1. 在公司分配利润时,优先股股东享有优先权,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2. 公司每年实现的净利润,应先支付优先股股东固定的股息,后分配给普通股股东。
3. 优先股股东的固定股息率应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规定。
第五条剩余财产分配权在公司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在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上享有优先权,优于普通股股东。
第六条股东大会参与权优先股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并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意见。
第七条优先股股份转换1. 优先股股东有权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将其持有的优先股股份转换为普通股。
2. 优先股股东行使转换权时,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优先股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优先股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其权益受到损害。
第三章附则第九条生效日期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解释权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本章程的制定、修改和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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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立法可行性论文
优先股立法可行性分析【摘要】发行普通股票融资有时难以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市场也需要多种形式的投资渠道以满足多种投资需求,因此适时修改《公司法》,设置融合普通股和债券功能的“优先股”制度,既可破解企业融资难题,也可降低投资风险,让投资者获得稳定收益。
将优先股纳入公司法,明确优先股的法律地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明确优先股的种类和设置方法,将优先股比例限制具体化,同时注意保护优先股股东利益。
【关键词】优先股;企业融资;投资风险;公司法一、优先股概述优先股(preferred stock),公司的一种股份权益形式。
持有这种股份的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东享受利润分配,通常为固定股利。
优先股收益不受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其主要特征有:享受固定收益、在获得分配和公司剩余财产的清偿方面优先于普通股、无表决权。
优先股和普通股有什么区别?实践中,在沈阳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少数公司中曾有过发行优先股的先例。
优先股通常预先规定股息收益率。
由于优先股股息率事先固定,所以优先股的股息一般不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而增减,而且一般也不能参与公司的分红。
对公司来说,由于股息固定,它对公司的利润分配影响甚微。
跟普通股相比较,优先股在年度利润分配时优先分配公司利润,在公司清算时优先分得公司剩余财产,即先于普通股而次于债权人。
权利与义务相对等,优先股股东在承担较小风险的同时,其股东权利也受到一定限制,如一般不享有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不干涉企业经营,对公司的控制力弱于普通股等。
普遍认为,优先股是一种融合了普通股和债券特性的混生证券,其基本属性为股票,但是又具有明显的债券特性。
二、发行优先股的好处横扫美欧、影响世界的金融危机又一次使投资者警醒,认识到风险防范的重要和必要。
在此形势下,如何保证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投资安全、降低风险,成为政府主管部门必须考虑的首要问题。
在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中,优先股的发行不可或缺。
优先股的普遍适用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它在为公司提供重要的融资方式的同时也为注重现金股利,希望收益稳定、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提供了更多可供选择的投资渠道。
证券《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优先股考点精析
证券《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优先股考点精析证券《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优先股考点精析导语:优先股票与普通股票相对应,是指股东享有某些优先权利(如优先分配公司营利和剩余财产权)的股票。
下面店铺给大家提供的是证券《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优先股考点精析,大家可以参考阅读,更多详情请关注店铺。
1.优先股的定义优先股票与普通股票相对应,是指股东享有某些优先权利(如优先分配公司营利和剩余财产权)的股票。
1.优先股的内涵相对于普通股票而言,优先股票在其股东权利上附加了一些特殊条件,是特殊股票中最重要的一个品种。
优先股票的内涵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认识:(1)优先股票作为一种股权证书,代表着对公司的所有权。
这一点与普通股票一样,但优先股票股东又不具备普通股票股东所具有的基本权利,它的有些权利是优先的,有些权利又受到限制。
(2)优先股票也兼有债券的若干特点,它在发行时事先确定固定的股息率,像债券的利息率事先固定一样。
2.优先股的意义优先股票是一种特殊股票,虽然它不是股票的主要品种,但是它的存在对股份公司和投资者来说仍有一定的意义。
(1)对股份公司而言,发行优先股票的作用在于可以筹集长期稳定的公司股本,又因其股息率固定,可以减轻利润的分派负担。
(2)优先股票股东无表决权,这样可以避免公司经营决策权的改变和分散。
(3)对投资者而言,由于优先股票的股息收益稳定可靠,而且在财产清偿时也先于普通股票股东,因而风险相对较小,不失为一种较安全的投资对象。
(4)持有优先股票并不总是有利的,比如,在公司经营有方、营利丰厚的情况下,优先股票的股息收益可能会大大低于普通股票。
3.优先股票的具体优先条件优先股票的具体优先条件由各公司的公司章程加以规定,一般包括:(1)优先股票分配股息的顺序和定额;(2)优先股票分配公司剩余资产的顺序和定额;(3)优先股票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条件、顺序和限制;(4)优先股票股东的权利和义务;(5)优先股票股东转让股份的条件等。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融资的利与弊
