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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生减负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生减负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生减负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省妇女联合会,贵州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公布日期】2019.10.31•【字号】黔教发〔2019〕139号•【施行日期】2019.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基础教育正文贵州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生减负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教发〔2019〕139号各市(州)教育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妇女联合会,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经济发展局、公安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妇工委: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教基〔2018〕26号),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学业负担,现将《贵州省中小学生减负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省广播电视局贵州省妇女联合会2019年10月31日贵州省中小学生减负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教基〔2018〕26号)《贵州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特色教育强省实施纲要(2018-2027)》精神,坚持规范办学全面育人、减负提质科学育人,切实减轻违背教育教学规律、有损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过重学业负担,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基本原则,聚焦减负的重点难点,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学业负担。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化(示范性)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化(示范性)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化(示范性)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7•【字号】毕府发〔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化(示范性)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毕节市委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发展的决定》(毕党发〔2013〕5号),推进各类教育优质均衡协调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各县(区)要按照科学规划、先易后难、逐步推进、整体提高的原则,结合学校布局调整,每年坚持在面上推进的同时,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建设一批规范化(示范性)学校,用规范化(示范性)学校引领教育均衡协调发展,逐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减少薄弱学校。

到2015年,全市建成市级示范性幼儿园30所以上、市级义务教育阶段规范化学校80所以上、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20所以上。

各县(区)按照每年1所以上幼儿园、2所小学、1所以上初中、1所普通高中(百管委三年规划幼儿园、小学、初中各1所)认真做好2013-2015年规范化(示范性)学校建设规划,并按照“申报-认定-建设-验收”的程序开展规范化(示范性)学校创建工作,创建时间为一年。

二、创建内容(一)严格按照《贵州省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方案(试行)》、《贵州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试行)》、《贵州省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方案(2011年修订稿)》推进规范化(示范性)学校建设,力争建设一所、完善一所、规范一所、示范一所。

(二)突出学校特色,展示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品味和办学特点,展示师生的精神面貌,努力培育“一校一特、百花齐放”的多彩校园。

(三)完善市、县(区)两级教育质量评价与监测体系,每年对创办学校办学水平、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四)建立对学校、教师和学生的评价体系,对学校班子、中层干部、教师工作满意度测评制度;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完善对学生的激励性评价的机制。

毕节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毕节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毕节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1.学校安全工作例会制度2.进出校园人员查验登记制度3.消防安全工作制度4.预防学生溺水教育与管理制度5.交通安全教育与管理制度6.预防学生打架斗殴管理制度7.预防踩踏管理制度8.学生课间安全管理制度9.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0.危化物品保管、进出使用制度11.学生宿舍管理制度12.校外租住民房学生管理制度13.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制度14.防范校园欺凌工作制度15.“毕节市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及隐患排查整治台账”使用管理制度16.学校安全工作档案管理制度17.保护女学生身心健康安全制度18.领导带班及教师值班制度19.学校组织外出活动管理制度20.师德和教师法治教育制度(一)学校安全工作例会制度1.每月第一周的第一天召开安全工作例行,会议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分管校长主持,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必要时请全校教职工参加。

2.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通报上月安全工作情况,对没有完成安全工作任务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通报,责令整改,并纳入相关部门和人员上月绩效考核。

3.对上月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完成的时限。

对学校一时不能整改的,制定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对学校范围内不能完成整改的,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4.对上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安排。

(二)进出校园人员查验登记制度1.本校教职工凭工作证进入学校,本校学生凭校牌、校徽进入学校。

2.上课期间,学生因特殊情况需出校门时,必须持有班主任老师或校长签字同意的证明条,警务室(值班室)对照学生证查验后方可放行并将证明条存档备查。

3.外来人员进入学校,必须经安保人员询问事由、查验身份、进行登记后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必要时,要求外来人员将有效证件(身份证、工作证)放在警务室(值班室),待离校时领走。

