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的风险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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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的风险与防范

一、合同签订前的风险与防范

(一)尽量避免倒签合同

【风险点提示】

倒签合同主要是在合同履行中或合同履行后再补签的合同,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倒签合同不仅在效力上容易引起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而且还存在使一方当事人遭受诈骗的风险。

【风险点防范】

建议规范合同管理制度,将“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作为管理制度,定期对合同签订情况进行审查。若实践中因各种原因未能事前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保留好事实合同履行的证据,以备产生纠纷时,主张事实合同的成立。

(二)未能正确选择合同类型

【风险点提示】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主要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和检验合同等。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二者十分相似,均表现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在司法实务中容易混淆。

【风险点防范】

明确签订合同的目的,选择正确的合同文本类型。就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而言,主要的区别如下:1.履行范围不同。承揽合同一般应在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履行,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接受的工作转给第三人,即使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工作转给第三人,该第三人也不和定作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只是和承揽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而委托合同则不同,委托合同一般是委托人、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结果是通过受托人的履约行为而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法律关系;2.履行后果和风险责任的承担不同。承揽人在交付工作成果以前,是以自己的名义来完成工作任务,其风险责任是由承揽人承担的。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始终以委托人的名义来行使委托的事项,其后果和风险责任始终是委托人承担的;3.追求的目的不同。当事人签订承揽合同的目

的是承揽人的劳动成果;而委托合同是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三)合同相对方主体应当适格

【风险点提示】

合同主体不适格存在无法承担合同责任的风险,比如,分公司、内部设置机构以及其他非法人主体都不能独立承担合同责任。

【风险点防范】

注意在合同签订前应当核查对方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等相关证件,无法判断是否存在主体不适格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咨询律师,由律师通过专业途径进行核查。发现已签订合同的签约主体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要求其上级法人单位以书面形式追认,或依法、依约定解除合同。

(四)审查合同相对方资信状况

【风险点提示】

经济主体的资信情况是合同履行能力的评判指标之一,合同签订前及履行过程中,如不对资信状况进行核查,可能存在对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风险。

【风险点防范】

在合同签订前,应当对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并做筛选。尤其是当合同标的额较大时或者后期的付款比例占大部分时,应当要求合同相对人提供足以证明其有履约能力的证据,如验资报告、企业信用报告等。对于标的额极大的合同还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对合同相对方进行尽职调查。

对于一些合同履行期间较长的合同,应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时刻关注合同相对人资产动向、定期调查资产状况及信用状况,发现存在资信状况不合格的情况,应当及时中止合同的履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者要求对方先履行合同义务。

(五)核查合同签字人的代理权限

【风险点提示】

签订合同的业务人员可能存在没有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限、代理权限失效等情形,以上均为无权代理。

【风险点防范】

签订合同时,签字的一般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前者可以通过网站查询,后者尤其是对方公司的业务员携带公司公章前来签约的情况下,应当要求其出示授权委托书或直接向其公司核查其代理权限,尤其是代理期限,核查时注意留存证据,以防出现其代理权过期的情形。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

根据该证据,采取诉讼等方式主张合同签订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迫使合同相对方承担责任。

当我方业务人员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时,我方也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应当尽可能的详细且注明授权日期,将合同相对人、项目名称等事项列明,未使用的授权委托书要及时回收。

二、合同文本中的风险与防范

(一)合同签订日期

【风险点提示】

合同签订时不可只签名、盖章,而不写签订日期。因为在很多合同中,合同的付款日期与合同签订日期相关(如,在合同签订后xx日内付款),此类合同中合同签订日期不明确将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的起点不明确,也给计算诉讼时效带来麻烦。

【风险点防范】

业务人员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签名、盖章日期写全。

(二)合同支付条款

【风险点提示】

合同款项支付是履行合同中的一项重要义务,针对与合同款项支付有关的条款应当约定详尽,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价款的总数额、该数额是否包含税金、税率具体数值、合同价款的支付阶段、每笔款项的支付节点、能够接受的支付方式以及付款账号、收款账号等条款。与合同价款的相关内容约定不清,易发生损害收款方利益的后果,进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风险点防范】

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款支付时,首先确定合同总金额(尽量用大小写方式书写);其次限定款项支付的阶段和付款节点;最后根据合同相对方的诚信等情况,对其进行风险评估,在签订合同或合同发生变更时明确可接受的、可靠的付款方式。无论作为付款方还是收款方,除了金额较小的交易外,尽量通过银行结算,避免采用现金结算,减少经办人签收效力的不确定所带来的风险,并有利于保存证据。

(三)承揽期限切勿约定不明

【风险点提示】

工程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直接影响验收期限及合同目的的实现。

【风险点防范】

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期限条款,不仅约定工程的起止日期,还应约定工期是否存在延长或中止的情况。若淮河能源作为定作人,应尽量掌握工程期限的控制权,因承揽人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的,应由承揽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不可归责于承揽人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定作人增加工程量等)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的,由定作人决定是否可以延期。

建议约定“本工程自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竣工,总日历期为天。非承揽人原因引起的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经定作人书面同意后,工期顺延。非承揽人原因增加的合同外工程量,经定作人书面同意后,工期相应延长。若一方提出延长委托服务期限的要求,须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前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四)质保期条款

【风险点提示】

承揽合同未约定质保期,或仅简单约定“质保期限1年”,易导致该条款履约不能。

【风险点防范】

质保期条款,不仅应约定具体的起算日期,还应约定质保期是否存在中断或重新起算的情形。在淮河能源作为定作人的合同中,可补充约定,质保期自承揽人最后一次提供维修服务之日起计算。还应明确在质保期期间承揽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

(五)保密义务

【风险点提示】

保密条款在合同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是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之一。若想发挥保密条款的作用,条款的设计必须清晰具体。

【风险点防范】

首先,保密信息的范围应当具体,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的方式进行不完全列举,需注意已经公开或对方书面同意公开的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其次,保密义务不是合同某一方的单方义务,而是双方都应该承担的义务。再次,只有为保密义务增加违约责任,才能让保密条款真正达到保密的目的。最后,应当规定保密条款的独立性,即合同终止之后,各方的保密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各方仍需遵守保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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