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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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重庆市规划局二O—O年十二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2010-12-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

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用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亦应符合本规定。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传统风貌街区保护范围等特定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执行。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改造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划编制与技术规定的关系)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的编制涉及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内容的,应符合本规定。

第四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应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五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用地分类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各类城市用地的规划指标应符合附表的规定。

第六条(用地兼容)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居住功能;(二)居住用地兼容其它性质用地的,其居住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地上建筑面积的80%;(三)公共设施用地兼容居住用地的,其公共设施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地上建筑面积的50%;(四)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居住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兼容的,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兼容性质。

第七条(零星用地)零星用地是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000 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居住用地与其他用地兼容),或小于2000 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或用地形状不规则、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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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03.01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 (3)第三章建筑间距 (9)第四章建筑退让 (14)第五章空间形态 (18)第六章公共空间 (23)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第八章特别规定 (44)第九章附则 (48)附录1名词解释 (50)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8 号《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2018 年1 月23 日― 1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统称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渝府令第 193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决定》已经2006年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作如下修改:第十一条修改为“建筑容积率指地上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公式:S1FAR= ---S2其中:FAR--建筑容积率S1--地上建筑面积S2--建设用地面积注:1.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2.地上建筑面积是指建设用地内的总建筑面积扣除地下建筑面积后的建筑面积(地下建筑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置于室外地坪设计标高以下且周边完全被掩埋的部分,该部分的建筑面积即为地下建筑面积)。

3.地下空间利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相关规定以及行业技术标准加强管理。

”本决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2021年《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word版》

2021年《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欧阳光明(2021.03.07)技术规定2018.03.01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3第三章建筑间距9第四章建筑退让14第五章空间形态18第六章公共空间23第七章市政及管线27第八章特别规定44第九章附则48附录1名词解释50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59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63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66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68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69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69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70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71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72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73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74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75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76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77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78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79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18号《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2018年1月23日*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统称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修正)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修正)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7•【字号】渝府令第193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2年6月11日渝府令[2002]第132号文发布根据2006年2月27日渝府令第193号文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第六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的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包括建(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应遵守本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其他要求)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环保、安全等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设计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多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和旅馆业等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用地;(七)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新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

新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3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 (2)第三章建筑间距 (6)第四章建筑退让 (10)第五章空间形态 (13)第六章公共空间 (17)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19)第八章特别规定 (30)第九章附则 (34)附录1 名词解释 (35)附录2 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42)附录3 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45)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47)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48)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49)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50)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50)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50)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51)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51)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52)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53)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53)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54)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54)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55)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55)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统称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实施建设的,其有关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总平面图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2023年度: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维护城市建设秩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三条规划编制的分级管理(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权限,确定本级行政区域内规划编制主体单位;(二)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和程序,承担规划编制任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等规定;1. 规划编制主体单位的确定规划编制主体单位的确定,应当根据职责权限来进行,可以根据不同阶段的编制需要情况来进行选择和指定。

2. 规划编制单位的职责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和程序,承担规划编制任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等规定,以保证规划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规划编制的程序(一)编制前期调研和勘察。

包括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期调研和勘察、详细规划的前期调研和勘察、专项规划的前期调研和勘察等。

(二)编制方案阶段。

包括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方案、详细规划的编制方案、专项规划的编制方案等。

1. 前期调研和勘察前期调研和勘察是规划编制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需要对城市建设的现状和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以确定规划编制的方向和目标。

2. 编制方案阶段编制方案阶段是规划编制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需要根据前期调研和勘察的结果,提出具体的规划方案。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五条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二)规划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按期按质完成规划实施任务,接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1. 规划实施单位的监督管理规划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按期按质完成规划实施任务,严格接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以确保规划实施的效果和质量。

第六条规划实施后评估规划实施结束后,应当对其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官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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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 1 ―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1)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

第五条(用地功能混合)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

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第六条(零星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

