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合同履行的原则.doc
集体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doc
集体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集体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全面履行原则、实际履行的原则、协作履行的原则。
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实际履行合同,即当事人完全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合同中规定了什么义务就履行什么义务,不得用完成另外的义务来代替约定的义务。
一、集体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集体合同履行应坚持以下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
即集体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以及履行方式等,全面完成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
(2)实际履行的原则。
即当事人完全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合同中规定了什么义务就履行什么义务,除了法律、法规有规定或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外,不得用完成另外的义务来代替约定的义务。
一方违约时,也不得用其他方式代替履行。
对方要求继续履行时,仍应完成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
(3)协作履行的原则。
相关知识:集体合同争议作为劳动人民争议的一种,是指由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本单位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时所发生的争执。
我国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是:第一,集体合同争议处理是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职能就是通过法定机构和法定程序,妥善处理企业职工与企业之间发生的争议,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
第二,合法、公平、及时处理争议合法是指,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段进行处理,这样才能使处理结论得到当事人的有效执行。
公平是指,对集体合同争议进行公正处理,使争议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服气。
及时是指,迅速处理集体合同争议,特别是对那些有可能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集体合同争议,更应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加以妥善解决。
第三,保障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集体合同争议区别于其他劳动争议的特点是,它涉及面广,影响广泛,特别是那些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企业或行业因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
所以,处理集体合同争议时,要通过各种必要的手段制止或限制发生此类集体合同争议。
即使发生了此类争议,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及时、妥善地解决那些涉及面广的集体合同争议。
履行合同的四项原则
履行合同的四项原则
1. 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合同,并自愿履行合同条款,没有任何强制或欺骗行为存在。
2.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采取欺骗等不诚实行为。
3. 公平原则:合同应当基于公平原则进行订立和履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权益应平衡,不得违背公平原则损害对方的利益。
4. 合法原则:合同的内容和履行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否则将被认为是无效的。
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有哪些-
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有哪些?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时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或用人单位支付了培训费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提前通知的日期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用人单位可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热门城市:肥城市律师晋州市律师鹿泉市律师桐乡市律师舟山律师路南区律师莱西市律师包头律师路北区律师在一个法治社会下,合同被用于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这也促使着某些活动的更加规范化和合理化。
当我们与他人签订了合同,就要对其进行履行,保证合同内容能得到有效的实施。
生活中有哪些合同呢?比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融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等等。
那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有哪些呢?下面我们来详细的了解下。
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
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Contract),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
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合同履行的含义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完成约定的义务,如交付货物、提供服务、支付报酬或价款、完成工作、保守秘密等.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之所以要磋商和订立合同,以自己的某种具有价值的东西去与别人交换,无非是期望能获得更大的价值,创造更多的财富.而这一目的能否实现,完全有赖于双方订立的合同能否真正得以履行.如果仅仅是订立了合同而没有实际履行合同,那么不但为争取签约的所有努力都会付之东流,而且还可能招致经济上和信誉上的严重损失.因此,履行合同是实现合同目的最重要和最关键的环节,直接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因此也使履行问题成为合同法实践中最容易出现争议的问题。
简述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
简述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
劳动合同履行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平等协商:劳动合同的履行应当经过平等协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达成共同的协议。
在协商过程中,应当尊重劳动者的权益和利益,同时也需要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利益。
2.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时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履行其他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也不得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3. 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从事工作,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也应当遵守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4.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各项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资待遇、社会保险费用、福利待遇、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等内容。
的约定应当具有明确性、合法性、诚信性等特点,避免产生歧义和争议。
5. 劳动合同应当合法有效: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的发展和稳定,同时也要兼顾双方的利益和权益,避免产生纠纷和争议。
合同履行权保护的原则
合同履行权保护的原则
合同履行权保护的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按照约定的内容得到有效履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合同履行权保护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虚假陈述等不正当手段,保持合同交易的诚信和公平。
二、合同一方利益保护原则。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应当保护合同一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按照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权利和利益。
三、合同履行方式的自由原则。
合同的履行方式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自由选择履行方式,但需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四、合同变更和解除的合法原则。
当合同履行出现变更或解除情况时,应当依法进行,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或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变更和解除,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五、违约责任的确定原则。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如发生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
六、公平合理原则。
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得损害他方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法律优先原则。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应当优先适用,当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相冲突时,应当以法律规定为准。
以上原则仅为合同履行权保护的基本范本,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实际合同内容和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
合同履行诚信原则的内容
合同履行诚信原则的内容
1. 合同履行就像建房子,诚信原则就是那根基呀!比如你答应给别人做个蛋糕,那就得按时、按质完成,不能偷工减料,这不就是诚信嘛!要是没做到,不就跟根基不稳的房子一样会塌掉。
这道理多简单呐!
