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论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的文献综述
本科生专业文献综述题目: 论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的文献综述姓名: 张燕学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专业: 法学班级: 法学41班学号: 2264114指导教师: 陆红职称: 副教授2007 年06 月16 日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论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的文献综述法学专业学生张燕指导教师陆红摘要:中小股东权益的享有,需要法律救济的实现。
中小股东的权益广泛,包括表决权、知情权、诉讼提起权、股份价值评估权等。
实践中出现了大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操纵公司,侵害小股东权益的现象。
建立在公平、正义、平等原则下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通过采取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派生诉讼两种途径来实现法律救济,其中股东直接诉讼包括股东会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公司解散之诉及股东的不公平损害救济制度,从而使中小股东的权益得到保护。
关键词:中小股东;控制股东;直接诉讼;派生诉讼Summarization of the Protection to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Minority ShareholdersStudent majoring in law ZHANG YanTutor LU HongAbstra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entitled to minority shareholders need to achieve legal relief .The rights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 are broad ,including the right to vote ,the right to be informed and the right to initiate proceedings ,the right to assess the value of shares and so on .In practice there is a phenomenon that the majority shareholders or strong shareholders control the shareholder meeting to violate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 Based on fairness ,justice and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 protection adopt two ways to achieve the legal relief, one of which is shareholder’s direct action including shareholder resolution to void or rescinded action ,the dissolution of the company action and shareholders unfair prejudice relief system ,the other one is share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in which the minority shareholders represent the company to take lawsuit to protect the sharehold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finally .Key words: minority shareholders; strong shareholders; direct action; derivative action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公司的扩大,作为公司所有者的股东会逐渐将很多经营决策权让渡给董事会,实现公司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进一步分离,其实质就是从管理者股东到投资者股东再到投机者股东的变化,这在一些小股东人数众多的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是适用的。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法是规范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各种股东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践中,中小股东往往因为权益分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而受到损害。
本文将探讨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作用。
1、信息透明度:在公司运作中,信息透明度对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至关重要。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有权获取公司的各种信息,公司也必须向所有股东公开信息。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上市公司必须披露信息的具体内容和披露要求。
这些规定保障了中小股东获取真实、及时、全面的信息,有助于中小股东更好地参与公司治理。
2、中小股东代表权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中小股东在公司中可能不处于主导地位,但他们的权利和地位同样受到保护。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和权限以及参会和投票的方式,特别是规定了中小股东对公司治理的代表权利。
3、投票权和盈利权:公司法规定,所有股东在公司决策中应该享有平等的投票权利。
此外,公司法规定了股份的盈利权利(股息和红利),如公司比前年度多分红或发放说明股东收益递增,这也是保护中小股东的一种措施。
4、撤回规定:公司法还规定了一种保障中小股东权利的方式,即“股东撤回权”,即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部分或全部股票,退出公司。
这是一种属于中小股东的权利,可以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避免利益受到不公正损失。
二、存在问题虽然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做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有一些不合规定的公司,对中小股东的权益做出了不公正的对待。
另一方面,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影响力往往较小,很难有效行使代表权利,进而影响公司治理效率和公平性。
1、加强法律监管:政府应加强对公司实行的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消除非法行为。
股东的权益保护应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无疑是必要的。
2、加强内部治理:公司内部治理应逐步实行民主决策和透明度。
确保信息透明度、公平公正的决策过程和合理的权益分配,以提高中小股东的满意度并加强管理效率。
公司小股东如何利用公司章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司小股东如何利用公司章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资本多数决原则情形下,公司决策基本遵循的是大股东的意见,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成为突出问题。
保护或预防小股东权益不受侵害,公司法有些条款安排,但实际可操作性不大。
现在介绍一种常被忽略的小股东自保路径,那就是通过公司章程的设计,达到制衡大股东滥权及保护小股东权益的效果。