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实施其他建设项目的,应当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word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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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03.01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 (3)第三章建筑间距 (9)第四章建筑退让 (14)第五章空间形态 (18)第六章公共空间 (23)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第八章特别规定 (44)第九章附则 (48)附录1名词解释 (50)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8 号《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2018 年1 月23 日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统称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 (3)第三章建筑间距 (9)第四章建筑退步 (14)第五章空间形态 (18)第六章公共空间 (23)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第八章特别规定 (44)第九章附则 (48)附录1名词讲解 (50)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附表3 建设用地合适建设的建筑种类表 (68)附表4 规划用地混杂性兼容规定表 (69)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表示图 (73)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表示图 (74)附图3 地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表示图 (75)附图4 与城市道路连结的车行道表示图 (76)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部署表示图(两侧部署) (77)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部署表示图(单侧部署) (78)附图7 限制灵巧车张口路段表示图 (79)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8 号《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宣告,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推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2018 年1 月23 日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照)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推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整体规划,结合本市实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规定合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统称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种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重庆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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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正)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经批准的各项城市规划的文本及图说,是城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以及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相协调。

三峡库区移民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城市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项目,由计划、建设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商定,分期分批纳入城市建设计划。

第五条城市规划管理的任务是:按照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对建设活动实施规划管理,保障城市建设协调有序地进行,提高城市综合功能。

第六条城市规划管理的方针是: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七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四)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执行城市规划管理有关技术规定;(五)改善城市环境,增加城市绿地,注重城市景观;(六)从旧城实际出发,加强维护,合理利用,适当调整,逐步改造;(七)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民族地方特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代表城市风貌的街区、建筑;(八)符合城市防火、防洪、防震、防空、防止危岩滑坡等要求,提高城市防灾抗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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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突破附表1、附表2的要求。第五条(规划用地兼容性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
以对规划用地性质作出兼容规定。兼容分为选择性兼容和混合性兼容两类。
选择性兼容的,应当明确兼容性质对应的规划指标,并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选定一项用地性质及其对应的规划指标进行管理。
混合性兼容的,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十四条(建筑间距、建筑半间距)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外墙面上附属的装饰性构架、遮阳、雨棚、挑檐等墙外设施不计入建筑间距。
建筑半间距指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各自应当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
第十五条(建筑半间距规定)建筑半间距按照建筑功能分别制定。
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建筑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均计入地上建筑水平投影总面积。
住宅建筑净密度应当满足下表要求:
容积率(far)
住宅建筑净密度
1<far≤1.2
≤40%
1.2<far≤2
≤30%
2<far≤2.5
≤25%
2.5<far
≤20%
第十二条(建筑控制高度)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建设项
目规划条件均未明确建筑控制高度的,建设项目的建筑控制高度应当符合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附表5)的规定。
(二)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被掩埋外墙长度占该层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比例大于或者等于40%的,除集中停车库和设备用房外,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小于40%的,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三)因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工程影响,或者因满足文物保护、防洪要求,导致建设项目地下空间使用受限,仅使用地下及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配建停车位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经专题论证,其不足部分在地上建筑中配建的,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但其地下建筑中除停车库和设备用房外,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重庆市技术管理规定