2. 你想想看,诚信原则在合同履行中多重要啊!就好比你和朋友约好一起看电影,你总不能放人家鸽子吧。
要是在商业合同中不遵守诚信原则,那得多糟糕呀!别人还怎么信任你呢?
3. 诚信原则可千万别不当回事啊!像接力赛中传递接力棒一样,每一棒都要稳稳的。
签了合同答应的事就得好好办,不然不就跟接力掉棒一样,整个比赛都搞砸啦!
4. 说真的,合同履行中的诚信原则就是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纽带呀!好比你借了朋友一本书,说好了啥时候还就一定得还。
一旦破坏了这诚信,那这纽带不就断啦?
5. 哎呀呀,诚信原则在合同履行里真的超级关键啊!就像航海中的灯塔,给你指引方向。
要是在合同里不讲诚信,那不就像在大海里迷失了方向一样危险啊!
6. 大家可都要明白,诚信原则对于合同履行那可是核心呐!好比一辆汽车的发动机。
你和别人签合同做事儿,就得靠这诚信原则驱动呀,不然不就瘫痪啦?
7. 一定要记住,合同履行没了诚信原则那绝对不行!就像战士上战场没带武器一样。
承诺的就得做到,不然以后谁还敢跟你合作呀!
结论:合同履行必须遵循诚信原则,这是保障一切顺利进行的根本,我们都要牢牢坚守啊!。
合同自履行完毕止的三个基本原则
合同自履行完毕止的三个基本原则哎,说到合同,这玩意儿可真是让人又爱又恨。
爱它,因为它能保障我们的权益;恨它,因为有时候它就像个复杂的迷宫,让人摸不着头脑。
不过别担心,今天咱们就来聊聊合同自履行完毕止的三个基本原则,让你对合同有个更清晰的认识。
原则一:合同的履行要“一清二楚”首先,咱们得明白,合同的履行得是“一清二楚”的。
啥意思呢?就是说,合同里头写的东西,双方都得按照约定来,不能含糊。
比如,你跟朋友借了本书,说好一个月后还。
结果一个月到了,你还没还,这就是没履行合同。
所以啊,合同里的每一条,都得清清楚楚地执行,不能有半点马虎。
原则二:合同的履行要“有始有终”第二个原则,合同的履行得“有始有终”。
这就好比你追剧,总得有个大结局吧?合同也是这样,从开始到结束,都得有个明确的流程。
比如,你跟装修公司签了个合同,约定了装修的开始和结束时间。
如果装修公司拖拖拉拉,没按时完成,那就是没做到“有始有终”。
所以,合同的履行,得有个明确的开始和结束,不能半途而废。
原则三:合同的履行要“公平合理”最后一个原则,合同的履行得“公平合理”。
这就好比你跟朋友分蛋糕,总得公平吧?合同也是这样,双方都得得到应有的权益。
比如,你跟房东签了个租房合同,约定了租金和租期。
如果房东突然提高租金,或者提前让你搬走,那就是不公平不合理。
所以,合同的履行,得保证双方的权益,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结语好啦,以上就是合同自履行完毕止的三个基本原则。
虽然听起来有点枯燥,但它们就像是合同的“三大护法”,保护着我们的权益。
所以,下次签合同的时候,别忘了这“三大护法”,让合同的履行更加顺利,也让我们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记住了,合同不是儿戏,它是我们权益的保障,所以一定要认真对待哦!。
合同履行基本原则有哪些
合同履行基本原则有哪些合同签订完毕之后,紧随而来的是合同履行阶段,合同履行也是要遵循一定原则的,那合同履行基本原则有哪些?合同履行的免责事由有哪些?合同履行期限怎么算?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合同履行基本原则有哪些1、全面履行的原则。
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包括履行义务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以及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
2、诚实信用的原则。
当事人履行合同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要守信用、讲实话、办实事,要有善意。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要相互配合协作,以利合同更好地履行。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义务。
这就要求当事人要根据不同合同的不同情况,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
3、公平合理的原则。
在订立合同时,由于当事人的疏忽,有的问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应以公平合理的原则,采取补救措施、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条款加以解决;若当事人协商不成,就应按照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不能确定,就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
二、合同履行的免责事由有哪些合同法规定的法定的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
《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常见的不可抗力有: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
2、政府行为。
政府行为一定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发生,且不能预见的情形。
如运输合同订立后,由于政府颁布禁运的法律,使合同不能履行。
3、社会异常形象。
一些偶发的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骚乱等。
不可抗力虽为合同的免责事由,但有关不可抗力的具体事由很难由法律作出具体列举式的规定,因此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时,具体列举各种不可抗力的事由。
三、合同履行期限怎么算合同履行的期限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订立合同过程中约定的,是用来界定合同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标准,是双方履行合同的时间界限,该界限经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生效,受法律保护,违反该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
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劳动合同的履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内容应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
二、平等自愿原则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和自愿协商,任
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签订或履行合同。
三、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合同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有
欺诈、隐瞒等不诚实行为。
四、全面履行原则
劳动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
五、公平合理原则
劳动合同的履行应体现公平合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
用人单位的经营需要。
六、协商一致原则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合同条款不明确或需要变更的情况,双方应
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决。
七、保密原则
劳动合同双方应对合同内容及相关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
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八、争议解决原则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九、持续改进原则
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进劳动合同的履行方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管理水平。
十、社会责任原则
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以上原则是劳动合同履行的基本指导思想,旨在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
合同的履行原则
合同的履行原则
对于合同的履行原则,相信有很多人都还不够了解,你知道在我国,相关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吗?我为大家收集整理了一些相关内容,赶紧一起来看看吧!希望以下的内容能够为你帮助。
合同的履行原则
合同的履行原则如下:(1)全面履行的原则。
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包括履行义务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以及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
(2)诚实信用的原则。
当事人履行合同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要守信用、讲实话、办实事,要有善意。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要相互配合协作,以利合同更好地履行。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义务。
