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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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保护小股东利益的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中保护小股东利益的规定有哪些?

Never underestimate your power to change yourself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公司法中保护小股东利益的规定有哪些?导读:公司法对于保护小股东利益是在公司法中的第20条、64条、107条等都有相关的规定,小股东是享有知情权的,所以是可以查阅会计账簿的,还有索赔权,如果是公司的董事因为违法损害到了小股东利益,是可以要求索赔单额,小股东的利益在公司法中都有详细的规定。

《公司法》中保护小股东利益的规定有哪些?一、公司人格否认制法条第20条,第64条(此条体现人格否认制,但不体现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根据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作为法人享有独立人格,公司应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单纯这样会导致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绝对化或推向极致。

有些大股东以其股份优势操纵公司,以非法行为获得利润,最终却使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而逃脱个人责任,从而侵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但是公司人格否认却使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取缔,让逃避债务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这样法律在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同时,不容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可见,法人人格否认制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原则有益而必要的补充。

二、表决权代理制法条第107条现代股份公司股东众多,居住地域分散,常常不能亲自参加股东会或参加成本太高,为了保护这些股东的权利,实行表决权代理机制。

分散的一般都是中小股东,因此它主要是针对中小股东不能亲自行使表决权时设计的补救制度,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投票权。

三、累积投票制法条106条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它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优势控制董事、监事的选举,弥补“一股一票”表决制度的弊端。

它使那些仅持有少量股份的中小股东在董事会上得到发言权,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监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监事的选任,增强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

公司小股东如何利用公司章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司小股东如何利用公司章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司小股东如何利用公司章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资本多数决原则情形下,公司决策基本遵循的是大股东的意见,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成为突出问题。

保护或预防小股东权益不受侵害,公司法有些条款安排,但实际可操作性不大。

现在介绍一种常被忽略的小股东自保路径,那就是通过公司章程的设计,达到制衡大股东滥权及保护小股东权益的效果。

具体而言,建议小股东应注重写入如下公司章程条款:一、公司重大事项表决的超级多数条款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增减资、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需经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决定。

如果小股东的股权比例仅为30%,则小股东在此类大事情上几无话语权。

为此,公司章程中写入超级多数条款:此类重大事项须经公司五分之四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则赋予小股东在此类重大事项上的关键决策权。

大股东可能不会接受在所有重大事项决策都采用此类超级多数条款,但可以将小股东最为关心的或认为作为重要的写入章程,按照此超级多数决原则进行公司决策。

二、公司解散事由条款小股东可以争取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五年连续盈利,但连续五年不进行股东分红或其他非常不合理的情况出现,股东有权请求解散公司。

通过明确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事由,清晰划定解散公司的界限节点,制衡大股东侵权情形的发生。

三、大股东购买小股东股权条款公司章程中明确:在小股东利益严重受损、出现公司僵局等情形发生时,大股东应在该等事由出现后收购小股东股权,给与小股东退出权,以通过明确界定小股东退股事由保障小股东合法权益。

四、争取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人选名额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治理结构及公司管理架构组成,力争进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管层,通过委派人员进入公司核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维护小股东自身合法权益。

五、规定关联交易股东表决机制条款公司大股东往往通过与公司的关联交易,损害小股东权益。

小股东可以在章程中设计一个关联交易股东表决决策机制,让与此关联交易有厉害关系的股东回避该等股东表决,以保障表决的公平合理,以避免不适当的关联交易损害小股东利益。

股东协议书保护小股东权益的法律手段

股东协议书保护小股东权益的法律手段

股东协议书保护小股东权益的法律手段股东协议书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约定公司股东之间的权益及义务,以保护小股东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股东协议书的重要性,并探讨几种常见的保护小股东权益的法律手段。

一、股东协议书的重要性股东协议书对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起到重要的约束和保护作用。

它规定了股东权益、投资方式、利润分配等事项,旨在维护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包括小股东。

二、保护小股东权益的法律手段1.优先股权在股东协议书中,可以约定小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收益分配权。