重庆市技术管理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2年6月11日渝府令[2002]第132号文发布根据2006年2月27日渝府令第193号文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第六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但不得大于《表二》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03.01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建设用地?3第三章建筑间距 (9)14第四章?建筑退让?18第五章?空间形态?23第六章公共空间?第七章市政及管线?27第八章特别规定 (44)第九章?附?则48附录1 名词解释?50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63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66 附表2?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附表3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69附表4?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69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附表4-3?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附图1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附图2?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75附图3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 附图6?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 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79。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制度
定期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 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 施加以解决,确保规划的有效实 施。
加强规划执法力度
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 严肃处理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推动多元共治
加强政府、市场、社会等各方面 的协同合作,形成多元共治的城 市规划管理格局,提高城市规划 管理的整体效能。
REPORTING
WENKU DESIGN
制定背景与过程
城市规划管理需求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重庆市面临城市扩张、人口增长、 交通拥堵等问题,需要制定科学有效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 规定来指导城市可持续发展。
政策法规支持
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城市规划管理的政策法 规,为重庆市制定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提供了政策支持 和依据。
PART 04
国内外城市规划管理技术 规定的比较与借鉴
REPORTING
WENKU DESIGN
国内外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比较
规划体系比较
国内城市规划体系以总体规划为龙头,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而国外城市规划体系则更加注重多层次的规划控制和 引导,包括战略规划、概念规划、城市设计等多个层面。
管理机构比较
01
借鉴国外先进的规划理念和方法
如美国的“精明增长”理念、新加坡的“花园城市”理念等,以及英国
的“城乡规划法”等成熟的规划法规。
02
借鉴国外多元化的管理机构模式
如美国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日本的市民参与制度等,加强公众参与
和多方协作。
03
借鉴国外灵活多样的技术标准
如德国的详细规划控制技术、法国的城市设计控制技术等,提高城市规
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提高规划编制和审批的效率和质量。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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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地块控制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绿地控制第七章特殊用地第八章市政及管线第九章附则附录名词解释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图一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图二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第三章地块控制第六条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第七条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第八条大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第九条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但不得大于表二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第十条建设用地红线图建设用地红线图是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附图建设用地红线图必须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图上必须根据需要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绿化水系文物市政设施保护范围线并用坐标限定图上还须标明车辆出入口的方位或位置建设用地范围线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必须闭合其面积计算精确到平方米第十一条建筑容积率的确定建筑容积率指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建筑容积率计算公式S1FAR=————S2其中FAR建筑容积率S1总建筑面积S2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的计算除净高2.2米及2.2米以下的设备层结构转换层外其余均计入总建筑面积第十二条建筑密度的确定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建筑密度的计算公式S3D=————×100%S2其中D建筑密度S2建设用地面积S3建筑投影总面积建筑投影总面积的计算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建筑物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均计入建筑投影总面积第十三条提供公共绿地的优惠位于城市绿地保护禁建区边缘或城市道路一侧的地块在其拆迁范围或征地范围内为公园绿化隔离带等公共绿地提供了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其贡献大小和可能在编制详细规划或核发设计条件时对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予以相应调整第十四条公共开放空间在建筑投影面积内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终日开放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且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的广场绿地等空间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的开放空间不视为公共开放空间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一核定建筑容积率小于2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2平方米二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2而小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5平方米三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平方米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5%第十五条建筑容积率的调增在承担拆迁量较大的旧城改造地区可按下列公式增加基本建筑容积率S4FAR2=1FAR10.7S2其中FAR1基本容积率FAR2增加的容积率S2建设用地面积S4拆迁范围面积基本建筑容积率的增幅最高不得大于1.0第十六条建筑面积变化各设计阶段建筑面积计算均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施工图设计阶段较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增加幅度不得超过1%第十七条停车位的确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必须按规定设置停车位停车位的数量由建筑面积确定居住