这就要求当事人要根据不同合同的不同情况,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有的需要必要的条件和说明;有的需要协作;有的需要及时通知对方,以便做好准备;有的需要保密等。
(3)公平合理的原则。
在订立合同时,由于当事人的疏忽,有的问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应以公平合理的原则,采取补救措施、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条款加以解决;若当事人协商不成,就应按照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不能确定,就按《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来确定。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合同的履行原则的解答,希望能为您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合同的履行原则,或是其他法律相关问题,都可以去学
习。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各方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主要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合法原则。
1.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各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以诚实、信用、公平的态度进行。
各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有欺诈、误导等行为。
2. 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是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基于合同各方的平等地位和自愿意愿。
各方有权自愿选择合同内容、形式和对方当事人,有权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并有权决定是否订立合同。
3.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各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内容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免除对方的义务,也不得加重对方的负担。
4. 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5. 合同履行的具体要求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和履行地点等要求。
各方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6. 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变更和解除应当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各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履行相应的善后义务。
7. 违约责任各方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各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8. 争议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各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或者选择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是维护合同各方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各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上述原则,共同维护合同的效力。
9. 合同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合同的连续性和完整性要求合同各方在履行合同时,应当保持合同的一致性和完整性,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履行诚信原则的内容
合同履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具体来说,包括了适当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履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具体来说,包括了适当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
(一)适当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与实际履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实际履行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或者提供服务,至于交付的标的物或提供的服务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
适当履行既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交付标的物或提供服务,也要求这些交付标的物、提供服务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规定。
可见,适当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未必是适当履行,适当履行场合不会存在违约责任,实际履行不适当时则产生违约责任。
适当履行原则所要求的履行主体适当、履行标的适当、履行期限适当、履行方式适当等,将在第三节中详述。
(二)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合同的履行,只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没有债权人
的受领给付,合同的内容仍难实现。
不仅如此,在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提供服务合同等场合,债务人实施给付行为也需要债权人的积极配合,否则,合同的内容也难以实现。
因此履行合同不仅是债务人的事,也是债权人的事,而协助履行往往是债权人的义务。
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合同才会得到适当履行。
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有哪些
Grief is no greater than heart death, and no more exhaustion than heart fatigue.(页眉可删)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有哪些导读:合同履行的原则,一般是指法律规定的所有种类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一般准则。
合同的履行除应遵守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合同履行的特有原则,即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
一、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有哪些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使债权人的债权的得以实现。
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所有种类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一般准则。
合同的履行除应遵守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合同履行的特有原则,即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合同履行地如何理解,怎么认定买卖合同中的合同履行地?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实际交付地即可认定为合同履行地。
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应当采取以下原则:第一、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另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第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付货物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第三、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第四、依上述方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尚不能确定的,则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所谓合同的履行其实就是一个过程,这其中就包括了执行合同义务的准备以及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义务执行的善后等等。
履行合同,就其本质而言,是指合同的全部履行。
合同的履行的原则是什么?