这意味着当公司发生某些具体情况时,小股东有权以优先的条件购买其他股东的股份,并获得优先分配收益的权利。

2.提名董事权小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协议书获得提名董事的权利。

这能确保小股东在公司的决策议事中获得公正的代表,以保护其利益。

3.信息披露权股东协议书可以规定公司应向小股东提供详细的财务和经营信息。

这确保了小股东能够了解公司的状况,并作出相应的决策。

4.竞业禁止条款通过股东协议书,小股东可以要求其他股东遵守竞业禁止条款,以避免其他股东以个人名义与公司竞争,从而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5.担保义务在股东协议书里,可以约定公司的高级管理层为小股东提供担保,确保其投资安全。

这种担保可以包括公司资产、收益分配或特定项目的优先权等。

三、股东协议书的法律效力股东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但要求合法、合规、合理。

在起草和签署股东协议书时,各方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四、解决纠纷的法律途径如果股东协议书出现纠纷,小股东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进行维权:1.商事仲裁:通过仲裁机构解决争议,其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等同的效力。

2.诉讼:当无法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时,小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五、总结股东协议书作为一种法律手段,为小股东提供了保护权益的途径。

在起草协议书时,重要的是确保其合法、合规,并明确约定保护小股东的具体权益。

此外,如果发生争议,小股东可以通过商事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

浅议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浅议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 9 4 , , 北石 家庄 人 . 北 经 贸 大 学 2 1 1 8 -) 男 河 河 0 0级 硕 士研 究 生 收稿 日期 :0 2 0 —3 21— 3 0


有 限责 任 公 司小 股 东 权 益 的 保 护 概 述
护方 面也 做 出 了许 多规 定 . 不仅 在股 东实 体权 利上 也 包括 在 程序 上 . 大大 充实 了我 国公 司法 股东 权益 保 这
中图 分 类 号 : 2 .9 .1 D9 22 19 文献标识码: A 文 章 编 号 :6 3 9 9 2 1 1 — 0 1 0 1 7 —1 9 ( 0 2) 2 0 7 — 3
作 者 简 介 : 志伟 ( 9 1 , , 北 邯 郸 人 , 北 经 贸 大 学 ( 北 石 家 庄 0 0 6 ) 究 生 院 2 1 张 1 8 一) 男 河 河 河 501研 0 0级 硕 士 研 究 生 ; 庆 王
以直 接 向人 民法 院提起诉 讼 。 就是 我 国的股东 直 接 这
诉 讼 权 . 股 东 ( 要 是 小 股 东 ) 护 自己 利 益 的 最 简 即 主 维
洁方 式 . 是 小 股东 与 控制 股 东 直接 的 、 也 面对 面 的 力 量对 峙 美 中不足 的是 . 该条 规定 不包 括容 易滥 权 的
这 本 身并 不 违背 社会 公认 的公 平 、 义的理 念 。孟 德 正 斯 鸠 有句 名 言 :一切 掌有 权力 的人极 易滥 用权 力 . 这
大股 东 而许 多 董事 和 高 级 管理 人 员 都是 他 们 的代
表 . 股东 表 面上 不 干涉 公 司 的运 营 , 实 际上 往 往 大 而
连 续 亏损 没 有 盈 利等 等 为 由 .拒 绝 给 小股 东 分配 利