具体而言,建议小股东应注重写入如下公司章程条款:一、公司重大事项表决的超级多数条款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增减资、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需经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决定。
如果小股东的股权比例仅为30%,则小股东在此类大事情上几无话语权。
为此,公司章程中写入超级多数条款:此类重大事项须经公司五分之四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则赋予小股东在此类重大事项上的关键决策权。
大股东可能不会接受在所有重大事项决策都采用此类超级多数条款,但可以将小股东最为关心的或认为作为重要的写入章程,按照此超级多数决原则进行公司决策。
二、公司解散事由条款小股东可以争取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五年连续盈利,但连续五年不进行股东分红或其他非常不合理的情况出现,股东有权请求解散公司。
通过明确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事由,清晰划定解散公司的界限节点,制衡大股东侵权情形的发生。
三、大股东购买小股东股权条款公司章程中明确:在小股东利益严重受损、出现公司僵局等情形发生时,大股东应在该等事由出现后收购小股东股权,给与小股东退出权,以通过明确界定小股东退股事由保障小股东合法权益。
四、争取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人选名额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治理结构及公司管理架构组成,力争进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管层,通过委派人员进入公司核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维护小股东自身合法权益。
五、规定关联交易股东表决机制条款公司大股东往往通过与公司的关联交易,损害小股东权益。
小股东可以在章程中设计一个关联交易股东表决决策机制,让与此关联交易有厉害关系的股东回避该等股东表决,以保障表决的公平合理,以避免不适当的关联交易损害小股东利益。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分析论文
中小股东权益爱护分析论文一、中小股东权益爱护的伦理基础中小股东权益爱护问题,论者实多,却一般仅凭主观感情就认为中小股东权益应当受到爱护而囿于爱护措施的完善与提出,没有分析应受爱护的更深层缘由,导致在论述过程中或时有漏洞,或以偏概全,或矫枉过正,故本文首先探讨中小股东权益爱护的伦理基础。
(一)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表现从理论上讲,全部股东对公司财产都无直接把握或支配的权利,他们只能期盼着通过公司经营机构精彩的经营活动给其带来投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股东应是利益全都的整体,大股东与中小股东有共同利益;而且依照一股一权、股东公平原则,中小股东应当同大股东享有同样的权利。
然而,由于股东之间对公司的影响力量存在差别,尤其是在“内部人把握"格外显著的现代公司,若不能保证公司的大多数董事是独立的、高度中立的,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就是不行避开的,特殊是当股东对公司的影响力量差别过于悬殊时。
这一点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实务中都能找到例证。
从中国目前的实际状况来看,要求全部董事或者大部分董事独立或高度中立是不大可能的(即使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也不行能转变这一事实)。
这种利益冲突最具典型意义的就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冲突。
当大股东对公司具有实质上的支配地位的时候,在资本多数打算原则啪作用下,控股股东能将其自身的意思表示以公司意思表示的面目表现出来,从而产生了控股股东以其自身利益取代公司利益而置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于不顾的可能性,若没有相应的制度加以保障,中小股东权益受损几乎是不行避开的。
公司大股东利用其控股优势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主要有:①利用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相当一部分公司大股东交叉任职,权力难以制衡,即使设立独立董事,由于产权不明,高层管理人员与独立董事很简洁形成高层共谋,造成公司决策缺乏公正性保障,给大股东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供应了便利条件;②利用股份畸形(假如股东违反公开、公正、公正的“三公”原则和同股、同价、同权“三同”原则所取得的股份)大肆侵害中小股东权益;③利用资本多数打算原则侵害中小股东权益,资本多数打算原则是股东公平原则的必定要求,每个股东都是公平的,但并非每个股东对公司的权力都是一样的,大股东由于拥有较多的股份,而拥有较大的表决权,依据这一原则,持股最多股东的意思就是公司的意思,在这种状况下,假如没有另外一个权力对抗制约大股东的权力,那么这个权力极有可能通过公司而被滥用,其结果必定会侵害中小股东权益;。
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黄维青律师
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一、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现实背景纵观我国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现状,经历多年风雨洗礼的证券市场应是最好的一面镜子。
让人难以觉察的内幕交易、隐瞒利润等行为,大股东操纵上市公司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大股东恶意罢免或无理阻挠中小股东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恶意决议增加资本,迫使中小股东因无力认购新股而进一步稀释其股权;操纵公司股票价格,迫使中小股东抛售所持股票;在董事、经理非法经营,违反职责损害公司利益时,无理拒绝以公司名义对他们的追究;违反章程,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附加不合理条件等事件不胜枚举。
因此,切实提高我国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水平,刻不容缓。
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各国证券监管机构面临的共同问题,也是国内外学者普遍关注的问题。
在这方面,我国监管部门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
但是,由于中国资本市场在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的某些局限性,特别是股权分置状况的存在,导致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客观上存在利益矛盾和冲突,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为此,2003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配合这一意见的贯彻实施,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3月草拟了《上市公司就有关社会公众股股东重大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指导意见》,准备引入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机制,目前正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小股东或称少数股东,通常指持有公司绝对少数股份的股东。
因其持股份额较小,与控股股东所持股比例悬殊,在公司中处于弱势地位,也有人称其为弱势股东。
随着投资日益大众化,越来越多的个人投资于证券市场。
虽然个人持股数额较低,但因小股东数量甚巨,其所持股总量较大,已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资金来源渠道。
同时,由于其所持股比例低,其权益极易受到控股股东及管理层的侵害,小股东利益保护已成为国内外证券市场上的共同话题。
理论上讲,小股东虽持股较少,但作为公司的所有权者,有权利参与公司的治理以维护自身权益,但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对小股东缺乏相应的利益保护机制,客观上为控股股东及公司管理层侵害小股东利益提供了方便。