4.对拒不进行登记的外来人员或登记内容与事实不符的,警务室(值班室)有权拒绝其进入学校并做好解释工作,严禁不明身份人员进入学校。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县(区)教育工作督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县(区)教育工作督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县(区)教育工作督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04•【字号】毕府办函〔2018〕135号•【施行日期】2018.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县(区)教育工作督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毕府办函〔2018〕135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毕节市县(区)教育工作督导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4日毕节市县(区)教育工作督导评价办法(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过程管理与结果控制并重”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督导评价对象督导评价对象为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督导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教育质量、教育保障、安全工作、“一票否决”事项等。

三、督导评价办法督导评价实行百分制。

其中教育质量督导评价分值60分、教育保障督导评价分值20分、安全工作督导评价分值20分。

督导评价总得分=教育质量督导评价得分+教育保障督导评价得分+安全工作督导评价得分。

存在“一票否决”事项的,督导评价按零分计算。

(一)教育质量督导评价按照《毕节市县(区)教育质量督导评价指标体系》执行(见附件1);(二)教育保障督导评价按照《毕节市县(区)教育保障督导评价指标体系》执行(见附件2);(三)安全工作督导评价按照《毕节市县(区)教育安全工作督导评价指标体系》执行(见附件3)。

附件1、2、3在实施过程中将针对具体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四)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当年发生校园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或教师严重违反师德师风造成恶劣影响的。

2.当年未及时拨付上级各类教育专项经费,存在欠拨、挤占、挪用情况的。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全区2010年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情况的通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全区2010年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情况的通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全区2010年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0.08.27•【字号】毕署办通[2010]163号•【施行日期】201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全区2010年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情况的通报(毕署办通〔2010〕163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地直各中等职业学校:为加大全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力度,确保按时完成全年招生任务,经行署领导同意,特将各县(市、区)及地直学校2010年中职招生情况通报全区。

从截止2010年8月20日全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全区各县(市、区)及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不足10000人,不到省计划数(34000人)的30%、地区计划数(55030人)的20%,全区中职招生形势异常严峻。

为确保今年中职招生任务的完成,实现地委行署提出的全区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50%的目标,现就抓好近期中职招生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各县(市、区)要成立以分管副县(市)长(管委会副主任)为组长的中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把中职招生工作作为近期工作的重中之重,加以突击和突破,要想尽千方百计,采取一切有效的办法确保今年中职招生任务的完成。

二、要充分采用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媒体开展职业教育宣传,特别要抓住全区实施统一战线“同心?智力支持工程”职业教育与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的大好机遇,向广大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家长宣传国家发展职业教育的优惠政策,为中职招生营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三、认真按照毕署办通〔2010〕6号、毕地教〔2010〕92号文件所下达的各县(市、区)招生计划数,坚持政府和教育两条线抓好中职招生工作。

政府一条线:县(市、区)教育局拟出2010年度未参加中考及参加中考但未被普通高中录取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名册,交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解到各乡(镇)政府,各乡(镇)政府再根据学生名册分解到村委会、村民组,最后落实到具体家庭、人员,要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动员、引导学生报读职业学校,对于外出打工、在区外就读的学生要认真填写相关表格(见毕署办通〔2010〕6号附件),真正摸清学生的去向。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小型经营性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小型经营性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小型经营性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16•【字号】毕府办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小型经营性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毕节市小型经营性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16日毕节市小型经营性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小型经营性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沿街门面、夜市街、美食街以及小旅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小网吧、小美容院(含洗浴、足疗、汗蒸)、小娱乐场所等小型经营性场所的消防管理工作。

景区及周边位于村镇(不包括城关镇)的农家乐(民宿)建筑遵照《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要求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小型经营性场所是指面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场所(以下不含本数):(一)建筑面积在300㎡以下的商店等商业服务网点;(二)建筑面积在300㎡以下的宾馆、饭店、餐饮等场所;(三)床位数在50张以下的乡(镇、街道)、社区卫生院及其他小型医院(诊所)、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四)学生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学校(教学点)或者床位数在50张以下的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及小型教育培训机构;(五)设置在建筑物首层、二层、三层且总建筑面积在200㎡以下的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等小型公共娱乐场所;(六)总建筑面积在300㎡以下且根据国家规范要求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非易燃、可燃材料的生产加工场所。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学校及学校周边安全工作制度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学校及学校周边安全工作制度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学校及学校周边安全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13•【字号】毕府办函〔2018〕124号•【施行日期】2018.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学校及学校周边安全工作制度的通知毕府办函〔2018〕124号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毕节市学校及学校周边安全工作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13日毕节市学校及学校周边安全工作制度为建立健全学校及学校周边安全工作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减少全市学校及学校周边安全案件、事故发生,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赋予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工作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健全学校及学校周边安全工作领导机制(一)成立市县两级学校及学校周边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由市、县两级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同志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县两级教育部门。