小股东利益保护探析——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小股东利益保护探析——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东 。 3 虽 不 是 公 司 股 东 , 通 过 投 资 关 系 、 议 或 ”( ) 但 协 者 其 他 安 排 , 够 实 际 支 配 公 司行 为 的 人 , 能 以实 质 标 准 进 行 判 断 。如 《 司法 》 2 7条 第 3款 规 定 : 实 公 第 1 “ 际控制人 , 指 虽不 是 公 司股 东 , 通 过 投 资关 系、 是 但 协 议 或 者 其 他 安 排 , 够 实 际 支 配 公 司 行 为 的 人 。 能 ” 二 、 股 东 权 益 维 护 的 必 要 性 小
定 : 控 制 股 东 , 指 其 出 资 额 占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本 “ 是 总 公 司股 本 总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的 股 东 。 2) 资 额 ”( 出 或 者 持 有 股 份 的 比例 虽 然 不 足 5 % , 依 其 出 资 额 0 但 或者持有 的股 份所 享 有 的表 决权 已足 以对 股 东 会 、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议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股 东 , 推 定 标 准 以
( 闽江学院法律 系, 福建 福州 3 00 ) 5 18
摘 要 :现代 公 司发展 过程 中 , 小股 东利 益 维 护 不仅 是 公 司 立 法 的要 求 之 一 , 是 维 护 公 司股 东权 益 平 衡 的 本 质 也
要求。由于我 国公司制度设计和公 司立法的不完善 , 对公 司具有控 制权 的控制股 东, 往往滥用权 力, 以牺牲公 司、 小 股 东利益来达到 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 从而导致小股 东利益受侵 害的现象不断发生 。因此, 我们应以公 司决策原则上
公 司 的股 权 或 表 决 权 达 到 一 定 比 例 , 然 不 足 客 观 虽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本 总 额 5 % 以 上 或 者 其 持 有 的 股 份 0

民法典中的股东权益保护

民法典中的股东权益保护

民法典中的股东权益保护一、引言在股权制度下,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之一,其权益保护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为加强股东权益保护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出发,探讨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

二、股东权益的界定股东权益指的是股东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五百一十条的规定,股东具有股权的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等权益。

其中,股权的收益权包括股息权、分红权等;表决权指股东在公司事项上行使投票权;知情权则是指股东有权获知公司的重要信息。

三、股东权益保护的原则在民法典中,对股东权益保护确立了一些原则,以确保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1.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股东享有的权益在公司内部应当得到平等对待。

《民法典》第一千五百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集体决策、实行股东平等回避等原则,保障股东的平等权益。

2. 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公司及其股东应当在公司治理中遵守诚信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五百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股东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并禁止滥用权利、实施侵权行为。

3. 保护期待利益原则保护期待利益原则是指公司及股东在公司治理中要保护他人合法的期待利益。

《民法典》第一千五百十四条规定,公司及其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益,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股东权益保护的实施《民法典》规定了多种方式来保护股东的权益,以提高公司治理的质量和效率。

1. 股东会的设立与权力行使股东会是股东行使权力的机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决策权力集中在股东会上。

股东会由公司股东组成,是股东行使表决权的场所,可以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监督,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2. 信息披露制度《民法典》第一千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公司及其股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重大事项。

要如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要如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要如何保护中⼩股东权益在股东⼤会采取资本多数决定的原则,⼩股东在公司中总是处于脆弱的地位,其权利时常会受到来⾃⼤股东的侵害,⽽法律则应当建⽴起较为完善的机制,以实现对股东权利的保护。

各国公司法对此都有所认识,并为此建⽴相应的法律机制,以在最⼤程度上防⽌⼤股东对⼩股东的侵害。

那么,要如何保护中⼩股东权益?以下,是由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

怎样保护中⼩股东权益新公司法对中⼩股东权益给予保护,主要做了⼏个⽅⾯的重要的规定:第⼀就是保证中⼩股东的知情权,公司法明确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薄的权利,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是股东可⾃由地转让股份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接到书⾯通知之⽇起满三⼗⽇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是异议股东的退股权:有下列情形之⼀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四是中⼩股东有席位保障及话语权。

(1)有限公司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股东表决权⽐例由"1/4以上"改为"1/10以上";(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累积投票制。

这些规定,实质上都是对⼤股东的制衡,是平衡公司内部利益分配机制的有效途经。

如何维护公司小股东权益

如何维护公司小股东权益

如何维护公司小股东权益--来自律师快车网我国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有限公司小股东权益维护作了重大的修订。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就没有权利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