目录一、绪论 (3)1、研究背景 (5)2、研究目的 (5)3、国内外研究现状 (5)二、优先股与企业融资概述 (7)1、优先股概念及其特征 (7)2、企业融资概述 (7)3、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融资的重要意义 (7)三、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融资的优点 (8)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8)2、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 (9)3、规范和稳定股票市场 (9)4、增加企业资本充足率 (9)四、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进行融资的缺点 (9)1、融资成本高.。
. (9)2、股息支付金额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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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法律制约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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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五、发挥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融资优势的建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建立并完善我国国情的优先股制度 (12)2、建立并完善优先股股东权益保障制度 (12)3、设立优先股股东表决权复活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4、合理安公司的资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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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设立合理的优先股股息率 (12)六、结论 (14)参考文献 (15)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融资的利与弊摘要: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优先股在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和充实企业资金等方面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所以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采用优先股的方式进行融资.在发达国家,优先股已经是投融资活动中被广泛应用的一种金融工具。
随着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14年3月21日正式公布《优先股试点办法》,这意味着优先股在我国得到正式实施,这将为我国上市公司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
本文将在分析优先股融资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上市公司利用优先股进行融资的利与弊,最后得出在我国如何降低上市公司利用优先股进行融资的风险的相关建议,从而使得优先股的发行在我国能够取得很好的效果。
企业国有资产优先股权化的制度设计
企业国有资产优先股权化的制度设计[摘要]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其优先股权化需要区别对待。
非竞争性国有企业不宜优先股权化,竞争型国有企业可以充分优先股权化,混合型国有企业应该部分优先股权化。
根据股权制衡的要求,优先股权化的同时必须引入作为普通股东并拥有足额资本金的民间所有者,优先股的种类应以固定股息优先股、非参与优先股、不可转换优先股为主,还应建立优先股股东大会、优先股股东参与普通股东大会以及优先股表决权复活等企业管理制度。
[关键词]企业国有资产;优先股;国有企业分类;股权制衡优先股的管理权劣后性保障国有企业的独立性,优先股的财产权优先性保障对国有资本的控制力,优先股的上述作用还能促进国有企业布局结构的调整。
因此,优先股对深化国企改革具有重要的工具价值。
但是,优先股作用的发挥,还需具体的制度设计。
①我国国有企业体量大、分布广,形态非常复杂,情况千差万别,优先股权化不能一刀切。
哪些国有企业适合于优先股权化、如何确定优先股的比例(优先股在企业国有资产中占的比例),便是具体制度设计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一、优先股权化适用的企业类型优先股权化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在于调和国有和市场,在于保有国有属性的前提下使国有企业进一步市场化。
而国有企业并非都适合于市场化,或者说不同类型国有企业其应该市场化的程度是不一样的。
国有企业竞争性越强,越需要市场化。
因此,有必要按竞争性程度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
对于追求社会公益、面向全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如路桥、水电煤、通讯等网络设施)的国有企业,其竞争性程度非常低,可称之为“非竞争性国有企业”;对于承担产业、社会、文化等特殊政策职能(如基础工业、基础设施、军工、大飞机制造、粮食储备)的国有企业,其竞争性程度一般,可称之为“混合型国有企业”;其他国有企业,可以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其竞争性程度很高,可称之为“竞争性国有企业”。
②完全竞争性国有企业可以充分优先股权化;完全非竞争性的国有企业,其国有资产不需要优先股权化,倒是可以以优先股的形式进行社会融资;混合型国有企业应该部分优先股权化,其竞争性越强,优先股的比例应该越高。
优先股的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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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某公司发行在外的优先股的股利率为 9%,面值是100美元,若投资者的预 期报酬率是14%,则每股优先股的价 值为: V=9/0.14=64.29(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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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到底什么样的公司适合发行优先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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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案例:又是花旗!!