市级学校和学校周边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级领导小组”)组成如下:组长:王泉松(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李军(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发礼(市教育局局长)成员:何友国(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副县级督学)唐凌宇(市综治办副主任)赵琳(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机关党委书记)甘德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林学方(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何运军(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张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彭晓刚(市民政局党组成员、社会救助局局长)刘显达(市水务局党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王发礼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何友国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人员从市教育局抽调。

办公室电话:8238274;联系人:潘君仁。

各县(自治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1.18•【字号】黔教科发[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教科发〔2012〕19号)各市(州)教育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任务要求,建立多元化的课程教学改革、教育教学质量激励机制,调动广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改进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省教育厅决定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励制度。

现将《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转发到学校并进行广泛宣传。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市(州)、县(区、市、特区)两级教学成果奖励制度,健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成长、教学改革与质量提高激励机制,进一步发挥好教学成果奖励制度在推动改革、提高质量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附件: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调动广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改进教育教学实践,全面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的《贵州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成果奖授予在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改革和教学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教学业绩的集体和个人。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幼儿园)包括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学前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政府聘任正式文件 (8页)

政府聘任正式文件 (8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政府聘任正式文件篇一:聘任文件201X(2)号遵市人社发遵市人社发〔201X〕2号201X年03月29日 15:50 点击:[408]遵义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实施细则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遵义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遵市人社发?201X?2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蒲新区管委会组织统战人事处,市直各事业单位:根据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明确的意见,现将?遵义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X年3月11日遵义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实施细则为认真做好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岗位聘任工作,实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充分调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大力营造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1X?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1X?87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遵府办发?201X?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遵义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1.坚持按岗聘用、竞聘上岗的原则。

2.坚持突出业绩、逐级晋升的原则。

3.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适用等级事业单位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十三级。

三、基本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德、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技能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任现职以来,工作成效明显,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要求。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6.17•【字号】黔教发〔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材正文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教材〔2023〕1号)精神,加强我省中小学教材管理,规范教材选用工作,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教育厅2024年6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用机构第三章选用程序第四章监督第五章附则贵州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教材管理,进一步规范教材选用工作,保障教学秩序,更好地适应我省教育教学需要,充分发挥教材铸魂育人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教材〔20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中小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不含中职学校),中小学校教材须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材目录中选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统编教材统一使用。

其他教材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确保选出适合我省中小学使用的教材。

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中小学教材选用使用的统筹管理,每年发布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指导和监督全省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

第五条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选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学校一般不得选用境外教材,确需选用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选用机构第六条中小学教材选用单位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原则上为市(州)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毕节师德师风建设应知应会手册

毕节师德师风建设应知应会手册

毕节市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应知应会手册一、必须熟悉的文件(一)《毕节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重要文件的通知》(毕教办发〔2018〕152号)。

(二)《毕节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毕教发〔2018〕139号)。

(含毕节市师德师风建设负面清单42条内容并明确处理办法)(三)《毕节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师德师风问题发现、处理、考核、惩处和督查机制流程图的通知》(毕教办发〔2019〕34号)(四)。

《毕节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毕节市教育局重点工作领导班子和副县级干部包片督查分工的通知》(毕教发〔2018〕138号)。

(五)《毕节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违规兼职兼薪(含兼课取酬)有偿补课整治的通知》(毕教发〔2019〕3号)(六)《毕节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实行师德师风周研判月提示季通报的通知》(毕教办发〔2018〕144号)。

(七)《毕节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师德师风周研判月提示季通报工作的补充通知》(毕教办发〔2018〕167号)。