如果小股东认为公司不提供真实的报表和凭证或者有证据证明财务报告作假时,那么,一定是公司中的董、监、高执行公司职务时,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行为,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规定的行为。

此得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章程范本如何保护小股东的权益和利益

公司章程范本如何保护小股东的权益和利益

公司章程范本如何保护小股东的权益和利益公司章程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公司内部的组织结构、运作方式以及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对于小股东来说,公司章程的保护措施尤为重要,它可以确保小股东在公司中享有相应的权益和利益。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来探讨公司章程范本如何保护小股东的权益和利益。

1. 股权比例保护在公司章程中,应明确规定小股东所持股权的比例,并确保该比例不会轻易改变。

例如,可以设立股东投票权比例限制条款,规定大股东无法单方面改变小股东的股权比例。

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大股东滥用股权,损害小股东的权益。

2. 投票权保护公司章程应给予小股东相应的投票权,确保小股东对公司事务具有一定的决策权。

可以规定每股持有者一票的投票权制度,或者设立特定议案需要小股东同意的规定。

同时,在重大决策事项上,应设置小股东代表的席位,确保小股东的声音得到充分听取。

3. 分红权保护小股东通常关注公司的分红政策,公司章程应规定分红政策的具体细则,确保小股东能够合理分享公司的利润。

可以明确规定公司利润的分配比例、分红策略和发放时间等,并设立小股东分红保护条款,避免大股东以各种方式操纵分红,损害小股东的利益。

4. 董事席位保护公司章程应设立小股东董事席位,确保小股东在公司董事会中有一定的代表权和决策权。

可以规定小股东在董事会中的人数不得少于一定比例,或者明确规定小股东董事的职权和责任。

这样可以确保小股东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代表和保护。

5. 转让权保护小股东通常希望能够自由转让其股权,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小股东的转让权。

可以设立小股东优先购买权或者协议转让权等,确保小股东在股权转让中有一定的优先权和保障。

此外,还可以规定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和限制,避免小股东的股权被不当转让导致权益损失。

总之,公司章程是保护小股东权益的重要手段,应在其中充分考虑小股东的权益和利益。

通过明确的规定和条款,可以有效保护小股东的股权、投票权、分红权、董事席位和转让权等,确保小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小股东具有哪些合法权益

小股东具有哪些合法权益

小股东具有哪些合法权益一、小股东具有哪些合法权益1、知情权。

中小股东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当对公司的情况有充分的了解。

根据《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这也是股东全面了解公司情况的首选方法。

股东的这些权利是法定的,公司不能拒绝。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

3、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71的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转让自己所持股权的权利,依法行使转让权也是股东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

4、行使优先购买权。

5、依法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

6、以自己的名义维护公司和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7、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权利。

二、股份公司的股东权利有哪些1、依法行使知情权。

在这一点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权利行使方式没有差别。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东在行使这一权利时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稍有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101条的规定,当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又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这里对中小股东的持股时间有个限制,即需连续持股90日以上。

这是为了防止一些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采用临时购买的方式使其持股份额达到这一比例而作的规定。

3、提案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东应当充分利用这一规定,行使提案权,以最大限度地为自己争取权利。

4、充分利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自己信任的董事。

《公司法》第105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5、委托代人行使表决权。

根据《公司法》第106条的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运营等方面的重要法律,其中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是公司法的基本目标之一。

中小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少、资产规模较小的股东。

对于公司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问题,可以从股东权利、信息透明度、股东会等方面着手进行剖析。

首先,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权利,包括行使表决权、分配权、监督权等。

其中,表决权是指股东通过表决来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如董事会选举、重大投资、资产重组等;分配权是指股东有权自公司利润中获得分配;监督权是指股东有权监督公司董事、监事履行职责情况。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表决权、分配权等基本股东权利,从而保证中小股东能够平等地参与公司治理。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东提起股东诉讼的条件、程序等,进一步保护股东权益。