众所周知,发达国家的股票一般分为普通 股和优先股,而我国现在只有普通股一种 ,2008年10月,美国政府宣布用1250亿美 元购入花旗银行、摩根大通等九家主要银 行的优先股,其后美国政府占花旗总股本的 36%,并向花旗银行提供3000亿美元的资 产担保。这首先提升了市场信心,避免了 危机的进一步扩散;其次是优先股作为股 权融资的一种方式,提升了金融机构的资 本充足率,缓解了金融机构的融资压力;
猜想一:负债率较高,资金压力较大,现 金流较紧张的筹融资企业。比如负债率高 达50%左右的三桶油。 猜想二:较高的财务困难的预期成本和普 通股定价不过高。如19世纪40-50年代美国 铁路公司新修铁路时发行的优先股更受投 资者亲睐。 猜想三:发行优先股能给企业带来筹资投 资最优决策。
1、优先股制度在我国一直都没有得到确立 ,主要是由于优先股制度在法律上的空白 。要引入优先股制度,要尽快修改《公司 法》、《证券法》,在法律上承认优先股 的地位; 2、上市公司部分普通股向优先股转换,不 会增加新股发行规模,不会对资本市场产 生流动性压力,造成资本市场波动; 3、部分国有股份转换成优先股,是国有控 股企业吸收更多的社会投资者,真正建立
(2)参与优先股与非参与优先股 持有参与优先股的股东除了按约定的固定 股息率分得固定股息外,还可以像普通股 一样参与超额股利分配。而非参与优先股 的持有股东只能获得固定股息,无权参与 额外股利的分配。其中,从优先股的基本 特征来看,费参与优先股时优先股的主要 形式。
2-6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3月21日证监会令第97号)(重点)剖析.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优先股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第三条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只有上市公司(境内注册境内上市的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上市公司(包括境内注册境内上市的上市公司和境内注册境外上市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发行)第四条优先股试点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
第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参与优先股试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第六条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
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又发行不含强制分红条款优先股的,不属于发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第七条相同条款的优先股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章优先股股东权利的行使第八条发行优先股的公司除按《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制定章程有关条款外,还应当按本办法在章程中明确优先股股东的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公司章程应明确优先股股东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比例、条件等事项。
优先股
2、可以维持并增强公司的举债能力
3、可以避免债务筹资可能产生的财务 危机和破产风险
优先股筹资的优点
4、合理利用优先股固定股息产生的财务 杠杆的作用,可以增加普通股股东收益
5、有利于资本结构的调整
优先股筹资的缺点
1 资本成本高 2
由于优先股在股息分配, 由于优先股在股 资产清算方面有优先 息分配,资产清 权,.普通股股东在公司 经营不稳定时收益受影 算方面有优先 响 权,.普通股股东 在公司经营不稳 定时收益受影响
(4)可赎回优先股与不可赎回优先股 可赎回优先股是指股份公司有权按照约定 的价格收回的优先股股票,其主要目的是 为了减少股息负担。部署会优先股则是代 表公司不具有赎回权的优先股。
四、优先股筹资的优缺点
Text 优点 Text
Text
优先股筹资 的优缺点
缺点 Text
优先股与普通股和债券相比
1、可以防止股权尤其是控制权被分散
(2)参与优先股与非参与优先股 持有参与优先股的股东除了按约定的固定 股息率分得固定股息外,还可以像普通股 一样参与超额股利分配。而非参与优先股 的持有股东只能获得固定股息,无权参与 额外股利的分配。其中,从优先股的基本 特征来看,费参与优先股时优先股的主要 形式。
(2)参与优先股与非参与优先股 持有参与优先股的股东除了按约定的固定 股息率分得固定股息外,还可以像普通股 一样参与超额股利分配。而非参与优先股 的持有股东只能获得固定股息,无权参与 额外股利的分配。
3
优先股筹资后对公司的 优先股筹资后 限制较多 对公司的限制 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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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分配公 司的剩余财 产,并承担 有限责任;
当公司连续 一段时间没 有支付股息 的情况下, 优先股股东 可自动拥有 表决权。
股权投资中优先股的理论
股权投资中优先股的理论一、优先股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来说的,是公司的一种股份权益形式,主要是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
优先股股东没有选举及被选举权,一般来说对公司的经营没有参与权。
优先股股票实际上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类似举债集资的形式。
因为优先股的股息率事先设定,所以优先股的股息一般不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而增减,而且一般也不能参与公司的剩余利润的分红,也不享有除自身价格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如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优先股会有损失。
对公司来说,因为股息相对固定,它不影响公司的利润分配。
优先股股东不能要求退股,却能够依照优先股股票上所附的赎回条款,由公司予以赎回,绝大多数优先股股票都附有赎回条款。
在公司解散,分配剩余财产时,优先股的索偿权先于普通股,而次于债权人。
优先股具有似债非债、似股非股的特质。