二、必须掌握的“规定动作”(一)县(区)教育局层面:1.每年对本地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进行统筹部署,制定工作计划。

2.设计并指导教管中心、市直学校开展师德教育活动,统筹指导开展好“师德教育活动周”活动。

3.每周收集调度教管中心和学校师德过程监管工作,收集、汇总各学校自查台账表,并对台账表分析研判,查看重大隐患问题;每月回顾小结一次本地师德师风状况,对各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和学校的问题发现和整改情况进行回顾和评价,找准工作薄弱的教管中心或学校,开具工作提示单,督促整改。

4.县(区)教育部门要明确班子成员包片督查责任制,每月开展督查暗访,根据学校上报自查研判的情况,重点对存在重大问题或自查未发现问题的乡镇、学校,特别是村校、教学点进行暗访督查。

5.对督查中发现开展工作弄虚作假、敷衍塞责,存在突出隐患却隐瞒不报、视若不见的教管中心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处理。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区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区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区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2.20•【字号】毕署办通〔2011〕169号•【施行日期】2011.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区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毕署办通〔2011〕169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食堂管理水平,减轻学生经济负担,确保学生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使学校食堂更好地为师生服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1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学校食堂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学校食堂工作,特别是学生食堂的饭菜质量、价格及卫生安全关系到广大学生的身体健康、切身利益和学校的稳定。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学校食堂管理的重要性,把保障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提高和改善学生的膳食水平、建立健全食堂各项管理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管理,抓出成效,让学生和学生家长满意。

二、按自办自管原则开办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学校食堂必须坚持为学校师生服务的原则。

按照黔府办发〔2011〕117号文件的要求,从2012年春季学期起,全区中小学(含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幼儿园食堂必须由学校自办自管。

今后新建的学生食堂一律不得对外承包;已经对外承包的,在2012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必须终止合同,解除承包关系,妥善平稳收回。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地区教育局现在就要安排做好本学期末终止承包合同的相关准备工作,妥善处理好承包合同的有关问题,并预先安排好2012年春季学期由学校自办食堂的相关事宜,确保稳定过渡,正常开学。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规范要求十二条》的通知-黔教办函〔2019〕687号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规范要求十二条》的通知-黔教办函〔2019〕687号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规范要求十二条》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规范要求十二条》的通知黔教办函〔2019〕687号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为切实提升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水平,保障广大学生、儿童和教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校园治安秩序,结合工作实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规范要求十二条》,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教育厅2019年11月26日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规范要求十二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安部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教育部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规范要求十二条》(以下简称《规范要求》)。

第一条落实责任主体。

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安全防范系统纳入建设规划,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构,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将安全稳定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定期考核,兑现奖惩。

积极协调政法、公安等部门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指导、检查,强化学校周边治安管理和巡逻防控工作。

第二条配齐安保人员。

学校按照学生规模500人以下(不含500人)2至3名、500人至1000人(不含1000人)3至5名,1000人以上不低于学生总数3‰的比例配齐配强安全保卫人员,聘用校园保安员必须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

毕节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细则

毕节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细则

附件1:毕节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细则考核指标考核内容评分标准自评得分考核得分组织保障25分1、成立由教育局局长任组长的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领导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将安全维稳工作实行领导分片、股室包保,纳入局机关相关股室及人员的年度目标考核。

2、教育局设立独立的安全维稳工作管理机构,配备3人及以上安全管理专职队伍;办公设备配备齐全,校园安全工作专项活动经费有保障。

3、每年度(学年)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工作实施意见;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二次安全工作专题会议,对存在的或有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进行研判,制定防范措施,整治突出问题。

4、建立安全工作考核奖惩机制,每年度召开一次安全工作总结表彰会议,对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对乡(镇)、学校、相关人员进行奖惩。

5、将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教育督导内容,明确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学校主体责任,组织专项督导并通报相关情况。

每项5分,不符合要求的酌情扣分制度建设档案管理10分1、县(区)教育局、局机关各股室、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公民办学校(幼儿园)、教学点、学校教职工逐级签订责任书,将安全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