其次,公司法要求公司信息披露透明,保护股东知情权。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经营计划、重大合同等,并应当向股东提供完整、准确、及时的信息。

中小股东对公司运营和股份评估的了解主要通过信息公开和股东会获得。

信息透明度不足会增加股东的信息搜索费用,增加中小股东的交易成本和损失风险,降低中小股东的投资效益。

因此,公司法规定了信息披露制度,保障中小股东知情权,加强对公司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的监管。

最后,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制度,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重要机制之一。

股东会是股东发表意见、表决、监督的场所。

公司法要求股东会在公司决策中具有重要作用,欧州等公司法也要求中小股东在股东会中获得发言权。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召开股东会的程序、表决权、权益保护等方面,保证中小股东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总之,公司法的制定和执行,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而中小股东作为公司的参与者,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仅是公司法义务,也是公司道德责任。

将中小股东的利益融入公司治理考虑,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社会责任感的履行,以及更好地支持创新和市场竞争力的提升,都具有重要意义。

论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

论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

股 东 虽 然 有 出席 股 东 会 的权 利 ,但 是 由 于 其拥 有 的表 决 权 微 乎 其 做 出 判断 并 形 成决 策 ,认 为 公 司 是 自 己的财 产 ,公 司 的 经 营 和 管
微 ,没 有足 够 的能 力实现 自己 的意 志。
股 东 凭借 其 持 股 优 势 ,对公 司 的 经 营 管理 具 有 控 制 力 可 以很容 易
理 事 务 都 应 当 由 自 己决 定 并 按 照 自己 的意 愿 ) 股 东 滥 用表 决 权 侵 害 小股 东 权 益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大 东 这 种 “ 围股 东 ”则 是 游 离 于 公 司 以 外 的人 ;没 有 人 考 虑他 们 大 外
的权益 。
地 将 小股 东 排 挤 出 管理 层 。 即便 有 限 责任 公 司 中大 多数 出 资人 都 参 与 公 司 的经 营 管理 ,但 是 股 东 的持 股 比例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决定 了
( 2)公 司 治 理 相 关 立 法 滞 后 。 目前 ,我 国 有 关 公 司 治 理 尤 其 是 对小 股 东 权 利 保 护 的 法 律 法规 还 不 完 善 ,对 大股 东滥 用 权 利
经 济 与 法
论有 限责任 公司小 股东权 益保护
一 冯占辉 唐山师范学院玉 田分校
[ 要 ] 有 限 责任公 司是 公 司制度 的一 种 重要 形式 ,但在 实践 中有 限责任 公 司的 小股 东权 益经 常受 到侵 害 。只有 切 实保护 有 限责任 摘
公 司小股 东权 益 ,才能 充分调 动 小股 东的 积极 性 ,从 而使公 司 更好 的发展 。
因 分 析
1有限 责任 公 司的小 股 东权 益 受侵害 的表现 .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小股 东 之 权 益 受 侵 害 的 常见 情 形 主要 有 以下 四

公司章程范本之股东权益与小股东保护

公司章程范本之股东权益与小股东保护

公司章程范本之股东权益与小股东保护在商业世界中,公司章程就如同企业的“宪法”,它规定了公司的组织架构、运行方式以及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等重要事项。

其中,股东权益的保障和对小股东的特别保护,是公司章程中至关重要的内容。

一、股东权益的概述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其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产收益权这是股东最基本的权利之一,表现为获取股息、红利的权利。

公司盈利后,在依法纳税、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股东有权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

2、参与决策权股东通过参加股东大会,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如选举董事、监事,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等。

3、知情权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重大决策等信息,以便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监督和评估。

4、股份转让权股东可以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实现投资的退出或调整。

5、剩余财产分配权当公司解散清算时,股东有权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

二、小股东面临的困境在公司的实际运营中,小股东由于其持股比例较小,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面临着诸多困境。

1、信息不对称小股东获取公司信息的渠道有限,难以全面、及时地了解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和重大决策,这使得他们在决策时处于被动地位。