Ross(2008)认为,优先股实际上是伪装了的债券,但其与债券最主要的差异是在确定公司应纳税收入时,优先股股利不能作为一项利息费用从而免于纳税。
首先,因为优先股票股利不是发行公司必须偿付的一项法定债务,所以如果公司财务状况恶化时,这种股利能够不付,从而减轻了企业的财务负担。
其次,因为优先股票没有规定最终到期日,所以它实质上是一种永续性借款,优先股票的收回由企业决定,企业可在有利条件下收回优先股票,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再次,从债权人的角度看,优先股属于公司股本,财务风险小有利于维护公司的财务状况,能够提升公司的举债水平。
第四,与普通股票相比,优先股票每股收益是固定的,只要企业净资产收益率高于优先股票成本率,普通股票每股收益就会上升;另外,优先股票无表决权,所以不影响普通股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
一般来说,优先股是投融资双方商议并达成的一种私募股权转让协议。
①而这个协议能够非常灵活。
二、优先股与私募股权投资的结合优先股制度先于私募股权投资机制而存有,因其具有灵活的协议特性而逐渐引起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企业的注重。
论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保护
Ab t a t B s d o h t d f h a i t e r n r c ie f rt es s e o r i n p e e r ds o k ,t i h s sd mo s r t d sr c : a e n t es u y o eb sc h o y a d p a t h y t m f o eg r f r e t c t c o f h st e i e n ta e t a n r d cn h y t m O c mp n w f ia i a u g n n e l e d t l b s f l n wi e i g t e f a cn h n h ti to u i g t es se t o a y l o n r e ta d r a e .I wi e u e u d n n h i n i g c a — a Ch s n l o n n l ,e rc i g i v s me tt o s a d p o tn c n mi e eo me t e s n ih n n e t n o l n r mo i g e o o c d v l p n .Th st e i p i t d o tt a sa l h n h y t m f i h ss o n e u h te t b i i g t e s se o s p ee r d s o k i i a s o l a e a p e e u st h tt e l w fo r c u t y c n p o e ti v s o s S l wf lr h s Atls , r fr e t c n Ch n h ud h v r r q ii t a h a o u o n r a r t c n e t r ’ a u i t. e g a t
优先股投资协议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优先股投资协议篇一:股权投资优先股之权利附件一a种优先股之权利(本文中的“公司”一词系指《关键条款协议书》的“”)分红权:a系列优先股股东有权对其所持有的全部a系列优先股按每股每年8%的比例获得不可累计的红利,此红利的分配应优先于每日历年度对普通股股东及普通股股东的红利分配。
在每年完全偿付优先股的优先红利后,a系列优先股将就任何额外的红利按比例参与普通股的分配,进行此等分配时a系列优先股就如同已转换为普通股。
此种红利应在董事会对外公布时予以给付。
赎回权: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a系列优先股股东有权单独或联合要求控股公司和/或创始人赎回其所持的全部股权:(1)项目进度出现a系列优先股股东认为的重大偏差:协议中定义的“初始业绩目标”未能实现,并且未能在投资者向公司提交通知后二个月内作出补救措施,或该等补救措施不能令投资者满意;即被认为出现重大偏差。
(2)在本轮融资完成后三年内未能通过上市、收购等方式为a系列优先股股东创造退出的机会。
赎回及付款时间为在收到a系列优先股股东“股权赎回”的书面通知的两个月内。
赎回价格按以下两者最大者确定:1)原始投资额加上8%的年收益率;2)赎回时其股权对应的净资产。
如若届时不能进行赎回,a系列优先股股东有权进行公司清算。
清算优先权:如果公司因任何原因导致清算、解散、歇业、合并、被收购、出售控股股权、以及出售主要部分或全部资产时,a系列优先股股东有权在公司对普通股股东或任何其他级别或种类股权的股东进行财产分配之前,优先获得相当于其认购a系列优先股所支付的总价款的200%的金额(以下称“认股价款”)及加上公司已公布分配方案但还未执行的红利(与“认股价款”统称为“优先金额”)。
在对所有已发行的a系列优先股支付了优先金额后,方可对普通股股东支付其原约定的“优先金额”。
任何剩余可合法分配给股东的公司资金及财产将按各股东(包括a系列优先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给各股东。
公司法股东权及其保障
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的强制转让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 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 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 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 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 (appraisal right)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
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说明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
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
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
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
提供查阅。
其中,财产权(proprietary rights),与前述自益
权相当;支配与经营权(rights as to control and
management),是指有关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权
利,除表决权外,尚包括累积投票权等;救济与