合同的履行的原则是什么?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和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
兼顾附随义务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且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由合同性质、目的或交易习惯确定的附属性、补充性义务。
合同的履行的原则是指合同的履行的过程中需要遵守的规则问题,关于合同履行的原则有很多,但最主要的原则有哪些呢?我们要遵守什么样的原则?现在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分析介绍合同履行的原则是什么,帮助您更好的理解我们的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的原则是什么?▲一、全面履行原则《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这一规定,确立了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
它要求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因此,合同当事人受合同的约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是自明之理。
法律谚语中有“契约必须遵守”的说法,而我国早先颁布的《民法通则》第88条第1款也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尽管《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相对应的规定在用词上有“全部”和“全面”的差别,但实际上表达了相同的意思。
▲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此规定可以理解为在合同履行问题上将诚实信用作为基本原则的确认。
从字面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以“诚实商人”的形象参加经济活动。
从内容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并没有确定的内涵,因而有无限的适用范围。
合同履行原则是什么 合同履行有哪些原则
合同履行原则是什么合同履行有哪些原则一、合同履行原则是什么(一)适当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主体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1、履行主体适当。
即当事人必须亲自履行合同义务或接受履行,不得擅自转让合同义务或合同权利让其他人代为履行或接受履行。
2、履行标的物及其数量和质量适当。
即当事人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履行义务,而且还应依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来给付标的物。
3、履行期限适当。
即当事人必须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来履行合同,债务人不得迟延履行,债权人不得迟延受领;如果合同未约定履行时间,则双方当事人可随时提出或要求履行,但必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4、履行地点适当。
即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地点来履行合同。
5、履行方式适当。
履行方式包括标的物的履行方式以及价款或酬金的履行方式,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
(二)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不仅仅是债务人一方的事情,债务人实施给付,需要债权人积极配合受领给付,才能达到合同目的。
由于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债务人比债权人更多地应受诚实信用、适当履行等原则的约束,协作履行往往是对债权人的要求。
协作履行原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
协作履行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
2、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应创造必要条件、提供方便。
3、债务人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三)经济合理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交易主体都是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主体,因此,如何以最少的履约成本完成交易过程,一直都是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目标。
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
订立合同且发生法律效力后,重要的就是需要履行合同,合同的履行意味着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遵循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中,有的是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合同自由原则等,有的是专属于合同履行原则,如适当履行原则和兼顾附随义务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标的数量以及质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和履行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也就是说当事人应当善意地履行合同,当事人给付的标的物或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兼顾附随义务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要适当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且还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由交易习惯确定的补充义务,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或合同终止后,应互相协作,不侵犯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承担违约责任归的原则,合同法同样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这里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因为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而来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因而应该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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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完成约定的义务,如交付货物、提供服务、支付报酬或价款、完成工作、保守秘密等。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之所以要磋商和订立合同,以自己的某种具有价值的东西去与别人交换,无非是期望能获得更大的价值,创造更多的财富。