建筑每300平方米至少设置1个停车位公共建筑每200平方米至少设置1个停车位其中地面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的间距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的间距必须遵守本章各条的规定第十九条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0.8倍新建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1倍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24米新建区不小于28米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计算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按计算高度100米执行第二十条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线的距离在不小于本章其它各条规定间距0.5倍的条件下其间距为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5米新建区不小于18米第二十一条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一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十九条确定二夹角大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二十条确定第二十二条角与角相对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角与角相对布置时的间距一两幢建筑均为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均小于或等于24米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二其中的一幢或两幢建筑为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第二十三条山墙之间的距离相邻两栋住宅建筑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6米新建区不小于8米第二十四条连接规定两栋住宅建筑山墙均无窗户时可以连接修建但连接后长度必须符合消防规定新建住宅不能与已建的带槽口的住宅对接但可以错接两栋建筑连接以后的面宽按整栋计算第二十五条标高不一致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底层标高不一致时相邻住宅中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幢底层标高以下的除外两者之间的距离按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底层与堡坎之间的间距临岩住宅采光面与高度大于1米的堡坎相对时最底层窗台与堡坎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3米第二十七条不规则平面间距的计算当建筑平面为不规则图形时以各立面宽度与其延长线形成的剖面宽度之和为计算面宽按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分别确定其间距要求第二十八条采光面一幢建筑的主要采光面与另一幢建筑主要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时或两幢建筑主要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时均视为主要采光面与主要采光面相对第二十九条阳台阳台不得占用建筑间距第三十条退台间距的计算当建筑作退台时按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视其不同高度分别确定间距第三十一条其他建筑的间距其他各类建筑的间距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新建扩建的学校教学楼托幼建筑医院病房相互之间的距离以及与相邻建筑堡坎之间的间距除应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还应在第十九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二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仓储建筑与公寓式办公楼住宅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除应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外还应符合第十九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三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仓储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功能要求和相应的设计规范第三十二条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线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线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间距的0.5倍边界外有永久性建构筑物时还应符合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全间距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临街建筑旧城改造中临街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平均退让距离大于8米并大于规划道路全路幅的1/3造成与后排已有永久性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足时其间距可适当缩小缩小距离不得大于退让距离的1/2且缩小后的间距不得小于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间距的0.5倍先建后排建筑的应按规定间距留出临街建筑的位置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三十四条建筑红线退让临街建筑应按以下标准在道路红线的基础上退让临支道后退不小于1.5米临次干道后退不小于3米临主干道后退不小于5米特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以下标准执行高层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时主楼退让道路红线临支道后退不小于3米临次干道后退不小于5米临主干道后退不小于7米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星级旅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但不得小于8米第三十五条建筑外沿线与规划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临街与主次干道平行布置的板式建筑含高层建筑的裙房其高度从人行道标高起算不得大于规划道路中心线与建筑外沿线之间宽度的2倍超过上述宽度的部分应从建筑外沿线相应按比例后退临街与支道平行布置的板式建筑含高层建筑的裙房其高度从人行道标高起算在新建区不得大于规划道路中心线与建筑外沿线之间宽度的2倍在旧城改造区不得大于道路中心线与建筑外沿线之间宽度的2.5倍超过上述宽度的部分应从建筑外沿线相应按比例后退临街与道路平行布置的点式高层建筑其开窗面距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在旧城改造区不得小于12米在新建区不得小于14米第三十六条转弯处建筑与道路规划红线的间距位于16米及16米以上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转弯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按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须作较多的退让第三十七条建构筑物与公共设施的间距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用地边线外是公共绿地运动场地学校托幼医院时其外墙与用地边线的距离应在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第三十八条地下建构筑物除城市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时其地下建构筑物不准超越建筑红线第三十九条地下建构筑物与用地边线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地下部分与用地红线的距离必须满足安全的要求并不得小于3米第四十条临街建筑墙外设施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外包柱门廓踏步花台采光井橱窗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红线二车道变坡线工程内部管网不得超越道路红线三雨篷挑檐阳台招牌等外墙设施当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3米时不得超越建筑红线当净空高度大于等于3米时可超越建筑红线但不得超越道路红线第六章绿地控制第四十一条绿地率指标各类建设用地内的绿化用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应当符合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指标其中旧城改造区绿地率不低于25%新建区绿地率不低于30%第四十二条集中绿地建设用地内应有集中绿地集中绿地不得小于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0%第四十三条水体周围绿带建设用地内按规划保留的自然水体周围按设计控制水位线算起应留出不小于5米宽的绿带第四十四条屋顶平台绿化屋顶平台绿化属建构筑物附属绿化不计入绿地率第四十五条绿地禁建区与控建区城市绿地禁建区内不