附属权(remedial and ancillary rights),是指从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
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
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
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资格的继承
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 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 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定股东权与章定股东权
以其产生的法律渊源为准,股东权可 分为法定股东权与章定股东权。前者是指 由法律(含公司法、证券法等)所规定的 权利,而后者是指由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 利。
类别表决权类别股股东保护与公司行为自由的衡平兼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10条
类别表决权类别股股东保护与公司行为自由的衡平兼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10条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类别表决权、类别股股东保护与公司行为自由之间的平衡问题,并以《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10条为切入点进行深入分析。
类别表决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司治理机制,允许不同类别的股份拥有不同的投票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的决策效率和股东权益的保护。
类别股股东保护则关注如何在类别表决权框架下,确保各类别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而公司行为自由则强调公司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应享有充分的自主决策权,以适应多变的市场环境和业务需求。
在探讨这一平衡问题时,本文将从理论上分析类别表决权、类别股股东保护与公司行为自由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影响。
结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10条的具体内容,分析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及存在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为我国类别股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本文旨在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和股东权益的有效保护,同时维护公司的行为自由,推动公司的健康发展。
二、类别表决权与类别股股东保护的理论基础在公司治理中,类别表决权与类别股股东保护是确保公司公平、公正运作的关键机制。
这一机制的设立,旨在平衡股东之间的权益,确保各类股东在公司决策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类别表决权是指不同类别的股东在公司重大事项决策中享有不同的投票权。
这一制度的存在,旨在平衡公司内部的利益冲突,防止某一类股东凭借其持股比例过大或过小,而过度操纵公司决策,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类别表决权的实施,使得各类股东在公司决策中能够根据自己的利益诉求和持股比例,享有相应的投票权,从而确保公司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类别股股东保护则是针对特定类别股东所采取的保护措施。
由于类别股股东在公司中的权益和地位可能不同于普通股股东,需要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这些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类别股股东的投票权进行限制、对类别股股东的权益进行特别规定、对类别股股东的权益进行优先保障等。
优先股股权的立法保护与实务问题研究
优先股股权的立法保护与实务问题研究【摘要】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九月发布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首次提出了建立优先股制度,然而由于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优先股制度在我国目前的发展仍然处于萌芽阶段并且面临诸多问题。
因此,如何健全我国的优先股制度应当是金融法律关注的重点。
【关键词】优先股股权;立法保护;实务研究随着19世纪初期,优先股在英国和美国的相继在铁路建设融资方面的出现,其产生和发展很好地调和了融资需求者与资金提供者之间利益分配的矛盾,解决公司在发行新股扩大资本的同时所带来的控制权被稀释和扩散的问题。
在公司法中建立优先股制度,有利于为我国企业提供多元化的融资工具,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尤其是为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优先股在我国的发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法律体制的不健全以及资本市场的不成熟,使得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层出不穷的现状,因此,如何建设和健全我国的优先股制度应当成为当下公司法改革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优先股的概述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对优先股的定义是:“一种给予其持有者在公司盈余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中的优先权的股份类别,这一股份通常没有表决权。
”由此可见,优先股最突出的优先权体现在公司盈余优先分配权和剩余财产优先分配权,并且其优先性是相对于普通股股权而言,而非债权。
从权利性质上说,优先股是具有一定债权特点的股权,其股息固定一般在百分之七左右。