而这一价值能否实现,完全有赖于双方订立的合同能否真正得以履行。
如果仅仅是订立了合同而没有实际履行合同,那么不但为争取签约的所有努力都会付之东流,而且还可能招致经济上和信誉上的严重损失。
因此,履行合同是实现合同目的最重要和最关键的环节,直接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因此也使履行问题成为合同法实践中最容易出现争议的问题。
尽管合同的履行问题非常重要,但《合同法》不是操作手册。
因而《合同法》本身并不能提供现成的方案给当事人,指导其履行合同义务。
事实上,现实生活千变万化,合同更是差万别的,法律即无法包罗万象地对纷繁复杂的问题作出规定,也不能越俎代庖地替合同的当事人对履行问题作出规定,否则就违背了合同自由的根本原则,这也必将使《合同法》无法实现自身的功能。
因此《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履行基本原则,以指导当事人具体地去实现合同,处理现实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情形。
合同履行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首先,合同履行原则具有抽象性。
合同履行原则并未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
反映的是法律对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及价值评判,它的精神、宗旨是由合同履行的具体条文来实现的。
其次,合同履行原则具有指导性。
是指导当事人正常完成合同义务的基本法律准则。
再次,合同履行原则是对当事人完成合同义务普遍适用的准则。
合同履行原则不是仅适用于某一类合同履行的准则,而应是对各类合同履行普遍适用的准则,是各类合同履行都具有的共性要求或反映。
一、全面履行原则《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这一规定,确立了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
它要求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因此,合同当事人受合同的约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是自明之理。
法律谚语中有契约必须遵守的说法,而我国早先颁布的《民法通则》第88条第1款也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尽管《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相对应的规定在用词上有全部和全面的差别,但实际上表达了相同的意思。
可以认为,新《合同法》在合同履行的问题上确认全面履行原则是对合同法基本原理的强调和重申。
在合同履行的问题上,我国曾经奉行过实际履行原则,是否全面履行原则就是实际履行原则呢?答案是否定的。
全面履行原则和实际履行原则尽管有相同之处,但两者不是从同一个角度来认识履行的。
按照实际履行原则,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合同当事人就必须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不允许以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代替实际履行。
计划经济是决定实际履行原则的原因和主要理由,一旦脱离了计划经济,实际履行就失去了其作为原则的意义,而只是作为在特定情形下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方法。
全面履行原则在要求合同当事人按合同标的履行合同义务这一点上和实际履行原则的要求相同,但其并不禁止合同当事人变更和解除合同,也允许通过承担违约责任来代替实际履行,因为这也是合同自由的一部分,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应该注意的是,全面履行原则尽管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但这只是一个总体性的要求,我们要避免以单一、片面的观点来理解全面履行原则,而这也正是我国《合同法》在合同的履行中规定另一个重要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理由。
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此规定可以理解为在合同履行问题上将诚实信用作为基本原则的确认。
从字面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以诚实商人的形象参加经济活动。
从内容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并没有确定的内涵,因而有无限的适用范围。
即它实际上是一个抽象的法律概念,内容极富于弹性和不确定,有待于就特定案件予以具体化,并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不断修正自己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
从功能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在当事人就合同发生争执时,赋予法官较大的公平裁量权,如同给予了法官一张空白委任书,可以由法官根据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解释,直接调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有人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体现的是人们可以期待的交易的基础;也有人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求得利益的调和;另有观点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旨在谋求利益的公平,而公平就是市场交易中的道德。
究其实质,法律不过是借用了诚实信用这个带有强烈道德色彩的词来寻求利益的均衡,促进交易,实现交易所带来的社会经济功能,是一种高超的法律技术。
诚实信用原则最初在《德国民法典》就被作为履行合同的基本原则加以规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实践的丰富及理论研究的深化,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只有遵守诚实信用才是维护当事人自身利益的最佳方式,才是交易成功的最好保障。
因此,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不仅适用于合同的履行,而且扩及合同的订立、解释及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权利的行使及义务的履行,成为整个合同法甚至民法的基本原则。
因此,诚实信用原则被奉为合同法以至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被称之为帝王原则或帝王条款。