准建设与绿地规划无关的项目但经许可的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除外绿地控建区内只能以低层建筑为主绿地率不得低于60%建筑密度不得高于20%第七章特殊用地第四十六条特殊地区本章所称的特殊用地指在土地使用和规划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用地在这些区域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其保护性规划的要求第四十七条净空保护地区航空港气象台电台电视发射台和无线电通信含微波通讯及监测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保护控制的规定第四十八条城市天际轮廓线保护应按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有关规定对城市天际轮廓线予以保护凡新建改建和扩建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影响的建构筑物其高度和体量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论证和专家评审会评审第四十九条传统街区和历史保护片区城市传统街区应加以保护其街巷和民居不宜大拆大建而应维护街巷的传统格局和建筑风貌对有文物价值的古建筑应重点保护历史保护片区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遗址及有影响的近现代建筑应按文物保护法及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第五十条文物及重要建筑环境保护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保护规定的建筑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建筑形式高度和距离均应符合保护规划或其他有关规定第五十一条地质灾害禁建区和慎建区地质灾害禁建区内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地质灾害慎建区内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凡在慎建区内申请选址必须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第五十二条高切坡深开挖的控制规定一切建设活动应避免高切坡深开挖需进行高切坡深开挖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三条河道行洪区和限制使用区以原始地形为准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河床为主行洪区在主行洪区内严禁修建建构筑物必要的工程构筑物的修建必须经过论证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上和二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用地为限制使用区在限制使用区内严禁修建影响行洪的建构筑物建设工程的防洪标准按国家防洪标准GB5020194的规定执行第八章市政及管线第五十四条高速公路防护带及建筑红线后退距离在高速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其建筑红线距道路路肩外缘的距离为50米路肩与建筑之间为公路防护带旧城改造项目的防护带宽度若需调整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且其宽度不得少于36米防护带内可以耕种造林绿化挖建池塘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规则许可证也可架设杆路埋设管线修建道路停车场公厕垃圾站等市政设施以及该高速公路的工程配套设施第五十五条铁路的保护规定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除铁路管护必需的少量建构筑物外在铁路干线两侧的建构筑物其外边线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不小于15米二在铁路干线两侧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建构筑物危险品仓库和厂房当其建设用地进入距离最外侧铁轨30米以内与轨道的距离须经论证后确定三铁路两侧20米内修建围墙其高度不得大于3米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四涉及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设计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六条河流的保护在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不得侵占主行洪断面城市的主要次级河流的主流主要支流及其蓄水水面均应严格保护一除修建道路桥梁可以横跨外禁止封盖二在河道两侧和水面四周应按规定留出污水截留管道和绿化带的位置以及供人行或车行的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三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其建筑边线距主行洪区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其防洪设计还应满足相应防洪标准的要求四在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防洪标准渠化后的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边线与渠壁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有专门规定的地段从其规定五各种管道不得在主行洪河道内顺向布设横向穿越河道的不得阻碍河道行洪第五十七条现有城市道路用地的保护现有城市道路用地处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之外时在该规划道路未实施前相关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不得超越该规划道路红线同时其建筑物还应按相关规定退让现有城市道路用地第五十八条特大型桥梁安全保护及绿化设置要求在长江嘉陵江上规划建设桥梁必须按经批准的该桥梁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安全控制区域及其控制规定进行规划控制修建桥梁时每座必须同时建设不小于30000平方米的桥头公共绿地对现有的桥梁应按规定的安全管理区域予以保护在其陆域安全区域内除该桥养护必需的设施外不得新建其他建构筑物第五十九条公共交通停车港的布置规划城市主次干道应布置供公共交通车辆使用的停车港同侧停车港的间距宜为500米至800米港湾式停车港直线段长度不应小于25米宽度不宜小于9米划线式停车港直线段长度不应小于15米宽度不宜小于3.5米第六十条大型公共建筑的小型客车候客车道新建改建扩建有较大客运车流需求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专用的小型客车候客车道每个候客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米每条车道长度不宜小于30米第六十一条道路平面交叉口的展宽段规划4车道以上的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双向均应设置展宽段展宽段的长度自路缘石半径的端点起为5080米展宽段的宽度不应小于3.5米第六十二条建设用地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的高度衔接建设用地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进行衔接时其变坡点必须设在建设用地的道路红线之内第六十三条人行天桥的宽度及净高规定在城市道路上为满足公共交通需要架设人行天桥时天桥的宽度宜为3.5 4.5米天桥下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8米天桥上及其梯道下均不得设置经营性设施以及其他与人行交通无关的设施第六十四条无障碍设施设计城市道路时必须遵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有关规定第六十五条建筑物与现状管道的间距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基础与现有的给水排水燃气管沟道的净距不应小于3.0米与已有的电力电缆或其管道通信电缆或其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1.5米第六十六条建筑物与已有电力架空线的间距在已有220千伏及其以下电压等级的架空电力线附近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工程应按规定留出与架空电力线的距离在满足有关法律规定及技术规范的条件下建构筑物的外边线距已有架空电力线边导线的最小水平距离一1千伏至10千伏的不小于5米二35千伏至110千伏的不小于10米三154千伏至220千伏的不小于15米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密集区建构筑物外边线与已有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的水平距离可以减至以下数值一1千伏至10千伏的为3米二35千伏至110千伏的为4米三154千伏至220千伏的为5米在电压等级超过220千伏的超高压架空线路两侧新建扩建建构筑物工程与该架空。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作如下修改:第十一条修改为“建筑容积率指地上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公式:S1FAR= ---S2其中:FAR--建筑容积率S1--地上建筑面积S2--建设用地面积注:1.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2.地上建筑面积是指建设用地内的总建筑面积扣除地下建筑面积后的建筑面积(地下建筑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置于室外地坪设计标高以下且周边完全被掩埋的部分,该部分的建筑面积即为地下建筑面积)。