论我国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
论我国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摘要:伴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我国资本市场在不到二十年的时间里得到了高速发展,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区域到全国,在各方各面取得了很多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但作为一个新兴的资本市场,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和上市公司治理经验的缺乏产生了很多问题。
在公司治理方面,大股东依仗内部控制权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造成了巨大侵害。
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缓解股权结构中股东之间的代理关系,成为公司治理的热点问题,保护中小投资者,不仅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的价值和利益,而且有益于稳定和提高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和信心。
关键词:资本市场;公司治理;中小投资者保护0 前言从1990年深沪证交所相继创立到今天,中国股票市场走过近20年。
中国上市公司大部分由国有企业转制而来,公司的成功上市往往是原先国有企业提供核心盈利资产,剥离不良资产为代价的,因此在上市之后曾经付出许多的原国有企业必然要求上市公司给予回报。
公司治理问题概括来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信息不对称,存在代理成本,要想达成股东和管理者的利益统一就得促使管理者在兼顾利益相关者的前提下谋求企业价值最大化。
二是股东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这是由我们上市公司“一股独大,股权分置”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股权特点产生的问题,大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只有通过诸如“恶意派现”,“隧道挖掘”等方法占有上市公司资源,对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侵害。
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更是成为了上市公司治理的重要问题之一,这也是本文所有研究的主要问题。
中小投资者保护的三个层面:公司治理改善是核心。
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的概念框架可以从国家层面,市场层面和公司治理三个层面提出建议。
在国家层面上,主要的是关于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法律健全性和执行力度。
我们通常用是否存在相关法律作为考察指标,相关学者也进行了一系列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公司盈余管理程度与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显着负相关。
投资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投资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股权投资人往往多数是占有目标公司股权比例较少的小股东。
首先,要知道法律规定了小股东有哪些权利,《投资合同》中约定了投资人有什么权利。
然后,要充分利用好这些权利,维护投资人的利益,实现项目投资预期目标。
一、《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持股比例与权利的关系(5)提起强制解散公司诉讼,在公司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严重影响 股东利益时,向法院提起解散诉讼。
(6)否决股东向现有股东之外转让股份的权利。
公司内具有相对多数表决权: (1)召集股东会议,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特定条件下召集和主持 临时股东会; (2)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3)选任非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 (4)决定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包括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不 包括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分立、合并、 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5)提起强制解散公司诉讼,在公司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严重影响 股东利益时,向法院提起解散诉讼; (6)否决股东向现有股东之外转让股份。
相对少数表决权(否决权) (1)召集股东会议,包括临时股东会; (2)否决多数股东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分 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3)提起强制解散公司诉讼,在公司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严重影响 股东利益时,向法院提起解散诉讼。
(4)不当然享有否决股东向现有股东之外转让股份,视情况具体而 定。
(1)召集股东会议,包括临时股东会; (2)提起强制解散公司诉讼,在公司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严重影响 股东利益时,向法院提起解散诉讼; (3)不当然享有否决股东向现有股东之外转让股份,视情况具体而 定。
主要权利: (1)资产收益权; (2)参加股东会及有参与决策权(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质询权、建议权; (3)特定条件下,异议股东要求公司收购股份请求权、诉讼权; (4)公司高管或他人损害公司利益诉讼权;(5)公司高管损害股东利益诉讼权; 50%以上1/3以上(约33.4% 以上)10%以上任意份额说明:股东持有股权份额多数情况下是与相关权利一致的,但是可能因特殊事项、利益关系等问题导致投资资金、持股份额与相关权利不一致。
股东权益保护的研究分析与实际应用
股东权益保护的研究分析与实际应用股东权益,简单来说,就是股东在公司中拥有的权利和利益。
这些权益包括投票权、分红权和信息知情权等。
保护股东权益,特别是小股东的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在公司治理中,股东权益的保护不仅关系到股东的利益,也关系到公司的长远发展。
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这个话题。
一、股东权益的重要性1.1 股东权益的基本内容股东的权益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首先,股东有权参与公司决策。
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在股东大会上投票,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其次,股东有权分享公司利润。
每年,公司如果盈利,会根据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分红。
此外,股东还有权获取公司的财务信息,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这些基本权利是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础。
1.2 股东权益的影响因素然而,影响股东权益的因素有很多。
首先是公司治理结构。
如果公司治理不健全,股东的声音可能被忽视。
再者,信息不对称也是个大问题。
大股东往往掌握更多信息,小股东则处于劣势。
此外,外部市场环境也会影响股东权益的保护,比如经济波动、变化等。
二、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2.1 法律法规的保障在中国,保护股东权益的法律法规逐渐完善。