2、话语权微弱在股东大会上,小股东的表决权通常不足以影响公司的重大决策,其意见和诉求容易被忽视。

3、容易受到大股东的排挤和欺压大股东可能利用其控制权,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产等方式损害小股东的利益。

4、退出困难小股东想要转让股份时,可能因市场流动性不足或其他限制而难以找到合适的买家,导致退出受阻。

三、公司章程中保护小股东权益的措施为了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章程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明确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和实现方式公司章程可以详细规定小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股东会决议等文件的具体程序和条件,确保小股东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公司信息。

论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论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论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形式,它为创业者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和保护。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通常面临着利益受损的风险。

保护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的利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进行深入探讨。

小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权益保护也需要借助法律手段来实现。

当前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已经有了相关规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些规定并未能够有效地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加强执行力度,加大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使得违法行为者付出相应的代价,为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提供有力的保障。

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也是保护小股东利益的重要手段。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有效的监督,以防止公司内部的腐败和贪污行为对小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也是非常重要的。

公司应当通过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设立审计委员会等手段,来保障小股东的权益。

还可以通过增加小股东的代表权来保护其利益。

在公司制度中,可以规定小股东有权选择代表自己的利益的法律人来代表自己行使权益。

这样一来,小股东在公司事务中就可以通过其代表行使权益,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

还可以通过加强公司治理建设,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增强公司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来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公司内部的权责,保障公司的财务信息真实可靠,避免公司内部的违法行为和不当经营对小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保护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的利益是非常重要的。

在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上,应当给予小股东更多的权益和保护。

只有这样,小股东才能够更加有信心地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推动公司的发展和壮大。

也能够保障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和正常秩序。

相信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的利益保护问题一定能够得到有效地解决。

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股东的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股东的权益亟需加强。

因此我国现行《公司法》主要是通过两个方面为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一方面是直接对中小股东相关权益的保护规定,另一方面是对大股东权益进行限制的规定。

一、对中小股东相关权益的保护规定如下:(一)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行使公司权力的权利1、通过对股东会首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权特殊情况的规定,弥补召集和主持可能会出现的纰漏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前者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后者是指股份有限公司。

当某些董事会或监事会被大股东控制后,在法定期限内拒绝或者怠于召开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从而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2、赋予股东临时会议的提议召开权,让中小股东的声音更能得到关注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两者都希望通过这一政策能鼓励中小股东积极地行使其权利,在必要时联合起来请求召开临时会议,表达自身的意愿,维护自身的利益。

3、表决权代理的确立,有利于中小股东主动行使权利《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权益保护法,股东,制度]浅谈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权益保护法,股东,制度]浅谈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浅谈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摘要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公司法的核心问题,由于中小股东的股权比较分散,在实践中极易受到侵害。

因此,如何有效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也成为一个非常引人关注的话题。

本文主要通过探讨和分析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来针对性地提出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以期更有效、更全面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进一步推动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

关键词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作者简介:王学先,大连理工大学管理学部副教授,研究方向:民法、知识产权;孙曰娜,大连理工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在我国,公司内部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矛盾日益凸显,司法实践中,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更是肆意侵害中小股东的股东权益。

限制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的肆意侵害行为,切实为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成为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的迫切要求。

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提出了一系列的新途径和方法来实现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但在实际实施中仍然有不足和缺陷,需要法律予以进一步完善与加强,从而促进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进而推动社会的进步。

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概述(一)中小股东的概念关于中小股东概念的界定,笔者认为中小股东可以界定为在公司中对公司事务不具有控制权、对公司没有实际控制和支配能力的股东,主要指股东因其在公司中所持股份较少,占公司所有股份的比例较低,而无法形成对公司业务和董事会组成的掌控权,根据其股份所享有的较少表决权不能有效地参与公司事务的决策,进而不能对公司重大决策和重大经营方针政策的制定产生绝对的持续性的影响力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权益的概念中小股东权益是指上述对公司无实际控制力的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和股份而获取公司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这种权利按照行使目的的标准,可以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共益权指股东即为谋求自身利益,又为谋求公司利益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而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如股东表决权、股东大会决议撤消诉权、知情权、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累计投票权、提案权、质询权等;自益权是指股东为谋求自身资产收益而基于其股东资格和股份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如股利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权等。