因此在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上被视为资产而非像债券被视为债务。
西方国家公司法普遍允许公司根据自身融资需要和投资者的投资喜好来设计、发行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股票。
这些股票可以在盈余分配权、转换权、表决权、回赎权等方面设定单独和多重的权利,附属多重权利的优先股一般都被称为高级优先股。
公司存续期间,优先股股东一般不能要求公司返还股本,只能进行股份转让,公司对股东支付的股息从税后利润中支付,不计入成本,不能进行税前扣减。
i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优先股都没有表决权,可以将其理解为优先股股东以经营决策方面的表决权为对价交换公司经济权益方面的优先分配权,但在一定条件下优先股股东有权主张恢复其表决权,通常是在优先股股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采取的法律救济中所体现。
优先股制度
浅议优先股制度摘要优先股制度在国外发展已久,其在我国也曾有过短暂的发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作为投融资手段之一的优先股却一直没能在公司法中予以明确规定。
本文旨在通过对优先股制度本身的研究,提出一些优先股在我国应用时值得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优先股制度公司融资优先股股东权益保护作者简介:陈志敏,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43-02《布莱克法律词典》对优先股的定义是:“一种给予其持有者在公司盈余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中的优先权的股份类别,这一股份通常没有表决权。
”与普通股相比,优先股之特征,体现在股息获利稳定,不随公司业绩好坏而波动,年度利润分配时优先分配公司利润以及公司清算时优先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但是优先股股东在承担较小风险的同时,其股东权利也受到相应的限制,比如一般不享有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对公司的控制力弱于普通股等。
这一制度设计实质上可以理解为优先股股东以经营决策方面的表决权为对价交换公司经济权益方面的优先分配权,同时也充分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
通常优先股的权利内容记载于公司章程之上,公司法不会对此做出强制性规定。
由于公司章程是股东与公司协商之后所做的约定,因而优先股具有很强的合同性质,从这一点来说,与公司债券有着本质区别。
优先股体现的是对公司的所有权,债券则是对公司的债权。
对公司债券而言,无论公司经营好坏,债券持有人均可以按照规定获得利息,并在偿还期届满时取得本金。
但投资者认购了优先股后,就不能要求退股。
优先股股利的获取顺序必须排在公司债券之后。
虽然债券在某些方面比优先股占有优势,但是优先股的股利一般高于债券的利息。
在创业投资最为发达的美国,优先股被创业投资广泛应用。
一项实证研究显示,95%的此类融资采纳可转换优先股作为工具。
按是否可以转换为普通股划分,优先股可以分为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让优先股。
优先股在公司治理中的探讨与分析
MONEY CHINA /2021年1月下财经界优先股在公司治理中的探讨与分析武汉舵落口物流有限公司林霆摘要:优先股是特别管理股的一种,既有股本权益特点,也有债权稳定收益的特点,优先股有稳定的收益率,对剩余财产分配优先请求权,通常没有表决权。
优先股是重要的投融项工具,可以对公司股权进行优化,是公司重要的股权管理工具,用来平衡公司、股东、债权人之间权利平衡,也可以作为并购时重要的收购手段,但在我国发展还是受限制,要响应国务院提高直接融资比例要积极推动优先股,做好优先股制度设计,明确优先股权利和义务、优化公司治理设计,平衡股东权责、加强契约意识,规范章程治理、加强普通股股东及董事会信义意识,防止道德风险、加强对优先股回购条款设计,减少与普通股的利益冲突、要加强信息对称管理,加强优先股东的知情权等方面加强。
真正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和法人治理上发挥作用。
关键词:优先股普通股公司治理作用一、前言上世纪80年代,优先股开始引入中国,1990年,深圳发展银行首先发行优先股,后来也注销,天目药业曾经是我国长期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其优先股也在2006年转为普通股。
优先股发展仍然受到很多限制,虽然在公司法在法律上为优先股预留了空间,但由于在股份制改革中过分强调同股同权,强制赋予任何股份都拥有相同的表决权,导致股份公司发行优先股较少,非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更是缓慢。
随着2008年金融危机中,美国700亿美金以优先股模式救援成功,使得优先股重要作用再次得到重视,优先股呼声很高,我国也在商业银行中开始以大力推进优先股。
2013年,2014年开始国务院和证监会相继出台《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鼓励发展优先股,阿里巴巴、小米等创投公司也开始等积极尝试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等模式,也取得了成功,但仍然存在法律和制度上缺陷。
而优先股在公司治理中作用的防止控制稀释、增加融资渠道、优化资本结构、降低代理成本等作用更是没有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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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1期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4月Spring Journal of Huazhong Normal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Apr. 2011论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保护魏现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要 本文在研究国外优先股制度基本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阐述了我国公司法引进优先股制度,对拓宽融资渠道、丰富投资工具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迫切的现实必要性,论证了我国设置优先股必须以法律能够切实保护投资人合法权利为前提,并对如何保护优先股股东的合法权利,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作者具有创新性的建议。