比如《公司法》中就规定了股东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还有《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有明确要求,旨在维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通过这些法律,国家希望能够为股东提供更好的保护。
2.2 实际操作中的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股东权益保护仍然面临很多挑战。
有些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透明,导致小股东的意见难以被采纳。
再加上股东权益的保护往往取决于公司的具体治理结构,有些公司甚至存在大股东操纵的情况。
这就导致小股东的权益被严重侵害。
2.3 案例分析我们来看一个具体案例。
某上市公司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大股东通过掌控投票权,强行通过了一项不利于小股东的决议。
这项决议不仅降低了小股东的分红比例,还使得公司管理层的薪酬大幅提高。
小股东们感到非常不满,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反对手段,他们最终只能接受这一结果。
论新《公司法》对企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
论新《公司法》对企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新《公司法》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股东会议权利保护方面新《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大会应当充分尊重中小股东的意见,对于其中小股东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应当认真听取并回应。
此外,针对少数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牟取私利问题,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在行使股东会议权利的过程中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二、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方面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对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犯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中小股东有权要求公司进行损害赔偿或者追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同时,新《公司法》还规定,推进股权激励,以中小股东的利益为考量,完善中小股东参与决策的机制。
三、信息公开透明方面新《公司法》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有关信息,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知情权利。
此外,对于大股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信息和交易行为也应当及时披露,增强信息公开透明度。
四、中小股东维权途径方面新《公司法》对于中小股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多途径。
比如规定了股东提起诉讼的起诉标准,明确了民事纠纷解决机构的职责和程序等。
此外,新《公司法》还充分保障了中小股东反对不合理股权交易的权利,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利益变更的,应当提交给公司普通股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权交易方面,新《公司法》规定禁止将控制权转让给未作为股东进入公司的人或者组织。
综上所述,新《公司法》对企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一方面规定了股东会议的权利保障,二是中小股东参与决策的机制的完善,三是信息公开透明度的增强,四是中小股东维权途径的拓展。
这些重要措施将有力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增强企业治理的民主性、权利保障的法理性及内部协调性,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司章程范本如何保护小股东的权益和利益
公司章程范本如何保护小股东的权益和利益公司章程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公司内部的组织结构、运作方式以及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对于小股东来说,公司章程的保护措施尤为重要,它可以确保小股东在公司中享有相应的权益和利益。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来探讨公司章程范本如何保护小股东的权益和利益。
1. 股权比例保护在公司章程中,应明确规定小股东所持股权的比例,并确保该比例不会轻易改变。
例如,可以设立股东投票权比例限制条款,规定大股东无法单方面改变小股东的股权比例。
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大股东滥用股权,损害小股东的权益。
2. 投票权保护公司章程应给予小股东相应的投票权,确保小股东对公司事务具有一定的决策权。
可以规定每股持有者一票的投票权制度,或者设立特定议案需要小股东同意的规定。
同时,在重大决策事项上,应设置小股东代表的席位,确保小股东的声音得到充分听取。
3. 分红权保护小股东通常关注公司的分红政策,公司章程应规定分红政策的具体细则,确保小股东能够合理分享公司的利润。
可以明确规定公司利润的分配比例、分红策略和发放时间等,并设立小股东分红保护条款,避免大股东以各种方式操纵分红,损害小股东的利益。
4. 董事席位保护公司章程应设立小股东董事席位,确保小股东在公司董事会中有一定的代表权和决策权。
可以规定小股东在董事会中的人数不得少于一定比例,或者明确规定小股东董事的职权和责任。
这样可以确保小股东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代表和保护。
5. 转让权保护小股东通常希望能够自由转让其股权,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小股东的转让权。
可以设立小股东优先购买权或者协议转让权等,确保小股东在股权转让中有一定的优先权和保障。
此外,还可以规定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和限制,避免小股东的股权被不当转让导致权益损失。
总之,公司章程是保护小股东权益的重要手段,应在其中充分考虑小股东的权益和利益。
通过明确的规定和条款,可以有效保护小股东的股权、投票权、分红权、董事席位和转让权等,确保小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论新《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论新《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摘要:中小股东权益受损存在多方面原因,新《公司法》通过设立和完善累计投票制度、扩大中小股东知情权、增设股权收购及公司解散请求权、完善股东诉权等,以期更全面和完善的保护公司中小股东权益。
关键词:公司法;股东权益;股东表决权大股东掠夺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在中国较为普遍,大股东以占用公司资金,担保转移风险以及各种形式的关联交易等多种方式掠夺中小股东的利益。
随着中国新《公司法》的颁布,其中新增了多项重要措施加强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如累积投票制度、知情权、股权收购请求权、公司解散请求权以及股东诉权等,全面增强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一、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一)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股东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即成为法人财产,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在享有股权及有限责任权利的同时,公司获得了以公司名义对法人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