2、指导督促学校修订完善学校安全管理20个规章制度并认真落实。

3、指导督促学校按照《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档案制度》的要求,建立安全工作档案,档案资料规范齐全。

4、指导督促学校加强校园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10个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个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每项2.5分,不符合要求酌情扣分安全教育培训1、把安全和法制教育渗透在教学过程中同步推进,达到四个100%(学校、学科、教师、学生)工作目标。

2、督促每一所学校、每一个班级在每一个学期组织开展五次安全教育主题班会活动。

3、指导学校利用“开学第一课”、“放假前一次”、校会、班会、广播、专刊等多形式开展“防六灾一渗透每项2分,没有做到10分一暴恐”安全教育活动。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中小学校医配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中小学校医配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中小学校医配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04•【字号】毕府办通〔2016〕51号•【施行日期】2016.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医疗管理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中小学校医配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毕府办通〔2016〕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毕节市农村中小学校医配置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4日毕节市农村中小学校医配置实施方案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中小学校医配置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89号),为落实全市农村中小学校医配置全覆盖要求,结合我市农村中小学及农村医疗资源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6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市农村中小学校医配置工作,建立完善校医配置和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机制,实现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提升全市农村中小学医疗卫生保障水平,切实维护广大农村青少年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理,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分类配置,就近就地协同”的原则开展配置工作。

三、配置标准每所农村中小学原则上配备1名校医。

学生规模达到1000人的配备2名校医,学生规模超过1000人的,每增加600名学生增配1名校医。

四、配置方式以县(区)为单位统筹安排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为农村中小学提供医疗服务。

乡镇中小学校医由乡镇卫生院医生担任,村级小学(含教学点)校医由村医担任。

(一)安排乡镇卫生院医师担任校医。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督促乡镇集镇所在地中小学校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协议,乡镇卫生院安排医务人员担任校医并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乡镇卫生院利用自身医疗卫生资源,建立定点、定时、定人巡诊或值班机制。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6.11
•【字号】毕府发〔2020〕6号
•【施行日期】2020.06.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毕府发〔2020〕6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及时清除阻碍改革和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的一致性和协调性,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助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市人民政府对2019年12月31日前由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决定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规定所代替的4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三、对现行有效的17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
1.毕节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4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毕节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毕节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17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毕节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毕节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4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附件3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15日印发。

121号关于印发《毕节地区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

121号关于印发《毕节地区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

毕节地区教育毕地教(2022)121号毕节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节地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毕节地区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地直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更好地发挥职称评审工作的正确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贵州省人事厅、教育厅黔人通[2022]86、87、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毕节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节地区教育局制定了《毕节地区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22年起,毕节地区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二、各县(市、区)及学校要及时传达、贯彻到位,并将本细则及[2022]86、87、88号、毕地教人字(2022)16号、毕地教[2022]188号等相关文件挂网,便于广大教师查阅。

地区教育局查询网址:三、其他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毕节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节地区教育局二0一一年五月五日主题词:教师职务评审实施细则通知毕节地区教育局办公室 2022年5月5日印发毕节地区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更好地发挥职称评审工作的正确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贵州省人事厅、教育厅黔人通[2022]86、87、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一)各系列、各职级任职基本条件、评审条件和破格条件等按黔人通[2022]86、87、88号等文件执行。

如省下发新文件则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二)有关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条款细化和补充规定1、基本条件(1)教师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增加“无违反毕节地区中小学教师(校长)‘十个不’承诺”的规定。

毕节市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

毕节市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

各县(区)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加大学校规范化管理力度,毕节市第五纪工委拟订了《毕节市中小学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管理制度(议论稿)》。

现将制度转发给你们,请仔细研读,并依据各县(区)实际状况,提出改正建议和建议,于本周五(1月18日)前反应到市教育局邮箱。

毕节市教育局2013-1-14附件:毕节市中小学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管理制度(议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持续深入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加大学校规范化管理力度,依照人事部、教育部《对于深入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行建议》(国人部发〔2003〕24号)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国家法律法例,特拟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合用于我市全部公办中小学校(含职业中学、特别教育学校、中心少儿园)和教员工。

第二章校长管理第三条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学校的发展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