论新《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论新《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论我国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作者:王龙摘要:近些年来,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立法者的高度重视,并对公司法进行了新的改动。

在当今社会里,中小股东的人数在公司占绝对多数,甚至可以说是现代公司和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基石,但是由于在“资本多数决”这一制度下,大股东处于实际控制地位,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着严重的权利不对等,经常不正当运用自己的权力,直接或者通过董事、监事、高管间接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从而影响中小股东投入资本市场的热情,进而影响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

股东权益保护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对中小股东利益的有效保护更是公司制度公平与效率的前提。

是突出公平的价值理念,还是彰显效率,成为现代法治面临的两难选择。

在现实中大股东为了追求私利,屡屡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事件更是层出不穷。

新《公司法》通过设立和完善累计投票制度、扩大中小股东知情权、增设股权收购及公司解散请求权、完善股东诉权等,以期更全面和完善的保护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本文将对新《公司法》中相关信息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股东表决权在当今社会里,中小股东的人数在公司里占绝对多数,可以说是现代公司制度与资本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石,但是由于大股东处于实际控制地位,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严重的权利不对等。

大股东掠夺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在中国较为普遍,大股东以占用公司资金,担保转移风险以及各种形式的关联交易等多种方式掠夺中小股东的利益。

随着中国新《公司法》的颁布,其中新增了多项重要措施加强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如累积投票制度、知情权、股权收购请求权、公司解散请求权以及股东诉权等,全面增强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意义在现代公司里,中小股东的人数在公司里占绝对多数,可以说是现代公司制度与资本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石,但是由于大股东处于实际控制地位,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严重的权利不对等,尤其随着股份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的加大, 股份日益分散化, 公司经营趋向复杂化、专门化,各大公司的实际控制权逐渐由股东大会转移至董事会乃至经理人员手中,形成董事会中心主义。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一、总则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整治水平,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本制度订立。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部中小股东,包含但不限于个人股东、机构股东等。

三、定义本制度中,中小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不超出公司总股本的10%的股东。

四、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构公司将设立特地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构,负责监督和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该机构由独立的董事构成,具体人员由董事会决议。

五、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措施1.信息公开和公平披露(1)公司应及时向中小股东公开紧要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业绩预告、重点合同和决策等。

(2)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而且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叙述或重点遗漏。

(3)公司应通过定期发布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电话会议等形式,向中小股东供应平等的参加和表达看法的机会。

2.股东权益平等保护(1)公司应将中小股东的权益同等对待,不得对特定股东供应特殊待遇,如不得为部分股东供应优先购买权、优先派息权等。

(2)公司应确保中小股东能够平等参加公司事务的决策过程,例如选举董事、审议重点事项等。

(3)公司应乐观回应中小股东的合理关切和诉求,对涉及中小股东权益的问题进行妥当处理。

3.利润调配公正合理(1)公司应依法支出中小股东应得的红利,并依照股份比例进行调配。

调配前应计提合理的税金和其他必需费用。

(2)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利润调配制度,确保中小股东能够共享公司的经营成绩。

4.股东权益监督和申诉机制(1)中小股东有权监督公司管理层的行为,特别是涉及中小股东权益的重点事项。

(2)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申诉机制,保障中小股东的申诉渠道畅通,及时处理和回复中小股东的申诉。

5.交易行为合规监管(1)公司应确保自身业务活动和交易行为的合规性,不得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交易、掌控股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防范,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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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规定
来源:作者:时间:2010/11/19
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规定
新公司法(05年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作用,以及律师在起草、审核、修订公司章程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例如,在章程自由约定条款中律师可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笔者认为,从法律角度考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最需要公司法律师介入的主要有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关于公司股权转让的条款,另一部分则是关于界定小股东可行使否决权事项的条款。