公司于股东是两个平等的主体,这就导致了公司的意思与股东的意思可能不一致,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可能产生冲突。
公司的意思表示依据资本多数表决原则形成。
资本多数表决原则,对于平衡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以及股东利益之间关系十分重要,也有利于提高公司经营决策效率[1]。
但是资本多数表决也容易产生事实上的不平等,中小股东的意思往往被控股股东压制或淹没,控股股东凭借其表决权优势,能轻而易举地将控股股东的意思转化为公司的意思,或通过控股股东大会进而控制董事会,使公司沦为控股股东的工具,甚至可能利用合法形式不正当的形式权利,如通过增资、关联交易、资产置换、溢价出让控制股份等蚕食和侵吞中小股东的利益[2]。
(二)中小股东自身存在的原因中小股东自身投机性较强,往往注重交易价格,漠视公司整体利益,缺乏参与公司治理的热情,往往通过观察股票价格的波动,来适时转让股份,获得股份转让的价差来实现资本的增值或减少损失。
同时小股东的表决权很难实现,只有极小一部分股东愿意出席股东大会,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发挥其应用的功能。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运营等方面的重要法律,其中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是公司法的基本目标之一。
中小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少、资产规模较小的股东。
对于公司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问题,可以从股东权利、信息透明度、股东会等方面着手进行剖析。
首先,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权利,包括行使表决权、分配权、监督权等。
其中,表决权是指股东通过表决来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如董事会选举、重大投资、资产重组等;分配权是指股东有权自公司利润中获得分配;监督权是指股东有权监督公司董事、监事履行职责情况。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表决权、分配权等基本股东权利,从而保证中小股东能够平等地参与公司治理。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东提起股东诉讼的条件、程序等,进一步保护股东权益。
其次,公司法要求公司信息披露透明,保护股东知情权。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经营计划、重大合同等,并应当向股东提供完整、准确、及时的信息。
中小股东对公司运营和股份评估的了解主要通过信息公开和股东会获得。
信息透明度不足会增加股东的信息搜索费用,增加中小股东的交易成本和损失风险,降低中小股东的投资效益。
因此,公司法规定了信息披露制度,保障中小股东知情权,加强对公司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的监管。
最后,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制度,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重要机制之一。
股东会是股东发表意见、表决、监督的场所。
公司法要求股东会在公司决策中具有重要作用,欧州等公司法也要求中小股东在股东会中获得发言权。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召开股东会的程序、表决权、权益保护等方面,保证中小股东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总之,公司法的制定和执行,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而中小股东作为公司的参与者,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仅是公司法义务,也是公司道德责任。
将中小股东的利益融入公司治理考虑,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社会责任感的履行,以及更好地支持创新和市场竞争力的提升,都具有重要意义。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措施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透明度和信息披露:公司应提供充分、及时和准确的信息,以便中小股东了解公司业务、财务状况和重大决策。
这包括定期发布财务报告、公告、股东大会通知等。
2. 股东大会制度:公司应确保股东大会的公正召开,保障中小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
股东大会应定期举行,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3. 投票权制度:确保每位股东根据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相应的投票权,以公平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此外,还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进入董事会。
4. 股东诉讼制度:当公司或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权益时,中小股东有权提起诉讼。
公司应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以降低中小股东的诉讼成本。
5. 股东权益保护机构:设立专门机构,如投资者关系部门、独立非执行董事等,负责监督公司行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6. 避免利益冲突:公司应制定严格的规定,防止大股东和
管理层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7. 股东教育:加强对中小股东的投资者教育,提高其对资本市场和公司治理的理解,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8. 监管机构的作用:加强监管机构对市场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公司章程范本之股东权益与小股东保护
公司章程范本之股东权益与小股东保护在商业世界中,公司章程就如同企业的“宪法”,它规定了公司的组织架构、运行方式以及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等重要事项。
其中,股东权益的保障和对小股东的特别保护,是公司章程中至关重要的内容。
一、股东权益的概述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其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产收益权这是股东最基本的权利之一,表现为获取股息、红利的权利。
公司盈利后,在依法纳税、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股东有权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
2、参与决策权股东通过参加股东大会,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如选举董事、监事,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等。
3、知情权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重大决策等信息,以便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监督和评估。
4、股份转让权股东可以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实现投资的退出或调整。
5、剩余财产分配权当公司解散清算时,股东有权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
二、小股东面临的困境在公司的实际运营中,小股东由于其持股比例较小,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面临着诸多困境。
1、信息不对称小股东获取公司信息的渠道有限,难以全面、及时地了解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和重大决策,这使得他们在决策时处于被动地位。
2、话语权微弱在股东大会上,小股东的表决权通常不足以影响公司的重大决策,其意见和诉求容易被忽视。