关键词 优先股;必要性;权利保护一、优先股制度的基本理论优先股是指股份公司发行的与普通股相对应的一种股份种类,其股东在公司股利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方面比普通股股东享有优先权,但一般不享有股东大会的表决权。
自16世纪在欧洲诞生以来,优先股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已成为一种比较成熟的投融资工具,获得了广泛认同和普遍发展。
经考察国外优先股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得知,无论是融资方还是优先股投资人,都是根据不同的市场环境、投融资风格及其自身需要、风险承受能力等,对优先股这一股份种类具有更加细分的类型化要求,在不断更新和反复实践后,形成了在股利分配、股份转换、赎回等方面具有不同条款反映不同需求的众多不同种类的优先股。
目前国外优先股的主要类型有①:(一)累积优先股与非累积优先股。
累积优先股是指公司当年利润不足以支付约定的优先股股息时,可以由下一年利润加以补足,累积支付。
非累积优先股是指公司仅用当年税后利润支付优先股股息,如果公司亏损或者当年利润不足支付,以后年度不再补足。
(二)参与优先股与非参与优先股。
参与优先股是指优先股股东取得固定股息后,如果公司仍有利润并向普通股股东进行分配,优先股股东还可与普通股股东共同分享公司剩余利润的分配。
非参与优先股则指优先股股东只能取得固定股息,公司支付优先股股息后有剩余利润对普通股股东进行分配时,优先股股东无权再参与分配。
(三)可转换优先股与不可转换优先股。
可转换优先股是指有权按照发行时的规定条件和价格将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不可转换优先股之股东则不享有转换为普通股的权利。
可转换优先股由于具有未来转换为普通股的这一附加权利,因而其股息率较一般优先股要低。
(四)可赎回优先股与不可赎回优先股。
可赎回优先股是指发行公司有权在发行后的一定时期内,按优先股的票面价值加一定溢价予以赎回的优先股。
不可赎回优先股则是指按照发行契约没有赎回条款的优先股。
(五)可调息优先股与不可调息优先股。
可调息优先股是指其股息率可以按照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的优先股,但股息率的调整通常与发行公司的经营业绩无关。
不可调息优先股则是指股息率固定不变的优先股。
在西方国家的商法或公司法中,普遍规定股份公司可以自主选择发行不同种类的股份,至于优先股、普通股投资人具体的权利义务,包括不同层次优先股的股利和剩余财产分配顺序等,一般都是授权公司章程作出规定。
二、在我国引进优先股制度的必要性优先股作为国外比较成熟的投融资工具,反映特定投资者的投资需求,能够满足股份公司不同层次融资的需要,具有独特的制度价值。
对投资人来说,首先,我国投资渠道比较狭窄,可供选择的投资工具不够丰富,银行储蓄额长期居高不下②,不利于拉动投资和消费,促进经济增长。
701在我国人们经常可以看到居民排队买国债,充分说明人们对稳健型投资工具的追捧和热爱,同时也反映出我国这类投资工具还比较缺乏。
其次,一些大型的机构投资者,如国家社保基金、保险公司、企业年金等,其资金性质不允许进行高风险投资,需要寻找合适的投资渠道。
而优先股的投资风险介于普通股和债券之间,股息通常比债券高,作为一种收益固定、风险较小的投资品种,正是一种可供选择的投资品种。
再者,优先股还可以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喜好和投资需求,设置条款灵活多样的附加性权利,比如可以约定股利累积支付以克服公司个别年度无力支付股利的弊端,甚至约定获得固定股利后再参与普通股分红,还可以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优先股股东有权自愿将其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从而享受公司盈利增长股价上涨所带来的好处等,这些附加条款从不同侧面反映了投资人不同的投资需求,增加了优先股的灵活性和生命力,证明其对增加投资人可以选择的投资渠道,丰富我国的投资工具,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对发行人来说,设置优先股对公司创业和发展阶段的融资、特定情况下的股票发行,以及反敌意收购,都能产生独特的效果和积极作用。
第一,在公司初创阶段,公司尚未在市场上建立良好信用,融资难度很大,可以发行一定量的优先股给那些看好公司前景又不想承担较大投资风险也无意参与公司具体经营的风险投资者,满足公司创业时期的特定融资需要。
国务院2005年9月7日批准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该规定为风险投资采用优先股方式提供了规范依据。
第二,当公司遇到财务困难或证券市场处于下跌空间时,发行普通股可能失败,发行不受公司经营业绩影响而享受固定股息的优先股,则容易获得投资人的认同,有利于在困境下成功融资。
第三,当公司既要通过股权融资,又不想稀释其控股权时,发行优先股就是一个合适的选择。
第四,发行优先股还可以用来防御来自外部的恶意收购,可以利用优先股的转换条款、赎回条款,稀释公司的股权,增加收购难度,或者增加公司债务减少收购价值,从而击退收购方,实现保卫控股权的意图③。
对整个国家来说,发行优先股也具有积极和正面作用。
首先,在我国允许企业发行优先股,有利于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
我国企业目前的融资渠道主要是向银行贷款、发行普通股、发行债券等。
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因缺乏抵押品而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而发行股票和债券因有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的限制更加不易,中小企业融资难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瓶颈。
优先股发行通常采取私募方式,融资成本低,不占用过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只要融资方、投资人谈判协商达成优先股协议就可以发行。
因此发行优先股符合我国当前国情,能够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对鼓励投资兴业和促进我国经济持续繁荣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其次,发行优先股有利于倡导正确的投资意识,抑制我国股市的投机风气。
优先股主要是通过获得固定股息作为投资回报,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只要有可分配利润,就必须向优先股股东支付约定的股息。