实践表明,这些内容往往也是有限责任公司创始股东之间、新老股东之间、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在谈判过程中最容易产生分歧、最需要专业律师介入的法律问题。

一、公司股权转让的条款
公司法第72条对公司股权的对外转让同时设置了股东同意权、异议股东购买义务(又称“购买权”)及股东优先购买权,表面上看似乎不难理解,但实务中可操作性较差,而且在国内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中对与公司法第72条有关法律事项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若不在公司章程中对有关内容进行细化,可能无谓地引发争议和纠纷,延长股权转让周期,增大股权转让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尤其可能损害小股东的权益。

笔者认为,小股东委托的公司法律师在对股权转让的相关章程条款进行细化时,至少应考虑如下问题及要点[实际操作时应考虑不同性质有限公司(如外资企业、国有企业等,以下仅以普通内资企业为例)股权转
让相关法律法规的差异以及当事人的具体要求、想法和实际情况等因素]:
1)争取对大股东稀释、增持及退出股权规定限制性条款,以及争取小股东可以自由稀释、增持及退出股权;
2)对行使购买权及优先购买权的程序作出详尽规定,包括请求答复期、指定异议股东购买期等期限的确定,以及异议股东股权购买合同版本及主要条件的安排等;
3)对行使购买权及优先购买权的资格及权益分配作出规定,如是否允许已投同意票的公司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或优先购买权,多名股东主张行使购买权或优先购买权时权益如何分配;
4)拟转让股东转让股权时是否召开股东会,若不召开,其向公司其他股东发出通知的方式、内容、次数如何规定,收到通知的其他股东应如何答复,不答复或模糊答复的如何处理;
5)对股权转让价格事先作出安排,包括异议股东行使购买权的价格和内部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价格,如价格需要评估,应事先对评估机构乃至评估方法作出安排;
6)对“同等条件”作出定义,“同等条件”不应狭隘地理解为同等价格,通常应包括价格、支付方式、付款期限以及其它足以对股权购买人的购买意愿产生重大影响的条款和条件
7)是否允许公司其他股东部分购买拟转让的股权,如允许,应在章程中明确规定;
8)查明公司自然人股东可能的继承人,以及是否接受该等继承人在
被继承人死亡后依法成为公司股东,若不接受,应在章程中明确规定;
9)是否考虑设立由大股东“回购”(受让)小股东股权的机制,即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严重损害小股东利益、出现公司僵局或小股东无法实现参股目的等),大股东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或经约定的评估机构所评估的价格)购买小股东股权;
10)如无法限制大股东稀释股权,是否考虑规定当大股东稀释股权时,小股东有权同比例稀释其股权;
11)是否考虑设置“购买选择权”及/或“出售选择权”,即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小股东有权以约定价格受让股权或认购增资(即增持股权),以及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小股东有权以特定价格向其他股东转让其股权(即减持股权);
12)是否对从事核心业务的重要子公司的股权转让作出限制及设定小股东优先购买该等子公司股权的权利。

二、小股东可行使否决权事项
对于小股东而言,由于其在资本决上处于劣势,很难指望其在公司权力机构(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等)中有太多的表决权和话语权,小股东有时甚至很难争取到经理、副经理、财务主管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权或委派权。

因此,为防止大股东滥用其控股地位,包括风险投资机构等在内的小股东比较关心的是对公司重大事宜的否决权(最好是一票否决权,即所谓的“超级多数决”),而且该等需行使超级多数决的事项对小股东来说是越多越好,以下谨列举出一些可规定需经超级多数决的重大事宜供参考:
1)修订公司章程;
2)终止或解散公司;
3)公司合并或分立;
4) 超过公司当年度可分配利润[*]%以上的利润分配方案;
5)增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6)签订、变更或终止价值涉及每年累计超过[*]的或履行期限超过[*]的任何协议或安排(分期收款销售产品的协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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