3、容易受到大股东的排挤和欺压大股东可能利用其控制权,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产等方式损害小股东的利益。
4、退出困难小股东想要转让股份时,可能因市场流动性不足或其他限制而难以找到合适的买家,导致退出受阻。
三、公司章程中保护小股东权益的措施为了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章程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明确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和实现方式公司章程可以详细规定小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股东会决议等文件的具体程序和条件,确保小股东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公司信息。
论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论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形式,它为创业者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和保护。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通常面临着利益受损的风险。
保护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的利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进行深入探讨。
小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权益保护也需要借助法律手段来实现。
当前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已经有了相关规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些规定并未能够有效地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加强执行力度,加大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使得违法行为者付出相应的代价,为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提供有力的保障。
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也是保护小股东利益的重要手段。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有效的监督,以防止公司内部的腐败和贪污行为对小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也是非常重要的。
公司应当通过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设立审计委员会等手段,来保障小股东的权益。
还可以通过增加小股东的代表权来保护其利益。
在公司制度中,可以规定小股东有权选择代表自己的利益的法律人来代表自己行使权益。
这样一来,小股东在公司事务中就可以通过其代表行使权益,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
还可以通过加强公司治理建设,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增强公司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来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公司内部的权责,保障公司的财务信息真实可靠,避免公司内部的违法行为和不当经营对小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保护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的利益是非常重要的。
在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上,应当给予小股东更多的权益和保护。
只有这样,小股东才能够更加有信心地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推动公司的发展和壮大。
也能够保障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和正常秩序。
相信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的利益保护问题一定能够得到有效地解决。
[权益保护法,股东,制度]浅谈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浅谈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摘要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公司法的核心问题,由于中小股东的股权比较分散,在实践中极易受到侵害。
因此,如何有效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也成为一个非常引人关注的话题。
本文主要通过探讨和分析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来针对性地提出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以期更有效、更全面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进一步推动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
关键词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作者简介:王学先,大连理工大学管理学部副教授,研究方向:民法、知识产权;孙曰娜,大连理工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在我国,公司内部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矛盾日益凸显,司法实践中,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更是肆意侵害中小股东的股东权益。
限制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的肆意侵害行为,切实为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成为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的迫切要求。
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提出了一系列的新途径和方法来实现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但在实际实施中仍然有不足和缺陷,需要法律予以进一步完善与加强,从而促进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进而推动社会的进步。
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概述(一)中小股东的概念关于中小股东概念的界定,笔者认为中小股东可以界定为在公司中对公司事务不具有控制权、对公司没有实际控制和支配能力的股东,主要指股东因其在公司中所持股份较少,占公司所有股份的比例较低,而无法形成对公司业务和董事会组成的掌控权,根据其股份所享有的较少表决权不能有效地参与公司事务的决策,进而不能对公司重大决策和重大经营方针政策的制定产生绝对的持续性的影响力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权益的概念中小股东权益是指上述对公司无实际控制力的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和股份而获取公司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这种权利按照行使目的的标准,可以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共益权指股东即为谋求自身利益,又为谋求公司利益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而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如股东表决权、股东大会决议撤消诉权、知情权、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累计投票权、提案权、质询权等;自益权是指股东为谋求自身资产收益而基于其股东资格和股份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如股利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权等。