第四条校长队伍的选拔,严格依照组织部门的要求进行公推,选拔标准由各县区自行拟订,需对提携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详尽观察。

第五条试行校长异地、异校任职制度,乡村中小学原则上不在当地进行提携任用,城区中小学原则上不在本校进行提携任用。

确需在当地、本校提携的,需向上司组织、人事和纪检部门报批存案。

第六条校长推行任期制,校长每届任期原则上为4年,能够蝉联,校长在同一学校任职不得超出2届。

第七条校长推行异地沟通制度。

在校长任期结束后,可提携使用或进行异地、异校沟通。

在任期结束后校长不肯进行沟通的,需妥当安置,但不得再担当学校其余领导岗位职务。

第八条校长是民主集中制的实行主体。

学校“重要问题决议、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本的使用”,一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校长在对学校“三重一大”进行决议时,一定安排学校班子集体议论决定,并实时向上司部门报告决议状况。

第九条校长是学校财务行为的第一责任人。

校长要严格恪守财经纪律,依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对学校财务行为实行规范化管理,正确安排使用学校各样经费,管勤学校财务。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建设“技能毕节”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建设“技能毕节”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建设“技能毕节”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2.20•【字号】毕府发〔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建设“技能毕节”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大专院校:现将《毕节市建设“技能毕节”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2023年2月20日毕节市建设“技能毕节”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对毕节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教育部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技能贵州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毕节市委办公室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机制明确责任推动全市“1+6+1”政策措施落实的通知》精神,扎实抓好全国、全省职业教育大会以及全市教育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贯彻落实,推动全市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市委三届五次全会等重要会议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抢抓国发〔2022〕2号和国函〔2022〕65号文件政策机遇,紧紧围绕全省“四新”“四化”主战略和“四区一高地”主定位,聚焦毕节“两区一典范一基地”战略定位,充分发挥毕节政策、资源、人口优势,整体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为“市场换产业、资源换投资”提供强力人才支撑,更好服务乡村振兴和产业升级,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大力实施人力资源开发和加快构建技能型社会贡献职业教育力量。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方案(暂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毕署办通[2008]199号【发布部门】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08.11.25【实施日期】2008.1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方案(暂行)的通知(毕署办通〔2008〕199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毕节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方案(暂行)》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毕节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方案(暂行)(毕节地区卫生局)为进一步完善毕节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问题,根据《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毕署通〔2008〕37号)有关规定和毕节地区行政公署2008年10月26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题办公会议(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源)纪要(毕署专议〔2008〕134号)精神,制定本管理方案。

一、基本原则坚持低水平、广覆盖,合理确定筹资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大病医疗需求,对困难城镇居民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坚持统筹协调,规范引导,自愿参加,稳步推进,做好不同医疗保障制度基本政策、相应标准和管理措施的衔接。

二、参保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为毕节地区行政区域内具有非农业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

(一)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在校学生)。

(二)城镇居民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三)暂无缴费能力且尚未加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困难企业、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所属县(市、区)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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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教育毕地教(2011)121号毕节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节地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毕节地区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地直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更好地发挥职称评审工作的正确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贵州省人事厅、教育厅黔人通[2007]86、87、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毕节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节地区教育局制定了《毕节地区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11年起,毕节地区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二、各县(市、区)及学校要及时传达、贯彻到位,并将本细则及[2007]86、87、88号、毕地教人字(2008)16号、毕地教[2009]188号等相关文件挂网,便于广大教师查阅。

地区教育局查询网址:三、其他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毕节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节地区教育局二0一一年五月五日主题词:教师职务评审实施细则通知毕节地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1年5月5日印发毕节地区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更好地发挥职称评审工作的正确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贵州省人事厅、教育厅黔人通[2007]86、87、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一)各系列、各职级任职基本条件、评审条件和破格条件等按黔人通[2007]86、87、88号等文件执行。

如省下发新文件则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二)有关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条款细化和补充规定1、基本条件(1)教师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增加“无违反毕节地区中小学教师(校长)‘十个不’承诺”的规定。

(2)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按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执行。