如果我国公司法引进和设置优先股,发行人根据优先股契约必须向优先股股东支付固定股息,由此可以带动普通股股东要求分红的权利意识的苏醒,对树立和倡导正确的投资意识具有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综上,把西方国家已普遍实施运用成熟的优先股制度引入我国,无论是对国家、企业还是投资人,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早在1992年5月15日,由国家计委和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就规定了优先股,其第23条规定:“公司设置普通股,并可设置优先股。
普通股的股利在支付优先股股利之后分配。
普通股的股利不固定,由公司按照本规范确定的程序决定。
公司对优先股的股利须按约定的股利支付。
优先股不享有公司公积金权益。
当年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不足以按约定的股利支付优先股股利的,由以后年度的可供分配的利润补足。
公司章程中对优先股的其他权益作出具体规定。
公司终止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取得公司剩余财产。
”此规定虽未被公司法吸收,但公司法第132条特别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该条款实际上已为我国设置优先股制度预留了空间。
笔者认为,在我国股票、债券市场近年已获得较快发展的情形下,继续深化改革,适时引进优先股制度,已成为迫切的现实需要,需尽快予以破题。
三、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保护根据优先股制度的基本特征,优先股投资人虽然成为公司类别股股东,但一般不享有股份公司股801东大会的表决权,其无意掌握公司控制权,只要能够获得固定股息作为投资回报。
在我国目前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企业规范运作意识还比较薄弱的情况下,仅允许发行优先股却不能在法律上对优先股股东提供必要保护,普通股股东可能会不当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侵害优先股股东的利益。
同时,由于现行公司法对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规定都是针对普通股股东的,优先股股东什么情况下应当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法律应当如何保护优先股股东的合法利益,必须在我国引进和设置优先股制度时首先加以解决。
借鉴美、英、德、日等国家的公司法或商法关于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制度设计,结合我国公司法现有条文和投融资实践,笔者认为建立我国保护优先股股东合法权利的制度,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一)妥当规定优先股发行的比例上限股份公司如果既发行普通股,也发行优先股,那么在该公司就可能存在普通股股东与优先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由于公司决策权被普通股股东控制,如果一家公司发行优先股的比例过高,股本金主要是由优先股股东出资构成,普通股股东在决策时就有可能置优先股股东利益于不顾,从事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成功时可使普通股自身获得高额收益,失败时却主要危及的是优先股的股利甚至股本。
为此各国公司法一般对优先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上限作有规定,以防止因股权比例失衡造成优先股股东可能受到侵害。
我国在引进优先股制度时应对此予以考虑,建议公司法规定:已发行且未赎回、未转换的优先股不应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④(二)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复活优先股股东以不享有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为原则,但这一原则是以优先股股东可以获得固定股利且股本有保障为前提的,如果因公司出现特定情况,致使优先股股东可能或者已经丧失优先权,这时因优先股与普通股的投资风险趋同,可能已无优先可言,故法律应当允许其表决权复活,从而使优先股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与普通股权利相等的表决权。
参考国外立法例,结合我国公司运作实际,在下列情况发生时,应当允许优先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1)公司发行新的优先股,或者调整各类股份的优先顺序;(2)公司连续两年未全额支付优先股的股息,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消除之日止;(3)公司修改章程涉及优先股股东权利内容发生变化;(4)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破产;(5)致使优先股股东权利内容发生变化的其他情形。
⑤(三)优先股股东对公司经营和财务信息的知情权优先股股东虽然一般情况下不享有普通股股东的表决权,但由于其处于公司股东的身份和法律性质,公司的经营成果好坏与其收益和风险具有直接关系,因此公司法应当保障优先股股东从公司获得相关信息的权利。
现行公司法第34条第1款规定普通股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三会记录等,由于优先股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正常情况下也不行使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权,为保证优先股股东可以有效获取公司真实可靠的财务经营信息,公司法应规定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无论当年是否分派优先股股息,公司均应当于股息分派日向优先股股东提交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优先股股东也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随时了解公司经营和财务信息,并与普通股股东一样,享有公司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的查阅权、复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