公司小股东怎么强制退股
公司小股东怎么强制退股在股份制企业中,小股东指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相对较少的股东。
他们在公司中的话语权相对较弱,可能面临被忽视的风险。
然而,作为一名小股东,并不意味着完全没有权利保护。
小股东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强制退股,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寻求和解在考虑采取强制退股的步骤之前,小股东通常应该首先尝试通过谈判或调解来解决矛盾。
这是为了避免长期的法律纠纷和消耗大量时间和金钱的风险。
小股东可以与其他股东或公司管理层开展对话,明确表达他们的诉求,并寻求解决方案。
这可能需要通过合法途径,例如召开股东大会或派专人进行代表谈判,以在公司内部达成一致。
股东协议股东协议是股东之间以及与公司之间达成的一项合同,用于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小股东可以审查并利用其中的条款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协议中通常会包含关于股东退股的具体规定,例如何时可以退股、退出时的估值方式等。
如果股东协议中存在明确的规定,小股东可以依靠这些规定来强制退股。
诉讼如果小股东与公司或其他股东之间无法通过和解或股东协议解决矛盾,他们可以选择通过诉讼来强制退股。
在提起诉讼之前,小股东应该咨询专业的律师,确保自己有足够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来支持诉讼。
诉讼的具体程序和流程因地区而异,小股东需要根据当地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行动。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是一项费时费力且具有风险的过程。
小股东应该认真权衡利弊,谨慎决策是否通过诉讼来强制退股。
此外,在诉讼过程中,小股东也有可能面临被对方提起反诉的风险,因此在行动之前应该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金融监管部门介入在某些情况下,小股东可以寻求金融监管部门的帮助来解决问题。
这通常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公司进行了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公司存在严重的不正当经营行为。
小股东可以向当地的金融监管机构举报问题,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资料。
监管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小股东的权益。
结论作为公司的小股东,强制退股可能是一项复杂而困难的过程。
双层股权结构下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摘要】在双层股权结构被我国资本市场逐渐接受和采用的形势下,随之而来的是对此种结构弊端的研讨,打破传统股权结构伴生的是拥有高表决权的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侵害,开展对双层股权结构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的研究有利于优化公司的治理体系和经营环境。
本文认为双层股权结构的安排对中小股东的法定权利和经济利益造成了一定的侵害,并从权力配比、监督机制、司法实践三方面分析其原因,最后提出了应限制高表决权股东权力、强化监督机制、完善关于中小股东的诉讼司法救济机制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双层股权结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一、引言随着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股东的构成方式逐步变得多元化,这些股东的投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管理方式等价值需求存在差异,导致股东异质化的现象日益明显,传统的“一股一权”结构越来越不能满足股东关系复杂的企业。
对此,许多国家和地区开始放开双层股权结构的限制,允许双层股权结构公司上市。
我国证监会于2019年允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创新型企业采用双层股权结构,这表明未来我国将不断推进双层股权结构的本土化进程,落地“同股不同权”制度。
双层股权结构也被称作“双重股权制度”,是一种通过发行不同表决权股份对公司保有控制权的特殊股权结构。
双层股权结构公司通常会将其股票分成A 类和B 类,A 类股票为普通股,每股代表一个表决权,一般为外部投资者持有。
B 类股票是特殊股,每股代表着几倍于持股数量的表决权,一般为公司创始人持有。
诚然,双层股权结构在公司治理层面为企业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不过,此种特殊结构也存在一定风险,拥有高表决权的控股股东牢牢掌握着公司的管理控制权,中小股东难以对公司的决策产生影响,其权益易被拥有高表决权的控股股东所压迫和侵害,如何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的同时协调各方利益,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双层股权结构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现状及原因分析1.拥有高表决权的股东权力过大拥有高额股份的大股东拥有更大的表决权,此时企业的管理更倾向于“人治”,如果公司掌握绝对控制权的股东产生问题,发生决策风险导致公司未来发展受阻,那么首当其冲受损的就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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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中小股东作为公司股东,其个人利益与公司总体利益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是一致的,但是,因为中小股东一般都不能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且无法对公司的决策起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当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常常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作出一些侵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和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中小股东应当充分利用法律的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权益。
本文对此作出了以简要说明。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时,股东可行行如下权利1、依法行使知情权中小股东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当对公司的情况有充分的了解。
根据《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这也是股东全面了解公司情况的首选方法。
股东的这些权利是法定的,公司不能拒绝。
股东查阅到这些资料后,如果经过分析后认为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则可以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无效。