正因如此,《民法通则》第4条就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指导一切权利的行使和所有义务的履行,而《合同法》第6条又再次将其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至少应做到以下几点:1.债务人不得履行自己已知有害于债权人的合同,于此种情形,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2.在以给付特定物为义务的合同中,债务人于交付物之前,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存该物;3.在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预定条件履行时,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以便双方协商处理合同债务;4.在合同就某一有关事项未规定明确时,债务人应依公平原则并考虑事实状况合理履行。
《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对诚实信用原则作了具体化规定,即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护等义务。
在传统民法上,这些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义务被称为附随义务。
此类义务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的发展,于具体情形下要求当事一方有所为或有所不为,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于任何合同都可发生,而不受合同类型的限制。
三、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合同存在的基础和环境,因不可归属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变更,若继续履行合同将显示公平,故允许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最早见于13世纪注释法学派著作《优帝法学阶梯注解》中的情势不变条款。
该条款假定每个合同在成立时均以当时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的继续存在作为默示条款,一旦这种客观情况不复存在,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责任。
其后随经济的发展和法学流派的更替,几经起伏,直至20世纪20年代到40年代,受两次世界大战的影响,各国社会动荡,物价飞涨,币值下跌,维持原有合同内容或效力势所不能,于是继德国法院援引《德国民法》第157条及第242条规定,赋予情势变更原则以新的内容,使其产生增减给付、终止合同等效力之后,大陆法系各国如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各国纷纷以不同方式在立法及司法上确认了这项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发展至今,已成为大陆法系合同法上重要原则之一。
英美法系,没有情势变更原则这一法律术语,但有与之类似功能的合同落空原则,其实质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其基础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不公平后果。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情势变更多为计划变动所致,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解决。
因此,情势变更问题遂以各种形式出现,因情势变更而发生的纠纷也逐年增多,但《合同法》没有对情势变更原则作出明文规定,这是由于《合同法》考虑到该原则在认定和适用上的复杂性,特别是考虑到正常的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难以划分以及我国经济形势可能变动较大等原因,而最终在立法上采取了谨慎态度,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不承认情势变更原则。
既然《合同法》已经肯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而情势变更原则又属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所以应认为情势变更原则可以通过诚实信用原则加以适用。
另一方面,法律没有加以规范并不意味着现实中不存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有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判例。
因此,可以认为,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问题上的一个补充原则,在特定的情况下仍具有指导意义,用以解决因情势变更而产生的若干问题。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完成约定的义务,如交付货物、提供服务、支付报酬或价款、完成工作、保守秘密等。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之所以要磋商和订立合同,以自己的某种具有价值的东西去与别人交换,无非是期望能获得更大的价值,创造更多的财富。
而这一价值能否实现,完全有赖于双方订立的合同能否真正得以履行。
如果仅仅是订立了合同而没有实际履行合同,那么不但为争取签约的所有努力都会付之东流,而且还可能招致经济上和信誉上的严重损失。
因此,履行合同是实现合同目的最重要和最关键的环节,直接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因此也使履行问题成为合同法实践中最容易出现争议的问题。
尽管合同的履行问题非常重要,但《合同法》不是操作手册。
因而《合同法》本身并不能提供现成的方案给当事人,指导其履行合同义务。
事实上,现实生活千变万化,合同更是差万别的,法律即无法包罗万象地对纷繁复杂的问题作出规定,也不能越俎代庖地替合同的当事人对履行问题作出规定,否则就违背了合同自由的根本原则,这也必将使《合同法》无法实现自身的功能。
因此《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履行基本原则,以指导当事人具体地去实现合同,处理现实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情形。
合同履行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首先,合同履行原则具有抽象性。
合同履行原则并未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
反映的是法律对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及价值评判,它的精神、宗旨是由合同履行的具体条文来实现的。
其次,合同履行原则具有指导性。
是指导当事人正常完成合同义务的基本法律准则。
再次,合同履行原则是对当事人完成合同义务普遍适用的准则。
合同履行原则不是仅适用于某一类合同履行的准则,而应是对各类合同履行普遍适用的准则,是各类合同履行都具有的共性要求或反映。
一、全面履行原则《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