3.地下空间利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相关规定以及行业技术标准加强管理。

”本决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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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 各类建筑的间距规定)新建、改建、 扩建各类建筑的间距,必须遵守本章 各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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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 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 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 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之 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平均高度 的0.8倍,新建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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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 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 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
造区不小于24米,新建区不小于28米;
(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 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 面之间的距离,按本条第(一)项的规
定办理,计算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按 计算高度100米执行。
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
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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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不规则平面间距的计 算)当建筑平面为不规则图形时,以各立 面宽度与其延长线形成的剖面宽度之和为 计算面宽,按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 定分别确定其间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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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采光面)一幢建筑的 主要采光面与另一幢建筑主要采光面的不 开窗部分相对时,或两幢建筑主要采光面 的不开窗部分相对时,均视为主要采光面 与主要采光面相对。
•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
大型商场、星级旅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
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入口,后
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但不得小于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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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
第三十五条 (建筑外沿线与规划 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临街与主、次干道 平行布置的板式建筑(含高层建筑的裙 房),其高度(从人行道标高起算)不 得大于规划道路中心线与建筑外沿线之 间宽度的2倍。超过上述宽度的部分, 应从建筑外沿线相应按比例后退。
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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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 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住 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
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 不小于15米;
(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 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 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
改造区不小于15米,新建区不小于1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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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主采光面既不平行, 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 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 间距:
(一)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窄 处按第十九条确定;
(二)夹角大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 二十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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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标高不一致时的间距) 相邻住宅底层标高不一致时(相邻住宅 中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幢底层标高 以下的除外),两者之间的距离,按第 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底层与堡坎之间的间距)
临岩住宅采光面与高度大于1米的堡坎相
对时,最底层窗台与堡坎之间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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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山墙之间的距离)相 邻两栋住宅建筑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 改造区不小于6米,新建区不小于8米。
第二十四条 (连接规定)两栋住宅 建筑山墙均无窗户时,可以连接修建, 但连接后长度必须符合消防规定。新建 住宅不能与已建的带槽口的住宅对接, 但可以错接。
两栋建筑连接以后的面宽,按整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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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临街建筑)旧城改造 中临街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平均退 让距离大于8米并大于规划道路全路幅的 1/3,造成与后排已有永久性建筑物之间 的间距不足时,其间距可适当缩小。缩 小距离不得大于退让距离的1/2,且缩小 后的间距不得小于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一 条规定间距的0.5倍。
先建后排建筑的,应按规定间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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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阳台)阳台不得 占用建筑间距。
第三十条 (退台间距的计算) 当建筑作退台时,按第十九条至第二 十九条的规定,视其不同高度分别确 定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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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其他建筑的间距) 其他各类建筑的间距,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新建、扩建的学校教学楼、 托幼建筑、医院病房相互之间的距离, 以及与相邻建筑、堡坎之间的间距,除 应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还应在第十九 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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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的 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垂直布 置时,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 线的距离,在不小于本章其它各条规定 间距0.5倍的条件下,其间距为:
(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 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 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
出临街建筑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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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三十四条 (建筑红线退让)临 街建筑应按以下标准在道路红线的基础 上退让:
临支道后退不小于1.5米;临次干道后 退不小于3米;临主干道后退不小于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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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以下 标准执行:
• 高层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时,主楼退 让道路红线:临支道后退不小于3米;临次 干道后退不小于5米;临主干道后退不小于7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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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业 建筑、仓储建筑与公寓式办公楼、住宅 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除应符合相应的 设计规范外,还应符合第十九条至第三 十条的规定;
(三)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业 建筑、仓储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应符 合功能要求和相应的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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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外墙面与拆迁范围 线或用地边界线的距离)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外墙面与拆迁范 围线或用地边界线之间的距离,不得小 于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一条 规定间距的0.5倍;边界外有永久性建 (构)筑物时,还应符合第十九条至第 三十一条全间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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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角与角相对布置时的间 距)相邻住宅建筑,角与角相对布置时的 间距:
(一)两幢建筑均为8层及8层以下,或 计算高度均小于或等于24米时:旧城改 造区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
(二)其中的一幢或两幢建筑为9层及9 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时:旧城 改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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