股东如果认为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中小股东如果认为有此必要的话,可以根据《公司法》第33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目的后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或者未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当公司侵犯股东的知情权时,该股东即可以原告的名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中小股东可以单独或者联合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公司的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或者在中小股东认为有召开临时股东会必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当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应当根据《公司法》第41条的规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并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以免因程序问题而前功尽弃。
3、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71的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转让自己所持股权的权利,依法行使转让权也是股东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
当中小股东与公司发生利益冲突时、或者认为公司前途不好时,自己不愿意再作该公司股东时,就可以通过转让自己所持股份的方式来结束与该公司的关系,并以此方式实现自己的财产权。
根据该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除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根据这一规定,当一股东决定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其他股东要么同意,要么购买,除此之外别无选择。
4、行使优先购买权这是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享有的一项权利。
中小股东应当充分利用这一规定来行使自己的这一权利。
当公司部分股东根据《公司法》第71条、72条的规定转让其股权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所以如果你想继续作该公司的股东,并想提高持股份额时,应当及时行使优先购买权。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其他股东没有行使这一权利,你就可以大大提高持股份额,最起码你可以按你所持股份的比例得到一部分股权,不至于使自己所持股份份额降低。
5、依法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当出现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这些情况时,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其实是一种保底性的权利,对不能控制公司命运的中小股东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因为以上情况的出现,基本上都是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操纵的结果,且在上述情况下,如果中小股东没有这一权利的话,其投资不但很可能血本无归,而且只能任由大股东摆布!有了这一条规定,中小股东不但可以全身而退,还可能获得一定的收益。
所以,当公司出现上述情况时,中小股东一定要善于利用这一规定来行使自己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以自己的名义维护公司和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第152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述行为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二、在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时1、依法行使知情权在这一点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权利行使方式没有差别。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利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东在行使这一权利时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稍有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101条的规定,当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又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这里对中小股东的持股时间有个限制,即需连续持股90日以上。
这是为了防止一些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采用临时购买的方式使其持股份额达到这一比例而作的规定。
当然符合这一条件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时,也需要根据《公司法》第102条的规定,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且,根据《公司法》第110条的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也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符合条件的中小股东也应当充分这一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提案权根据《公司法》第102条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东应当充分利用这一规定,行使提案权,以最大限度地为自己争取权利。
4、充分利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自己信任的董事《公司法》第105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计投票是一种投票方法,目的是使少数股东也能对董事会施加影响。
如果允许累计投票,那么用准备推选的董事会成员数,乘以在外流通的所有有投票权的普通股股票,等于股东拥有的所有有投票权的股票票数。
这些股票票数可全部去选一个或多个董事候选人。
现行公司法确立的股东的累积投票权,可以有效地保障少数股东将代表其利益和意志的代言人选入董事会和监事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小股东和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缓冲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产生的对公司的控制,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发言权,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这是小股东直接行使投票权所无法比拟的。
举例说明: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
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
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0票。
根据累积投票制,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
这对中小股东来说是相当有利的。
5、委托代人行使表决权根据《公司法》第106条的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6、依法转让股份的权利除《公司法》141条规定的情形外,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该种转让因其所持股份为记名或者无记名而有所不同。
无记名股票只要在法定交易场所完成交付即可,记名股票则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完相关手续后才能发生转让的效力。
7、以自己的名义维护自己及公司合法权益的权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该权利时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不同在有二,一是有权提起诉讼请求的股东为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