(3)普通话水平要求:按毕地教人字(2008)16号文件执行。

(4)取消资格和延期申报规定:除黔人通[2007]86、87、88号文件已作规定外,申报教师如有违反毕节地区中小学教师(校长)‘十个不’承诺规定的,或在申报评职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或剽窃他人成果,经查实并受到处理的,取消当年申报和评审资格,同时根据受处分程度延期申报。

延期申报时间参照受行政、党纪处分的规定执行。

2、申报条件(1)任职资历计算:以聘任证书明确规定的聘任起始时间开始计算,到申报评审当年12月31日为止。

(2)任职年限扣减:原学历未达《教师法》要求后经提升学历合格者,取得毕业证书前的任职时间按1/2折算;原学历已达《教师法》要求,后来又提升学历的,任职时间的计算可按前一学历计算,也可按后一学历取得毕业证书前的任职时间1/2折算再加后一学历取得毕业证书后的任职时间计算。

任现职期间如脱产进修学习的,其任职年限需要扣除实际脱产进修时间。

(3)城镇中小学教师支教规定:任现职期间,县城中小学教师到农村中小学、乡(镇)中心校教师到村校(校点)支教满一年并经支教学校考核合格、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审核认定的,可提前一年申报,具体按毕地教[2009]188号文件执行。

原在农村任教3年以上,现调到城里任教的教师不需要支教。

鼓励优秀教师到农村学校或城镇薄弱学校支教。

3、评审条件(1)部分兼有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教师申报职称应完成听(评)课任务:校长、教学副校长、教务处长(教导主任)、中心校教学管理人员申报职称,除按要求完成有关文件规定的课堂教学时数或工作定额外,还必须完成听(评)课节数,其中校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教务处长(教导主任)、中心校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40节,并提供听(评)课原始记录材料。

(2)满意度测评:在教学评价的基础上增加“满意度测评”,分别由所任课班级学生、全校教职工、校中层干部、校级领导班子和家长(社区)代表对申报教师进行综合测评(包括师德师风、教学水平、教学业绩、团结协作、廉洁从教等方面),按非常满意(100分)、满意(90分)、较满意(80分)、基本满意(60分)、不满意(0分)五个级差测评,总分100分(五个层次各占20%)。

分数计算公式:测评得分=(非常满意得票数×1+满意得票数×0.9+较满意得票数量×0.8+基本满意得票数×0.6)÷(参加测评人数-弃权票数)×100。

得分低于80分者不予申报。

(3)优质课规定:①由省、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室(教科所)有计划地组织评选出的各学科获奖优质课;②由地、县(市、区)教育局、地直学校推荐,地区教研室(教科所)组织评选的优质教学资源(录像课、软件开发)并被地区教育信息平台采用的,可视为地区优质课一等奖;③由乡(镇)中心校、县(市)直中学推荐,县(市、区)教研室组织评选的优质教学资源(录像课、软件开发)并被县(市、区)教育信息平台采用的,可视为县优质课一等奖;④由地、县(市、区)教育局各科(股)室按上级对口部门安排(正式行文)组织评选的优质课,须经地、县(市、区)教研室牵头逐级评选,方能认可。

(4)课题实验或教改实验成果认定:①教师个人参与课题实验或教改实验获奖成果,指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正式行文实施的课题实验或教改实验,需提交获奖证书(原件)或表彰文件、项目立项批文、项目成果及结题证书,否则不予认可;②属于集体参与的课题实验或教改实验成果,必须是课题主要负责人或获奖成果直接署名者,否则不予认可;③属于课题实验或教改实验中某一方面的论文,不能作为该课题实验或教改实验成果,如获教育行政部门评选获奖,或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可作为论文申报;④未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必须是列入教育部正式公布的全国教育科学“五年规划”课题目录,教师需提交课题列入教育部正式公布的全国教育科学“五年规划”课题目录或总课题组课题立项批复文件、总课题组给所承担子课题立项批文、课题研究成果、课题结题证书等,否则不予认可。

(5)优秀教学成果认定:①高考和中考学科成绩本县(市、区)前三名;②中职单报高职学科成绩居全区前三名;③高中会考学科成绩全区前六名;④小学素质教育测试学科本县(市、区)同级同类学校前三名。

以上须提供地、县招生办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⑤音、体、美、理、化、生、信息技术等学科专业教师参加县以上党委政府或地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科协组织的各类专业技能(创新)大赛获县级一等奖、地级二等奖以上、省级三等奖以上成果(文本类、课件、课堂片断实录、录像课和电影课等除外)。

(6)论文认定:①“发表本专业论文”必须是公开发表在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国内统一刊号 CN及邮发代号(不含CN后面缀有NR或HK标识)的刊物(含地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科所)主办的内部刊物)上并与所任学科和申报专业相符的论文(含优秀教学设计、调研报告等),其中,申报小学(幼儿园)高级不少于1000字,申报中学(中职)中、高级理科不少于1500字,文科不少于2000字,破格申报小学(幼儿园)高级、中学(中职)中、高级分别不少于2500字、3000字。

②“获奖论文”包括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教研室、教科所)、地级以上教育学会或县级以上科协、社科联、工会、团委、妇联等单位与教育部门联合组织评选获奖并与所任学科和申报专业相符的论文、优秀教学设计、调研报告、课件等,获奖论文申报职称时须附上获奖文件和获奖证书。

获奖等级按文件规定执行。

③下列文章或资料不予认可:非法出版物上发表的;各种内部刊物(《毕节教育》、《贵州教育科研》以及其他地级以上教育专业学术性内刊除外)、增刊、专刊、论文集、学校专辑和利用境外刊号在国内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的;只发用稿通知或已印清样但未正式发表的;新闻报道、工作研讨资料、讲座文稿、文件汇编、教案、复习资料、习题集等;非本专业论文;第二作者论文。

(7)受表彰的荣誉称号认定:除黔人通[2007]86、87、88号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各种荣誉称号外,由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或教育、人事部门表彰的“名师”、“名校长”、“优秀校长”、“优秀园丁”、“优秀共产党员”、“地区突出贡献人才奖”、“地管专家”、“毕深教育奖”、“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等属于同级同类荣誉称号。

文件规定外非党委、政府或非教育、人事部门评选表彰的各种荣誉称号不予认可;骨干教师、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参加过骨干教师培训者,属于个人专业成长经历,不予认可。

(8)指导学生获奖认定:与所任学科和申报专业相符,直接指导学生在县(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经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其他部门组织的规范的学科统一竞赛、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与宣传、文化、体育等部门联合举办的大型文艺、体育竞技竞赛活动及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与科协联合举办的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中获奖者,获奖人次、等级按文件要求认定。

须提供组织文件、学生获奖证书、辅导教师获奖证书(或文件)、学校证明(获奖学生确系该教师指导)。

指导学生参加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或通过购书、订报等形式开展的知识性、兴趣性、普及性竞赛获奖,不予认可。

(9)从2011年开始,申报中学高级职称专业学科考试由各县(市、区)在上报地区前自行确定考试形式并组织考试,同时出具考试成绩及合格证明材料。

地直学校申报教师参加毕节市组织的考试。

未参加专业学科考试或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申报。

二、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程序(一)个人申报:根据学校当年度职称申报评议方案提出申请,提供个人申报职称基本条件、申报条件、评审条件或破格条件等相关印证材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

(二)学校推荐:对申报教师公开进行民主评议推荐;对申报教师评定教学评价积分;对申报教师进行五个层次的满意度测评并计算出测评结果;召开学校校务会议研究决定推荐上报意见并进行公示;组织被推荐教师填写《贵州省教师职务评审申报表》(一式三份),并签署相关推荐意见,加盖学校公章;为同意推荐上报的教师提供由学校出具的相关印证材料,并对每个教师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重点审查其申报材料、证书和证明等是否真实、齐全,内容格式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档案资料装订是否规范。

(三)县(市、区)初审上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对各校推荐申报教师进行初审把关(其中对申报中学高级职称的教师还要组织专业学科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上报),造册签字盖章后与教师申报档案资料一并按时限要求报送地区教育局人事科(由县市直接评审的除外)。

地直学校完成校内程序后,按时限要求直接报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地区教育局初审并参加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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